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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暴手中棍,學子身上依: 論警察打人的心理機制

活躍星系核_96
・2014/04/01 ・3464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548 ・八年級

本文由民視《科學再發現》贊助,泛科學獨立製作

420_1d0ff2b665af7dfe9b2c76a84fbeea06撰文:台大月光心理社(代表:沈伯郡、鄭澈)

前言:2014年3月24日凌晨時分,警察驅離於23日傍晚起進攻行政院與在行政院外靜坐之學生與民眾,驅離過程中引起極大的爭議,一部分的人認為警察執法過當、暴力對待民眾(以盾牌剁人、警棍用力打人),另一部分的人則認為警察作法並無不妥(學生不應該攻佔行政院)。本文將不評論對錯,希望以心理學之客觀角度分析警察攻擊行為背後原因。

首先,要問警察為什麼要打人?或說為什麼會打人? 如果我們從生理、情緒的觀點出發,推想由於部分警察是南部調往北部,一路舟車勞頓;又部分警察被迫結束休假,前來支援;再加上現場民眾與警方雙方互相挑釁的行為,使警察內心累積不少負面情緒,再碰上不肯配合驅離之群眾,在執行命令時遇上許多困難,挫折之際,於是將憤怒宣洩在對群眾的暴力行為之上。在心理學當中這被稱為「挫折侵略假說」(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人若遭受挫折時,將會攻擊無辜的人,即俗話說的「遷怒」 [1] 。在這個抗爭場面,警察把內心的挫折與壓力遷怒在抗議的群眾之上,攻擊此時就是最好的宣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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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行為學派的觀點,攻擊行為和其他行為一樣,發生頻率與結果是獲得獎賞或懲罰有很大的關聯(效果率, Law of Effect) [2]。如果警察的攻擊行為沒有遭到懲罰阻止,且警察從這個行為當中獲得攻擊性欲求的滿足(即佛洛伊德所提到的「死的本能」 [3] ),警察的攻擊行為將自然大幅度的增加,這也滿足心理學中「工具制約」(Operant Conditioning)的原理 [4]。不只如此,僅僅只是看著其他警察展現出攻擊行為,自己也可能會因此展現更多暴力行為,這就是「社會學習」(Social Learning)或「觀察學習」:僅僅是觀察就會學習,某種程度上來看其他個體是可以感同執行動作者(打人的警察)的攻擊性慾求是被滿足的 [5]。

進一步來看,警察的攻擊行為多少也與其穿制服有關。首先,充滿凝聚力的警察團體就會產生強烈的群內偏好(In-Group Favoritism),並容易認為群外(Out-Group)的人是不好的,於是警察傾向於認為抗議民眾不好,且在這個抗議的群體中不論是誰都一樣是可鄙的無賴  [6]。由於警察都穿著類似的制服,並且依規定撕去了自己肩膀上的編號(辨別個人功用),使得執行暴力行為後,其所需付的責任被分散至整個警察群體共同承擔(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 [7] ,導致警察個體在團體當中得以去個人化(Deindividualization)  [8],並且不會認為「自己」會需要付起責任;相對的,會將責任歸責於「團體」共同承擔。

心理學家Zimbardo研究結果指出:在身分被隱匿的情況下,攻擊行為會有增加的現象  [9]。此外,如果不僅匿名,同時也穿著象徵壞人的服飾,匿名攻擊行為又會增加更多。隨後他更進行了著名的史丹佛監獄實驗(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讓一群學生隨機指派,去扮演囚犯或獄卒的角色,實驗到了最後,扮演獄卒的學生會對扮演囚犯的學生進行脅迫與虐待的行為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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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佛監獄實驗

綜上先前實驗可見,當一群警察聚集又同時進一步削去個人色彩之時,其行為之執行是可以毫無後顧之憂的,更可能抱持著「反正之後算帳可能也算不太到我」、「反正做這件事情的人又不只我一個,要辦一群人的罪是有難度的」……等心態,其隨應做出來的行為是可以預見的,再加上各個穿著制服,被賦予的身分(警察、鎮暴)角色相當明確,更會使勁做出被權威上級要求做出的任何任務,當然包括:驅離民眾,然卻不會計較任何手段,因為是在群體保護之下,大家可以相擁取暖,我並不孤單。也如Gustave Le Bon在1895發表的《群眾心理學》(Psychology of Crowds)所述:因衝動、責任喪失、無理性、愚蠢之群體特質,個體於其中又因匿名、默化、暗示等因素,得表現出衝動、兇殘的反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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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權威服從研究:Milgram experiment也指出在權威的驅使下,六成半的人會服從權威,且不會顧及無辜者(受試者)生命之安危 [11] 。實驗過中,受試者會以實驗者要求之最大電壓電擊無辜的受試者,雖然其明顯知道受試者可能會受不了而受傷、痛苦。將此情況套用至鎮壓現場,鎮暴接到上命令,他們理所當然服從權威鎮壓在場的民眾,並不會顧慮到其他,畢竟他認為他終究只是服從而已,責任並不在他身上!

