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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獎金給不收賄賂的警察,可以打擊貪腐嗎?——2015搞笑諾貝爾經濟學獎

果殼網_96
・2015/09/21 ・1234字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SR值 578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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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球藻怪

今年的搞笑諾貝爾獎經濟學獎頒給了曼谷警方:如果警察拒收違法者的賄賂,就發給他們獎金。根據路透社2014年的報導[1],有兩名警察因為拒絕了3美元的賄賂,而被授予了10000泰銖(約310美元)的獎勵。

等等,這好像哪裡不對?!

搞笑諾貝爾獎經濟學獎頒給了泰國的曼谷大都會警察局。 圖片來源:影片截圖
搞笑諾貝爾獎經濟學獎頒給了泰國的曼谷大都會警察局,但曼谷警方並沒有來領獎。圖片來源:影片截圖

雖然這件事情各種不對,但它背後的基本原則——「高薪養廉」,在某些情況下似乎還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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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低,更容易貪腐?

我們都聽過「高薪養廉」這種說法。但給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開出更高的薪水,真的能夠降低貪腐的發生機率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1年的一項實證研究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公務員工資的高低確實會影響他們去「賺點外快」的動機。

如果他們的合法收入過低,僱員就會迫於壓力去尋找一些法外收入。而提高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可以有效地降低貪腐事件的發生機率[2]。根據2013年的數據,泰國警察的月薪為6000泰銖(約合)185美元起,這一數字是遠低於泰國平均工資的。

2000年的一項研究認為,當人們感覺自己沒有得到合適的收入時,他們犯罪時的道德成本會降低[3]。換句話說,如果工資不高,那麼對自己來說接受賄賂時就不會那麼感到良心不安。

另外,大眾對於低收入公務人員的貪腐行為也會更加容忍。特別是當工資很低,但社會對公務人員的表現期待仍然很高時,他們就更容易尋求灰色甚至是違法途徑來獲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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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Nick Ares
source:Nick Ares

高薪為何能養廉?

高薪與其說是消除了貪腐的需求,不如說是提高了參與貪腐的成本:一旦貪腐被發現,公務員就會失去一份高薪工作。另外,之前也有研究提出了「公平薪金模型」(fair wage model),根據這一模型,公務員只有在感覺自己沒有得到應得的薪金時,才會參與到貪腐中,而提高薪水可以消除這種不公平感[4]。

不過研究者也指出,薪資不高並不是滋生貪腐的唯一因素:缺乏內部控制(包括監管體系的缺失、過多或過少以及不透明的規章制度和行政流程等)、缺乏外部控制(包括缺少法律秩序和分權制衡、公眾獲取資訊的渠道不暢通、缺乏出版自由等)、懲罰措施不適當,此外還有文化、民族因素等等。

2012年時,國際透明組織發布的當年的國家清廉指數中,新加坡曾位列5個最廉潔的國家之一(名單中共有176個國家)。他們治理貪腐的措施就包括了提高公務員薪資和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5]。

本文轉載自果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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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Thai traffic cops offered cash to turn down bribes. Reuters. [Thu Oct 9, 2014]
  • Van Rijckeghem, Caroline, and Beatrice Weder. “Bureaucratic corruption and the rate of temptation: do wages in the civil service affect corruption, and by how much?.”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65.2 (2001): 307-331.
  • Abbink, Klaus. Fair salaries and the moral costs of corruption. No. 1/2000. Bonn Econ Discussion Papers, 2000.
    Mahmood, Mabroor. “Corruption in civil administration: Causes and cures.”Humanomics 21.3 (2005): 62-84.
  • Why China Should Study Singapore’s Anti-Corruption Strategy. Business Insider. [Dec.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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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殼網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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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殼傳媒是一家致力於面向公眾倡導科技理念、傳播科技內容的企業。2010年11月,公司推出果殼網(Guokr.com) 。在創始人兼CEO姬十三帶領的專業團隊努力下,果殼傳媒已成為中國領先的科技傳媒機構,還致力於為企業量身打造面向公眾的科技品牌傳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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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通姦罪到通姦沒有罪,期待一個不再雙重標準的社會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1/01/15 ・2782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SR值 542 ・八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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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江鎬佑

