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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理由百百種,相關規範究竟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19/11/28 ・4146字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SR值 548 ・八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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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濬勳。

本文由泛科學與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策畫,更多精彩法律普及文章,快到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去看個飽啦!

近年來由於溫室氣體增加的緣故,氣候變遷已經造成全球環境越發劇烈,許多原本適合人類居住的地方已經變得不適合居住了。

許多海島國家的小島受到海平面升高的原因不得不撤走當地居民,甚至美國紐奧良地區由於地勢低窪,也深受氣候變遷之影響。美國加州因為氣候變遷導致氣候過於乾燥的緣故,時常發生森林大火,其所造成的財務以及平民損失亦不在話下。

除了氣候變遷之外,還有動物保育的問題,氣候變遷導致動植物的棲息地不再適宜生存,而導致有些物種面臨絕種的威脅。這陣子亞馬遜森林大火也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注意,法國甚至主動向巴西提出了捐款搶救亞馬遜雨林的建議。這類的環境新聞我們很常在新聞上或是網路上看得到,但亞馬遜雨林大火到底關法國什麼事?為什麼法國要透過捐款來搶救亞馬遜雨林呢?

延伸閱讀:燃燒的雨林,炎上的議題:關於亞馬遜的幾個問題與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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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常常會覺得很理所當然,我們保護環境就是為了要保護人、保護我們的生活能正常地繼續運行。因為有了健全的環境,我們人類才能好好的生存。的確,當我們討論到空氣污染、水污染、或廢棄物管理的時候,如此直覺的答案的確非常容易出現我們的回應中。

然而,話題若是轉到「動植物保育」時,許多人就可能會開始思考自己的答案到底是正不正確。

試想,我們保育動植物的生存真的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嗎?保護海龜的生存到底會保護人類的什麼生存利益呢?保護石虎的棲地,到底可以保護我們的什麼利益呢?

保護石虎的棲地,到底可以保護我們的什麼利益呢?圖/chinadaily

其實關於環境法到底要保護「什麼」仍然有相當大的爭執,本文將從介紹經濟學觀點以及哲學觀點來看環境保護,究竟在這樣的脈絡之下,環境保護的目的為何,並且在最後輔以筆者的想法作為結論,希望給讀者帶來基本的環境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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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學的眼中,環境保護是什麼呢?

經濟學最主要的目標就是要將社會利益最大化,而所謂的社會利益就是指「所有個人利益的總合」。

在這樣的前提下,只要能將個人利益最大化都會被認為是可行的方式。也因此,在經濟學的觀點之下,控制環境污染只有在我們能證明受污染者的利益會大於污染者的利益時,我們才需要進行環境污染的管制,否則管制這樣的污染對於整體社會利益而言並無助益。

經濟學者看待環境污染並不把它當作一種錯誤,它只是社會發展時所產生的「外部效應」(externality)、一種副產品而已。因此,要不要管制這個外部效應、要如何管制這個外部效應,全都要看能不能達到全體人類利益最大化來做選擇。

經濟學在討論管制問題時,不能不提到法律經濟分析的始祖——扣斯(Ronald Co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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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分析的始祖——扣斯。圖/The New Yorker

扣斯是最先開始透過經濟學方法討論法律管制的學者,其最有名的論點就是「法律的目的應該是要讓社會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因為這個框架下進行的交易才能讓每個人想辦法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整體而言也會造成整體社會利益最大化。

扣斯提出三種假設:

  • 他首先認為所有的污染問題都是互相的,例如 A 排放廢氣讓 B 受害,B 也會因此要求 A 不要排放廢氣,而 B 的健康因為廢氣而受到影響,A 受害的則是減少排放廢氣而導致產量減少。
  • 第二,他指出讓污染者與被污染者之間進行對於污染排放與補償的商討會是最好的,因為兩者都會在最大化自己利益的情況下才會同意此交易。而這樣的交易只要能繼續下去,就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 最後,他指出若法律導致社會交易成本過高,雙方的交易可能就會因為交易成本太高就不進行,也因此法律的管制應該要最小化,才能讓當事人雙方的交易盡可能地進行。舉例來說,若法律規定污染者要賠償所有損害 5 萬元,但因此這樣的規定讓交易成本提高,也因此 A 與 B 便不會透過私下交流討論賠償事宜。