Milgram服從實驗
Milgram服從實驗

命令的內容也提供了警察合理化(Rationalization)  [12] 暴力行為的依據,命令內容驅離學生,其行為是依「法」行政,因此警察會認為暴力是合理的,而刻意忽略了相反的聲音:這樣的粗暴,引發流血行為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畢竟學生們終究只是躺在那邊絲毫不會造成警方人生的危險!他們會這麼做不是沒原因的,如果聽進去了相反的聲音,就會產生行為與自我之間矛盾的不舒服感受,這種感受被稱為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 [13] 。

為了避免認知失調,警察會緊抓著「依法行政」這個論點不放。進而產生更多的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 [14] ,他眼中看到的就只有自己是在「依法行政」而已。在此同時亦有另一個認知失調的例子於:當警察以暴力對待學生之後,並不會因為罪惡感而停止攻擊,反而攻擊會加劇,根據在場旁觀者之轉述,鎮暴在對那群真的不堪負荷而不支倒地之民眾進行驅離時,嘴裡都會碎念道;「再假裝阿」、「再裝死阿」,這是因為如果其不這麼想,並停手去關心傷患,他將會被自己的罪惡感所吞噬,更會因罪惡感而認為自己是壞人,進而產生更嚴重的認知失調,然而,又為了避免認知失調,其又會傾向於認為對方是壞的、受處罰應得的,又進而將對方去人性化(Dehumanizing) [15] 。這被Davis & Jones的實驗證明:讓實驗參與者說出某人的缺點之後,參與者之後就會認為該某人是負面可鄙的。

總結來說,整個行為可以回到Bandura在2004所提:「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將逐漸掌握該團體或社會之道德準則。為了維持團體的人際,個體用約束力來控制自身的行為,以避免違背道德標準,違犯之際,雖然不會受到強制力懲處,但隨之而來的卻是強烈的罪惡感。因此,個體會限制自身的行為已符合內在道德標準;此自我約束力更在殘暴行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然他亦指出,此約束力能選擇性地被執行,使得一些違反道德標準(殘暴鎮壓)等行為有機會被展現。這種打破原本被限制行為之障礙的歷程稱之為「道德分離(moral disengagement)」,主要透過三步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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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辯護(Moral Justification):改變自身對事件的解釋或評價,以便之後再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執法過當的鎮暴或警察替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可以直接自身進行辯護,亦可從「團體」觀點進行。

二、責備受害者(Blaming Victims):藉著責備、汙名受攻擊者,得以認為那些人本應該受到懲罰,讓自己更能接受去攻擊這樣一個行為事實。認為學生或群眾是因為自己的所作所為違法(攻佔行政院)而被攻擊是罪有應得。

三、汙名化受害者(Dehumanizing Victims):一般情況下,人們是很難對被自身所認同的人痛下毒手的!但是對一個被去人性化或汙名化的人則可以攻擊得泰然自若,當鎮暴彼此在溝通時都稱呼靜坐的群眾為「暴民」之時,這些群眾不再受「學生」、「社會大眾」如此人性的觀點所看待,使得暴力尾隨至。Wasmund早在1986就說過:「藉著宣稱敵人的非人性,否認其為人之本質,伴隨之道德顧慮及自然消除」 。因此,對非人性的「暴民」實施殘暴、流血的鎮壓驅離也就是順理成章、無罪惡感之事了 [16] 。

最後,我們應該要以何種角度來觀看警察打人這件事情?我們不能草率的給予褒貶,而要深入的明白事件背後的因果關係才能夠據此下一個結論,這篇文章以心理學的觀點來說明暴力行為背後的真正原因,在透澈原因之後才有評價的可能,也就是說:心理學負責還原真相,其餘的留給歷史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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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 — Wikipedia
  2. Law of effect — Wikipedia
  3. Death drive — Wikipedia
  4. Operant conditioning — Wikipedia
  5. Observational learning — Wikipedia
  6. In-group favoritism — Wikipedia
  7. 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 — Wikipedia
  8. Deindividuation — Wikipedia
  9. Philip Zimbardo — Wikipedia
  10.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 Wikipedia
  11. Milgram experiment — Wikipedia
  12. Rationalization (making excuses) — Wikipedia
  13. Cognitive dissonance — Wikipedia
  14. Confirmation bias — Wikipedia
  15. Dehumanization — Wikipedia
  16. Moral disengagement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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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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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active galactic nucleus, AGN)是一類中央核區活動性很強的河外星系。這些星系比普通星系活躍,在從無線電波到伽瑪射線的全波段裡都發出很強的電磁輻射。 本帳號發表來自各方的投稿。附有資料出處的科學好文,都歡迎你來投稿喔。 Email: contact@pansci.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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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還要更快!讓國家級地震警報更好用的「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01/21 ・2584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本文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 文/陳儀珈

從地震儀感應到地震的震動,到我們的手機響起國家級警報,大約需要多少時間?

臺灣從 1991 年開始大量增建地震測站;1999 年臺灣爆發了 921 大地震,當時的地震速報系統約在震後 102 秒完成地震定位;2014 年正式對公眾推播強震即時警報;到了 2020 年 4 月,隨著技術不斷革新,當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以下簡稱為地震中心)僅需 10 秒,就可以發出地震預警訊息!

然而,地震中心並未因此而自滿,而是持續擴建地震觀測網,開發新技術。近年來,地震中心執行前瞻基礎建設 2.0「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預計讓臺灣的地震預警系統邁入下一個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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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上網路吧!用建設與技術,換取獲得地震資料的時間

「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起源於「民生公共物聯網數據應用及產業開展計畫」,該計畫致力於跨部會、跨單位合作,由 11 個執行單位共同策畫,致力於優化我國環境與防災治理,並建置資料開放平台。

看到這裡,或許你還沒反應過來地震預警系統跟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有什麼關係,嘿嘿,那可大有關係啦!

當我們將各種實體物品透過網路連結起來,建立彼此與裝置的通訊後,成為了所謂的物聯網。在我國的地震預警系統中,即是透過將地震儀的資料即時傳輸到聯網系統,並進行運算,實現了對地震活動的即時監測和預警。

地震中心在臺灣架設了 700 多個強震監測站,但能夠和地震中心即時連線的,只有其中 500 個,藉由這項計畫,地震中心將致力增加可連線的強震監測站數量,並優化原有強震監測站的聯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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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震中心的評估中,可以連線的強震監測站大約可在 113 年時,從原有的 500 個增加至 600 個,並且更新現有監測站的軟體與硬體設備,藉此提升地震預警系統的效能。

由此可知,倘若地震儀沒有了聯網的功能,我們也形同完全失去了地震預警系統的一切。

把地震儀放到井下後,有什麼好處?