2020 年對許多人來說都是難熬的一年,在這個難熬的一年裡台灣社會還是迎來了一些法制上的變革。其中在台灣已經存在百年的通姦罪,迎來了除罪化一事,可以算是舉足輕重的其中之一。

通姦罪在台灣的三個時期

如果從近百年通姦罪在台灣規範的歷史來看,大致可以將通姦罪畫分成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真不平等」;第二個時期則可以理解為「假裝平等」,而第三個時期則是 2020 年後的「期待平等」。

100 年前的台灣正處於日治時期,以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的刑法第 183 條條文規定的內容為:「有夫之婦通姦者,處 6 月以上 2 年未滿重禁錮,其相姦者亦如之。此條之罪,須有丈夫告訴而後論之。但丈夫先係縱容而通姦者,無告訴之效」,簡單來說需要受到通姦罪規範的只有「有夫之婦」,如果是「有婦之夫」在外偷情,則並非法律所要處罰的內容。

過去受到通姦罪規範的只有「有夫之婦」。圖/Pixabay

相同情況也發生在海彼岸的民國政府,當時甫成立的民國在制度上與日治的台灣在通姦規定上「殊途同歸」。1912 年,民國初年的暫行新刑律第 23 章中第 289 條「姦非及重婚罪」,其規範文字為:「和姦有夫之婦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到了 1928 年中華民國舊刑法的第 256 條,立法文字則是:「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簡單來說,在這個「真不平等」的時代,法律所保障的重點是夫權!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庸替代品,進入婚姻中的女性必須以夫為天,從通姦的規範方式清楚地顯現家庭生活中丈夫對妻子的統治和支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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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不了家又不公平的 75 年

時間來到了二次世界戰後的台灣到通姦除罪化的 2020 年前,這長達七十多年來的時間刑法主要對於通姦的規定內容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在提起訴訟的程序要件上是屬於「告訴乃論」的類型,必須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起告訴,國家才得以以刑事處罰介入「婚姻」,而在通姦罪中唯一的告訴權人是配偶。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原則上這種需要被害人提告偵查機關跟法院才會受理的告訴乃論案件,你並不可以只追究案件裡的其中一個人,舉例來說小夫跟胖虎一起揍你,你對小夫或胖虎其中一個人提告,並不會阻止偵查機關對整件事的偵查,相同的假設你跟小夫因為和解而撤回對小夫的提告,效力也會及於胖虎。

唯一的例外就通姦罪,配偶跟人家打砲,你提告之後,可以僅就配偶的部分作撤銷,也就是說在刑事程序上法律允許你只原諒你的配偶,但不及於外面的「壞壞」小三或小王。

通姦罪在刑事程序上法律允許你只原諒你的配偶,但不及於外面的第三者。圖/Vera Arsic

從刑事處罰來看,這個時期相較於戰前以「夫權為唯一保障標的」,直接在條文中展現不公平,規範上把生理男女都受到刑罰制裁的拘束,在訴訟程序上也是規定「配偶」,而不以夫或妻為條文規定不管夫還妻都要對婚姻忠誠,看似平等的規範方式,卻在實際運用到社會上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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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及家庭中女性,受限於過往經濟社會角色的窠臼,使其處於經濟上的弱勢跟社會上的雙重評價,搭配了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結果卻變得適用上畸形的結果。因為女性過往經濟不獨立,使得女性面對家中主要經濟支柱出軌的行為,大多需要承擔與忍受,女性經濟上的弱勢導致其容易妥協與撤告,具體展現在個案中的結果,就成了女人為難女人。

即便到近數十年女性經濟逐漸獨立,也在現代社會的雙薪家庭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理論上應該要一比一的男女有罪結果,實際上卻具體失衡,目前可見統計數據固然呈現女性遭判處有罪之比例,較男性多約 10%,這樣的數據雖然難說懸殊,但是長久穩固的差別,足以顯示制度所造成的結果不公。

