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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宇昌案談學術界利益衝突的規範

周成功
・2012/01/04 ・1393字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SR值 577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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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發表於周成功專欄[2012-01-04]

圖片作者: kevin dooley 圖片來源: http://www.flickr.com/photos/pagedooley/1161507336/

本文登出時,總統大選即將落幕。但不論誰當選,都不該輕忽了宇昌案所牽引出學術界利益衝突如何規範的問題。從一個局外人來看,宇昌案當然有許多令人不解之處,譬如說Genetech花了九億美元,買下唐南珊的公司——Tanox,看中的是Tanox治療氣喘的新藥,而唐南珊手上的愛滋病藥物TNX-355如果真的有很大的市場潛力,為什麼Genetech自己不想開發,而急欲釋出它的專利?而何大一在行政院開發基金評審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從否決唐南珊的申請案到贊成宇昌,乃至最後接受邀請成為持股1億台幣的公司董事,難道沒有一點利益衝突的疑慮?但在宇昌案的爭議中,我觀學術界的反應是出奇的冷漠。這個現象顯示對學術界利益衝突該如何規範,我們學界的領袖們仍然缺少應有的重視。

我們首先要澄清利益衝突究竟是什麼意思?譬如說,一個科學家的所作所為,必需依循公正的原則以取得社會大家對科學界的信任。那麼維護科學界的信譽就是科學家首要的利益 (primary interest)。當然科學家也有其他利益需要維護,像是財務收入,名聲等等。當他對後者的關注可能會影響到他前者的作為時,利益衝突的疑慮就出現了。在檢討是否有利益衝突存在時,常常有人會說:我絕對不會讓我的專業判斷受到其他利害關係的影響。或是說:我以我的名譽擔保,絕不會讓利益衝突發生!還有一種常見的說辭是:請就事論事,去直接判斷我的專業作為,而不是去管我的財務關係。

這些辯解其實都錯失了建立學術界利益衝突規範的核心,那就是維繫公眾對專業的信任,如何避免社會大眾對科學家的專業判斷產生懷疑,是建立學術界利益衝突規範最基本的原則。這個道理其實很簡單,科技專業的複雜度已經使得社會大眾沒有能力去解讀專家所作決定的正確性,而有能力解讀的人往往事不關已,或不在其位。這時候科學界最需要的就是來自社會的信任。但社會大眾對科學家的信任會不會被濫用?如何確保這樣的信任是學術界的責任。學術界有責任維繫自已公正而值得被信任的形象。在這種考量下,當金錢利益的影響是顯而易見時,縱使對正確的專業判斷也要有所保留,而不該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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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想像的例子,何大一是國際知名的AIDS專家,如果未來宇昌的TNX-355作好後仍然請他來主持TNX-355的臨床實驗,我們都知道臨床實驗一旦成功藥品上市,會帶來可觀的金錢收入。何大一是宇昌的股東,自然會分到一大筆錢,如果這時候臨床實驗的結果有些可說,可不說的小瑕疵,利益衝突的疑慮就出現了。我們不懷疑何大一的人格或是操守,但是建立學術界利益衝突的規範,不就是要從根本去除這種瓜田李下的嫌疑!

美國國家醫學院(Institute of Medicine of National Academies) 曾組織了一個特別委員會討論醫學界利益衝突規範的問題,2009年出版了一本書,書名就叫作:醫學研究、教育與臨床的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in Medical Research, Education and Practice)。針對上述假設性的問題,委員會給了一個非常明確的建議。為了精準傳達建議的內容,我在此直接引用原文,不作翻譯:

Academic medical centers and other research institutions should establish a policy that individuals generally may not conduct research with human participants if they have a 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 in an existing or potential product or a company that could be affected by the outcome of the research. Exceptions to the policy should be made public and should be permitted only if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committee (a) determines that an individual’s participation is essential for the conduct of the research and (b) establishes an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managing the conflict and protect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research (RECOMMEDATION 4.1 page 4-17).

