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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一):從割喉案談起

黃 致豪
・2016/03/05 ・1774字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SR值 589 ・九年級

圖/wikipedia
圖/wikipedia

……思覺失調症(Schizophrenia),是一種腦部疾病。其決定性特徵是「精神症狀」,或者與現實脫節。妄想(Delusion)與幻覺(hallucination)是這個疾病的特色。妄想,是固著且不真實、顯然與證據相悖的信念,而幻覺則是不真實的感知經驗。…當我的精神症狀發作時,我常會有自己已經用意念殺了數十萬人的妄想。……我會產生幻覺:例如有次我回頭看到一個男人,高舉著刀。想像在你清醒時持續做著噩夢。……罹患了思覺失調的人,他的心智不是分裂的,而是粉碎的。……他們並非僅是思覺失調症患者(schizophrenics);他們更是罹患了思覺失調症的(people with schizophrenia)。

——Elyn Saks,,南加大Gould法學院法律、心理與精神醫學教授;慢性思覺失調症患者。錄自其2012年6月,於蘇格蘭愛丁堡TED大會發表的演說 A Tale of mental Illness – From the Inside。

【案例】

據蘋果日報於2015年10月8日的報導[1],遭控在2015年5月29日於台北北投地區某國小對女童疑似以割喉手法犯下殺人罪行的龔姓嫌犯,由於似有證據顯示他疑似有精神障礙相關症狀,因而由士林地檢署囑託台北榮民總醫院精神部為龔員進行精神鑑定。鑑定之標的,是龔員在涉嫌犯罪行為當時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亦即是否於實施被控犯行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即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或者是否「因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形」(亦即我國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依據上開報導,受託鑑定的醫院精神部門由鑑定負責醫師於10月8日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時向法院說明:龔員在犯案前已有幻聽、妄想與思考障礙等症狀,確有罹患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病,其自身亦欠缺病識感,也曾用汽油與刀械輕生而未成功。但龔員的幻聽內容,並未叫他去殺人,因此推測應是龔員因受幻聽之苦,才想出犯案殺人來擺脫幻聽症狀,且犯案時也知道後果。因此負責鑑定醫師認為龔員在犯案時並無辨識能力的減損。

負責醫師並對法院說明:由於龔員曾說「同樣是打獵,要打獅子還是兔子?當然是兔子」,因此可證明他懂得找尋目標,挑選柔弱的國小女童,並等待時機犯案,因此證明龔員犯案時也具備控制能力,未受幻聽影響。綜合上述,負責醫師認為龔員於犯行時,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也沒有「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換句話說,若上開報導所記載鑑定醫師在開庭時所做之陳述大致無誤,則可以就本案鑑定人在庭陳述的基本看法摘要如下:

● 檢方囑託醫師回答被告於刑法第十九條的刑事責任能力有無,而該醫師也據檢方囑託內容,以其醫學上臨床診斷所得判斷,來回答被告有刑法第十九條的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此一問題;

● 鑑定醫師以其醫學專業意見判斷:被告犯下被控罪嫌前一段時間,已有「思覺失調症」,且有幻聽、妄想與思考障礙。被告亦因為長期受到這些症狀之干擾以致嚴重損害其社會性功能,並因而謀求自裁以自症狀中解脫。

● 就檢方提問部分,鑑定醫師則認為:由於龔員的思覺失調症相關症狀以及其社會性功能的減損,並未影響他在犯案時依據刑法第十九條所要求要存在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因此龔員並不符合該條刑事責任能力消滅或減輕的要件。

若報導內容所摘錄的法庭陳述無誤,那麼針對龔員的此一司法精神鑑定,其實相當程度的體現了近年來司法精神鑑定所具備的一些共通問題:

● (對法律人與專業鑑定人)刑法第十九條的刑事責任能力一類,是不是法律問題?法院或檢察官能不能把這一類的問題直接委由鑑定人來判斷回答?

● (對法律人)刑法第十九條刑事責任能力的內涵要件,應該如何解讀並適用?

● (對專業鑑定人)在心理病理與精神醫學上涉及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專業認定時,應該如何適用在法律的脈絡當中?

