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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匿名制度如何造成責任分散「道德解離」?從南韓「N號房」性犯罪事件談起

Vicky Ho_96
・2020/04/10 ・2000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SR值 601 ・九年級

  • 文/何晨瑋
    一個幼教系雙主修心理諮商的大學生,致力挑戰大眾的刻板印象。文章多以日常故事為基底,並透過心理學、哲學等領域的角度,重新反思生活與生命的核心價值。個人部落格
目前有兩份相關提案持續進行中。圖/截圖自青瓦台請願網

近期南韓「N號房」性虐待事件,引發全球高度關注。這起事件涉及 74 名女性遭到詐欺恐嚇等犯罪方式,被迫拍攝性虐待、性剝削的影片,且至少有 16 名未成年人,而最小的受害者年僅 11 歲。

這些影片在通訊軟體 Telegram 中不斷傳播,高達 26 萬名會員「付費」觀看相關的對話內容、照片及影片,引發韓國社會群起激憤,並連署要求政府公開「N號房」犯罪嫌疑人個資及長相照片、以及各群組全員個資。

然而,在事件揭露後,竟有匿名網友表示「我什麼都沒有做錯,只是付了錢進來觀看影片,為什麼要懲罰我?」等未加意識自身成為犯罪結構下的共犯言論。

本篇文章,將以社會心理學當中的道德解離(Moral disengagement),並更聚焦在理論機制中的責任分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來討論韓國「N號房」事件中,所顯示的網路性霸凌的盛行及道德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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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罪惡感的「道德解離」

心理學家班都拉 (Albert Bandura) 認為,人在進行/不進行或違反道德的行為,所引發的情緒反應,包括助人的成就感、違背道德的內疚等感受,都和道德行為的自我監控辯證過程有關。

人是否進行道德行為,和所帶來的情緒反應及自我譴責等息息相關。圖/pixabay

而一旦做出有違背道德的行為時,人會為了降低自我譴責、愧疚等負面情緒,會說服自己一般的道德標準不適用於特定環境;或忽視道德標準的存在,進而合理化自身不道德行為,形成道德解離

也就是說,道德解離是一種個體為自己面臨或違反道德行為做辯解和合理化的心理運作。2 其機制包含:道德論證(Moral justification)、委婉標示(Euphemistic labelling)、優勢對比(Advantageous comparison)、責任轉移(Displacement of responsibility)、責任分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結果扭曲(Distortion of consequence)、非人性(Dehumanization)和責備歸因(attribution of blame)八種因素,這些因素與社會結構及環境相互關聯,並非獨立運作的3

網路的匿名性更加劇「責任分散」

責任分散是指當事件發生在群體中,隨著人數的增加,每個人所承擔的責任也在減少。其中在網路世界的「匿名性」,也提高責任分散的程度,此概念同為「旁觀者效應」的形成原因之一,也就是當旁觀者越多,則會越少人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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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加密且匿名的通訊軟體Telegram成為網路性霸凌的最大溫床。圖/needpix

根據韓國性剝削共同對策委員會的調查指出,「N號房」性剝削房間可能存在 100 個,一個房間同時最多有 3.5 萬人參與其中。這些參與者在強調高隱私的通訊軟體 Telegram 上,分別擁有不同「暱稱」,活躍於群組內觀看性虐待的影片、上傳所擁有的色情視頻,甚至參與言語性騷擾等。

「匿名性」使網路使用者認為其言行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對話內容及行徑也趨向極端。在此惡性循環下,每個人所需承擔的道德及社會責任不但趨向分散,也弱化個人道德控制能力。3,4

數位人權,網路使用者共同的責任

根據 2019 年聯合國「國際消除對女性使用暴力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公布5多國針對女性受暴的分析報告指出:

當前對女性威脅最嚴重的是網路性暴力、性勒索手法不斷翻新6,也說明網路匿名性所造成的責任分散,不斷使個人的道德責任被分散及削弱。

目前各國政府也積極推動人權行動計畫,其中數位人權議題也被放入其中討論,而身為社會大眾的我們,可以不點閱、不轉傳、不評論這些影片的內容,並提出檢舉,更重要的是不責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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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為數位時代的我們應當注意人權的再現問題。圖/pexels

最後,南韓「N號房」事件所牽涉層面極廣,高達 74 位女性,更有多位未成年少女受害。除了反映著韓國文化中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結構,還包含著以及分層階級明顯的權力關係等重要社會議題。本文討論的網路匿名性中的責任分散僅是眾多議題中的一個因素,不能直接化約為單一因素造成整起事件。議題的浮現引導我們更深入的了解與探討不同的議題。在思考上,需要多加注意的!

