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是一種腦部疾病。其決定性特徵是「精神症狀」,或者與現實脫節。妄想(Delusion)與幻覺(hallucination)是這個疾病的特色。妄想,是固著且不真實、顯然與證據相悖的信念,而幻覺則是不真實的感知經驗。…當我的精神症狀發作時,我常會有自己已經用意念殺了數十萬人的妄想。……我會產生幻覺:例如有次我回頭看到一個男人,高舉著刀。想像在你清醒時持續做著噩夢。……罹患了思覺失調的人,他的心智不是分裂的,而是粉碎的。……他們並非僅是思覺失調症患者(schizophrenics);他們更是罹患了思覺失調症的人(people with schizophrenia)。
——Elyn Saks,,南加大Gould法學院法律、心理與精神醫學教授;慢性思覺失調症患者。錄自其2012年6月,於蘇格蘭愛丁堡TED大會發表的演說 A Tale of mental Illness – From the Inside。
【案例】
據蘋果日報於2015年10月8日的報導[1],遭控在2015年5月29日於台北北投地區某國小對女童疑似以割喉手法犯下殺人罪行的龔姓嫌犯,由於似有證據顯示他疑似有精神障礙相關症狀,因而由士林地檢署囑託台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為龔員進行精神鑑定。鑑定之標的,是龔員在涉嫌犯罪行為當時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亦即是否於實施被控犯行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即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者是否「因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亦即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依據上開報導,受託鑑定的醫院精神部門由鑑定負責醫師於10月8日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時向法院說明:龔員在犯案前已有幻聽、妄想與思考障礙等症狀,確有罹患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病,其自身亦欠缺病識感,也曾用汽油與刀械輕生而未成功。但龔員的幻聽內容,並未叫他去殺人,因此推測應是龔員因受幻聽之苦,才想出犯案殺人來擺脫幻聽症狀,且犯案時也知道後果。因此負責鑑定醫師認為龔員在犯案時並無辨識能力的減損。
負責醫師並對法院說明:由於龔員曾說「同樣是打獵,要打獅子還是兔子?當然是兔子」,因此可證明他懂得找尋目標,挑選柔弱的國小女童,並等待時機犯案,因此證明龔員犯案時也具備控制能力,未受幻聽影響。綜合上述,負責醫師認為龔員於犯行時,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也沒有「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換句話說,若上開報導所記載鑑定醫師在開庭時所做之陳述大致無誤,則可以就本案鑑定人在庭陳述的基本看法摘要如下:
● 檢方囑託醫師回答被告於刑法第十九條的刑事責任能力有無,而該醫師也據檢方囑託內容,以其醫學上臨床診斷所得判斷,來回答被告有刑法第十九條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此一問題;
● 鑑定醫師以其醫學專業意見判斷:被告犯下被控罪嫌前一段時間,已有「思覺失調症」,且有幻聽、妄想與思考障礙。被告亦因為長期受到這些症狀之干擾以致嚴重損害其社會性功能,並因而謀求自裁以自症狀中解脫。
● 就檢方提問部分,鑑定醫師則認為:由於龔員的思覺失調症相關症狀以及其社會性功能的減損,並未影響他在犯案時依據刑法第十九條所要求要存在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因此龔員並不符合該條刑事責任能力消滅或減輕的要件。
若報導內容所摘錄的法庭陳述無誤,那麼針對龔員的此一司法精神鑑定,其實相當程度的體現了近年來司法精神鑑定所具備的一些共通問題:
● (對法律人與專業鑑定人)刑法第十九條的刑事責任能力一類,是不是法律問題?法院或檢察官能不能把這一類的問題直接委由鑑定人來判斷回答?
● (對法律人)刑法第十九條刑事責任能力的內涵要件,應該如何解讀並適用?
● (對專業鑑定人)在心理病理與精神醫學上涉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專業認定時,應該如何適用在法律的脈絡當中?
礙於篇幅,本文難以針對上述三個問題逐一予以詳論。僅擬以本案確診的思覺失調症出發,以本案的鑑定過程與結論為例,扼要檢討當今精神醫學或者心理學鑑定在法律脈絡下的艱難處境。
[1]女童割喉案 兇嫌確診有精障恐免死 ;最後造訪網址日期為2015年10月15日。
本文下篇: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二):責任能力之謎—刑法第十九條的構成與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