礙於篇幅,本文難以針對上述三個問題逐一予以詳論。僅擬以本案確診的思覺失調症出發,以本案的鑑定過程與結論為例,扼要檢討當今精神醫學或者心理學鑑定在法律脈絡下的艱難處境。

[1]女童割喉案 兇嫌確診有精障恐免死 ;最後造訪網址日期為2015年10月15日。

本文下篇: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二):責任能力之謎—刑法第十九條的構成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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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 致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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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師;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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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凡達療法」:改善幻聽的替身科技
胡中行_96
・2022/06/13 ・3608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2009 年風靡全球的電影《阿凡達》(Avatar),預計將在 2022 年底推出續集《阿凡達:水之道》(Avatar: The Way of Water)。當年第一集的劇情裡,下半身癱瘓的男主角,透過控制他的替身,而得以重新站起來。[1, 2]片名的英文單字「avatar」原有多重涵義,例如:虛擬世界的替身、印度教神祇的化身、代表某概念的人物等。[3]在現實世界中,以替身來彌補殘疾的概念,正是科技發展的潮流。2018 年日本的Avatar Work 技術,讓身障者從遠端操控機器人OriHime-D,為咖啡廳的客戶服務。[4]在不遠的將來「元宇宙」(metaverse)中的「虛擬替身」,也能給他們更便利的社交空間。[5]然而,有沒有什麼替身科技,是為精神障礙人士量身訂製的呢?

日本的 Avatar Work 技術,讓身障者從遠端操控機器人 OriHime-D,為咖啡廳的客戶服務。(來源:LTN on YouTube)

「阿凡達療法」

2008 年英國的 Julian Leff 教授(1938-2021),為思覺失調患者發明了「阿凡達療法」(AVATAR therapy)。[6, 7, 8]思覺失調(schizophrenia)為一種嚴重的精神疾病,主要症狀包括:妄想、幻覺、躁動和缺乏組織的言行等。[9, 10, 11]幻覺影響的範圍涵蓋聽覺、視覺、嗅覺、味覺與體感,但以幻聽最為普遍。[11]病患會聽到有人對他們講話,態度或友善無害,或殘忍傷人。[10]嘗試「阿凡達療法」的病患,用電腦為自己幻聽的聲音,設計虛擬替身,並與之對話。在醫師的引領下,病患被鼓勵挑戰這些聲音替身,並逐漸掌控全局。[8]

阿凡達療法:在醫師的引領下,思覺失調病患與自己設計的幻聽替身對話。(來源:King’s College London on YouTube)

療程規劃

從 2013 年起,「阿凡達療法」的研究進展,便不斷地被發表在各大學術期刊上。[8]2020年牛津大學出版的《思覺失調快報》(Schizophrenia Bulletin),介紹近年的臨床試驗,招募了幾十名「妄想型思覺失調」(paranoid schizophrenia)、「情感性思覺失調」(schizoaffective disorder)和其他精神疾病的受試者,來體驗這種療法。其療程全長6週,每週進行一次,每次 60 分鐘。單次治療分為三個部份:[12]

阿凡達療法:醫師(左)與病患(右)分別看著自己螢幕上的替身(上),隔牆對話。圖/參考資料12

一、對話之前(Predialogue)

醫病雙方討論並決定對話的主題。[12]

二、主動對話(Active dialogue):[註1]

在早期的治療中,約佔 5 分鐘,之後會增加至 10 到 15 分鐘。醫師與病患分別坐在兩個房間裡,但能直接對話。[12]這個部份又包含二個階段:

  • 第一階段「暴露與自我肯定」(Exposure and Assertiveness):[註2]螢幕上的虛擬替身,原文照錄講出病患所提供的幻聽內容。其中可能包含批評、侵犯、敵對的言論,甚至是要求病患傷害自己或他人的命令。同時,醫師則從旁支持病患,以自我肯定的態度作出回應。[12]這個階段療法的功能:
  1. 「減敏作用」(desensitisation):降低對刺激的反應。[12, 13]
  2. 「違反預期」(expectancy violation)
  3. 放棄「安全行為」(safety behaviors):有些人在焦慮的情況下,會採取某些保護措施,來避免預期的災難發生,就算它其實並不存在。這些過度的行為,是可以被剔除的。[14]
  4. 削減「制約恐懼反應」(conditioned fear response):典型的制約恐懼,是將令人厭惡的刺激(例如:閃電),與中性的事物(好比:聲調)做連結。結果不管看到前者或後者,都產生同樣的恐懼。[15]這樣無意義的連結,應該被弱化。

