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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故事傳遞哪些訊息?找回屬於自身的權利、自由與尊嚴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23/06/07 ・5058字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為「中研院廣告」

  • 整理撰文|劉韋佐、田偲妤
  • 責任編輯|田偲妤
  • 美術設計|蔡宛潔

近年來國際局勢動盪,無論是阿富汗戰爭、敘利亞內戰,還是正在發生的俄烏戰爭,無情的戰火造成大批民眾被迫成為難民。我們常從新聞媒體看見難民的苦難故事,你是否想過難民希望透過故事傳遞哪些訊息?故事本身又如何影響難民的人生?

中央研究院 112 年「知識饗宴——王世杰院長科普講座」邀請院內歐美研究所王智明副研究員,以「難民故事:權利、自由與尊嚴」為題,聚焦三部有關北韓難民的故事文本,探討難民如何在一次次的行動中脫離身分枷鎖,找回屬於自身的權利、自由與尊嚴。

2021 年 8 月 16 日,一架 C-17 美軍運輸機載著逃難的阿富汗民眾從喀布爾機場起飛,沒搭上飛機的民眾奮力爬進輪艙或緊緊抓住機身,造成多人從空中摔落死亡。圖/AfghanUrdu Twitter 影片翻拍

藏在故事後的吶喊

2021 年 8 月,美國結束長達 20 年的阿富汗戰爭,美軍陸續從阿富汗撤軍、塔利班政權開始接管全境。8 月 16 日,一架 C-17 美軍運輸機載著逃難的阿富汗民眾從喀布爾機場起飛,大批沒搭上飛機的民眾奮力爬進輪艙或緊緊抓住機身,造成多人從空中摔落死亡。

這架平時只能搭載一百多人的運輸機,最後超載了 640 名阿富汗民眾。他們滿心期待奔向美國「自由」的領土,但在降落卡達烏代德空軍基地的那一刻,他們瞬間成為阿富汗「難民」,在前方等待他們的是漫長艱辛的特殊移民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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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臺灣的我們可能很難想像被迫成為難民的辛酸,但中研院歐美研究所王智明副研究員發出提醒:

事實上,難民議題並非遠在天邊,難民可能就在我們身邊,甚至是我們歷史的一部分。

不論是 1949 年國共內戰的大江大海、1975 年越南難民的投奔怒海,還是 1980 年代時有所聞的反共義士,難民都與臺灣歷史的脈搏相應,乃至成為血脈相連的一分子。

為了啟發人們對難民議題更立體的理解與關懷,王智明特別以「難民故事:權利、自由與尊嚴」為題,分享難民之於民族國家的批判意義,並聚焦三部有關北韓難民的故事文本,探討難民如何在一次次的行動中脫離身分枷鎖,找回屬於自身的權利、自由與尊嚴。

成為難民的原因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 2022 年 6 月發布的《全球趨勢報告 2021》,截至 2021 年為止,全球被迫流離失所者高達 8 千 930 萬人,其中有 72% 難民在鄰近國家接受庇護,但這些收容國中卻有 83% 屬於中低收入國家。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這些難民人口中,有將近一半(約 41%)是急需援助的未成年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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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明提到,這些數據清楚指出,難民問題是一個正在發生、亟待解決的國際議題,歐美國家對於相關援助措施已有很多討論,但值得我們追本溯源反思的是:是什麼原因迫使人們逃離家鄉?難民議題與你我又有什麼關聯

敘利亞庫德族男孩 Aylan Kurdi 在搭船逃難途中不幸溺斃,其遺體倒臥在海邊的照片迅速在全球流傳,引發國際社會對難民人道救援的關注。圖為出現在德國法蘭克福港口旁的塗鴉畫像。圖/Wikimedia

造成難民的原因除了戰爭以外,經濟發展機會的缺乏、極端氣候導致的飢荒、威權政體對生命的威脅等,都可能迫使人們冒著生命危險遠走他國。我們會為逃難途中溺斃的敘利亞兒童落淚,關心俄烏戰爭下失去家園的烏克蘭人民,這些出於人道的情感相當重要。但是難民只是遠在他方的他者嗎?臺灣是否曾有與難民相關的歷史記憶呢?