最後,這本書的首頁引了哥德的一句話,也值得提出來作為我們反省的起點:「僅僅知道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實踐。光有意願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執行。」(Knowing is not enough, we must apply. Willing is not enough; we mus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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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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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功 現任長庚大學生命科學系專任教授 研究專長:訊息傳導、腫瘤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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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也要有「技術」!從言論、隱私到國安,你我都該懂的界線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8 ・2366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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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以為鍵盤俠天下無敵?小心一個不留神就觸法!人們常忽略「網路並非法外之地」這個重要事實。不只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同樣適用於網路空間,隨著科技發展,更多應網路特性而生的法律規範也相繼出現。從基本的言論自由到隱私權保護,從智慧財產權到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正全面性地回應數位時代的種種挑戰。

在臺灣,網路上的言論自由權利源自《憲法》第 11 條的明確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釋字第 509 號則指出,「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而大法官的解釋將言論自由的邊際刻畫得更明確,這在數位時代裡顯得格外重要。

網路與社群媒體的快速傳播,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圖/unsplash

網路上的性、暴力與未成年保護

顯然言論自由並非是毫無限制,2023 年 11 月的一起案件就展現其中一種界線的樣貌。當時,一名 36 歲男子將他和網友在網咖的性愛影片上傳至推特,還寫下「《網咖包廂實戰計 1》我跟某公司 OL 戰鬥」等文字。這段影片一經發布,當事女子立即採取法律行動。最終,法院依其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的罪名,判處該名男子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這個判決清楚說明了,即便在虛擬空間,散布猥褻影像仍須承擔實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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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法律的規範更加嚴格。《刑法》第 235 條明文禁止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無論形式是圖文、聲音還是影像。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更進一步禁止任何形式的兒童色情製品被製造、散布和持有。2019年彰化縣曾層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名陳姓中年男子將9歲女童帶往居所,不僅強迫她觀看色情影片,還對她進行猥褻行為,甚至將過程上傳至 Google 雲端。儘管他後來試圖以資助女童就學表達悔意,法院仍以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他 4 年 4 個月有期徒刑。

不實言論的散布同樣可能觸犯法律。2021 年 9 月爆發的「台大狼師案」就是一個警示。一名女大生在網路上指控教師誘騙她發生關係並傳染性病,幾個月後又指控對方對她進行強制性行為。當她提出告訴時,檢方卻查無性侵事實,加上她反覆的說詞,不僅性侵告訴失敗,還因誹謗罪反被加重判刑。

當駭客、間諜都轉戰網路戰場

2013 年,一名退役空軍上校赴陸經商時被情治單位吸收,返台後透過人脈網絡發展組織、刺探軍事機密,並以空殼公司掩護非法報酬,這個情報網持續運作了 8 年之久。

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上,法律的態度更是嚴厲。根據《國家安全法》第 2 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及其控制的組織、機構進行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更不能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機密,違反者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刑法》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更要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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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與轉貼的邊界在哪裡?

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臺灣也經歷了數位時代的轉變。台灣第一個網路著作權相關判決,就發生在傳統出版與數位平台的碰撞之中。南方社區文化網路負責人陳豐偉等三人在中山大學 BBS 上發表的文章,未經同意就被《光碟月刊》收錄在隨刊光碟中發行。三人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後,《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被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這個判決為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保護樹立了重要典範。

臺灣首例網路著作權案判決,為數位時代智慧財產權保護樹立典範。圖/envato

近年來,影音平台的著作權爭議更趨複雜。2022 年,知名 YouTube 頻道「觸電網」就因為片商車庫娛樂檢舉七十多支未經授權的影片,導致經營 12 年的頻道被迫下架。車庫娛樂透過律師聲明,這是針對「未經合法授權影音內容」的標準處理,並表明將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受害了怎麼辦?申訴管道報你知

當我們在網路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侵害類型尋求不同的救濟管道。最基本的言論自由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先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若遇到更嚴重的情況,如散布猥褻影像、非法性私密影片等,除了平台檢舉外,還可以向警方提告,或是尋求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的協助。

