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0
0

文字

分享

0
0
0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五):重新探討割喉案

黃 致豪
・2016/03/05 ・3259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SR值 623 ・十年級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本文為系列文章,上一篇為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四):精神病性疾患的代表型—思覺失調症

圖/pizabay@ErikaWittlieb
圖/pizabay@ErikaWittlieb

綜合上述討論,我們回到本文一開始所引用的案例鑑定以及相關的三個問題,至此應該可以得到清楚的解答:

首先,無論對法律人或者專業鑑定人而言,有關刑法第十九條所定的刑事責任能力判斷,其性質乃是法律問題,亦即在英美法上所稱的終極問題 ultimate issue[1]。有鑒於對此類型問題的判斷(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與減損)專為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者的職權,因此法院與檢察官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選任鑑定人,或依第 208 條囑託機關鑑定時,其鑑定之標的自不得為刑法第十九條刑事責任能力或其減損之有無,或直接抄錄該條文字,或其他相類之法律問題。囑託醫院或醫師進行鑑定之標的,在有關刑法第十九條的責任能力部分,僅得為生生理原因部分,亦即行為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有無。相對於此,鑑定人(機關)接獲來自法院或檢察官之選任或囑託時,遇有法院或檢察官誤以法律問題相詢時,應該儘速與該囑託鑑定之法院或檢察官溝通,釐清鑑定標的之界限,以避免鑑定適法性遭受質疑之外,自己亦有逾越醫學與科學倫理範圍之虞。

就鑑定標的與其限制這部分而言,無論是本案例當中以刑法第十九條的法律問題囑託對龔員進行精神鑑定的檢察官,或是就檢察官所提出的法律問題一字不漏在結論中加以解答之鑑定人,恐怕均於法令有所誤解。法院就此鑑定有逾越鑑定職權、答覆法律問題之部分應加以指出後命鑑定人修正為針對第十九條所含之「生理原因」提出專業意見,並具體說明其鑑定之經過與依據。否則引用該鑑定作為審判基礎或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辯護人於審理中或上訴時自應加以指摘,以維護被告權益。

其次,有關刑法第十九條責任能力判斷之內涵要件,可以將其要素進行二元化的區分,亦即「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除了前者,亦即行為人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損」,應委由鑑定人在此範圍內進行專業判斷外,至於「心理結果」,亦即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因為該生理原因而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之喪失或顯著減低,應由法院綜合鑑定結論與內容,依據法律自行做出判斷,且應兼及相關之違法性認識以及期待可能性之法律論述,用以使法院如何採取「生理原因」鑑定結果、鑑定經過以及經當事人攻防之證據作為認定心理結果有無之得心證歷程與理由,充分展現於判決理由之中。辯護人就上開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之二元要素,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法律上之本質與內涵之探究,以及上開能力對應於臨床心理與精神醫學的對應概念,均應盡力主張與攻防,務求協助法院盡可能針對各該相關議題與證據達成心證。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就本案例行鑑定所呈現的可見內容而言,鑑定醫師既然已經在報告中與出庭時均確診:被告自犯下被控罪嫌之前一段時間,已然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被告深受該病症之正性症狀,包括幻聽、妄想與思考障礙等所苦,甚至因為長期受到這些症狀之干擾以致嚴重損害之社會與生活功能,乃至曾圖以自裁方式自病症中解脫等情,顯然鑑定醫師已經針對刑法第十九條所委諸鑑定的「生理原因」做出了判斷。那麼法院在未依聲請或職權調查其他與鑑定相關證據或審查鑑定的狀況下,原則上就生理原因之部分應可採納鑑定人之結論,將被告在行為時確受到生理原因之影響一節,納為次階段「心理結果」判斷之基礎。

有思覺失調的症狀 就應該減刑嗎?

圖/pixabay@Activedia
圖/pixabay@Activedia

最後,也是本鑑定最為隱晦而難以解決的問題:鑑定人在做出刑法第十九條「生理原因」的判斷之後,竟越俎代庖回覆應由法院判斷的法律問題,針對「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等「心理結果」要素、乃至終局責任能力有無之判斷,提出個人(非專業)意見一節,其實隱含了兩個層次的問題。

第一、在形式上,鑑定人針對心理結果要素以及終局刑事責任能力提出判斷,乃是逾越鑑定人適格的「非」專業意見。有鑒於證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意見(刑訴法第 160 條),鑑定人所得提出之意見均僅得依其特別學識經驗與專業為之(同法第 198 條)等法定鑑定界限,鑑定人針對逾越其專業範圍之事項,基本上既不具備鑑定人適格,也不具備對犯罪事實親身見聞之證人適格,根本不得於法庭上陳述。若鑑定人就法律問題提出意見,法院自不得就此納為判決之基礎,辯護人並應就此加以指摘,均已如前述。