近數十年來女性經濟逐漸獨立,但男女有罪結果卻仍然具體失衡。圖/fauxels

上述經濟上的弱勢與社會上的雙重評價具體展現在輿論上的不友善,一如許宗力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所述:「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在第二個時期裡,法律是岳不群,姑且不論從性自主權的角度來看婚姻的本質上是一個法律身分上的契約,違約責任卻需要負擔法律刑罰,條文上面看起來的公平不過只是維持表面的和平,在相關案例中即便對配偶撤銷告訴,但是不可避免得讓配偶現身法庭中,進行詰問揭露更多違反忠誠的事實,事實上都只讓婚姻裡的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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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縱然國家想透過通姦罪去保障婚中的忠誠,雖然立法目的正當,但事實上沒有用,保不了家又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所以在 2020 年大法官解釋第 791 號,便宣告通姦罪違憲。而當通姦除罪化後,原本的通姦行為就只剩下違反婚姻中忠誠的「違約責任」,結論上就是民事賠償。

通姦民事化後的「期待平等」

台灣有幸的沒有如一些國家因為宗教課題,進而將同性性行為 (sodomy) 入罪化,然後在不盡人意但是終究在 2019 年走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條道路。不過這些值得樂觀的場景並不等於台灣法治及社會對於性的入罪、性傾向,已經是個優等生。

相同的情況放到通姦除罪化的觀察也是相同,即便已經擺脫了法治所產生的不公平,但是整體社會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者的評價是否不因性別而不再有雙重標準,自然也不可能。

不論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或是通姦除罪化,即使已擺脫法治的不公平,但整體社會的雙重標準仍存在。圖/Anna Shvets

但一如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爸爸媽媽沒有不見,社會對同志的視角逐步且對比過往更加友善,也許在通姦除罪化後的往後,我們也可以期待一個輿論對於違反性忠誠義務者逐步不再雙重標準的社會。

註解

  1.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頁 4。
  2.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頁 6。

學A片通姦可以嗎?想偷情前先來了解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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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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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是致力於推廣法律知識與法治思想的獨立媒體,願與讀者一起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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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當法官,會是正義女神的化身嗎?專訪李建良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20/09/19 ・5642字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SR值 587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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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 採訪編輯|劉芝吟
    美術編輯|林洵安

AI 進入法律領域,該踩剎車嗎?

Alpha Go 打敗人類棋王,自駕車躍躍欲試,人工智慧不僅改變世界運作的規則,也逐漸從科技跨入人文社會領域。讓 AI 坐上審判席,會是追求正義的新解方嗎?AI 法官是鐵面無私的包青天,或者科技暴走的新危機?

「研之有物」專訪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李建良,從法學視角提供思辨觀點,我們不只應審視 AI 的技術能力,也必須嚴肅面對規範性界線。

人工智慧變身法律小幫手

十幾年前,電腦會揀土豆已經夠驚奇,現在的 AI 更是大進擊,能辨識人臉、駕駛汽車,根據 2019 年眾多媒體報導,歐洲愛沙尼亞甚至即將推行「AI 法官」!法律事務涉及事實認定、法條解釋與價值規範等多重問題,人工智慧果真已如此高「智慧」,有能力涉入複雜的法律領域?

前兩波人工智慧(AI)希望電腦能像人一樣思考,但皆失敗。2010 年至今的 AI 熱潮由「 機器學習」領銜,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提供大量資料,讓電腦自己找出事件之間的關聯規則,學會判斷,在許多領域都已比人類預測得更精準。資料來源│〈人工智慧在台灣〉演講,陳昇瑋

中研院李建良特聘研究員說:「將 AI 應用到法律訴訟其實並非未來式,而是行之有年的現在式。」

在美國,近年法院已廣泛運用「COMPAS」系統,這是一套由商業公司開發的 AI ,幫助法官評估被告的再犯風險,作為量刑的準據。COMPAS 會進行大量問答調查,依據被告回答、年齡、過往犯罪紀錄與類型等各項資料,推估被告的再犯率,給出 1-10 的危險指數,最後由法官決定被告服刑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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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指出,AI 判定為高風險者,63% 在交保期間犯罪,其中 5% 犯下性侵或謀殺。做為法官小幫手,AI 似乎確實能發揮一定程度的「鷹眼」,預測危險性。

國內也逐步嘗試將 AI 運用在量刑與家事判決預測。司法院建立「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以自然語言分析判決書,提供法官、律師量刑參考。清華大學研究團隊則開發出「AI人工智慧協助家事判決預測系統」,讓 AI 從判例「學會」法官的判決模式,預測撫養權花落誰家。圖片來源│ 取自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網頁
國內也逐步嘗試將 AI 運用在量刑與家事判決預測。司法院建立的「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以自然語言分析判決書,提供類似案件的量刑參考。清華大學研究團隊則開發出「AI 人工智慧協助家事判決預測系統」,讓 AI 從判例「學會」法官的判決模式,預測撫養權花落誰家。
圖片來源│ 取自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網頁

法官不是人?!別急,再等等

從現況來看,人工智慧確實已進入國家司法系統,但目前仍作為「專家團隊」扮演輔助角色,由法官做裁決。那麼下一步, AI 有可能獨當一面坐上審判席嗎?

