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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真的靠譜嗎?從心理學角度談國民法官與法庭的互動

海苔熊
・2018/04/24 ・3821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498 ・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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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の判決は?國民法官真的靠譜嗎?

如果有機會可以要你一起坐到法庭裡面和法官一起判決,你會想要試試看嗎?

告訴你一個好消息,現在其實你真的有這樣的機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去年11月公布後,只要你符合特定的條件,都有機會與其他掛牌的法官坐在一起審理重大案件(一個神選者的概念)。

圖/pixabay

等等!這也太快了吧,我還沒準備好RRR~況且,如果讓我這種「素人」也一起加入案件的審判,這樣子真的不會被判到「歪掉」嗎?老實說,一開始我聽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也有點擔心,畢竟過往許多美國的陪審團研究也和我的擔心不謀而合[a]。例如:

  • 判決應該要公正理性,素人法官真的能夠理解那些複雜的證據,而不會被自己的情感所影響嗎[1][3]?
  • 一項研究顯示[4],刑事法庭的法官不同意陪審團判決的比例是25% 。如果(領執照的)法官不同意國民法官的判決[b],那該怎麼辦(目前是投票表決)?
  • 我們都喜歡聽故事,對這些素人法官來說,當案情故事繼續進展下去的時候(盛竹如語氣),我們會不會有意無意地、將判決導向我們偏好的那個故事 [6]?

什麼是我們「偏好的故事」呢?

舉例來說,前幾年屏東曾經有一個「孝子弒父」案,由於父親長年家暴母親,孩子看不過去用剪刀戳父脖子致死。媽媽、妹妹、與鄰居都向法官和社會大眾求情,說這孩子平時乖巧孝順善良,再加上他自首投案,最後這個案子輕判7年6個月並且可以再上訴。有趣的是,連平常很難賣出的「凶宅」都被賣出去了。在這個例子裡面,「孝順的孩子為了保護媽媽而殺了父親」就比起「冷血殘殺手無寸鐵的父親」更讓大家所偏好,畢竟我們還是渴望一個溫暖正向的社會阿[7]!

故事呈現的方式可能會影響判決

Better Call Saul (2015-) 圖/IMDb

多年前有一個經典的研究就在探討這個問題。如果你習慣看推理小說,就會發現作者在書寫的時候通常會有不同的方式來呈現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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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事順序法(Story order):按照他腦袋裡面想像的故事順序來推展劇情。例如,大三的阿明過去就有暴力攻擊的紀錄,青少年時期多次進出警察局,如今因為被女友阿美甩了,心生怨恨,買了汽油跟打火機,準備和阿美一起同歸於盡,所以在小美這具焦屍的手指不遠處,還有打火機的殘骸。事實上,在事發當天,有鄰居目擊到阿明在小美家樓下爭執……。

看到這裡,不常看推理小說的人應該覺得阿明就是兇手了。 然而案情並沒有那麼單純,推理小說有時候會採取另外一種寫作方式,吊盡大家胃口……

  • 目擊者順序(Witness order):依照可能帶來最大衝擊的順序來呈現目擊者,例如很多的小說或者是美國法庭的影集都把足以翻案的「超神」目擊者/證據放在最後面。如果用上面阿明的例子可能就會是:
    • 加油站對面的便利商店店員說,他看到阿明買完打火機之後,就跑到加油站了。
    • 阿明的朋友說,他平常就有抽菸的習慣、而且有一次他們一起上武嶺,兩個人因為沒有油所以推了兩個多小時的車,從此之後他都會在機車裡面放備用油,所以去買打火機與汽油很正常。不過他朋友也承認,前一天他才目睹兩人爭吵。
    • 阿美的朋友阿惠說,前幾天阿美就在考慮是不是要看前男友小華復合,可是又擔心阿明,因為小華得知阿美現在跟阿明在一起、阿明又對阿美不好,小華想要去「教訓」阿明一下。
    • 事發當天阿明家樓下的電鈴只有小華的指紋。

怎麼樣,看完目擊者順序,你還會覺得阿明是兇手嗎?看起來目擊者順序好威阿! 現在我想要邀請你換一個腦袋,如果你是阿明的辯護律師,你會採取哪一種方式來描述案情?相反的,如果你是小華的辯護律師,你覺得哪一種比較有機會讓國民法官不要「懷疑小華」有行凶的可能?

Pennington與Hastie多年前一項經典的研究指出[8](下表),不論你是哪一方的辯護律師,採用對你有利的那個腳本,並且用「故事順序法」 可能更為有效。他們研究模擬法庭裡面的狀況呈現一起謀殺案,並且要請陪審員做出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結果發現:

本表整理自[9]
上面表格當中的數字是指「陪審團判定被告有罪的比率」[d],34個數字當中其中兩個數字最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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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採取故事順序法,被告採用目擊者順序法:被告78%被判定有罪。
  • 原告採取目擊者順序法, 被告採用故事順序法:只有被告31%被判定有罪。

結論,不論你是哪一方的律師,故事順序法可能都更為有利。當然,美國陪審團的機制和我們將推行的國民法官不一樣[a],不過這個實驗對我來說有一個重大的意義是:如果你是一介草民,你的判決的確很有可能受到法庭上面呈現的訊息順序或者是描述故事的方式所影響。

國民法官也是人:用了解,來戰勝誤解

其實,人非聖賢,腦殘難免。可是我沒有期待法律能夠盡量公平公正、伸張正義,尤其是面臨重大刑案的時候,我們通常都希望誤判的程度[1](明明有罪卻判沒罪;或者明明沒有罪卻誣陷好人)能夠降低到10%以下,但根據一些理論[c]的計算,這樣的期待可能太高了。換句話說,國民法官雖然是司法很大的一步,但也不代表如此就可以大幅的降低判決的錯誤。

「陪審團的正確性取決於其組成,也就是人。」[2]

                                                                           ──Harper Lee《To Kill a Mockingbird》

Gregory Peck in To Kill a Mockingbird (1962) source:IMDb

那麼如何降低可能的判決錯誤呢?我認為關鍵字只有兩個字,叫做「知識」。Bornstein與Greene的論文(p.66)[3]認為下面幾個項目可以增加陪審團員的滿意度,以及減少錯誤判決的機率:

  1. 開庭前:提供初步指示(詳細說明該做什麼以及怎麼做),讓他們了解:
    1. 等一下可能會遭遇到複雜而互相矛盾的訊息(complex and contradictory information)
    2. 群眾決策的時候可能會產生的誤差(bias of make collective decisions)
  2. 開庭時:允許陪審員做筆記和提問,提供中期總結和簡化陪審團指示。
  3. 開庭後:如果他們審理的壓力非常龐大,也要記得提供事後的關懷以及情緒支持(陪審團員也是人啊)。

即將推行的國民法官制度比起陪審團更多了「開庭時」可以質詢的部分,也會在事前做教育和討論,倘若可以在每一次國民法官開庭之後,多多了解國民法官的心情和感受、甚至作為下一次開庭的參考,或許就能夠達到更好的「工作績效」。當我們關注那些「協助判決的人」的心情,我們也就更有機會更靠近真正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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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想說的是,我們畢竟是人而不是神,面對我們的有限,一種重要的寬容就是:「接受」我們可能會出錯的判斷與選擇。

