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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悲的殺戮 —《鐵與血之歌》

PanSci_96
・2014/08/11 ・3811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525 ・七年級
相關標籤: 安樂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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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與血之歌3對於安樂死(euthanasia) 這個字,我很有意見。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爭議,都在於醫師是否有權限能在病患沒有希望存活的極度痛苦下,終結該病患的生命。不同意安樂死的國家所反對的,便是醫師替病患「加工自殺」的行為。因此,有人在解釋安樂死時,直接把它和”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 「醫師協助下的自殺」劃上等號,這也是我不喜歡「安樂死」這個詞彙的最大原因。

其實,「安樂死」的本意並非如此,它的英文字是由兩個希臘字組合起來:”eu” — good,也就是「好」的意思; “thanatosis” — death,意即是「死亡」,合起來就是”gentle and easy death” —「祥和及輕鬆地逝世」,跟現在英文字典裡的”the act of killing someone painless” —「將某人無痛苦地殺死」的意義幾乎是南轅北轍。

鑑於希臘組合字的艱澀難懂,於是有也有人用「仁慈處死」(mercy killing) 當成是”euthanasia”的替代字,不僅直接,而且也露骨,不需費盡唇舌解釋。

真正第一個使用這個字的人是羅馬帝國的史學家思維托尼亞斯(Suetonius),出現在他有關於羅馬帝國皇帝奧古斯都 (Augustus)的著作《羅馬十二帝王傳》(De Vita Caesarum— Divus Augustus)裡面,一段描述奧古斯都臨終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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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被視為神的羅馬皇帝奧古斯都在彌留時,妻子莉維亞(Livia) 正在旁守候,兩人深情一吻後,他就安詳而無痛苦辭世。這種和中國觀念—「壽終正寢」、「善終」類似的概念,被思維托尼亞斯以「安樂死」來形容,用自創的希臘組合字來描述奧古斯都辭世的情節,才能符合具有「神性」的皇帝面對死亡時應有的待遇。

可惜的是,專注於醫療發展的史料裡,我們卻看到安樂死在歷史的洪流裡成形時,並沒有往類似中國「善終」的方向發展,反而以另一種形式和現代西方的觀念做連結。

歷史學家發現,在古印度,對於沒有治癒希望的患者,通常將其淹死在恆河裡;在古希臘,類似的情形,尤其是極端痛苦、急欲尋求解脫的病人,很容易得到一種解脫的毒藥,連柏拉圖也曾經寫過:「心理與生理極度病重的人,應該讓他們走上死亡之路,他們沒有存活的權利。」至於斯巴達,剛出生的男嬰若被發現有生病及殘障,就會被殺害,以確保他日後不會成為「別人的負擔」。

上述概念,以現今的定義就叫做「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有別於「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指的是放棄所有治療手段,任病患自生自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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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自從羅馬帝國時代開始,這種主動安樂死就被視為是「謀殺罪」,而且當天主教成為主要的信仰後,除了被視為犯法的行為外,上述的行為更被明令禁止,其實最重要的原因是認為上帝才是人類生存的主宰,人沒有隨便終結自己或別人生命的權力。

雖然宗教掌握西方人大半時間的思想與生活,但是在十六世紀,湯瑪斯・摩爾(Thoma s More)的名著《烏托邦》(Utopia) 就提到了安樂死—在烏托邦內,要是病患得了不治之症,那醫師、神職人員及政府的領導人會去找病患談話,希望他能把希望寄託於來世。如果病患同意,他便能得到幫助,在睡夢中無痛苦地死去,至於那些不同意的病患,還是可以得到之前一樣的照顧。

不要以為摩爾贊成安樂死,他的小說是以反諷的方式來表達意見,不是醫師的他只能在小說打造的「理想國」內,以此面對死亡。

同樣的概念也出現 1627 年,另一位知名學者法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的一本未完成的小說《新亞特蘭提斯》(New Atlantis)裡。培根在書中提到,醫師的職責除了治癒病患外,對於存活無望的病人,也要盡量減輕其痛苦,必要時更要義無反顧讓他們安逸而無痛苦地死去。這種醫療上的狂想,對一個被視為「哲學家」的學者而言,在當時是很前衛的創見,尤其他不喜歡用”mercy killing”這個字眼,反而偏好”palliative”(減輕),來賦予上述的行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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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達爾文演化學說提出之後,上帝的「造物者」角色受到嚴峻的挑戰,雖然幫助別人自殺在此時仍被視為犯罪,但已經有不少學者相繼提出安樂死的概念,挑戰大環境的禁忌。

