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作者在檢討自己的研究結果時就提到,審查醫師對於是否是不良事件較無爭議;但對於是否有疏失的判斷則信度明顯較低(lower degree of reliability),對於可能存在疏失的個案,醫師們對於照護是否低於標準的意見也常常不一致。(in the records with evidence of negligence, physicians disagreed frequently about the extent of substandard care.)
作者也和美國加州另一群學者做的研究比較,結果就大不相同。加州的研究顯示整體不良事件發生率是4.6%,比哈佛的研究多出26%,但有疏失的才佔0.8%,與本篇的1.02%足足差了20%。(California Medical Association’s Medical Insurance Feasibility Study….overall adverse events rate 4.6%. … The California study revealed a negligence rate of 0.8%)
單單在同一個國家,不同州別做的研究,得到的數據就有百分之二、三十的差距,就別提能否逕自套用於不同時空、不同照護體系,2011年的台灣了。批評醫改會和媒體不認真、不專業,不算冤枉吧!
我想,我國司法實務慣用的「醫療常規」這個字句就是從美國的定義直接翻譯過來。但是問題來了,要說低於標準治療(substandard care)或悖離醫療常規,都必須回到最根本的問題:「標準」或「常規」如何訂定?
首先是關於醫療提供者,要以誰當標準?對於外科醫師的內科知識能以內科醫師的標準要求嗎?對於內科醫師的外科知識能以外科醫師的標準要求嗎?對於資淺醫師的知識技術能以資深醫師的標準要求嗎?就算是同一科別、同一年資的醫師,人的能力本來就呈現常態分布,如果你的標準要定在前面擺分之九十的菁英份子,那恐怕沒有幾個人能提供符合醫療常規的治療。
而關於病人的特異體質,每個人對於治療的反應都不同,關於常見疾病以罕見症狀表現,關於罕見疾病以常見症狀表現,這些都必須在判斷是否有疏失時列入整體評估。
再來是時間的考量。病情急不急迫,變化迅不迅速,當時有多少時間可以做決策?個人非常不認同這是一切塵埃落定之後,審查醫師氣定神閒坐在舒適沙發上,仔細端詳整本病歷有資格評判的。真要找醫師審查,比較公平的做法應該像考試一樣,把這些醫師放到像現在模擬病人的情境,依個案當時的經過「重建現場」,隨著時間進展逐步給予資訊,看審查醫師所做的判斷和處置是否和受審醫師做的有所不同。
最後是地點的考量。醫院層級不同,設備和能力即不同,如何能以同一套標準要求?對診所或地區醫院要求以醫學中心的標準,合理嗎?但是這篇研究和台灣的現況有部分相近的是,在有爭議時找的都是權威專家的資深醫師認定,這些人可能一輩子沒離開過一流的醫學中心,由他們來判斷不同層級醫院的醫療人員是否有依「標準」治療病患,公平嗎?能讓人信服嗎?
大家都想找到魔術子彈(magical bullets),發現系統瑕疵和不肖人員。但難道我們要因為找不到專一性的指標找到少數「壞份子」,不惜燒毀整座森林?
所以,用比較理性的態度去看待這個研究的結果,無可否認的,繁雜的醫療業務中,確實可能存在醫療錯誤(medical errors),這些錯誤可能真的是因為醫療人員的疏失(negligence),也可能是因為系統性的問題,也可能兩個問題並存;像飛安事故一樣,事實上許多重大的醫療事故也都是一連串因素導致。所以許多雙重確認、許多標準作業流程、許多protocols,因應而生以確保醫療安全,附帶一提的是,越多確認、越多SOP,一面雖然可以促進安全,但一方面也是增加臨床第一線人員的工作負擔,像劍的兩刃,這些工具適度使用可以促進病安,過度或不當使用,本身反而可能因為造成第一線人員過度負擔而危及病安。
與其說這個研究的重點在於嘗試找出多少病人可能因醫療疏失傷亡,抨擊醫療不佳,並用以恐嚇公眾醫療疏失是多麼常見的事,倒不如說這是現代病安思維的肇始!作者也強調,發生不良事件不代表照護品質不好,沒有發生也不代表品質沒問題(Adverse events do not, of course, necessarily signal poor quality care; nor does their absence necessarily indicate good quality care.)。甚至我們可以思考,如果一家醫院鼓勵員工勇於通報不良事件和醫療疏失,並且依此不斷反省檢討改進,那這家醫院的不良事件和疏失發生率相較於同儕會偏高還是偏低?但這家醫院的照護品質相較於同儕或是較好還是較差?答案不辯自明。
問題就在於我們的社會要以寬容的態度鼓勵醫療提供者勇於通報不良事件和承認疏失,以其不斷檢討改進照護品質。還是我們寧可滿足於嚴刑重罰下,醫療提供者被迫隱藏不良事件和疏失,眼不見「病安黑數」為淨,來自我陶醉和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