受試者的焦慮,在上述的暴露過程中,會得到緩解。當第一階段進行到尾聲,隨著他們的權力感漸增,虛擬替身也會小心配合,以和解的姿態出現。[12]

  • 第二階段「關係、發展與情緒處理」(Relational, Developmental and Emotional Processes):在對話中導入自傳性的內容,試圖創造生命的意義,解決過往創傷,並重拾力量。受試者練習對抗幻聽(替身)的壓迫,由爭執中抽離,不從「它」或別人的角度看待自己。其中有些人藉此重塑被歧視的經驗,並接受自我;與幻聽中逝者的聲音(替身)對話,以撫平傷痛;或是勇敢面對羞愧自責的內在情緒,準備重新融入社會。結束前,則聚焦未來,討論對病患有意義的復原計劃。[12]

三、對話之後(Postdialogue)

在整個療程的最後,醫師會陪伴病患檢討對話的內容,並提供後者一份錄音。[12]

進行中的臨床試驗

有了上面的經驗,研究團隊於 2021 年 5 月的《試驗》(Trials)期刊,分享了目前依然在進行中的臨床試驗。這回招募的受試者多達幾百人,以隨機方式拆做二組,參與原版(6 週)或第二代加長型(12 週)的「阿凡達療法」。初步結果會在第 16 和 28 週驗收,再進行分析。研究團隊 COVID-19 疫情期間排除萬難,努力照計劃執行。[16]整個臨床試驗預計在 2023 年 10 月底結束,可能 2024 年才會發表論文。[17] [註3]

因此,在等候電影《阿凡達:水之道》問世的同時,某些醫療專業人士和精神病患們,也對第二代「阿凡達療法」的試驗結果引頸期盼。

備註

【註1】哲學家 Risto Hilpinen 給「主動對話」(active dialogue)的定義,是「非由單方主導,參與的雙方僅使用間接的評論」,給允對話者選擇主題的自由,並容許討論在轉折的時候,不會打斷思路。[18]

【註2】網路上有許多英文單字「assertiveness」的中文翻譯,國家教育研究院建議的版本是「率直」,而教育部教育百科的說法則為「自我肯定」,本文採用後者。[19, 20]

【註3】一般臨床試驗的規劃,在主要治療期之後,還會回診檢查或填寫評估問卷,所以試驗的總長度超過治療期是很正常的。大型臨床試驗會在多個地點分頭進行,就算受試者參加的是同地點的試驗,也有可能在招募期的不同時間點加入。因此,對單一受試者來說,臨床試驗總長僅數週或數月;但研究團隊可能要花數年,才能完成所有受試者的療程、追蹤和數據分析。