扣斯的學說主張法律應減少管制,讓當事人透過市場機制進行協商以達到各自最大的利益。這樣的說法當然是基於經濟學的基本假設「人都是理性的」,所以每個人都會選擇理性上能獲得最大利益的結果。當然這樣的方式套用在法律管制上受到了許多非議,也因此後來有許多修正過的法律經濟分析,補充了這個理論的不足與缺點;但不得不承認的是,扣斯的理論深刻地影響了美國環境法的立法與管制強度。

哲學觀點看環境保護

環境法是以「人」為出發點

有別於經濟學上的討論,哲學上對於環境法到底要保護的目的是什麼也有爭論,這樣的爭論與經濟學不同,這裡著重在到底環境法應該要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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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環境法應該要保護的是人還是環境?圖/Johannes Plenio@Pexels

首先環境哲學學者 Mark Sagoff 認為環境法的存在就是為了人類,他認為環境保護必須要能展現出社會利益,環境法是一部以人為中心的法律。

他指出我們保護環境就是為了人類的自我利益而已,至於為什麼在這樣的假設之下人類還願意放下自我的利益而成就全社會的利益,是因為身為人我們都具備二種身份,一而為消費者,一而為社會公民。

當我們是消費者時,我們就會想要所有事物的結果都是對我們有利,因此我們會爭取自己的利益,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當討論到公眾事務時,我們便會將自己的社會公民的身份拿出來,因為我們為了說服其他人同意我們的選擇,我們必須將自己轉換成公民的身份,以「整體社會最大利益」作為自己的論點,也因此在這樣的過程中環境保護就會成為個人用來說服其他社會大眾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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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是以環境生物為中心

提出環境正義的環境社會學家 Dorceta Taylor 認為環境法本身就是為了保護環境而存在,但他的理論也沒有否認人與環境的互動。他認為保護環境本身就是一件道德正確的事。

  • 首先,他認為人類只是整個地球的一種生命態樣,因此環境法的存在就是為了因應人與環境的互動。
  • 再來,他認為人類與其他生命之間都是互相交錯影響,不能忽略任何一方的存在;
  • 最後,他指出每一種有機體都是獨特的個體,並透過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因此人類本質上並沒有高於其他物種。

他提出這樣的論點說明人類與生物本質上都是平等的,而環境法並不是為了人而存在,而是為了讓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在這種前提之下,他認為人類與其他物種會有許多衝突需要被解決,而這樣的衝突也就是環境法應該要著重的事。例如人若是與動物要爭取棲息地時,這樣的利益衝突如何解決。

他的理論將人類自我防衛、權利下的比例原則最小容許錯誤分配正義以及恢復式正義納入考量,用以做為解決人類與生物之間若有衝突時的解決方法。而在他的理論之下,若人類的基本生存受到脅迫時,仍然可以破壞環境以保全人類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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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的辯證與立法者的考量

其實環境法所要保護的究竟是環境還是人,這樣的問題在現今仍然還在爭辯中。但不變的道理是,若要說服立法機關進行環境立法,恐怕我們還是要「以人為本」做為出發點,才能說服立法機關進行相關管制。

還是要「以人為本」做為出發點,才能說服立法機關進行相關管制。圖/MiamiAccidentLawyer@Pixabay

這問題在全世界各地都相同,美國潔淨空氣法 (Clean Air Act) 便開宗明義是為了保護人類健康才進行規範,美國安全飲用水法 (Safe Drinking Water Act) 也採用相同的立法意旨。我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條便說明了「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以提高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但討論到為何要保護「石虎」或為何要保護某種蝴蝶,這樣的話題可能就比較難從「人類健康」為出發點。說穿了,保護海龜到底對我們有什麼幫助呢?

