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四月初,彰化基督教醫院一名男護理師在路邊進行心肺復甦術,成功救活一名病患,使大家都感到驕傲,大家除了在臉書上大量轉貼之外,也把另一名在一旁協助的男護理師名字也標示上去,讓這兩名熱心的學弟有機會為醫護界低迷的士氣注入鼓勵的活力。
當晚,和同為護理師的哥兒們聊天的時候,這個話題其實都浮現在我們的心裡──畢竟台灣沒有「好撒瑪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和加拿大,此法是給對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在於使人做好事沒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就和這次二位男護理師做的一樣,我相信很多人也都會試著這麼做,但疑慮不是沒有。他複雜的心情透露著:「下次,在路邊我們還可以救人嗎?若沒有救回來,會不會被告?就算有救回來,家屬會不會因為按壓的急救所造成的外傷告我?」
回家找了找法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沒有!《護理人員法》更不會有!似乎在台灣的法條都沒有「保障施救者」的條例,反倒是常聽到對遇到緊急醫療狀況的施救者,提出告訴與罰則的法律。
「好撒瑪利亞人法」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瑪利亞人的著名比喻。全美各州都通過了自己的好撒瑪利亞人法,雖然它們各有不同,但總的來說都是要讓那些見義勇為的人,特別是醫生、護理師,在遇到緊急醫療狀況時,不會因為擔心做好事被人起訴而見死不救。
應立法保障施救者
當然,此法條在國外也不能被隨便引用,在美國一些管轄區域,「好撒瑪利亞人法」只會保護從美國心臟協會、美國紅十字會、美國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組織接受基本急救訓練和取得證照者。在其他管轄區域,只要救人者行動合理,都受此法保障。但台灣沒有這法律。眼前存在的法條似乎告訴我們:「不救路人,沒有人有錯(道德良心固然難過,但至少不用上法院);救了路人,可能連法官都說你錯!!」
以熱血男護理師為傲之餘,他眼神中的擔憂讓我們疑惑:「下回,在路邊,我們還可以救人嗎?」在此,為「好撒瑪利亞人法」請命!!也為「臨時出現緊急醫療狀況的病患」請命!懇請立法諸公們,早日完成此案立法,別讓醫療界的熱血凍結在現有法條中了!
摘自《醫療崩壞!沒有醫生救命的時代》第四章〈以刑逼民!從台大無膽法官案看醫護為何要逃離?〉。本書由貓頭鷹出版社出版,獲2012年10月PanSci選書推薦。
編輯室公告:
於102年通過的「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4-2 條」內容如下: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但這樣是否就表示救助者能受到保障呢?可以參考這幾篇精彩的討論:
◆要出手救人嗎?請先翻一下法律。
◆難怪外科醫生公開為文說他見死不救
若有任何關於此議題的想法也都歡迎提出討論,謝謝各位伙伴的指證及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