參考資料

  1. Bandura, A. (1991).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of moral thought and action. In W. M. Kurtines, & J. L. Gewirtz (Eds.), Handbook of moral behavior and development: Theory,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pp. 71-129). Hillsdale, NJ:Lawrence Erlbaum.
  2. 王志全、高三福(2019)。超競爭人格與反社會行為之關係:道德解離的調節效果。體育學報,52(3),355-367。
  3. Bandura, Albert (1999-08-01). “Moral Disengagement in the Perpetration of Inhumanities”.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 3 (3): 193–209.
  4. Bandura, Albert (2002-06-01). “Selective Moral Disengagement in the Exercise of Moral Agency”. 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31 (2): 101–119.
  5. Bandura, A., Underwood, B., Fromson, M.E. (1975). “Disinhibition of aggression through 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dehumanization of victims”. Journal of Research in Personality. 9 (4): 253–269.
  6. Femicide: A global scourge
  7. 方念萱(2020)。網路性霸凌──那些受害於數位性別暴力裡的人們,尤其是女人。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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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Ho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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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心理科普方式,討論時事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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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認證到實踐:以智慧綠建築三大標章邁向淨零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1/15 ・4487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本文由 建研所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當你走進一棟建築,是否能感受到它對環境的友善?或許不是每個人都意識到,但現今建築不只提供我們居住和工作的空間,更是肩負著重要的永續節能責任。

綠建築標準的誕生,正是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遷與資源匱乏問題,確保建築設計能夠減少資源浪費、降低污染,同時提升我們的生活品質。然而,要成為綠建築並非易事,每一棟建築都需要通過層層關卡,才能獲得標章認證。

為推動環保永續的建築環境,政府自 1999 年起便陸續著手推動「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以及「綠建材標章」的相關政策。這些標章的設立,旨在透過標準化的建築評估系統,鼓勵建築設計融入生態友善、能源高效及健康安全的原則。並且政府在政策推動時,為鼓勵業界在規劃設計階段即導入綠建築手法,自 2003 年特別辦理優良綠建築作品評選活動。截至 2024 年為止,已有 130 件優良綠建築、31 件優良智慧建築得獎作品,涵蓋學校、醫療機構、公共住宅等各類型建築,不僅提升建築物的整體性能,也彰顯了政府對綠色、智慧建築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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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這麼多,你可能還不明白建築要變「綠」、變「聰明」的過程,要經歷哪些標準與挑戰?

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綠建材標章
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第一招:依循 EEWH 標準,打造綠建築典範

環境友善和高效率運用資源,是綠建築(green building)的核心理念,但這樣的概念不僅限於外觀或用材這麼簡單,而是涵蓋建築物的整個生命週期,也就是包括規劃、設計、施工、營運和維護階段在內,都要貼合綠建築的價值。

關於綠建築的標準,讓我們先回到 1990 年,當時英國建築研究機構(BRE)首次發布有關「建築研究發展環境評估工具(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Method,BREEAM®)」,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築永續評估方法。美國則在綠建築委員會成立後,於 1998 年推出「能源與環境設計領導認證」(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 LEED)這套評估系統,加速推動了全球綠建築行動。

臺灣在綠建築的制訂上不落人後。由於臺灣地處亞熱帶,氣溫高,濕度也高,得要有一套我們自己的評分規則——臺灣綠建築評估系統「EEWH」應運而生,四個英文字母分別為 Ecology(生態)、Energy saving(節能)、Waste reduction(減廢)以及 Health(健康),分成「合格、銅、銀、黃金和鑽石」共五個等級,設有九大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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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以「台江國家公園」為例,看它如何躍過一道道指標,成為「鑽石級」綠建築的國家公園!

位於臺南市四草大橋旁的「台江國家公園」是臺灣第8座國家公園,也是臺灣唯一的濕地型的國家公園。同時,還是南部行政機關第一座鑽石級的綠建築,其外觀採白色系列,從高空俯瞰,就像在一座小島上座落了許多白色建築群的聚落;從地面看則有臺南鹽山的意象。

因其地形與地理位置的特殊,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則成了台江國家公園的首要考量。園區利用既有的魚塭結構,設計自然護岸,保留基地既有的雜木林和灌木草原,並種植原生與誘鳥誘蟲等多樣性植物,採用複層雜生混種綠化。以石籠作為擋土護坡與卵石回填增加了多孔隙,不僅強化了環境的保護力,也提供多樣的生物棲息環境,使這裡成為動植物共生的美好棲地。

台江國家公園是南部行政機關第一座鑽石級的綠建築。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第二招:想成綠建築,必用綠建材