但若從生態系統的觀點來看的話,一個物種的滅絕代表了其他動物的「食物來源」消失,因此其將影響到的是整個生態圈的變化,所以保護動植物還是有其重要性,因為我們不知道一個物種的消失可能會如何蝴蝶效應般地改變我們的生活環境,進而影響到我們的安全與健康。基於這個觀點,保護生態也是以人為中心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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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也有一派認為保護生態是因為我們要維持環境保有原本的樣貌,所以我們是為了環境而保護環境,例如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一條便規定「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

無論如何,環境議題的確是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生活。環境法本身影響的範圍可以說是跨界性的存在,它可能為了保護國民健康而存在、也可能是為了保護環境本身而設立、但同時它也必須要顧及經濟發展與國民生計,因為只要進行環境管制,被影響到的首當其衝一定是業者,例如空氣污染之下許多發電廠業者都會受到影響。

因此,如何適當的管制取得這中間的平衡,便是環境法最大的議題,也是立法者最頭痛的爭執點。

無論如何,環境議題的確是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圖/Jeremy Bishop@Pexels

這也是立法者每當在遇到環境法修訂時會遇到的困境,他們同時希望國家經濟發展能越來越好,但同時也希望國民的健康越來越好,因此在多重利益衝突的情況之下,要如何說服立法者進行相關立法、或是修訂更嚴格的立法,筆者認為多半還是要透過「以人為中心」的論述為出發點,才能成功說服立法者。

當然,要如何說服立法者又會是一個更困難的議題,但環境法由於多半涉及產業發展的議題,所以在美國都會將成本效益分析 (cost-benefit analysis) 納入做為環境法的考量,也就是透過「管制成本」與「管制利益」的分析衡量,只有當管制利益會大於管制成本時環境法才有立法的益處,而這點也是環境法與其他法律不同之處。

參考資料

  • Taylor, P., & JAMIESON, D. (1986). 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PRINCETON;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Retrieved from www.jstor.org/stable/j.ctt7sk1j
  • Sagoff, Mark (2007). The Economy of the Earth: Philosophy, Law, and the Environ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The Citations,” 71 Chicago-Kent Law Review 809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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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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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 AI 取代真人執法可行嗎?將判斷全交給 AI 可能隱藏什麼危險?——專訪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24/03/18 ・6292字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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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為「中研院廣告」

  • 採訪撰文|劉韋佐
  • 責任編輯|田偲妤
  • 美術設計|蔡宛潔

人工智慧將改變以人為主的法治領域?

由人工智慧擔任警察,再也不是科幻電影的情節,交通管制常見的科技執法就是應用 AI 辨識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車輛不停讓行人等違規行為。 AI 的客觀、高效率正在挑戰以人為審判主體的法治領域,這樣的轉變會對我們產生什麼影響呢?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專訪院內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他將帶我們思考:當 AI 取代人類執法時,將如何改變人們對守法的認知?

交通尖峰時段,後方出現一台救護車,你願意闖紅燈讓道嗎?
圖|iStock

想像有一天你正在尖峰時段開車,車子停在十字路口等紅燈時,後方出現一輛急駛而來的救護車,你為了讓道必須開過停止線。這時你是否願意冒著違規被開罰的風險?還是承擔風險以換取他人盡速就醫?

在上述情境中,針對「要不要闖紅燈」我們經歷了一段價值判斷過程。如果剛好十字路口有真人警察,他的判斷可能是:這是情急之下不得不的行為,並非蓄意違規。

然而,如果負責執法的是「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rtificially legal intelligent,簡稱 ALI)情況可能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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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這個詞源自 Mireille Hildebrandt 的研究,在概念上可區分為兩類:採取傳統程式碼的 IFTTT(if this then that)、運用機器學習的資料驅動。前者是注重法律推理或論證的計算機模型,將法律規範轉為程式碼,藉由程式編寫來執行法律任務。後者則透過大量資料的學習,來預測行為範式,用於再犯率、判決結果預測上有較好的成果。

一般情況下,應用在交通管制的 ALI 會辨識車輛是否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行為,不過交通情境千變萬化,ALI 能否做出包含「道德價值的判斷」將是一大挑戰!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察覺,人工智慧(AI)正在左右人們對守法的價值判斷及背後的因果結構,進而反思當我們將原本由人來判斷的事項,全權交由 AI 來執行時,可能產生哪些潛移默化的影響?