事實上,臺灣也曾有一段庇護難民的歷史。近期推出的公視紀錄片《彼岸他方》,帶我們回到 1978 至 1988 年的澎湖白沙鄉講美村,這裡曾設立一處「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中南半島難民接待中心」,專門用來收容 1975 年北越共產陣營統一全境後出逃的越南人,10 年間曾收容 2 千多名越南難民。

這些來自越南的難民,多數是在越南討生活的華僑,他們能被臺灣接納,也多半與他們的「華僑」身分相關。他們有些人後來選擇入籍臺灣,更多則再轉移至他國。看似和平的結局卻是一連串問題的開端,進入臺灣社會後,他們究竟是難民還是同胞?是陌生人還是自己人?是苦海求生的平凡人還是反共義士?這些矛盾的疑問凸顯了難民議題的複雜性,背後關乎的不僅是人道救援,還涉及整個國家的意識形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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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與自身故事

許多敘述難民故事的作品皆試圖探討複雜的難民議題,王智明特別注重的是:難民如何敘述自己的故事?而故事本身又如何形塑難民?就他的觀察,難民的故事通常圍繞著權利、自由、尊嚴的喪失與追尋。

王智明舉詩人 W. H. Auden 的詩作〈Refugee Blues〉為例,傳達難民喪失權利的內心掙扎與尷尬處境。其中一段詩句描述難民試圖入境他國卻拿不出護照的情形:

領事拍著桌子說,如果你沒有護照,在法律上你就算死亡。但我們還活著,親愛的,但我們還活著。

詩中諷刺的指出,一旦成為難民,身分證明文件比人本身更為重要,因此如何取得合法證件成為難民故事的核心關鍵。另一方面,「故事」本身也可能成為協助難民獲救的「證件」,一段動人的故事能讓難民獲得被外界接納、自我療癒的機會。

但是逃難故事的單一化、奇觀化,也可能窄化了難民的形象,遮蔽了難民經驗的多樣性。畢竟難民經驗不是只有逃難這一端,抵達之後的生存狀態亦是難民經驗極為重要的成分。王智明特別選了三部有關北韓難民(脫北者)的故事文本,讓我們從不同視角體會:難民如何被期待去講述一套有既定劇本的故事,以及故事本身如何形塑並影響難民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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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脫北者故事,翻轉難民印象

朴研美(2016)《為了活下去:脫北女孩朴研美》。圖/大塊文化

第一部作品是朴研美寫的《為了活下去:脫北女孩朴研美》(In Order To Live)。朴研美的脫北故事讓人一窺北韓鐵幕政權下,平民百姓真實的生活樣貌。作者為了逃離北韓,冒著生命危險橫渡冰凍的鴨綠江、逃離掮客和黑幫的魔爪、跨越荒涼的戈壁沙漠後抵達蒙古,費盡千辛萬苦才得以搭機飛往南韓。

朴研美的脫北歷程如同一段冒險故事,也是一個相當「典型」的難民故事,符合多數人對難民的既定認知。然而,王智明提醒,並非每個難民都有相同的經歷,但每個人所經歷的痛苦都是無法類比的。

多數讀者習慣用一種「奇觀式」的視角觀看難民故事,藉此激發對難民苦難經歷的同情心。王智明認為這情有可原,因為只有在讀者惻隱之心被啟發後,我們才有可能去理解和同理難民的處境。但王智明也向大眾拋出疑問:

我們會不會因為難民來自北韓、敘利亞、阿富汗等威權國家,因而產生一些先入為主的觀念?這是在閱讀難民故事時值得反思的問題。

Krys Lee (2016) “How I Became a North Korean”
。圖/Penguin Books

第二部作品是韓裔美國作家 Krys Lee 寫的《How I Became a North Korean》。故事發生在中國和北韓的邊境,主角是一名住在中國的朝鮮人,他曾到美國生活,後又回到中朝邊境。在誤打誤撞下被誤認成脫北者,發生從「移民」變成「難民」的身分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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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詳實描述脫北者在逃難過程中遭遇的各種威脅。某些女性被迫成為性工作者,或被賣給有殘疾的中國男子為妻。男性則可能受黑幫的暴力壓迫,淪為沒日沒夜出賣勞力的黑工。在中朝邊境中的他們無所依靠,既要尋求日常溫飽,又要躲避警察,只能依賴教會等人道救助團體的協助,但是人道救助並非全然無私。

王智明發覺,這部作品最特別的是,翻轉了拯救者與被拯救者的刻版印象。看似拯救者的教會卻是脅迫者之一,以向警察檢舉來威脅脫北者信教。看似被拯救者的主角,最終還是得靠自己的力量恢復自由身,並拯救其他脫北者。更關鍵的是,當他們成功抵達南韓之後,脫北者的身分並未隨之褪去,反而纏繞其身,成為恐共的南韓社會歧視他們的理由。