例如在 1870 年,知名學者山謬爾・威廉斯(Samuel D Williams),第一次提出「醫療安樂死」(Medicalised Euthanasia)的概念;1889 年,德國的哲學家尼采(Nietzsche)也說,疾病末期的患者是眾人的負擔,沒有權利活在世上;1895 年德國的律師瓊斯特(Jost),曾準備寫一本法律書《殺人的法律》(Killing Law),強調那些無治癒希望的病人想尋死的話,就應該准予他們的請求,因為這些人的生存價值是零。

可以想見,在二十世紀初期以降,各種對於安樂死的論述如排山倒海而來,美國紐約州及奧勒岡州甚至率先提出安樂死的立法,只是最後被駁回;法國醫師弗爾格(Forgue) 也提議,替無法治癒的患者安樂死,在法律上應該被原諒;俄國甚至在 1922 年短暫通過對安樂死的犯罪減刑,不過不久後被國會否決。

無怪乎納粹德國在 1933 年修改醫師宣言,成為德文版的《健康》(Gesundheit)。認為醫師的職責不再是只針對病人的健康,而是為了打造健康的德國—不難想像,這是為了日後屠殺三十五萬不健康、弱智以及同性戀的德國人,以及幾百萬猶太人做好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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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幾十年,甚至到了現在,有關於安樂死的提出及立法倡議不勝杖舉,在此我就不多說了,其複雜與糾結的程度,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說完,其探討與論述,甚至可以出好幾本鉅著。

看了這些歷史的演進,其實我很感嘆,原本「善終」、「好死」的安樂死概念,在歷史的軌跡裡,竟然被「醫療的加工自殺」所取代—即使它是利用醫師的專業來協助,減輕末期病患的痛苦。若是思維托尼亞斯地下有知,可能會從墳墓裡出來破口大罵濫用他發明組合字的學者。

我是對「仁慈處死」很有意見,因為醫師在這方面的幫忙是為了減輕病患死亡的痛苦,並非為了促成病患死亡。但是把這種概念類比安樂死讓人更不舒服—要知道在死刑執行方式的改進上,的確有醫師為了讓死刑犯「減少痛苦」而死去,費心改良了行刑工具。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法國的斷頭臺”Guillotine” —這其實是一位醫師的名字。

在法國大革命前,對於死刑的執行是以車裂(breaking wheel)為主(有點類似中國古代的五馬分屍),犯人常在痛苦中哀嚎一段時間才死去,由於太過殘忍,所以法國國會議員,同時也是醫師的約瑟夫・依尼斯・吉爾汀(Joseph Ignace Guillotin)在 1789 年 10月 10 日,提出了對於死刑的六點改進建議,同時希望國王路易十六廢除車裂之刑,改以其他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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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王路易十六從善如流,廢除了車裂,而改以斬首做為執行死刑的方法,不過犯人被處決時死狀也是相當淒慘,因此國會在 1791 年成立了特別委員會,由國王的御醫、知名的外科醫師安尼・路易士(Antoine Louis)負責(吉爾汀也是委員會其中一員),並且在德國工匠托比亞斯・須密特(Tobias Schmidt)的幫助下,從十三世紀就在英國使用的執行死刑工具哈利法克斯絞架(Halifax Gibbet)得到靈感,改良成現今大家熟知的斷頭臺。

據說,剛開始刀刃容易「卷刃」,略懂工藝技術的法王路易十六還親自參與改良,把它改成斜四十五度角,取代原來的半月型,讓死刑的執行在一瞬間就能完成,以減低犯人的痛苦,達到仁慈處死的目的。

1792 年 4 月 25 日,斷頭臺第一次使用就是處決惡名昭彰的江洋大盜尼可拉斯・雅克・比爾帝(Nicolas Jacques Peiletier)。不僅如此,在法國大革命之後的恐怖統治期間(Reign of Terror),它也出盡鋒頭。一堆王公貴族,連法王路易十六本人,還有知名學者、革命黨人被帶到今日巴黎的協和廣場處決,因而斷頭臺被暱稱為「吉爾汀夫人」(Madame Guillotine)或是「國家的剃刀」(the National Razor),估計有好幾萬人被斷頭。