讓我們與陳弘儒展開一場從法哲學出發的對話,探索 AI 與法治價值之間的緊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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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從法哲學出發,探索 AI 與法治價值之間的緊張關係。
圖|之有物

問

怎麼會對「人工智慧」(AI)與「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產生研究興趣?

會對 AI 感興趣是因為我很早就對電腦有興趣,我原本大學想唸資訊工程,因為高中有些科目沒辦法唸,於是去唸文組,大學進入法律系就讀,研究所考入「基礎法學組」研讀法哲學。

後來我到美國讀書,當時 AlphaGo 的新聞造成很大的轟動,啟發我思考 AI 的應用應該有些法律課題值得探討,於是開始爬梳 AI 與法律的發展脈絡。

AI 這個詞大概在 1950 年代被提出,而 AI 與法律相關的討論則在 1970、80 年代就有學者開始思考:我們能否將法律推理過程電腦程式化,讓電腦做出跟法律人一樣的判斷?

事實上,AI 沒有在做推理,它做的是機率的演算,但法律是一種規範性的判斷,所有判斷必須奠基在法律條文的認識與解釋上,給予受審對象合理的判決理由。

這讓我好奇:如果未來廣泛應用 AI 執法,法律或受法律規範的民眾會怎麼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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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真正開始研究「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是受到我父親的啟發。有一陣子我經常開車南北往返,有一天我跟父親聊到用區間測速執法的議題。交通部曾在萬里隧道使用區間測速,計算你在隧道裡的平均速率,如果超速就開罰。

父親就問我:「政府有什麼理由用區間測速罰我?如果要開罰就必須解釋是哪一個時間點超速。」依照一般的數學邏輯,你一定有在某個時間點超速,所以平均起來的速率才會超過速限,可是法律判斷涉及規範性,我們必須思考背後的正當性課題,不能只用邏輯解釋,這啟發我逐漸把問題勾勒出來,試圖分析執法背後的規範性意涵。

問

如果將執行法律任務的權限賦予 AI,可能暗藏什麼風險?

我們先來談人類和 AI 在做判斷時的差別。人類無時無刻都在做判斷,判斷的過程通常會先做「區分」,例如在你面前有 A 和 B 兩個選項,在做判斷前必須先把 A 和 B 區分開來,讓選項有「可區別性」。

在資料龐大的情況下,AI 的優勢在於能協助人類快速做好區分,可是做判斷還需經歷一段 AI 難以觸及的複雜過程。人類在成長過程中會發展出一套顧及社會與文化認知的世界觀,做判斷時通常會將要區分的選項放進這個世界觀中,最終做出符合社會或自身考量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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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將判斷程序交由 AI 執行,就會涉及「判斷權限移轉」的問題,這經常在日常生活中發生,你只要發現原本自己可以執行的事情,有另外一個對象做的比你好或差不多好,你就會漸漸把判斷的工作交給它,久而久之,你大概會覺得這是很好的做法,因為可以節省大量時間。

自駕車導航系統就是判斷權限移轉的例子,由於導航通常可以找出最佳行車路線,駕駛人幾乎會跟著走,但仍有可能誤入路況不佳或無法通行的地方。
圖|Vladimir Srajber, Pexels

我擔心這種判斷權限移轉會快速且廣泛的發生,因為 AI 的工作效率極高,可以大幅節省人力成本,但是哪一些權限可以放給 AI?哪一些權限人類一定要守住?我們經常沒有充足的討論,等到發生問題再亡羊補牢可能為時已晚。

以讓道給救護車而闖紅燈的情境為例,如果讓 AI 來做交管,可以節省警察人力,又可以快速精準地開罰,卻迫使民眾需額外花時間,證明闖紅燈有正當理由。如果是真人警察來判斷,警察通常會認為你的行為有正當理由而不開罰。這對於受法律規範的民眾來說,會產生兩種全然不同的規範作用。

AI 產生的規範作用會讓民眾擔心事後銷單的麻煩程序,如果無法順利解決,可能會訴諸民意代表或上爆料公社,並漸漸改變民眾對守法的態度。而真人警察產生的規範作用,將使民眾自主展現對法律的高度重視,雖然當下的行為牴觸法律,卻是行為人經過多方權衡後做的判斷,相信法律會支持自己出於同理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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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使用 AI 執法除了看上它的高效率,也是因為和真人相比 AI 不會受私情影響,比較可以做出公正的判斷。如果從法治觀念來看,為何決策權不能全權交由 AI 執行?