Cho Haejin (2019) “I Met Loh Kiwan”
。圖/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第三部作品是韓國作家 Cho Haejin 寫的《I Met Loh Kiwan》。故事的主要敘述者是一名韓國記者,他受到脫北者 Loh Kiwan 的啟發,踏上一趟追尋難民經歷的旅程。故事重點不在敘述脫北過程,而是聚焦探討脫北者來到異國後的生活。

故事的敘事者亦步亦趨地來到比利時,探訪 Loh Kiwan 曾落腳的地方,感受與思考作為難民的他曾遭受過什麼樣的待遇,如何以極為有限的資源度過初到比利時的每一天。包括被旅館的接待人員白眼和冷待,保存早餐的麵包作為一天的食物,沒有工作與方向,面對自己饑餓與他人幸福間的巨大落差,以及在異國語言和文字裡的苦苦掙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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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h Kiwan 在此化身成一個象徵、一條線索,讓讀者投身在難民經驗中,走一遍難民到異國後可能遭遇的經歷。」王智明點出該部作品在敘事角度上的特殊之處。

故事結局相當振奮人心,Loh Kiwan 在餐廳遇見一名菲律賓難民,她得到去英國的機會,而 Loh Kiwan 也願意一同前往。他們看似拋棄在比利時好不容易獲得的安穩生活,事實上正逐步擺脫被援助者的身分枷鎖,靠自己的力量去學習新語言、適應新環境,如同一般人一樣擁有真正的尊嚴。

撕掉刻板標籤,看見故事背後

這三部作品呈現了不同的敘事視角,包括難民的自我表述、既定認知的翻轉、難民異國經歷的反思。經由閱讀這些故事,我們對難民的認識,將不只停留在「受援助者」或「被同情對象」等刻版標籤之中。

王智明更提出另一個認知陷阱,也就是脫北者常被放在反共敘事下來理解,脫北行動代表反對獨裁的金氏政權、肯定自由民主的價值。但是當脫北者真的來到民主國家後卻發現,他國政府與人民並沒有想像中的寬容,反而要求脫北者服膺特定的反共義士形象,更在無形間將其「他者化」,在公民與難民之間劃出一道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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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研美曾提到當初決定脫北的原因:「我們只想活得像個人!」沒有人願意成為難民,通常也不是為了特定政治目的,多數人只是為了追求可以「活得像個人」的基本人權。然而,所謂的「人權」卻是說的比做的多,雖然聯合國人權公約有明文規定保障所有人類的權利,卻少有國家可以明確執行。

政治哲學家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曾說:「沒有了公民權,也就沒有了人權」,但真正能取得公民權的難民通常少之又少。面對人權的弔詭,鄂蘭甚至刻意主張:「難民最需要的就是名聲,什麼樣的名聲都好,只要能鬧事、被看見,就有爭取權利的機會。」

換言之,那些沒被看見、聽見的難民,就沒有被理解的機會。雖然難民的故事可能將難民「他者化」,但王智明認為,我們更應該關注故事背後的情感和聲音,因為這些聲音恰恰是難民訴求被聽見的機會。

在演講的最後,王智明將難民議題再次拋給眾人反思。在臺灣這個由多元族群組成的移民社會,我們正面對美中勢力多方較勁、臺海周邊詭譎多變的局勢:

我們都是外來者,我們也可能成為流亡者。希望他們的故事不會成為我們的經驗。

期許眾人能透過不同的難民故事,與原本不熟悉的世界建立聯繫,看見權利被長期忽視的族群,喚醒我們對人權與正義的關懷。當我們能進一步理解並尊重難民的經歷,認真思考造成難民傷痛與移動的歷史,才有化解歧視、寬容接納外來者的可能,實踐真正的社會正義。

延伸閱讀

  1. 中研院歐美所王智明老師個人網頁
  2. 中研院 112 年知識饗宴—王世杰院長科普講座「難民故事:權利、自由與尊嚴」
  3. 朴研美(2016)。《為了活下去:脫北女孩朴研美》。臺北:大塊文化。
  4. Krys Lee (2016). How I Became a North Korean. New York: Penguin Books.
  5. Haejin Cho (2019). I Met Loh Kiwan. Hawaii: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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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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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網頁:研之有物 臉書:研之有物@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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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亞太立憲的領航者——唐獎法治獎授予澳學者雪柔.頌德絲
PanSci_96
・2022/06/21 ・1818字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唐獎法治獎召集人、台灣大學講座教授葉俊榮今(21)日宣布,2022 年唐獎法治獎頒發給雪柔.頌德絲 (Cheryl Saunders) 教授。頌德絲教授以深厚的學養,引領亞太地區許多國家在極為嚴峻的環境中訂立立憲方針,推動立憲工程,數十年來,與國內外學者及政治工作者的積極交流、對話、合作,不斷拓展比較憲法的疆界。