第二、則是鑑定醫師對於「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的誤解,導致其作出將法律概念與精神醫學症狀混為一談的判斷問題。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依據報載公開資訊,鑑定醫師認為:由於龔員的思覺失調症相關症狀以及其社會性功能的減損,並未影響他在犯案時依據刑法第十九條所要求要存在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因此龔員並不符合該條刑事責任能力消滅或減輕的要件。

鑑定醫師做此認定的依據,顯然來自於鑑定會談中取得的資訊,因而判斷:(一)龔員懂得「同樣是打獵,要打獅子還是兔子?當然是兔子」,因此可推斷他懂得找尋目標,等待時機,因此可證明龔員犯案時也具備控制能力;(二)龔員雖飽受幻聽之苦,但具體的幻聽內容,並未叫他去殺人,因此推測應是龔員以殺人方式來擺脫幻聽症狀,且犯案時也知道後果。因此認為龔員在犯案時並無辨識能力的減損。

但如鑑定醫師推論至此,恐怕忽略了法律概念與精神醫學症狀之間的界限與對應轉換需要留心之處而犯下一個無心的大錯。如前述,辨識能力,在法概念上涉及違法性認識問題,在臨床心理與精神醫學上則對應到可能對於智力或相類認知能力有所損害或發展不足之疾病症狀。而控制能力,在法律面涉及利用認知結果有效控制其行為之能力以及是否無期待可能性之議題,在心理與精神醫學領域則可對照到能讓行為人知覺能力與現實控制感喪失、減損、扭曲或固著的相關精神病性症狀等。

換言之,何以一個臨床上長期飽受妄想、幻聽等精神病症狀所苦之人,可以判斷為在法律上有等同於一般理性人的違法性認識能力?何以還能認為這樣的患者在法律上仍有等同於一般理性人的自我控制能力與期待可能性?為何僅憑「雖有幻聽,但幻聽未指示他去殺人」,便可以在法律上判斷這樣的人,無論如何受到正性症狀所苦,仍有跟一般人無二的違法性辨識能力或認知能力以及控制能力?如若因為幻聽與其他正性症狀所苦,患者已經具體嘗試自裁以放棄生命的苦痛了,那麼何以判斷此患者如有仍一般理性人同等的期待可能性,而不以自己誤信或妄想的「透過犯罪—解除痛苦」模式來放棄自己?以上的問題,在本案中均未獲得任何解答。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若以上鑑定醫師的推論可以成立,試問是否日後僅有在患者具體聽聞幻聽指示去殺特定人(事實上,如此「特定」的正性症狀有可能因為太過具體而需要進行偽病malingering檢查)時,方有成立刑事責任能力抗辯之可能?是否等同事實上透過精神醫師之判斷來嚴格限縮刑法第十九條適用之機會?

類此在邏輯與論理上有嚴重瑕疵,證據也嚴重不足的橫跨精神醫學與法律的推論方式,在當今的司法精神醫學實務上,無論是法律人或醫學專業者,卻屢見不鮮。法官與精神醫師常常只因為「被告懂得選用兇器」「被告懂得選下手目標」「被告了解如何到達犯罪地點」「被告雖有症狀,但症狀沒有直接命令他犯罪」等理由,便略過應該深入針對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的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的探討,也放棄了針對精神病理症狀所影響的各項能力與上開法律能力基準採取對應性探究的機會。

筆者雖願相信絕大多數狀況下或許犯下這些錯誤的法律人與醫師多是出於維護其眼中正義的美意或受到資源的限制,但徹底隔絕這一類將法律概念與精神醫學症狀混為一談的錯誤論述方式,不正是刑法第十九條修正理由所希望處理的問題?

 

註解

[1] 參照美國聯邦證據法704(b):”In a criminal case, an expert witness must not state an opinion about whether the defendant did or did not have a mental state or condition that constitutes an element of the rime charged or a defense. Those matters are for the trier of fact alone.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本文為系列文章,下一篇為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六):不是病患,是患病的人

文章難易度
黃 致豪
15 篇文章 ・ 0 位粉絲
執業律師;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

0

9
2

文字

分享

0
9
2
快!還要更快!讓國家級地震警報更好用的「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01/21 ・2584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本文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 文/陳儀珈

從地震儀感應到地震的震動,到我們的手機響起國家級警報,大約需要多少時間?

臺灣從 1991 年開始大量增建地震測站;1999 年臺灣爆發了 921 大地震,當時的地震速報系統約在震後 102 秒完成地震定位;2014 年正式對公眾推播強震即時警報;到了 2020 年 4 月,隨著技術不斷革新,當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以下簡稱為地震中心)僅需 10 秒,就可以發出地震預警訊息!