參考資料

  1. Avatar (2009 film) (Wikipedia, 2022)
  2. Avatar: The Way of Water (IMDB, 2022)
  3. avatar (Merriam-Webster, 2022)
  4. Avatar Work: Telework for Disabled People Unable to Go Outside by Using Avatar Robots “OriHime-D” and Its Verification (ACM/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uman-Robot Interaction, 2020)
  5. Is The Metaverse Likely To Be Accessible And Inclusive Of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Forbes, 2022)
  6. AVATAR therapy for auditory verbal hallucinations in people with psychosis: a single-blind, 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 (The Lancet Psychiatry, 2018)
  7. Julian Leff obituary (The Guardian, 2021)
  8. Avatar Therapy (Avatar Therapy Ltd, 2021)
  9. Schizophrenia (Mayo Clinic, 2020)
  10. Symptoms of Psychosis (Early Psychosis Intervention, 2022)
  11. Hallucinations and hearing voices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2022)
  12. AVATAR Therapy for Distressing Voices: A Comprehensive Account of Therapeutic Targets (Schizophrenia Bulletin, 2020)
  13. Desensitization (APA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2022)
  14. Safety behavior (APA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2022)
  15. Fear conditioning (Nature, 2022)
  16. Optimising AVATAR therapy for people who hear distressing voices: study protocol for the AVATAR2 multi-centre randomised controlled trial (Trials, 2021)
  17. Optimising AVATAR therapy for distressing voices (ISRCTN, 2021)
  18. Rationality in Science: Studies in the Foundations of Science and Ethics (p. 128;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2012)
  19. 率直性訓練模式Assertiveness Training Model (國家教育研究院,2012)
  20. 詞條名稱:自我肯定訓練(Assertiveness_training)(教育百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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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澳洲臨床試驗研究護理師,以及臺、澳劇場工作者。 西澳大學護理碩士、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戲劇學士(主修編劇)。邀稿請洽臉書「荒誕遊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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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可能引發的精神問題
胡中行_96
・2022/05/09 ・2929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一位 29 歲的白人女性,聲稱吞了 20 顆普拿疼[註 1]自殺。她缺乏食慾,不易專注;兩週來心情低落,怎麼也睡不好,過去二日完全無眠;「眼見」烏黑的物質從嘴裡出來,又「耳聞」聖誕老人強迫她滯留醫院。她覺得自己腹中的嬰兒「失血過多,無法呼吸」,同時擔心懷孕的「妻子」陰道疼痛出血。稍後,她表明要回家找「丈夫」。

這名白人女子沒能解釋,為何同時擁有兩性的合法伴侶。語無倫次之後,察覺醫護人員懷疑她嗑藥,她決定誠實以告:由於被患有躁鬱症的生父性侵,她惡夢連連,不時落入過往回憶,彷彿瞬間重歷其境(flashbacks)[註 2],常常對周遭環境過度警覺,還出現人格解體[註 3]的症狀,彷彿所有的情感、知覺都事不關己。過去,她曾濫用古柯鹼、冰毒與酒精;這兩個禮拜,還每天呼麻。簡而言之,就是個無法撫平性侵創傷,遂走向墮落的悲劇。

該名女子聲稱被患有躁鬱症的生父性侵,導致惡夢連連,不時落入過往回憶。圖/Pixabay

家屬的說法和醫檢結果顯示什麼?

在為她掬一把同情淚之前,院方找來家屬求證,後者完全推翻以上說辭。

關於該女子的故事,她的丈夫與母親持另一個版本:患有躁鬱症的父親從來沒有性侵過她,而她這輩子也不曾濫用物質;吞幾顆普拿疼遏止頭疼是事實,講服藥自殺就言重了;她只有丈夫,沒有妻子;夫婦倆雖然嘗試懷孕,但女子目前絕無身孕。原本健康安好的她,二日前突然在深夜喚醒確診 COVID-19 的丈夫,說:「因為你的罪惡,我們得去見耶穌。」她極度憂慮丈夫會就此死去。接下來直到入院前,她僅睡了 5 小時。

若是單純聽信任何一方,必會有失公允。因此,要做一系列的檢查,讓證據說話。毫無精神病史的女子,到院時確診 COVID-19,並呈現發燒、頭痛、喉嚨痛、失去嗅覺與味覺等症狀。尿液檢查結果,娛樂性用藥和懷孕等項目均呈陰性;倒是白血球酯酶(leukocyte esterase)與大腸桿菌呈陽性,但沒有尿道感染的症狀。血液中白血球計數為 9.8 K/μL,在正常範圍內;而普拿疼含量小於 15 μg/mL,沒有超越過量門檻 20μg/mL。精神狀態檢查方面,她雖然曉得自己身在哪裡,也認得人,卻不知今夕是何夕。思緒缺乏組織,無法執行延宕回憶(delayed recall),方才被告知的詞彙,不久便忘得徹底。

總歸,這名白人女子的確精神異常,症狀指向二種可能:譫妄(delirium)或精神病(psychosis)。前者是短暫的精神狀態變化,通常僅維持幾天;後者則是嚴重地與現實脫節。在這二個類似的鑑別診斷中,醫師究竟會如何抉擇?

