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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說到現實:無法燃燒的「禁書」與美國墮胎法案之爭

Heidi_96
・2022/07/15 ・4478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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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6 月初,有一本號稱「無法燃燒」的書(The Unburnable Book),以 13 萬美金(約 385 萬新臺幣)的天價售出,而在 6 月底,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 1973 年〈羅訴韋德案〉的判決結果。

這兩件看似無關的時事,背後有什麼共通點呢?想知道答案,就讓我們先來認識這本書!

「無法燃燒的書」長什麼樣子?

這本「無法燃燒的書」是 5 月底出現在蘇富比(Sotheby’s)的競標物之一。根據網站介紹,這本書的油墨耐熱 1200°C,印刷在特殊的鋁箔紙上;在電影產業中,這種材料常用於製作燈罩和擋光板,可以阻擋漏光、消除反射,耐熱 660°C。書頁以鎳絲手工縫製,耐熱達 1400°C。書頭布(黏在書背內側上下兩端的裝飾條)採用不銹鋼編織,耐高溫達 1530°C。封面和封底則是 0.3 公分厚的酚醛樹脂板,在電子製造業中稱作電木板,不僅耐熱 282°C,還具備良好的耐酸、絕緣性、耐溶劑性。

簡單來說,這本書無法燃燒的關鍵在於材質。至於外觀,其實就和一般的書沒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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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本書的內容是什麼?為什麼要用上這些造價昂貴的材料?作者想藉此傳達什麼訊息?

在解答問題前,先用一分鐘來看看這本書的真實模樣吧!

出版社所拍攝的宣傳短片。(溫馨小提醒:精彩燒書片段從 0:40 開始!)影/YouTube

為什麼要製作「無法燃燒的書」?

看過影片了嗎?眼尖的你或許發現了,這本書是《使女的故事》(The Handmaid’s Tale)。而影片中提著火焰噴射器、眼神堅毅的阿嬤,就是現年 82 歲的作者——瑪格麗特.愛特伍(Margaret Atwood)。

根據美國筆會(Pen America)統計,從 2021 年 7 月初至 2022 年 3 月底,美國 26 個州的校園禁書令導致 1,586 本書籍下架,造成 2,899 所學校、超過 200 萬的學生沒有機會閱讀這些書籍,而《使女的故事》正是近兩年被下架最多的校園禁書之一。對此,愛特伍認為「文字的力量無法被熄滅」(powerful words can never be extinguished),所以決定出版這本無法燃燒的書。

《使女的故事》(The Handmaid’s Tale)也被改篇成同名影集,是一部反烏托邦的科幻作品。圖/IMDb

《使女的故事》最初出版於 1985 年,描寫一個階級分明的父權主義社會。在這裡,女性沒有名字,不能閱讀、交談,也不能展現情慾。她們唯一的用處就是子宮,是無情的生育機器。作為一本反烏托邦小說,《使女的故事》旨在警惕人類社會的黑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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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愛特伍表示,書中所有細節都是曾經在歷史上發生過的事情。比如「基列共和國」衣著簡樸,道德準則崇高且嚴格,全面控制語言、行為、思想,甚至是放逐異議分子等設定,都是參考 17 世紀曾被英國清教徒統治的美國麻州劍橋市。

但是,這和生活在 21 世紀的我們,又有什麼關係呢?

從小說到現實——美國墮胎法案之爭

2022 年 5 月,《Politico》獨家揭露美國最高法院的意見草案,指出大法官有意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的裁決,不再由聯邦憲法保障墮胎權。消息一出,隨即引發示威遊行,眾多反對者聚集在最高法院,高舉標語、吶喊「我的身體,我的選擇!」(My body, my choice!)等口號。

2019 年 5 月在明尼蘇達州舉行的停止墮胎禁令(Stop Abortion Bans)集會上,婦女們高舉「My body, my choice!」的標誌。圖/Wikipedia

6 月 24 日,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票數推翻兩案,示威遊行越演越烈,就連拜登都表示此舉讓美國倒退 150 年。但這個判決為何能掀起如此軒然大波?美國墮胎權紛爭持續五十餘年,這次跟以往有什麼不同?接下來,就讓我們回顧 1973 年的〈羅訴韋德案〉、1992 年的〈凱西案〉,以及 2021 年的〈心跳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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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訴韋德案

1969 年,21 歲的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意外懷上第三個孩子。她當時未婚、失業、飽受重鬱症折磨,於是萌生墮胎念頭。當時的德州法律幾乎禁止任何形式的墮胎,於是諾瑪謊稱遭到強姦,希望能夠合法墮胎。然而,諾瑪無法提出遭到強姦的證據,因此診所和醫院拒絶為她做墮胎手術。

1970 年,諾瑪透過律師琳達.考菲(Linda Coffee)和莎拉.威汀頓(Sarah Weddington)的協助,使用化名「簡.羅伊」(Jane Roe)起訴了代表德州的達拉斯檢察官亨利.韋德(Henry Wade),指控德州法律侵犯了她的隱私權。