然而,地震中心並未因此而自滿,而是持續擴建地震觀測網,開發新技術。近年來,地震中心執行前瞻基礎建設 2.0「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預計讓臺灣的地震預警系統邁入下一個新紀元!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連上網路吧!用建設與技術,換取獲得地震資料的時間

「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起源於「民生公共物聯網數據應用及產業開展計畫」,該計畫致力於跨部會、跨單位合作,由 11 個執行單位共同策畫,致力於優化我國環境與防災治理,並建置資料開放平台。

看到這裡,或許你還沒反應過來地震預警系統跟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有什麼關係,嘿嘿,那可大有關係啦!

當我們將各種實體物品透過網路連結起來,建立彼此與裝置的通訊後,成為了所謂的物聯網。在我國的地震預警系統中,即是透過將地震儀的資料即時傳輸到聯網系統,並進行運算,實現了對地震活動的即時監測和預警。

地震中心在臺灣架設了 700 多個強震監測站,但能夠和地震中心即時連線的,只有其中 500 個,藉由這項計畫,地震中心將致力增加可連線的強震監測站數量,並優化原有強震監測站的聯網品質。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在地震中心的評估中,可以連線的強震監測站大約可在 113 年時,從原有的 500 個增加至 600 個,並且更新現有監測站的軟體與硬體設備,藉此提升地震預警系統的效能。

由此可知,倘若地震儀沒有了聯網的功能,我們也形同完全失去了地震預警系統的一切。

把地震儀放到井下後,有什麼好處?

除了加強地震儀的聯網功能外,把地震儀「放到地下」,也是提升地震預警系統效能的關鍵做法。

為什麼要把地震儀放到地底下?用日常生活來比喻的話,就像是買屋子時,要選擇鬧中取靜的社區,才不會讓吵雜的環境影響自己在房間聆聽優美的音樂;看星星時,要選擇光害比較不嚴重的山區,才能看清楚一閃又一閃的美麗星空。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地表有太多、太多的環境雜訊了,因此當地震儀被安裝在地表時,想要從混亂的「噪音」之中找出關鍵的地震波,就像是在搖滾演唱會裡聽電話一樣困難,無論是電腦或研究人員,都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才能判讀來自地震的波形。

這些環境雜訊都是從哪裡來的?基本上,只要是你想得到的人為震動,對地震儀來說,都有可能是「噪音」!

當地震儀靠近工地或馬路時,一輛輛大卡車框啷、框啷地經過測站,是噪音;大稻埕夏日節放起絢麗的煙火,隨著煙花在天空上一個一個的炸開,也是噪音;台北捷運行經軌道的摩擦與震動,那也是噪音;有好奇的路人經過測站,推了推踢了下測站時,那也是不可忽視的噪音。

因此,井下地震儀(Borehole seismometer)的主要目的,就是盡量讓地震儀「遠離塵囂」,記錄到更清楚、雜訊更少的地震波!​無論是微震、強震,還是來自遠方的地震,井下地震儀都能提供遠比地表地震儀更高品質的訊號。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地震中心於 2008 年展開建置井下地震儀觀測站的行動,根據不同測站底下的地質條件,​將井下地震儀放置在深達 30~500 公尺的乾井深處。​除了地震儀外,站房內也會備有資料收錄器、網路傳輸設備、不斷電設備與電池,讓測站可以儲存、傳送資料。

既然井下地震儀這麼強大,為什麼無法大規模建造測站呢?簡單來說,這一切可以歸咎於技術和成本問題。

安裝井下地震儀需要鑽井,然而鑽井的深度、難度均會提高時間、技術與金錢成本,因此,即使井下地震儀的訊號再好,若非有國家建設計畫的支援,也難以大量建置。

人口聚集,震災好嚴重?建立「客製化」的地震預警系統!

臺灣人口主要聚集於西半部,然而此區的震源深度較淺,再加上密集的人口與建築,容易造成相當重大的災害。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許多都會區的建築老舊且密集,當屋齡超過 50 歲時,它很有可能是在沒有耐震規範的背景下建造而成的的,若是超過 25 年左右的房屋,也有可能不符合最新的耐震規範,並未具備現今標準下足夠的耐震能力。 

延伸閱讀:

在地震界有句名言「地震不會殺人,但建築物會」,因此,若建築物的結構不符合地震規範,地震發生時,在同一面積下越密集的老屋,有可能造成越多的傷亡。

因此,對於發生在都會區的直下型地震,預警時間的要求更高,需求也更迫切。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地震中心著手於人口密集之都會區開發「客製化」的強震預警系統,目標針對都會區直下型淺層地震,可以在「震後 7 秒內」發布地震警報,將地震預警盲區縮小為 25 公里。

