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孟利/國立宜蘭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教授。
臺灣大學不具自治該有的品格,教育部沒有善盡監督的責任,科技部缺乏計畫管考的能力。今(2018)年 10 月 1 日,《癌症研究》(Cancer Research)這本著名期刊中的 1 篇簡短撤稿聲明,可以作為這些事實的佐證。
這篇不到 150 個英文字的撤稿聲明全文如下:
This article is being retract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editors. Following an institutional review by the National Health Research Institute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he authors were unable to provide original data for any of the figures published in the article, and the investigation team concluded that the data were fabricated intentionally. As a result of these findings, the institution recommended retraction and, upon internal review, the editors agree with this recommendation. A copy of this Retraction Notice was sent to the last known email addresses for all nine authors. One author (M.-C. Hung) agreed to the retraction; one author (J.-L. Su) did not agree to the retraction; the seven remaining authors (T.-Y. Chang, H.-A. Chen, C.-F. Chiu, Y.-W. Chang, T.-C. Kuo, P.-C. Tseng, and W. Wang) did not respond.
此篇聲明清楚地說到,因臺灣的國家衛生研究院調查後認定該篇論文的數據為蓄意造假,所以國衛院具體建議該期刊應撤銷此論文;該期刊的編輯群經過內部討論之後決定接受國衛院的建議,主動撤銷此論文的刊登。而期刊也將這項撤稿決定副知該篇論文作者群,雖然只有 1 位作者(洪明奇)同意,通訊作者蘇振良不同意,而其他 7 位作者則對此事沒有表示意見,但目前該篇論文仍然已經被《癌症研究》註記為「已撤銷刊登(This article has been retracted.)」。
造假事件的後續發展
然而,截至今年 11 月 5 日為止,當初臺大論文造假案中被科技部、教育部及臺大認定為造假的 11 篇論文中,除了事件初期 2 篇主動撤稿的論文,其餘的,在事件經過 2 年之後,仍然高掛在那些傑出期刊的版面上受眾人引用,仍是具有高影響係數的學術著作,也就是說,發表造假論文的人,依舊是學術界中優秀的學者。儘管臺大、科技部和教育部都審定為造假,但這 11 篇中的其中 3 篇,竟還完成勘誤的程序 [註],將當初被質疑為造假的地方,以抽換圖表的方式修正,成為依舊被期刊認可、正確無誤的論文。
筆者曾在去(2017)年 1 月號的《科學月刊》評論中提到:「對於科學社群而言, 1 篇造假的論文,特別是因造假而發表在頂級期刊的論文,會讓後續從事此類研究的人員虛擲了金錢與青春,更會拖累了相關領域的進展。所以先讓有問題的論文下架,不要讓其妨礙科學的進展,降低對科研公領域的衝擊,是處理學術倫理事件的第一要務。」
這是個不需專業知識,僅憑常識就能夠清楚判斷的道理。就像政府若發現某黑心食品在市場流通,第一要務一定是先將該黑心食品全面下架,若發現某樣機器零件的安全係數是偽造的,當務之急也一定是設法先全面回收;而不是兩手一攤無奈地表示:基於那是製造廠商與販賣場所之間的商業關係,如果製造廠商沒有主動至販賣場所將黑心產品下架回收,政府便無任何可使力的地方。
然而,這種正常人一定會想到的正常做法,臺灣的教育部、科技部與臺大卻怎麼想都想不到!除了去年 3 月報載科技部生科司司長蔡少正的名言:「對於現在已經發現有問題的論文,如還沒去函相關期刊更正,基於作者與期刊間約定,作者應主動與期刊更正,科技部無任何可使力的地方。」之外,科技部也在去年 3 月底發布新聞稿表示:「科技部以專業審查原則,依循法規積極審理違反學術倫理論文。關於學術期刊論文之撤稿或更正,可參考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訂定之規範。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主要是針對期刊編輯(editor)、作者(author)、研究機構(research institution)、出版期刊的學會執行委員(Board of Directors of Learned Society Journals)、審查委員(peer reviewers)等提出相關的指引,其中並無對提供研究經費的單位(funder)可以要求期刊撤稿的敘述。」企圖再次說明科技部不需也不能主動去函相關期刊要求撤稿。