要成為一幢優秀好棒棒的綠建築,使用在原料取得、產品製造、應用過程和使用後的再生利用循環中,對地球環境負荷最小、對人類身體健康無害的「綠建材」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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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建材最早是在 1988 年國際材料科學研究會上被提出,一路到今日,國際間對此一概念的共識主要包括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廢棄物減量(reduce)和低污染(low emission materials)等特性,從而減少化學合成材料產生的生態負荷和能源消耗。同時,使用自然材料與低 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建材,亦可避免對人體產生危害。

在綠建築標章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也於 2004 年 7 月正式推行綠建材標章制度,以建材生命週期為主軸,提出「健康、生態、高性能、再生」四大方向。舉例來說,為確保室內環境品質,建材必須符合低逸散、低污染、低臭氣等條件;為了防溫室效應的影響,須使用本土材料以節省資源和能源;使用高性能與再生建材,不僅要經久耐用、具高度隔熱和防音等特性,也強調材料本身的再利用性。


在台江國家公園內,綠建材的應用是其獲得 EEWH 認證的重要部分。其不僅在設計結構上體現了生態理念,更在材料選擇上延續了對環境的關懷。園區步道以當地的蚵殼磚鋪設,並利用蚵殼作為建築格柵的填充材料,為鳥類和小生物營造棲息空間,讓「蚵殼磚」不再只是建材,而是與自然共生的橋樑。園區的內部裝修選用礦纖維天花板、矽酸鈣板、企口鋁板等符合綠建材標準的系統天花。牆面則粉刷乳膠漆,整體綠建材使用率為 52.8%。

被建築實體圍塑出的中庭廣場,牆面設計有蚵殼格柵。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在日常節能方面,台江國家公園也做了相當細緻的設計。例如,引入樓板下的水面蒸散低溫外氣,屋頂下設置通風空氣層,高處設置排風窗讓熱空氣迅速排出,廊道還配備自動控制的微噴霧系統來降溫。屋頂採用蚵殼與漂流木創造生態棲地,創造空氣層及通風窗引入水面低溫外企,如此一來就能改善事內外氣溫及熱空氣的通風對流,不僅提升了隔熱效果,減少空調需求,讓建築如同「與海共舞」,在減廢與健康方面皆表現優異,展示出綠建築在地化的無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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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式建築群分割後所形成的巷道與水道。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在綠建材的部分,另外補充獲選為 2023 年優良綠建築的臺南市立九份子國民中小學新建工程,其採用生產過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較低的建材,比方提高高爐水泥(具高強度、耐久、緻密等特性,重點是發熱量低)的量,並使用能提高混凝土晚期抗壓性、降低混凝土成本與建物碳足跡的「爐石粉」,還用再生透水磚做人行道鋪面。

2023 年優良綠建築的臺南市立九份子國民中小學。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2023 年優良綠建築的臺南市立九份子國民中小學。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同樣入選 2023 年綠建築的還有雲林豐泰文教基金會的綠園區,首先,他們捨棄金屬建材,讓高爐水泥使用率達 100%。別具心意的是,他們也將施工開挖的土方做回填,將有高地差的荒地恢復成平坦綠地,本來還有點「工業風」的房舍告別荒蕪,無痛轉綠。

雲林豐泰文教基金會的綠園區。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等等,這樣看來建築夠不夠綠的命運,似乎在建材選擇跟設計環節就決定了,是這樣嗎?當然不是,建築是活的,需要持續管理–有智慧的管理。

第三招:智慧管理與科技應用

我們對生態的友善性與資源運用的效率,除了從建築設計與建材的使用等角度介入,也須適度融入「智慧建築」(intelligent buildings)的概念,即運用資通訊科技來提升建築物效能、舒適度與安全性,使空間更人性化。像是透過建築物佈建感測器,用於蒐集環境資料和使用行為,並作為空調、照明等設備、設施運轉操作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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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動建築與資通訊產業的整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2004 年建立了「智慧建築標章」制度,為消費者提供判斷建築物是否善用資通訊感知技術的標準。評估指標經多次修訂,目前是以「基礎設施、維運管理、安全防災、節能管理、健康舒適、智慧創新」等六大項指標作為評估基準。
以節能管理指標為例,為了掌握建築物生命週期中的能耗,需透過系統設備和技術的主動控制來達成低耗與節能的目標,評估重點包含設備效率、節能技術和能源管理三大面向。在健康舒適方面,則在空間整體環境、光環境、溫熱環境、空氣品質、水資源等物理環境,以及健康管理系統和便利服務上進行評估。

樹林藝文綜合大樓在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充分展現智慧建築應用綜合佈線、資訊通信、系統整合、設施管理、安全防災、節能管理、健康舒適及智慧創新 8 大指標先進技術,來達成兼顧環保和永續發展的理念,也是利用建築資訊模型(BIM)技術打造的指標性建築,受到國際矚目。

