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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等於亂說話,但它的界線在哪裡?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19/07/30 ・4608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SR值 578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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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採訪編輯|黃楷元、美術編輯|林洵安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為什麼研究「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對個人來說,與自我實現息息相關;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則是確保民主價值的必要條件。然而,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其中一條紅線是「妨害名譽」。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副研究員分析發現:各級法院近年來在「民事名譽侵權」認定上,對合理查證的要求越趨「嚴格」,而「刑事誹謗」認定上,對發言者責任認定越趨「寬鬆」。這牽涉到法院如何在政治對立、媒體品質堪慮、社會價值衝突的大環境下,參與塑造公開發言者的言論尺度;此課題攸關臺灣民主發展的品質,值得認真關注。

言論自由的紅線:誹謗

2019 年 3 月的立委補選,有一則出自政論節目的消息讓舉國譁然:「 200 萬噸滯銷文旦,被倒進了水庫。」由於數字驚人,立刻有反對意見駁斥這是「假新聞」。儘管消息來源後來澄清是重量單位的口誤,但仍被質疑情節太誇大,掀起的論戰烽火連天,最後,這個爭議甚至可能影響了選舉結果。

2019年3月曾出現過的「200萬噸文旦」假消息。source: 民視新聞截圖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近年來在臺灣的政壇和媒體早已屢見不鮮。政府高喊「打擊假新聞」、設立「闢謠專區」,但仍然有許多真實性待商榷的資訊,透過新聞及社群媒體,擴散流竄。

這些謠言或假消息形成的錯誤認知,可能會誤導判斷、激化衝突、甚至危及生命財產安全。許多人心中不免出現一個質疑:

我們享有的言論自由,界線到底在哪裡?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副研究員,就是研究這個領域的專家。言論自由的內涵與範疇,是一個非常龐大且複雜的議題,比如說,其中一條言論的紅線,是「妨害名譽」。光是「怎樣才算成立誹謗」這個問題,就已經讓法律界爭論很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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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509 留下的空白

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0 年以前的法律實務,誹謗官司中,刑法第 310 條「證明言論為真」的責任,一直都落在被告身上,若不能證明為真,就成立誹謗罪。這項罪名好比是言論市場的緊箍咒,對新聞記者或者其他針對公共事務發言的人,構成非常沉重的負擔。

直到 2000 年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 509 號解釋:「…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解釋大大減輕了被告負擔的舉證責任,從「言論為真」,變成「有理由信其為真」。

然而,釋字 509 沒有說的是:「有理由確信為真」,究竟應該做到什麼程度?

多周延的理由,才足堪確信?這邊出現了很大的模糊地帶,一方面會影響法律的安定性,讓人民無所適從;同時也會造成法官裁量上的困難、甚至是濫權的可能。

於是,許家馨整理了 2000 到 2010 這十年間,高等法院對於刑事誹謗罪的 1163 個判決、以及民事名譽侵權的 471 個判決,並設計下圖的量度進行實證研究,希望能從中整理出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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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家馨設計四種量度評估「判決誹謗言論的寬鬆程度」(上方長條),並將之對應到法律或理論上的「故意/過失」歸責程度(下方長條)。圖說重製│黃楷元、林洵安。資料來源│許家馨,2013,〈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 以「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

如上圖所示,許家馨用了嚴格、中等、寬鬆、極寬鬆四個量度,來評估所有的判決,也把這四個量度,約略對應到刑法上的故意/過失概念。以下是他對這四個量度的測量標準:

  • 嚴格:要求發言者必須自己證明誹謗言論的真實性,若不能證明真實,就直接課與法律責任的判決(接近釋字 509 做成前的狀態)。
  • 中等:要求發言者應「合理查證」,而查證的合理與否,牽涉到許多面向(例如被告身分、言論公益性、查證成本等)來衡量發言與查證是否「合理」的判決。
  • 寬鬆:當事人只需有些許證據,足夠引起其「合理懷疑」所陳述的事實,非完全憑空捏造,即可免責的判決。
  • 極寬鬆:比上述「寬鬆」更甚的其他判決(例如「加上問號就可免責」等)。

分析結果發現,民事名譽侵權判決、刑事誹謗罪判決,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分布差異:民事認定越趨嚴格,刑事認定越趨寬鬆。