推動亞太最重要的憲法研究交流中心

獲頒唐獎,頌德絲教授深感榮幸,也對歷屆法治獎得主在法治領域影響深遠的貢獻表達欽佩之意。頌德絲教授致力於亞太國家的立憲工程,她表示「比較憲法可以為我們目前的世界做出很多貢獻,它有助於相互理解,有助於發現改變和改善治理體系的機會和可能性。」

頌德絲教授曾走訪過許多亞太國家,但她並不是將西方國家的憲法原則注入這些國家,而是與當地人切磋琢磨,透過傾聽、溝通及相互理解,了解彼此的治理體系、人民需求,然後因地制宜,提供符合當地狀況的建議,協助這些國家思考最佳的運作模式。

頌德絲教授說,自己多年來一直在研究這些方法,也取得進展,更謙虛的說,「在與當地人民互動的過程中,自己的收穫不亞於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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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貞教授。

台大法律學院張文貞教授介紹得主時指出,過往整個國際學術社群的重心多放在歐美國家,但頌德絲教授 2003 年至 2007 年擔任國際憲法學會主席時,將比較憲法的網絡延伸到亞太地區,協助亞太地區學者成立亞洲憲法論壇,2009 年第三屆論壇就在台灣舉辦。

在她的努力下,亞洲憲法論壇已經成為亞太學者最重要的一個憲法研究的網絡及經驗傳遞交換的中心;而她在各國立憲工程最重要的影響之一,就是啟發當地的學者,即使她離開了,這些討論與互動也留下豐碩成果,讓當地的學者及非政府組織也有能力繼續耕耘憲改工程。

將年輕學者一起帶入立憲推動

曾參與其間的葉俊榮教授也分享自己親身觀察的頌德絲教授。他表示,亞太國家包括台灣在內,在憲政發展及相關議題的學術討論較西方國家落後,頌德絲教授與各地學者交流,其中不乏年輕學者,而教授貫徹「帶年輕人起來」的想法,帶領亞太地區學者,包括他自己也曾是頌德絲教授帶過的年輕人,對她在亞太地區推行立憲工程的努力,深刻感受到「我們可以做的事情比想像中的還要多」。

葉俊榮教授也強調,台灣過去多借鏡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定的經驗,受到頌德絲教授的啟發,台灣如今也逐漸能夠扮演回饋的角色,將民主憲政的經驗分享給其他亞太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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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俊榮教授。

唐獎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陳振川表示,唐獎提倡法律應兼顧正當程序與實體正義,為和平、人權、永續發展而奮鬥,以追求人類及自然之共同福祉為最高目標。基金會很榮幸設置了唐獎法治獎,一個世界上具有聲譽的獎項,來獎勵對法治理念或實踐有創新,進而對法治之實現貢獻卓著之個人或機構,並且激勵世人共同努力。

自 2014 年以來,唐獎法治獎頒給了在不同領域,以不同身分,共同為社會、人權及永續發展奮鬥不懈,追求人類與自然共同福祉的得主們,歷屆得主從政治運動家到法官,從學者到組織,遍布各大洲,包括奧比.薩克思、路易絲.阿爾布爾、約瑟夫.拉茲,以及設立於孟加拉的孟加拉環境法律人協會、設立於哥倫比亞的實現正義: 法律、正義暨社會中心 以及設立於黎巴嫩的法律實踐進程組織三個非政府組織,都在不同層面對法治的推動有卓越貢獻。

關於唐獎

有感於全球化的進展,人類在享受文明與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亦面臨氣候變遷、新傳染疫病、貧富差距、社會道德式微⋯⋯等種種考驗,尹衍樑博士於 2012 年 12 月成立唐獎,設立永續發展、生技醫藥、漢學及法治四大獎項,每兩年由專業獨立評選委員會(邀聘國際著名專家學者,含多名諾貝爾獎得主),不分種族、國籍、性別,遴選出對世界具有創新實質貢獻及影響力的得主。每獎項提供 5 千萬獎金,其中含 1 千萬支持相關研究教育計畫,以鼓勵專業人才投入探索 21 世紀人類所需,以頂尖的創新研究成果及社會實踐引領全人類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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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而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是否違憲?憲法觀點下的顧慮有哪些?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0/04/15 ・2728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SR值 593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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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陳宗駿/研究興趣為美國憲法、憲法變遷與人民抵抗權。現職為警政署保六總隊警務員;美國伊利諾大學香檳分校法學博士生(J.S.D.)。
  • 文由泛科學與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策畫,更多精彩法律普及文章,快到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去看個飽啦!

