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開取閱研究資訊
研究資訊的公開化與透明化優點很多,除了資訊可透過廣泛社群再次校誤之外,亦可避免研究人員對研究結果做選擇性公布。英國近來的「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FOI)從法律角度對「公開」的程度重新定義,高等教育及公家研究機構在此法律框架下都需依規範提供社會大眾索求的資訊。私人企業研究資訊的公開同樣也對社會有益,如:臨床試驗數據和影響政策決定的安全分析等(如:2011 年墨西哥灣漏油事件)。
公開資訊
1. 資訊分享時機與智慧財產權
許多贊助單位和高等教育機構強調,資訊公開固然重要,保障各大學的智慧財產權亦不容忽視,建議二者之間必須取得平衡。然而,這樣的平衡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界定,贊助單位對於資訊可以公開的時間點也因此各不相同。
高等教育機構對於「資訊自由法」將研究資訊同列規範中表示擔憂,認為這可能造成研究資訊過早曝光,無形中形成未來商學界合作的障礙,建議應該參考「蘇格蘭資訊自由法」(Scottish Fol Act)將仍在研究中資訊排除在外。預計 2012 年中後可知相關修正案是否順利通過。
2. 資料保護
公開分享資料以及保護個人隱私二者間的平衡點向來充滿爭議,在生物醫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尤甚。歐盟資料保護指令(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 95/46/EC)考量時代變動,修正納入現代新科技和個人資料使用方式,英國 1998 資料保護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DPA)奠基在歐盟指令之上,明確規定個人資料處理方式,從記錄、儲存、變更、使用到公開都有所限制。
「資料保護法」對「個人資料」的界定為:得以由資料直接或間接辨識出、或由其所有的其他資訊可辨識出與某生存個體相關的資料。這些資訊只能用於最初取得時的目的,若要用於其他用途,必須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不過,一旦資料經過匿名處理,即去除任何個人識別符號、密碼或資訊,這些資料就不受資料保護法限制。
3. 資料管理和建檔
為了確保研究資料能被搜尋和重複利用,研究資料必須有系統地建檔再公開分享,同時也必須附帶完整「元資料」(metadata)協助搜尋者了解資料。雖然自然環境研究委員會(Natural Environment Research Council)和經濟暨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ESRC)兩大研究機構各自設有資料分享和建檔系統,但整體而言,各機構在資料保存、建檔以及元資料等方面的建置尚不完整。為了解決此問題,贊助單位將加強資料管理計畫的要求,將其列為補助申請機制的一部分。
五、交叉性議題
刊物發行者的角色
在哪一種公開取閱模式之下,公開取閱和索取訂閱費之刊物發行者同樣都有責任確定研究資料能永久公開使用。至於資料管理的部份,目前已有共識該由廣大研究社群負責。
贊助單位和高等教育機構的角色
多數贊助單位和高等教育機構已訂立公開取閱政策,然而遵循的人依然零零落落,一些人因此建議將過程簡化,詳述公開取閱的優點,明確表述公開取閱模式下可用的預算和資源,並隨時監測政策遵循狀況;除此之外,將資料管理和分享視為一项專業成果,鼓勵研究人員投注心力規劃研究公開方式。
研究人員的角色
公開取閱的推動對某些領域的研究社群衝擊較大,需要研究人員大幅轉變既有態度和想法。透過贊助單位和高等教育機構的明令規定或許可以提高遵循率,然一般相信說服的效果大於懲戒,因此建議採納學術獎勵機制做為誘因。高等教育獎助有關單位目前正集思如何將公開取閱納入未來研究評鑑項目之中,預計 2020 年後有機會朝此方向推行。
六、概述
• 公開取閱的推動有助於科學研究發表受到廣泛傳布,提高對社會的影響力;
• 全面推廣公開取閱之前必須先審慎考量每一種不同模式所需的花費以及所帶來的利益,才能達到經濟效益而能永續進行;
• 公開取閱提供研究發現重新被驗證的機會,而資料的再次應用則能提昇整體知識並促進研究創新;
• 公開分享資料的推動必須基於有效的資料管理和建檔之上;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和隱私則是必須面對的重要挑戰;
• 公開科學資料取閱有賴研究人員、圖書館員、高等教育機構、贊助單位和刊物發行者等共同持續合作。
作者:駐英國代表處科技組
資料來源:Open Access to Scientific Information —POST Note NO. 397 [2012-01](摘譯)
轉載自國科會國際合作簡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