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 唐獎教育基金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採訪 / 泛科學編輯部、李柏翰(臺大公共衛生學系助理教授) 撰稿 / 李柏翰
一月下旬某天晴空萬里的上午,一行人在臺大法學院準備訪問唐獎法治獎的召集人——葉俊榮老師。才進校門,就遇到正在法學院霖澤館管理員寒暄聊天的葉老師。一見到我們,老師就領著大家往他的研究室方向去,順便向我們介紹法學院的歷史和遷移、周遭的植物與造景,每棵樹都有一個故事,都是自成一格的地景,再集體共同構築成一個更大的生態系,就像是遍地開花的法治工作一樣。
唐獎法治獎的設立是「勇敢且重要的決定」
身為獎項召集人,是如何看待唐獎「法治奬」這個獎項的?它與諾貝爾和平獎之間的差別是什麼?
再進一步提問:這兩個獎項之間,真的具有可比較性嗎?
唐獎基金會設立「法治獎」是一個「勇敢且十分重要的決定」,葉老師表示。法治(the rule of law)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價值,在所有社會中都是不易進行的工作,但國際上以提升法治為中心,獎勵在法治領域默默耕耘貢獻者的獎項卻屈指可數,就連臺灣的中研院都還沒有法治領域的院士。
因為缺乏先例,唐獎法治獎的評選委員會就必須思索如何樹立好的標竿,而其中最具挑戰性的工作就是「怎麼評價法治貢獻」。委員會在每一屆被提名人間的遴選、討論與辯證之中,都在思考怎麼透過頒獎來建立法治信念,並突破一般對法治較為偏狹的想像。
因此唐獎法治獎的重點,不是也不該僅著眼於,獲獎標準的公式化、被提名人的名氣、和其他的獎項一樣或不一樣、能不能成為特定的指標等等。對於一個世界上幾乎是首開先例的法治獎項而言,重點在於「我要做什麼?我想向獲獎人和全世界傳達什麼訊息?」
法治獎需要具有宏觀的視野,它與法律思想的發展息息相關,但「不等於法學」,它當然也在乎促進和平對話的工作,卻也不是和平獎。葉老師提到,促進和平有很多管道跟方法,但法治具有其特殊的內涵,其規範價值的基礎「包括民主與人權,但仍然不同於民主或人權」。
葉老師再進一步表示,法治獎關照的是「各個領域的工作者,如何透過法律制度、司法方法建立並維繫人民對法律的信心與信任」,因此所謂「對法治的貢獻,須同時具有全球與在地的意義。」
葉老師強調「這個獎是必須與社會脈絡緊密連結的」,才能展現出法治概念的動態性與延展性。法治彰顯的一種「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有別於人治,象徵權力的公平分配,這樣的脈絡可追溯至英國十三世紀的《大憲章》(Magna Carta)及各國的「權利清單」(bill of rights)。
不為多元而多元,唐獎法治獎得獎人所彰顯的價值
唐獎目前累積四屆的法治獎得主,有憲法法院法官、國際刑事法庭檢察官、法學巨擘和非政府組織,透過這些得獎人的獲選,唐獎法治獎想傳達給外界什麼樣的訊息呢?
法治的範圍很廣,不僅確立或踐行人權保障,也制衡國家機器、保護自然環境,它不只是憲法,也包括促成財產的保護、確保刑事正義。雖然極難一言以蔽之,法治的理念是「透過法律來治理」,透過概念詮釋、立法、權利主張等方法,使人與人、人與國家的法律關係是穩定且可預測的。
透過頒獎實踐,唐獎法治獎的得獎人目前看起來相當多元,都是在法治領域中不同階段、不同場域中耕耘的工作者。葉老師強調,這裡的多元,指的是「法律方法的多元,是法治概念本身的內在多元性、開放性」,而「不是為了多元而多元」。
若是有實權的政府官員,其工作須顧及法律治理的權威、公平性與正當性;而公民社會團體則有自信維護人民對法律及可問責性的信心。不過,如前面所提到的,法治工作表彰了「國內社會與全球之間的連結性、不同社會之間的相互依賴性。」
葉老師強調,這種連結性是基於一種「共在共存」的規範想像,在全球化的時代中,展現出「超越國界的憲政框架」。那些得獎人的貢獻就在於「憲法治理之擴散」,不論是有意或無意的,其一方面回應了當代民主憲政主義的普遍性,另一方面也提出因應脈絡差異性之回應。
「普世主義與相對主義彼此間並非對立、不是非黑即白的關係」,兩者之間並非密接的,而存在許多空隙——所謂「憲法空間」(constitutional spaces)——在規範普遍性與脈絡特殊性之間磨合,協商出最適合在地的法治方式。
對法治獎評選委員會的成員來說,「各種法律實踐、領域、工作內容、倡議之多元性,是不分高下、一視同仁的,都是值得鼓勵並支持的」,而這也應是法治獎所須追求的自我定位,以及對外傳遞的訊息。
選擇困難是必然?評選委員會如何建立制度並運作呢?
老師剛好提到法治貢獻這件事,評選委員會是如何摸索出運作規則、建立制度的?畢竟任何獎項評選的公信力尤其重要,一個新設的獎項,如何在法治領域建立信譽?