愛沙尼亞的 AI 法官計畫,似乎就朝著這個方向前進。

根據報導,AI 法官將處理小額民事訴訟案件(少於 7000 歐元,台幣約 24 萬),由原告方輸入訴訟對象、金額、提告理由等。AI 系統能從過往大量判例學習,解析法條做出判決。換句話說,隔壁鄰居摔壞你的 iPhone,你一狀告到法院,會由 AI 判定誰勝訴,鄰居該賠你一台手機或折價金額。對結果不服?可以上訴,將有人類法官審理。這項超級計畫如果成真,「法官不是人」恐怕就要從罵人話變為描述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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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李建良特別澄清:「媒體報導後,我們研究團隊成員曾請教愛沙尼亞法界人士,目前所知這是數位政府計畫的一部分,但應該還只停在『計畫』階段。」

他強調,若要把國家審判權完全交給 AI ,必定需要法源基礎,明確建立一套法規方案。由於目前愛沙尼亞並沒有出現相關法規,這個突破仍是「只聞樓梯響」。

AI 法官的技術邊界:它能做出好判決嗎?

儘管 AI 尚未披上法官袍,但愛沙尼亞構想彷彿是驚天一雷,預示出可能的未來圖像。許多人或許有同樣的好奇:AI 當法官究竟行不行?

李建良分成不同層次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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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行有兩層涵義:能力上行不行,規範上可不可以。

第一層次是「可能性」問題:AI 法官足以擔任人類法官的角色嗎?更直白地問:AI 真有那麼厲害,能夠做出好判決?

要確認 AI 的能力,首先我們得問:什麼是好判決?

「這牽涉社會對法院判決的評斷標準。」李建良分析,一種標準是檢視「判決結果」;另一種則是審視「判決理由」,法官在判決書詳述的心證,如調查結果、採信哪些證據、證據效力、法條依據等。

若觀察近年台灣社會的現象,大眾似乎較關注判決結果。好比引發社會矚目的「台鐵殺警案」,這樁尚未確定的爭議案件,引發了司法當局對司法鑑定制度的重視與檢討,而輿論譁然多半是殺人無罪的結論,批評法官「不接地氣」,關於心證過程的討論相對較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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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假如重視結果,那不難想像 AI 法官有能力透過歸納、類比分析對案件做出判決。但若我們在乎法官為什麼、如何做出裁決,依照目前技術和愛沙尼亞計畫,AI 所產出的可能只有答案,但沒有理由(或較簡式的理由)。

這形成了第一重挑戰:

若 AI 法官無法清楚說明理由,我們如何檢視它的判決好不好?有沒有瑕疵?

有些人也質疑,AI 的精準、一致可能反倒是弱點。現行 AI 不具有真正理解他人的能力,無法實際參與答辯交鋒和開庭審理,而許多訊息來自臨場、個別案例的判讀,並非用數據化與資料化就足夠解釋,背後涉及文化、風俗、情境常識,相當複雜。

目前的人工智慧仍屬於「弱 AI」,沒有意識、思考能力,只是透過巨量資料與機器學習歸納出已知和未知之間的關聯。哲學家 John Searle 曾用「中文房」譬喻提出挑戰:如果 AI 並不了解真正意涵,就算它能和人一樣做出正確回應,似乎也不代表它就有獨立的心靈意識。
圖說設計│ 劉芝吟、林洵安

不過,AI 派並沒有全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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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技術可能超前突破,讓 AI 未來也有能力寫判決書、說明論證。另外若拿現行制度相比,美國陪審制同樣只宣告:「陪審團認為無罪」,不會附上理由。更何況所謂的情境判斷,經常也會造成主觀性偏誤,《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PNAS)研究發現,接近午餐時間法官對假釋認定較嚴格,用餐休息後,假釋審查就變寬鬆了!