樹林藝文綜合大樓。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111年優良智慧建築專輯」(新北市政府提供)

在興建階段,為了保留基地內 4 棵原有老樹,團隊透過測量儀器對老樹外觀進行精細掃描,並將大小等比例匯入 BIM 模型中,讓建築師能清晰掌握樹木與建築物之間的距離,確保施工過程不影響樹木健康。此外,在大樓啟用後,BIM 技術被運用於「電子維護管理系統」,透過 3D 建築資訊模型,提供大樓內設備位置及履歷資料的即時讀取。系統可進行設備的監測和維護,包括保養計畫、異常修繕及耗材管理,讓整棟大樓的全生命週期狀況都能得到妥善管理。

智慧建築導入 BIM 技術的應用,從建造設計擴展至施工和日常管理,使建築生命周期的管理更加智慧化。以 FM 系統 ( Facility Management,簡稱 FM ) 為例,該系統可在雲端進行遠端控制,根據會議室的使用時段靈活調節空調風門,會議期間開啟通往會議室的風門以加強換氣,而非使用時段則可根據二氧化碳濃度調整外氣空調箱的運轉頻率,保持低頻運作,實現節能效果。透過智慧管理提升了節能效益、建築物的維護效率和公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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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綠建築、綠建材與智慧建築這三大標章共同構建了邁向淨零碳排、居住健康和環境永續的基礎。綠建築標章強調設計與施工的生態友善與節能表現,從源頭減少碳足跡;綠建材標章則確保建材從生產到廢棄的全生命週期中對環境影響最小,並保障居民的健康;智慧建築標章運用科技應用,實現能源的高效管理和室內環境的精準調控,增強了居住的舒適性與安全性。這些標章的綜合應用,讓建築不僅是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更成為實現淨零、促進健康和支持永續的具體實踐。

建築物於魚塭之上,採高腳屋的構造形式,尊重自然地貌。圖/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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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Deepfake濫用,台灣修正刑法夠用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2/01/30 ・5302字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 作者/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編按:在出現Deepfake之後,網路世界進入了「眼見不為憑」的年代。本次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Deepfake 專題」,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

看完國外針對深度造假技術的相關規範,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台灣。現行台灣法規,對於使用深度造假的數位性犯罪,其實規範相當不足,常見質疑包括有人提出「罪刑是否相當」或有謂「對於未經同意拍攝散布、或是未真實發生的性影像,並沒有特別規範」等。

而在諸多立委、婦女團體及法界人士的促請下,連蔡英文總統也都跳出來發文,呼籲民眾關注此類事件,並宣示政府會重新盤點法規,研擬推動修法。法務部也稱將朝「加重刑法相關刑責」的方向辦理。

蔡英文總統發文呼籲大眾關注 deepfake。圖/蔡英文 Tsai Ing-wen

不過不少聲音認為,雖然修正《刑法》相關規定是較為簡便,但《刑法》目的只在「究責」,如果真要防制數位性暴力,應該要從前端宣導預防著手,並於事後保護被害人的身心發展。舉例來說,如若進入刑事訴訟,被害人可能會因公開審理的緣故,形成二度受創。種種因素都指出,相關管制應較適合朝制定「專法」的方向發展。

先來看看刑法修正草案的內容

2021 年 11 月 17 日,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保護的範圍主要分成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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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針對「真實的性私密影音」,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的行為,明文處罰竊錄性影音以及進一步散布、傳送或供他人觀覽的行為,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且不但未經同意竊錄會構成犯罪,即使在經同意後所收錄的性私密影音,也不能在未經同意下散布播送。

第二是針對「不實的性影音」,不論是製作合成、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這些都是犯罪行為,最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還意圖營利,更會加重處罰到 7 年。

第三則是針對「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的影音或其電磁紀錄」,若是意圖散布而製作前述內容,或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相關內容,則會受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如果意圖營利,更會加重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步私密與不實影音,都屬於犯罪行為。圖/envato elements

參考國外規範,台灣或有可借鏡之處

透過上述的《刑法》修正草案,台灣對於「性私密影音」的管制,終於有了較為清楚的規範。不過,這樣的修法是否足以遏止數位性犯罪了呢?跟國外規範比一比,筆者此處整理幾點,或可供後續立法借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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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犯罪配套對策與保安處分的多元性

