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起,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人人都有機會參與重大刑案的審判。所謂重大刑案,這裡指的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註 1」;簡言之,只要攸關人命的案件,都將有國民法官加入,且有機會在一審階段判處死刑。社會輿論擔憂,作為法律「圈外人」的素人法官,難保不會誤判、輕判或重判。
那麼,國民法官進入法庭到底會發生什麼事?以下讓我們舉個例子來想像。
案例一:又見情殺案!只是休息卻慘遭槍殺 嫌犯逃亡深山 16 小時今被逮
今天媒體大幅報導一起殺人案件。起因是 A 與 B 一同進入房間,隔天卻發現 A 中槍身亡,B 則逃逸至山區並於隔天被警方逮捕,且在 B 的車廂內發現一把手槍。社群網站上民意激憤,媒體也採訪 A 的家屬,認為一定是 B 殺害了 A,應該判其死刑。
警方、檢察官經過蒐證調查後,認為是 B 槍殺了 A,手槍經鑑定後發現除了 B 之外還有第三人 C 的指紋,但 C 卻當天在他處墜樓身亡;B 在訊問過程中支支吾吾,認為 B 是心虛才逃亡,因此以刑法 271 條殺人罪起訴 B,並求處死刑。
然而,B 選任律師後,主張是 C 破門而入槍殺 A,把槍留在原地就逃走了,可他卻不認識 C,B 一時驚慌,擔心有理說不清,才會藏起手槍並驅車逃亡。
在法庭上,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包括手槍上有 B 的指紋、現場彈殼符合 B 所持有的手槍,且 A 的友人陳述似乎曾在兩個月前看過 A 與 B 在電話中起口角、B 未通過測謊;律師則主張 C 過去有多次跟蹤事跡、房間現場有爭執痕跡、B 身上也發現多處受傷等⋯⋯註 2。
被選為國民法官 面臨兩個任務與兩個挑戰
在案件中,國民法官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決定:
- B 是否有罪?
- 有罪的話,要判多重?
若以殺人罪來說,最重可以判決死刑註 3;但若最後判決認為,B 的行為其實符合「過失致死」(非故意殺害),則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註 4」
上述編造的故事仍有漏洞,但身為國民法官的素人,要怎麼討論:
- 哪些證據有「證據能力」?(B 身上有傷可以當作證據嗎?)
- 怎麼樣的情形是「合理懷疑」?(友人的供述可以合理懷疑 B 有殺害 A 的動機嗎?)
- 什麼樣的情況下,B 是符合「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這些難題,必須在審理過程及終局的討論過程中,於國民法官、職業法官的心中得到答案(所謂「心證」),並進行投票。雖然職業法官需說明應遵守的法律原則、解釋專有名詞與審理流程;但哪些證據可用、哪些需排除、是否酌情減輕刑責,則是國民法官的工作。
我的失誤,會不會影響他人一生?
經過前述故事,不難想像這個新的司法制度即將對法律人帶來不少難題,也對有幸當上國民法官的人是個大挑戰。一般民眾雖然不是一定要具備專業法律素養,但若學習基礎法律知識,在法庭內更能有效地辨別各項證據、訊問被告與證人精準的問題,避免在法庭內因不熟悉程序而導致輕判、重判或誤判。
此外,我們的意見也常常受到成見影響。在驚悚的新聞標題下,一般人很容易認為 B 就是兇手,素人法官進入法庭後,也可能受到既有的印象影響判斷,在司法研究中一般稱之為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所以可能會忽略律師提出的證據。
而 ABC 三人的性別、年齡、職業、是否有前科,亦會使人們連結到既有的社會刻板印象,讓法官的「心證」受影響,職業法官也都有可能誤判。因此,在審理過程中,不僅是基礎法律素養,若能以更加客觀、科學的方式檢視證據,盡力排除偏見,也能降低誤判的風險。
到底為什麼要有《國民法官法》?
既然實踐這麼困難,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國民法官都要花費大量心力,為何還要推行國民法官制度呢?台灣過往有數起重大刑案,當時的社會輿論與判決結果不同,引起許多人嚴厲批評判決都是「恐龍法官」做的,而這些罵聲,反映了人民與司法頗有距離。
參審、陪審制在許多國家行之有年,試著解決司法體系過於封閉的問題。因此國民法官法的初衷,就是為了「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簡言之是「讓你自己下去判」,讓判決結果反映一般人對法律的期待。
大眾關注的往往是事關人命或嚴重違反道德觀的重大刑案,卻因法律術語太困難、判決書落落長,司法自成一套常人難以接觸的體系,進而造成判決與社會大眾意見相左;封閉的司法體系,社會大眾也難以反思誤判的情況。台灣國民法官制度偏向參審制,希望讓人們依循法律原則(正當法律架構,如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原則)、審慎評估證據後,加入自己的意見(法律感情),讓法院判決更「接地氣」。
人民參審可以反映正當法律感情,人們也期待透過參審,來解決「團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的問題。由於過往的司法審理通常是「圈內人」得出的結論,若加入作為「圈外人」的素人法官的新洞見,或許可減少意見過於單一的情況。
一個新制度的推行,當然不會盡善盡美。在過去,職業法官也可能受偏見誤判,或因司法體系封閉而受到責難。而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雖然困難重重,但社會大眾一同討論何謂「正確的判決」,讓司法民主化不再是紙上談兵。
註解
- 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2項。
- 案例純屬虛構,但是在重大刑案中,關鍵第三人因故身亡的案例並不少見,而且有數起已經平反冤案都是其中一人已被判處死刑,導致無法與被告對質詰問,如蘇建和三人案、鄭性澤案、徐自強案等。
- 刑法第271條。
- 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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