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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型網紅崛起,哪些人才算是「知識份子」?

好青年荼毒室
・2019/04/25 ・4215字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SR值 572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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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MK Kong

誰才稱得上知識份子?

大家對「知識分子」都有一些概念與想像。籠統地說,學問高的人就是知識分子。(是嗎?)「知識分子」很多時候是一種正面的評價。我們如此批評討厭的學者︰「那樣的人根本不能夠算是知識分子。」這反映我們對知識分子有一定的期望,或多或少有一些評價準則。

有人會批評一些知識分子把自己關進「象牙塔」,淪為無用於社會之人,但有人亦會批評一些融入或取悅大眾的知識分子淪為知識的廉價販賣者。這些評價反映了人對知識分子有甚麼期許呢?為何某些人稱得上為「知識分子」另一些則不然?有甚麼準則?何謂好與壞的知識分子?反思一下,我們原來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理想期望與評價準則。

本文旨在發掘與反思不同的「知識分子」理念,並討論當中的標準,試圖整理出三種各有千秋的想法。至於哪種理念才正確,就由看倌定論了。

追求唯一真理,這才是知識份子?

第一種想法,就是知識分子一心追求知識與真理。是其是,非其非,真理當然不應該為其他事而妥協。地球圍繞太陽轉的事實,不會因為教會大發雷霆而變更。政治風暴要求知識分子向權威表忠,智者誓不低頭、直言不諱。如果社會、政府或甚大眾的耳朵容不下真理,那麼知識分子亦不怕曲高和寡、獨排眾議。蘇格拉底與伽利略就是這種知識分子的典範。「蘇格拉底之死」可謂將這種理想貫徹始終。尋找知識與真理的心靈又可會懼怕肉身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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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追求知識與真理,蘇格拉底與伽利略就是這種知識分子的典範。圖/pixabay

那些震撼人心、忠於真理的故事,絕少提到知識分子如何維持生計、與家人的關係如何等問題。世俗功利之事皆為求真路上庸俗與煩瑣的負擔。不過我們卻不需要知道蘇格拉底與伽利略如何維生,仍可以明白這種理想型態大多與絕大部分人無緣。試問有幾多個人願意為自己的理論、文章而遭處死或軟禁終身?這不禁令我想起學生領袖思考將行動升級與否時的反問︰「有誰願意為此付十年牢獄的代價呢?」大概沒幾個吧。若果不願意為真理付出如此之多,那麼,一旦與權威有甚麼衝突,妥協便看似是唯一的出路。今日交通發達、盛行全球化,有本錢的人大多遠走高飛、另謀高就。在蘇格拉底與伽利略的理想人格面前,這些妥協的行為盡是可恥,但對知識分子的有如此苛求會否不太現實?

但是…真理能當飯吃嗎?

當今典型因政治而受苦的知識分子要數劉曉波,但今天知識分子面對的問題大多並非政治風暴。反之,現今真正廣泛關注的問題是生計受威脅,尤其是人文學科這些難以計算其社會功用的科目,投身人文學科者糊口更見困難。

以往知識分子會靠私人資助來維生,古中國有「食客」制度,現代西方的馬克斯亦要多得恩格斯的資助。政府資助的大學廣泛設立時,知識分子得到了前所未有般安穩的容身之所。裡面有聽眾、有同伴、有薪酬、有名銜。然而,每當公共資源緊絀,我們不禁發問︰「為何公共的資金不集中放在科技與醫療的研究直接造福社會呢?為何要社會資助一堆功用不明的學科?」這個詰問,逼使當代的知識分子要證明其社會地位為何重要。

不會有一本書想要證明餐廳的服務值得我們付某個價錢──那是自由市場的事。你覺得不值得便不要再光顧。大家都覺得不值得,餐廳要麼減價,要麼倒閉。可是,大學裡的知識分子的服務供應與社會的需求沒有那麼有效地掛勾。最強而有力的回應是說社會、政府與學生都未必知道自己需要哪些知識、理論與反思。知識分子就如古代的智者一樣,應該扮演指引社群、挑戰社群甚至對抗社群的角色,而非有效地順從社會的需要與欲求。這種反對「教育商品化」的論點正正在訴諸第一種知識分子的純粹理想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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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又有幾多人真的願意為挑戰社會而不惜受死與監禁?大概沒多少吧。再者,為了證明自己應該得到社會的資助,而將自己比擬成不惜挑戰社會的蘇格拉底與伽利略,當代的知識分子難道不會臉紅嗎?向社會權威妥協一下必定就不好嗎?改變社會不一定要硬碰硬吧。羅馬亦並非一日建成,慢慢循循善誘亦不為過。偶爾擦一擦邊球或者「抽水」也許便足夠吧?