1989 年,諾瑪.麥考維與律師的合照。 圖/Wikipedia

1973 年,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德州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也就是「禁止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的條款。

另外,聯邦最高法院還提出「三階段標準」(trim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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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第一孕期,也就是第 1 至 12 週,胎兒不具備母體外存活的能力,因此州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墮胎。
  • 在第二孕期,也就是第 13 至 28 週,墮胎對母體的風險提高,因此州政府得以保護孕婦健康為由,設下限制墮胎的規定。
  • 在第三孕期,也就是第 28 週後,胎兒始具備母體外存活的能力,因此州政府得以全面禁止墮胎,危及孕婦生命的特殊情形除外。

簡單來說,當時的最高法院認為德州禁止墮胎的法規違憲,因此裁定諾瑪.麥考維勝訴。

從此,各州訂定的反墮胎法,幾乎都被裁定違憲而不能實施,羅訴韋德案成為墮胎權的保障。然而,紛爭並沒有就此打住,反而越演越烈,比如 1992 年的〈凱西案〉便推翻三階段標準,並且提高墮胎難度,要求孕婦必須取得監護人或配偶同意,才能委託合法醫療機構執行墮胎手術。

凱西案與心跳法案

凱西案的全名是〈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這項 1992 年的判決推翻了「三階段標準」,不再以孕期作為是否能夠墮胎的依據;另外,只要墮胎法令沒有對孕婦造成「不合理負擔」(undue burden),就可以施行。因此,保守派掌權的州便能以「保障生命健康」為由,提高墮胎診所的審核標準。

凱西案的判決推翻了「三階段標準」,不再以孕期作為是否能夠墮胎的依據。 圖/envato

此後,保守州積極阻礙墮胎,2021 年德州的〈心跳法案〉(Texas Heartbeat Act)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醫界普遍認為懷孕早期不確定性高,通常要等到第九到十二週,才有辦法確認,但這項法案認為胚胎在第六週就有了「心跳」,可被視為獨立的生命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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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懷孕六週後墮胎就等於殺生。就連遭遇強暴、亂倫等犯罪行為而懷孕的女性,都無法申請墮胎。

除此之外,針對鼓勵孕婦墮胎的親友、實施墮胎手術的診所和醫生,甚至是載送孕婦前往診所的計程車司機等人,都有可能被起訴求償至少 1 萬美元(約 30 萬新臺幣),可說是非常嚴苛的反墮胎法。

法案實施迄今,鄰近德州的奧克拉荷馬州墮胎人數增長約 133%,新墨西哥州墮胎人數也增加約 67%。可是,既然最高法院知道,推翻羅訴韋德案可能造成民眾處境艱困,為何依然決定這樣做呢?

最高法院推翻兩案的理由

在今年 5 月洩露的意見草案中,保守派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認為凱西案必須和羅訴韋德案一併推翻,因為凱西案沿用了羅訴韋德案的基調,認為美國憲法確實有保障墮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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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阿利托在判決書中寫道:「〈羅訴韋德案〉打從一開始就大錯特錯」(egregiously wrong from the start),而且「理據薄弱(exceptionally weak)」。

保守派法官遵行「原旨主義」(originalism),也就是說,他們依據憲法條文的含義來解釋憲法,而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障的隱私權並沒有提到墮胎,故不應濫用司法權力,擅自延伸解釋。

此外,阿利托也指出,墮胎曾經在每個州都是犯罪行為。比起保障婦女的生育權與身體自主權,限制墮胎、保障胎兒生命權,才是歷史上更普遍的現象。簡單來說,墮胎權並沒有植根於美國的歷史與傳統,因此無法受到憲法保護。

這項判決帶來哪些影響與衝擊?

判決出爐前,美國共有 13 州設有程度不一的「觸發法」(trigger law),只要羅訴韋德案被推翻,各州就可以自由頒布墮胎禁令,並且使其即刻(或在 30 日內)生效。比如現在的密蘇里州,進行墮胎手術的醫師可判處 5 至 15 年的監禁,連同執照一併吊銷。另外,其他一些保守州的墮胎禁令也將陸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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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估計,美國共有 26 個州已經(或有意)頒布墮胎禁令。圖/Center for Reproductive Rights

雖然孕婦依然可以網購墮胎藥,或是跨州進行墮胎手術,但對於 20 多歲的年輕女性、經濟弱勢、和少數族裔而言,影響更甚,因為這些族群佔了墮胎的多數。美國明德大學(Middlebury College)經濟學教授梅爾斯(Caitlin Myers)表示,這些州的墮胎禁令可能影響上千萬美國女性,造成每年有 7 萬 5000 名孕婦無法墮胎,連帶導致與懷孕相關的死亡率提高 21%

推翻羅訴韋德案後,下一步是什麼?