疫情期間精神病例激增的原因

早在 COVID-19 疫情以前,SARS 和 MERS 流行的時候,就有神經精神醫學研究探討過冠狀病毒感染神經系統,對病患精神狀態的影響。冠狀病毒是單股的 RNA 病毒,有數種亞型,大多僅會造成輕微的上呼吸道感染。SARS 或 MERS 的住院病人中,若有精神問題,較常立刻出現的情形是譫妄;至於憂鬱、焦慮、創傷壓力症候群等,則要等到數個月後。COVID-19 疫情以來,不少精神科醫師觀察到,原本沒有相關病史,卻在確診後出現精神異常情形的人數增長。[註 4]

在《英國醫療期刊案例報告》中,甚至有位 36 歲的非裔美國婦女,本身和家人都沒有精神科病史,但在感染 COVID-19 後,竟也出現妄想、多疑等精神病的症狀,而且有別於譫妄,她的注意力十分正常。造成精神異常案例在 COVID-19 疫情中激增的成因很多,比方:缺氧、免疫反應、病毒感染腦部、治療的副作用,抑或是社交疏離等都有可能。不過,有些疫情期間出現的精神狀況,不與 COVID-19 感染機制直接相關,只是壓力造成的結果。[註 5]

社交疏離也是造成精神異常案例在 COVID-19 疫情期間激增的成因之一。圖/Pixabay

後續治療過程與結果

回到先前故事中的白人女子,她是在感染 COVID-19 後精神狀態改變,父親的躁鬱症又算是相關家族病史,她因此被認為是罹患精神病,而非譫妄。發病機制可能是冠狀病毒從血液或周圍神經元,進入中樞神經系統。此時,大腦的發炎反應會觸動免疫系統,釋放出 IL-6、TNF-α 與 IL-1β 等細胞激素,正與一般首次精神病發者體內的狀況相同。

根據 2022 年 1 月《精神科案例報告》期刊的報導,這名白人女子入院後,每天服用 10 毫克的「奧氮平」(olanzapine),效果立竿見影,但副作用不小。因此,幾天後改成相同劑量的「阿立哌唑」(aripiprazole)。二者都是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物,不過「阿立哌唑」造成體重增加的程度,比「奧氮平」輕微。住院五天後,這名白人女子終於精神狀態穩定,得以出院。

另外,上述《英國醫療期刊病例報告》裡的非裔美國婦女,則是先採用「奧氮平」,然後加上鎮定劑「氯硝西泮」(clonazepam)以抑制焦慮的情緒。最後全部撤換,出院前只剩每天服用 3 毫克「理思必妥」(risperidone),因為「理思必妥」比「奧氮平」不易增加病患體重。她總共住院 7 天,後來沒有依指示回診,還自行停藥,所幸沒有復發。

圖非當事藥物。經過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後,這兩名女子的情況都有所改善。圖/Pixabay

註解

  • 註 1:每種西藥都有學名(generic name)和商品名(trade name),前者是標示成份的專有名詞;後者則是各廠牌為同一成份藥物取的不同名稱。這裡期刊原文提及的藥物學名是美、日、臺灣所謂的「acetaminophen」,在澳洲和英國等地則稱作「paracetamol」,中文翻譯為「乙胺酚」。雖然「普拿疼」只是乙醯胺酚的眾多商品名稱之一,但是較為臺灣民眾熟知,因而於此採用。
  • 註 2:瞬間重歷其境(flashback)是一種記憶或知覺回溯的現象,有點類似流行用語「回憶殺」的概念。美國心理學協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將之分為二種:一、外在環境刺激,例如:文字、聲音、畫面等,觸發傷痛的回憶,可能與創傷壓力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PTSD)有關。二、自發性地進入上次嗑藥時,知覺扭曲(perceptual distortion)的狀態,宛如時空錯置。使用 LSD 娛樂性用藥的幾個月到數年後,都有機會發生。
  • 註 3:人格解體(depersonalisation)是一種對自我感覺不真實的心理狀態,像是從外在的世界觀察「自己」這個角色。
  • 註 4:Rogers, J. P., Chesney, E., Oliver, D., Pollak, T. A., McGuire, P., Fusar-Poli, P., Zandi, M. S., Lewis, G., & David, A. S. (2020). Psychiatric and neuropsychiatric presentations associated with severe coronavirus infections: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with comparison to the COVID-19 pandemic. The lancet. Psychiatry7(7), 611–627.
  • 註 5:Parra, A., Juanes, A., Losada, C. P., Álvarez-Sesmero, S., Santana, V. D., Martí, I., Urricelqui, J., & Rentero, D. (2020). Psychotic symptoms in COVID-19 patients. A retrospective descriptive study. Psychiatry research291, 113254.

