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此即為修法理由所稱「…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之內涵,亦即: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存否提出專業診斷(diagnosis)(即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鑑定之結果」),並說明診斷形成(formulation of diagnosis)之過程與憑據(刑訴法第206條「鑑定之經過」)[1]。
問題在於:何謂「精神障礙」?什麼又是「其他心智缺陷」?
依據目前臨床心理病理與精神醫學界一般較常採用為診斷基準的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5th Edition(中文名「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一般稱 DSM-5)[2]的基礎分類方式,目前的精神疾病概念上大致包括了有:神經發育障礙、思覺失調症光譜與其他精神病性疾患、雙極性以及相關疾患、憂鬱性疾患、焦慮性疾患、強迫症與相關疾患、創傷及壓力相關疾患、解離性疾患、軀體性症狀與相關疾患、餵食或飲食疾患、排泄疾患、睡眠–覺醒疾患、性功能障礙、性別焦慮/性別煩躁不安、干擾性/衝動控制相關疾患、物質濫用相關與成癮性疾患、神經認知疾患、人格疾患與其他心智障礙等[3]。基本上仍涵蓋了過去臨床上常見的所有精神症狀與疾患。問題在於:此一診斷準則係專門為了臨床心理學與精神醫學專業人員所設計與調整,對於解答法律上有關「精神障礙」與「其他心智缺陷」之概念定義與分野,並無直接助益。
1990 年,融合蛋白 CD4 免疫黏附素(CD4 immunoadhesin)誕生。這項設計,是為了對付令人類聞風喪膽的 HIV 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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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 T 細胞是人體中一種非常重要的白血球。在這些 T 細胞中,大約有六到七成表面帶有一個叫做「CD4」的輔助受體。CD4 會和另一個受體 TCR 一起合作,幫助 T 細胞辨識其他細胞表面的抗原片段,等於是 T 細胞用來辨認壞人的「探測器」。表面擁有 CD4 受體的淋巴球,就稱為 CD4 淋巴球。
麻煩的來了。 HIV 病毒反將一軍,竟然把 T 細胞的 CD4 探測器,當成了自己辨識獵物的「標記」。沒錯,對 HIV 病毒來說,免疫細胞就是它的獵物。HIV 的表面有一種叫做 gp120 的蛋白,會主動去抓住 T 細胞上的 CD4 受體。
而另一端的 Fc 區域則有兩個重要作用:一是延長融合蛋白在體內的存活時間;二是理論上能掛上「這裡有敵人!」的標籤,這種機制稱為抗體依賴性細胞毒殺(ADCC)或免疫吞噬作用(ADCP)。當免疫細胞的 Fc 受體與 Fc 區域結合,就能促使免疫細胞清除被黏住的病毒顆粒。
不過,這裡有個關鍵細節。
在實際設計中,CD4免疫黏附素的 Fc 片段通常會關閉「吸引免疫細胞」的這個技能。原因是:HIV 專門攻擊的就是免疫細胞本身,許多病毒甚至已經藏在 CD4 細胞裡。若 Fc 區域過於活躍,反而可能引發強烈的發炎反應,甚至讓免疫系統錯把帶有病毒碎片的健康細胞也一併攻擊,這樣副作用太大。因此,CD4 免疫黏附素的 Fc 區域會加入特定突變,讓它只保留延長藥物壽命的功能,而不會與淋巴球的 Fc 受體結合,以避免誘發免疫反應。
從 DNA 藍圖到生物積木:融合蛋白的設計巧思
融合蛋白雖然潛力強大,但要製造出來可一點都不簡單。它並不是用膠水把兩段蛋白質黏在一起就好。「融合」這件事,得從最根本的設計圖,也就是 DNA 序列就開始規劃。
我們體內的大部分蛋白質,都是細胞照著 DNA 上的指令一步步合成的。所以,如果科學家想把蛋白 A 和蛋白 B 接在一起,就得先把這兩段基因找出來,然後再「拼」成一段新的 DNA。
事實上此即為修法理由所稱「…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之內涵,亦即: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存否提出專業診斷(diagnosis)(即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鑑定之結果」),並說明診斷形成(formulation of diagnosis)之過程與憑據(刑訴法第206條「鑑定之經過」)[1]。
問題在於:何謂「精神障礙」?什麼又是「其他心智缺陷」?
依據目前臨床心理病理與精神醫學界一般較常採用為診斷基準的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5th Edition(中文名「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一般稱 DSM-5)[2]的基礎分類方式,目前的精神疾病概念上大致包括了有:神經發育障礙、思覺失調症光譜與其他精神病性疾患、雙極性以及相關疾患、憂鬱性疾患、焦慮性疾患、強迫症與相關疾患、創傷及壓力相關疾患、解離性疾患、軀體性症狀與相關疾患、餵食或飲食疾患、排泄疾患、睡眠–覺醒疾患、性功能障礙、性別焦慮/性別煩躁不安、干擾性/衝動控制相關疾患、物質濫用相關與成癮性疾患、神經認知疾患、人格疾患與其他心智障礙等[3]。基本上仍涵蓋了過去臨床上常見的所有精神症狀與疾患。問題在於:此一診斷準則係專門為了臨床心理學與精神醫學專業人員所設計與調整,對於解答法律上有關「精神障礙」與「其他心智缺陷」之概念定義與分野,並無直接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