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Qin │畢業於倫敦政經學院計量經濟碩士與台大數學所,對於經濟學與數學的科普創作有興趣,經營部落格 PyInvest
18 世紀後期的英國,正經歷著第一次的工業革命,科技的快速進步也帶來社會、生活型態的快速變遷。在當時,有一個特殊的習俗吸引了經濟學家彼得.李森等人的興趣的注意,這個習俗便是妻子拍賣。
當時的已婚丈夫會在公開市場拍賣妻子,拍賣當天通常會拿一個繩索套住妻子的頭,在簡短的介紹後,就像拍賣一般商品一樣,有興趣的出價者便會開始出價,最高價的出價者將會(買)到這位女士。我們對於「妻子拍賣」的直覺感受,可能是這整樁行為是無良丈夫對於妻子的奴役。
但,令人驚訝的是,現實可能剛好相反;在當時的社會背景,願意將妻子帶到市場拍賣的丈夫,或許是更有成人之美的。接下來我們來看看經濟學家是怎麼看待「妻子拍賣」的習俗。
財產權的不平等,「妻子拍賣」的法律背景
首先,讓我們回顧一下當時的法律背景。
第一次工業革命時期的英國,對於財產權的法律規範有明確的性別差異,反應了當時父權社會的現況。婦女在結婚前,是可以擁有財產權的,至少在法律層面,單身女子與男性之間沒有太大的差別。
然而,在結婚後,女性就喪失了財產權,所有收入都會轉移到丈夫的名下,甚至包括婚前財產。也就是說,事實上,大部分婦女的法定權益在結婚後都會被剝奪。在當時,丈夫可以在有理由的情況下毆打太太,並且在必要的時候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在這樣的背景下,可以想像婦女在結婚後的地位有多麼多弱勢。同時,這也造成一個結果:想要離婚的婦女往往難以如願。
要解釋這個現象,需要從英國的離婚制度開始講起。當時,不論是妻子或是丈夫想要藉由離婚訴訟來離婚都十分困難。 除了要支付高額的手續費外,要完成全部的離婚訴訟,更可能會花到將近上千英鎊。要知道,當時普通勞工一周的工資,可是連 1 英鎊都不到。
再來,如果是丈夫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只會接受一種理由,就是妻子通姦。而另一方面,如果是妻子提出離婚訴訟,則需要同時提出丈夫通姦以及對妻子有人身威脅的證據。在只有婚姻不和的情況下,要走法律途徑離婚是相當困難的。
但是除了法律離婚程序之外,相較於妻子,丈夫有很多手段來達到事實上的離婚。比方說,丈夫可以選擇將妻子趕出家中。根據當時的英國法律,丈夫需要提供住所給妻子;因此,妻子可以找代理人控告丈夫,法院就會判雙方分居並且丈夫需要支付妻子贍養費,以達到事實上的離婚。
賣妻的經濟理由
現在,我們已經看到,一個婚姻不美滿的丈夫有很多的方法來尋求離婚。具體來說,他可以藉由支付贍養費來購買離婚的權利。但與之相對,一個婚姻不美滿的妻子卻會因為財產權被剝奪,無法透過金錢來購買離婚的權利。
那麼,想要離婚的妻子,該怎麼辦呢?
這時,拍賣妻子正提供了這個困境的解決方案,通過拍賣的過程,妻子可以找到擁有財產權的第三方,利用第三方的財產來支付離婚的權利。
在這個拍賣的過程中,夫妻雙方皆可受益。因為丈夫可以設下起標價,也就是他願意的最低出價,所以只要交易成交,丈夫就會因此在金錢上有所收益。
而另一方面,妻子實質上會從這個過程中受益,原因在於,儘管妻子在結婚後失去了大部分的法定權益,但是英國法律仍然限制丈夫將妻子作為奴隸販賣。事實上,根據紀載,如果最後拍賣的結果不如妻子預期,妻子是可以拒絕拍賣的結果。也就是說妻子實際上是擁有最終決定權的。
只有在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拍賣才會成立。如果拍賣成立,代表妻子認為購買的第三者可以帶給她更大的快樂,這也說明著妻子從拍賣的過程中受益!
根據 1812 年 6 月 15 日的《漢普郡電報》和《蘇塞克斯紀事報》,一位在史密斯菲爾德市場被賣出的婦女表示這是她一生中最快樂的時刻,而 1790 年 11 月 12 日的世界報也指出,一位被賣出的婦女因被拍賣而喜出望外。
證實推論的證據
話說回來,到底有沒有證據來支持彼得.李森等人的看法呢?
這個理論會產生兩個推論。第一,拍賣妻子的成交價格應該要大於 0,因為這是購買離婚權利的價格。第二,當妻子合法擁有財產權後,拍賣妻子的需求會大幅的下降,到最後自然而然的消失。
事實上,基本上資料也支持著他們的看法。在 1730 年~1890 年之間最低的成交價格基本上都是正數,在全部 192 筆有紀載的販賣資料中,僅有 2 例價格為負。
另一方面,1870 年為英國女權進步的重要年份。在當時,英國通過了已婚婦女權利法案,該法案中確保了婦女可以在結婚後保有自己的財產。而資料也顯示,高達 90% 的妻子拍賣事件發生在 1870 年之前,隨著社會的變遷與女權的進步,拍賣妻子的習俗也自然而然的消失在歷史的舞台。
從現代的觀點來看,工業時代的童工與拍賣妻子都是不文明的象徵。但如果仔細深思並考量到當時的社會背景,或許我們會發現,這些不文明的象徵都是當時人們的最佳選擇。如何讓這些不好的社會現象自然而然的消失,才是我們更應該去深思的議題。
參考資料
- Leeson, Peter T. “Wife Sales.” Review of Behavioral Economics, vol. 1, no. 4, 2014, pp. 349–379., doi:10.1561/105.0000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