而這樣的一種善良,或許正是人類最溫柔的力量。

註解

  • [a]不過,我們採取的制度比較類似德國與日本的「參審制」,參審員與職業法官的職權完全相同,這樣的做法與美國的「陪審制」(Jury)又有所不同,陪審團不能夠質詢,但國民法官卻可以。詳細可以參考此文
  • [b]此制度將由法官三人,加上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最後是9個人投票表決(感覺國民法官贏面比較大?)。
  • [c]Arkes與Mellers使用預期效用理論(expected utility theory)、貝式定理( Bayes’ Theorem)、信號偵測理論(signal detection theory)以及其他實務判斷的機率例如藥物效果(medical decision making), 目擊證人的證詞(eyewitness testimony)、與氣象預報(weather forecasting)等等。
  • [d]換句話說,左上第一格 59%的意思是說,如果被告和原告都採取故事順序法,那麼有59%的時候陪審團會判定被告有罪, 41%的時候會判定被告無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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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Arkes, H. R., & Mellers, B. A. (2002). Do juries meet our expectation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6(6), 625.
  • [2]Lee, H. (1990). To kill a mockingbird. Litigation, 68-58.
  • [3]Bornstein, B. H., & Greene, E. (2011). Jury decision making: Implications for and from psychology.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1), 63-67.
  • [4]Kalven, H., Zeisel, H., Callahan, T., & Ennis, P. (1966). The american jury: Little, Brown Boston.其實這個研究也進一步的去談到,在證據清楚的情況下,陪審團與法官的意見也比較容易一致。當然這個研究比較古老(經典),所以後續也有其他研究進行檢驗,並且認為需要考量更多因素[5]。
  • [5]Gastwirth, J. L., & Sinclair, M. D. (2004). A re-examination of the 1966 Kalven–Zeisel study of judge–jury agreements and disagreements and their causes. Law, Probability and Risk, 3(3-4), 169-191.
  • [6]Hastie, R., & Pennington, N. (2000). 13 Explanation-Based Decision Making. Judgment and decision making: An interdisciplinary reader, 212.
  • [7]海苔熊. (2015, February 7). 人為疏失還是機械故障?你怎麼想,決定你對鬼島的希望. PanSci 泛科學. Retrieved March 8, 2018 from pansci.asia/archives/75027
  • [8] Pennington, N., & Hastie, R. (1988). Explanation-based decision making: Effects of memory structure on judgment.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Learning, Memory, and Cognition, 14(3), 521.
  • [9]Aronson, E.、Wilson, T. D.、Akert, R. M.(2015)。Social Psychology(余伯泉、陳舜文、危芷芬與李茂興譯)(第8版)。台灣:揚智文化。

本文為泛科學與法律白話文媒體合作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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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苔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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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受傷之後,我們數度懷疑自己是否失去了愛人的能力,殊不知我們真正失去的,是重新認識與接納自己的勇氣。 經歷了幾段感情,念了一些書籍,發現了解與頓悟總在分手後,希望藉由這個平台分享一些自己的想法與閱讀心得整理,幫助(?)一些跟我一樣曾經或正在感情世界迷網的夥伴,用更健康的觀點看待愛情,學著從喜歡自己開始,到敏感於周遭的重要他人,最後能用自己的雙手溫暖世界。 研究領域主要在親密關係,包括愛情風格相似性,遠距離戀愛的可能性,與不安全依戀者在網誌或書寫中所透露出的訊息。 P.s.照片中是我的設計師好友Joy et Josép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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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奈米微塵到化學氣體, HEPA 與活性碳如何聯手打造純淨空氣?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6/04/17 ・4433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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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mway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很多人可能沒想到,無論是家用的空氣清淨機,還是造價動輒百億的頂尖晶圓廠,它們對抗污染的核心武器並非什麼複雜的雷射防護罩,而是一片外觀像紙一樣的 HEPA 濾網
在半導體產業的無塵室中,「乾淨」的定義極其殘酷:一粒肉眼看不見的灰塵,就足以讓造價數百萬美元的晶圓直接報廢 / 圖片來源:envato

到底怎樣才算是「乾淨」?這不是什麼靈魂拷問,而是一個價值上億的商業命題。

在半導體產業的無塵室中,「乾淨」的定義極其殘酷:一粒肉眼看不見的灰塵,就足以讓造價數百萬美元的晶圓直接報廢。空氣品質的好壞,甚至能成為台積電(TSMC)決定是否在當地設廠的關鍵性指標。回到你的家中,雖然不需要生產精密晶片,但我們呼吸系統中的肺泡同樣精密,卻長期暴露在充滿 PM2.5、病毒以及各種揮發性氣體的環境中。為了守護健康,你可能還要付費購買「乾淨的空氣」來用。

因此,空氣議題早已超越單純的環保範疇,成為同時影響國家經濟與個人健康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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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沒想到,無論是家用的空氣清淨機,還是造價動輒百億的頂尖晶圓廠,它們對抗污染的核心武器並非什麼複雜的雷射防護罩,而是同一件看起來平凡無奇的東西:一片外觀像紙一樣的 HEPA 濾網。但你真的相信,就憑這層厚度不到幾公分的板子,能擋住那些足以毀滅精密晶片、滲透人體細胞的「奈米級刺客」嗎?

這片大家都聽過的 HEPA 濾網,裡面到底是什麼?

首先,我們必須打破一個直覺上的誤解:HEPA 濾網(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在本質上其實並不是一張「網」。

細懸浮微粒 PM2.5,是指粒徑在 2.5 微米以下的污染物,它們能穿過呼吸道直達肺泡,並穿過血管引發全身性發炎。但這只是基本,在工廠與汽車尾氣中,還存在粒徑僅有 1 微米的 PM1,甚至是小於 0.1 微米的「超細懸浮微粒」(UFP,即 PM0.1)。 UFP 不僅能輕易進入血液,甚至能繞過血腦屏障(BBB),進入大腦與胎盤,其破壞力十分可怕。

如果 HEPA 濾網像水槽濾網或麵粉篩一樣,單靠孔目大小來「過濾」粒子,那麼為了攔截奈米微粒,濾網的孔目只能無限縮小到幾乎不透氣的程度。更別說在台積電或 Intel 的製程工程師眼裡,一般人認為的「乾淨」,在工程師眼裡簡直像沙塵暴一樣。對於線寬僅有 2 奈米3 奈米(相當於頭髮直徑萬分之一)的晶片而言,空氣中一顆微小的塵埃,就是一顆足以毀滅世界的隕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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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傳統的過濾思維並非治本之道,我們需要的是原理截然不同的過濾方案。這套技術的雛形,最早可追溯至二戰時期的「曼哈頓計畫」。

HEPA 的前身,誕生於曼哈頓計畫!