參考資料

  1. Bakre, S., Chugh, K., Oke, O., & Kablinger, A. (2022). COVID-19 Induced Brief Psychotic Disorder: A Case Report and Review of Literature. Case reports in psychiatry, 2022, 9405630.
  2. Laboratory Procedure Manual.
  3. Agrawal S., Khazaeni B. Acetaminophen Toxicity. (2021). StatPearls, 2022.
  4. Delirium – APA Dictionary
  5. Delirium – Mayo Clinic
  6. Psychotic Disorders – MedlinePlus
  7. Smith CM, Komisar JR, Mourad A, et al. COVID-19-associated brief psychotic disorder. BMJ Case Reports CP, 2020;13:e236940.
  8. Olanzapine – MIMS
  9. Aripiprazole – MIMS
  10. Wani RA, Dar MA, Chandel RK, Rather YH, Haq I, Hussain A, Malla AA. (2015). Effects of switching from olanzapine to aripiprazole on the metabolic profiles of patients with schizophrenia and metabolic syndrome: a double-blind, randomized, open-label study. Neuropsychiatr Dis Treat. 2015;11:685-693
  11. Flashback – APA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12. Depersonalization – APA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胡中行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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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 Deepfake 被濫用,韓日歐各國如何規範 AI 使用?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2/01/27 ・4432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 作者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編按:在出現Deepfake之後,網路世界進入了「眼見不為憑」的年代。

本次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Deepfake 專題」,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

網紅小玉的「換臉私密影片」犯罪事件,讓深度造假(DeepFake)技術一夕之間成為台灣廣為人知的的技術。而此次風波,更讓社會大眾注意 AI 技術被濫用的嚴重性,呼請修法的聲浪不斷,希望政府能盡速遏止科技犯罪,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本文則介紹韓國、日本、歐盟各國的相關管制,擬以他山之石,一窺未來台灣可能的相關管制之道。

圖/envato elements

韓國:以 N 號房事件為鑑,修訂「性暴力犯罪法」

2019 年底,韓國爆發「N 號房事件」──受害規模之大不但震驚了整個韓國社會,也引發國際矚目。

「N 號房」營運的方式,是隨著付費等級提高,就能進入內容更加腥羶的色情房(總會員人數據傳高達 27 萬人);而在那些色情房中,也包含了以深度造假合成的不雅影像及照片為主題的群組。由於付費會員中不乏高社經地位人士,受害者眾多,也讓韓國的社會大眾意識到「數位性犯罪」的嚴重性。

當時韓國法規對數位性犯罪的規範相當不足 ,如同韓國的網路新聞所報導的,面對「換臉加散布」這樣的情況,只能用如《刑法》「提供猥褻物品(包含文書、圖畫或其他物品)罪」或《情報通信網法》中的「透過情報通信網對公眾散布、販賣、提供猥褻影像罪」來處罰,並以毀損名譽及侵害肖像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即使是如此眾所矚目的嚴重案件,在法律上實際要進行處罰,最重也不過是 1 年的有期徒刑及 1000 萬韓元(約台幣 25 萬元)的罰金,可說是相當輕微註一

N號房參與者不乏高社經地位人士,讓韓國的社會大眾意識到「數位性犯罪」嚴重性(示意)。圖/envato elements

此外,法律專家們也指出另一個大漏洞──當時的法律並沒有依據能針對「使用深度造假製作虛偽影像的行為本身」施加處罰。也就是說,製作影片本身在當時並不違法,法律必須要等到行為人散布虛偽合成影像、讓影片接觸社會大眾,才能夠啟動處罰。