別人有斗內,就能稱為知識份子?

除了依賴官僚審批的公共資源之外,知識分子似乎還可以另覓出路。為何某些人要以淺白通俗的方式來向大眾傳播知識?除了教育與娛樂大眾,無非還是想要尋求大眾的資源來幫助自己續存「知識分子」的生命。不依賴官僚、教會或者少數富人的資助,直接接觸與取得群眾認同然後建立自己的受眾,再賣廣告、演講或者眾籌就是出路了。這當然亦多得當代互聯網的發展。

曾被法西斯囚禁的意大利思想家葛蘭西 (Antonio Gramsci) 在其《獄中筆記》(Prison Notebooks)區分開「知識分子」與「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兩個概念,並認為所有人都是知識分子,只是並非所有人皆發揮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他似乎嫌這個主張不夠「廉價化」知識分子,還進一步說,除了教授、學者在發揮知識分子的功能外,任何試圖取得群眾認同的人皆在發揮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 [1]換言之,政客、企業廣告人、Facebook/Instagram上的網路作者與 KOL 皆扮演社會裡知識分子的角色。

借葛蘭西的說法加以發揮一下:這種看法或許點出了知識分子與社會的權力關係。誰決定誰做知識分子?

人若果要以知識分子的社會身分生活,就必需要說服那些擁有資源的人/團體去「buy」你的知識。如果社會的身分完全由教會決定,那麼伽利略是否知識分子就視乎他的理論能否服務教會,或者至少不與教會的利益有所抵觸。我們後來再重新認同伽利略是知識分子,只不過是我們後來以科學反抗教會作為社會終極權威的結果。決定誰是知識分子的判斷從來都是一場權力遊戲。崇拜過神權之後,我們仰望科學。經歷過戰爭科技的可怕之後,定義知識分子來爭奪話語權的遊戲亦隨之變得更加複雜、多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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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多元文化的世界裡,不同人可以藉擁戴不同的知識分子來鞏固自己的話語權。即使是小眾的群體,團結起來也可以在民主社會內玩這場權力遊戲。Facebook/YouTube/Instagram 並非單純的交友平台,而是當代知識分子的求職平台,你我都是潛在的顧主。在極權的社會,遊戲當然就難玩了,任何政治異見都是企圖推翻政權的外在勢力,但只要小心翼翼不觸動大哥的神經,知識分子還是有遊走空間。

現金社群媒體並非單純的交友平台,而是當代知識分子的求職平台。圖/pixabay

或許你會反對說,知識分子應該使社會變得更加美好,而非純粹替不同的利益團體玩爭權角力的遊戲。要回應這種反駁,便要分析「多元」的意思。在宗教與科學不再壟斷話語權的當代世界,不同人或團體對何謂「美好」有互相衝突的定義。你覺得 A 好,我覺得 not-A 好。因此,不同人自然就會要求不同的知識分子,根據各自偏好的事物來使社會變得更「美好」,衝突於是無可避免。最終衝突如何解決,便要看看社會的制度有多民主有多極權了,但過程始終還是一場權力遊戲。 [2] 最後,哪些是真理或者知識,其實只是一些意識形態(即背後代表着某些利益的信念系統)最終戰勝另一些意識形態的結果。

只要成功獲取資源,誰人都可以扮演知識分子的角色。評價知識分子的「好」與「壞」,只反映到評價者想不想讓某人扮演知識分子的角色而已。看穿不同利益的角力便再沒有誰比誰高。在高舉第一種純粹理念的人眼中,這種觀念將知識分子、知識與真理一併變得「廉價」。[3] 但純粹追求知識的理念是否真的現實可行呢?有誰覺得自己一心為了知識而活?不臉紅嗎?很多當代的知識分子都說自己只在發掘一些新的可能意義,而非發現真理。這或許反映了知識分子已經承認自己對於學問沒有甚麼實在的權威了。

獨善而居、不問世俗的博士生,也算知識份子嗎?