在面對網路霸凌、不實言論時,可以向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 等組織求助,協助澄清真相。若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不當內容,則可以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出申訴。這個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支持的組織,會在受理後進行查核、轉介業者改善或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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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在網路時代極為常見,就像「觸電網」遭片商檢舉下架的案例。這類情況可以透過平台既有的著作權保護機制處理,情節嚴重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若發現可疑的廣告或不公平交易行為,則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若是特定領域的違規內容,則應該向各該主管機關反映,例如藥品廣告歸衛福部管轄、證券期貨廣告則由金管會負責。

網路時代的法律規範正不斷演進,從個人隱私到國家安全,從言論自由到智慧財產權,每個面向都在尋求數位環境下的最佳平衡點。作為網路使用者,我們必須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界線,同時也要懂得運用各種救濟管道保護自身權益。唯有每個人都清楚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才能共同營造一個更安全、更有序的網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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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網路陷阱!從媒體識讀、防詐騙到個資保護的安全守則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7 ・3006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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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網路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伴隨著便利而來的,還有層出不窮的風險與威脅。從充斥網路的惡假害訊息,到日益精進的詐騙手法,再到個人隱私的安全隱憂,這些都是我們每天必須面對的潛在危機。2023 年網路購物詐欺案件達 4,600 起,較前一年多出 41%。這樣的數據背後,正反映出我們對網路安全意識的迫切需求⋯⋯

「第一手快訊」背後的騙局真相

在深入探討網路世界的風險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錯誤訊息」和「假訊息」的本質差異。錯誤訊息通常源於時效性考量下的查證不足或作業疏漏,屬於非刻意造假的不實資訊。相較之下,假訊息則帶有「惡、假、害」的特性,是出於惡意、虛偽假造且意圖造成危害的資訊。

2018 年的關西機場事件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當時,燕子颱風重創日本關西機場,數千旅客受困其中。中國媒體隨即大肆宣傳他們的大使館如何派車前往營救中國旅客,這則未經證實的消息從微博開始蔓延,很快就擴散到各個內容農場。更令人遺憾的是,這則假訊息最終導致當時的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因不堪輿論壓力而選擇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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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另一則「5G 會抑制人體免疫系統」的不實訊息在網路上廣為流傳。這則訊息聲稱 5G 技術會影響人體免疫力、導致更容易感染疾病。儘管科學家多次出面澄清這完全是毫無根據的說法,但仍有許多人選擇相信並持續轉發。類似的例子還有 2018 年 2 月底 3 月初,因量販業者不當行銷與造謠漲價,加上媒體跟進報導,而導致民眾瘋狂搶購衛生紙的「安屎之亂」。這些案例都說明了假訊息對社會秩序的巨大衝擊。

提升媒體識讀能力,對抗錯假訊息

面對如此猖獗的假訊息,我們首要之務就是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每當接觸到訊息時,都應先評估發布該消息的媒體背景,包括其成立時間、背後所有者以及過往的報導記錄。知名度高、歷史悠久的主流媒體通常較為可靠,但仍然不能完全放下戒心。如果某則消息只出現在不知名的網站或社群媒體帳號上,而主流媒體卻未有相關報導,就更要多加留意了。

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檢視媒體背景,警惕來源不明的訊息。圖/envato

在實際的資訊查證過程中,我們還需要特別關注作者的身分背景。一篇可信的報導通常會具名,而且作者往往是該領域的資深記者或專家。我們可以搜索作者的其他作品,了解他們的專業背景和過往信譽。相對地,匿名或難以查證作者背景的文章,就需要更謹慎對待。同時,也要追溯消息的原始來源,確認報導是否明確指出消息從何而來,是一手資料還是二手轉述。留意發布日期也很重要,以免落入被重新包裝的舊聞陷阱。