5 月迄今,美國各地的示威遊行未曾停歇。

即使如此,保守派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仍進一步指出,1965 年廢除避孕禁令的〈​​格里斯沃爾德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2003 年廢除同性性行為禁令的〈勞倫斯案〉(Lawrence v. Texas),以及 2015 年促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奧貝格費爾案〉(Obergefell v. Hodges),也都是依據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做出的判決,因此都應該比照辦理,重新搬上檯面審視。

墮胎法案或許只是個開始,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法案被重新檢視。 圖/enva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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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墮胎除罪:21 世紀的澳大利亞 新南威爾斯州
胡中行_96
・2022/06/30 ・5942字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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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2 年 6 月 24 日,美國最高法院推翻 1973 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將規範墮胎的權力釋回各州政府。[1] 遠在南半球的澳洲,也曾因為缺乏聯邦裁決,而導致各州女權差異有世紀之別。本文從幾個案例故事,貫串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墮胎史,淺談醫療服務與法律保障,對意外懷孕婦女的身心影響。

  

1950 – 1965 年的澳洲保險套。圖/Powerhouse Museum
1965–1970 年的澳洲保險套包裝。圖/Powerhouse Museum

  

她當年 15 歲,第一次交男朋友。每當他們享受性愛的時候,她的男朋友都會戴保險套。[2]

除了那一次。[2]

沿用英國殖民時期留下來的刑法,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墮胎在澳大利亞各州都是違法的。1970 年代維多利亞州的鄉間,藥局和超商並不販售驗孕棒。發現月經沒來的珍妮絲(Janice,化名),唯一的選擇是去婦產科檢查。然而,一旦讓醫師得知她懷孕,依法她就得被迫生下孩子。她聽過其他女孩的故事,自己絕不想落得那般下場。[2] 當時,維多利亞與新南威爾斯二個州,才剛分別在 1969 和 1972 年由法官認定醫師得以在「特殊情形」下協助孕婦墮胎。前者允許以孕婦的身心狀況不佳為前提,後者則加上經濟因素的考量。[3] 這些判例從此為墮胎開啟了一扇人道後門,但模糊的定義仍使其見不得光,醫病權益也都缺乏確切的保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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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懷孕在 1970 年代,無疑是天大的醜聞。珍妮絲從事護理工作的母親帶著她,避開信奉天主教的男性家庭醫師,用假名隱匿身份,去隔壁小鎮的診所確認懷孕的事實。該小鎮醫師提供了她們一名雪梨密醫的資訊。接著,她的母親提出三個遠離維多利亞州,以維護名譽的解決方案:[2]

  1. 飛到倫敦墮胎。
  2. 住在雪梨的中途之家直到分娩。
  3. 找雪梨的密醫墮胎。

  

1967年英國《墮胎法令》。圖/Wikipedia

  

英國於 1967 年通過的《墮胎法令》(The Abortion Act),規範墮胎手術的場所和從業人員,自此英國的合法墮胎率急速攀升。[5] 相較於澳洲缺乏管理的非法診所,去倫敦無疑是對珍妮絲來說較為安全的選擇,也是她母親第一個想到的方法。然而,出國的計劃過度昂貴,因此珍妮絲的母親轉而尋求跨州的醫療資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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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爾斯州的首府雪梨,當時有一家天主教教會創辦的中途之家,專門收容年輕的未婚孕婦,以避免她們令家族蒙羞。女孩們在那裏從懷孕住到分娩,然後她們的嬰兒就會被強制送養。醫師每個月都會到中途之家,執行身體檢查。「我曉得他們在幹什麼勾當」,珍妮絲聽那裏回來的女孩說醫師會藉機性侵孕婦,但誰也沒有證據。當然在那裏工作的修女不會相信她們的抱怨,因為這是未婚懷孕的「壞女孩」,在批評願意奉獻自己時間行善的「好醫師」。[2]

眼見前二個方案都不可行,珍妮絲的母親祭出最後手段:約莫在確定懷孕的第三天或第四天,她帶著女兒飛去雪梨找密醫。這一舉不僅違法,還賭上了她和那名維多利亞州小鎮醫師的職業生涯,因此她告誡珍妮絲:「萬萬不得告訴任何人。」抵達雪梨後,她們先暫住在珍妮絲母親的友人家中,然後就去拜訪密醫。[2]

  

1975 年維多利亞州首府墨爾本的女權運動,標語的關鍵字包括:同性戀、性別歧視、女人和子宮。圖/Macquarie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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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來到二十一世紀,時年 24 歲,住在新南威爾斯州的席夢(Simone,化名)懷孕了,但不想要小孩。她上網查詢婦產科資訊。[6] 儘管自 1970 年代起,新南威爾斯州就出現願意為孕婦墮胎的醫師,席夢卻驚訝地發現墮胎的行為,在該州依然違法。[6, 7] 根據 1900 年立定的刑法,以藥物或器材墮胎的孕婦與協助她的人,會被處以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供應藥物和器材的知情者則為 5 年。[8] 她腦中浮現美國影集裡反墮胎的抗議人潮,想像自己要突破重圍才能進婦產科診所,心裡萬分焦慮。[6]