我認為法治的核心價值在臺灣並沒有很好的發展,我們常想的是怎麼用處罰促成民眾守法,長久下來可能會得到反效果。當人們養成凡事規避處罰的習慣,一旦哪天不再受法律約束,可能會失去守法的動機。

事實上,法治最根深柢固的價值為:

法律作為一種人類行為規範的展現,促使民眾守法的方式有很多種,關鍵在於尊重人的道德自主性,並向民眾陳述判決理由。

給理由非常重要,可以讓民眾不斷透過理由來跟自己和法律體系溝通。如此也可以形成一種互惠關係,使民眾相信,國家公權力能用適當的理由來制定法律,而制定出的法律是以尊重公民自主性為主。當民眾理解法律對我所處的社會有利,會比較願意自動產生守法的動機。

AI 執法看似比人類「公正無私」,但它的執法方式以處罰為主、缺乏理由陳述,也沒有對具體情境的「敏感性」。人跟人之間的互動經常需要敏感性,這樣才能理解他人到底在想什麼。這種敏感性是要鍛鍊的,真人警察可在執法過程中,透過拿捏不同情境的處理方式來累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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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交通尖峰時段應該以維持交通順暢為原則,這時警察是否具備判斷的敏感性就很重要,例如看到輕微的違規不一定要大動作開罰,可以吹個警笛給駕駛警示一下就好。

我越來越覺得人類這種互動上的敏感性很重要,我們會在跟他人相處的過程中思考:跟我溝通的對象是什麼樣的人?我在他心中是什麼模樣?然後慢慢微調表現方式,這是人類和 AI 最根本的不同。

行動者受各種法律變項影響的因果圖。上圖是由真人警察執法,對於處罰之可能性有影響力,可依不同情境判斷是否開罰。下圖是由全自動法律人工智慧執法,由 AI 直接將處罰之可能性加諸在行動者身上,缺乏真人警察二次確認,很可能影響行動者對守法與否的衡量。
圖|之有物(資料來源|陳弘儒)

問

相較於法律人工智慧,ChatGPT 等生成式 AI 強大的語言功能似乎更接近理想中的 AI,其發展可能對我們產生哪些影響?

我認為會有更複雜的影響。ChatGPT 是基於大型語言模型的聊天機器人,使用大量自然語言文本進行深度學習,在文本生成、問答對話等任務上都有很好的表現。因此,在與 ChatGPT 互動的過程中,我們容易產生一種錯覺,覺得螢幕後好像有一名很有耐心的真人在跟你對話。

事實上,對於生成式 AI 來說,人類只是刺激它運作的外在環境,人機之間的互動並沒有想像中的對等。

仔細回想一下整個互動過程,每當外在環境(人類)給 ChatGPT 下指令,系統才會開始運作並生成內容,如果我們不滿意,可以再調整指令,系統又會生成更多成果,這跟平常的人際互動方式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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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 能讓使用者分辨不出訊息來自 AI 或真人,但事實上 AI 只是接受外在環境(人類)刺激,依指令生成最佳內容,並以獲得正向回饋、提升準確率為目標。
圖|iStock

資工人員可能會用這個理由說明,生成式 AI 只是一種工具,透過學習大量資料的模式和結構,從而生成與原始資料有相似特徵的新資料。

上述想法可能會降低人們對「資料」(Data)的敏感性。由於在做 AI 訓練、測試與調整的過程中,都必須餵給 AI 大量資料,如果不知道資料的生產過程和內部結構,後續可能會產生爭議。

另一個關於資料的疑慮是,生成式 AI 的研發與使用涉及很多權力不對等問題。例如現在主流的人工智慧系統都是由私人公司推出,並往商業或使用者付費的方向發展,代表許多資料都掌握在這些私人公司手中。

資料有一種特性,它可以萃取出「資訊」(Information),誰有管道可以從一大群資料中分析出有價值的資訊,誰就有權力影響資源分配。換句話說,多數人透過輸入資料換取生成式 AI 的服務,可是從資料萃取出的資訊可能在我們不知情的狀況下對我們造成影響。

問

面對勢不可擋的生成式 AI 浪潮,人文社會學者可以做些什麼?