1940 年代,製造濃縮鈾是發展原子彈的關鍵。然而,若將排氣直接排向大氣,會導致致命的放射性微粒擴散。負責解決這問題的是 1932 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歐文·朗繆爾(Irving Langmuir),他是薄膜和表面吸附現象的專家。他開發了「絕對過濾器」(Absolute Filter),其內部並非有孔的篩網,而是石綿纖維。

有趣的來了,如果把過濾器放到顯微鏡下,你會發現纖維之間的空隙,其實比某些被攔截的粒子還要大。那為什麼粒子穿不過去呢?這是因為在奈米尺度下,物理規則與宏觀世界完全不同。極微小的粒子在空氣中飛行時,並非走直線,而是會受到空氣分子撞擊,而產生「布朗運動」(Brownian Motion),像個醉漢一樣東倒西歪。

當粒子通過由緻密纖維構成的混亂迷宮時,布朗運動會迫使它們不斷轉彎、移動,最終撞擊到帶有靜電的纖維上。這時,靜電的吸附力會讓纖維就像蜘蛛網般死死黏住微粒。那些狂亂移動的奈米刺客,就這樣被永久禁錮迷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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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最常見的 HEPA 材料,是硼矽酸鹽玻璃纖維。

現代 HEPA 濾網最常見的核心材料為硼矽酸鹽玻璃纖維。這些玻璃纖維的直徑通常介於 0.5 至 2 微米之間,它們在濾網內隨機交織,像是一座茂密「黑森林」。微粒進入這片森林後,並非僅僅面對一層薄紙,而是得穿越一個具有厚度且排列混亂的纖維層,微粒極有可能在布朗運動的影響下撞擊並黏附在某根玻璃絲上。

除此之外,HEPA 濾網在外觀上還有一個極具辨識度的特徵,那就是像手風琴般的摺紙結構。濾材會被反覆摺疊、摺成手風琴的形狀,中間則用鋁箔或特殊的防潮紙進行結構支撐,目的是增加表面積。這不僅為了捕獲更多微粒,而是要「降低過濾風速」。這聽起來可能有點反直覺:過濾不是越快越好嗎?

其實,這與物理學中的流速控制有關。想像一條水管,如果你捏住出口,水流會變得湍急;若將出口放開並擴大,雖然總出水量不變,但出水處的流速會變得緩慢。對於 HEPA 濾網而言,當表面積越大,單位面積所需承載的空氣量就越少,空氣穿透濾網的速度也就越低。

低流速代表微粒停留在濾網內的時間也更久,增加被捕捉的機會。此外,越大的表面積也為 HEPA 濾網帶來了高「容塵量」,延長了使用壽命,這正是它能夠稱霸空氣清淨領域多年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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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便都叫做 HEPA 高效率空氣微粒子過濾網 (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filter),但每個 HEPA 的成分與結構還是會不一樣。例如 安麗逸新空氣清淨機 SKY ,其標榜「可過濾粒徑最小至 0.0024 微米」的污染物,去除率高達 99.99%。

0.0024 微米是什麼概念?塵蟎、花粉、皮屑或黴菌孢子,大小約在 2 至 200 微米;細懸浮微粒  PM2.5 大小約 2.5 微米,細菌也大概這麼大。最小的其實是粒徑小於 0.1 微米的「超細懸浮微粒」,大多數的病毒(如流感、新冠病毒)都落在此區間。對安麗逸新 的HEPA濾網來說,基本上通通都是可被攔截的榜上名單。

在過敏防護上,它更獲得英國過敏協會(Allergy UK)認證,能有效處理 19 大類、102 種過敏原,濾除空氣中超過 300 種氣態與固態污染物。

同樣的過濾邏輯一旦進入半導體無塵室,就必須換一條更為嚴苛的技術路線。因為硼矽酸鹽玻璃纖維對晶圓來說有個致命傷,就是「硼 (Boron)」 / 圖片授權:Shutterstock

然而,同樣的過濾邏輯一旦進入半導體無塵室,就必須換一條更為嚴苛的技術路線。因為硼矽酸鹽玻璃纖維對晶圓來說有個致命傷,就是「硼 (Boron)」。

在半導體製程中,硼是常見的 P 型摻雜物,用來精準改變矽晶圓的電性。如果濾網有任何微小的破損、老化或化學侵蝕,進而釋放出極微量的硼離子,就可能直接污染晶圓,改變其導電特性,導致晶片報廢。

此外,無塵室要求的是比 HEPA 更極致的 ULPA(超低穿透率空氣濾網) 等級的潔淨度。ULPA 的標準通常要求對 0.12 微米 的粒子達到 99.999% 甚至 99.9999% 的超高攔截率。在奈米級的競爭中,任何多穿透的一顆微塵,都代表著一筆不小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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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硼」的問題並追求極限的過濾效率,材料學家搬出了塑膠界的王者,PTFE 也鐵氟龍。鐵氟龍不僅耐酸鹼、耐腐蝕,還能透過拉伸製成直徑僅 0.05 至 0.1 微米 的極細纖維,其細度遠勝玻璃纖維。雖然 PTFE 耐化學腐蝕,但它既昂貴且物理上也很脆弱,安裝時若不小心稍微觸碰,數萬元的濾網就可能報銷。因此,你只會在晶圓廠而非一般家庭環境看到它。

即便如此,在空氣濾淨系統中,還有一樣是無塵室和你家空氣清淨器上面都有的另一張濾網,就是活性碳濾網。

活性碳如何從物理攔截跨越到分子吸附?

好不容易將微塵擋在門外時,危機卻還沒有解除。因為空氣中還隱藏著另一類更難纏的大魔王:AMC(氣態分子污染物)

HEPA 或 ULPA 這類物理濾網雖然能攔截固體微粒,但面對氣態分子時,就像是用網球拍想撈起水一樣徒勞。這些氣態分子如同「幽靈」一般,能輕易穿過物理濾網的縫隙,其中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以及來自人體的氨氣與各種揮發性有機物(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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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付這些幽靈,我們必須在物理防線之外,加裝一道「化學濾網」。

這道防線的核心就是我們熟知的活性碳。但這與烤肉用的木炭不同,這裡使用的是經過特殊改造的「浸漬處理(Impregnation)」活性碳。材料科學家會根據敵人的不同性質,在活性碳上添加不同的化學藥劑:

  • 酸鹼中和:對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酸性氣體,會在活性碳上添加碳酸鉀、氫氧化鉀等鹼性藥劑,透過酸鹼中和反應將有害氣體轉化為固體鹽類。反之,如果添加了磷酸、檸檬酸等酸性藥劑,就能中和空氣中的氨氣等鹼類。
  • 物理吸附與凡德瓦力:對於最麻煩的有機揮發物(VOCs,如甲醛、甲苯),因為它們不具酸鹼性,科學家會精密調控活性碳的孔徑大小,利用龐大的「比表面積」與分子間的吸引力(凡德瓦力),像海綿吸水般將特定的有機分子牢牢鎖在孔隙中。
活性碳如何從物理攔截跨越到分子吸附? / 圖片來源:Amway

空氣濾淨的終極邏輯:物理與化學防線的雙重合圍

在晶圓廠這種對空氣品質斤斤計較的極端環境,活性碳的運用並非「亂槍打鳥」,而是一場極其精密的對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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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會根據不同製程區域的空氣分析報告,像玩 RPG 遊戲時根據怪物屬性更換裝備一樣——「打火屬性怪要穿防火裝,打冰屬性則換上防寒裝」。在最關鍵的黃光微影區(Photolithography),晶圓最怕的是人體呼出的氨氣,此時便會配置經過酸性藥劑處理的活性碳進行精準中和;而在蝕刻區(Etching),若偵測到酸性廢氣,則會改用鹼性配方的濾網。這種「對症下藥」的客製化邏輯,是確保晶片良率的唯一準則。

而在你的家中,雖然我們無法像晶圓廠那樣天天進行空氣成分分析,但你的肺部同樣需要這種等級的保護。安麗逸新空氣清淨機 SKY 的設計邏輯,正是將這種工業級的精密防護帶入家庭。它不僅擁有前述的高規 HEPA 濾網,更搭載了獲得美國專利的活性碳氣味濾網。