這優惠好得太誇張?談網路詐騙與個資安全

除了假訊息的威脅,網路詐騙同樣令人憂心。從最基本的網路釣魚到複雜的身分盜用,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就拿網路釣魚來說,犯罪者通常會偽裝成合法機構的人員,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聯繫目標,企圖誘使當事人提供個人身分、銀行和信用卡詳細資料以及密碼等敏感資訊。這些資訊一旦落入歹徒手中,很可能被用來進行身分盜用和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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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手法不斷進化,釣魚詐騙便常以偽裝合法機構誘取敏感資訊。圖/envato

資安業者趨勢科技的調查就發現,中國駭客組織「Earth Lusca」在 2023 年 12 月至隔年 1 月期間,利用談論兩岸地緣政治議題的文件,發起了一連串的網路釣魚攻擊。這些看似專業的政治分析文件,實際上是在臺灣總統大選投票日的兩天前才建立的誘餌,目的就是為了竊取資訊,企圖影響國家的政治情勢。

網路詐騙還有一些更常見的特徵。首先是那些好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優惠,像是「中獎得到 iPhone 或其他奢侈品」的訊息。其次是製造緊迫感,這是詐騙集團最常用的策略之一,他們會要求受害者必須在極短時間內作出回應。此外,不尋常的寄件者與可疑的附件也都是警訊,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點到含有勒索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的連結。

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社群媒體的普及更是帶來了新的挑戰。2020 年,一個發生在澳洲的案例就很具有警示意義。當時的澳洲前總理艾伯特在 Instagram 上分享了自己的登機證照片,結果一位網路安全服務公司主管僅憑這張圖片,就成功取得了艾伯特的電話與護照號碼等個人資料。雖然這位駭客最終選擇善意提醒而非惡意使用這些資訊,但這個事件仍然引發了對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個人資訊安全性的廣泛討論。

安全防護一把罩!更新裝置、慎用 Wi-Fi、強化密碼管理

為了確保網路使用的安全,我們必須建立完整的防護網。首先是確保裝置和軟體都及時更新到最新版本,包括作業系統、瀏覽器、外掛程式和各類應用程式等。許多網路攻擊都是利用系統或軟體的既有弱點入侵,而這些更新往往包含了對已知安全漏洞的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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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公共 Wi-Fi 時也要特別當心。許多公共 Wi-Fi 缺乏適當的加密和身分驗證機制,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能夠輕易地攔截使用者的網路流量,竊取帳號密碼、信用卡資訊等敏感數據。因此,在咖啡廳、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都應該避免使用不明的免費 Wi-Fi 處理重要事務或進行線上購物。如果必須連上公用 Wi-Fi,也要記得停用裝置的檔案共享功能。

使用公共 Wi-Fi 時,避免處理敏感事務,因可能存在數據被攔截與盜取的風險。圖/envato

密碼管理同樣至關重要。我們應該為不同的帳戶設置獨特且具有高強度的密碼,結合大小寫字母、數字和符號,創造出難以被猜測的組合。密碼長度通常建議在 8~12 個字元之間,且要避免使用個人資訊相關的詞彙,如姓名、生日或電話號碼。定期更換密碼也是必要的,建議每 3~6 個月更換一次。研究顯示,在網路犯罪的受害者中,高達八成的案例都與密碼強度不足有關。

最後,我們還要特別注意社群媒體上的隱私設定。許多人在初次設定後就不再關心,但實際上我們都必須定期檢查並調整這些設定,確保自己清楚瞭解「誰可以查看你的貼文」。同時,也要謹慎管理好友名單,適時移除一些不再聯繫或根本不認識的人。在安裝新的應用程式時,也要仔細審視其要求的權限,只給予必要的存取權限。

提升網路安全基於習慣培養。辨識假訊息的特徵、防範詐騙的警覺心、保護個人隱私的方法⋯⋯每一個環節都不容忽視。唯有這樣,我們才能在享受網路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確保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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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閱科學資訊
國科會 國際合作簡訊網
・2012/06/07 ・2872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SR值 563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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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

網路發展徹底轉變科學研究訊息的流通,不論是收集、應用或傳播都有不同以往的新方法,社會大眾對資訊公開的要求也相對提高。「公開取閱」(Open Access)可以在網路上提供免費科學電子刊物、可以提供研究資料讓更多人再利用,藉此支持科學研究、創新,提高其對社會的影響力。