一錘定音:「刑寬民嚴」的民刑誹謗二元體系

延續前述的量度,從許家馨整理的下方圖表可看出:刑事案件,從 2006 年之後,非常顯著地朝「寬鬆」的方向發展;而民事案件,扣掉案件太少、參考價值偏低的前兩年,則是緩和地趨向「嚴格」。

2000-2010 年,高等法院刑事誹謗案件及民事妨害名譽侵權案件判決──故意過失的比例變化。圖說重製│黃楷元、林洵安。資料來源│許家馨,2013,〈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 以「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

許家馨在 2011 年發表了這個研究,自此確定了臺灣誹謗法制「刑寬民嚴」這個發展趨勢,許家馨稱之為「民刑誹謗二元體系」,大大減少了學術上與實務上針對此一問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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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刑寬民嚴」呢?這是臺灣政治、社會、媒體環境影響的結果。

一方面,不負責任的爆料文化和失職的媒體,會需要較嚴格的規範加以管制;另一方面,對政府監督的需求、及高度對立的政治生態,又必須對言論採取較寬容的管制。這樣的兩難局面,「民刑誹謗二元體系」或許是較佳的方案。

刑事的誹謗,罪責重、非難性也高,容易引發「寒蟬效應」的危險,因此採取對於言論管制較寬鬆的「真實惡意」原則──只處罰惡意空穴來風的造謠;而在非難性較低、著重合理分配損害與風險的民事名譽侵權,就使用著重客觀行為規範的「合理查證」模式──輕率的發言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許家馨表示,這個議題還有很多角度可以繼續鑽研,像是言論的「公共性」程度,是不是也會影響查證義務的高低?「公共性」應該用什麼標準來判斷?這些問題都很值得進一步探討。

思想與言論自由更深層的價值,是守護民主社會

當然,個人或團體的名譽,並不是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唯一紅線。在討論言論/新聞自由本質的時候,背後應該有更高層次的價值,從人類倫理、民主政治、社會生活等層面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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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年代的時候,討論言論自由的角度大多是要儘量開放,因為那時候的時空背景,『解除威權遺緒』還是一個主流思潮,社會需要打開出版和評論上的枷鎖,」許家馨說,「但到了近年,民主自由逐漸落實,環境已經不再是對威權體制的衝撞,而是藍綠對立。在這種高度對抗、激化的政治氛圍下,看待言論市場的態度也該有相應調整。」

要推倒一棵樹,你只需要往一個方向猛推就好;但現在,我們要做的是種一棵樹,需要不同的力量。這棵樹就是我們的民主體制。

根據林子儀大法官的觀點,「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是來自於人類對於「自我實現」的需求。在對抗威權的年代,這樣的理論可以為民主化運動提供很多的養分。但許家馨認為,在民主慢慢落實後,這理論需要適當修正。為了避免濫用,「言論自由」應該要有更多相對應的「民主功能」或「社會責任」,才能夠維護民主自由體制的品質。

「言論自由」應該要有更多相對應的「民主功能」或「社會責任」,才能夠維護民主自由體制的品質。 source: defense

在民主理論典範中的「審議民主」,就是強調在「公共領域」中的各種公民意見,經過審議的過程去蕪存菁,讓好的意見影響政治決策,維護民主的品質。社會需要有一群人、或一個場域,有足夠活躍的言論空間,以超越黨派的角度,來思考公共議題,既可由上而下宣達政策、也能由下而上反映民意,對於政府進行監督、以及意見的討論辯證。

曾經被寄予「公共領域」厚望的對象,一個是媒體,另外一個是學術界。前者相對更加大眾化一些,能夠有更多公民的參與;但後者,則能提供更嚴謹、更客觀、更科學的方法,來辯證審議各種言論意見、甚至扮演知識的來源。然而,不管是媒體亦或學術界,公共領域理想能否落實,關鍵都在於「黨派政治」的手,有沒有伸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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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界應該拒絕「黨派政治」的滲透,但可以進行「超越黨派」的政治討論。

許家馨並不樂觀,因為近年來,媒體和學界被政治領域「反殖民」的情況十分嚴重,像是台大校長的爭議、以及「韓流」發燒的媒體現象,都是例子。政治本質就是權力的爭奪,必然會劃分敵我,若把黨派政治帶進媒體和學界,整個社會就會開始趨向對立,逐漸失去思考的活力。

身為學者,許家馨對學界的憂心尤甚。他認為,制度面上,要堅守學術自治,這是跟黨派政治保持安全的距離最好方法。此外,也需要仰賴學者的自覺與責任感。

社會科學永遠不會有單憑一句話就能說清楚的真理。那麼,如果大家不能在知識上,對不同意見抱持足夠的好奇與寬容,我們能走多遠呢?