國外對於 AI 的運用開始提出很多法律規範,雖然國外關於價值課題的討論比臺灣多,但並不代表那些討論都很細緻深入,因為目前人類跟 AI 的相遇還沒有很久,大家還在探索哪些議題應該被提出,或賦予這些議題重新認識的架構。

這當中有一個重要課題值得思考:

我們需不需要訓練 AI 學會人類的價值判斷?

我認為訓練 AI 理解人類的價值判斷很可能是未來趨勢,因為 AI 的發展會朝人機互動模式邁進,唯有讓 AI 逐漸理解人類的價值為何,以及人類價值在 AI 運作中的局限,我們才有辦法呈現 AI 所涉及的價值課題。

當前的討論多數還停留在把 AI 當成一項技術,我認為這種觀點將來會出問題,強大的技術如果沒有明確的價值目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實際上,AI 的發展必定有很多價值課題涉入其中,或者在設計上有一些價值導向會隱而不顯,這將影響 AI 的運作與輸出成果。

思考怎麼讓 AI 理解人類價值判斷的同時,也等於在問我們人類:對我們來說哪一些價值是重要的?而這些重要價值的基本內容與歧異為何?

我目前的研究有幾個方向,一個是研究法律推理的計算機模型(Computational models of legal reasoning);另一個是從規範性的層面去探討,怎麼把價值理論、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政治哲學等想法跟科技界交流。未來也會透過新的視野省視公民不服從議題。

這將有助科技界得知,有很多價值課題需要事先想清楚,影響將擴及工程師怎麼設計人工智慧系統?設計過程面臨哪些局限?哪些局限不應該碰,或怎麼把某些局限展現出來?我覺得這些認識都非常重要!

鐵面無私的 ALI ?人類與人工智慧執法最大的分野是什麼?

陳弘儒的研究室有許多公仔,包括多尊金斯伯格(Ginsburg)公仔,她是美國首位猶太裔女性大法官,畢生為女權進步與性別平權奮鬥。
圖|之有物

陳弘儒是臺灣少數以法哲學理論研究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的學者,他結合各種現實情境,與我們談論 ALI、生成式 AI 與當代法治價值的緊張關係。

由於 ALI 擅長的資料分類與演算,與人類判斷過程中涉及的世界觀與敏感性思辨,有著根本上的差異;以處罰為主、缺乏理由陳述的判斷方式,也容易影響民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因此陳弘儒認為,目前 ALI 應該以「輔助人類執法」為發展目標,讓人類保有最終的判斷權限

至於現正快速發展的生成式 AI ,根據陳弘儒的觀察,目前仍有待各方專家探索其中的價值課題,包括資料提供與使用的權力不對等、哪些人類價值在訓練 AI 的過程中值得關注等。

在過去多是由人文社會學者提出警告,現在連 AI 領域的權威專家也簽署公開信並呼籲:AI 具有與人類競爭的智慧,這可能給社會和人類帶來巨大風險,應該以相應的關注和資源進行規劃和管理

在訪談過程中,有一件令人印象深刻的小插曲,陳弘儒希望我們不要稱呼他「老師」,因為他從小就畏懼老師、警察等有權威身分的人,希望以更平等的方式進行對話。

假如今天以 AI 進行採訪,整個談話過程或許能不受倫理輩分影響,但這也讓我們意識到,在 AI 的世界裡,許多人際互動特有的敏感性、同理反思都可能不復存在。

陳弘儒的研究讓我們體會,AI 在法治領域的應用不僅是法律問題,背後更包含深刻的哲學、道德與權力課題,也讓我們更了解法治的核心價值:

法律要做的不只是規範人們的行為,而是透過理由陳述與溝通展現對每個人道德自主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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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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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網頁:研之有物 臉書:研之有物@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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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餐點熱量就能幫助人減肥嗎?消費者知道越多資訊越好嗎?——《經濟學家眼中的世界》
今周刊出版
・2023/06/18 ・1538字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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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的公開資訊,真的能幫助消費者做出好決定嗎?