說實話,有幾多熱忱學習的人,並非首先因為要追求滿足自己的好求心與知性欲望,而是首先想到要服務他人?當然,知識是眾多人集體研究所得的成果。即使學者最終只能夠為問題下一些註腳,亦會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夠有益於後學。然而,習得的學識還是自己的能力與資產。若果研究者真的純粹求真,毫無半點私心的話,不然所有論著文章都匿名發表好了。知識本來就有發展個人能力的面向,不能抹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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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的德性知識論 (virtue epistemology) 主張知識的獨特價值,在於其體現出人有求真的能力。

研究所得的知識與純粹猜對的信念,不同之處就在於前者的成功歸因於人的能力而後者則純屬運氣使然。[4] 即使學者無法覓得真相,亦不表示其學識不足。舉例說,有兩位弓箭手比賽射箭。第一位弓手訓練有素,紮好馬步,盤算過環境因素後發射,可惜箭矢中途遭遇不能預估的雷電打落。第二位弓手不諳箭術,隨意發射卻幸運地正中紅心。我們卻仍然肯定只有第一位弓手稱得上有作為弓手的射箭能力與修為。知識的獨特價值在於智識能力的表現。同樣道理,有沒有做學問的智識能力,亦決定某人能否稱得上為「知識分子」。

即使某人在展現其能力與修為時,沒有在任何意義上貢獻社會(沒有發現真理、沒有挑戰常識、沒有代任何人發聲),似乎只要仍然能夠表現其學養就可以算是知識分子。想像一位學識淵博的人歸隱於深山之中,與世隔絕。他仍然可以是一位了不起的知識分子,只是無法取得社會資源而已。在這種觀念下,知識分子孰好孰壞取決於其學識能力的高低。

但若果他的學識是社會資助而來的結果而且社會需要他,那麼他還可以獨善其身嗎?如此還配得上稱頌嗎?或許,智識能力須要包括將學問經世致用之能力。不過,當代學院所培訓的學識又有幾多能夠活用於世呢?現今學問專門化、學術期刊化,很多研究最終大多對社會無甚用處,甚至可謂與他人了無關係。純粹關注自身能力成長的知識分子,大概是當代研究者的親身經歷。可是,受過高等教育的當代研究者,必定就是知識分子嗎?

無疑我們還可以有更多的「知識分子」的可能觀念與看法。如何取捨、改進或者調和種種觀念還可以有引發更多討論。這裡充其量只算是一個開始,當真是學海無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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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 Said, Edward.(1994). Represent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頁.3-4.
  • [2] :哲學當然不乏其他理解或者疏解「多元」的進路,但篇幅有限,不宜再在這裡探討了。
  • [3] :若果你對這種知識觀感到很不安,請看 Paul Boghossian 的 Fear of knowledge: Against relativism and constructivism(2007)來解脫。
  • [4] :這裡只是借理論來加以發揮,未能詳解其要處理的知識論問題。有興趣認識相關問題者可參考 Steup、Turri、Sosa 合編的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Epistemology(2013),尤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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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青年荼毒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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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青年荼毒室,一個哲學普及平台。定期發表各類型哲普文章,有深有淺,古今中外,無所不談。在這裏,一切都可以被質疑、反省和追問。目標是把一個個循規蹈矩的好青年帶進哲學的世界。網頁:corrupttheyouth.net;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corrupttheyou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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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學人專訪|YouTuber 胡子 Huzi :科學定理不只存在課本裡,在日常中活出科學的道理
LIS_96
・2022/12/31 ・3096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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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胡子 Huzi,是台灣少數以實驗型內容為主的 YouTube 創作者,更被網友戲稱爆炸系創作者,也許你會很意外,這位胡搞小子在成為百萬訂閱 Youtuber 之前曾經是一位老師!