除了加強地震儀的聯網功能外,把地震儀「放到地下」,也是提升地震預警系統效能的關鍵做法。

為什麼要把地震儀放到地底下?用日常生活來比喻的話,就像是買屋子時,要選擇鬧中取靜的社區,才不會讓吵雜的環境影響自己在房間聆聽優美的音樂;看星星時,要選擇光害比較不嚴重的山區,才能看清楚一閃又一閃的美麗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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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有太多、太多的環境雜訊了,因此當地震儀被安裝在地表時,想要從混亂的「噪音」之中找出關鍵的地震波,就像是在搖滾演唱會裡聽電話一樣困難,無論是電腦或研究人員,都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才能判讀來自地震的波形。

這些環境雜訊都是從哪裡來的?基本上,只要是你想得到的人為震動,對地震儀來說,都有可能是「噪音」!

當地震儀靠近工地或馬路時,一輛輛大卡車框啷、框啷地經過測站,是噪音;大稻埕夏日節放起絢麗的煙火,隨著煙花在天空上一個一個的炸開,也是噪音;台北捷運行經軌道的摩擦與震動,那也是噪音;有好奇的路人經過測站,推了推踢了下測站時,那也是不可忽視的噪音。

因此,井下地震儀(Borehole seismometer)的主要目的,就是盡量讓地震儀「遠離塵囂」,記錄到更清楚、雜訊更少的地震波!​無論是微震、強震,還是來自遠方的地震,井下地震儀都能提供遠比地表地震儀更高品質的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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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心於 2008 年展開建置井下地震儀觀測站的行動,根據不同測站底下的地質條件,​將井下地震儀放置在深達 30~500 公尺的乾井深處。​除了地震儀外,站房內也會備有資料收錄器、網路傳輸設備、不斷電設備與電池,讓測站可以儲存、傳送資料。

既然井下地震儀這麼強大,為什麼無法大規模建造測站呢?簡單來說,這一切可以歸咎於技術和成本問題。

安裝井下地震儀需要鑽井,然而鑽井的深度、難度均會提高時間、技術與金錢成本,因此,即使井下地震儀的訊號再好,若非有國家建設計畫的支援,也難以大量建置。

人口聚集,震災好嚴重?建立「客製化」的地震預警系統!

臺灣人口主要聚集於西半部,然而此區的震源深度較淺,再加上密集的人口與建築,容易造成相當重大的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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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都會區的建築老舊且密集,當屋齡超過 50 歲時,它很有可能是在沒有耐震規範的背景下建造而成的的,若是超過 25 年左右的房屋,也有可能不符合最新的耐震規範,並未具備現今標準下足夠的耐震能力。 

延伸閱讀:

在地震界有句名言「地震不會殺人,但建築物會」,因此,若建築物的結構不符合地震規範,地震發生時,在同一面積下越密集的老屋,有可能造成越多的傷亡。

因此,對於發生在都會區的直下型地震,預警時間的要求更高,需求也更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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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心著手於人口密集之都會區開發「客製化」的強震預警系統,目標針對都會區直下型淺層地震,可以在「震後 7 秒內」發布地震警報,將地震預警盲區縮小為 25 公里。

111 年起,地震中心已先後完成大臺北地區、桃園市客製化作業模組,並開始上線測試,當前正致力於臺南市的模組,未來的目標為高雄市與臺中市。

永不停歇的防災宣導行動、地震預警技術研發

地震預警系統僅能在地震來臨時警示民眾避難,無法主動保護民眾的生命安全,若人民沒有搭配正確的防震防災觀念,即使地震警報再快,也無法達到有效的防災效果。

因此除了不斷革新地震預警系統的技術,地震中心也積極投入於地震的宣導活動和教育管道,經營 Facebook 粉絲專頁「報地震 – 中央氣象署」、跨部會舉辦《地震島大冒險》特展、《震守家園 — 民生公共物聯網主題展》,讓民眾了解正確的避難行為與應變作為,充分發揮地震警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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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地震中心預計於 114 年將都會區的預警費時縮減為 7 秒,研發新技術的腳步不會停止;未來,他們將應用 AI 技術,持續強化地震預警系統的效能,降低地震對臺灣人民的威脅程度,保障你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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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監控科技:以 2023 雪梨世界驕傲節為例
胡中行_96
・2023/03/16 ・3422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COVID-19 疫情趨緩後,各國都敞開大門,迎接國際觀光客。今年雪梨同志狂歡節(Sydney Gay and Lesbian Mardi Gras)的主辦單位,與 InterPride 合作,將活動升級為 2023 雪梨世界驕傲節(Sydney World Pride)。[1]其中最受矚目的年度大遊行,也於 2 月 25 日晚間,重磅回歸 Oxford 和 Flinders 兩街。[2, 3]

今年遊行中,率先登場的女同志團體「Dykes on Bikes」。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今年遊行的第二個隊伍,是男同志團體「Boys on Bikes」。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警察的角色

澳洲雪梨一年到頭,觀光活動難以計數。從知名的跨年煙火、國慶典禮、體育賽事、聖誕市集、繽紛雪梨燈光音樂節(Vivid Sydney)到同志狂歡節等,[4]負責維安的警察早已身經百戰,什麼場面都見過了。如果當天鬧事被逮的人數不多,他們有時還會在事後,透過新聞稿嘉勉群眾幾句。[5]雖然新南威爾斯州警察,在1978年拘捕同志運動抗爭者;但誰也沒想到他們後來化敵為友,自 1998 年起,竟每屆都組隊參加遊行。[6, 7]