圖片來源:POST Note

二、背景

1990 年代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的突飛猛進開創科學刊物傳播上的新契機,刊物發行者順應潮流投入大筆資金建造網路傳輸,並將既有資訊數據化,目前大約 95% 的刊物都可在網上閱讀。「公開取閱」的概念是要科學相關刊物透過網路免費流通,也希望公家出資贊助的研究能因此更加透明化,獲得最有效的利用,藉此促進研究與創新。

擴展科學刊物及資訊之閱讀管道對廣大社會和經濟有很大助益。2011 年 3 月英國大學科學部部長特別為此召開圓桌會議,承諾未來會將擴展研究刊物及資訊閱讀管道納入「透明化議程」(Transparency Agenda)。「公開取閱」是其中備受矚目的推動方式之一,本專題將分別檢視其優點和推動時可能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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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取閱期刊發表

科學期刊是傳遞科學資訊的重要管道,發行者將文章收錄期刊之前會先進行同儕評鑑(peer review),審議過程完成後才開始製造、發送刊物並建檔。

刊物訂閱模式

傳統上,刊物發行者向圖書館和個別讀者收取訂閱費以換取所提供的服務,然近幾十年來,訂閱費漲幅超過通貨膨脹率,加上圖書館預算下降,讀取刊物資訊越發不易。2004 年下議院科技委員會(House of Common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對此提出建議,目前研究人員、圖書館員、高等教育機構、贊助單位和刊物發行者已聯手合作,希望能改善刊物資訊的取閱管道。雖然情況已有大幅進展,但許多人仍相信訂閱型態可能是科學研究傳遞並發揮影響力的最佳模式。

一些研究人員、贊助單位和高等教育機構認為訂閱費阻礙英國研究社群的發展,許多小型大學研究人員因為資源不足無法獲得同等資訊取閱管道,而人民平均所得較低的國家也可能因為無法負擔昂貴的訂閱費而難以取得相關資訊。刊物發行者對此予以反駁,強調訂閱模式價錢合理、效益高,研究圖書館可節省其他開銷來補足訂閱費,另一方面也表示,為了讓開發中國家能同享資訊,目前網上已特別設立免費或收費低廉的取閱管道供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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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英國政府成立獨立工作小組探討擴展閱讀管道的最佳方式,預計將於 2012 年春公布結果與建議。許多研究人員、贊助單位和高等教育機構相信「公開取閱」是此中關鍵,也是最能有效提高研究影響力的管道。

公開取閱科學刊物的推動緣由

支持公開取閱概念的人表示,收取公家贊助經費所獲得的研究知識本來就應該免費回饋社會,再者,免費取閱研究資訊還可促進知識轉化性與流通性,對經濟和社會有很大助益。根據最近一項研究數據顯示,公開取閱能大幅提高研究與開發的獲利,以政府、英國全民醫療系統(NHS)、中小企業、公司行號和大學為例,20 年內預計可達 1 億 8 千 4 百萬至 3 億 8 千 6 百萬英鎊之間。

「公開取閱」在英國和世界各地已漸成趨勢。2009 年時平均大約有 20% 的文獻以「公開取閱」模式流通,目前英國也有越來越多贊助單位採納此模式,其中包括:惠康信託基金(Wellcome Trust)、英國研究委員會(Research Councils UK)和許多高等教育機構等,這些贊助單位都已開始要求研究人員將發表的文章放在網上免費流通。許多索取訂閱費的發行者也適度將公開取閱模式納入自己經營的生意型態,協助研究人員達到贊助單位的要求。公開取閱模式現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在於如何回收刊物發行所需的開銷,尤其是發行前必須通過的同儕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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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閱科學刊物模式