當時的社會氛圍和席夢在尋找的墮胎診所,實際上究竟長得什麼模樣?筆者在 2010 年代中期,曾於雪梨擔任派遣護理師,到各醫療院所遞補臨時的人力空缺。有天接到印度裔的主管來電,詢問筆者是否能去一家「私人診所」接早班。主管照常規提供時間和地點等資訊,說明薪水優渥,但又神祕兮兮地不願詳述工作內容,只說會基本護理技巧即可。(現在想起來,主管的作法應該算是教唆犯罪…)

  

雪梨「私人診所」導覽短片。來源:The Private Clinic on 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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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記得那天大清早,在雪梨市中心的住商混合區,手機導航明確地指向一間沒有招牌的建物。門口站了個面色凝重的老婆婆,身上吊著夾板廣告牌(sandwich board)。由於擔心遲到,筆者沒多留意夾板上的抗議標語,就直接進了大門,所幸沒遭到言語或肢體攻擊。這間真的就叫做「私人診所」(the Private Clinic)的醫療單位,裡頭窗明几淨,和一般外科診所沒兩樣:有掛號批價櫃檯、等候區、開刀房和術後恢復區等空間。[9] 一名正職員工問:「會用超音波機器吧?」筆者正想回答自己操作過「膀胱超音波」(bladder scan,腹部超音波的一種),才發現對方指的是「陰道超音波」(transvaginal scan,又稱endovaginal scan),旁邊還擺了些手術用具。

原來是墮胎診所啊!

左排的側視圖中,可見二種針對骨盆的超音波:從體外進行的腹部超音波(transabdominal scan),觸及範圍涵蓋(褐色的)膀胱和(粉紅色的)子宮等器官;而陰道超音波則以探棒直接插入體內,迫近子宮。右排是從這二個不同視角,所拍攝到的超音波影像。[10] (有些檢查要求喝水灌滿膀胱,有的則必須事先排尿,所以圖中的二個膀胱大小不同。不過,這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

圖/參考資料 10

同樣都是違法,在 1970 年代的墮胎診所外,就不會有反墮胎的抗議老婆婆,因為從外觀上完全看不出那是對外開放的執業單位。珍妮絲與母親走進一棟普通的透天厝,醫療人員向她們詢問背景資訊,然後珍妮絲就被單獨帶進後面的房間。裡頭有手術檯、醫療器材以及高架照明,儼然是間開刀房。儘管與墮胎手術的需求無關,珍妮絲被命令把衣服全部脫光。一名護理人員對她說:「這就是蕩婦應得的教訓。」珍妮絲感到羞愧萬分。[2]

相較之下,二十一世紀的墮胎服務中,帶給孕婦極大恐懼的程序,竟是術前諮詢。在與診所醫護對話的過程中,沒有人向席夢提及墮胎在新南威爾斯州的法律問題,但她隱約知道對方正從她的口中尋找特定答案。席夢認為醫護對她極度不信任。她非常擔心自己若是說錯了話,就無法墮胎。然而,醫護人員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他們必須極力撇清法律責任。[6] 2006 年的時候,有位醫師就是因為無法證明自己曾親自產檢,並詢問某孕婦想墮胎的目的,而被最高法院判刑。[11]

同時期住在當地的法蘭姬(Frankie,化名),也有與席夢類似的經歷。她在 27 歲的時候,告訴墮胎診所的員工:「我太年輕,還沒準備好要養小孩。」這個理由不被接受,於是她換別的說法:「我太年輕,尚無穩定工作。」對方馬上認定她處於「經濟弱勢」,因此得以合法墮胎。[6] 如此的現象在該州並非罕見:設有官方網站的墮胎診所公開營業,以州政府公告的懷孕 20 週為上限,常態性地遊走於灰色地帶,這使它們在法律上的定位更加令人費解。[7] 直至 2019 年,七成六的當地人不曉得墮胎違法,而七成三的人覺得應該除罪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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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術前諮詢與所有前置作業都完成,墮胎手術便正式開始:1970 年代簡陋的開刀房裡,全裸的珍妮絲躺在手術檯上。護理人員帶著輕蔑的笑容按住她的上半身,男性密醫將某個東西塞入她的下體。不像中途之家的醫師那樣強暴未婚孕婦,她意識到…密醫正用工具侵犯她!同時,護理人員不斷地喚珍妮絲為「蕩婦」。[2]

原來這才是所謂「蕩婦應得的教訓」。她現在只想要找母親。[2]

珍妮絲開始哭泣:「我不會再犯了!我這輩子再也不從事性行為了!請停止…」突然,密醫向她扎了一針,珍妮絲昏了過去。再度醒來的時候,她仍全裸躺在手術檯上,全身痛楚,頭腦暈眩。密醫沒有給她任何藥物,連一點止痛劑也沒有。護理人員叫她穿上衣服,出去找母親。[2]

珍妮絲只覺得想死。[2]