面對近來 COVID-19(俗名:新型冠狀肺炎、武漢肺炎)在全球肆虐的恐慌下,政府積極果斷的採取各種防疫作為而達到有目共睹的防疫成果。

在此特別時刻,人民期待並賦予政府寬廣權限防止疫情擴散,政府也盡全力採取各種特別手段確保國人安全,例如限制人民入境、監控與取締疫情謠言散佈、禁止口罩出口與強制配給、強制隔離等。

然而,為什麼在此防疫的緊要關頭,諸多憲法專家,還出來嚴格檢視甚至批判政府的防疫作為﹖為何法律偏要挑此時干涉公衛領域的專業判斷,這真是全民之福嗎?

對此,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其理念常與防疫效率是背道而馳的。政府考慮的是如何有效執行國民意旨,但憲法考慮的是如何保障人權,並適度節制政府權力。因此在憲法觀點下,通常不問政府的防疫作為得到多少民眾支持,它只問防疫作為會不會過度侵害了基本人權,尤其是少數人的人權

近日,行政院拍板了禁止所有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的措施,其法律授權依據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疫特別條例」,而條例是法律的一種)。這個命令可能有兩個憲法問題:

  1. 這個「措施」是否有足夠法律授權?
  2. 這個措施在目的與手段上有沒有合乎比例?

立法者是否經由條例給予行政機關足夠的授權?

防疫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等文字,是否已讓政府取得明確的法律授權去限制人民出國?

憲法固然希望政府限制人民權利的時候,它有法律做為依據;不過,考量立法者不可能事先遇見所有情況,且語言本身有侷限性,所以法律常有所謂「概括條款」。按司法院大法官過往釋字指出,如果法律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都足夠具體明確時,那麼行政機關就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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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行政命令都需有法可循。圖/wikimedia

那麼前面提到的,「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這樣的文字,其授權是否足夠明確?

反對方認為,「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太空泛了,根本不能說有授權。而肯定說則認為從整個防疫條例的立法目的與整體結構,可以推論出:政府因疫情需要而可以限制人民出國,所以授權算是清楚。

也有不少法律專家跳脫了「有沒有授權」這個議題,直接呼籲:如果限制人民出境是必要的,可以透過立法院直接立法、或是在情況急迫之際,例外經由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就可以一勞永逸解決。

然而,過度侵害人權的政府行為,不管得到多少民眾授權,都無法被正當化,如同我們不會容許以公投方式否決少數人的基本人權一樣。舉個極端的例子,假設疫情一發不可收拾,公衛專家建議最好消滅疫情的方式就是留下部分確認健康的人,而隔離甚至殺害所有其他可能的感染者,而政府也買單了,此時我們還會在乎有沒有得到人民的充分授權嗎?而這也進入下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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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措施是否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

究竟,限制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的措施,有沒有過度侵害到人民由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的遷徙自由,以及憲法第 7 條保障的平等權。這裡考量的是這個限制合不合理、政府有沒有充分正當的理由管制這些人出國。

在這裡,大法官會考量限制人民出國措施的「目的」與「手段」間是否正當且合理關聯,並要求政府回答下列三個問題:

  1. 政府管制的目的是什麼?
  2. 政府採取的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3. 即便有助於目的達成,政府所採手段會不會太超過而與所欲達目的不合比例?

目的是否正當?

以全球疫情的狀況,如果任何國人出國旅行都會給我國帶來難以承受的風險,且沒有其他對人民權利影響較小的方法時,政府可以為了維護全國人民生命安全的理由,限制甚至禁止人民出國。亦即,以保護生命權的目的,採取限制遷徙自由的手段,是有效且合乎比例的。

然而,政府可不可以只限制部分人出國?這裡涉及差別待遇問題。在此憲法會先問政府為何不管制所有國民,卻只挑出這特定族群管制呢?這些高中以下師生與其他國民有何不同之處?政府把他們挑出來管制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受到感染的風險特別高?抑或是政府有特別的使命去保護國家未來的主人翁?還是政府只是覺得管他們比較方便?或是這些族群比較沒有能力抗議,也就是說高中以下學生沒有選票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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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憲法會嚴肅要求差別待遇是基於一定正當目的,比方說:高中以下師生的群體生活的確面臨較多感染的威脅。尤其,當政府挑出特定族群進行差別待遇是基於某些分類標準時,例如種族、有無投票權等,憲法會要求政府要提出更為正當的理由去合理化差別待遇,不然此措施就很有可能違憲。

「目的」與「手段」間必須達到平衡。圖/giphy

手段是否足夠有效且適當?