在衝突對立的社會中,許多人都喜歡窩在舒適的同溫層裡。但許家馨認為,「在學界和肩負社會責任的菁英機構裡面,必須要有走出同溫層的自覺,進行 open-minded 的對話,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言論和思潮。」這是他對於自己、以及所有以知識份子自居的人,最誠懇剴切的期許。

__________

關於許家馨副研究員的Q&A!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許家馨,以實證法學方法研究誹謗,提出「民刑誹謗二元體系」,釐清大法官 509 號解釋後的學術與實務爭議。 攝影│張語辰

是什麼啟蒙對於言論自由的研究旨趣?

2002 年的時候,政壇爆發一起重大事件──喧騰一時的「涂醒哲舔耳案」(時任衛生署代署長的涂醒哲,被李慶安立委誣指性騷擾男性友人,引起軒然大波,事後證明是張冠李戴,烏龍一場)。那時候我剛到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求學,看到新聞很生氣,怎麼可以這樣亂講話。後來就開始對於言論自由的議題產生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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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美國時,有看到什麼不同的政治與學術文化嗎?

在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唸書時,親眼看見那裡的知識分子,儘管政治立場不同,仍然可以互相肯定、和諧對話。這份學術階層的自我認知,對我這個習慣藍綠對立的臺灣留學生來說,十分震撼。

在政治領域中,競爭是需要的,但要怎麼防止競爭擴大成你死我活的戰爭,需要外面一層很厚的政治社會文化,去把政治給包圍起來。這個方向,臺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延伸閱讀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原文為我們有亂講話的自由嗎?從誹謗談言論自由的邊界與展望,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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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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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網頁:研之有物 臉書:研之有物@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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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度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課程完成全臺巡迴共創優質媒體閱聽環境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5/01/07 ・911字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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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 NCC)為健全廣電事業發展、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養,促使廣電事業製播優質節目及傳遞正確資訊,今(113)年援例舉辦「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課程。本趟知識列車自今年 8 月從高雄出發,9 月開往花蓮,11 月抵達臺中、臺北,讓專業培訓資源遍及全臺,促進廣電媒體業者產製優質節目與營造更優質的媒體環境。

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翁柏宗代理主任委員致詞

提供 4 大場次 7 大主題的豐富課程內容,累計近 900 名媒體業者參與實體課程

本培訓活動已邁入第 16 年,吸引近 300 家媒體業者報名,逾 900 位媒體朋友共襄盛舉。提供一個媒體從業人員與專家學者交流對談的平台。

今年於北中南東 4 大場次安排 7 大主題多元課程,包含「廣播事業營運發展」、「性別平權」、「權益維護」、「多元文化」、「內容自律」、「事實查證工具應用」、「法規宣導」。從廣電營運發展出發,綜覽現今廣電生態及未來發展;接著探討性別、消費者保護、兒少與自殺防治等議題,並透過法規政令與申訴程序交流課程,加強法學專業。同時,提供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訓練,強化業者分辨假訊息的能力,妥善發揮媒體專業,落實事實查核並遏止假訊息。

圖 2.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胡元輝董事長分享「電視事業營運發展」

課程專業且切合產業現況,業者給予正面回饋

今年度的專業訓練課程,邀請產、學界、非營利組織等講師分享多元議題,業者積極提問,針對實務上遇到的案例與講師交流、討論,課後多給予正面回饋,如「培訓內容貼合實際面臨情形」、「課程內容豐富,講者專業度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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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媒體產業需要與時俱進,NCC 作為主管機關,將持續提供豐富多元的課程資源,與業者共同成長。期待未來能與業者持續相互砥礪,攜手打造優質視聽環境!