幾十年後,在 2010 年代中期的雪梨所進行的墮胎手術,就完全不是這麼回事了:開刀房裡,會有外科醫師、麻醉醫師以及護理師。孕婦躺上手術檯後,接下來的程序幾乎都是在麻醉下進行。筆者記得當時合作的醫師們動作十分熟稔,偶爾會在孕婦昏迷時,閒話家常。他們一個早上開好幾台刀,多數人都是來墮胎的,聽說其中有幾名常客。不過,也有一、二個只是來安裝體內避孕器。有些女孩神情憂傷,有的則是在麻醉退去後,猛然坐起大罵髒話,大概是在發洩心中的悲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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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私人診所」官網的術後注意事項,開完刀當天麻藥尚未全退,所以絕對不能開車和簽署法律文件。醫師會開抗生素 azithromycin 藥丸(如圖)預防感染,視情況也可能外加止痛藥。術後二週內,不得性交、泡澡、游泳、灌洗陰道和使用棉條。若之後陰道輕微出血或腹部痙攣,建議至藥局購買 ibuprofenmefenamic acidnaproxen 等口服藥物。對這種疼痛來說, paracetamol 與 codeine 的效果較差。如果有腹部劇痛、大量流血(一天用超過五片衛生棉)或是發燒等症狀,最好致電診所諮詢。[9]

圖/Health Direct

珍妮絲隨母親從新南威爾斯返回維多利亞州之後,身體逐漸恢復,但心底卻有難以抹滅的創傷。她與男友分手,繼續完成學業,一直到上大學後才再次與別人發生性關係。爾後她在維多利亞州的首府墨爾本看心理師和精神科醫師,被診斷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關於密醫的侵犯行為,「我從沒告訴任何人,連母親都不知道。」珍妮絲事後回憶,因為一切都是違法的,所以也無從追溯起。[2]

  

21世紀新南威爾斯州首府雪梨,支持墮胎除罪化的抗爭。圖/RACGP

  

2019 年,做為全國最後一個墮胎違法的州,新南威爾斯州議會如火如荼的修法辯論,攻佔了聯邦新聞版面。[13] 許多曾經墮胎的婦女紛紛站出公開自己的罪行,挑戰公權力,響應「逮捕我們」(#ArrestUs)抗議運動。[14] 同時,數以千計的反墮胎人士,在州議會外抗議。[15][註1] 時隔將近半世紀,珍妮絲早已撇開過去,擁有新的人生:她在墨爾本從事照顧問題青年的工作直到退休,身旁還有愛她的丈夫與兒孫。珍妮絲其實無須沾染隔壁州的紛擾,但是「我想為那些無法幫自己發聲的女孩們站出來」。受到「逮捕我們」運動的啟發,她接受澳洲女性新聞網站的訪問,講出自己墮胎的遭遇。[2] 同年,澳洲各大媒體大肆報導這類故事,不僅綠黨女性議員公開分享自己的親身經歷,連保守派自由黨的女性州長都不顧黨內分歧,力挺墮胎除罪化。[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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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威爾斯州在 2019 年 9 月 25 日通過了《墮胎改革法案》(Abortion Law Reform Act)。[18, 19] 新法將墮胎的週數上限從懷孕 20 週提高至 22 週,超過 22 週的孕婦若想合法墮胎,則須二名醫師同意。[20] 119 年來受刑法限制,而不得行使的女權,終於獲得保障。[18][註 2]

  

備註

  1. 以往反墮胎人士也會聚集在墮胎診所外面抗議,但自從 2018 年 6 月新南威爾斯州議會通過《公共衛生修正案:生殖健康診所的安全通道》(Public Health Amendment: Safe Access to Reproductive Health Clinics),他們就不得在診所方圓 150 公尺內活動。[21, 22]
  2. 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的新法通過後,雖然墮胎已經除罪化,但還是有許多門檻造成孕婦無法使用合法的墮胎服務。根據地方性媒體報導, 2020 至 2021 年在州立醫院生產的總花費約為澳幣 4,652 元,澳洲的全民健康保險(Medicare)會全額給付。若是去私人診所墮胎,費用則依懷孕週數和生理情況而定,從澳幣 400 元到 1,500 元不等,必須自費。一旦有孕婦因為負擔不起而放棄墮胎,又得籌措每週澳幣 170 元,或 18 年總共 15 萬 9 千元的鉅額來扶養小孩。[23]這無疑使有經濟困難的孕婦,陷入兩難的處境。

  