2023 年面對前所未有的人潮挑戰,他們派出 900 多名員警,並與主辦單位、雪梨市政府、科技保全公司,以及州政府的觀光、交通、消防和急救等部門攜手合作。[2, 7]

曾參與 1978 年抗爭的同志乘車遊行,受到群眾熱烈歡迎。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新南威爾斯州警察今年的遊行花車。(不含背景右上的彩虹旗。)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RAMP分析

根據英國曼徹斯特都會大學(Manchester Metropolitan University)G. Keith Still 教授 30 多年的經驗,規劃大型活動時,要從 RAMP 分析(RAMP Analysis)的 4 個面向,評估群眾安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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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路線(routes):進入與離開的方向。[8]雪梨同志遊行的隊伍,一般不超出 Oxford 和 Flinders 這兩條街。[2]遊客則必定是從四面八方,逐漸湧入。
  2. 區域(areas):人群聚集的範圍。[8]當天的交通管制,擴及市中心與市郊的幾條主要幹道。[9]
  3. 動向(movement):進場及散場的時間。[8]官網號稱遊行從晚上 6 開始,預計 11 點結束。[10]實際上,觀眾提早幾個小時佔位,正式開幕的時間為晚上 7 點左右,而結束後不少人仍於附近逗留。各街道的交通管制不同,最早從下午 2 點開始,最晚至隔天凌晨 4 點結束。[9]
  4. 群眾(people):對參與群眾的了解。[8]官方預計有 1 萬 2 千 500 人和 200 多輛花車參與遊行。[10]此外,疫情解封以及世界驕傲節的國際觀光效應,勢必帶來人數龐大,而且類型多元的遊客。

此活動行之有年,遊行的路線、群眾聚集的區域,以及周邊交通管制的規劃等,多少都有參考依據。唯一可能比較難以預測的,是今年會增加的遊客。

遊行開始前,Oxford 和 Flinders 街口的人海。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散場時,尚未撤離的維安、急救、轉播和封街用車輛。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群眾與手機

為了精準掌握群眾的情形,這次遊行首度依循跨年和燈光音樂節的模式,請動態群眾測量(Dynamic Crowd Measurement)公司在遊行地點周邊,架設了臨時性的監視攝影機與手機偵測器材。[2]

  1. 監視攝影機:配合相應的軟體,從蒐集到的個體表情,例如:開心、中性、難過、生氣等,分析群眾情緒的平均值。同時,測量他們步行移動的速度[2]
  2. 手機訊號:現在幾乎人手一機,由手機通訊用的電磁波,便可推估現場人數。接受《雪梨晨鋒報》(Sydney Morning Herald)訪問的專家認為,不仰賴基地臺的技術,可以避免人數過多時,電信網絡的數據失準。動態群眾測量公司在附近店面,安裝臨時性的偵測器材。[2]
澳洲原住民團體帶了一條蛇來助興。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技職學校(TAFE)隊伍的大型人偶。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監控軟體的功能

監視攝影機蒐集到的數據,會被上傳雲端,並呈現於動態群眾測量公司設計的軟體。[11]遊行當天,由主辦單位的工作人員監控,再將必要的資訊報告給警方,以疏導聚眾。[2]下面是該公司官網,所介紹的軟體特色功能:[12]

  1. 地理空間熱區圖(geospatial heatmap):地圖以不同顏色,顯示人群的密集程度,並附帶群眾情緒和人流速度等資訊。[12]
  2. 警報程度指標(alert level indicator):將各區域的危險程度,分級且視覺化,方便監控者一目了然。[12]
  3. 區域監視(zone monitor):群眾密度、情緒和移動速率的警示程度,各區域可以分開設定。[12]
  4. 數據回放(data playback):除了即時監控,已經上傳雲端的數據,也能重新調出來檢視。[12]
  5. 通知管理(notifications manager):客製化群眾密度、情緒平均值,或移動速率等警示,以接收特定的更新資訊通知。[12]
  6. 視覺驗證(visual validator):將即時影像或地理空間熱區圖,與數據並列比較。[12]
動態群眾測量公司的軟體介紹影片,範例地圖是臨近雪梨歌劇院的環形碼頭。影/參考資料11

隱私疑慮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的 Paul Ohm 教授曾說,手機的位置,不該被視為匿名數據。試想一個人幾乎每天在住家與公司之間往返,從手機蒐集到的地理資訊,還真能推測出其身份。[13]所以,參與雪梨同志遊行的群眾,是否有個人隱私外洩的疑慮?主辦單位的發言人表示,他們單純偵測範圍內的手機數量,不包含任何個人化特徵。另外,監視攝影機不具人臉辨識功能,影像也不留紀錄,只儲存數據,因此大家不用擔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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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梨舞蹈團的遊行花車。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工人團體的遊行花車。圖/胡中行攝(CC BY-SA 4.0)

通宵達旦

遊行吸引 30 萬人聚集,[14]連總理 Anthony Albanese 也親臨現場,成為第一位參加此活動的澳洲現任元首。[3]整晚狂歡不夠,據報相關的官方派對,還續攤到翌日早晨 8 點。[14]遊行當天有 4 人遭到逮捕;而衝突過程中,1 名員警似乎斷了鼻子,另個眼睛瘀青。[7, 15]除此之外,賴在地上阻擋花車的國會議員 Lidia Thorpe,被和平勸離,並登上各大媒體。[16]新南威爾斯州警察在新聞稿中,表示滿意群眾表現,請大家在 2023 雪梨世界驕傲節剩餘的活動裡,繼續關照彼此的安全。[7]

總理 Anthony Albanese 是第一位參加同志遊行的澳洲現任元首。圖/Anthony Albanese on Twitter

  