關於活性碳,科學界有個關鍵指標:「比表面積(Specific Surface Area)」。活性碳的孔隙越多、表面積越大,其吸附能力就越強。逸新氣味濾網選用高品質椰殼製成的活性碳,並經過高溫與蒸氣的特殊活化處理,打造出多孔且極致高密度的結構。

這片濾網內的活性碳配重達 1,020 克,但其展開後的總吸附表面積竟然高達 1,260,000 平方公尺——這是一個令人難以想像的數字,相當於 10.5 個台北大巨蛋 的面積。這種超高的比表面積,是市面上常見濾網的百倍之多。更重要的是,它還添加了雙重觸媒技術,能特別針對甲醛、戴奧辛、臭氧以及各種細微的異味分子進行捕捉。這道專利塗層防線,能將你從裝潢家具散發的有機揮發氣體,或是路邊繁忙車流的廢氣中拯救出來,成為全家人的專屬空氣守護者。

總結來說,無論是造價百億的半導體無塵室,還是守護家人的空氣清淨機,其背後的科學邏輯如出一轍:「物理濾網攔截微粒,化學濾網捕捉氣體」。只有當這兩道防線同時運作,空氣才稱得上是真正的「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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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小說的形上學:法庭語言與維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
林澤民_96
・2023/01/16 ・7326字 ・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很多人從小就把福爾摩斯的故事讀到滾瓜爛熟了,我也是如此。但我近年來用貝氏統計學與維根斯坦《邏輯哲學論》的觀點來重讀這些故事,別有一番意趣。

《邏輯哲學論》的作者——路德维希·维根斯坦。圖/wikipedia

這兩個閱讀角度,其實也適用於閱讀其它的偵探故事,包括美國 1930 年以來影響廣泛的冷硬派推理小說。如果說貝氏統計學是推理小說的方法論,那麼《邏輯哲學論》就是推理小說的形上學。

我之前已寫過推理小說方法論的文章;請見跟名偵探學習推理—回溯推理與貝氏定理分析(上)〉跟名偵探學習推理—回溯推理與貝氏定理分析(下)〉

本文在方法論的基礎上論述其背後的形上學:維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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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料!資料!資料!」

先簡略複習方法論。〈回溯推論法、貝氏定理、及推理小說〉一文就福爾摩斯使用的貝氏推理方法已有詳細論述。除了此文所舉〈皮膚變白的軍人〉一案外,收在《冒險史》系列中的〈銅山毛櫸案〉更是絕佳的貝式推理辦案例子。(按:銅山毛櫸是一種樹木,英文 Copper Beech,這種樹的葉子像擦亮的金屬。這個故事中犯罪現場的住宅外種了很多銅山毛櫸,因此以「銅山毛櫸」名之。)

收在《冒險史》系列中的〈銅山毛櫸案〉更是絕佳的貝式推理辦案例子。圖/wikipedia

這個故事的客戶亨特小姐得到了一個待遇奇高、雇主又有些不尋常要求的家庭教師工作。她受高薪吸引,但雇主要她剪短長髮、穿他女兒衣服等奇怪要求卻令她不安,因而來貝克街 221B 尋求諮商。福爾摩斯也覺得其中必有蹊蹺,答應她在遇到危險時去幫助她。

福爾摩斯在聽到亨特小姐的初步陳述之後,並未立即說出他心中的想法。他坐下來蹙眉深思。華生忍不住問他,他只是不耐煩地嚷道:「資料!資料!資料!」(Data! Data! Data!)。他又說:「沒有粘土,我做不出磚頭!」

不久之後,亨特小姐果然來電要求福爾摩斯前往協助。在搭火車前往「銅山毛櫸」所在的溫徹斯特途中,福爾摩斯終於向華生透露了他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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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設想過七種不同的解釋,每一種都適用于到目前為止我們所知道的事實。但它們當中哪一種是正確的,只能在得到無疑正在等著我們的新消息後才能做出決定。」

貝式推理辦案

這兩句話,可以視為貝氏統計學的絕佳註解。福爾摩斯在聽過亨特小姐的敘述之後,經過深思,已經用他擅長的「回溯推論法」發展出七種可以推論出已知事實的解釋。

在這個階段,這七種解釋都是可能的,換句話說:七種解釋都有不等於零的機率。這個機率分布,就是貝氏統計學的「先驗機率」。貝氏統計學的功能,便是在獲得進一步的資料之後,用貝式定理算出「後驗機率」的機率分布。後驗機率更新了先驗機率。

如果新資訊是有用的,後驗機率分布通常會比先驗機率有較小的標準差,也就是更集中在較少的解釋上。如果一開始資料不足,貝式統計學家可能會假設所有的解釋都有相同的機率為真,這就是統計學所謂均勻分布(uniform distribution)。

將有用的資料考量進去之後,如果有些解釋因為與新資訊不盡相符,其機率降低,甚至可以完全排除。如此,後驗機率就變成集中在少數幾個解釋的分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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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中,福爾摩斯與華生與亨特小姐在溫徹斯特見面,亨特小姐報告了她在雇主家中的見聞。這些新資料已經足夠讓福爾摩斯把後驗機率分布全部集中在單一解釋上了。他向亨特小姐說:

「當然,只有一個說得通的解釋,你是被請到那裡去冒充某個人,而那個人實際上被囚禁在那間屋子里,這是一清二楚的。至於這個被囚禁的人是誰,我可以斷定就是那個女兒艾麗絲.魯卡斯爾小姐。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她是被說成已經到美國去了。毫無疑問,你所以被選中是因為你的高度、身材和你的頭髮的色澤和她的一樣。好的頭髮被剪掉很可能是因為她曾經患過什麼病,因而,自然也必須要你犧牲你的頭髮。

你瞧見那綹頭髮完全是碰巧。那個在公路上的男人無疑是她的什麼朋友,很可能是她的未婚夫。而且無疑,正因為你穿著那個姑娘的衣服,而且又那麼像她,所以每當他看見你的時候,他從你的笑容中,以後又從你的姿勢中,相信魯卡斯爾小姐確實很快樂,並認為她不再需要他的關懷了。」

當後驗機率百分之百集中在單一解釋上,在福爾摩斯心中,案件已經破了。然而,他仍然需要得到法庭可以接受的證據,那才能將罪犯訴之以法。

二、形上學:邏輯哲學論

推理小說中偵探用邏輯探案,最終還是要上法庭用語言陳述,並接受事實證據的檢驗。看過厄爾.斯坦利.加德納 (Erle Stanley Gardner)《梅森探案集》(Perry Mason)的小說讀者或電視觀眾對這點一定印象深刻。這裡要談的是:推理小說中語言與事實的關係,就是早期維根斯坦《邏輯哲學論》中語言與事實的關係。

美國雜誌印刷的“哭泣的燕子案”插圖,佩里·梅森的短篇小說,作者是厄爾·斯坦利·加德納。圖/wikipedia

在《邏輯哲學論》中,維根斯坦主張語言由命題組成,而命題是世界上事實的「圖像」。維根斯坦所謂「圖像」就是「模型」。他在《邏輯哲學論》2.12 寫道:「圖像是事實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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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維根斯坦用「圖像」及「模型」這兩個字來描述命題與事實的對應關係,正來自於法庭上的實際作法。原來他在報上讀到巴黎法庭在審判時使用模型來呈現交通事故現場,便想到可以用圖像與事實的對應關係來描述命題與事實的對應關係。