而在去年 8 月底,筆者就那些被認定為造假論文的撤稿與勘誤問題向教育部及科技部提出質疑,科技部的回覆是:「查上開違反學術倫理事證業經專業軟體分析比對並完成審議在案。至於是否同意論文更正,事屬期刊編輯之判斷與權責,本部原則尊重。」;而教育部的回覆則是:「有關張正琪涉及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因期刊是否予以勘誤或撤稿,係屬該期刊與投稿人雙方著作財產權授與契約規範處理,並不受政府部門是否認定違反學術倫理影響。」
勘誤 v.s. 造假
在討論教育部與科技部是否瀆職之前,關於「勘誤」的觀念必須先界定清楚。在過去2年來各單位於調查造假案的過程中,造假者最常用的說法是有問題的圖表都是誤植,因此都是可勘誤的無心之過。雖然「勘誤」為專業期刊上常常可以看到的啟事,但是,可被大眾接受的「誤」,應該是非蓄意為之的偶發性錯誤才行;如果是蓄意加工變造、偽造,那就不能以勘誤來處理,只能撤銷其刊登。
而在臺大造假案中,被判定為主要造假者所犯的錯誤類型並不是非蓄意為之的偶發性錯誤。因此,若沒有人善意告知期刊編輯「誤」的類型是善意或蓄意,期刊總編輯在缺乏相關事證下,當然只能信任原作者的說法,讓造假論文變成可勘誤的文章。
撤稿的權限與職責
那,到底造假者的任職單位、學術行政管理單位、提供研究經費的單位,甚至是路人甲乙丙能不能去函期刊,檢證告訴他們在其刊物上有造假的論文,好讓期刊能夠據以作為調查與判定的依據呢?目前世界上找不到任何一本專業期刊有規定誰才有資格檢舉問題論文,更遑論會有限制說檢舉者不能是各國的官方調查機構。不過,臺灣的教育部和科技部卻告訴人民:他們辦不到。但是今天,實例不假外求,臺灣的國家衛生研究院以實際行動告訴我們,可以的,而且是有效的。因此,除非臺灣的科技部與教育部能提出足夠論證說明為什麼國衛院可以而它們不可以,或是科技部、教育部乾脆承認調查有誤,冤枉了被指控為造假的作者。否則,科技部的「至於是否同意論文更正,事屬期刊編輯之判斷與權責,本部原則尊重。」與教育部的「係屬該期刊與投稿人雙方著作財產權授與契約規範處理,並不受政府部門是否認定違反學術倫理影響。」,兩部會有志一同兩手一攤,什麼作為也沒有的說詞,就會是兩中央部會嚴重瀆職的證明。
而臺大,在高舉「大學自治」到處裝可憐的時候,請不要忘了「大學自治」的基礎是什麼?那是因為大眾認為在大學裡工作的人,不管是對知識與學問的追求、對道德與誠信之自律,都比一般人有著更高的自我期許,所以不需要政府以行政權力過度干涉,要讓大學自己管理自己,好讓大學成為社會的良心與國家進步的動力。所以,如果國衛院可以在事發不到 1 年半的時間內就促成造假論文自期刊上撤稿,那臺大在經過 2 年之後,又要以什麼理由來說明自身的怠惰與瀆職?而臺大又有何資格向大眾證明「國立臺灣大學」值得「大學自治」這 4 個字?
[註解] 3 篇被認定為造假但目前已完成勘誤的論文如下:
- Corrigendum to “Connective Tissue Growth Factor and its Role in Lung Adenocarcinoma Invasion and Metastasis”, Journal of 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Vol. 110 (6): 683, 2018.
- Correction to “CCN2 inhibits lung cancer metastasis through promoting DAPK-dependent anoikis and inducing EGFR degradation”, Cell Death and Differentiation, 2018.
- Corrigendum to “MicroRNA-17/20a functions to inhibit cell migration and can be used a prognostic marker in or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Oral Oncol. 49 (9)(2013) 923–931]”, Oral Oncology, Vol. 72: 202-203, 2017.
本文轉載自《科學月刊》2018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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