參考資料

  1. InterPride. ‘Proud to be here – Who we are’. Sydney World Pride 2023. (Accessed on 27 FEB 2023)
  2. Grubb B. (24 FEB 2023) ‘How your phone and mood will be tracked at Mardi Gras’. Sydney Morning Herald.
  3. Anthony Albanese makes history as first sitting PM to march in Sydney’s Mardi Gras parade’. (26 FEB 2023) SBS News.
  4. Destination NSW. ‘Sydney, Australia’. Sydney.com. (Accessed on 26 FEB 2023)
  5. Police pleased with behaviour of revellers during 2022 New Year’s Eve celebrations’. (01 JAN 2023) NSW Police Force.
  6. The Age & Sydney Morning Herald. (24 FEB 2023) ‘Sydney Mardi Gras – from ’78 to World Pride’. YouTube.
  7. 45th Mardi Gras celebrated in high spirits and perfect weather’. (26 FEB 2023) NSW Police Force.
  8. Still GK. (2019) ‘Crowd Science and Crowd Counting’. Impact, 2019(1): 19-23.
  9. InterPride. ‘Sydney Worldpride 2023 Road Closures’. Sydney World Pride 2023.  (Accessed on 01 MAR 2023)
  10. InterPride. ‘Mardi Gras Parade’. Sydney World Pride 2023. (Accessed on 26 FEB 2023)
  11. Shortstories Media. (28 JUL 2022) ‘DCM/Dynamic Crowd Measurement Explainer Video’. YouTube.
  12. DCM Features’. Dynamic Crowd Measurement. (Accessed on 28 FEB 2023)
  13. Thompson SA, Warzel C. (19 DEC 2019) ‘Twelve Million Phones, One Dataset, Zero Privacy’. The New York Times.
  14. Hyland J, Pearson-Jones B. (26 FEB 2023) ‘The morning after! Mardi Gras revellers finally start heading home as the last official party ends at 8am – and there’ll be some sore heads today’. Daily Mail Australia.
  15. Sarkari K, Sciberras A. (26 FEB 2023) ‘Police praise behaviour of Mardi Gras attendees as Anthony Albanese makes history’. 9News.
  16. Hildebrandt C. (27 FEB 2023) ‘Federal senator Lidia Thorpe halts Sydney’s Mardi Gras parade with police protest’. ABC News.
胡中行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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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澳洲臨床試驗研究護理師,以及臺、澳劇場工作者。 西澳大學護理碩士、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戲劇學士(主修編劇)。邀稿請洽臉書「荒誕遊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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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暴手中棍,學子身上依: 論警察打人的心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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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_1d0ff2b665af7dfe9b2c76a84fbeea06撰文:台大月光心理社(代表:沈伯郡、鄭澈)

前言:2014年3月24日凌晨時分,警察驅離於23日傍晚起進攻行政院與在行政院外靜坐之學生與民眾,驅離過程中引起極大的爭議,一部分的人認為警察執法過當、暴力對待民眾(以盾牌剁人、警棍用力打人),另一部分的人則認為警察作法並無不妥(學生不應該攻佔行政院)。本文將不評論對錯,希望以心理學之客觀角度分析警察攻擊行為背後原因。

首先,要問警察為什麼要打人?或說為什麼會打人? 如果我們從生理、情緒的觀點出發,推想由於部分警察是南部調往北部,一路舟車勞頓;又部分警察被迫結束休假,前來支援;再加上現場民眾與警方雙方互相挑釁的行為,使警察內心累積不少負面情緒,再碰上不肯配合驅離之群眾,在執行命令時遇上許多困難,挫折之際,於是將憤怒宣洩在對群眾的暴力行為之上。在心理學當中這被稱為「挫折侵略假說」(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人若遭受挫折時,將會攻擊無辜的人,即俗話說的「遷怒」 [1] 。在這個抗爭場面,警察把內心的挫折與壓力遷怒在抗議的群眾之上,攻擊此時就是最好的宣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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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行為學派的觀點,攻擊行為和其他行為一樣,發生頻率與結果是獲得獎賞或懲罰有很大的關聯(效果率, Law of Effect) [2]。如果警察的攻擊行為沒有遭到懲罰阻止,且警察從這個行為當中獲得攻擊性欲求的滿足(即佛洛伊德所提到的「死的本能」 [3] ),警察的攻擊行為將自然大幅度的增加,這也滿足心理學中「工具制約」(Operant Conditioning)的原理 [4]。不只如此,僅僅只是看著其他警察展現出攻擊行為,自己也可能會因此展現更多暴力行為,這就是「社會學習」(Social Learning)或「觀察學習」:僅僅是觀察就會學習,某種程度上來看其他個體是可以感同執行動作者(打人的警察)的攻擊性慾求是被滿足的 [5]。

進一步來看,警察的攻擊行為多少也與其穿制服有關。首先,充滿凝聚力的警察團體就會產生強烈的群內偏好(In-Group Favoritism),並容易認為群外(Out-Group)的人是不好的,於是警察傾向於認為抗議民眾不好,且在這個抗議的群體中不論是誰都一樣是可鄙的無賴  [6]。由於警察都穿著類似的制服,並且依規定撕去了自己肩膀上的編號(辨別個人功用),使得執行暴力行為後,其所需付的責任被分散至整個警察群體共同承擔(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 [7] ,導致警察個體在團體當中得以去個人化(Deindividualization)  [8],並且不會認為「自己」會需要付起責任;相對的,會將責任歸責於「團體」共同承擔。

