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附錄一例示了四個個案告訴我們,他們的判斷標準:
個案一
病患因冠心症有需要做心導管,但不幸做心導管後發生栓塞性中風,中風可能是心導管導致沒錯,但並沒有任何照護不足(substandard care),也沒有疏失,這個是沒有疏失的不良事件(可能我們比較常用併發症的字句)。
個案二
病患有周邊血管(peripheral vascular disease)的問題需要做血管攝影(angiography),但因為顯影劑導致腎衰竭,沒有任何照護不足,這也被分類為沒有疏失的不良事件。
個案三
病患到醫院接受墮胎手術,術後病患表示有嚴重腹痛,醫師未進一步評估就讓病患出院。病患出院後持續疼痛並開始出血,返回急診才發現子宮穿孔並且有大腸撕裂傷,經然後開刀修補,這被認為是疏失導致的不良事件。
個案四
中年男性因直腸出血(rectal bleeding)到門診就診,醫師先做直腸鏡,並未發現異常。兩個月後病患因體重下降且持續出血,住院接受進一步檢查,才發現大腸癌併有肝臟轉移。研究者找來事後審視病歷的醫師認為應該在第一次門診就安排大腸鏡,並且當時如果安排大腸鏡應該就能發現大腸癌,並且病患應還有機會治癒,這被歸類為照護不足且有疏失的不良事件。
個案三病患接受的應是子宮刮搔術(D&C)墮胎,1984年的美國怎麼樣我不知道,在台灣應該沒有內科醫師或外科醫師在從事這個醫療業務。這通常會是門診手術,到底術後要觀察多久,術後病患到底會有怎樣程度的不適,我想婦產科醫師一定比內、外科醫師清楚。
我也相信醫院一定都會衛教,如果發生怎樣的變化,務必儘速返回就醫。這裡的疏失指的是手術造成子宮穿孔和大腸撕裂傷,還是造成併發症之後未當場發現,原文並未提及。
但就一位稍具病安概念的臨床醫師而言,如果疏失指的是手術造成子宮穿孔和大腸撕裂傷,要考慮的面向至少要包括是醫師的問題,術式的問題,是病人身體特異性,還是使用的器械有問題。每個不同面向的問題,都代表不同的環節,都需要再進一步細究,才可能有改善和預防再發生的機會。
如果疏失指的是造成併發症之後未當場發現,要考慮的面向至少要包括病人當時的疼痛是否和一般接受同樣術式的人一樣;如果不一樣,是病人對疼痛的忍受度較低(疼痛是同時混雜生理和心理的感覺,每個人對疼痛的耐受度真的存在很大差異),還是真的要考慮發生併發症?除了疼痛之外,當時是否還有其他症狀,追蹤病患術後觀察的人員是否有能力辨別一般術後的不適和產生併發症的不適,是誰決定病患出院返家與否?同樣的,每個不同面向的問題,都代表不同的環節,都需要再進一步細究,才可能有改善病預防再發生的機會。
一個簡單的「疏失導致的不良事件」結論,既呈現不了事情本末,也無助於我們判斷是否真有疏失,更不要說這對於如何改善和預防類似事件能有什麼幫助。
個案四就更離譜了。事後諸葛審視病歷的醫師,憑什麼認為所有直腸出血的中年男性到門診一律都應該安排大腸鏡,又憑什麼認為只要當時排了大腸鏡就一定能發現大腸癌,並且還可能有機會治癒,並進而做出「這是照護低於標準且有疏失的不良事件」的結論。
一般而言,醫師所受的訓練,一定是先思考常見疾病的常見症狀,若需安排檢查通常也會思考檢查本身的敏感性、特異性,好處與風險。如果所有主訴直腸出血的中年男性到門診都一律安排大腸鏡,能早期發現多少大腸癌,會耗費多少醫療資源,又會造成多少併發症(大腸鏡的侵襲性、不適和造成併發症的可能,都高過直腸鏡。),這些以現在的角度而言,都需要很多很好的臨床實驗累積證據才能判斷。
到底怎樣的檢查才是最適合的,也不能以個案結果去看,必須回到最初做檢查的時間點,但是在知道病患最後的診斷和結果之後,我們要如何知道認定有疏失的醫師沒有受到這個已知結論的影響?所以判斷的方式不能是整本病歷,而只能提供病患最初的原始資訊。
第三個問題出在疏失(negligence)的定義,這是最根本、也最困難的問題。美國司法實務對疏失的定義是醫療提供者沒有提供醫界對於醫療照護所訂定的標準治療,這個悖離治療準則的行為可能是不應做而做,也可能是應做而未做。(act or omission by a health care provider in which care provided deviates from accepted standards of practice in the medical community and causes injury or death to the patient.)
而在本篇論文中也未交待疏失認定的標準,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找兩位醫師認定,如果有困難可以諮詢專家,如果有爭議就再找更資深的醫師判斷,問題是這樣的方法都沒有直接對「疏失」做出明確定義,只要找的醫師不同,只要時代不同,只要對於治療的見解不同,判斷的結果就會不同。
用這樣的方法做研究,想當然爾,信度和效度都大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