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2018 年 6 月農委會林務局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討論了新一波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的調整,其中哺乳類部分的修改引起諸多注目。
參與評估分類專家會議(哺乳類類群)的裴家騏院長應邀撰文,由野保法的上路談起,回顧保育名錄的修訂原則如何修訂,並提出未來可能的討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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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裴家騏,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
三十年前野保法上路
1989 年野保法(野生動物保育法)上路。根據它的精神,所有物種均應「被保育」;不過野保法對於瀕臨絕種(第一級)、珍貴稀有(第二級)和其他應予保育(第三級)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再提供了額外的保護條文。農委會於同年 8 月 4 日公告了第一份的保育類動物名錄。在本土物種部分,根據學者專家的實務經驗,當時共計列出了狐蝠、黑熊、雲豹、水獺等 4 種哺乳類為第一級,台灣獼猴、穿山甲、石虎、黃喉貂、麝香貓、白鼻心、棕簑貓、山羌、水鹿、長鬃山羊等 10 種為第二級;沒有哺乳類被列入第三級保育類名單。
未正式採用的科學性的野生動物保育位階評估準則
1995 年,為了提出一個具有科學性的名錄修訂原則,以作為定期檢討保育類名錄時的依據,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相關專家們,參考了「華盛頓公約附錄修訂標準」研提出了一個準則。這個準則運用時,每一個物種都會從:
(1) 野生族群的分布現況;(2) 野生族群中的成年個體數量;和 (3) 野生族群在未來的趨勢等三個項目分別給分,視該物種的現況給予1(狀況極佳)到5(狀況極差)的分數。
但考慮仍然有許多本土物種沒有很多數據性資料,在給分標準上還特別並列了「描述性標準(適用數據資料較少的物種)」及「量化標準」。這三個項目的給分總和最低 3 分、最高 15 分,然如果是台灣的特有種動物,總分會再加 1 分,使得最高為 16 分。
該準則建議根據得分高低給予每個物種一個適當的保育地位。不過,若當中有任何一個項目為 5 分時,都應該對該物種立即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同時,為了謹慎起見,對於那些位處保育類門檻或自保育類名錄降為一般類之邊緣物種,則建議應該以觀察物種對待,並優先考慮對該物種進行調查;而對於近期(例如:2-5年)內有可能會被增列入保育類名錄者,也應該要註明並加強監測。
很可惜,這個我國第一個科學性的野生動物保育位階評估準則,當年並沒有被採用,而本土野生動物在那段時間中也一直都沒有定期的檢視其族群狀況,並根據變遷調整各物種的保育位階。
現行的「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
接下來要等到 2007 年底,「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想了解評估細節,請見:帶你深入了解臺灣原生鳥類保育等級調整之緣由)才正式成形,除了仍然維持 1995 年版的評分制度外,評分項目又增加了「分類地位」和「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等三個項目,每一個物種的得分總和最低為 6 分,最高為 30 分。
同樣的,為了謹慎起見,評估項目中有兩項以上分數為 4 分,或單項(不含分類地位)為 5 分者,則應列入保育類名錄;另外,還有一個原則,就是無論獲得評分有多低,一個物種一次只能調降一級。進行評分時,由受邀的專家自行決定採用描述性或量化基準進行,大家都獨立按照同一準則給分,之後再齊聚一堂共同討論後,以共識決方式作為各物種得分的結論。這是國內首次採行具科學性、具一致性、可重複實施的名錄修訂辦法,有助於野生動物的保育。