家裡開補習班、大學成績恰恰落在師範、教育大學的胡子,走向教職似乎是老天爺為好人為師的他預備了一條安全且穩定的道路,然而當胡子進入體制內的教育現場,亦或是協助父母經營家裡的補習班,他發現自己沒有辦法專注在喜歡的教學上,更多的時候他需要教的不是小孩而是孩子的家長。

在自我探索的過程中,胡子被 Youtuber 這個職業給吸引,他勇敢的放棄、勇敢的相信,果斷離開碩士學位的最後一哩路,突破舒適圈為自己的選擇拼搏。現在的胡子繼續把「好人為師」的精神放在影片創作裡,藉由數位傳播的影響力,把他相信的教育理念、價值觀加進去,這一回成為創作者,他可以放心胡搞各種被束縛的框架,帶著更多的大小朋友一起胡思亂搞!

胡子的人生故事和教育觀點,邀請你一起往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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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勢而為成為教育者

Q:胡子是怎麼樣走上教職這條路?

會往教職走完全是順勢而為,我家裡本身其實都是老師,我的爸媽有經營一家補習班,我高中沒有特別愛念書,就念著念著剛好指考分數坐落在教育學院、師範學院,我就想說未來如果可以當個老師,就可以在家裡補習班幫忙,當老師對當時的我而言最安全最穩定的道路。

自己也有一點點「好為人師」的特質,在教別人讓別人變好的過程,可以讓我感受到成就感。一個人能因為我而進而改變,會讓我感到高興,覺得當老師這途應該滿適合我的。

不過到了第一線的教學現場,才發現我是喜歡教人,但學校體制的老師除了把學生帶好,還有很多很多很多很多…….繁瑣和我不想處理的事情,比方說跟家長溝通,小的要教,大的也要教,還要處理學校交代的一些意義不明的行政事務,總覺得很多事有更好的做法,但常常不能盡如人意。

老師除了把學生帶好,還有很多繁瑣的事需要處理。圖/Envato Elements

後來我的心力主要放在補習班這邊,然而來到補習班的學生,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提升課業成績,有一些教學理想又不一定能放在補習教育裡,之前在學校碰到的家長問題也還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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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我曾經有個學生有注意不足過動症(ADHD),但因為他是長子長孫,全家對他寄予厚望,希望這個孩子未來能當醫生,當時我主要帶他數學和自然科學,從一開始的七八十分,慢慢到平均到九十、九十五分,但家長看到進步只覺得「為什麼都到九十了,還是不能到達一百分」,他的才華不應該往醫生的方向過去,在他讀書的過程中,我可以感受到他是讀得很痛苦。

因為補習班是家裡開的,除了教學我也要處理行政事務,想到未來十年、二十年如果還要過著這樣的生活,我知道自己沒辦法這樣下去,一直以來我都告訴學生要多方嘗試,勇於追求自己的夢想,但到頭來我發現我自己才是那個不滿現狀卻又不敢跨出舒適區的人,於是我在碩三那年毅然退學離開教育研究所、離開教學前線,先去當兵再慢慢思考自己到底該何去何從,後來才在替代役服役期間發現 YouTube 這條路。

試著為自己創造工作

Q:什麼樣動機開始經營 Youtube 頻道 ?

我從研究所退學之後,在替代役服役期間花了大量的時間思考自己的各種可能性,低潮時就看一些雞湯影片來振奮自己,偶然間發現原來經營 YouTube 可以作為一個職業,而且收入可能可以很不錯! 於是我花了大量的時間研究,本來是因為之前受到很多翻譯的雞湯影片鼓舞,所以想當個翻譯 YouTuber,提升語文能力的同時又可以讓我翻譯的影片發揮影響力,鼓舞更多像我這樣對人生感到徬徨的年輕人。

胡子在服替代役期間,偶然發現經營 YouTube 可以作為一個職業。圖/Pexels

但後來發現這樣很容易遇到版權問題,而且既然都要花時間了,為何不用來投資自己?於是我轉而朝向當時很喜歡的 Hajime 社長、人生肥宅 x 尊那種快節奏的「開箱&實驗」路線前進,畢竟這種內容的題材源源不絕而且永遠都會有市場,再者,只要觀眾對我的形象開始產生信任,我也一樣能發揮雞湯影片一般的影響力來改變大家,畢竟就我以前的經驗來說,學生總是在他們最喜歡的老師所教授的那個科目展現出最高的學習熱忱,因此我給自己一年的時間,從零開始學習影像剪輯、社群經營、企劃籌備、等等全新知識,慢慢地走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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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就是需要勇敢的相信、勇敢的放棄

Q:放棄教職,家人得知胡子當初要成為 Youtuber 的反應?