世界由基本的事實組成,這些基本事實反映在語言中就是他所謂的「原子命題」。在語言中,這些原子命題組成了較複雜的命題。複合命題可以用邏輯真值表來判斷其真偽。

邏輯不但是語言的結構,也是世界的結構。語言中可以用邏輯推導出的命題,在世界上必然也有相對應的事實。反過來說,只有在世界上有對應事實的命題,才是在語言中有「意義」的命題。維根斯坦的這個理論,一般稱作「語言的圖像理論」或「意義的圖像理論」。

《邏輯哲學論》影響了維也納學派的邏輯實證論。到今天,社會科學中的形式理論(formal theory)都還是用邏輯推導的命題系統來為人文現象建立模型,並尋求經驗世界的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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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哲學論》中,維根斯坦寫道:

「假設有神創造了一個世界,其中某些命題為真,那祂這樣也就創造了一個這些命題衍出的所有命題皆為真的世界了。依同樣的道理,祂不能創造一個命題『p』為真的世界,而不同時創造這個命題的所有指涉對象。」

——《邏輯哲學論》5.123

這個邏輯世界,就是福爾摩斯推理辦案的世界。福爾摩斯的名言:

「當你把一切不可能的情況都排除之後,那剩下的,不管多麼離奇,也必然是事實。」

——《四簽名》

這就是說經過邏輯演繹確立的假說,必然是案情唯一的解釋。不論這假說有多不可能,也必然可以找到事實證據來支持它通過法庭的檢驗。

這種推理方法當然不是福爾摩斯的專利。雷曼.錢德勒(Raymond Chandler)透過筆下的偵探馬婁(Marlowe)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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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情是事實:在統計的意義上、寫在紙上、錄在帶上、作為證據的事實。而有些事情之所以為事實是因為缺少了它其它的事情就無法解釋了。」

——《回播》

達許.漢密特(Dashiell Hammett)的《瘦子》也有這一段偵探尼克(Nick)與他太太諾拉(Nora)的對話:

諾拉:「所以你並不確知他搶了威年特?」

尼克:「我們當然知道。不是這樣事情就無法接榫。」

諾拉:「所以你並不確定他——」

尼克:「不要這樣說。我們當然確定。只有這樣事情才能接榫。」

換句話說:推理的結論並不是已知的事實,而只是邏輯推論得到的命題。然而,依據《邏輯哲學論》的形上學,這個命題在世界上必然會有相對應的事實,只有這樣才能跟其它已知的事實「接榫」。「接榫」(click)就是邏輯的連結;少了這個連結,案情就無法解釋。

美國的法庭上,檢察官和被告律師的任務是藉由證人的證詞拼湊足夠的事實證據讓陪審團推論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證人做證前必須宣誓其所做的證詞是「事實、全部的事實、而且只有事實」(”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

只有與案情事實相關的證詞才能被法官接受而列入紀錄。檢察官和被告律師交叉詰問證人時,常用是非題的陳述提問,只要證人回答「對」或「錯」,也就是邏輯上的「真」或「假」。這些陳述雖然不是維根斯坦所謂的原子命題,但詰問的目的就是要排比出案情的基本事實,以備最後陳述時用真值表的邏輯推論出複合命題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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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森探案集。圖/IMDb

像《梅森探案集》之類的法庭劇中常可看到檢察官或辯護律師高叫「反對!」(“Objection!”),其理由常是對方的詰問「無能、無關、無重要性」(incompetent, irrelevant, immaterial)。此時法官要判決反對成立(sustained)或不成立(overruled)。

與案情無關的話固然不能陳述,法庭外聽到的話(hearsay),除非是案發過程中自然説出的話(res gestae), 否則也不能作為證據。另外,證人只能陳述事實,不能做邏輯推論;檢察官或辯護律師蓄意引導證人做出結論的詰問也會受到對方的反對。在交叉詰問的階段,邏輯只能由證詞所拚構的圖像「顯示」,不能由檢察官、被告律師、證人口中來「言說」。

在這階段,法庭上的證詞都必須是切合案情、正當合宜、而且法律容許的(pertinent, proper, admissible)。這樣的證詞等同於案情事實:這是語言與事實的對應,而邏輯則是兩者的共同結構。

所有的證人都做了證之後,檢察官和律師會向法官宣稱:「這就是檢方(或辯方)所呈的全部事實了」。這句話的英文是「Thats the prosecutions (or the defendants) case.」。這裡「case」這個字的用法,令人想到維根斯坦《邏輯哲學論》的第一句話:「世界就是全部的事實」(“The world is everything that is the case.”)法庭所建構的世界就是與案情相關的全部事實,這些事實在法庭上由證人陳述,再由檢察官及律師在結辯時總結,引導陪審團作出判決。

當案情只有情況證據時,檢察官及被告律師必須要引導陪審團就情況證據做出有罪或無罪的邏輯推論。這個結論就是「榫」,是重建案情拼圖的一個缺片,它必須由邏輯來補足。

三、邏輯的界限

《梅森探案集》影集常見的劇情是:辯護律師梅森相信被告無罪,但在開庭之前他並不知道真兇是誰。他在法庭上與檢察官交叉詰問證人,檢察官當然竭力證明被告有罪;梅森則從證人證詞中尋找破綻。常常有好幾位證人都有殺人的動機,但梅森排除其他人犯案的可能性之後鎖定一人,用犀利的邏輯推出結論:「所以你就是兇手!」嫌犯在邏輯的力量之下只好認罪,案情就破了。

《梅森探案集》中的《店賊血鞋疑案》。圖/Tse-min Lin

但是辯護律師的職責並不是找出真兇而是說服陪審團被告無罪。如果無法找出真兇,梅森的做法是讓陪審團對被告是真兇的假說起合理的懷疑。依據美國法律,判決被告有罪必須超越合理的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否則便應判被告無罪。什麼是合理的懷疑呢?

《梅森探案集》中的《店賊血鞋疑案》(The Case of the Shoplifters Shoe)是一篇案情錯綜複雜,而法庭攻防令人著迷的小說。這個案子的關鍵在於梅森對陪審團最後陳述時說的這一段話: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法庭會指示你說:要根據情況證據來判定被告有罪,那些情況不但必須與被告有罪的假說相符合,還必須與其他合理的假說不一致。假如在被告有罪的假說之外還有其它合理的假說可以解釋情況證據,你的責任便是開釋被告。」

《梅森探案集》中的《店賊血鞋疑案》。圖/Tse-min Lin
《梅森探案集》中的《店賊血鞋疑案》。圖/Tse-min Lin

在這個案件中,檢察官以女性被告的包包裡查獲兇槍、贓物,而且鞋上沾有死者血跡為證,信心滿滿地在法庭傳訊證人,重建案情。梅森卻以巧妙的邏輯推理提出另一個與這些情況證據相符的假說,點出兇手可能是另外一人,而且可以合理解釋為何被告持有所謂兇槍並且鞋上沾有死者血跡。他諄諄提醒陪審團:如果不能排除其它合理的假說,便必須開釋被告。後來陪審團果然判決被告無罪。

推理小說之所以引人入勝,常是因為一個凶殺案的真凶是誰可以有好幾個先驗機率不等於零的合理假說。偵探或法庭只要掌握足夠的事實資料,理論上便能把涵蓋所有可能解釋的先驗機率更新到所有機率集中於單一解釋的後驗機率:此時案子就破了。如果做不到,那表示兇手無法確定,邏輯推理會得到互相矛盾的結論。