2008年首次調整保育類名錄
這個要點在 2008 年年初首次使用來檢視本土的保育類名錄。當時,國內 20 幾位哺乳類專家參與評分,印象中獼猴、山羌和白鼻心就已經被評定為一般類物種的得分,但因為前述的調降級數的限制原則,在 2009 年公布的名錄檢討結果時,這三個第二級的物種就只被調降到第三級。同一次檢討中,石虎因為族群狀況極差,被從第二級調整到第一級,還有許多過去未被關注的蝙蝠物種,也都首次被納入名錄,期待可因此而獲得應該有的保育資源。
去(2017)年,林務局啟動第二次的名錄檢討工作,繼續使用同樣一套辦法,讓名錄的調整更加系統化,也更有制度。獼猴、山羌和白鼻心再次被幾乎是同一批專家評定為一般類的位階,而這項專家群的決定也在上個月底的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被接受了,近期應該就會正式的公告了。
逐步進入科學化管理的保育類位階調整
縱觀前述將近三十年的野保法歷史,前半段的時間依據的是一份野外資訊相對不足條件下所產生的保育類名錄,後半段則逐漸進入科學化管理的脈絡,保育類的位階決定也逐漸與各野生動物的族群現況相吻合,雖然花了相當長的時間,但是個值得支持的發展。
因為,只有符合實際族群狀況的保育類名錄,才能合理的根據需求來分配有限的保育資源。
就長遠來看,讓我國的保育類名錄持續的縮短(但千萬不是因為有物種滅絕),應該是一個像我們這樣如此強調自然保育的社會,大家要設定的努力方向。因此,不斷的有物種因狀況改善而「被降級」,也應該是可喜的事才對。
下一次的名錄檢討(應該至少每三年一次),應該要繼續用同一套辦法去實施。而不同等級保育位階的物種,應該要立法讓牠們可以實質的獲得與位階相符的保護措施與資源,並以追求降級為目標。同時,至少每十年要檢討一次這個保育類評估分類作業要點,以確保其內容跟得上野生動物科學資訊更新的速度。例如:我們持續在累積、更新對稀有物種和小體型物種的知識,就應該要反應在名錄的調整上。
後續值得討論的議題還有:是否要增加分級表列的制度;也就是說,若一個物種在台灣的分佈非常不均勻,而這物種在不同區域有不同的保育位階會有助於其保育或管理時,或許就值得採取分級表列的作法。
「分類地位」這個評分項目是否適合其實也值得後續討論。我們常用的「formosan(中文:台灣)」這個特有亞種的稱呼,至少出現在「台灣雲豹」、「台灣石虎」、「台灣穿山甲」、「台灣山羌」、「台灣水鹿」、「台灣野豬」等物種身上。但在國際期刊上投稿的時候,常常會收到審稿人對這個亞種名稱提出質疑,並且有越來越多的人都認為牠們只是那個物種「在台灣的族群」,而不是一個有效的分類地位。其他物種的案例應該還很多。換句話說,一個會有爭議的項目並不是好的評分項目。
再例如「被獵捕和利用壓力」這個項目。報載林務局承諾會加強寵物市場和山產店的監測,一但遭降級物種被發現有增加獵捕(利用)的趨勢時(這被視為是族群承受壓力增加的指標),就會再把牠們加回到保育類名錄中。但是,「有獵捕(利用)」或「有增加獵捕(利用)」都不代表對野外族群「一定會產生壓力而明顯減少數量」,科學化管理應該要避免使用不一定有相關性的指標,換句話說,在證明兩者相關性確實存在之前,野生族群的監測才是最直接的評量資訊。
對於獼猴遭降級的建議
最後,我要對獼猴降級一事做些建議。很多人都認為獼猴降級是受到農民的壓力而成案的,但評分辦法中並沒有「造成的農損程度」這個項目,也就是說,兩者之間其實是無關的;不過,這個降級的結果也確實是農民多年來的要求與期待,這也沒錯。
正因為這樣,除了主管機關千萬不可以有從此事不關己的心態外,個人認為更應該要避免農民與環團間對立發展的可能性。例如:如果因為說明不夠,而讓農民誤認為已經可以使用報復性手段時,即使只有極少數的農民採取激烈的手段去「懲罰」獼猴,都可能因此而讓所有受害的農民一起被污名化和醜化,惡化對立的現況。
為避免擦槍走火,除了說明與澄清外,建議政府或環團應該要更積極的協助農民去保護他們的農作物,讓農民實質看到非農民對減輕農損的努力,以及共同解決問題的態度,才有可能因此促成對話與合作,並選擇大家都認同的人道作法,來有效的預防為害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