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兒少持續使用3C產品不得超過「合理時間」,若情節嚴重者,可處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者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罰鍰。而合理使用時間到底為何?目前國健署是建議兩歲以下禁用,兩歲以上的「合理時間」為一次30分鐘。
身為家長與臨床心理師的雙重角色,當然相當關心此一議題。我們都知道 3C產品不要使用太久,但是時間上到底要如何拿捏,實際上是否有科學方面的佐證?若只是訂定一個「超前立法」、「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的法案,對於眾 多家長們只是恐嚇性質居多,毫無任何實質幫助。
個人認為此一議題國外相關的研究文獻討論已經很多,不可能找不到回顧性文章來說明。我目前所能找到的文獻非常有趣,因為這是一系列的文章,馬上就可以回答這樣的立法存在什麼樣的問題(見參考資料)。這是美國小兒科醫學會對於3C產品與大眾媒體一連串的政策宣言(Policy Statement),內容包含對於流行音樂、音樂錄影帶、媒體暴力、媒體教育、兩歲以下幼兒如何使用媒體、兒童青少年如何使用媒體等等議題的看法。他們不定期地整理相關科學文獻,提供醫師、父母、產業界、政府機構參考,以對教養實務、公共衛生政策、未來研究方向產生實質影響。本文主要針對「兩歲以下幼兒如何使用媒體」此一議題來討 論,其他相關問題因牽涉太廣,無法一併處理。
很多人一聽到美國小兒科醫學會所出版的相關文章,肯定會肅然起敬,因為他們所做出的政策宣示常常成為世界各國參考的基準,台灣當然也不例外。但是這些倡議的民間團體與立法委員們,肯定沒有好好看完這篇文章。因為這篇文章在摘要部分開宗明義就說明,「不鼓勵媒體使用,並不代表禁用」。因為先前美國小兒科醫學會在1999年也出版類似文章,爾後大眾媒體幾乎一律簡化為「小兒科醫學會建議兩歲以下幼兒禁用3C媒體」。但是這裡要反覆說明的是,不鼓勵並非等同於禁用。若要直接建議禁用,科學上應該要有更直接的證據,但是以目前相關的研究看來,這樣的證據並不存在。因此他們只是「不鼓勵」而已。
以下從各個層次說明美國小兒科醫學會的立場到底為何。從相關的研究已經知道,兩歲以下的幼兒使用3C媒體,並無實質的教育意義。因為有一些教育性錄影帶宣稱,看完這些節目可以增進兒童的社交技巧、語言技巧、學校適應等等 能力。但從已知的研究看來,這些宣稱都只是宣稱,並無實質效用。最大原因在於嬰幼兒無法出現「錄影帶效應」,他們無法適當區辨錄影帶中所發生的事物與真實的事物是否等同。也就是說,錄影帶的效果無法帶到真實世界之中,他們所學到的東西只會停留在節目中,無法進一步展現於真實的社會中。舉例來說,在 美國常被用來測試的節目是《芝麻街》,在台灣可指稱為同一類型的節目大概非「巧虎」莫屬了,但在台灣並未實際測試過任何教育性錄影帶。
另外有一些家庭,將電視當成背景音樂,幾乎無時無刻都開著。但是這樣的作法只會產生負面效果。因為根據現今的研究可知,如此作為只會不停地打斷小孩的玩耍過程,使他們單一遊戲的時間減短,進而不停地變換遊戲主題。因此父母對於3C產品的使用習慣,確實會對小孩遊戲品質造成不良影響。
但接下來所談的諸多問題,皆無研究支持。兩歲以下幼兒最佳使用3C產品的時間到底為何?沒有研究討論。從電視機前離開的孩子,是否就會從事比較多好一點的事情?沒有證據支持。幼兒語言發展遲緩是否就是因為3C產品所導致?尚無答案說明。嬰幼兒注意力短暫,是否就是因為經常被電視所吸引?沒有研究解答。社交技巧、溝通技巧不佳是否與長時間的3C產品暴露有關?仍舊沒有答案。
至於牽涉健康方面的議題,先前的研究已經知道3C產品與肥胖、睡眠問題、 攻擊行為、注意力不集中有關,但這些研究的對象都不是兩歲以下幼兒,能否直接推論到此一族群大有疑問。值得更進一步提醒的是,這裡並沒有提到視力問題。這是很多父母經常會提出來的質疑,也是家長團體經常將3C產品視為毒蛇猛獸的主要原因。實際上視力的惡化,與長時間、近距離使用眼睛但沒有休息有關,而非只是因為3C產品所導致。所以如果是一直看書不休息,一樣也會產生近視。這是眼睛使用習慣的問題,而不是要3C產品一間扛起所有「壞人」的責任。
另外一個巨大的疑問在於,目前相關的研究都沒有長期縱貫性研究。雖然短期研究知道使用3C產品可能會使語言發展較慢,但長期下來到底影響為何,沒有人知道。現在很多研究都是相關研究,如看電視與發展問題有關,但這些都不 是因果關係。看到這邊大家要知道一件事,科學因為受限於研究設計與研究倫理,不可能對所有事情都有一個簡短的解答。
宣言末段,美國小兒科醫學會針對家長的建議有以下幾點:
1. 不鼓勵兩歲以下幼兒使用3C產品(先前已經反覆說過,不鼓勵不代表禁用)。
2. 現代家庭已經無法避免使用3C產品與大眾媒體,這是社會趨勢。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父母應有適當策略來控管3C產品。如確認節目內容、與小孩一起觀看這些節目等等。
3. 不鼓勵小孩房間有電視。
4. 父母使用3C產品的習慣會不當影響小孩。如果電視在一個房間持續打開的話,會同時使父母與孩子都處於分心狀態。
5. 嬰幼兒的遊戲方式,應以非結構式的遊戲為主,因此方式可適當的發展大腦。如果大人沒有辦法與小孩互動,讓孩子在大人身邊自己玩也可以。獨自遊玩可以增加創意、問題解決能力,也可培養孩子自我娛樂的能力。父母也可以指定簡單的任務增加與幼兒之間的互動。
總而言之,台灣的立法品質常常天外飛來一筆,毫無科學事實根據之下,立法諸公們仍可以頑固堅持,自以為是「超前」立法,其實是「超淺」立法。這種權威式的立法心態,仍停留在「假照顧兒少之名,行威權統治之實」。若我們的思維只維持在「殺豬公」的年代,永遠別渴望台灣可以「上太空」。行政部門應當有所作為,不該放任單一法案影響全體國民之家庭生活。
本文轉載自作者部落格暗香浮動月黃昏。
參考資料:
Council on Communications and Media. Media use by children younger than 2 years.Pediatrics. 2011 Nov;128(5):10405. doi: 10.1542/peds.2011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