從小家人都蠻放任我自由發展興趣,但他們可能有發現我並沒有真的發展出什麼興趣,如果不接補習班、不當老師,我也沒有什麼特別能工作謀生的技能,他們就覺得我好好接管家裡的補習班就好,他們也可以退休,我越長越大他們希望我當老師接補習班的期望也越來越強烈和明確。

當我做了從研究所退學的決定,家人一開始得知也很崩潰,說我都已經讀到碩三了,為什麼不咬著牙把論文寫完,當時他們對我要當 Youtuber 的想法是很不能諒解,因為在他們的認識中並沒有這樣的職業,他們會覺得很危險風險很高,也是擔心我拉,全天下的父母都是這樣的!

瘋子的定義,就是重複做一件事情卻期待得到不同的結果

Q:胡子選擇這句科學人宣言的原因?

我覺得科學很多理論定律都可以運用在現實生活中,例如自然科學很強調的是科學的再現性,如果完全重複同樣的動作,理論上都應該要得到同樣的結果。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你想要得到不同樣的結果,但你又不改變你的生活,是不可能會有所改變,比方說想要減肥,但又不運動不改變飲食習慣,想要找理想伴侶,但用同樣的擇偶邏輯,也不改變自己的身心狀況和生活習慣,你永遠都只會找到一樣的人,只是換著不同的名字罷了,所以我覺得這句話放在生活其他地方也都是很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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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得到不同結果,就必須要做出改變。圖/Pexels

響應本次「LIS 第二季大科學計劃」,胡子 Huzi 分享給我們的大科學人宣言:
❛❛ 瘋子的定義,就是重複做一件事情卻期待得到不同的結果  ❜❜
——愛因斯坦

胡子分享的科學宣言,恰巧呼應著他的人生抉擇,因為看見體制教育、補習班教育裡的限制,他勇敢的跨出改變,為自己開創新局。科學定理不只能存在科學課本裡,我們也能活在這些道理之中!

邀請您一同成為各行各業中的大科學人,您的捐款將支持「科學公益教材」的穩定開發,一起 支持台灣科學教育,讓孩子從小開始像「科學家一樣思考」,帶著自信長大成為各行各業中「 永保好奇」、「邏輯思辨」的大科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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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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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 ( Learning in Science )情境科學教材,成立於2013年7月,是一個非營利組織,致力於為國中小自然教師及學生,設計有別於填鴨教育的科學教材,協助教師進行STEAM和科學素養導向的教學,讓教師更簡單地進行教學創新,幫助更多孩子找回對科學的學習動機,並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 Youtube 頻道【LIS情境科學教材】上,我們會即時更新所有LIS教材的影片,而完整的教案、學習單,亦同步上傳於【LIS教材平台網】歡迎您前往瀏覽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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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科開課】知識型創作者的 YouTuber 流量密碼鍊金術!
PanSci_96
・2022/11/14 ・635字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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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 Deepfake 製作換臉影片,有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2/01/25 ・5284字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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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編按:在出現Deepfake之後,網路世界進入了「眼見不為憑」的年代。

本次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Deepfake 專題」,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

網紅小玉涉嫌利用人工智能 AI「Deepfake」(深度造假)技術,把多位公眾人物的臉部圖像移花接木到色情影片的主角身上,重製成「換臉影片」,並成立「台灣網紅挖面」社群,供人付費觀看,以獲取不法利益。被害人數眾多,其中不乏藝人、政治人物、知名網紅等。

而未經當事人同意,製作「換臉」的影片,這樣的行為會觸犯那些法律呢?

換臉影片觸犯《刑法》哪些罪名?

換臉影片屬於新型的數位性犯罪,在台灣還沒有處罰前例,目前大多認為可能會涉犯《刑法》的「散布猥褻罪物品罪」和「妨害名譽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包括哪些具體行為?