鑒於利用 AI 技術、合成虛偽影像對受害人已經是一大傷害;而至散佈虛偽影像對受害人來說(特別是被運用在成人情色片等猥褻物品方面),則應被視為極大的二度傷害。根據韓國法律新聞指出,2019 年統計受到「深度造假」換臉程式合成的被害人,高達 96% 是女性,其中 25% 是韓國的女性演藝人員。因此,韓國法界多半認為應直接針對活用深度造假虛偽影像的行為,量身打造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也讓該國開始修定《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下稱「性暴力犯罪法」)。

修法直接處罰「製作、散布及利用虛偽影像營利的行為」 

就在前述的修法呼聲中,2021 年 1 月 21 日,韓國修正施行了《性暴力犯罪法》相關規定,明文禁止利用深度造假製作虛偽影像等數位性暴力行為。

首先,該法會處罰「製作虛偽影像的人」,只要「抱著散布目的」,在「違反當事人的意思」的前提下,利用「他人面孔、身體或聲音製作攝影、影像、聲音等物」,進行「誘發性慾望和性羞恥心」的「編輯、合成、加工等行為」,就會受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5000 萬韓元(約台幣 125 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

製作、散布、以虛偽影像營利,皆會受到刑罰。 圖/envato elements

其次, 修正後的《性暴力犯罪法》 也會處罰「散布虛偽影像的人」。換句話說,只要將上述「經過編輯合成加工的虛偽影像(包含影像的複製物)」散布出去;且即使在「編輯當時」沒有違反當事人的意願,但事後散布這些虛偽影像時,已經違反當事人意願的話,也是違法的。針對散布的行為,將處以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5000 萬韓元以下罰金。

接著,如果是「違反當事人意願,利用情報通信網散布虛偽影像來營利」的行為,更會處以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嚴重的,如果「製作、散布、營利」三種行為全包了,則會加重總合刑度的 2 分之 1。並且,以上這些行為,全部都有處罰未遂犯。

另外,韓國更進一步把利用影片進行「強暴、脅迫及行無義務之事」的行為也列入處罰。像是「利用能夠誘發性慾望和性羞恥心的攝影物和複製物來進行脅迫」,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是利用前述影片「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其行無義務之事」者,則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有人統包這兩種行為的話,更會加重總合刑度的 2 分之 1。

修法之後仍未懲罰虛偽影像的「消費者」?

但是,即使制定了專門的處罰法規,還是有不足的地方。比方說,該法並未處罰「購買、消費深度造假影像的視聽者」。律師解釋,修改後的法規只處罰「製作、散布虛偽影像者」一方,並未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另一方,設下處罰規範,也就難以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視聽者」予以管制註二

那麼,對於購買深度造假虛偽影像的人,真的沒辦法處罰嗎?律師表示,《性暴力犯罪法》還是會針對「單純持有影像者」,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3000 萬韓元(約 75 萬台幣)以下罰金──不過,本條的處罰前提是:必須證明行為人「把虛偽影像當成真實影像」購買保存,才可以認定為不法持有影像的行為而加以處罰。

但這樣的證明方式過於迂迴,因此韓該國法界多認為,應正視購買視聽對受害人帶來的莫大創傷,未來應明文處罰「購買及消費影像」之人,才能予以平衡。

目前韓國針對「購買、消費虛偽影像」的人,處罰規定不足。圖/envato elements

日本及歐盟:以「AI 倫理規範」防治不當使用

相對於韓國制定專法來防治數位性暴力,日本及歐盟則是建立「AI 利用倫理規範」,在利用 AI 的前階段,對未來的使用方式進行分類,賦予不同程度的行為義務。

2021 年 4 月 21 日,歐盟發表了《人工智慧統一管理規則的立法草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n a European approach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人工智慧法」,依照危險性的高低及重要程度,將利用 AI 的行為分成 4 個類型——「不可接受的風險、高度風險、具限定性風險(有限風險)、極小/無風險」,並要求採取「禁止使用、提供情報、使用情況(如登入)之紀錄、協助主管機關監視 AI、由 AI 進行動作之通知義務、警告標示」等相對應義務。