維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特別強調:矛盾的命題不是世界的圖像:它不呈現任何可能的事實狀態。互相矛盾的命題,例如「疑犯有罪」和「疑犯無罪」,不可能同時皆真。

「事件或者發生或者不發生,不會有中間路線」。

——《邏輯哲學論》5.143

「矛盾是命題的外部界限」

——《邏輯哲學論》5.153

維根斯坦如是說。但是當我們對基本命題的真假尚不確定時,我們可以對由這些基本命題建構出來的複合命題定出其為真的先驗機率。這些機率的存在並不代表事件可以像「薛丁格的貓」(Schrödingers cat)一樣,又是發生又是不發生。它只是說事實資料不足時,複合命題的真假尚無法確定。當資料足夠時,命題或真或假就只有一種可能了。

《邏輯哲學論》的命題系統不容許有矛盾存在。同樣的,推理小說中的法庭也不容許有矛盾的結論。如果證人的證詞像黑澤明電影《羅生門》那樣四個證人(包括一個鬼)互相不一致,其中必然有人說謊,必須找出說謊者而加之以偽證罪。

然而《邏輯哲學論》並不是只有邏輯實證論。維根斯坦曾經在致出版商的信中說《邏輯哲學論》有兩部分。關於語言之邏輯基礎這部分只是可以寫得出的部分,關於倫理的部分其實更重要,可是不能寫出。這第二部分,通常被視為他的神祕主義。書中神祕主義的一些名言包括:


「只要是可以說的,就可以說得清楚;那些不能說的,我們必須默默地跳過。」

——《邏輯哲學論》序言

「語言的界限意謂我世界的界限。」

——《邏輯哲學論》5.6

「在我們無法言說之處,我們必須沉默。」

——《邏輯哲學論》7

法庭容許的語言是有界限的。

邏輯推理無法破案的時候,偵探必須保持沉默。案子根本上不了法庭,甭說交叉詰問。此時,語言的界限就是法庭世界的界限,「誰是兇手?」(whodunit)將永遠是一個「神祕」(mystery)。

四、結論

維根斯坦「語言的圖像理論」既然是由法庭程序得到的靈感,那麼推理小說中的法庭程序與之契合也就不特別令人訝異了。然而犯罪偵辦真的是如此嗎?

我們只要跳離推理小說,就知道真實的世界要複雜多了。不但很多犯罪事件找不到疑犯,即使找到疑犯上了法庭,證人的供辭也常支離破碎、互相矛盾而無法重建犯罪事實,對疑犯加以定罪。那麼,難道《邏輯哲學論》對語言和世界的論述有所偏差?

羅素在《邏輯哲學論》的導論中說此書所論述的是理想語言的條件,這個說法,維根斯坦當時很不能接受。然而法庭對證人陳述的規範,正是在刻意形塑「理想語言」的條件。

維根斯坦本人必須要等到他後期寫作《哲學研究》的時候,才點出《邏輯哲學論》形上學的問題:

世界上的事實不能純粹由感官來做客觀的認知,因為感官認知的資料無法避免觀點的影響,而因此陳述出的命題也就無法避免矛盾。

他提出的「鴨兔圖」(duck-rabbit picture)從一個觀點看像鴨子,另一個觀點看像兔子。如果同一物件可以因觀點脈絡不同而呈現不同面向,那如何避免不同證人在法庭上依其所看到的面向作出互相矛盾的陳述?對於後期的維根斯坦而言,矛盾已經不再是邏輯禁忌。

《哲學研究》第二部分,第六節探討的「鴨兔錯覺」。圖/wikipedia

維根斯坦是偵探小說迷,不過沒有他讀過福爾摩斯故事的記載。1949 年,在一個討論偵探小說的場合,他說英國人在這個文學類型的創作上特別有天分。他還特別舉阿嘉莎.克莉絲蒂 (Agatha Christie)為例。他認為克莉絲蒂的偵探故事不但情節巧妙,角色更寫得像「真實人物」(real people)一樣帶勁。

但維根斯坦最喜歡的卻是美國冷硬派的偵探小說,特別是較少為人知的諾伯特.戴維斯(Norbert Davis)的小說。他為何會對冷硬派偵探小說那麼入迷?

漢密特出版先驅之作《馬爾他之鷹》的時候,已經是 1930 年了;而戴維斯還要在 1932 年才開始在《黑面具》(Black Mask)雜誌發表他的第一篇小說。此時維根斯坦已經告別他失落的歲月,回到劍橋。他也從此開始與羅素漸行漸遠,揚棄羅素抽象的形式邏輯(formal logic),而逐漸發展出他後期建立在「生活形式」(form of life)之上的語言哲學。

此時的他,正要解構自己的《邏輯哲學論》——「意義」不再是基於語言之作為世界現實的「圖像」,而是基於語言之作為生活脈絡中的「遊戲」——不可能會為推理小說中虛構的邏輯實證論著迷。也許他喜歡冷硬派偵探那種在黑暗巷弄穿梭,行動精力充沛、說話酷勁十足的「真實人物」形象,與他語言哲學的轉折有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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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澤民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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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電機系畢業,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政治學博士, 現任教於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政府系。 林教授每年均參與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及政大選研中心 「政治學計量方法研習營」(Institute for Political Methodology)的教學工作, 並每兩年5-6月在台大政治系開授「理性行為分析專論」密集課程。 林教授的中文部落格多為文學、藝術、政治、社會、及文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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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通姦罪到通姦沒有罪,期待一個不再雙重標準的社會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1/01/15 ・2782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SR值 542 ・八年級

  • 文/江鎬佑

2020 年對許多人來說都是難熬的一年,在這個難熬的一年裡台灣社會還是迎來了一些法制上的變革。其中在台灣已經存在百年的通姦罪,迎來了除罪化一事,可以算是舉足輕重的其中之一。

通姦罪在台灣的三個時期

如果從近百年通姦罪在台灣規範的歷史來看,大致可以將通姦罪畫分成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真不平等」;第二個時期則可以理解為「假裝平等」,而第三個時期則是 2020 年後的「期待平等」。

100 年前的台灣正處於日治時期,以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的刑法第 183 條條文規定的內容為:「有夫之婦通姦者,處 6 月以上 2 年未滿重禁錮,其相姦者亦如之。此條之罪,須有丈夫告訴而後論之。但丈夫先係縱容而通姦者,無告訴之效」,簡單來說需要受到通姦罪規範的只有「有夫之婦」,如果是「有婦之夫」在外偷情,則並非法律所要處罰的內容。

過去受到通姦罪規範的只有「有夫之婦」。圖/Pixabay

相同情況也發生在海彼岸的民國政府,當時甫成立的民國在制度上與日治的台灣在通姦規定上「殊途同歸」。1912 年,民國初年的暫行新刑律第 23 章中第 289 條「姦非及重婚罪」,其規範文字為:「和姦有夫之婦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到了 1928 年中華民國舊刑法的第 256 條,立法文字則是:「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簡單來說,在這個「真不平等」的時代,法律所保障的重點是夫權!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庸替代品,進入婚姻中的女性必須以夫為天,從通姦的規範方式清楚地顯現家庭生活中丈夫對妻子的統治和支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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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不了家又不公平的 75 年