  1. 美最高法院推翻歷史性裁決 終結墮胎權憲法保障(中央社,2022)
  2. Janice had an illegal abortion at 15. To ‘teach her a lesson’, the doctor added a ‘punishment’. (Mamamia, 2019)
  3. Still keeping women out: a short history of Australian abortion law (The Conversation, 2013)
  4. Abortion in Australia – What Does the Law Say? (Sydney Criminal Lawyers, 2013)
  5. Sheldon S, Davis G, O’Neill J, and Parker C. (2019) ‘The Abortion Act (1967): a biography’. Legal Studies, 39, pp. 18–35
  6. LaRoche KJ, Wynn LL, and Foster AM. ‘We have to make sure you meet certain criteria: exploring patient experiences of the criminalisation of abortion in Australia’. Public Health Research and Practice, 31 (3).
  7. Abortion has been decriminalised in NSW, and here’s what will actually change (SBS News, 2019)
  8. Legalise Abortion Now! (Sydney Criminal Lawyers, 2016)
  9. The Private Clinic (2022)
  10. Gynecologic Concepts (Radiology Key, 2016)
  11. Abortion in Australia – What Does the Law Say? (Sydney Criminal Lawyers, 2015)
  12. Barratt AL, McGeechan K, Black KI, Hamblin J, and de Costa C. (2019) ‘Knowledge of current abortion law and views on abortion law reform: a community survey of NSW residents’. 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43 (1): pp. 88-93.
  13. Abortion in Australia, explained: from the law in each state, to how much it costs. (Mamamia, 2019)
  14. Arrest Us on Facebook (2019)
  15. Anti-abortion groups rally after decriminalisation bill delayed until September (The Guardian, 2019)
  16. Exclusive: Australian MP shares her abortion story as historic bill is debated in NSW Parliament (SBS News, 2019)
  17. NSW abortion bill passes first hurdle in late-night sitting (The Guardian, 2019)
  18. Abortion decriminalised in NSW after marathon debate (The Guardian, 2019)
  19. Abortion Law Reform Act 2019 No 11 (NSW Legislation, 2019)
  20. NSW abortion law: doctors say last-minute changes ‘unnecessary’ but manageable (The Guardian, 2019)
  21. Public Health Amendment (Safe Access to Reproductive Health Clinics) Bill 2018 (Sharpe) (Parliament of New South Wales, 2018)
  22. Abortion clinic ‘safe access’ zones set to shake up a quiet Albury street as NSW bill passes (ABC News, 2018)
  23. Abortion ‘practically out of reach’ for many South Coast women (Illawarra Mercur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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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中行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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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澳洲臨床試驗研究護理師,以及臺、澳劇場工作者。 西澳大學護理碩士、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戲劇學士(主修編劇)。邀稿請洽臉書「荒誕遊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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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已婚女性墮胎需要經過配偶同意嗎?|【科科齊打交】
活躍星系核_96
・2020/12/14 ・2805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SR值 577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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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編按:【科科齊打交】是我們網站改版過後,希望可以與大家一起進行的全新對話形式。

我們相信《反智》一書中所說的:「不能驗證的想法,不是科學,而那些禁不起研究測試的想法,應該被駁回。

因此,我們期望能在關注議題時透過蒐集多方觀點、積極辯證,同時提出可經測試的想法,進而達成較為合理的詮釋。泛科學編輯部會盡力蒐集資料,提供可以協助討論的科學內容,非常期待能夠塑造一個開放與理性討論的空間。

現在,我們想邀請你,在閱讀完相關內容後,在此文底下留言,與我們分享你的想法!告訴我們:你認為已婚婦女墮胎需要配偶同意嗎?為什麼?

May the knowledge be with us.

所以說,墮胎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大家想到墮胎,腦中很容易浮現國高中時期老師給我們看過的驚悚墮胎影片,或是聽過恐嚇意味濃厚的「嬰靈」傳說。

然而,墮胎真的是一件這麼「可怕」的事情嗎?

並不是的。如果能選擇合法的醫院,並且進行充分的準備,同時符合可墮胎之孕期,那麼,墮胎其實是安全的。現代合法墮胎的死亡風險比例其實並不高,手術流產中可能導致的子宮穿孔、術後感染等等嚴重併發症的發生率都小於 1%。

如果在充分準備下進行合法墮胎,其實墮胎是安全的。圖/Pixabay

在手術之外,我們也可以利用藥物進行墮胎,藥物人工流產最常使用的藥劑之一是「RU-486」,可防止子宮內膜細胞獲得黃體素,進而達到終止懷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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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手術則是經由「真空吸引術」來去除胚胎、胎盤與子宮內膜組織,或是用「子宮擴除術」來擴張子宮頸,再用刮除術或其他手術方式來移出子宮內的胎兒。(也就是影片中較常看到的情節)

如果是在懷孕早期所進行的墮胎,幾乎沒有長期的身體與心理風險,而影響墮胎安全性的最大單一因素是孕齡。

全球每年約有 5、6 千萬的婦女經歷墮胎,而台灣近年墮胎人數約落在每年 18 至 19 萬人次間。

女性會選擇墮胎的原因非常多元,除了與年齡、生育計畫等等因素有關,也會受到社會、經濟、伴侶關係與健康等等面向影響。其中,也有女性表示自己並不想成為單親媽媽或是與伴侶間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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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與墮胎的關係?