即便政府機關限制特定族群出國是基於正當考量,憲法還會再要求政府證明,只管制這些人出國,對於整體疫情、或是政府想特別保護的人,有沒有實質的幫助。而這個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原因在於只管制高中以下師生出國,它能達到的防疫效果相當有限。

固然,憲法要求政府不要採取「拿大砲打小鳥」這種過度的措施,如為了防疫而撲殺所有感染者,這會造成憲法上濫殺無辜而管制太過(overinclusive)。但是憲法同樣不容許管制不足(underinclusive)——政府管制的這些特定人都是政府本來想管的,但殊不知外頭有太多應被管而沒被管到的人,造成政府想達到的目的根本無法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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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政府想要保護高中以下學生的安全,所以禁止學生跟他們的老師出國。但學生的鄰居、樓下早餐店員工等都沒被管制的情況下,這些學生還是不安全,造成禁止學生出國與否的效果根本沒差。

非常時期,非常小心

在非常時期,政府必須採用非常手段因應局勢,這是任何國家都會遇到的。即便這些非常手段立意良善,但憲法仍會以懷疑的眼光看待。

當大家為了禁令究竟有無法律明確授權而爭辯不休時,也請退一步以宏觀的視野,回想憲法在本案中關注的也許不是這麼細節的授權問題,而是人民基本權利最低限度的保障

參考資料

  • 湯德宗(2008),〈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發表於:《第六屆「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暨釋憲六十週年學術研討會》,中央研究員法律學研究所暨中華民國憲法學會主辦。
  • 黃昭元(2000),〈立法裁量與司法審查─以審查標準為中心〉,《憲政時代》26 卷 2 期。
  • Chemerinsky, Erwin. Constitutional Law :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New York, NY :Aspen Publisher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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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是致力於推廣法律知識與法治思想的獨立媒體,願與讀者一起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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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管制攻擊性言論」之間的紅線該怎麼畫?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19/11/16 ・4534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SR值 563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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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 採訪編輯|劉芝吟、美術編輯|林洵安

攻擊性言論應該被管制嗎?

惡意,在人類世界裡從來不曾缺席,然而身處多元社會,惡意是否也屬於多元的一部分?近幾年,仇恨性言論是世界各國關注的議題,任由歧視蔓延可能侵害人權,但出手管制也挑動了言論自由的敏感神經。本文專訪長年研究國際人權法的廖福特研究員,分享他對臺灣人權進展的觀察。他認為,從臺灣社會的實際演變觀察,訂立全面平等法能具體改善社會群體的不平等處境。

是言論自由重要,還是該管制仇恨言論?

「同志死光光!」「東南亞來的就是沒水準……」,仇恨、攻擊性言論近年在公共論壇迅速流竄,這類偏激極端用語一度被包裝為網路社群文化──認真就輸了!但真是如此嗎?隨著社群平臺發酵,許多人開始質疑法律為何不限制,任由歧視攻擊散播、擴大傷害。

管制仇恨性言論並非新主張。德國刑法早已將公開支持納粹、種族仇恨入罪。法國政府 2015 年推出《國家行動計畫》,特別針對網路的反同仇恨做管制。加拿大也禁止公開發表煽動對特定族群的仇恨言論,因為「宣傳仇恨並不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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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反對者訴諸言論自由的珍貴價值,主張「政治不正確的內容」亦是個人有權自由表述的言論,保護多元言論共存空間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旦國家介入管制,難免有落入思想審查的危險。

儘管法哲學上仍有爭辯,但回到現實情境,當我們面對網路上不堪入耳的攻擊、公眾人物帶頭極端發言,許多人或許更想知道:對抗仇恨歧視、攻擊,法律能做什麼?

2019 年 3 月,紐西蘭基督城清真寺發生慘絕人寰的槍擊案,槍手闖入掃射,並在社群平台上直播屠殺過程,造成 51 人死亡。嫌犯曾在社群論壇發表種族仇恨宣言,讓極端言論與平臺責任再掀討論。
圖片來源│iStock

仇恨言論的兩種招式:明刀亮槍、暗藏歧視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認為,限制仇恨性言論的討論立基在兩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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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同意「言論自由」為民主核心價值,但是言論自由並非不受規範。散播假訊息牟利、誹謗、故意在滿座戲院內大喊「失火了」,都不在免責之列,可被刑法論處、民法求償。在此前提下,

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一個層次,也是限制言論的信念基礎:言論自由有其界線,我們維護言論自由,但也不能任由仇恨歧視侵害人權。

