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編按:翻雲覆雨很刺激,那在雲雨之下翻雲覆雨會不會更刺激呢?有些A片會有野外露出的橋段,讓人不免想吐槽,這在現實世界應該構成公然猥褻吧!
《看A片學性教育是否搞錯了什麼?》專題邀你一起聊色長姿勢!說到法律,那就有請#法科地史 好夥伴法律白話文,來為我們說說在野外做愛到底有沒有犯法呢?
故事是這樣的:2013 年某日,一對男女在新北市中和區的某個公園,一時天雷勾動地火,決定就地就地野戰;此時,一名騎機車遛狗的路人經過。
本來路人不以為意,但突然聽到女生大喊「不要強姦我」後,決定出來主持正義:於是打開了車燈照向他們試圖阻止性交中的男女。男生發現路人在旁邊後,做不下去的他只好穿起褲子並咒罵路人「看三小」。路人震怒,回嘴「恁爸等你」並馬上報警。
警察到場後,當事男女正準備把衣服穿回去,警察見狀擔心真的發生不好的事,於是把他們移送法辦。後來,這對男女被以妨害公務、共同公然猥褻等罪起訴。
怎樣才算是「猥褻」?
根據《刑法》第 234 條規定,公然猥褻罪是指「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也就是為了要給大家看,而公然做猥褻的事情。
猥褻要怎麼解釋,一直都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2000 年代發生的晶晶書庫案*,相關當事人後來聲請釋憲,主張刑法第 235 條散播猥褻物品罪違憲。
- 註*:2003年3月晶晶書庫從香港進口男性寫真雜誌,遭基隆關稅局查扣,函請基隆地檢署偵辦。8月基隆刑事組檢警人員持搜索票進入晶晶書庫,查扣「猥褻刊物」,帶走5百多本封套完整、貼有警告標語之男體寫真雜誌。而後晶晶書庫被檢察官以刑法235條「猥褻罪」提起公訴。
後來,大法官認為散播猥褻物品罪沒有違憲,但也在解釋中定義什麼是「猥褻」——也就是客觀上能「刺激或滿足性慾」,並且能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有關,讓一般人感到羞恥或厭惡、有礙社會風化。
不過,大法官這樣的定義,也有人批評其實等於沒有解釋,仍然沒辦法明確的定義什麼是「猥褻」,沒辦法符合法律的明確性要求。
高等法院曾經也在一場法律座談會上試著定義什麼是猥褻:
座談會假設了一個案例:「某個 19 歲的男生和 15 歲的小女生交往,但這個大學生與國中生的戀情被女方家長反對,為了證明他們堅貞的愛情,於是他們某天在百貨公司前接吻。請問:接吻的行為是否成立公然猥褻罪?」
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
「猥褻」的概念具有流動性,會隨著社會變遷而影響他的內涵,一個行為會不會構成猥褻,必須以當時的社會通念就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因此,情侶在街頭親吻的親密動作已經不再罕見,不是因其他人性慾的猥褻行為,更不會與性器官有所連結,也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或延誤。當街擁吻的行為,不會成立公然猥褻罪。
那在公園做愛是公然猥褻嗎?
回到這個公園野炮案,當事人有沒有成立「公然猥褻罪」呢?法院分別討論以下幾個理由
- 是不是猥褻?
答案很明顯的是。當事人在公園性交,毫無疑問的,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客觀上也足以使他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當然是猥褻行為。
- 是不是公然?
法律上認為「公然」的意思是「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到聽到的情況下」,當事人在公園做愛,而公園是一個任何人(也就是「不特定人」來來去去的場所,在這裡做愛任何經過的人都有可能看到,所以符合「公然」的要件。
- 有沒有意圖供人觀覽?
雖然本案符合「公然」也符合「猥褻」,但成立公然猥褻罪必須還要有「供人觀覽」的意圖,也就是必須進一步討論:當事人是單純想尋求野炮的刺激感,還是想表演給大家看呢?
法院認為,從當事人的證詞中可以發現,當事人被公園阿北看到以後,就趕快把褲子穿起來並罵了一句「看三小」,事後也把衣服穿回來。顯然是沒有想要給大家看到的意思,因此並沒有「供人觀覽」的意圖。
因此,法院判決這次的野炮行為不成立公然猥褻罪。
不過,這並不代表打野炮不會成立公然猥褻罪。如果就是想要做給大家看,一定公然猥褻、已經公然猥褻!
延伸思考:車震也不構成公然猥褻嗎?
法律其實沒有規定不可以車震,相對來說,車震其實跟前面的野炮一樣,原則上不是故意要震給別人看的話,就不會有公然猥褻的問題。
相對的,如果看到別人車震,一時興奮拿起手機錄影,會觸犯刑法的妨害秘密罪;如果傳出去的話,還會再加一條妨害風化罪喔!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022 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1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