其中,如同日本學者川嶋雄作專欄文章所討論的,「使用深度造假操作技術,形成畫面、聲音、動畫」等利用行為,是被分類在「具有限定性的危險」。依據該法案,使用深度造假技術做出虛偽影像者,具有通知義務、需附加警告標語,必須告知觀眾這是使用 AI 技術所形成的影像註三

根據日本律師相關的分析內容,日本也採取了和歐盟相同的路線,不走法制化的路線,而著重推廣 AI 倫理 ,由政府部門和國際性企業為首,定期召開會議來檢討國內利用 AI 的情況。

像是日本學界就成立了「人工智慧學會」、內閣府(相當於我國的行政院)也召集了「人工智慧和人類社會之懇談會」、「AI 網絡社會促進會議」等組織,提出人工智慧倫理指南;該指南指出:不能透過人工智慧,直接或間接造成他人情報或財產侵害(安全原則),需尊重他人隱私,並落實誠實義務(透明化原則),並確保不得惡意使用之社會責任(適切原則)。而包括 SONY、日立等日系大廠,也都制定了自家的 AI 守則,來因應國際發展。

總的來說,日本與歐盟沒有立法,主要是針對 AI 的潛在危險性進行分類,並賦予相對的使用義務規範。不過,這樣的方式多少會限定特定 AI 的使用方式,因此是否有必要明文賦予拘束力,目前在歐洲委員會仍在檢討,各國仍尚未定案。而日本目前則是以公部門和企業為首,在配合國際趨勢下進行自主規範,並沒有打算進一步做出強制性的立法 。

相較於韓國因發生嚴重案件而具體修正《性暴力犯罪法》,以遏止類似惡性事件再度發生;歐盟與日本目前仍採取倫理推廣的路線,透過針對 AI 技術的研發起源進行規範。孰優孰劣、未來又將如何發展?恐怕只有時間才能告訴我們了。

圖/envato elements

註解

  • 註一:韓國律師所舉出 2019 年當時可能用來處罰 DeepFake濫用的三個法規:首先是刑法第 244 條「提供猥褻物品(包含文書、圖畫或其他物品)罪」,可處罰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500 萬韓元(約台幣 12.5 萬元)以下罰金。第二,依「情報通信網利用促進及情報保護等相關法律(情報通信網法)」第 44 條之 7,在「使公共得以接觸下,透過情報通信網散布、販賣、提供猥褻之符號、文件、聲音、畫像和影像等」,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1000 萬韓元(約台幣 25 萬元)以下罰金。最後是「名譽毀損」相關法規,對合成並提出猥褻物品者主張名譽毀損,及主張肖像權受侵害,提出損害賠償。
  • 註二:本標題段落參自: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 註三:體系圖參照「報道から見る欧州AI規則案の日本での受容と影響」,其中的圖 1:AI 規則案の全体像 。

參考資料

  1. 취향대로 골라보세요?” 한국 아이돌로 장사하는 딥페이크 포르노 ,2019年10月18日。
  2. 韓國《性暴力犯罪之處罰等相關特例法》。
  3. 딥페이크 처벌법’ 신설하긴 했지만, ‘반쪽’ 짜리 법안입니다 ,2021年1月14日
  4. 川嶋 雄作,AI規制は時期尚早か?「EUによる規制法案から考えるAI倫理」 , 独立行政法人経済産業研究所。
  5. InFoCom T&S World Trend Report,情報通信総合研究所主任研究員 栗原佑介,2021.5.31,「報道から見る欧州AI規則案の日本での受容と影響」。
  6. BUSINESS LAWYERS,注目度が高まるAI倫理と個人情報保護の関係 – カメラ画像の利活用を題材に –
  7. 經濟產業省,「我が国の AI ガバナンスの在り方 ver. 1.0 AI 社会実装アーキテクチャー検討会 中間報告書 」,令和3年1月 15 日 ,頁12。
  8. 網路安全所助理研究員 吳宗翰,「歐盟公布草案禁止 AI 用於社會評等」,國防安全雙周報。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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