根據一項 2011 的美國研究調查,在蒐集了 9 千多位女性的數據後,他們發現,絕大多數的男性伴侶都知道,並且支持女性的決定。另一方面,如果無交往關係,可能較難以告知,而曾經歷伴侶暴力行為的女性,則獲得最少支持。

根據 2011 年的美國研究,其實很多男性伴侶知情並支持女性的決定。圖/Pixabay

國內曾有碩士研究在透過文獻分析與質性訪談梳理配偶同意條款對女性生育自主權之影響,其中曾提及在生理性別差異下,孕期中「可能產生劇烈孕吐、子宮外孕、葡萄胎、胎盤前置、妊娠毒血症、高血壓、糖尿病、胎死腹中、早產、自然流產、羊水栓塞、難產、產後出血等併發症,較嚴重者甚至可能會造成孕婦的生命危險……這些都是男性所無法想像及體會」。

墮胎需要配偶同意嗎?從法律來看

根據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的第 9 條規定,如果孕婦本人或配偶有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或是因為強制性交而懷孕,可以依照意願進行人工流產,然而,在這些情況之下,卻存在「但書」。

但書是這麼寫的:有配偶者,如果依照這些規定進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那麼,何時才能不需配偶同意呢?除非他生死不明、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換言之,只要配偶身心狀態許可,那墮胎都得經過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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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項規定,行政院曾在 101 年元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上路後,指出這種條文已違反公約中「要求各項保健服務尊重婦女人權,包括自主權、隱私權、保密權、知情同意權和選擇權」的訴求,並要求修正。

一般民間也有些觀點同樣反對這項規定,像是近期剛獲得衛福部回應的「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提案,獲得了七千多個附議,其中不少意見提到了對於身體自主權的重視,強調「我的子宮是我的子宮」,已婚懷孕婦女應可針對自己的身體做出判斷與決定。

目前關於已婚女子墮胎是否需要配偶同意權的提案已通過並獲得回應。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墮胎需要配偶同意嗎?從各方觀點來看

長年致力於哲學普及的作家朱家安則在文章中表明自己的立場,認為女人可以墮掉男人的受精卵,「因為就算假設男人擁有受精卵,他們也不擁有『懷孕服務』。」他也提到以停止懷孕的權利增加女性身體自主,有助情投意合的婚姻更易成立、減少疑慮,進而讓知情同意後出生的人增加。

針對生育方面的共識與溝通,Queerology 專欄作家 V 太太則於臉書上寫出了女性在其中可能遇到的困境:「在婚姻裡受暴的女性,她可能不願意在暴力關係裡養育子女、可能向伴侶提出中止懷孕的想法會讓她遭受更多暴力,或者這個懷孕本身就是暴力虐待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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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推廣經濟學科普的粉絲專頁認為本次提案是在偷換概念,「因為真正的爭議並不是在於子宮的所有權是誰的,而是在於「受精卵」的所有權是誰的。」

而自由時報的報導,則呈現了強烈反對廢除配偶同意權的意見,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執行長陳清龍認為,若修法通過,就是政府帶頭破壞婚姻、倫常、家庭和諧。認為孩子是夫妻雙方親密行為後的結晶,主張既是夫妻共同造成的結果就該一起承擔,他說即使太太外遇懷孕想墮胎,也絕對要跟丈夫坦承討論,「這樣才不會破壞家庭和諧。」

各位科夥伴們又是如何看待墮胎決定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關係呢?你認為配偶該不該擁有墮胎同意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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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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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active galactic nucleus, AGN)是一類中央核區活動性很強的河外星系。這些星系比普通星系活躍,在從無線電波到伽瑪射線的全波段裡都發出很強的電磁輻射。 本帳號發表來自各方的投稿。附有資料出處的科學好文,都歡迎你來投稿喔。 Email: contact@pansci.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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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殺人有罪,避孕是不是也有罪?——《機器人會變成人嗎?33 則最令現代人焦慮的邏輯議題》
PanSci_96
・2020/02/13 ・2599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SR值 507 ・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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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彼得.凱夫(Peter Cave);譯者/丁宥榆

我遭受到嚴重的歧視。

我是誰?我是你幾年前、去年或一會兒之前,在你不肯發生性行為,或採取避孕措施時沒能創造出的那個人。有千千萬萬個像我這樣的人,全都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你們這些被生下的幸運兒,把人類生命價值講得頭頭是道,盡最大努力使人好好活著。你們建立法律系統、道德壓力、制衡原則,好保護人類不被殺害。

你們發明醫院、疫苗接種、篩檢計畫,建立安全網、健康法規、男女保健診所,為的都是協助生命延續。一聽到殺嬰、殺幼童、殺嬰兒,幾乎人人為之震驚。

殺一個快出生的胎兒,與殺一個剛出生的小嬰兒,在道德上到底有什麼差別?圖/RitaE@Pixabay

大部分人對於晚期墮胎都十分反感。你們倒是說說看,殺一個在子宮裡快要出生的胎兒,與殺一個剛出生的小嬰兒,在道德上到底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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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胎和謀殺是一樣的嗎?

你們當中有些人認為,就道德上來看,墮胎與謀殺無異。若晚期墮胎等同殺嬰,為道德所不容,那更早一點的墮胎呢?再更早呢?