經濟學通常假設消費者主權可以使個人福利最大化:消費者會權衡各種機會,並選擇能夠最大化自己效用的選項

但市場提供的資訊,是否足夠讓消費者最大化自己的福祉?消費者是否會臨時改變心意,喜歡上別的商品?消費者是否渴望擁有一些與當前選項不同的商品?餐點標示熱量有助減肥?

許多經濟學家覺得,企業藉由巧妙的廣告誘使消費者做出不明智的選擇;還有些經濟學家認為,消費者的確做出不明智的選擇,但過失應該算在他們自己頭上。本章稍後將討論這些行為經濟學家的論述。

多數經濟學家猛然意識到,現行市場其實並不缺乏資訊,公開且良好的資訊量非常大。許多製造商努力宣傳自家商品,甚至提供與其他廠牌的優劣比較及相對的價格訊息;聲譽良好的廠牌和在乎名聲的百貨業者,也間接提供優良品質商品的相關線索。這些都是市場行之有年的公開資訊。

在資訊爆炸的時代,只要上網就可以查到各種資訊。 圖/envato

數位革命使資訊量瞬間膨脹數倍。有了網路搜尋功能之後,人們不用走進商店就可以獲得充足的商品訊息。譬如我最近在尋找合適的行李箱,幾個購物網站提供了關於尺寸與重量的資訊、羅列產品的優缺點,還有先前買家對特定型號箱子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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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Google搜尋中輸入「行李箱評價」,一下子就會跳出《消費者報告》(Consumer Reports)、《漫旅》(Travel + Leisure)、《好管家》(Good Housekeeping)、《今日美國》(USA Today)、《商業內幕》(Business Insider)、家電網(Wirecutter)、集點網(Upgraded Points)等提供的資訊。

資訊越多越詳細,真的越好嗎?

儘管可靠的資訊來源比比皆是,消費者仍舊無法窮盡所有資訊。經濟學家認為消費者的確「不應該追求完全的知情」,因為搜尋資訊與消費資訊都需要投入時間和金錢。

因此,對擁有部分資訊的消費者而言,只有未知資訊的預期價值超過獲取資訊的成本時,才值得追求更多資訊。另一方面,即使市場的競爭壓力迫使廠商提供大量的商品資訊,還是依然沒有揭露許多重要、與安全相關的訊息。

舉例來說,曾有廣告商建議布朗威廉森菸草公司(Brown and Williamson Tobacco Corporation)在宣傳旗下新商品時,強調新配方能降低引發心臟疾病的有害氣體,然而這項建議並未被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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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內部文件顯示,該公司高層認為:「在特定有害氣體對心臟疾病的影響獲得政府證實且廣為人知之前,貿然在廣告中提及這種氣體並不具有策略性價值。」

現在商品上,通常會標示各種產品資訊。 圖/envato

由於廣告商極其堅持,該建議最終遭到菸草公司斷然拒絕。該公司認為,提及這些氣體只會適得其反,因為這麼做,反倒公開揭露吸菸對心血管的不良影響。

當市場競爭機制無法為消費者提供重要的資訊時,政府的干預才具有價值。政府公開揭露與吸菸相關的資訊,確實能降低一部分的吸菸率,也會促使廠商降低香菸中的焦油和尼古丁含量。企業有時也沒有測試自家產品的動機,因為他們發現:消費者不認為廠商的內部測試具有公信力。

——本文摘自《經濟學家眼中的世界 (40周年好評增修版):一本讀懂經濟學的優劣與局限,剖析政府、市場和公共政策,探索人類的幸福》,2023 年 5 月,今周刊出版,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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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交易下,存在「公平」嗎?人人都獲利的可能存在嗎?——《經濟學家眼中的世界》
今周刊出版
・2023/06/17 ・1960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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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公平?潛在的柏瑞圖增益

當我們從事市場交易時,的確可能傷害到其他人。譬如亨利.福特(Henry Ford)銷售他的 T 型車時,馬車鞭子的製造商就無法從中獲益。在市場不存在缺陷的情況下,這交易的確實現了潛在的柏瑞圖增益(也就是贏家獲得的收益超過輸家的損失)。亨利.福特和所有購買福特汽車的人都有能力補償馬車鞭子製造商的損失,同時還能改善自己的生活。