首先,刑法處罰「散布猥褻物品」的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且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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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Deepfake」換臉影片的劇情,如果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的情節,或雖然無關「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但有引起一般人羞恥的性器官裸露、性行為的內容,且缺乏適當的安全阻隔措施(例如沒有用包裝隔絕並標示「18 禁」),就會違反《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刑度是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曾有人不滿女友提分手,憤而把交往時拍攝的女友裸體照片散布在社群網站 Instagram,被法院判拘役 50 天,並以「一天 1000 元」易科罰金。

還有一則案例是前男友在兩人分手後,在網路論壇上傳親密影片供人瀏覽,被害人直到聽朋友說網路上有疑似自己的性愛影片,才知道受害。而觸法的前男友,也被法院判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2 年。

將他人的裸照發佈在 IG 上,就有可能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圖/envato elements

另外,如果換臉影片的內容涉及「未成年人」,加害人除了違反《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外,還會同時觸犯保護兒少所特別制定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及「散布少年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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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加害人將會被用刑責較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來處罰。

舉例來說,有個案例是被告在拍攝自己跟未成年人的性愛影片後,用影片要脅被害人,又把影片上傳到色情網站。針對拍攝影片的行為,被法院處有期徒刑 1 年 1 個月;恐嚇未成年人的部分,則被處有期徒刑 3 個月,得易科罰金;最後,散布猥褻影片的部分,被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並非所有傳送裸露照片的人都會被定罪,還需要達到「散布」的程度,實務就曾有被告先拍攝被害人跟自己性交時的照片,還有被害人的大腿、胸部等私密處,再將照片傳送給某位網友觀賞;法院認為,被告只有把照片傳給「1 名」網友,不算是「散布」,就不能用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

並非所有傳送裸露照片的人都會被定罪,還需要達到「散布」的程度。圖/envato elements

換臉影片又為何符合「妨害名譽」?

所謂妨害名譽罪,包含「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兩種類型。兩者的共同點,都是在保護人民的名譽免於侵害,但差別在於:前者是透過「表達意見」來侵害名譽,後者則是用「陳述事實」的方式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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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法院用「事實能否驗證」的判準來區分「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換言之,如果行為人的言論,語意脈絡空洞而無意義,無法客觀檢驗所依附的事實,僅讓被害人主觀評價下的感情或名譽意識受損,就屬於「侮辱」;反之,如果語意脈絡具體而有意義,客觀上可以清楚理解、辨識指摘的特定事實是什麼,此時就傷害到被害人客觀外部的名譽,就是「誹謗」要處理的範疇。

舉例來說,曾有被告在他人臉書專頁文章下留言「智障超譯的女表子」等文字,法院認為「婊子」是針對撰文者的「性別」的侮辱性用語,判被告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處罰金2千元。

另則案例是:被告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上,張貼指摘被害人是「史上地表最強小三」等內容的文章,法院認為被告用散布文字的方法,指受害人是介入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足以貶損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所以觸犯刑法的加重誹謗罪,處拘役 45 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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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對人謾罵,就有可能被判「妨害名譽罪」。

那 Deep fake 換臉影片到底觸犯「公然侮辱罪」還是「誹謗罪」呢?

由於影片已直接將被害人的臉置換到 AV 內容當中,雖然沒有明確使用侮辱或謾罵被害人的文字,但影片本身已足以向觀賞者傳達「羞辱、侮蔑」被害人的意味,並讓被害人感受到極大的輕視和痛苦,所以可能會成立刑公然侮辱罪。

而含有性交和裸露鏡頭的換臉影片,一旦在網路流出後,不免有人會相信影片主角有拍攝的事實,將嚴重影響被害人在一般人心中的名譽和社會地位,所以也可能會成立加重誹謗罪。

而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則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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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臉影片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謂「個人資料」,依規定包括:任何足以辨識個人的資料,包括姓名、生日、特徵等。由於製作「Deepfake」換臉影片,勢必會擷取被害人的臉部照片,而可以辨識個人的「臉部特徵」,實務肯認這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每個人的「臉部特徵」都屬於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圖/envato elements

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需要得到當事人本人的同意,僅當政府機關基於法定目的,或私人基於契約關係、或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時,才能在不經同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侵害當事人的利益。否則,可能就會違反「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類似案例像是: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就在臉書社團張貼被害人的姓名、年齡、地址、個人大頭照、生活照、住家外觀照片,同時發表「小心這個人外表會騙人,目前侵占案避不見面」等言論。法院認為,被告把自己跟被害人間的債務糾紛私怨訴諸公眾,將被害人的個人資料揭露在臉書社團專頁,顯然侵害被害人的資訊隱私或自決權,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名,處有期徒刑 3 月,得易科罰金。