圖 3.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羅世宏董事長分享「從廣播/電視節目探討內容自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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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推動公民培力活動,攜手各界強化媒體素養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5/01/07 ・1140字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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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數位化進程持續發展,大眾接收資訊的方式不斷演變。影音媒體平台及自媒體的興起,使每個人不僅是訊息的接收者,更是內容的生產者。多元的訊息管道帶來豐富資訊,同時也對內容管理提出新挑戰。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順應全球數位匯流與監理革新的發展趨勢,致力於促進通訊傳播的健康發展,保障大眾權益、尊重弱勢族群、推動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今年度(113 年),NCC 持續推行「公民培力推廣計畫」,深化媒體素養教育。

多方協作,廣泛推廣媒體素養

今年公民培力推廣計畫持續與廣電媒體產業、公民團體及學術機構合作,包括好事聯播網(人人廣播電臺、連花廣播電臺)、正聲廣播、鳳鳴廣播、豐盟有線電視,以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朝陽科技大學、臺灣新聞記者協會、財團法人基督教芥菜種會、財團法人花蓮縣光之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共 10 個單位。在北、中、南、東、離島五大區域自 7 月至 12 月舉辦了共 22 場媒體識讀活動,超過 1,500 人次參與,對象涵蓋媒體專業人士、銀髮族、身障者、新住民、兒童及青少年等,全面推動媒體素養意識。

多元形式,深植媒體素養意識

活動形式豐富多樣,且針對不同族群設計專屬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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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廣播電臺與連花廣播電臺今年以市集活動搭配民眾互動問答,以「防制假訊息」為主題,向大眾推廣辨識資訊的重要性。

圖 1. 人人廣播電臺於「聖誕好事集音樂會」安排防制假訊息問答與民眾互動

鳳鳴廣播電臺以「消費者保護」為題,向銀髮族進行消保宣導,期望提升民眾維護自我權益之意識。

圖 2. 鳳鳴廣播電臺舉辦「聰明消費不心煩」,宣導消費者保護之重要性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至嘉義溪口國中舉辦媒體素養暑期營隊,讓偏鄉地區的學生也能享有充分教育資源,透過寓教於樂的方式,訓練資訊閱聽能力。

圖 3.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於嘉義溪口國中辦理暑期營隊,以為期 3 天活動宣導媒體識讀的重要性

此外,各單位亦舉辦多場主題講座與互動活動,與地方社區、校園及大眾連結,成功散播媒體素養種子,參與者課後給予正面回饋,表示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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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媒體素養基礎,邁向優質社會

 NCC 每年持續推動公民培力活動,幫助閱聽者增進對媒體資訊的辨識、思考與評估能力。透過多元族群及不同年齡層的全面參與,媒體素養教育的種子得以深植,進一步促進全民媒體素養,攜手打造更優質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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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 AI 取代真人執法可行嗎?將判斷全交給 AI 可能隱藏什麼危險?——專訪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24/03/18 ・6292字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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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為「中研院廣告」

  • 採訪撰文|劉韋佐
  • 責任編輯|田偲妤
  • 美術設計|蔡宛潔

人工智慧將改變以人為主的法治領域?

由人工智慧擔任警察,再也不是科幻電影的情節,交通管制常見的科技執法就是應用 AI 辨識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車輛不停讓行人等違規行為。 AI 的客觀、高效率正在挑戰以人為審判主體的法治領域,這樣的轉變會對我們產生什麼影響呢?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專訪院內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他將帶我們思考:當 AI 取代人類執法時,將如何改變人們對守法的認知?

交通尖峰時段,後方出現一台救護車,你願意闖紅燈讓道嗎?
圖|iStock

想像有一天你正在尖峰時段開車,車子停在十字路口等紅燈時,後方出現一輛急駛而來的救護車,你為了讓道必須開過停止線。這時你是否願意冒著違規被開罰的風險?還是承擔風險以換取他人盡速就醫?

在上述情境中,針對「要不要闖紅燈」我們經歷了一段價值判斷過程。如果剛好十字路口有真人警察,他的判斷可能是:這是情急之下不得不的行為,並非蓄意違規。

然而,如果負責執法的是「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rtificially legal intelligent,簡稱 ALI)情況可能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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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這個詞源自 Mireille Hildebrandt 的研究,在概念上可區分為兩類:採取傳統程式碼的 IFTTT(if this then that)、運用機器學習的資料驅動。前者是注重法律推理或論證的計算機模型,將法律規範轉為程式碼,藉由程式編寫來執行法律任務。後者則透過大量資料的學習,來預測行為範式,用於再犯率、判決結果預測上有較好的成果。

一般情況下,應用在交通管制的 ALI 會辨識車輛是否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行為,不過交通情境千變萬化,ALI 能否做出包含「道德價值的判斷」將是一大挑戰!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察覺,人工智慧(AI)正在左右人們對守法的價值判斷及背後的因果結構,進而反思當我們將原本由人來判斷的事項,全權交由 AI 來執行時,可能產生哪些潛移默化的影響?