現行「公開取閱」模式大致可分為兩類,一般認為未來會合併為一類與訂閱模式共存。

• 「綠」公開取閱:文章作者將獲准收錄期刊的文章上存於網路指定儲存庫,文章因此得以免費流通於網上。一些索取訂閱費之期刊發行者要求要有一段 6 ~ 48 個月的「網路禁閉期」,該期間內文章只可見於紙本期刊上,藉此確保刊物發行者能透過訂閱費回收投注的發行經費。
• 「金」公開取閱:向期刊發行者繳交一筆「文章行政處理費」(article processing charge,APC)後,文章可即刻免費流通於網路上。這是目前許多索取訂閱費之期刊發行者對旗下發行的一些期刊所採行的混和型「公開取閱」模式。

「公開取閱」意指文章在網路上免費任人閱讀,但深一層來說,這代表的是解除某些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允許資訊重新被利用。智慧財產權期刊 Hargreaves Revie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於 2011 年報告中曾指出,現行與出版有關的智財法在某些層面上有礙經濟成長與創新發展,其中一例為:對「文字探勘」(text-mining)和「資料探勘」(data-mining)的限制。公開取閱則不受限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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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模式與「金」模式的可續性

在「綠」模式之下,發行刊物所需的花費仍需由索取訂閱費來承擔,然不論是否訂閱期刊,任何人都可透過網路儲存庫取得刊物文獻。高等教育機構在此模式之下所需負擔的費用較高,除了訂閱費用之外,還須出資贊助網路儲存庫的運行。然而,支持者強調公開取閱在研發上的盈利足以超越這樣的投資。為了取得最大獲利,此模式的「網路禁閉期」必須越短越好,然而索取訂閱費之刊物發行者則無法苟同,擔心這樣的開放模式會造成訂閱數量銳減,影響訂閱收入,最終導致刊物缺乏財力無法發行。許多期刊的訂閱數量已不如以往,但目前尚且無法證實這是否與公開取閱的推動有關。歐盟贊助的研究已深入探討此間關連性。

在「金」公開取閱模式之下,發行刊物所需的花費透過「文章行政處理費」由讀者轉嫁到作者身上,一般這筆費用會由作者的研究贊助單位或學術機構來負擔。相較於「綠」公開取閱模式,英國研究委員會 RCUK 以及一些刊物發行者認為此模式的財務運作較符合商業模式,可行性高。然而,要在英國全面推行「金」公開取閱模式需要一筆高達 7 百萬英鎊的基本費,包含高等教育機構必須因應籌措的「文章行政處理費」預算,以及贊助單位、高等教育機構和刊物發行者之間通行的「文章行政處理費」運作體系。

即便如此,「金」公開取閱模式能否全面推動仍有高度不確定性,除了未來演變方向不易預測之外,整體刊物發行費會隨之增加或減少亦不得而知。高等教育機構在此模式下所需負擔的刊物訂閱費應該會下降,所省下的費用洽可挪用於文章行政處理費。然而,文章行政處理費因刊物不同價差大,開銷的節省與否不易計算。舉例來說:一般文章行政費大約為 1,500 英鎊,但最高也可能達 3,000 英鎊。近來一份報告分析高等教育機構從訂閱模式轉為「金」公開取閱模式可能經歷的開銷變化 ── 當文章行政費平均略低於 2,000 英鎊時,這筆開銷洽可由省下的訂閱費來補足;索費比 2,000 英鎊低廉許多時,機構能省下大筆開銷;但當費用超過 2,000 英鎊時,機構所需承擔的開銷將會比原來的訂閱費高出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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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訂閱費的刊物發行者強調,知名期刊文章行政處理費必須包含處理大量退稿件的開銷;但一些研究贊助單位、圖書館和公開取閱發行機構表示,這些發行者是以目前訂閱模式所得獲利來設定文章行政費,並非真正從處理費用的角度來計算。另有一些研究社群擔心「訂閱 ─ 公開取閱」混合型模式會演變為「雙重收費」 ─ 訂閱費加上文章行政費,造成研究機構的負擔變大。索取訂閱費的發行者回應表示,訂閱費勢必會隨「金」公開取閱模式的廣泛推動而隨之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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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登出時,總統大選即將落幕。但不論誰當選,都不該輕忽了宇昌案所牽引出學術界利益衝突如何規範的問題。從一個局外人來看,宇昌案當然有許多令人不解之處,譬如說Genetech花了九億美元,買下唐南珊的公司——Tanox,看中的是Tanox治療氣喘的新藥,而唐南珊手上的愛滋病藥物TNX-355如果真的有很大的市場潛力,為什麼Genetech自己不想開發,而急欲釋出它的專利?而何大一在行政院開發基金評審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從否決唐南珊的申請案到贊成宇昌,乃至最後接受邀請成為持股1億台幣的公司董事,難道沒有一點利益衝突的疑慮?但在宇昌案的爭議中,我觀學術界的反應是出奇的冷漠。這個現象顯示對學術界利益衝突該如何規範,我們學界的領袖們仍然缺少應有的重視。