111 年起,地震中心已先後完成大臺北地區、桃園市客製化作業模組,並開始上線測試,當前正致力於臺南市的模組,未來的目標為高雄市與臺中市。

永不停歇的防災宣導行動、地震預警技術研發

地震預警系統僅能在地震來臨時警示民眾避難,無法主動保護民眾的生命安全,若人民沒有搭配正確的防震防災觀念,即使地震警報再快,也無法達到有效的防災效果。

因此除了不斷革新地震預警系統的技術,地震中心也積極投入於地震的宣導活動和教育管道,經營 Facebook 粉絲專頁「報地震 – 中央氣象署」、跨部會舉辦《地震島大冒險》特展、《震守家園 — 民生公共物聯網主題展》,讓民眾了解正確的避難行為與應變作為,充分發揮地震警報的效果。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此外,雖然地震中心預計於 114 年將都會區的預警費時縮減為 7 秒,研發新技術的腳步不會停止;未來,他們將應用 AI 技術,持續強化地震預警系統的效能,降低地震對臺灣人民的威脅程度,保障你我生命財產安全。

文章難易度

討論功能關閉中。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196 篇文章 ・ 300 位粉絲
充滿能量的泛科學品牌合作帳號!相關行銷合作請洽:contact@pansci.asia

0

2
0

文字

分享

0
2
0
精神個案系列:「沾染」孿生姊妹的妄想?!
胡中行_96
・2022/12/29 ・2089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埋葬了母親,這對孿生姊妹就只剩彼此。走到知天命的年紀,能繼續如影隨形,甚是福氣。從小同住的她們加緊相依,少與外界往來,時光荏苒十二載。[1]

孿生姊妹從小同住,母親在她們 50 歲時過世。圖/Ladious on Flickr(CC BY-SA 2.0)

美國紐約州的聖約翰聖公會醫院(St. John’s Episcopal Hospital)裡,時年 62 歲的兩人,正向急診醫師抱怨各自的不適:[1]

A 女士說,性侵她的幽魂已然離去,所以連二週的腹疼轉好;但遠在祖國的法師,仍以黑魔法掌控她們姊妹倆。病歷顯示A女士得過些許生理疾病,並在 18 歲時確診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1]感知錯亂或想法詭譎,算是該疾患的標配,無須驚怪。[2]急診醫師沒以人廢言,安排一系列生理檢查,結果完全不顯著。[1]

B 女士也稱病,說自小被該名法師附體,夜晚又遭幽魂性侵。根據病歷紀錄,52 歲時,得過不明精神疾病。她今天一如 A 女士,做完檢驗,查無生理異常。此前兩位女士已多次進出急診,都是這般模樣:同日就醫,描述一樣的症狀。有時 A 女士真有生理狀況也罷;依賴性重的 B 女士亦表示自己有相仿的毛病。雙雙住進內科病房,後者就是平白折騰,浪費資源。[1]那麼此次兩人都身體健全,又是怎麼回事?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共有型精神病

聖約翰聖公會醫院的醫師,考慮了共有型精神病(folie à deux)的下列 4 種亞型:[1]

  1. 強制型精神病(folie imposée):某精神病患的妄想(delusions),被轉移給與之親密的正常人。一旦隔離開來,後者就會喪失那些不實的想法。[1]
  2. 同時型精神病(folie simultanée):關係密切的兩人,同時罹患一種精神疾病。[1]
  3. 傳播型精神病(folie communiquée):長期阻抗未果,受精神病患影響後,就是分開也未能痊癒。[1]
  4. 感應型精神病(folie induite):與病友接觸的精神病患,接收對方的妄想。[1]

既然觸發要件是同住;診治關鍵則在於隔離。這對孿生姊妹遂被送入分別的精神病房。[1]

分開治療

醫師給兩位女士開了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物。[1]有異於第一代主要對抗多巴胺受器;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物除了該功能,大多藥效來自阻斷某些血清素受器。[3]儘管還是有鎮靜和體重增加等副作用;其與多巴胺受體若即若離的結合,比較不會造成肢體扭曲、靜坐不能、非自主活動的錐體外症候群(extrapyramidal symptoms,簡稱EPS)。[3, 4](請參見臺劇《村裡來了個暴走女外科》裡,阿梅婆中邪般的經典示範。[5, 6]