保障個人與群體的人權尊嚴,不因民族、性別、性傾向、宗教等身分受到歧視或威脅,與言論自由同樣重要。

廖福特將仇恨性言論分為兩種類型,分析共同特徵。

一類是攻擊、排除性,比如歐洲白人至上主義者揚言給有色人種「好看」,看一個打一個,讓他們滾回老家;臺灣也曾見對同性戀者的攻擊言論,要以性暴力讓女同志知道什麼是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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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類則是歧視與貶抑性,用公開貶低、貼標籤把弱勢群體標誌為次等或糟糕者,比如穆斯林都是恐怖份子、新住民水準低等。如果攻擊性仇恨屬於明刀亮槍,歧視羞辱型有時更幽微難辨,不一定訴諸暴力,但同樣傳遞排斥、蔑視與貶低。廖福特強調,

不論攻擊或貶抑型都具有高度目標性。攻擊者經常針對特定群體貶抑傷害,個人只要隸屬這些身分類別,就可能被烙印標籤,遭受仇視。

不論個人是否有不一樣的特質或表現,只要被貼上隸屬群體的標籤,就會自動連結上這些特質,成為目標。
圖片來源│iStock

公道在人心,讓仇恨言論「越辯越明」?

紐約大學教授沃德倫 (Jeremy Waldron) 在《仇恨言論的傷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 中提及,仇恨言論不能被視為單純的「言論」,因為煽動對特定群體的仇視、貶抑才是其目標。換言之,仇恨言論的實質作用、影響不應被忽視。

廖福特認同法律有責任消弭歧視,他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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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二層次:當歧視仇恨、偏頗性攻擊損害了另一群人的權利,應該受法律規範介入,但立法內容需要細緻討論。

「我們基本上不會同意國家事前審查,而是事後以刑法或行政法論處。」

然而,反對管制的其中一種主張認為:真理越辯越明,限制只是讓仇恨言論地下化,根本方法應該交由公共論辯。廖福特並不贊同。他解釋,「言論自由能讓民主更落實」是支持言論自由的一項論述基礎,但這並非單一內容,還必須牽涉其他內涵,比如:改善創造更好的公共論述空間,讓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參與。這正是限制仇恨言論的目的,換言之,

任由仇恨言論擴散蔓延只是造成民主傷害,無法促進公共思辨和討論。

「仇恨言論不是越辯越明的『真理』,一旦任由它公開談論宣揚,就已經對弱勢群體造成侵害。新住民都沒水準、原住民都好吃懶做,這些議論是越辯越明嗎?或其實是破壞民主對話?」廖福特嚴肅地反問。

法律能夠「樹立意義」,限制攻擊與歧視

然而,以法律對抗歧視仇恨真的有用嗎?這恐怕是許多人內心的懷疑。畢竟歧視貶抑不見得都是「窮凶惡極」,更常來自傳統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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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福特以性別處境回應,他回憶起自己的成長經驗,「我讀大學時,法律系只有五分之一是女生。更往前追溯,我阿嬤常常罵我媽,女孩讀那麼多書幹嘛?沒有用啦!」過去,這些「常情」實實在在是許多女性受壓迫的處境。如今,女性結婚就該辭職顧家、懷孕就資遣,已不再被視為理所應當。

翻轉歧視除了性別運動、教育的長期著力,其中一個關鍵力道是:性別平等法令,透過法律標誌出標準和界線,實際扭轉不平等的現實待遇,限制各種權利義務如繼承、職場規定等。性別環境的改善,提供一個正面的好例子,廖福特強調,

法律具有「樹立價值」的意義,應更優先確立民主人權的標準,不論是刻意攻擊或無心歧視,透過立法可以直接限制這些壓迫。

立法是推動平權重要的一步,當女性在公共領域權益獲得積極保障,歧視態度的正當空間就會被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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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算仇恨歧視?實踐中答案更清楚

法律介入意味著必須設下一道言論界線,但是我們真的能清楚拿捏仇恨言論的界線?那條紅線到底該怎麼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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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捏言論自由的界線,是永恆的高度挑戰!」廖福特坦言,「我們很難用定義直接畫出一條線,得從判例中尋找實踐脈絡。」

爬梳國際人權法令,仇恨言論的概念出現晚,許多國際法令未明確表述,例如歐洲人權公約便沒有明文限制,大都得從判例中做分析。由此,廖福特強調法條只能做某種程度地概述、輪廓化,難以將所有可能情況全數羅列,如何畫出那條界線,是在具體實踐中型塑建立。