但如果補償並沒有發生(就如一般生活中發生的情況),這問題又該怎麼看呢?消費者以金錢投票,市場對投票結果做出反應,但許多人認為這些投入市場的金錢並沒有公平分配。購買鉛筆(或iPad)的人可能是最渴望擁有這些物品的人,有時剛好也是最富有的人─因為購買意願取決於支付能力。

如果都更建商想向地主購買市中心的一塊土地,而此處補貼低所得居民的住房,不論成交價格為何,都會是有效率的交易。此時,代表新住戶的土地開發商願意支付給地主的錢,高過低所得居民為保住房子願意支付的錢。但我們也許應該阻止都更建商,因為低所得戶特別需要幫助。

市場交易下的公平性要如何解決? 圖/envato

經濟學家解決公平性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在更大的背景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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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至上?潛在柏瑞圖增益是市場中決定性標準

在一幢出租大樓中,如果因為房東想把店面租給電腦銷售與維修商,以便收取更高的租金,導致樓下的三明治餐廳被迫關閉,餐廳經理就會失去工作。這結果符合潛在的經濟效率:電腦店預期迎來更多客戶,有能力比三明治餐廳支付更高的租金。但請考慮市場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變化。

如果「讓贏家贏得比輸家輸得多」是市場在大多數情況下的決定性標準,要是其他市場也改變,這位前餐廳經理也可能是新的贏家,所得也能完全補償輸家並改善自己的生活。

如果在任何情況下,潛在柏瑞圖增益都是決定性的市場標準,經濟將會不斷成長,餐廳經理也會隨著時間推移獲得更高的所得。就算他個人沒從中受益,他的孩子也因出生在更為繁榮的經濟社會而受益。這樣的思維與論述很完備,但無法說服許多關注公平性的人。

批評經濟學家公共政策的方法時,經常是指責他們只在乎經濟效率。經濟學家在運用其專業知識時,比起討論公平性,討論效率時會更有信心。因此,他們寧願談論效率,也確實更常談論效率。不過,經濟學家還是花了許多力氣在討論公平性和所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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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之間的分配問題

有篇經濟學文獻曾討論不同種族、男女及年齡層的所得分配是否公平。此處無法援引過多細節,只能簡單地說,經濟學家最常關注的一個特定分配問題是:不同所得階層握有國家資源的相對占比。在討論所得再分配之前,應該先解釋一個運作良好的市場會如何分配產出。

在市場經濟中,一個人的所得取決於他人使用他的勞動力、土地和資本而獲得的報酬。然而,對這些生產要素的需求,則取決於人們對其最終產品的需求。市場若非不完善,個人的所得取決於他的勞動力,和他擁有的生產要素能對市場提供的商品與服務。

個人報酬也是在市場機制下決定。 圖/envato

市場競爭的壓力會推升工資,直到它能反映邊際勞動者(雇主願意多僱用一位勞動者)對生產的貢獻,而這邊際貢獻就是這位勞動者在此處工作(而非他處或根本不工作)所能獲得的工資。

許多經理人的確只想支付相當於員工生產能力一半的工資,但他們會面臨來自同業的競爭壓力,因為其他經理人會試圖挖角這些員工,願意支付稍微多一點但仍低於其生產力的工資。這位經理人仍可以獲得額外的利潤,但也同樣面對勞動市場的壓力,因為還有其他經理人願意再多付一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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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勞動市場獲得的所得是機會和選擇的結果,而機會和選擇則取決於他出生的家庭、成長的社群、他的智力和其他能力,同時也取決於他的努力和遠見。懶惰的天才不會與勤奮的天才賺得一樣多,卻可能賺得比勤勞的一般人多一點。某些才華橫溢又勤奮的人,要是沒遇到識貨的伯樂(例如馬車鞭子製造商),其所得也可能不如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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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經濟學家眼中的世界 (40周年好評增修版):一本讀懂經濟學的優劣與局限,剖析政府、市場和公共政策,探索人類的幸福》,2023 年 5 月,今周刊出版,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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