時間來到了二次世界戰後的台灣到通姦除罪化的 2020 年前,這長達七十多年來的時間刑法主要對於通姦的規定內容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在提起訴訟的程序要件上是屬於「告訴乃論」的類型,必須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起告訴,國家才得以以刑事處罰介入「婚姻」,而在通姦罪中唯一的告訴權人是配偶。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原則上這種需要被害人提告偵查機關跟法院才會受理的告訴乃論案件,你並不可以只追究案件裡的其中一個人,舉例來說小夫跟胖虎一起揍你,你對小夫或胖虎其中一個人提告,並不會阻止偵查機關對整件事的偵查,相同的假設你跟小夫因為和解而撤回對小夫的提告,效力也會及於胖虎。

唯一的例外就通姦罪,配偶跟人家打砲,你提告之後,可以僅就配偶的部分作撤銷,也就是說在刑事程序上法律允許你只原諒你的配偶,但不及於外面的「壞壞」小三或小王。

通姦罪在刑事程序上法律允許你只原諒你的配偶,但不及於外面的第三者。圖/Vera Arsic

從刑事處罰來看,這個時期相較於戰前以「夫權為唯一保障標的」,直接在條文中展現不公平,規範上把生理男女都受到刑罰制裁的拘束,在訴訟程序上也是規定「配偶」,而不以夫或妻為條文規定不管夫還妻都要對婚姻忠誠,看似平等的規範方式,卻在實際運用到社會上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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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及家庭中女性,受限於過往經濟社會角色的窠臼,使其處於經濟上的弱勢跟社會上的雙重評價,搭配了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結果卻變得適用上畸形的結果。因為女性過往經濟不獨立,使得女性面對家中主要經濟支柱出軌的行為,大多需要承擔與忍受,女性經濟上的弱勢導致其容易妥協與撤告,具體展現在個案中的結果,就成了女人為難女人。

即便到近數十年女性經濟逐漸獨立,也在現代社會的雙薪家庭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理論上應該要一比一的男女有罪結果,實際上卻具體失衡,目前可見統計數據固然呈現女性遭判處有罪之比例,較男性多約 10%,這樣的數據雖然難說懸殊,但是長久穩固的差別,足以顯示制度所造成的結果不公。

近數十年來女性經濟逐漸獨立,但男女有罪結果卻仍然具體失衡。圖/fauxels

上述經濟上的弱勢與社會上的雙重評價具體展現在輿論上的不友善,一如許宗力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所述:「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在第二個時期裡,法律是岳不群,姑且不論從性自主權的角度來看婚姻的本質上是一個法律身分上的契約,違約責任卻需要負擔法律刑罰,條文上面看起來的公平不過只是維持表面的和平,在相關案例中即便對配偶撤銷告訴,但是不可避免得讓配偶現身法庭中,進行詰問揭露更多違反忠誠的事實,事實上都只讓婚姻裡的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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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縱然國家想透過通姦罪去保障婚中的忠誠,雖然立法目的正當,但事實上沒有用,保不了家又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所以在 2020 年大法官解釋第 791 號,便宣告通姦罪違憲。而當通姦除罪化後,原本的通姦行為就只剩下違反婚姻中忠誠的「違約責任」,結論上就是民事賠償。

通姦民事化後的「期待平等」

台灣有幸的沒有如一些國家因為宗教課題,進而將同性性行為 (sodomy) 入罪化,然後在不盡人意但是終究在 2019 年走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條道路。不過這些值得樂觀的場景並不等於台灣法治及社會對於性的入罪、性傾向,已經是個優等生。

相同的情況放到通姦除罪化的觀察也是相同,即便已經擺脫了法治所產生的不公平,但是整體社會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者的評價是否不因性別而不再有雙重標準,自然也不可能。

不論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或是通姦除罪化,即使已擺脫法治的不公平,但整體社會的雙重標準仍存在。圖/Anna Shvets

但一如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爸爸媽媽沒有不見,社會對同志的視角逐步且對比過往更加友善,也許在通姦除罪化後的往後,我們也可以期待一個輿論對於違反性忠誠義務者逐步不再雙重標準的社會。

註解

  1.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頁 4。
  2.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頁 6。

學A片通姦可以嗎?想偷情前先來了解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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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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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是致力於推廣法律知識與法治思想的獨立媒體,願與讀者一起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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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真的靠譜嗎?從心理學角度談國民法官與法庭的互動
海苔熊
・2018/04/24 ・3821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498 ・六年級

君の判決は?國民法官真的靠譜嗎?

如果有機會可以要你一起坐到法庭裡面和法官一起判決,你會想要試試看嗎?

告訴你一個好消息,現在其實你真的有這樣的機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去年11月公布後,只要你符合特定的條件,都有機會與其他掛牌的法官坐在一起審理重大案件(一個神選者的概念)。

圖/pixabay

等等!這也太快了吧,我還沒準備好RRR~況且,如果讓我這種「素人」也一起加入案件的審判,這樣子真的不會被判到「歪掉」嗎?老實說,一開始我聽見這個案子的時候我也有點擔心,畢竟過往許多美國的陪審團研究也和我的擔心不謀而合[a]。例如:

  • 判決應該要公正理性,素人法官真的能夠理解那些複雜的證據,而不會被自己的情感所影響嗎[1][3]?
  • 一項研究顯示[4],刑事法庭的法官不同意陪審團判決的比例是25% 。如果(領執照的)法官不同意國民法官的判決[b],那該怎麼辦(目前是投票表決)?
  • 我們都喜歡聽故事,對這些素人法官來說,當案情故事繼續進展下去的時候(盛竹如語氣),我們會不會有意無意地、將判決導向我們偏好的那個故事 [6]?

什麼是我們「偏好的故事」呢?

舉例來說,前幾年屏東曾經有一個「孝子弒父」案,由於父親長年家暴母親,孩子看不過去用剪刀戳父脖子致死。媽媽、妹妹、與鄰居都向法官和社會大眾求情,說這孩子平時乖巧孝順善良,再加上他自首投案,最後這個案子輕判7年6個月並且可以再上訴。有趣的是,連平常很難賣出的「凶宅」都被賣出去了。在這個例子裡面,「孝順的孩子為了保護媽媽而殺了父親」就比起「冷血殘殺手無寸鐵的父親」更讓大家所偏好,畢竟我們還是渴望一個溫暖正向的社會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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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呈現的方式可能會影響判決

Better Call Saul (2015-) 圖/IMDb

多年前有一個經典的研究就在探討這個問題。如果你習慣看推理小說,就會發現作者在書寫的時候通常會有不同的方式來呈現劇情:

  • 故事順序法(Story order):按照他腦袋裡面想像的故事順序來推展劇情。例如,大三的阿明過去就有暴力攻擊的紀錄,青少年時期多次進出警察局,如今因為被女友阿美甩了,心生怨恨,買了汽油跟打火機,準備和阿美一起同歸於盡,所以在小美這具焦屍的手指不遠處,還有打火機的殘骸。事實上,在事發當天,有鄰居目擊到阿明在小美家樓下爭執……。

看到這裡,不常看推理小說的人應該覺得阿明就是兇手了。 然而案情並沒有那麼單純,推理小說有時候會採取另外一種寫作方式,吊盡大家胃口……

  • 目擊者順序(Witness order):依照可能帶來最大衝擊的順序來呈現目擊者,例如很多的小說或者是美國法庭的影集都把足以翻案的「超神」目擊者/證據放在最後面。如果用上面阿明的例子可能就會是:
    • 加油站對面的便利商店店員說,他看到阿明買完打火機之後,就跑到加油站了。
    • 阿明的朋友說,他平常就有抽菸的習慣、而且有一次他們一起上武嶺,兩個人因為沒有油所以推了兩個多小時的車,從此之後他都會在機車裡面放備用油,所以去買打火機與汽油很正常。不過他朋友也承認,前一天他才目睹兩人爭吵。
    • 阿美的朋友阿惠說,前幾天阿美就在考慮是不是要看前男友小華復合,可是又擔心阿明,因為小華得知阿美現在跟阿明在一起、阿明又對阿美不好,小華想要去「教訓」阿明一下。
    • 事發當天阿明家樓下的電鈴只有小華的指紋。