這也是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三個層次:社會實踐。

三十年前,說同性戀都是變態、性侵受害者活該不檢點、沒結婚的女人有毛病,許多人可能不覺有異,但如今我們越來越能清楚辨識哪些情況不對勁,哪些言詞是歧視羞辱。這種界線共識,便是在立法後的具體實踐中慢慢浮現而出。

「性別平權是很好的參照,法律是改善不平等的第一步,但不會只透過立法就解決所有問題,下一步是該怎麼讓它最高地被實踐。」廖福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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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累進概念,透過法律確認、公共論述和社會實踐,整個社會慢慢就會從中確立出有共識的界線。

反仇恨歧視,臺灣需要全面平等法

從三個層次出發:理念基礎、立法規範、逐步從實踐中確認細節,廖福特強調,這個過程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得透過立法和實踐相偕而行。

「我們對於要不要限制、標準在哪、如何判定,覺得很模糊,如果經過不同層次的推進,特別是立法後的具體實踐,整個社會就會越來越清楚。」

面對臺灣的現況,他直言,

臺灣在性別領域有明確法律,但相對於此,宗教、民族、身心障礙…..各領域的反歧視法令並不足夠。

這也是廖福特積極投入的工作之一,他已草擬適用範圍更廣的「平等法」提供法務部參考,作為確立任何身分都不受歧視攻擊的平等基礎。

「一個社會想避開仇恨言論的撕裂傷害,應該盡可能追求各方面的平等,在各領域的人權上立法保障,維護各群體有尊嚴的生活空間。」

「大學、研究所念人權法,到了牛津寫人權法,回國踏入學術界還是研究人權法!」廖福特笑言自己一輩子就做這件事。 攝影│林洵安

一路都以國際人權法為研究主題,為什麼你對人權議題特別關注?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以下簡稱為廖):我是在戒嚴中成長的,小時候跟別人也沒什麼不一樣,但十五歲那年,我第一次和家人到美國,那個經驗衝擊非常大!

我看到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開闊的街道綠地、自由的娛樂活動、大家高談闊論…..。有天,我們和美國的長輩聚會,我很開心地烤肉,一轉身,卻看見身後的大人默默哭成一團──那一幕我至今都忘不了。那是我第一次知道什麼是「黑名單」,他們就是那一群回不了家的前輩啊。

那次美國行就像埋下一顆種子,起初還懵懵懂懂,後來一點一點萌芽,我開始思考:為什麼我的國家是這樣?為什麼有些人會飄零海外?當時就立下志願希望成為人權律師,沒想到真的一輩子都在做同一件事,哈哈。

你怎麼看臺灣人權的變化?

廖:最大感想:有燒香有保佑!過去很多人努力奮戰,確實看見成果了。90 年代以前我們追求的是民主化、政治基本人權。 2000 年以後,國內引入國際公約後,把人權擴展到更高的普世標準,這也是我的核心關懷:國際人權,臺灣要重回國際領域,人權價值也應該跟世界接軌。

第二個感想是:香火要鼎盛,廟才能長久。在臺灣做國際人權很孤單,因為世代斷層嚴重,這和過去政治環境封閉、退出聯合國有關,所以一路研究國際人權,希望能鋪展不同的實踐可能,比如當我們引入國際人權條約後,就需要更多人持續參與細部設計,才能化解法規之間的衝突。這也是身為研究者的使命,你得往後想得更遠,盡可能思考比較完整的方案,投入最大努力去建構、運行。

臺灣的民主、人權,下一步可以做什麼?未來有什麼期待?

廖:最基本是穩住!修法廢除、捨棄現行的人權法,包括性別平等,都是可能發生的,守住不倒退很重要。我們從廢除戒嚴、改革憲法、移入國際人權條約,人權法已經逐漸形成架構了,立法後的深化、實踐就是下一步,就像我一直提到的性別平等。民主人權要成為社會的共同價值,才會是根基,當大家對這件事很堅定,別人的攻擊相對就不容易。

我自己還有很多學術期待,比如我們行政權系統,是否能設置專門負責人權的部會,過往的經驗是你跟任何一個單位談人權,它都會說:很重要、但不是我的業務。國家能不能設置人權行動計畫?我們有經濟、產業的幾年計畫,有沒有可能也有人權指標?我們還有很多事要做,研究者就是不斷努力去思考更好的方案,不只是改變社會,還得是改良、讓社會變得更好!

延伸閱讀

  • 廖福特個人網頁
  • 〈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分析〉廖福特,2015,《歐美研究》45 卷 4 期
  • 《國家人權機構之國際比較分析》廖福特,2018,新學林出版社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原文為寄生自由的仇恨言論,應該被管制嗎?專訪廖福特,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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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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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網頁:研之有物 臉書:研之有物@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