就如同上述所說,透過這幾屆的提名、評選和頒獎實踐的過程,委員會其實也在認識並思考著不同領域、層級的人們,是如何在自己的位置上,透過有限的權力來推廣並實踐法治的理念與理想。
若我們回顧前四屆遴選得獎人,可以瞭解到法治獎的定位內涵。這些結果,「其實並非制式地套用特定的公式或標準而來」,而更像是「案例法式的累積相關實踐」。
葉老師表示,只要符合法治獎想傳遞的訊息,所謂「採取法律的途徑」是不受限制的。這主要是「因為全世界缺乏相關的頒獎實踐,委員會能比附援引、能參考的對象實在太少了」,所以「我們只能確立好理念和方向,先建立一個框架,再從法治的各種面向去設定範疇。」
不過,雖然在工作方式上不設限制,但不代表沒有具體的條件。畢竟這是一個超越國家疆界的獎項,遴選獲獎人的理由就會「象徵著我們如何理解法治,我們如何看待相關倡議工作、相關實踐所帶來的貢獻。」
因此,所謂「法治工作的範疇」還是應該被細緻地考慮,被提名人的具體工作應與提高司法獨立與公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民主制度及社會正義都具有關聯性。葉老師接著提到,「事實上,在評斷被提名人時,評選委員都至少會考慮到幾個關鍵的判斷要素。」
首先,它們的工作對於法治理論上有創新,或在實踐上有所突破。再者,相關工作連結國內議題與國際及全球的層次,而具有全球憲政主義之意義。最後,他們在其位置上,在適當的場域中,透過適當的機會,發揮自身權力、建立法律權威,但不濫用權力,以建立公民社會對法律的信心。
如此複雜的工作,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有什麼特色嗎?又,身為唐獎法治獎的召集人,覺得最困難的事是什麼?對自己或委員會的成員又有什麼期許呢?
葉老師強調,「委員會能夠順利運作,需要仰賴所有人都對法治有相當程度之理解,也必須深刻瞭解到法治獎要對外釋出的訊息。」事實上,評選委員們都是特別邀請來幫忙的,「委員們來自世界各地,以尋找不同法律場域中的量能。」
一方面是考慮到,「若由單一地區或國家的人來主導,容易導致詮釋上不正義,而不符合法治追求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希望評選委員能透過對於法治工作者的社會網絡和工作場域之熟悉度,「以追求更全面且客觀的評價」。
詮釋正義與全面性,「都是為了評選機制與結果的正當性」,葉老師表示。因此,「這不只是形式上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的考量,而是實質上全球連結性(connectedness)之展現。」可以想見,法治獎的審議(deliberation)是唐獎所有獎項中最激烈的。
為了能夠找到具有區域、文化、法律系統、多元性別代表性的委員,葉老師提到,「身為召集人,平時的國際參與就很重要,這樣才能廣泛地結識到來自不同地方、領域,且對法治有深入理解之委員」,而法律人彼此間的互動串聯與相互尊重也很重要。
在評選過程中,當然每個被提名人都非常優秀且值得獎勵,也通常都有評選委員特別支持,「因此不到投票結果出爐前,結果都很難說。」葉老師也補充說,「在疫情發生前,我們都是面對面討論,通常都持續很多天,討論的過程也很精彩!」
不只肯定過去、更展望未來:願成為世界燈塔的唐獎法治獎
雖然內涵非常不同,但許多人還是常常拿唐獎法治獎跟諾貝爾和平獎相比。
在這個脈絡中,老師自己有沒有期待法治獎未來能為臺灣或世界形塑何種樣貌?帶來什麼影響?
就如同最一開始提到的,「創設法治獎,本身就是很有勇氣的一件事。」相關獎項在世界上很少見,更顯難能可貴,「它的影響範圍,不僅在於提供一個對過去的詮釋,也在為法治這個價值,找到未來的定位與方向」,葉老師語氣堅定地說著。
葉老師表示,「法治獎不僅提供了臺灣社會一個反身自省且深化國內的法治工作的機會,以樹立與中國人治的差異形象,亦能為唐獎定錨,成為促進民主的象徵。」頒獎實踐的潛移默化之下,未來這也可能成為為臺灣人拓展法治實踐、民主對話的空間。
對臺灣而言,關於法治獎所預計達致之更深遠的影響,葉老師再補充,「必定也會加深臺灣與世界之間的連結,尤其在法治這個領域中。」
至於為唐獎定錨,葉老師也補充說,頒發法治獎本身具有一種「燈塔效應」,即「獲獎人能為全世界各地耕耘法治領域的工作者,帶來實質的鼓勵與靈感。」因此,「我們在評選所有被提名人的時候,也會考慮他們若獲獎,會對世界釋出什麼樣的訊息」,葉老師強調。
也就是說,「法治獎要考慮的,不只是成果本身,更要考量成果產出的脈絡與過程,包括研究、資源、能量、正當性等面向。」獲獎即是為了肯定過去、展望未來,而法治獎固然是為了提高法治理念和原則的能見度。從這個角度來說,「法治獎其實不像是,也應該沒有必要成為諾貝爾和平獎。」
最後,葉老師想提醒我們的是,法治是動態的,要考慮不同社會的特殊性,亦要考慮其與全球法治推廣之間的連結,因此很難成為誰的風向球。更重要的任務是,「在十年、二十年內延續,內化基金會的視野與勇氣,並能獲得國內的認同跟支持,如此法治獎的影響力始得深入臺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