韓國相關立法有相當多元的「保安處分」,其中針對性犯罪,設有「性暴力治療計畫、人身情報公開、兒少及身障等福利機構之就業禁止、電子腳鐐」等配套。

舉例來說,2021 年 11 月,N 號房中主要犯罪者們,陸續被判以 15 年到 42 年不等的刑期,而法院在刑期外,更另外作成了多種「保安處分」,除了要求主要營運者及初始創房者「公開身分情報 10 年」,並「限制其在兒少機關及身心障礙人士福祉設施就職」外,也須「配戴定位追蹤的電子裝置 30 年」(註)。

N 號房中主要犯罪者們,除了刑期外,還有各種「保安處分」。圖/envato elements

回來看看台灣,因為台灣沒有制定專法,性犯罪在判刑之餘,相關配套措施是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以及《性侵害防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最廣為所知的是對性犯罪行為人進行「強制治療」。

但問題來了,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 799 號解釋中,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也就是說,長期接受強制治療者,如果仍未達到或無法達到,顯著降低再犯危險的治療目標,就會被一而再強迫接受治療,等同讓受治療者變相被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猶如終身監禁,而有牴觸憲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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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曾針對強制治療進行釋憲。圖/關鍵評論網

因此,衛福部因此研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在第 37 條增訂:「經鑑定、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或認無法達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治療目標者,法院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強制治療或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其延長或監控期間,每次以三年為限。」 

簡單來說,對於接受強制治療的加害人,是採以 3 年為限度施以監控。雖然這是在權衡「病人的治療」跟「犯人的人權」兩難下的決定,但也讓民間非常擔心是否有縱放社會,提升再犯風險的問題,並呼籲政府應予強化社會安全機制。

有鑑於此,韓國法在處理性犯罪時配套措施的多元,以及從 N 號房判決中看到,賦予法官對保安處分期間訂定的權限,也比台灣寬鬆許多,在這些做法或許是台灣可參考之處。

二、修法似漏未規範處罰未遂犯?

本次台灣的刑法修正,似乎並未囊括未遂犯的處罰。在韓國的《性暴力犯罪法》中,對於數位性暴力的犯罪行為,都設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由於未遂犯的處罰,必須有明文規定才能辦理,這應該是個法規漏洞,希望未來能立法加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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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組織犯罪可能性,制定加重條款防範

在數位性犯罪的問題中,也必須要注意組織犯罪的態樣。從韓國 N 號房事件可以清楚發現,當數位性暴力以組織犯罪形式開始擴大時,受害程度會急遽上升,受害人也更加難以抵抗。

韓國法院就認為,N 號房的主要犯罪者們,創設色情房並加以營運分工,是構成組織犯罪 。台灣其實也有前車之鑑,在詐騙集團盛行時,為了應對這種犯罪行為組織化的情況,修訂了詐欺罪的規定──若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時,會受到比單純詐欺罪更重的處罰。

既然數位性犯罪,非常有可能發展成組織化的犯罪,筆者認為在立法上可以考量像詐欺罪一樣,制定集團犯罪的加重條款來加以防範。

數位性犯罪有可能是組織犯罪。圖/envato elements

四、應考量將「持有與購買者」納入規範

由於台灣這次修法並沒有將「持有與購買者」入罪,但因為有「散布、營利」之人,就一定會有「購買、持有」之人,對於這種只處罰一方的疑慮,韓國法界已出現促請立法規範的聲音 ,台灣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起處罰「持有與購買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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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論者擔心,若貿然將持有購買性影像的行為定罪,會因為付費會員過多造成打擊過廣的問題;甚至多數行為人可能只是抱持「性好奇」,甚至是心理尚未成熟、未能認知犯罪的未成年人──這樣貿然處罰可能會與兒少保護有所衝突,因此需要考量比例原則 。

然而,正所謂「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做」,若僅單向處罰產出性影像的一方,而對為數眾多的持有與購買者完全不規範,行為人在評估營利利潤大於刑責風險下,仍會前仆後繼的進行數位性犯罪行為。

這麼一來,將無法根本性地遏止數位性犯罪。被害人必須經歷的心理創傷,甚至對名譽、事業的影響,都是對於被害人無法抹滅的痛苦 。

因此,筆者仍傾向贊成韓國律師界的意見「不能再讓當事人的犯罪受到好奇心的保障,任何一次的收看、分享、儲存或散布都是犯罪」,應該將持有與購買列入處罰。但同時也應該在教育及基層機關上,積極推動「犯罪預防」、「青少年事前性教育宣傳」、「成立兒少性犯罪調查專責部門」等,處罰與教育兩者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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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與購買私密影片應考慮列入處罰。圖/envato elements

五、對「強暴脅迫」的數位性暴力,漏未規範?