如果一天一天倒數回去的話,一個十六週大的胎兒跟十六週少一天的胎兒,於道德上有什麼不同?再小一天呢?用這種方式來思考,再小一天、小一天,直到受孕的那一刻。

受孕!這就是差別所在啊。受孕之前,是不存在所謂成長為人的個別實體的。一個潛在的人根本不存在。卵子要受精才有發展為人——擁有感情和智力、有愛與慾望的可能性。

我要控告你們是「唯距離主義者」和「唯數目主義者」,要不是哲學家對以下這個詞的理解很奇怪,我本來還要說「唯物主義者」。

是沒錯,卵子和精子在受孕之前是有點距離(在結構和物質上都相隔甚遠),但那是數量和地理上的事實,關道德什麼事?雖然兩個是不同的元素,不代表它們不可能變成一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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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子和精子不是真的長這樣) 圖/GIPHY

的確,我們無法預先判定游向那個卵子的眾精子中,誰會率先使卵子受精,這裡指的是將發展為胚胎、胎兒、嬰兒、小孩、大人的那一個卵子。

可是毫無疑問,在受精之前一定存在那個特定的精子,我們叫它「精姆斯」好了,它最終將與特定的一個卵子結合,假設叫「卵薇娜」。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受精卵不會出現。

每當(不管是什麼時候)各位進行安全的性行為時,就是在阻止精姆斯和卵薇娜在一起,也就無法產生受精卵,更無法長成胎兒、嬰兒、孩童,也不會有各位如此珍惜的大人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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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殺人有罪,避孕是不是也有罪?

為了直達問題的核心,我們來討論剛出生的嬰兒吧。畢竟上述問題太好回答。有人會說,人都有求生意志,但是還沒生出來的人不會有需求——好吧,是還沒有需求。

殺嬰有什麼不對?若答案只是「剝奪他往後的人生」,那麼在道德上來看墮胎也不對,因為一旦墮胎,往後他可能成為兒童、大人的人生也沒了。

如果,殺嬰與墮胎錯在於剝奪一個本來會有未來的人,那麼避孕、甚至於禁慾等諸如此類的行為同樣不對。圖/freestocks.org@Pexels

如果一開始避孕成功,就阻止了胎兒的形成,胎兒就不能長成小孩,小孩無法長大成人,這亦是剝奪了一個未來的人生。進一步往回推,禁慾也不對喔,如此一來就不會有小孩,沒有小孩也就沒有大人。懷孕本身當然也剝奪了其他胎兒形成的機會。

這裡不是要爭論所有潛在的生命都有被創造出來的可能。

假如我們養不活孩子,創造更多的生命也不是好事。

這裡的難題在於,如果,我說如果,殺嬰與墮胎錯在於剝奪一個本來會有未來的人,那麼避孕、甚至於禁慾等諸如此類的行為同樣不對。守貞者與殺嬰者一樣可惡——至少就剝奪本來可存在的未來生命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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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們多數人卻認為下這種結論簡直是瘋了。這種似是而非的結論,讓那些誓言守貞的修士修女們一下子成了殺人兇手。

針對這個「如果」我們能怎麼想?

也許我們可以說,以下的思考本身就是錯的:殺人之所以有罪,是因為剝奪他人未來的人生。

另一個似是而非的說法是,那個人會因為失去生命而蒙受損失,所以殺人是不對的。假設有個人叫愛絲梅達,她只是個普通人,她意識到她的自我可以延續下去,若是殺了她,她的渴望、目標、意圖全部落空。

基本上愛絲梅達是想要活下去的,這就是為什麼殺害她是不對的,也是為什麼殺害真正不想活的人很可能不算錯,為什麼自願安樂死和輔助自殺應該被通過。

再者,若有一個存有(being),它沒有意識到自我可延續,於是缺乏讓那個自我延續的渴望,那麼如果用不痛苦的方式結束它的生命,便不會傷害到它。當然了,也許還會有其他很好的理由,說明殺害這樣的個體仍然是不可以,譬如可能會造成他人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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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小的嬰兒,應該也沒有自我延續意識。圖/fancycrave1@Pixabay

照這樣說來,禁慾、避孕和墮胎對那些沒能順利發育的個體,便不算是不道德行為,因為它沒有可延續下去的自我意識,意即上述這些行為並沒有對此個體造成直接傷害。沒人當真認為卵子和精子有慾望也有意圖,亦沒人當真認為胎兒有慾望及意圖。

就此而言,很小的嬰兒也沒有這樣的自我延續意識。

但是殺嬰和某些墮胎仍有可能是不對的,只要這麼做會給其他人帶來傷痛,尤其是母親。我們只是凡人,對晚期墮胎及殺嬰感到難過和痛苦是很正常的,以理智去壓抑的話,恐怕會產生不良的連鎖反應。

對於上述要我們無須擔心那些沒被創造出的人,而且覺得這樣很合情合理的這番解釋,若要做出回應的話,不妨想想這句做人的道理:「推己及人」,你希望別人怎麼待你,你就怎麼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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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來到這個世上是歡喜的(他們是這樣說啦,是不是自欺就不知道了),假如你今晚打算來做人,可能被你創造出的那個人,會因你將自己想望的對待──即被創造出來──施予他而感到開心!

所以造人算是做好事嗎?是的話,你知道今晚搭訕時該怎麼說了吧。

但是小心、小心喔,後果自負喔!

——本書摘自《機器人會變成人嗎?33 則最令現代人焦慮的邏輯議題》,2019 年 10 月,EZ 叢書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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