心理學家Zimbardo研究結果指出:在身分被隱匿的情況下,攻擊行為會有增加的現象  [9]。此外,如果不僅匿名,同時也穿著象徵壞人的服飾,匿名攻擊行為又會增加更多。隨後他更進行了著名的史丹佛監獄實驗(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讓一群學生隨機指派,去扮演囚犯或獄卒的角色,實驗到了最後,扮演獄卒的學生會對扮演囚犯的學生進行脅迫與虐待的行為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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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佛監獄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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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先前實驗可見,當一群警察聚集又同時進一步削去個人色彩之時,其行為之執行是可以毫無後顧之憂的,更可能抱持著「反正之後算帳可能也算不太到我」、「反正做這件事情的人又不只我一個,要辦一群人的罪是有難度的」……等心態,其隨應做出來的行為是可以預見的,再加上各個穿著制服,被賦予的身分(警察、鎮暴)角色相當明確,更會使勁做出被權威上級要求做出的任何任務,當然包括:驅離民眾,然卻不會計較任何手段,因為是在群體保護之下,大家可以相擁取暖,我並不孤單。也如Gustave Le Bon在1895發表的《群眾心理學》(Psychology of Crowds)所述:因衝動、責任喪失、無理性、愚蠢之群體特質,個體於其中又因匿名、默化、暗示等因素,得表現出衝動、兇殘的反社會行為。

另一權威服從研究:Milgram experiment也指出在權威的驅使下,六成半的人會服從權威,且不會顧及無辜者(受試者)生命之安危 [11] 。實驗過中,受試者會以實驗者要求之最大電壓電擊無辜的受試者,雖然其明顯知道受試者可能會受不了而受傷、痛苦。將此情況套用至鎮壓現場,鎮暴接到上命令,他們理所當然服從權威鎮壓在場的民眾,並不會顧慮到其他,畢竟他認為他終究只是服從而已,責任並不在他身上!

Milgram服從實驗
Milgram服從實驗

命令的內容也提供了警察合理化(Rationalization)  [12] 暴力行為的依據,命令內容驅離學生,其行為是依「法」行政,因此警察會認為暴力是合理的,而刻意忽略了相反的聲音:這樣的粗暴,引發流血行為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畢竟學生們終究只是躺在那邊絲毫不會造成警方人生的危險!他們會這麼做不是沒原因的,如果聽進去了相反的聲音,就會產生行為與自我之間矛盾的不舒服感受,這種感受被稱為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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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認知失調,警察會緊抓著「依法行政」這個論點不放。進而產生更多的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 [14] ,他眼中看到的就只有自己是在「依法行政」而已。在此同時亦有另一個認知失調的例子於:當警察以暴力對待學生之後,並不會因為罪惡感而停止攻擊,反而攻擊會加劇,根據在場旁觀者之轉述,鎮暴在對那群真的不堪負荷而不支倒地之民眾進行驅離時,嘴裡都會碎念道;「再假裝阿」、「再裝死阿」,這是因為如果其不這麼想,並停手去關心傷患,他將會被自己的罪惡感所吞噬,更會因罪惡感而認為自己是壞人,進而產生更嚴重的認知失調,然而,又為了避免認知失調,其又會傾向於認為對方是壞的、受處罰應得的,又進而將對方去人性化(Dehumanizing) [15] 。這被Davis & Jones的實驗證明:讓實驗參與者說出某人的缺點之後,參與者之後就會認為該某人是負面可鄙的。

總結來說,整個行為可以回到Bandura在2004所提:「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將逐漸掌握該團體或社會之道德準則。為了維持團體的人際,個體用約束力來控制自身的行為,以避免違背道德標準,違犯之際,雖然不會受到強制力懲處,但隨之而來的卻是強烈的罪惡感。因此,個體會限制自身的行為已符合內在道德標準;此自我約束力更在殘暴行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然他亦指出,此約束力能選擇性地被執行,使得一些違反道德標準(殘暴鎮壓)等行為有機會被展現。這種打破原本被限制行為之障礙的歷程稱之為「道德分離(moral disengagement)」,主要透過三步驟完成:

一、道德辯護(Moral Justification):改變自身對事件的解釋或評價,以便之後再為自己的行為辯護。執法過當的鎮暴或警察替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可以直接自身進行辯護,亦可從「團體」觀點進行。

二、責備受害者(Blaming Victims):藉著責備、汙名受攻擊者,得以認為那些人本應該受到懲罰,讓自己更能接受去攻擊這樣一個行為事實。認為學生或群眾是因為自己的所作所為違法(攻佔行政院)而被攻擊是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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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汙名化受害者(Dehumanizing Victims):一般情況下,人們是很難對被自身所認同的人痛下毒手的!但是對一個被去人性化或汙名化的人則可以攻擊得泰然自若,當鎮暴彼此在溝通時都稱呼靜坐的群眾為「暴民」之時,這些群眾不再受「學生」、「社會大眾」如此人性的觀點所看待,使得暴力尾隨至。Wasmund早在1986就說過:「藉著宣稱敵人的非人性,否認其為人之本質,伴隨之道德顧慮及自然消除」 。因此,對非人性的「暴民」實施殘暴、流血的鎮壓驅離也就是順理成章、無罪惡感之事了 [16] 。

最後,我們應該要以何種角度來觀看警察打人這件事情?我們不能草率的給予褒貶,而要深入的明白事件背後的因果關係才能夠據此下一個結論,這篇文章以心理學的觀點來說明暴力行為背後的真正原因,在透澈原因之後才有評價的可能,也就是說:心理學負責還原真相,其餘的留給歷史評價。

參考資料:

  1. 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 — Wikipedia
  2. Law of effect — Wikipedia
  3. Death drive — Wikipedia
  4. Operant conditioning — Wikipedia
  5. Observational learning — Wikipedia
  6. In-group favoritism — Wikipedia
  7. 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 — Wikipedia
  8. Deindividuation — Wikipedia
  9. Philip Zimbardo — Wikipedia
  10.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 Wikipedia
  11. Milgram experiment — Wikipedia
  12. Rationalization (making excuses) — Wikipedia
  13. Cognitive dissonance — Wikipedia
  14. Confirmation bias — Wikipedia
  15. Dehumanization — Wikipedia
  16. Moral disengagement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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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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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active galactic nucleus, AGN)是一類中央核區活動性很強的河外星系。這些星系比普通星系活躍,在從無線電波到伽瑪射線的全波段裡都發出很強的電磁輻射。 本帳號發表來自各方的投稿。附有資料出處的科學好文,都歡迎你來投稿喔。 Email: contact@pansci.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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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Deepfake濫用,台灣修正刑法夠用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2/01/30 ・5302字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 作者/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編按:在出現Deepfake之後,網路世界進入了「眼見不為憑」的年代。本次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Deepfake 專題」,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