斷頭臺自此被稱為”Guillotine”,讓不是設計人的吉爾汀醫師的後代背負極大的惡名,曾經要求法國政府將其易名,但是未獲批准,於是他們被迫改名易姓,免得再和這個殺戮工具扯上任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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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現代執行死刑的要角—藥劑注射(lethal Injection)也是由醫師所設計,目的當然希望和斷頭臺被發明一樣,減輕死刑犯行刑中的痛苦。

這種利用化學藥劑執行死刑的概念,首先是在 1888 年由紐約的醫師朱里亞斯・孟特・布萊爾(Julius Mount Bleyer)提出,不過當時他的想法並不如你我想像那樣高尚,只是認為這種方式花費比較便宜,不需像其他死刑那樣勞師動眾。

美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從十九世紀也經歷了多次變革,從絞刑、火槍隊槍決、坐電椅、進毒氣室等等,目的也是所謂仁慈處死,但常有一些失手,如槍法不準、電椅起火燃燒、犯人在毒氣室哀嚎,促使了醫師提出了更「人道」的方式。

1977 年,在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的醫師傑・契普曼(Jay Chapman)建議一種較為人道的執行死刑方式,就是利用三種藥劑先後注射,讓死刑犯能較不痛苦死去,這種俗稱「雞尾酒」(cocktail)的方式,得到了曾經是奧克拉荷馬大學醫學院的前麻醉科主任史坦利・杜曲(Stanley Deutsch)的認同,教士比爾・懷斯曼(Bill Wiseman)則向當局提出立法的要求,很快獲得通過,而德州在 1982 年也仿效此一立法。不久此俗稱為「契普曼實驗方案」(Chapman’s protocol)的行刑方式,便處決了第一個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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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藥劑處死的方法,從 1982 年以來,雖然有美國三十幾個州,和其他諸如菲律賓、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越南的跟進,但是其實施時也是狀況百出:有犯人打了兩次藥,如同被凌遲一樣,哀號了三十幾分鐘才真正死亡;也有找不到犯人靜脈,因此延遲了死刑,犯人的辯護律師還據此提出違憲的訴訟;還有犯人最後雖然死亡了,卻也在過程中苦苦掙扎,對獄卒親口講述等死的痛苦⋯⋯讓減輕痛苦的死刑,在外人看起來一點也不慈悲。

從有著「壽終正寢」與「善終」概念的安樂死,談到有醫師介入的「醫療安樂死」,最後再論及醫師設計的人道死刑執行方法,相信不是只有我,讀者們可能會覺得混淆,甚至有些人會感到錯亂,誰會想到身負救人使命的醫師竟因為慈悲的理由,變成加工自殺、仁慈處死的參與者與設計者?

至於你問我感想為何?我只有簡單一句話,任何一種「慈悲的殺戮」我都沒有興趣參與。上天有好生之德,從醫二十幾年,鑽研「救人」的方法都來不及了,哪有什麼興趣去發明「助人好死」的方法!

 

摘自泛科學2014八月選書《鐵與血之歌:一場場與死神搏鬥的醫學變革》,大邑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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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也要有「技術」!從言論、隱私到國安,你我都該懂的界線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8 ・2366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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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以為鍵盤俠天下無敵?小心一個不留神就觸法!人們常忽略「網路並非法外之地」這個重要事實。不只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同樣適用於網路空間,隨著科技發展,更多應網路特性而生的法律規範也相繼出現。從基本的言論自由到隱私權保護,從智慧財產權到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正全面性地回應數位時代的種種挑戰。

在臺灣,網路上的言論自由權利源自《憲法》第 11 條的明確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釋字第 509 號則指出,「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而大法官的解釋將言論自由的邊際刻畫得更明確,這在數位時代裡顯得格外重要。

網路與社群媒體的快速傳播,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圖/unsplash

網路上的性、暴力與未成年保護

顯然言論自由並非是毫無限制,2023 年 11 月的一起案件就展現其中一種界線的樣貌。當時,一名 36 歲男子將他和網友在網咖的性愛影片上傳至推特,還寫下「《網咖包廂實戰計 1》我跟某公司 OL 戰鬥」等文字。這段影片一經發布,當事女子立即採取法律行動。最終,法院依其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的罪名,判處該名男子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這個判決清楚說明了,即便在虛擬空間,散布猥褻影像仍須承擔實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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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法律的規範更加嚴格。《刑法》第 235 條明文禁止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無論形式是圖文、聲音還是影像。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更進一步禁止任何形式的兒童色情製品被製造、散布和持有。2019年彰化縣曾層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名陳姓中年男子將9歲女童帶往居所,不僅強迫她觀看色情影片,還對她進行猥褻行為,甚至將過程上傳至 Google 雲端。儘管他後來試圖以資助女童就學表達悔意,法院仍以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他 4 年 4 個月有期徒刑。