韓國《性暴力犯罪法》在 2021 年 1 月 24 開始,將「涉及性私密影像的強暴脅迫」列入犯罪 ,也就是明確規定用性私密影像來強暴脅迫被害人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而參考 N 號房事件,脅迫的對象應不只限於被害人本人,如以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來脅迫他人,也是犯罪 。

就像報導指出,前述事件的被害人,就受到行為人脅迫「將公開人身情報並對親友不利」,讓其直接自行製作性剝削影片。甚至對青少年們進行強姦、類似性行為後,將影像攝影傳送,以要散布子女的裸照,脅迫被害青少年的父母。

性私密影像的產生,並不一定是由犯罪行為人製作,也很有可能是脅迫被害人自己製作。這常見於雙方過往曾有親密關係,也因此取得相關性私密素材,事後卻將此私密內容作為脅迫工具。

台灣的《刑法》修正草案,目前並沒有就「涉及性私密影像的強暴脅迫」有所規範。對比近來立委高嘉瑜受到家暴及被威脅外流性私密影像的事件,這也彰顯了法規缺陷的問題,應該即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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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envato elements

六、考量搭配事前規範的可行性

台灣及韓國,目前都較著重在處罰「利用當下(製作、編輯、合成加工)」及「利用後(散布、營利)」的行為,並未有針對事前的規範。

或許可以考量搭配日本和歐盟的模式,在利用深度造假等技術前就予以分類,賦予行為人相對應的事前注意義務(如:告知影像是以深度造假技術製作的通知義務、加註警語等),以減少後續不當使用的產生。並可透過專家會議及政府部門定時檢討等方式,達成與時俱進的 AI 利用規範。

又或像是美國的《深度造假問責法》(DEEP FAKES Accountability Act)草案,要求使用深度造假技術製作影片的人負起責任。例如,若影片內含有虛假人物的視覺元素,製作者應嵌入數位浮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讓閱聽者能清楚識別這份影音包含更改後的音檔或視覺元素,或要求提出更改聲明,以及對更改程度的簡單描述。

圖/envato elements

遏止AI濫,用前置作業、處罰、教育宣導應三方並行

台灣目前在數位性犯罪的整體應對上,仍有許多可以檢討的地方。在前置階段,可以參考歐盟、日本或美國,針對 AI 功能進行分類採取如通知義務、加註警示等對應措施。在處置不當利用深度造假等技術時(如數位性犯罪),則應注意「處罰未遂犯、處罰購買及持有者、列入數位性犯罪的強暴脅迫、注意組織犯罪防範」等面向,以期細緻化處罰或配套措施。而防治數位性犯罪的相關教育宣導,更是不可或缺的。畢竟良善的文化才能確保人人尊重彼此,從源頭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文爬梳現狀,整理可供借鏡之處,希望本文有助於未來數位性暴力的防制更加完善。

註解

參考資料

一、中文部分

  1. 婦女救援基金會,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 
  2. 江鎬佑,小玉換臉罪責如「轉傳A片」?數位性暴力法制的缺角
  3. 姜冠霖、王碩勛,從陌生人到熟人凌辱,韓國Deepfake數位性犯罪修法的啟示
  4. 洪敏隆,數位性暴力在台灣無法可管?民團訴求專法防止挖面事件再發生
  5. 現代婦女基金會, 大法官「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出爐!民間呼籲:高再犯風險回歸社區,須強化安全機制

二、外文部分

  1. 韓國日報,「N번방’ 최초 개설자 문형욱 징역 34년, ‘박사방’ 2인자 강훈 15년 확정」、「박사방운영자 조주빈, 대법서 징역 42년 확정…공대위“끝이 아닌 시작
  2. ‘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3. 韓國《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
  4. 대법원 2021도11753, 2021전도112(병합) 대법원 2021도11816‘n번방’ 최초 개설자 ‘갓갓’, 징역 34년… 박사방 ‘부따’, 징역 15년 확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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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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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 Deepfake 被濫用,韓日歐各國如何規範 AI 使用?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2/01/27 ・4432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 作者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編按:在出現Deepfake之後,網路世界進入了「眼見不為憑」的年代。

本次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Deepfake 專題」,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

網紅小玉的「換臉私密影片」犯罪事件,讓深度造假(DeepFake)技術一夕之間成為台灣廣為人知的的技術。而此次風波,更讓社會大眾注意 AI 技術被濫用的嚴重性,呼請修法的聲浪不斷,希望政府能盡速遏止科技犯罪,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本文則介紹韓國、日本、歐盟各國的相關管制,擬以他山之石,一窺未來台灣可能的相關管制之道。