《村裡來了個暴走女外科》裡,罹患錐體外症候群的阿梅婆。影/參考資料 6

同採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物,A 女士服用 risperidone;B 女士則被施以 paliperidone。[1]Paliperidone 是 risperidone 的活性代謝物,只多了個羥基(hydroxyl group,又稱「氫氧基」),兩者運作機制雷同。[7, 8]不過,也有研究發覺 paliperidone 的療效似乎勝出,並推測是因為它能長時間在血漿中,維持穩定藥物濃度的緣故。[8]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Risperidone的化學結構。圖/Fvasconcellos on Wikimedia Commons(Public Domain)
Paliperidone 的化學結構,右上角有個羥基(- OH)。圖/Fvasconcellos on Wikimedia Commons(Public Domain)

療效與預後

住院期間,A 女士的病況逐漸進步;B 女士的妄想,更在二人被隔絕的翌日,立刻改善。看樣子,B 女士的診斷該是「強制型精神病」無誤。然而好景可會長久?孿生姊妹總要離開醫療機構,回歸社會。強制型精神病的患者,性別分佈平均,有夫妻,有手足,也不見得遭長幼關係牽制,唯獨怕跟原發個案合居。[1]

奇幻脫序的思想深根固柢,並非藥物能輕易剷除。出院後,共處一個屋簷下,就難保潛移默化。到時脆弱的 B 女士,若再度感同身受,肯定病得糊塗。[1]《莊子‧大宗師》有言:「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於江湖。」[9]將此個案報告投稿至期刊的醫師,文末語重心長,祈願能調整她們的居住形式,才得以治療根本。[1]

  

參考資料

  1. Shaikh A, Lai R. (2022) ‘Delusions of a Magic Man Shared by Codependent Twin Sisters’. Case Reports in Psychiatry, 9126521.
  2. Schizophrenia’. (10 JAN 2022)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3. McNeil SE, Gibbons JR, Cogburn M. (17 MAY 2022) ‘Risperidone’. In: StatPearls. Treasure Island (FL): StatPearls Publishing.
  4. D’Souza RS, Hooten WM. (01 AUG 2022) ‘Extrapyramidal Symptoms’. In: StatPearls. Treasure Island (FL): StatPearls Publishing.
  5. 村裡來了個暴走女外科」(17 MAY 2022)Facebook.
  6. 公視戲劇PTS Drama.(15 MAY 2022)「蔡淑臻也是乩童?起駕幫治療超有心|《村裡來了個暴走女外科》EP3 精華」YouTube.
  7. Edinoff AN, Doppalapudi PK, Orellana C, et al. (2021) ‘Paliperidone 3-Month Injection for Treatment of Schizophrenia: A Narrative Review’. Frontiers in Psychiatry, 12:699748.
  8. Oh S, Lee TY, Kim M, et al. (2020) ‘Effectiveness of antipsychotic drugs in schizophrenia: a 10-year retrospective study in a Korean tertiary hospital’. NPJ Schizophrenia, 6, 32.
  9. 相濡以沫」國家教育研究院成語典。(Accessed on 17 DEC 2022)
胡中行_96
169 篇文章 ・ 65 位粉絲
曾任澳洲臨床試驗研究護理師,以及臺、澳劇場工作者。 西澳大學護理碩士、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戲劇學士(主修編劇)。邀稿請洽臉書「荒誕遊牧」,謝謝。

0

0
0

文字

分享

0
0
0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五):重新探討割喉案
黃 致豪
・2016/03/05 ・3259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SR值 623 ・十年級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本文為系列文章,上一篇為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四):精神病性疾患的代表型—思覺失調症

圖/pizabay@ErikaWittlieb
圖/pizabay@ErikaWittlieb

綜合上述討論,我們回到本文一開始所引用的案例鑑定以及相關的三個問題,至此應該可以得到清楚的解答:

首先,無論對法律人或者專業鑑定人而言,有關刑法第十九條所定的刑事責任能力判斷,其性質乃是法律問題,亦即在英美法上所稱的終極問題 ultimate issue[1]。有鑒於對此類型問題的判斷(刑事責任能力之有無與減損)專為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者的職權,因此法院與檢察官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選任鑑定人,或依第 208 條囑託機關鑑定時,其鑑定之標的自不得為刑法第十九條刑事責任能力或其減損之有無,或直接抄錄該條文字,或其他相類之法律問題。囑託醫院或醫師進行鑑定之標的,在有關刑法第十九條的責任能力部分,僅得為生生理原因部分,亦即行為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有無。相對於此,鑑定人(機關)接獲來自法院或檢察官之選任或囑託時,遇有法院或檢察官誤以法律問題相詢時,應該儘速與該囑託鑑定之法院或檢察官溝通,釐清鑑定標的之界限,以避免鑑定適法性遭受質疑之外,自己亦有逾越醫學與科學倫理範圍之虞。