想要假釋,還得祈禱法官吃飽飽?恐怕多數人難以接受。

鐵面無私包青天? 小心 AI 的內建歧視

總地來說,理性、客觀幾乎是 AI 的最大光環,以準確一致的邏輯做判斷,不受法官個人情緒與好惡影響。

但真是這樣嗎?許多研究證實:AI 默默戴上了有色眼鏡! COMPAS 系統被抨擊帶有種族歧視,有色人種更容易被預測為高再犯率;亞馬遜招聘、蘋果信用卡信貸系統都曾被發現隱含性別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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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如同人類一路走來看到的歷史不平等。」Amazon 資訊科學家說。

AI 系統在資料學習的過程,複製了人類長年累積的性別、種族、階級偏見。即便這些偏見已長久存在,但 AI 可能更強化不平等,因為人們會在毫無所覺下,信任科技工具的「客觀」訊息,對陌生人打分數。

然而,科技支持派沒有全盤放棄。AI 歧視是學來的,因應之策是在資料訓練時降低這些「標籤」,並且提供多樣性的資料。此外,比起人類刻意包裝、掩飾偏見,AI 反而有機會讓偏誤被「顯題化」,讓我們更加警覺,並進行修正。

綜合而論,若單從技術可能性評估,目前的 AI 也許不夠「聰明」,但是只要科技持續追求突破、進展,似乎沒有理由全盤否定 AI 法官可行性。畢竟,人類同樣也會犯錯、誤判、有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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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能力來看,AI 確實可以幫助人類、補位弱點,很值得期待未來發展。」李建良持平分析:「但國家是否應該開放制度,更重要的仍在第二層次的考量。」

AI 法官需要明確法源基礎

他點出更關鍵的第二層議題:從規範角度來看,讓 AI 當法官可不可以?

簡單來說,即使人工智慧有能力獨立分析、判決,我們應該把審判大權交給 AI 嗎 ?是否可能衍生倫理問題?

「第一個遇到的是:需不需要修憲?這是多數人忽略的框架。」專研憲法、行政法的李建良特別指出。法官的身分保障及審判獨立的要求是直接寫在憲法上頭的,但憲法規定的法官是不是專指「人」呢?法學界可能有不同論述。

如果憲法說的法官專指「人」,也就是法官審判權奠基在人的前提,勢必需要修憲。反之,就算憲法允許「非人」擔任法官,仍然需要修法 ── 如同剛拍板的《國民法官法》,國家同樣必須建立一套法制來規範非人法官。例如,適用民事或刑事案件?能上訴嗎?上訴後交給另一位 AI 法官(AI 會有不同法官嗎?),或者由人類法官打掉重來?

價值選擇的難題:科技優勢 VS 法律原則

法源基礎僅是第一步,對整個社會而言,AI 法官挑戰的是價值選擇的難題。

2013 年,美國威斯康辛州法院參酌 COMPAS 風險指標,判處被告 Eric Loomis 6 年徒刑。Loomis 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法庭以 AI 系統裁決是一種「秘密審判」!要求說明 COMPAS 系統如何演算判斷出危險值。

這個案例顯然暴露了 AI 法官的價值衝突:演算法黑箱(black box)。

「在民主法治國家,法官不是個人,他代表的是國家。審判必須在公開透明的運作下,被監督、檢驗、究責。」李建良說:「法院公開審理、法官說明判決理由,都是來自這種被檢驗的要求。」

倘若披上法官袍的 AI ,無法開庭、詰問、說明判決理由,讓審判攤在陽光下,勢必挑戰現行的法院體制,也可能稀釋透明、公開、負責的司法價值。我們無從知道它為何會做出 A 判決,而不是 B 判決,不能確定它有沒有失誤,也難以確認責任歸屬。

Loomis 案也突顯出另一挑戰:代罪羔羊! AI 推測來自過往的資料,但「相似條件的其它人這麼做,不代表個別主體也會這麼做」。

這同時讓人擔憂 AI 的「因襲性」:社會信仰的美好價值是不斷翻轉、改變,有時正是因為劃時代的法院判決,才讓我們終於能破除傳統、確立新價值,例如美國法院推翻種族隔離平等制度,AI 法官會不會弱化、壓縮了法律肩負的深刻意義?