怎麼樣,看完目擊者順序,你還會覺得阿明是兇手嗎?看起來目擊者順序好威阿! 現在我想要邀請你換一個腦袋,如果你是阿明的辯護律師,你會採取哪一種方式來描述案情?相反的,如果你是小華的辯護律師,你覺得哪一種比較有機會讓國民法官不要「懷疑小華」有行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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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ington與Hastie多年前一項經典的研究指出[8](下表),不論你是哪一方的辯護律師,採用對你有利的那個腳本,並且用「故事順序法」 可能更為有效。他們研究模擬法庭裡面的狀況呈現一起謀殺案,並且要請陪審員做出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結果發現:

本表整理自[9]
上面表格當中的數字是指「陪審團判定被告有罪的比率」[d],34個數字當中其中兩個數字最有趣:

  • 原告採取故事順序法,被告採用目擊者順序法:被告78%被判定有罪。
  • 原告採取目擊者順序法, 被告採用故事順序法:只有被告31%被判定有罪。

結論,不論你是哪一方的律師,故事順序法可能都更為有利。當然,美國陪審團的機制和我們將推行的國民法官不一樣[a],不過這個實驗對我來說有一個重大的意義是:如果你是一介草民,你的判決的確很有可能受到法庭上面呈現的訊息順序或者是描述故事的方式所影響。

國民法官也是人:用了解,來戰勝誤解

其實,人非聖賢,腦殘難免。可是我沒有期待法律能夠盡量公平公正、伸張正義,尤其是面臨重大刑案的時候,我們通常都希望誤判的程度[1](明明有罪卻判沒罪;或者明明沒有罪卻誣陷好人)能夠降低到10%以下,但根據一些理論[c]的計算,這樣的期待可能太高了。換句話說,國民法官雖然是司法很大的一步,但也不代表如此就可以大幅的降低判決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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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的正確性取決於其組成,也就是人。」[2]

                                                                           ──Harper Lee《To Kill a Mockingbird》

Gregory Peck in To Kill a Mockingbird (1962) source:IMDb

那麼如何降低可能的判決錯誤呢?我認為關鍵字只有兩個字,叫做「知識」。Bornstein與Greene的論文(p.66)[3]認為下面幾個項目可以增加陪審團員的滿意度,以及減少錯誤判決的機率:

  1. 開庭前:提供初步指示(詳細說明該做什麼以及怎麼做),讓他們了解:
    1. 等一下可能會遭遇到複雜而互相矛盾的訊息(complex and contradictory information)
    2. 群眾決策的時候可能會產生的誤差(bias of make collective decisions)
  2. 開庭時:允許陪審員做筆記和提問,提供中期總結和簡化陪審團指示。
  3. 開庭後:如果他們審理的壓力非常龐大,也要記得提供事後的關懷以及情緒支持(陪審團員也是人啊)。

即將推行的國民法官制度比起陪審團更多了「開庭時」可以質詢的部分,也會在事前做教育和討論,倘若可以在每一次國民法官開庭之後,多多了解國民法官的心情和感受、甚至作為下一次開庭的參考,或許就能夠達到更好的「工作績效」。當我們關注那些「協助判決的人」的心情,我們也就更有機會更靠近真正的案情。

最後我想說的是,我們畢竟是人而不是神,面對我們的有限,一種重要的寬容就是:「接受」我們可能會出錯的判斷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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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樣的一種善良,或許正是人類最溫柔的力量。

註解

  • [a]不過,我們採取的制度比較類似德國與日本的「參審制」,參審員與職業法官的職權完全相同,這樣的做法與美國的「陪審制」(Jury)又有所不同,陪審團不能夠質詢,但國民法官卻可以。詳細可以參考此文
  • [b]此制度將由法官三人,加上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最後是9個人投票表決(感覺國民法官贏面比較大?)。
  • [c]Arkes與Mellers使用預期效用理論(expected utility theory)、貝式定理( Bayes’ Theorem)、信號偵測理論(signal detection theory)以及其他實務判斷的機率例如藥物效果(medical decision making), 目擊證人的證詞(eyewitness testimony)、與氣象預報(weather forecasting)等等。
  • [d]換句話說,左上第一格 59%的意思是說,如果被告和原告都採取故事順序法,那麼有59%的時候陪審團會判定被告有罪, 41%的時候會判定被告無罪。

參考文獻

  • [1]Arkes, H. R., & Mellers, B. A. (2002). Do juries meet our expectations? Law and Human Behavior, 26(6), 625.
  • [2]Lee, H. (1990). To kill a mockingbird. Litigation, 68-58.
  • [3]Bornstein, B. H., & Greene, E. (2011). Jury decision making: Implications for and from psychology. Current Direction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1), 63-67.
  • [4]Kalven, H., Zeisel, H., Callahan, T., & Ennis, P. (1966). The american jury: Little, Brown Boston.其實這個研究也進一步的去談到,在證據清楚的情況下,陪審團與法官的意見也比較容易一致。當然這個研究比較古老(經典),所以後續也有其他研究進行檢驗,並且認為需要考量更多因素[5]。
  • [5]Gastwirth, J. L., & Sinclair, M. D. (2004). A re-examination of the 1966 Kalven–Zeisel study of judge–jury agreements and disagreements and their causes. Law, Probability and Risk, 3(3-4), 169-191.
  • [6]Hastie, R., & Pennington, N. (2000). 13 Explanation-Based Decision Making. Judgment and decision making: An interdisciplinary reader, 212.
  • [7]海苔熊. (2015, February 7). 人為疏失還是機械故障?你怎麼想,決定你對鬼島的希望. PanSci 泛科學. Retrieved March 8, 2018 from pansci.asia/archives/75027
  • [8] Pennington, N., & Hastie, R. (1988). Explanation-based decision making: Effects of memory structure on judgment.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Psychology: Learning, Memory, and Cognition, 14(3), 521.
  • [9]Aronson, E.、Wilson, T. D.、Akert, R. M.(2015)。Social Psychology(余伯泉、陳舜文、危芷芬與李茂興譯)(第8版)。台灣:揚智文化。

本文為泛科學與法律白話文媒體合作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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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苔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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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次受傷之後,我們數度懷疑自己是否失去了愛人的能力,殊不知我們真正失去的,是重新認識與接納自己的勇氣。 經歷了幾段感情,念了一些書籍,發現了解與頓悟總在分手後,希望藉由這個平台分享一些自己的想法與閱讀心得整理,幫助(?)一些跟我一樣曾經或正在感情世界迷網的夥伴,用更健康的觀點看待愛情,學著從喜歡自己開始,到敏感於周遭的重要他人,最後能用自己的雙手溫暖世界。 研究領域主要在親密關係,包括愛情風格相似性,遠距離戀愛的可能性,與不安全依戀者在網誌或書寫中所透露出的訊息。 P.s.照片中是我的設計師好友Joy et Joséph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