就鑑定標的與其限制這部分而言,無論是本案例當中以刑法第十九條的法律問題囑託對龔員進行精神鑑定的檢察官,或是就檢察官所提出的法律問題一字不漏在結論中加以解答之鑑定人,恐怕均於法令有所誤解。法院就此鑑定有逾越鑑定職權、答覆法律問題之部分應加以指出後命鑑定人修正為針對第十九條所含之「生理原因」提出專業意見,並具體說明其鑑定之經過與依據。否則引用該鑑定作為審判基礎或有判決違背法令之虞,辯護人於審理中或上訴時自應加以指摘,以維護被告權益。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其次,有關刑法第十九條責任能力判斷之內涵要件,可以將其要素進行二元化的區分,亦即「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除了前者,亦即行為人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損」,應委由鑑定人在此範圍內進行專業判斷外,至於「心理結果」,亦即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因為該生理原因而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之喪失或顯著減低,應由法院綜合鑑定結論與內容,依據法律自行做出判斷,且應兼及相關之違法性認識以及期待可能性之法律論述,用以使法院如何採取「生理原因」鑑定結果、鑑定經過以及經當事人攻防之證據作為認定心理結果有無之得心證歷程與理由,充分展現於判決理由之中。辯護人就上開生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之二元要素,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法律上之本質與內涵之探究,以及上開能力對應於臨床心理與精神醫學的對應概念,均應盡力主張與攻防,務求協助法院盡可能針對各該相關議題與證據達成心證。

就本案例行鑑定所呈現的可見內容而言,鑑定醫師既然已經在報告中與出庭時均確診:被告自犯下被控罪嫌之前一段時間,已然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被告深受該病症之正性症狀,包括幻聽、妄想與思考障礙等所苦,甚至因為長期受到這些症狀之干擾以致嚴重損害之社會與生活功能,乃至曾圖以自裁方式自病症中解脫等情,顯然鑑定醫師已經針對刑法第十九條所委諸鑑定的「生理原因」做出了判斷。那麼法院在未依聲請或職權調查其他與鑑定相關證據或審查鑑定的狀況下,原則上就生理原因之部分應可採納鑑定人之結論,將被告在行為時確受到生理原因之影響一節,納為次階段「心理結果」判斷之基礎。

有思覺失調的症狀 就應該減刑嗎?

圖/pixabay@Activedia
圖/pixabay@Activedia

最後,也是本鑑定最為隱晦而難以解決的問題:鑑定人在做出刑法第十九條「生理原因」的判斷之後,竟越俎代庖回覆應由法院判斷的法律問題,針對「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等「心理結果」要素、乃至終局責任能力有無之判斷,提出個人(非專業)意見一節,其實隱含了兩個層次的問題。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第一、在形式上,鑑定人針對心理結果要素以及終局刑事責任能力提出判斷,乃是逾越鑑定人適格的「非」專業意見。有鑒於證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意見(刑訴法第 160 條),鑑定人所得提出之意見均僅得依其特別學識經驗與專業為之(同法第 198 條)等法定鑑定界限,鑑定人針對逾越其專業範圍之事項,基本上既不具備鑑定人適格,也不具備對犯罪事實親身見聞之證人適格,根本不得於法庭上陳述。若鑑定人就法律問題提出意見,法院自不得就此納為判決之基礎,辯護人並應就此加以指摘,均已如前述。

第二、則是鑑定醫師對於「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的誤解,導致其作出將法律概念與精神醫學症狀混為一談的判斷問題。

依據報載公開資訊,鑑定醫師認為:由於龔員的思覺失調症相關症狀以及其社會性功能的減損,並未影響他在犯案時依據刑法第十九條所要求要存在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因此龔員並不符合該條刑事責任能力消滅或減輕的要件。

鑑定醫師做此認定的依據,顯然來自於鑑定會談中取得的資訊,因而判斷:(一)龔員懂得「同樣是打獵,要打獅子還是兔子?當然是兔子」,因此可推斷他懂得找尋目標,等待時機,因此可證明龔員犯案時也具備控制能力;(二)龔員雖飽受幻聽之苦,但具體的幻聽內容,並未叫他去殺人,因此推測應是龔員以殺人方式來擺脫幻聽症狀,且犯案時也知道後果。因此認為龔員在犯案時並無辨識能力的減損。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但如鑑定醫師推論至此,恐怕忽略了法律概念與精神醫學症狀之間的界限與對應轉換需要留心之處而犯下一個無心的大錯。如前述,辨識能力,在法概念上涉及違法性認識問題,在臨床心理與精神醫學上則對應到可能對於智力或相類認知能力有所損害或發展不足之疾病症狀。而控制能力,在法律面涉及利用認知結果有效控制其行為之能力以及是否無期待可能性之議題,在心理與精神醫學領域則可對照到能讓行為人知覺能力與現實控制感喪失、減損、扭曲或固著的相關精神病性症狀等。