李建良直言,第一層次的「能力可行性」是人與 AI 的 比較參照,AI 能做到什麼,補足哪些人類弱點,帶來什麼優勢。

但最終,「倫理辯證」仍是無可迴避的關鍵核心,當新科技打破、牴觸基本價值,我們是否願意為了科技可能提供的「客觀公正」,放棄退讓這些原則?

我們願意授權給一套科技系統,讓它判定人們是否有罪,剝奪我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嗎?李建良認為,AI 法官的倫理爭議勢必挑戰人類的信任邊界,最終將深刻探問人類對科技制度的核心信念。圖片來源│ iStock
我們願意授權給一套科技系統,讓它判定人們是否有罪,剝奪我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嗎?李建良認為,AI 法官的倫理爭議勢必挑戰人類的信任邊界,最終將深刻探問人類對科技制度的核心信念。
圖片來源│ iStock

人文關懷,也是艱困的價值論辯

「這不會是全面贊成/反對的選擇題,因為 AI 法官很難普遍性適用每一種案件。」李建良強調。

AI 在資料統整、數據分析上已大放異彩,導入科技新工具、人機合作,可以減輕法院負擔,也拉近一般人與訴訟裁決的距離。然而,法律範疇高度複雜,即便未來開放 AI 法官,也必定是在特定的條件、脈絡與案型。

他以行政法說明,「大埔農地要不要徵收?美麗灣渡假村能不能蓋?這類行政法案件極度複雜,牽涉環保、制度、法規多重衝突,還有價值選擇的命題,不太可能由 AI 獨立裁決。」

更重要的是,即使技術邊界有機會突破、修正,讓 AI 越來越聰明,我們也不應迴避第二層次的倫理辯證。這也正是人文學科最重要的價值關懷。

「我們很容易倒過來想,認為有這麼多好處,為什麼不開放、不使用?但人文學者關注的是價值倫理,一旦越過了某些界線,無論多少優勢,我們都必須謹慎、嚴肅地看待。」李建良提出艱難考驗做類比:

當你明確知道這人是兇手,卻沒有任何證據,這時我們要不要放棄無罪推定,不計手段堅持罪有應得?這就是價值選擇的論辯。很困難,但很重要!

「人文學者的使命,是預先關切各種可能的問題。」面對 AI 大躍進,李建良集結法政、社會、哲學學者展開長期跨領域計畫,關切 AI 應用的人文思辨。他這麼說:「客觀來看,目前的 AI 技術還無法高度涉入法律系統,但當我們做更多思考對話,才能讓社會更清楚彼此的價值、信念與方向。」
攝影│林洵安

延伸閱讀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原文為AI 當法官,會是正義女神的化身嗎?專訪李建良,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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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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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網頁:研之有物 臉書:研之有物@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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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匿名制度如何造成責任分散「道德解離」?從南韓「N號房」性犯罪事件談起
何晨瑋 Vicky Ho_96
・2020/04/10 ・2000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SR值 601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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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何晨瑋
    一個幼教系雙主修心理諮商的大學生,致力挑戰大眾的刻板印象。文章多以日常故事為基底,並透過心理學、哲學等領域的角度,重新反思生活與生命的核心價值。個人部落格

目前有兩份相關提案持續進行中。圖/截圖自青瓦台請願網

近期南韓「N號房」性虐待事件,引發全球高度關注。這起事件涉及 74 名女性遭到詐欺恐嚇等犯罪方式,被迫拍攝性虐待、性剝削的影片,且至少有 16 名未成年人,而最小的受害者年僅 11 歲。

這些影片在通訊軟體 Telegram 中不斷傳播,高達 26 萬名會員「付費」觀看相關的對話內容、照片及影片,引發韓國社會群起激憤,並連署要求政府公開「N號房」犯罪嫌疑人個資及長相照片、以及各群組全員個資。

然而,在事件揭露後,竟有匿名網友表示「我什麼都沒有做錯,只是付了錢進來觀看影片,為什麼要懲罰我?」等未加意識自身成為犯罪結構下的共犯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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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將以社會心理學當中的道德解離(Moral disengagement),並更聚焦在理論機制中的責任分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來討論韓國「N號房」事件中,所顯示的網路性霸凌的盛行及道德淪喪。