圖/envato elements

韓國:以 N 號房事件為鑑,修訂「性暴力犯罪法」

2019 年底,韓國爆發「N 號房事件」──受害規模之大不但震驚了整個韓國社會,也引發國際矚目。

「N 號房」營運的方式,是隨著付費等級提高,就能進入內容更加腥羶的色情房(總會員人數據傳高達 27 萬人);而在那些色情房中,也包含了以深度造假合成的不雅影像及照片為主題的群組。由於付費會員中不乏高社經地位人士,受害者眾多,也讓韓國的社會大眾意識到「數位性犯罪」的嚴重性。

當時韓國法規對數位性犯罪的規範相當不足 ,如同韓國的網路新聞所報導的,面對「換臉加散布」這樣的情況,只能用如《刑法》「提供猥褻物品(包含文書、圖畫或其他物品)罪」或《情報通信網法》中的「透過情報通信網對公眾散布、販賣、提供猥褻影像罪」來處罰,並以毀損名譽及侵害肖像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即使是如此眾所矚目的嚴重案件,在法律上實際要進行處罰,最重也不過是 1 年的有期徒刑及 1000 萬韓元(約台幣 25 萬元)的罰金,可說是相當輕微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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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號房參與者不乏高社經地位人士,讓韓國的社會大眾意識到「數位性犯罪」嚴重性(示意)。圖/envato elements

此外,法律專家們也指出另一個大漏洞──當時的法律並沒有依據能針對「使用深度造假製作虛偽影像的行為本身」施加處罰。也就是說,製作影片本身在當時並不違法,法律必須要等到行為人散布虛偽合成影像、讓影片接觸社會大眾,才能夠啟動處罰。

鑒於利用 AI 技術、合成虛偽影像對受害人已經是一大傷害;而至散佈虛偽影像對受害人來說(特別是被運用在成人情色片等猥褻物品方面),則應被視為極大的二度傷害。根據韓國法律新聞指出,2019 年統計受到「深度造假」換臉程式合成的被害人,高達 96% 是女性,其中 25% 是韓國的女性演藝人員。因此,韓國法界多半認為應直接針對活用深度造假虛偽影像的行為,量身打造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也讓該國開始修定《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下稱「性暴力犯罪法」)。

修法直接處罰「製作、散布及利用虛偽影像營利的行為」 

就在前述的修法呼聲中,2021 年 1 月 21 日,韓國修正施行了《性暴力犯罪法》相關規定,明文禁止利用深度造假製作虛偽影像等數位性暴力行為。

首先,該法會處罰「製作虛偽影像的人」,只要「抱著散布目的」,在「違反當事人的意思」的前提下,利用「他人面孔、身體或聲音製作攝影、影像、聲音等物」,進行「誘發性慾望和性羞恥心」的「編輯、合成、加工等行為」,就會受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5000 萬韓元(約台幣 125 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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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散布、以虛偽影像營利,皆會受到刑罰。 圖/envato elements

其次, 修正後的《性暴力犯罪法》 也會處罰「散布虛偽影像的人」。換句話說,只要將上述「經過編輯合成加工的虛偽影像(包含影像的複製物)」散布出去;且即使在「編輯當時」沒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但事後散布這些虛偽影像時,已經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話,也是違法的。針對散布的行為,將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5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接著,如果是「違反當事人意願,利用情報通信網散布虛偽影像來營利」的行為,更會處以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嚴重的,如果「製作、散布、營利」三種行為全包了,則會加重總合刑度的 2 分之 1。並且,以上這些行為,全部都有處罰未遂犯。

另外,韓國更進一步把利用影片進行「強暴、脅迫及行無義務之事」的行為也列入處罰。像是「利用能夠誘發性慾望和性羞恥心的攝影物和複製物來進行脅迫」,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是利用前述影片「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其行無義務之事」者,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有人統包這兩種行為的話,更會加重總合刑度的 2 分之 1。

修法之後仍未懲罰虛偽影像的「消費者」?

但是,即使制定了專門的處罰法規,還是有不足的地方。比方說,該法並未處罰「購買、消費深度造假影像的視聽者」。律師解釋,修改後的法規只處罰「製作、散布虛偽影像者」一方,並未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另一方,設下處罰規範,也就難以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視聽者」予以管制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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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對於購買深度造假虛偽影像的人,真的沒辦法處罰嗎?律師表示,《性暴力犯罪法》還是會針對「單純持有影像者」,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3000 萬韓元(約 75 萬台幣)以下罰金──不過,本條的處罰前提是:必須證明行為人「把虛偽影像當成真實影像」購買保存,才可以認定為不法持有影像的行為而加以處罰。

但這樣的證明方式過於迂迴,因此韓該國法界多認為,應正視購買視聽對受害人帶來的莫大創傷,未來應明文處罰「購買及消費影像」之人,才能予以平衡。

目前韓國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人,處罰規定不足。圖/envato elements