換言之,何以一個臨床上長期飽受妄想、幻聽等精神病症狀所苦之人,可以判斷為在法律上有等同於一般理性人的違法性認識能力?何以還能認為這樣的患者在法律上仍有等同於一般理性人的自我控制能力與期待可能性?為何僅憑「雖有幻聽,但幻聽未指示他去殺人」,便可以在法律上判斷這樣的人,無論如何受到正性症狀所苦,仍有跟一般人無二的違法性辨識能力或認知能力以及控制能力?如若因為幻聽與其他正性症狀所苦,患者已經具體嘗試自裁以放棄生命的苦痛了,那麼何以判斷此患者如有仍一般理性人同等的期待可能性,而不以自己誤信或妄想的「透過犯罪—解除痛苦」模式來放棄自己?以上的問題,在本案中均未獲得任何解答。

若以上鑑定醫師的推論可以成立,試問是否日後僅有在患者具體聽聞幻聽指示去殺特定人(事實上,如此「特定」的正性症狀有可能因為太過具體而需要進行偽病malingering檢查)時,方有成立刑事責任能力抗辯之可能?是否等同事實上透過精神醫師之判斷來嚴格限縮刑法第十九條適用之機會?

類此在邏輯與論理上有嚴重瑕疵,證據也嚴重不足的橫跨精神醫學與法律的推論方式,在當今的司法精神醫學實務上,無論是法律人或醫學專業者,卻屢見不鮮。法官與精神醫師常常只因為「被告懂得選用兇器」「被告懂得選下手目標」「被告了解如何到達犯罪地點」「被告雖有症狀,但症狀沒有直接命令他犯罪」等理由,便略過應該深入針對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的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的探討,也放棄了針對精神病理症狀所影響的各項能力與上開法律能力基準採取對應性探究的機會。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筆者雖願相信絕大多數狀況下或許犯下這些錯誤的法律人與醫師多是出於維護其眼中正義的美意或受到資源的限制,但徹底隔絕這一類將法律概念與精神醫學症狀混為一談的錯誤論述方式,不正是刑法第十九條修正理由所希望處理的問題?

 

註解

[1] 參照美國聯邦證據法704(b):”In a criminal case, an expert witness must not state an opinion about whether the defendant did or did not have a mental state or condition that constitutes an element of the rime charged or a defense. Those matters are for the trier of fact alone.

本文為系列文章,下一篇為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六):不是病患,是患病的人

文章難易度
黃 致豪
15 篇文章 ・ 0 位粉絲
執業律師;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

0

1
0

文字

分享

0
1
0
精神個案系列:冥想練功,直到發瘋?!
胡中行_96
・2022/12/08 ・2024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四年前,印度女子經人引介,與師父僅一面之緣。 [1]

該師父傳授超覺冥想(transcendental meditation),其與靜觀冥想(mindfulness meditation)並列靜坐兩大門派。前者聆聽反覆唱頌的梵咒(mantra),輕易獲得心靈平靜;後者專注於體驗當下的每一刻,以提升官能、情緒、行為、自我調節,以及目標立定的意識。[2]師父建議女子每日做兩次超覺冥想,一次 20 分鐘。[1]

(圖/Conscious Design on Unsplash)

女子自述的修練始末

超覺冥想令女子放鬆,彷彿靈肉分離,內心充滿法喜。她遂擅自延長,逐漸達到每天 14 至 18 小時。其餘時間,仰賴電視及網路影片鑽研心法。成日與外界隔絕,獨自於房裡靜坐,女子感應到他人不可得之「天音」。那是師父,她確信,便呢喃回應。師父命她由冥想啟動脈輪,練就絕世神功。睡眠銳減,飲食節度,不修邊幅。終於,她能穿梭時空,往返自如;長出第三隻眼,預見眾生未來;並得以異語和外星人溝通。他們之中有些具人形外觀,跟蹤女子數年,還試圖綁架她。然而,她足不出戶,主要是擔心功力遭人竊取。遠離紅塵,社交封閉,師父是她唯一的知己。他們兩縷靈魂於宇宙間交媾,使女子不再眷戀世俗的婚姻。[1]

是的,她原本也不過一介平凡婦女。25 歲和公務員結縭,育有 2 名子嗣,曾任小學教師直到 36 歲。那年女子拜見師父,從此居家修行,拋下事業與家務。如今 40 歲的她,不與丈夫同寢,並要求離婚。家人勸她停止冥想,就遭拳腳相向。最後,女子硬是被拖去醫院。[1]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醫師分析精神狀態