不實言論的散布同樣可能觸犯法律。2021 年 9 月爆發的「台大狼師案」就是一個警示。一名女大生在網路上指控教師誘騙她發生關係並傳染性病,幾個月後又指控對方對她進行強制性行為。當她提出告訴時,檢方卻查無性侵事實,加上她反覆的說詞,不僅性侵告訴失敗,還因誹謗罪反被加重判刑。

當駭客、間諜都轉戰網路戰場

2013 年,一名退役空軍上校赴陸經商時被情治單位吸收,返台後透過人脈網絡發展組織、刺探軍事機密,並以空殼公司掩護非法報酬,這個情報網持續運作了 8 年之久。

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上,法律的態度更是嚴厲。根據《國家安全法》第 2 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及其控制的組織、機構進行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更不能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機密,違反者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刑法》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更要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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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與轉貼的邊界在哪裡?

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臺灣也經歷了數位時代的轉變。台灣第一個網路著作權相關判決,就發生在傳統出版與數位平台的碰撞之中。南方社區文化網路負責人陳豐偉等三人在中山大學 BBS 上發表的文章,未經同意就被《光碟月刊》收錄在隨刊光碟中發行。三人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後,《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被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這個判決為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保護樹立了重要典範。

臺灣首例網路著作權案判決,為數位時代智慧財產權保護樹立典範。圖/envato

近年來,影音平台的著作權爭議更趨複雜。2022 年,知名 YouTube 頻道「觸電網」就因為片商車庫娛樂檢舉七十多支未經授權的影片,導致經營 12 年的頻道被迫下架。車庫娛樂透過律師聲明,這是針對「未經合法授權影音內容」的標準處理,並表明將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受害了怎麼辦?申訴管道報你知

當我們在網路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侵害類型尋求不同的救濟管道。最基本的言論自由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先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若遇到更嚴重的情況,如散布猥褻影像、非法性私密影片等,除了平台檢舉外,還可以向警方提告,或是尋求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的協助。

在面對網路霸凌、不實言論時,可以向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 等組織求助,協助澄清真相。若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不當內容,則可以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出申訴。這個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支持的組織,會在受理後進行查核、轉介業者改善或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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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在網路時代極為常見,就像「觸電網」遭片商檢舉下架的案例。這類情況可以透過平台既有的著作權保護機制處理,情節嚴重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若發現可疑的廣告或不公平交易行為,則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若是特定領域的違規內容,則應該向各該主管機關反映,例如藥品廣告歸衛福部管轄、證券期貨廣告則由金管會負責。

網路時代的法律規範正不斷演進,從個人隱私到國家安全,從言論自由到智慧財產權,每個面向都在尋求數位環境下的最佳平衡點。作為網路使用者,我們必須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界線,同時也要懂得運用各種救濟管道保護自身權益。唯有每個人都清楚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才能共同營造一個更安全、更有序的網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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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網路陷阱!從媒體識讀、防詐騙到個資保護的安全守則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7 ・3006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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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網路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伴隨著便利而來的,還有層出不窮的風險與威脅。從充斥網路的惡假害訊息,到日益精進的詐騙手法,再到個人隱私的安全隱憂,這些都是我們每天必須面對的潛在危機。2023 年網路購物詐欺案件達 4,600 起,較前一年多出 41%。這樣的數據背後,正反映出我們對網路安全意識的迫切需求⋯⋯

「第一手快訊」背後的騙局真相

在深入探討網路世界的風險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錯誤訊息」和「假訊息」的本質差異。錯誤訊息通常源於時效性考量下的查證不足或作業疏漏,屬於非刻意造假的不實資訊。相較之下,假訊息則帶有「惡、假、害」的特性,是出於惡意、虛偽假造且意圖造成危害的資訊。