讓我們與陳弘儒展開一場從法哲學出發的對話,探索 AI 與法治價值之間的緊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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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從法哲學出發,探索 AI 與法治價值之間的緊張關係。
圖|之有物

問

怎麼會對「人工智慧」(AI)與「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產生研究興趣?

會對 AI 感興趣是因為我很早就對電腦有興趣,我原本大學想唸資訊工程,因為高中有些科目沒辦法唸,於是去唸文組,大學進入法律系就讀,研究所考入「基礎法學組」研讀法哲學。

後來我到美國讀書,當時 AlphaGo 的新聞造成很大的轟動,啟發我思考 AI 的應用應該有些法律課題值得探討,於是開始爬梳 AI 與法律的發展脈絡。

AI 這個詞大概在 1950 年代被提出,而 AI 與法律相關的討論則在 1970、80 年代就有學者開始思考:我們能否將法律推理過程電腦程式化,讓電腦做出跟法律人一樣的判斷?

事實上,AI 沒有在做推理,它做的是機率的演算,但法律是一種規範性的判斷,所有判斷必須奠基在法律條文的認識與解釋上,給予受審對象合理的判決理由。

這讓我好奇:如果未來廣泛應用 AI 執法,法律或受法律規範的民眾會怎麼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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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真正開始研究「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是受到我父親的啟發。有一陣子我經常開車南北往返,有一天我跟父親聊到用區間測速執法的議題。交通部曾在萬里隧道使用區間測速,計算你在隧道裡的平均速率,如果超速就開罰。

父親就問我:「政府有什麼理由用區間測速罰我?如果要開罰就必須解釋是哪一個時間點超速。」依照一般的數學邏輯,你一定有在某個時間點超速,所以平均起來的速率才會超過速限,可是法律判斷涉及規範性,我們必須思考背後的正當性課題,不能只用邏輯解釋,這啟發我逐漸把問題勾勒出來,試圖分析執法背後的規範性意涵。

問

如果將執行法律任務的權限賦予 AI,可能暗藏什麼風險?

我們先來談人類和 AI 在做判斷時的差別。人類無時無刻都在做判斷,判斷的過程通常會先做「區分」,例如在你面前有 A 和 B 兩個選項,在做判斷前必須先把 A 和 B 區分開來,讓選項有「可區別性」。

在資料龐大的情況下,AI 的優勢在於能協助人類快速做好區分,可是做判斷還需經歷一段 AI 難以觸及的複雜過程。人類在成長過程中會發展出一套顧及社會與文化認知的世界觀,做判斷時通常會將要區分的選項放進這個世界觀中,最終做出符合社會或自身考量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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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將判斷程序交由 AI 執行,就會涉及「判斷權限移轉」的問題,這經常在日常生活中發生,你只要發現原本自己可以執行的事情,有另外一個對象做的比你好或差不多好,你就會漸漸把判斷的工作交給它,久而久之,你大概會覺得這是很好的做法,因為可以節省大量時間。

自駕車導航系統就是判斷權限移轉的例子,由於導航通常可以找出最佳行車路線,駕駛人幾乎會跟著走,但仍有可能誤入路況不佳或無法通行的地方。
圖|Vladimir Srajber, Pexels

我擔心這種判斷權限移轉會快速且廣泛的發生,因為 AI 的工作效率極高,可以大幅節省人力成本,但是哪一些權限可以放給 AI?哪一些權限人類一定要守住?我們經常沒有充足的討論,等到發生問題再亡羊補牢可能為時已晚。

以讓道給救護車而闖紅燈的情境為例,如果讓 AI 來做交管,可以節省警察人力,又可以快速精準地開罰,卻迫使民眾需額外花時間,證明闖紅燈有正當理由。如果是真人警察來判斷,警察通常會認為你的行為有正當理由而不開罰。這對於受法律規範的民眾來說,會產生兩種全然不同的規範作用。