看完國外針對深度造假技術的相關規範,讓我們回過頭來看看台灣。現行台灣法規,對於使用深度造假的數位性犯罪,其實規範相當不足,常見質疑包括有人提出「罪刑是否相當」或有謂「對於未經同意拍攝散布、或是未真實發生的性影像,並沒有特別規範」等。

而在諸多立委、婦女團體及法界人士的促請下,連蔡英文總統也都跳出來發文,呼籲民眾關注此類事件,並宣示政府會重新盤點法規,研擬推動修法。法務部也稱將朝「加重刑法相關刑責」的方向辦理。

蔡英文總統發文呼籲大眾關注 deepfake。圖/蔡英文 Tsai Ing-wen

不過不少聲音認為,雖然修正《刑法》相關規定是較為簡便,但《刑法》目的只在「究責」,如果真要防制數位性暴力,應該要從前端宣導預防著手,並於事後保護被害人的身心發展。舉例來說,如若進入刑事訴訟,被害人可能會因公開審理的緣故,形成二度受創。種種因素都指出,相關管制應較適合朝制定「專法」的方向發展。

先來看看刑法修正草案的內容

2021 年 11 月 17 日,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將保護的範圍主要分成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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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針對「真實的性私密影音」,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的行為,明文處罰竊錄性影音以及進一步散布、傳送或供他人觀覽的行為,最重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且不但未經同意竊錄會構成犯罪,即使在經同意後所收錄的性私密影音,也不能在未經同意下散布播送。

第二是針對「不實的性影音」,不論是製作合成、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這些都是犯罪行為,最重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還意圖營利,更會加重處罰到 7 年。

第三則是針對「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的影音或其電磁紀錄」,若是意圖散布而製作前述內容,或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相關內容,則會受到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如果意圖營利,更會加重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步私密與不實影音,都屬於犯罪行為。圖/envato elements

參考國外規範,台灣或有可借鏡之處

透過上述的《刑法》修正草案,台灣對於「性私密影音」的管制,終於有了較為清楚的規範。不過,這樣的修法是否足以遏止數位性犯罪了呢?跟國外規範比一比,筆者此處整理幾點,或可供後續立法借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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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犯罪配套對策與保安處分的多元性

韓國相關立法有相當多元的「保安處分」,其中針對性犯罪,設有「性暴力治療計畫、人身情報公開、兒少及身障等福利機構之就業禁止、電子腳鐐」等配套。

舉例來說,2021 年 11 月,N 號房中主要犯罪者們,陸續被判以 15 年到 42 年不等的刑期,而法院在刑期外,更另外作成了多種「保安處分」,除了要求主要營運者及初始創房者「公開身分情報 10 年」,並「限制其在兒少機關及身心障礙人士福祉設施就職」外,也須「配戴定位追蹤的電子裝置 30 年」(註)。

N 號房中主要犯罪者們,除了刑期外,還有各種「保安處分」。圖/envato elements

回來看看台灣,因為台灣沒有制定專法,性犯罪在判刑之餘,相關配套措施是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以及《性侵害防罪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中最廣為所知的是對性犯罪行為人進行「強制治療」。

但問題來了,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 799 號解釋中,認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也就是說,長期接受強制治療者,如果仍未達到或無法達到,顯著降低再犯危險的治療目標,就會被一而再強迫接受治療,等同讓受治療者變相被無限期剝奪人身自由,猶如終身監禁,而有牴觸憲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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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曾針對強制治療進行釋憲。圖/關鍵評論網

因此,衛福部因此研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在第 37 條增訂:「經鑑定、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或認無法達到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治療目標者,法院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延長強制治療或命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其延長或監控期間,每次以三年為限。」 

簡單來說,對於接受強制治療的加害人,是採以 3 年為限度施以監控。雖然這是在權衡「病人的治療」跟「犯人的人權」兩難下的決定,但也讓民間非常擔心是否有縱放社會,提升再犯風險的問題,並呼籲政府應予強化社會安全機制。

有鑑於此,韓國法在處理性犯罪時配套措施的多元,以及從 N 號房判決中看到,賦予法官對保安處分期間訂定的權限,也比台灣寬鬆許多,在這些做法或許是台灣可參考之處。

二、修法似漏未規範處罰未遂犯?

本次台灣的刑法修正,似乎並未囊括未遂犯的處罰。在韓國的《性暴力犯罪法》中,對於數位性暴力的犯罪行為,都設有處罰未遂犯的規定。由於未遂犯的處罰,必須有明文規定才能辦理,這應該是個法規漏洞,希望未來能立法加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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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組織犯罪可能性,制定加重條款防範

在數位性犯罪的問題中,也必須要注意組織犯罪的態樣。從韓國 N 號房事件可以清楚發現,當數位性暴力以組織犯罪形式開始擴大時,受害程度會急遽上升,受害人也更加難以抵抗。

韓國法院就認為,N 號房的主要犯罪者們,創設色情房並加以營運分工,是構成組織犯罪 。台灣其實也有前車之鑑,在詐騙集團盛行時,為了應對這種犯罪行為組織化的情況,修訂了詐欺罪的規定──若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時,會受到比單純詐欺罪更重的處罰。