2018 年的關西機場事件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當時,燕子颱風重創日本關西機場,數千旅客受困其中。中國媒體隨即大肆宣傳他們的大使館如何派車前往營救中國旅客,這則未經證實的消息從微博開始蔓延,很快就擴散到各個內容農場。更令人遺憾的是,這則假訊息最終導致當時的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因不堪輿論壓力而選擇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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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另一則「5G 會抑制人體免疫系統」的不實訊息在網路上廣為流傳。這則訊息聲稱 5G 技術會影響人體免疫力、導致更容易感染疾病。儘管科學家多次出面澄清這完全是毫無根據的說法,但仍有許多人選擇相信並持續轉發。類似的例子還有 2018 年 2 月底 3 月初,因量販業者不當行銷與造謠漲價,加上媒體跟進報導,而導致民眾瘋狂搶購衛生紙的「安屎之亂」。這些案例都說明了假訊息對社會秩序的巨大衝擊。

提升媒體識讀能力,對抗錯假訊息

面對如此猖獗的假訊息,我們首要之務就是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每當接觸到訊息時,都應先評估發布該消息的媒體背景,包括其成立時間、背後所有者以及過往的報導記錄。知名度高、歷史悠久的主流媒體通常較為可靠,但仍然不能完全放下戒心。如果某則消息只出現在不知名的網站或社群媒體帳號上,而主流媒體卻未有相關報導,就更要多加留意了。

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檢視媒體背景,警惕來源不明的訊息。圖/envato

在實際的資訊查證過程中,我們還需要特別關注作者的身分背景。一篇可信的報導通常會具名,而且作者往往是該領域的資深記者或專家。我們可以搜索作者的其他作品,了解他們的專業背景和過往信譽。相對地,匿名或難以查證作者背景的文章,就需要更謹慎對待。同時,也要追溯消息的原始來源,確認報導是否明確指出消息從何而來,是一手資料還是二手轉述。留意發布日期也很重要,以免落入被重新包裝的舊聞陷阱。

這優惠好得太誇張?談網路詐騙與個資安全

除了假訊息的威脅,網路詐騙同樣令人憂心。從最基本的網路釣魚到複雜的身分盜用,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就拿網路釣魚來說,犯罪者通常會偽裝成合法機構的人員,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聯繫目標,企圖誘使當事人提供個人身分、銀行和信用卡詳細資料以及密碼等敏感資訊。這些資訊一旦落入歹徒手中,很可能被用來進行身分盜用和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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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手法不斷進化,釣魚詐騙便常以偽裝合法機構誘取敏感資訊。圖/envato

資安業者趨勢科技的調查就發現,中國駭客組織「Earth Lusca」在 2023 年 12 月至隔年 1 月期間,利用談論兩岸地緣政治議題的文件,發起了一連串的網路釣魚攻擊。這些看似專業的政治分析文件,實際上是在臺灣總統大選投票日的兩天前才建立的誘餌,目的就是為了竊取資訊,企圖影響國家的政治情勢。

網路詐騙還有一些更常見的特徵。首先是那些好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優惠,像是「中獎得到 iPhone 或其他奢侈品」的訊息。其次是製造緊迫感,這是詐騙集團最常用的策略之一,他們會要求受害者必須在極短時間內作出回應。此外,不尋常的寄件者與可疑的附件也都是警訊,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點到含有勒索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的連結。

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社群媒體的普及更是帶來了新的挑戰。2020 年,一個發生在澳洲的案例就很具有警示意義。當時的澳洲前總理艾伯特在 Instagram 上分享了自己的登機證照片,結果一位網路安全服務公司主管僅憑這張圖片,就成功取得了艾伯特的電話與護照號碼等個人資料。雖然這位駭客最終選擇善意提醒而非惡意使用這些資訊,但這個事件仍然引發了對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個人資訊安全性的廣泛討論。

安全防護一把罩!更新裝置、慎用 Wi-Fi、強化密碼管理

為了確保網路使用的安全,我們必須建立完整的防護網。首先是確保裝置和軟體都及時更新到最新版本,包括作業系統、瀏覽器、外掛程式和各類應用程式等。許多網路攻擊都是利用系統或軟體的既有弱點入侵,而這些更新往往包含了對已知安全漏洞的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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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公共 Wi-Fi 時也要特別當心。許多公共 Wi-Fi 缺乏適當的加密和身分驗證機制,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能夠輕易地攔截使用者的網路流量,竊取帳號密碼、信用卡資訊等敏感數據。因此,在咖啡廳、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都應該避免使用不明的免費 Wi-Fi 處理重要事務或進行線上購物。如果必須連上公用 Wi-Fi,也要記得停用裝置的檔案共享功能。

