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Leon Huang|執業律師、司法行為科學研究者。
20 年前,我還在紐約大學(NYU)心理系就讀,其時正在學校附設醫學中心精神科跟著教授研究思覺失調(Schizophrenia;當年中文名為精神分裂)。某日,一個特殊消息透過系主任傳到我這裡:有執法機關來學校進行封閉式(by invitation/reference only)校園徵才會談,系上推薦了我。
當時我還納悶:執法機關?我一個非公民的國際學生,找我做徵才會談,找錯人吧?
後來才知道:徵才單位正是聯邦調查局(FBI)轄下的一個特殊小組;當年這個小組為了因應新興的跨文化 / 移民相關重大犯罪研究,需要徵集通曉雙語 / 雙文化以上的心理研究者進行訓練,並在通過考核之後任職分析師(Analyst)。
會談結束後,我興沖沖地問了前來會談的探員(雖然我忍住衝動沒問他 how special,但名片上真的是 Special Agent),分析師可以配槍出勤嗎?他略顯無奈卻又諒解地說了句:恩,這不是沈默的羔羊(Silence of the Lamb),你知道吧?分析師屬於內勤職務,原則上不會有戰術外勤(Tactical field duty)的機會。看到我的反應,他隨即又補了一句:不過,任職一段期間後,或許有機會依據表現申請調職。
這個單位,正是 FBI 的行為分析小組(BAU;Behavioral Analysis Unit);主要任務是運用行為科學分析的手法,來協助犯罪調查。時報出版重新出版的「破案神探 Mindhunter」一書(下稱「本書」),講的正是其中一位探員 John Douglas(也是主要的共同作者)試圖利用類似行為科學的手法,也就是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 CP),協助犯罪調查的經歷。
什麼是犯罪剖繪?
犯罪剖繪,也稱為加害者剖繪(Offender Profiling),本質上是一種透過蒐集、分析與歸納犯罪相關資訊,試圖演繹出未知身分加害者(Unknown Subject;UNSUB)的推論歷程。需要哪些犯罪相關資訊呢?基本上必須包括盡可能完整的:犯罪現場與鑑識跡證(crime scene and froensic evidence)、被害者的特徵與生活資訊、以及先前類似案件的全部資料。
不過,先拋開犯罪剖繪的科學爭議(這正是為何上面我說是「類似行為科學的手法」)不談,犯罪剖繪的運用範圍,其實與大眾從電影(如沈默的羔羊系列)電視(如雙面人魔 Hannibal,以及犯罪心理 Criminal Minds 系列)所得到的無所不能印象,有著巨大差異。事實上,犯罪剖繪手法的運用範圍,大多侷限於幾類特殊類型案件:包括連續殺人(serial murder)、性侵害(sexual assault),以及縱火(arson)等。
之所以如此,以本書作者 Douglas 的話來說,主要是這些類型的犯罪似乎會透過靜態的作案「個人特徵」(亦即 signature;呈現隱性、一貫)以及動態的作案手法(MO;亦即 modus operandi;呈現顯性、會演化),從而展現出不明加害人的 DMC 慾望––Domination(支配),Manipulation(操弄),以及Control(控制)––並因而呈現一種可以被外界行為研究者解讀的模式(behavioral pattern that can be read)。
這正是為何本書作者 Douglas 在書中屢屢強調「行為,反映個性」,還提出所謂「Organized 組織型 vs Disorganized Offender紊亂型犯罪者」的犯罪行為人分析觀(事實上這樣的模糊觀點,也飽受科學界批評)。
犯罪剖繪仍有其風險,熱血崇拜前請先詳閱公開說明書
書中的故事,如果當作小說來讀,其實真的挺有娛樂性––這本書在 2000 年第一次在台出版時,我就看過一次;現在應邀讀第二次(聽說是為了搭配 Netflix 的新戲 Mindhunter),仍覺如此。畢竟,誰不想當福爾摩斯?單憑雙眼一瞪,眉頭一皺,就可以娓娓道出「犯人是一個白人男性,介於 25 到 30 歲之間,大約五呎七寸到六呎高度,從事的應該是夜班的清潔工作或者可以遠離人群,不受注意卻又能近距離觀察人的工作,語言能力可能有明顯的障礙……」對於人性中的鍵盤柯南來說,多帥啊,你看。
只可惜,熱血的讀者們必須理解:犯罪剖繪使用的手法雖然「類似」行為科學,但它是否真的科學,還有相當的爭議存在。至少,司法心理學界(Forensic Psychology)便曾針對本書描述的那一種犯罪剖繪手法,提出過下列科學性的質疑與警告:
效度不佳:犯罪剖繪很少依賴有規模的、詳實的研究;就算有研究,這些研究者多半也未經行為科學實驗方法論的訓練。其次,就外部效度而言,這些針對「犯罪者」的質性訪談研究,通常也只有特定喜歡表達意見的類型犯罪者作為訊息來源;但這片面的資訊來源推斷所得的結論,卻常常被用在通案進行犯罪剖繪。
欠缺控制組:犯罪剖繪的「結論」通常只針對單一系列案件內的不明犯罪者依據犯罪相關資訊進行推斷,卻欠缺對於犯罪者/非犯罪者之間的組間行為分析研究;因此這樣的「結論」很可能根本上是一種偏見。
武斷、模糊而欠缺實證支持的推論,卻被大量用於人權相關的案件偵審過程,容易入人於罪,也削弱民主基石的「無罪推定」與「正當程序」原則:例如 1992 年加拿大境內的 Guy Paul Morin 冤案,正是因為當局完全採用了 FBI 的犯罪剖繪結論所得的結果。事後檢視案件資料發現:剖繪過程曾出現為了配合已經逮捕的嫌犯而更動剖繪所得結論的狀況。
其實,當代的犯罪剖繪並非完全沒有存在的空間:作為偵(調)查科學(Investigative Science)的一類,如果以迅速釐清案情、排除不相關人為主要目的(而不是「尋找特定犯嫌」–因為可能出現確認偏誤的重大問題)將犯罪剖繪的手法搭配犯罪地域與人口分析學(Criminal topography and demographics)進行大量的數據回歸演算與分析,要針對特殊類型犯罪得出「作案特徵-作案手法-行為人」之間的關聯性(Correlation),甚至建構模型(model construction),並非做不到。事實上近年 FBI 的國家暴力犯罪分析中心 NCAVC 幾乎已經將 CP 的重心移轉於大數據演算與建構模型,便是將犯罪剖繪回歸正統實證數據分析與模型建構的一例。
換言之:犯罪剖繪可以是一種奠基於個人主觀經驗的藝術,但這樣的藝術,必須大規模地、紮實地扎根在行為科學理論基礎,以及實證研究方法與倫理之上。可惜,本書的犯罪剖繪觀,就停留在大約二十年前,跟當今的科學觀點略有距離。
反觀在熱血有餘,科學不足的台灣,當多數司法與科學專業人士都還難以理解司法行為科學為何必須同時受到科學倫理與正當法律程序/人權保障拘束時,我們要提防的或許不是為何檢警無法即時宣佈破案,法院宣布重判,而更多是:以「類」科學與正義之名,我們的熱血與理盲,又添加了多少冤案的新風險?
原文為原作者於臉書撰寫之網誌《行為,反映個性:簡評「破案神探」》,經編修後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