我們首先要澄清利益衝突究竟是什麼意思?譬如說,一個科學家的所作所為,必需依循公正的原則以取得社會大家對科學界的信任。那麼維護科學界的信譽就是科學家首要的利益 (primary interest)。當然科學家也有其他利益需要維護,像是財務收入,名聲等等。當他對後者的關注可能會影響到他前者的作為時,利益衝突的疑慮就出現了。在檢討是否有利益衝突存在時,常常有人會說:我絕對不會讓我的專業判斷受到其他利害關係的影響。或是說:我以我的名譽擔保,絕不會讓利益衝突發生!還有一種常見的說辭是:請就事論事,去直接判斷我的專業作為,而不是去管我的財務關係。

這些辯解其實都錯失了建立學術界利益衝突規範的核心,那就是維繫公眾對專業的信任,如何避免社會大眾對科學家的專業判斷產生懷疑,是建立學術界利益衝突規範最基本的原則。這個道理其實很簡單,科技專業的複雜度已經使得社會大眾沒有能力去解讀專家所作決定的正確性,而有能力解讀的人往往事不關已,或不在其位。這時候科學界最需要的就是來自社會的信任。但社會大眾對科學家的信任會不會被濫用?如何確保這樣的信任是學術界的責任。學術界有責任維繫自已公正而值得被信任的形象。在這種考量下,當金錢利益的影響是顯而易見時,縱使對正確的專業判斷也要有所保留,而不該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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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想像的例子,何大一是國際知名的AIDS專家,如果未來宇昌的TNX-355作好後仍然請他來主持TNX-355的臨床實驗,我們都知道臨床實驗一旦成功藥品上市,會帶來可觀的金錢收入。何大一是宇昌的股東,自然會分到一大筆錢,如果這時候臨床實驗的結果有些可說,可不說的小瑕疵,利益衝突的疑慮就出現了。我們不懷疑何大一的人格或是操守,但是建立學術界利益衝突的規範,不就是要從根本去除這種瓜田李下的嫌疑!

美國國家醫學院(Institute of Medicine of National Academies) 曾組織了一個特別委員會討論醫學界利益衝突規範的問題,2009年出版了一本書,書名就叫作:醫學研究、教育與臨床的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 in Medical Research, Education and Practice)。針對上述假設性的問題,委員會給了一個非常明確的建議。為了精準傳達建議的內容,我在此直接引用原文,不作翻譯:

Academic medical centers and other research institutions should establish a policy that individuals generally may not conduct research with human participants if they have a 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 in an existing or potential product or a company that could be affected by the outcome of the research. Exceptions to the policy should be made public and should be permitted only if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committee (a) determines that an individual’s participation is essential for the conduct of the research and (b) establishes an effective mechanism for managing the conflict and protect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research (RECOMMEDATION 4.1 page 4-17).

最後,這本書的首頁引了哥德的一句話,也值得提出來作為我們反省的起點:「僅僅知道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實踐。光有意願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執行。」(Knowing is not enough, we must apply. Willing is not enough; we must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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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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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功 現任長庚大學生命科學系專任教授 研究專長:訊息傳導、腫瘤生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