使用公共 Wi-Fi 時,避免處理敏感事務,因可能存在數據被攔截與盜取的風險。圖/envato

密碼管理同樣至關重要。我們應該為不同的帳戶設置獨特且具有高強度的密碼,結合大小寫字母、數字和符號,創造出難以被猜測的組合。密碼長度通常建議在 8~12 個字元之間,且要避免使用個人資訊相關的詞彙,如姓名、生日或電話號碼。定期更換密碼也是必要的,建議每 3~6 個月更換一次。研究顯示,在網路犯罪的受害者中,高達八成的案例都與密碼強度不足有關。

最後,我們還要特別注意社群媒體上的隱私設定。許多人在初次設定後就不再關心,但實際上我們都必須定期檢查並調整這些設定,確保自己清楚瞭解「誰可以查看你的貼文」。同時,也要謹慎管理好友名單,適時移除一些不再聯繫或根本不認識的人。在安裝新的應用程式時,也要仔細審視其要求的權限,只給予必要的存取權限。

提升網路安全基於習慣培養。辨識假訊息的特徵、防範詐騙的警覺心、保護個人隱私的方法⋯⋯每一個環節都不容忽視。唯有這樣,我們才能在享受網路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確保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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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人道銷毀,才是更顧全動物福祉的做法?——談走私貓安樂死事件的道德誤區
ycl2019
・2021/08/23 ・2922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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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怡君|國立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助理教授

編按:海巡署 8 月 19 日於安平外海 9 浬處查獲一起走私案件,涉案的新北市籍漁船「順發 866 號」船艙內裝有 62 籠寵物攜帶箱,每籠分裝 2 至 6 隻大小不等、總計 154 隻的品種貓,包括市場價格不斐的俄羅斯藍貓、布偶貓、波斯貓及美國短毛貓等。

主管機關農委會依照《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於 21 日下午為 154 隻貓執行安樂死。相關新聞引起民眾熱議,直批政府「不人道」的輿論也隨之甚囂塵上;鑑此,本文將從「傳染病防治」的角度解析此案「人道銷毀」為何必要?並指出支持「法外開恩」論述的道德誤區。

相關新聞:品種貓走私案

自 2017 年起,筆者養貓的資歷已滿 4 年,雖然尚算資淺貓奴,但是愛貓的心態,不會亞於任何人;近期走私貓的新聞,在社群網站上傳播開來;有人理解,有人無法接受。無法接受的族群,多是因為難過人的錯誤卻要動物來承擔。

事實上,歷來已有多起動物走私案件遭破獲,卻未必如此次「走私貓」案件引起廣泛關注——不得不說,長得可愛終究還是會受到比較多的關愛吧。

一般來說,走私動物遭查獲後有以下 2 種處置方法:

1. 如果是數量稀少的保育類動物,因其具稀有性,所以不會立刻執行人道銷毀。經過檢疫後,即沒入指定的收容單位,如:臺北市立動物園。(編按:例如 2019 年台北海關走私的「安哥洛卡陸龜」,國際貿易公約列為一級保育動物,全世界只有約 400 隻,後續送臺北市立動物園照顧。)

2. 但如果是非保育類,又帶有極大疾病傳染風險,就如同今天的案例,將直接以「人道銷毀」方式處理,也就是安樂死的環節。

為什麼不能把牠們送回去?

第一,如果是保育類動物被走私,極有可能是四處捕獲收集而來,因此根本無法確切知道原本的棲息地是在哪個地區,又要如何送回原處?再者,若若任意放回該國但又非原棲息地,環境未必適合;新的動物融入新的族群,勢必會經過一番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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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走私就是沒經過任何檢疫,身上是否有帶疾病完全沒證據。再者,為了避免查緝,走私的過程必定會設下許多斷點,如同這次的事件一樣,船主是在澎湖外海向不知名的船主接洽,他們都僅是寵物走私產業鏈的其中一個分支。如果依循正規管道送回,要如何證明身上的疾病是在出口國得到的?還是在走私的路上,或是在落地的進口國得到的?