既然數位性犯罪,非常有可能發展成組織化的犯罪,筆者認為在立法上可以考量像詐欺罪一樣,制定集團犯罪的加重條款來加以防範。

數位性犯罪有可能是組織犯罪。圖/envato elements

四、應考量將「持有與購買者」納入規範

由於台灣這次修法並沒有將「持有與購買者」入罪,但因為有「散布、營利」之人,就一定會有「購買、持有」之人,對於這種只處罰一方的疑慮,韓國法界已出現促請立法規範的聲音 ,台灣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起處罰「持有與購買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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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論者擔心,若貿然將持有購買性影像的行為定罪,會因為付費會員過多造成打擊過廣的問題;甚至多數行為人可能只是抱持「性好奇」,甚至是心理尚未成熟、未能認知犯罪的未成年人──這樣貿然處罰可能會與兒少保護有所衝突,因此需要考量比例原則 。

然而,正所謂「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無人做」,若僅單向處罰產出性影像的一方,而對為數眾多的持有與購買者完全不規範,行為人在評估營利利潤大於刑責風險下,仍會前仆後繼的進行數位性犯罪行為。

這麼一來,將無法根本性地遏止數位性犯罪。被害人必須經歷的心理創傷,甚至對名譽、事業的影響,都是對於被害人無法抹滅的痛苦 。

因此,筆者仍傾向贊成韓國律師界的意見「不能再讓當事人的犯罪受到好奇心的保障,任何一次的收看、分享、儲存或散布都是犯罪」,應該將持有與購買列入處罰。但同時也應該在教育及基層機關上,積極推動「犯罪預防」、「青少年事前性教育宣傳」、「成立兒少性犯罪調查專責部門」等,處罰與教育兩者並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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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與購買私密影片應考慮列入處罰。圖/envato elements

五、對「強暴脅迫」的數位性暴力,漏未規範?

韓國《性暴力犯罪法》在 2021 年 1 月 24 開始,將「涉及性私密影像的強暴脅迫」列入犯罪 ,也就是明確規定用性私密影像來強暴脅迫被害人的行為,是一種犯罪。而參考 N 號房事件,脅迫的對象應不只限於被害人本人,如以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來脅迫他人,也是犯罪 。

就像報導指出,前述事件的被害人,就受到行為人脅迫「將公開人身情報並對親友不利」,讓其直接自行製作性剝削影片。甚至對青少年們進行強姦、類似性行為後,將影像攝影傳送,以要散布子女的裸照,脅迫被害青少年的父母。

性私密影像的產生,並不一定是由犯罪行為人製作,也很有可能是脅迫被害人自己製作。這常見於雙方過往曾有親密關係,也因此取得相關性私密素材,事後卻將此私密內容作為脅迫工具。

台灣的《刑法》修正草案,目前並沒有就「涉及性私密影像的強暴脅迫」有所規範。對比近來立委高嘉瑜受到家暴及被威脅外流性私密影像的事件,這也彰顯了法規缺陷的問題,應該即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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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envato elements

六、考量搭配事前規範的可行性

台灣及韓國,目前都較著重在處罰「利用當下(製作、編輯、合成加工)」及「利用後(散布、營利)」的行為,並未有針對事前的規範。

或許可以考量搭配日本和歐盟的模式,在利用深度造假等技術前就予以分類,賦予行為人相對應的事前注意義務(如:告知影像是以深度造假技術製作的通知義務、加註警語等),以減少後續不當使用的產生。並可透過專家會議及政府部門定時檢討等方式,達成與時俱進的 AI 利用規範。

又或像是美國的《深度造假問責法》(DEEP FAKES Accountability Act)草案,要求使用深度造假技術製作影片的人負起責任。例如,若影片內含有虛假人物的視覺元素,製作者應嵌入數位浮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讓閱聽者能清楚識別這份影音包含更改後的音檔或視覺元素,或要求提出更改聲明,以及對更改程度的簡單描述。

圖/envato elements

遏止AI濫,用前置作業、處罰、教育宣導應三方並行

台灣目前在數位性犯罪的整體應對上,仍有許多可以檢討的地方。在前置階段,可以參考歐盟、日本或美國,針對 AI 功能進行分類採取如通知義務、加註警示等對應措施。在處置不當利用深度造假等技術時(如數位性犯罪),則應注意「處罰未遂犯、處罰購買及持有者、列入數位性犯罪的強暴脅迫、注意組織犯罪防範」等面向,以期細緻化處罰或配套措施。而防治數位性犯罪的相關教育宣導,更是不可或缺的。畢竟良善的文化才能確保人人尊重彼此,從源頭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本文爬梳現狀,整理可供借鏡之處,希望本文有助於未來數位性暴力的防制更加完善。

註解

參考資料

一、中文部分

  1. 婦女救援基金會,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 
  2. 江鎬佑,小玉換臉罪責如「轉傳A片」?數位性暴力法制的缺角
  3. 姜冠霖、王碩勛,從陌生人到熟人凌辱,韓國Deepfake數位性犯罪修法的啟示
  4. 洪敏隆,數位性暴力在台灣無法可管?民團訴求專法防止挖面事件再發生
  5. 現代婦女基金會, 大法官「性侵犯強制治療」釋憲出爐!民間呼籲:高再犯風險回歸社區,須強化安全機制

二、外文部分

  1. 韓國日報,「N번방’ 최초 개설자 문형욱 징역 34년, ‘박사방’ 2인자 강훈 15년 확정」、「박사방운영자 조주빈, 대법서 징역 42년 확정…공대위“끝이 아닌 시작
  2. ‘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3. 韓國《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
  4. 대법원 2021도11753, 2021전도112(병합) 대법원 2021도11816‘n번방’ 최초 개설자 ‘갓갓’, 징역 34년… 박사방 ‘부따’, 징역 15년 확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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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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