免除罪惡感的「道德解離」

心理學家班都拉 (Albert Bandura) 認為,人在進行/不進行或違反道德的行為,所引發的情緒反應,包括助人的成就感、違背道德的內疚等感受,都和道德行為的自我監控辯證過程有關。

人是否進行道德行為,和所帶來的情緒反應及自我譴責等息息相關。圖/pixabay

而一旦做出有違背道德的行為時,人會為了降低自我譴責、愧疚等負面情緒,會說服自己一般的道德標準不適用於特定環境;或忽視道德標準的存在,進而合理化自身不道德行為,形成道德解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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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道德解離是一種個體為自己面臨或違反道德行為做辯解和合理化的心理運作。2 其機制包含:道德論證(Moral justification)、委婉標示(Euphemistic labelling)、優勢對比(Advantageous comparison)、責任轉移(Displacement of responsibility)、責任分散(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結果扭曲(Distortion of consequence)、非人性(Dehumanization)和責備歸因(attribution of blame)八種因素,這些因素與社會結構及環境相互關聯,並非獨立運作的3

網路的匿名性更加劇「責任分散」

責任分散是指當事件發生在群體中,隨著人數的增加,每個人所承擔的責任也在減少。其中在網路世界的「匿名性」,也提高責任分散的程度,此概念同為「旁觀者效應」的形成原因之一,也就是當旁觀者越多,則會越少人伸出援手

強調加密且匿名的通訊軟體Telegram成為網路性霸凌的最大溫床。圖/needpix

根據韓國性剝削共同對策委員會的調查指出,「N號房」性剝削房間可能存在 100 個,一個房間同時最多有 3.5 萬人參與其中。這些參與者在強調高隱私的通訊軟體 Telegram 上,分別擁有不同「暱稱」,活躍於群組內觀看性虐待的影片、上傳所擁有的色情視頻,甚至參與言語性騷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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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性」使網路使用者認為其言行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對話內容及行徑也趨向極端。在此惡性循環下,每個人所需承擔的道德及社會責任不但趨向分散,也弱化個人道德控制能力。3,4

數位人權,網路使用者共同的責任

根據 2019 年聯合國「國際消除對女性使用暴力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公布5多國針對女性受暴的分析報告指出:

當前對女性威脅最嚴重的是網路性暴力、性勒索手法不斷翻新6,也說明網路匿名性所造成的責任分散,不斷使個人的道德責任被分散及削弱。

目前各國政府也積極推動人權行動計畫,其中數位人權議題也被放入其中討論,而身為社會大眾的我們,可以不點閱、不轉傳、不評論這些影片的內容,並提出檢舉,更重要的是不責怪受害者。

身處為數位時代的我們應當注意人權的再現問題。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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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南韓「N號房」事件所牽涉層面極廣,高達 74 位女性,更有多位未成年少女受害。除了反映著韓國文化中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結構,還包含著以及分層階級明顯的權力關係等重要社會議題。本文討論的網路匿名性中的責任分散僅是眾多議題中的一個因素,不能直接化約為單一因素造成整起事件。議題的浮現引導我們更深入的了解與探討不同的議題。在思考上,需要多加注意的!

參考資料

  1. Bandura, A. (1991).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of moral thought and action. In W. M. Kurtines, & J. L. Gewirtz (Eds.), Handbook of moral behavior and development: Theory,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pp. 71-129). Hillsdale, NJ:Lawrence Erlbaum.
  2. 王志全、高三福(2019)。超競爭人格與反社會行為之關係:道德解離的調節效果。體育學報,52(3),355-367。
  3. Bandura, Albert (1999-08-01). “Moral Disengagement in the Perpetration of Inhumanities”.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 3 (3): 193–209.
  4. Bandura, Albert (2002-06-01). “Selective Moral Disengagement in the Exercise of Moral Agency”. Journal of Moral Education. 31 (2): 101–119.
  5. Bandura, A., Underwood, B., Fromson, M.E. (1975). “Disinhibition of aggression through diffusion of responsibility and dehumanization of victims”. Journal of Research in Personality. 9 (4): 253–269.
  6. Femicide: A global scourge
  7. 方念萱(2020)。網路性霸凌──那些受害於數位性別暴力裡的人們,尤其是女人。報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