AI 產生的規範作用會讓民眾擔心事後銷單的麻煩程序,如果無法順利解決,可能會訴諸民意代表或上爆料公社,並漸漸改變民眾對守法的態度。而真人警察產生的規範作用,將使民眾自主展現對法律的高度重視,雖然當下的行為牴觸法律,卻是行為人經過多方權衡後做的判斷,相信法律會支持自己出於同理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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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使用 AI 執法除了看上它的高效率,也是因為和真人相比 AI 不會受私情影響,比較可以做出公正的判斷。如果從法治觀念來看,為何決策權不能全權交由 AI 執行?

我認為法治的核心價值在臺灣並沒有很好的發展,我們常想的是怎麼用處罰促成民眾守法,長久下來可能會得到反效果。當人們養成凡事規避處罰的習慣,一旦哪天不再受法律約束,可能會失去守法的動機。

事實上,法治最根深柢固的價值為:

法律作為一種人類行為規範的展現,促使民眾守法的方式有很多種,關鍵在於尊重人的道德自主性,並向民眾陳述判決理由。

給理由非常重要,可以讓民眾不斷透過理由來跟自己和法律體系溝通。如此也可以形成一種互惠關係,使民眾相信,國家公權力能用適當的理由來制定法律,而制定出的法律是以尊重公民自主性為主。當民眾理解法律對我所處的社會有利,會比較願意自動產生守法的動機。

AI 執法看似比人類「公正無私」,但它的執法方式以處罰為主、缺乏理由陳述,也沒有對具體情境的「敏感性」。人跟人之間的互動經常需要敏感性,這樣才能理解他人到底在想什麼。這種敏感性是要鍛鍊的,真人警察可在執法過程中,透過拿捏不同情境的處理方式來累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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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交通尖峰時段應該以維持交通順暢為原則,這時警察是否具備判斷的敏感性就很重要,例如看到輕微的違規不一定要大動作開罰,可以吹個警笛給駕駛警示一下就好。

我越來越覺得人類這種互動上的敏感性很重要,我們會在跟他人相處的過程中思考:跟我溝通的對象是什麼樣的人?我在他心中是什麼模樣?然後慢慢微調表現方式,這是人類和 AI 最根本的不同。

行動者受各種法律變項影響的因果圖。上圖是由真人警察執法,對於處罰之可能性有影響力,可依不同情境判斷是否開罰。下圖是由全自動法律人工智慧執法,由 AI 直接將處罰之可能性加諸在行動者身上,缺乏真人警察二次確認,很可能影響行動者對守法與否的衡量。
圖|之有物(資料來源|陳弘儒)

問

相較於法律人工智慧,ChatGPT 等生成式 AI 強大的語言功能似乎更接近理想中的 AI,其發展可能對我們產生哪些影響?

我認為會有更複雜的影響。ChatGPT 是基於大型語言模型的聊天機器人,使用大量自然語言文本進行深度學習,在文本生成、問答對話等任務上都有很好的表現。因此,在與 ChatGPT 互動的過程中,我們容易產生一種錯覺,覺得螢幕後好像有一名很有耐心的真人在跟你對話。

事實上,對於生成式 AI 來說,人類只是刺激它運作的外在環境,人機之間的互動並沒有想像中的對等。

仔細回想一下整個互動過程,每當外在環境(人類)給 ChatGPT 下指令,系統才會開始運作並生成內容,如果我們不滿意,可以再調整指令,系統又會生成更多成果,這跟平常的人際互動方式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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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 能讓使用者分辨不出訊息來自 AI 或真人,但事實上 AI 只是接受外在環境(人類)刺激,依指令生成最佳內容,並以獲得正向回饋、提升準確率為目標。
圖|iStock

資工人員可能會用這個理由說明,生成式 AI 只是一種工具,透過學習大量資料的模式和結構,從而生成與原始資料有相似特徵的新資料。

上述想法可能會降低人們對「資料」(Data)的敏感性。由於在做 AI 訓練、測試與調整的過程中,都必須餵給 AI 大量資料,如果不知道資料的生產過程和內部結構,後續可能會產生爭議。

另一個關於資料的疑慮是,生成式 AI 的研發與使用涉及很多權力不對等問題。例如現在主流的人工智慧系統都是由私人公司推出,並往商業或使用者付費的方向發展,代表許多資料都掌握在這些私人公司手中。

資料有一種特性,它可以萃取出「資訊」(Information),誰有管道可以從一大群資料中分析出有價值的資訊,誰就有權力影響資源分配。換句話說,多數人透過輸入資料換取生成式 AI 的服務,可是從資料萃取出的資訊可能在我們不知情的狀況下對我們造成影響。

問

面對勢不可擋的生成式 AI 浪潮,人文社會學者可以做些什麼?