第三,運輸——不管是正規管道還是走私,對動物來說都造成極大的緊迫(害怕與壓力)。動物沒有「運輸」的概念,引擎的聲音、暫時的移動限制、或是不明原因的晃動(車、船、飛機),沒有經過訓練的動物,都會讓動物感到無比的害怕及恐懼。

不管是正規管道還是走私,運輸對於動物來說,都是非常大的緊迫。圖/Pixabay

即便正規管道的運輸都會帶來動物這麼大的緊迫,走私的方式更是慘不忍睹。

以人為例,過往國際上有不少人口走私/偷渡的案例,如:2019 年發生在英國的集體裝箱案,自越南通過陸路以及水路的運輸方式,抵達了英國後,其中 39 名越南人因貨櫃內的環境而體溫過高甚至窒息死亡(Cawley, 2020);2000 年亦曾有相似的事情發生,造成 58 名中國人死亡,只剩 2 名生還(Smugglers jailed over Chinese deaths, 2001)。可以見得走私的過程,為了避免查緝,環境是多麼刻苦,人口走私尚且如此,更何況是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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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就曾經查緝到鸚鵡的走私,不肖商人將 74 隻鸚鵡塞進寶特瓶中,被查獲的時候,已經有 10 隻鸚鵡被活活悶死了(Parrots found stuffed in plastic bottles in Indonesia,2020)。另外亦有人以棉襪、膠帶,把烏龜、松鼠、黃鼠、綠繡眼、貂綑綁在腿上走私(許加泰 & 尚義, 2018)。走私手法各式各樣,不管哪種,對於動物都是極大的痛苦。走私本身就很容易造成動物殘弱不堪,如果又將其送回去,不管動物福祉的規格有多高,勢必對於動物來說又是一番折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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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為什麼不能開放認養?

第一,因為不確定走私來源。若是具有出口國證明,就可以依照是否為狂犬病疫區進行檢疫隔離。但是如同前述所提,走私必定有很多斷點,不知從何而來,不具備出口國文件,就得採取檢疫隔離最高規格,進行 187 天隔離。最近疫情,相信大家對隔離應該很有感。一旦回國至少隔離 14 天,期間不得跟任何人接觸,雖然衣食無缺,單就情感上的孤立,就有許多人受不了這樣的孤獨。可以想像隔離 187 天是什麼樣的世界嗎?走私的過程可能讓這些動物體弱多病,又要經過187天單獨隔離,對於動物來說會造成心理上極度的緊迫,輕者免疫力下降,行為暫時出現異常;重者造成腦部損傷,成為不可逆的後果,行為無法恢復正常,此種痛苦是無法量化的。

第二,不得不講現實層面的事,貓咪7天隔離的價錢是 $5,850 – $6,625 不等,這只是場地跟一般診療費用,不包含狂犬病注射檢測、晶片施打費、寄生蟲治療、重大疾病治療的費用。假設一天 $1,000,187 天隔離就是 $187,000,154 隻貓咪隔離 187 天就是 $28,798,000,如此龐大的經費由誰負擔?愛心無價,但是光用愛心是養不起任何生命的。

第三,開放認養,是否就變相默許走私的情況發生?只要多付檢疫的費用,仍舊是可以取得非正規管道而來的寵物?又,如果感性地放動物入國,疾病會不會造成當地動物很大的危害?過去臺灣有太多慘痛的教訓,像是口蹄疫——不談進出口,亦不提畜牧業的損失,就看因疾病死亡或是撲殺的豬隻,就以百萬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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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研究也發現貓感染狂犬病是有潛伏期的,平均是2個月、短則2周、長則可達數年(Frymus et al., 2009)。若是輸入臺灣,感染到的動物只有死路一條,而且在死亡之前,伴隨著無法自我控制、肌肉僵硬、窒息死亡的染疫案例將是數以萬計。

研究發現,貓感染狂犬病是有潛伏期的,平均是 2 個月,短則 2 周,長則可達數年。圖/Pixabay

這 154 隻無辜生命的離開很令人惋惜。但是更希望他們的生命,可以喚醒臺灣對於法規的重視、對於動物福祉的重視、以及對於飼主責任的全面落實。除了施打晶片、寵物登記、定期健康檢查、出門無論何時一定要上牽繩之外,更要重視寵物動物的來源。

別忘了,人就是最直接影響動物福祉的因素,如果連人都不重視動物的來源,只會有更多動物因為人的慾望被走私進來。如果想養動物,購買不是唯一的管道,全國各地公立收容所、以及合法的動物保護協會,都有很多還在等待家的動物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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