日本及歐盟:以「AI 倫理規範」防治不當使用

相對於韓國制定專法來防治數位性暴力,日本及歐盟則是建立「AI 利用倫理規範」,在利用 AI 的前階段,對未來的使用方式進行分類,賦予不同程度的行為義務。

2021 年 4 月 21 日,歐盟發表了《人工智慧統一管理規則的立法草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a European approach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人工智慧法」,依照危險性的高低及重要程度,將利用 AI 的行為分成 4 個類型——「不可接受的風險、高度風險、具限定性風險(有限風險)、極小/無風險」,並要求採取「禁止使用、提供情報、使用情況(如登入)之紀錄、協助主管機關監視 AI、由 AI 進行動作之通知義務、警告標示」等相對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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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如同日本學者川嶋雄作專欄文章所討論的,「使用深度造假操作技術,形成畫面、聲音、動畫」等利用行為,是被分類在「具有限定性的危險」。依據該法案,使用深度造假技術做出虛偽影像者,具有通知義務、需附加警告標語,必須告知觀眾這是使用 AI 技術所形成的影像註三

根據日本律師相關的分析內容,日本也採取了和歐盟相同的路線,不走法制化的路線,而著重推廣 AI 倫理 ,由政府部門和國際性企業為首,定期召開會議來檢討國內利用 AI 的情況。

像是日本學界就成立了「人工智慧學會」、內閣府(相當於我國的行政院)也召集了「人工智慧和人類社會之懇談會」、「AI 網絡社會促進會議」等組織,提出人工智慧倫理指南;該指南指出:不能透過人工智慧,直接或間接造成他人情報或財產侵害(安全原則),需尊重他人隱私,並落實誠實義務(透明化原則),並確保不得惡意使用之社會責任(適切原則)。而包括 SONY、日立等日系大廠,也都制定了自家的 AI 守則,來因應國際發展。

總的來說,日本與歐盟沒有立法,主要是針對 AI 的潛在危險性進行分類,並賦予相對的使用義務規範。不過,這樣的方式多少會限定特定 AI 的使用方式,因此是否有必要明文賦予拘束力,目前在歐洲委員會仍在檢討,各國仍尚未定案。而日本目前則是以公部門和企業為首,在配合國際趨勢下進行自主規範,並沒有打算進一步做出強制性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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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韓國因發生嚴重案件而具體修正《性暴力犯罪法》,以遏止類似惡性事件再度發生;歐盟與日本目前仍採取倫理推廣的路線,透過針對 AI 技術的研發起源進行規範。孰優孰劣、未來又將如何發展?恐怕只有時間才能告訴我們了。

圖/envato elements

註解

  • 註一:韓國律師所舉出 2019 年當時可能用來處罰 DeepFake濫用的三個法規:首先是刑法第 244 條「提供猥褻物品(包含文書、圖畫或其他物品)罪」,可處罰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500 萬韓元(約台幣 12.5 萬元)以下罰金。第二,依「情報通信網利用促進及情報保護等相關法律(情報通信網法)」第 44 條之 7,在「使公共得以接觸下,透過情報通信網散布、販賣、提供猥褻之符號、文件、聲音、畫像和影像等」,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1000 萬韓元(約台幣 25 萬元)以下罰金。最後是「名譽毀損」相關法規,對合成並提出猥褻物品者主張名譽毀損,及主張肖像權受侵害,提出損害賠償。
  • 註二:本標題段落參自: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 註三:體系圖參照「報道から見る欧州AI規則案の日本での受容と影響」,其中的圖 1:AI 規則案の全体像 。

參考資料

  1. 취향대로 골라보세요?” 한국 아이돌로 장사하는 딥페이크 포르노 ,2019年10月18日。
  2. 韓國《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
  3. 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2021年1月14日
  4. 川嶋 雄作,AI規制は時期尚早か?「EUによる規制法案から考えるAI倫理」 , 独立行政法人経済産業研究所。
  5. InFoCom T&S World Trend Report,情報通信総合研究所主任研究員 栗原佑介,2021.5.31,「報道から見る欧州AI規則案の日本での受容と影響」。
  6. BUSINESS LAWYERS,注目度が高まるAI倫理と個人情報保護の関係 – カメラ画像の利活用を題材に –
  7. 經濟產業省,「我が国の AI ガバナンスの在り方 ver. 1.0 AI 社会実装アーキテクチャー検討会 中間報告書 」,令和3年1月 15 日 ,頁12。
  8. 網路安全所助理研究員 吳宗翰,「歐盟公布草案禁止 AI 用於社會評等」,國防安全雙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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