國外對於 AI 的運用開始提出很多法律規範,雖然國外關於價值課題的討論比臺灣多,但並不代表那些討論都很細緻深入,因為目前人類跟 AI 的相遇還沒有很久,大家還在探索哪些議題應該被提出,或賦予這些議題重新認識的架構。

這當中有一個重要課題值得思考:

我們需不需要訓練 AI 學會人類的價值判斷?

我認為訓練 AI 理解人類的價值判斷很可能是未來趨勢,因為 AI 的發展會朝人機互動模式邁進,唯有讓 AI 逐漸理解人類的價值為何,以及人類價值在 AI 運作中的局限,我們才有辦法呈現 AI 所涉及的價值課題。

當前的討論多數還停留在把 AI 當成一項技術,我認為這種觀點將來會出問題,強大的技術如果沒有明確的價值目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實際上,AI 的發展必定有很多價值課題涉入其中,或者在設計上有一些價值導向會隱而不顯,這將影響 AI 的運作與輸出成果。

思考怎麼讓 AI 理解人類價值判斷的同時,也等於在問我們人類:對我們來說哪一些價值是重要的?而這些重要價值的基本內容與歧異為何?

我目前的研究有幾個方向,一個是研究法律推理的計算機模型(Computational models of legal reasoning);另一個是從規範性的層面去探討,怎麼把價值理論、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政治哲學等想法跟科技界交流。未來也會透過新的視野省視公民不服從議題。

這將有助科技界得知,有很多價值課題需要事先想清楚,影響將擴及工程師怎麼設計人工智慧系統?設計過程面臨哪些局限?哪些局限不應該碰,或怎麼把某些局限展現出來?我覺得這些認識都非常重要!

鐵面無私的 ALI ?人類與人工智慧執法最大的分野是什麼?

陳弘儒的研究室有許多公仔,包括多尊金斯伯格(Ginsburg)公仔,她是美國首位猶太裔女性大法官,畢生為女權進步與性別平權奮鬥。
圖|之有物

陳弘儒是臺灣少數以法哲學理論研究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的學者,他結合各種現實情境,與我們談論 ALI、生成式 AI 與當代法治價值的緊張關係。

由於 ALI 擅長的資料分類與演算,與人類判斷過程中涉及的世界觀與敏感性思辨,有著根本上的差異;以處罰為主、缺乏理由陳述的判斷方式,也容易影響民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因此陳弘儒認為,目前 ALI 應該以「輔助人類執法」為發展目標,讓人類保有最終的判斷權限

至於現正快速發展的生成式 AI ,根據陳弘儒的觀察,目前仍有待各方專家探索其中的價值課題,包括資料提供與使用的權力不對等、哪些人類價值在訓練 AI 的過程中值得關注等。

在過去多是由人文社會學者提出警告,現在連 AI 領域的權威專家也簽署公開信並呼籲:AI 具有與人類競爭的智慧,這可能給社會和人類帶來巨大風險,應該以相應的關注和資源進行規劃和管理

在訪談過程中,有一件令人印象深刻的小插曲,陳弘儒希望我們不要稱呼他「老師」,因為他從小就畏懼老師、警察等有權威身分的人,希望以更平等的方式進行對話。

假如今天以 AI 進行採訪,整個談話過程或許能不受倫理輩分影響,但這也讓我們意識到,在 AI 的世界裡,許多人際互動特有的敏感性、同理反思都可能不復存在。

陳弘儒的研究讓我們體會,AI 在法治領域的應用不僅是法律問題,背後更包含深刻的哲學、道德與權力課題,也讓我們更了解法治的核心價值:

法律要做的不只是規範人們的行為,而是透過理由陳述與溝通展現對每個人道德自主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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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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