印度安德拉邦的 Indlas VIMHANS 醫院裡,精神醫師聆聽女子以上的自述,並在互動之間,觀察精神狀態檢查(mental status examination,縮寫 MSE)的幾個項目:外表(appearance)看起來衛生欠佳,營養不良;後來驗血結果,也證實其血紅素偏低。自言自語的行為(behaviour),顯示知覺(perception)異常,想必是幻聽到師父說話,並與之交談。至於問診時,女子的語無倫次,以及誇大奇幻,甚至被害妄想的故事內容,都源自緒亂且脫離現實的思考(thought)。她就這麼言其所信,毫無判斷力(judgement)與病識感(insight)。[1, 3][註]

思覺失調症

完成 MSE,醫師又為女子進行幾項檢測,最後認定她得了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此疾患的症狀,大致可分為三類:

  1. 正性症狀,又稱精神病症狀(positive or psychotic symptoms):思考、行為和知覺上的改變,例如:幻覺、妄想,以及思考或動作障礙等,造成病患對現實世界的理解與他人迥異。[4-6]
  2. 負性症狀(negative symptoms):失去動力、減少社交、表情侷限,還有聲調平淡等。[4-6]
  3. 認知症狀(cognitive symptoms):難以專注、記憶、做決定,或是處理接收到的資訊。[4, 5]

思覺失調症開始浮現的年紀,通常約在 16 至 30 歲之間,鮮少於 45 歲後發病。[5]特殊的基因與家族病史、高壓的生活環境,以及異常的腦部發展等,都可能提高罹患思覺失調症的機率。[4, 5]以此個案的印度女子為例,她 36 歲前沒有徵兆,40 歲被診斷出來;而其母親與舅舅均有精神疾病,並曾接受治療。[1]

治療思覺失調

醫師給這名入院的女子,開了口服抗精神病藥物奧氮平(olanzapine)、抗焦慮劑蘿拉西泮(lorazepam)與鐵劑。嚴重缺乏病識感的她,拒絕藥品和食物。直到經歷 6 次改良型電痙攣治療(modified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縮寫 M-ECT),才開始服藥並進食。住院 20 天後,女子帶著奧氮平藥錠返家,但家人懷疑她是否會定時用藥。於是,醫師就把每日口服的短效藥物,改為每月施打的同成份長效肌肉注射。[1]此為精神科的常見作法,目的是避免病患因為忘記吃藥,而導致病況惡化。[7]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超覺冥想的利弊

2022 年初,《心理學前沿》(Frontiers in Psychology)期刊介紹了一個針對英國和愛爾蘭小學的超覺冥想計劃,叫做「寧靜時光」(Quiet Time)。學生由受過訓練的老師帶領,每天到校後與放學前,各練習一次,每次 10 至 15 分鐘。他們的學業雖未因此突飛猛進;但在情緒和記憶方面多少受惠。重點是徹頭徹尾,無人發瘋。[2]「冥想是把雙面刃。」報導印度女子病例的《精神個案報告》(Case Reports in Psychiatry)期刊,在結論中強調。尤其是精神病的高風險群,格外容易走火入魔。唯有跟隨適切的指引,才能安全地藉冥想促進身心健康。 [1]

  

備註

精神狀態檢查其實還包含情緒(mood)、表情(affect)、認知(cognition),以及言語(speech)的速度、音量和語調等項目,[3]但本文參考的個案報告沒有提供完整資訊。

參考資料

  1. Goud SS. (2022) ‘Meditation: A Double-Edged Sword—A Case Report of Psychosis Associated with Excessive Unguided Meditation’. Case Reports in Psychiatry, 2661824.
  2. Conti G, Doyle O, Fearon P, et al. (2022) ‘A Demonstration Study of the Quiet Time Transcendental Meditation Program’. Frontiers in Psychology, 12: 765158.
  3.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NOV 2018) The Royal Children’s Hospital Melbourne.
  4. Schizophrenia’. (MAY 2022) U.S. National Institute of Mental Health.
  5. Schizophrenia’. (13 APR 2016) MedlinePlus.
  6. Hany M, Rehman B, Azhar Y, et al. ‘Schizophrenia’. (15 AUG 2022) In: StatPearls. Treasure Island (FL): StatPearls Publishing.
  7. Antipsychotic medications’. (OCT 2021) Healthdirect Australia.
胡中行_96
169 篇文章 ・ 65 位粉絲
曾任澳洲臨床試驗研究護理師,以及臺、澳劇場工作者。 西澳大學護理碩士、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戲劇學士(主修編劇)。邀稿請洽臉書「荒誕遊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