此外,為了製作 Deep fake 換臉影片,勢必使用明顯能夠辨識被害人的臉部照片,且非出於任何公益目的;依個資法,加害人就該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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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被侵害,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民法》保障每個人的肖像權,這是一種「個人決定肖像是否公開的權利」,肖像權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揭露自己肖像,並決定在何種範圍內、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

因此,如未經同意,就拍攝、重製他人的肖像等,就會侵害肖像權。

過去曾有案例,被告未經他人同意,就把被害人的照片後製,在臉上增加手掌圖案,並刊登在網路,表示「打臉」的意思,即使被告辯稱是為了評論與公益有關的事項,才製作網路圖片,但法院認為被告「並沒有」利用被害人肖像的權利,而以網路方式公開打臉圖片,已嚴重侵害被害人的肖像權。被害人除了可以請求刪除打臉圖片,也可以要求賠償自己的精神上損害。

(非當事打臉圖)

因此,那些臉部照片遭盜用、被製成換臉影片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製作者刪除影片,並請求慰撫金──具體來說,法院將依照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響、被害人痛苦的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確認合適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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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臉也是「性騷擾」,可以申訴啟動調查

什麼是性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法》指出:像是那些違反被害人意願,播送跟性或性別有關的影像,而有損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造成被害人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

而換臉影片將被害人照片後製成 A 片主角,彷彿讓眾人看見赤裸裸的自己,使被害人深感冒犯和不舒服,就是一種性騷擾。

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可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即應開啟調查程序,並可依法對行為人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有鑑近年數位和網路性別暴力案例頻傳,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更在今年 110 年 2 月 3 日,發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一文,內容是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明確定義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明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的態樣,其中就包括「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並表態有意擬定相關防治政策、訂修法規,有待後續明顯進展。

「換臉 A 片」也是一種性騷擾。圖/envato elements

要求換臉影片下架,有法律機制嗎?

被害人若發現某網路平台上有換臉影片,可以要求業者將影片下架嗎?

關於網路平台業者有無管制用戶言論的責任,曾有判決指出:網路業者並非司法機關,沒有判斷用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的權限,且若平台判斷錯誤,將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為了兼顧用戶的言論自由及保護被害人權利,網路業者只有在「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實發生侵權行為」時,才有採取防止措施(例如刪文)的義務。

換言之,在侵權事實水落石出之前,依照法院的慣例,網路平台業者可能沒有主動和積極管制用戶言論的權責,被害人除非能證明權利受到侵害,才能要求網路平台業者下架影片,較難及時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為了處理這樣的進退兩難,行政院在 107 年 4 月 27 日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明定網路業者對提供使用的資訊,應負擔法律責任──當被害人告知或警察機關通知有侵權的內容,網路業者就應採取適當的處置並保全證據。

業者如果確實在合理期間內移除侵權資訊,並好好保全相關證據,就可以免除後續的賠償問題。因此,本草案如經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可望附加網路業者更多積極管制換臉影片的措施。

圖/envato elements

此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要求,須設立「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管道」。若民眾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色情內容時,可以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起申訴,iWIN 機構將依規定進行查證,如查證屬實,即通知業者移除或改善,若屆期未移除或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對業者進行裁罰。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科技的發展原意是要改善人們的生活,然而一旦遭有心人濫用,所造成的危害,將是遠遠超出我們的想像。

如長期氾濫的虛假訊息、以及層出不窮的網路性暴力威脅,除了有賴立法管制,也不該忽略加強對網路使用者的教育宣導,而將性別平權的概念深植到每個人的心中,才能從根本解決網路/數位的性別暴力現象。

願立法追上科技的腳步前,我們每個人都自動自發地成為 Deep fake 換臉影片的終結者。當看見非法的色情影片,不下載、也不分享,提出檢舉,終結那些血淋淋傷害持續擴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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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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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型網紅崛起,哪些人才算是「知識份子」?
好青年荼毒室
・2019/04/25 ・4215字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SR值 572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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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MK Kong

誰才稱得上知識份子?

大家對「知識分子」都有一些概念與想像。籠統地說,學問高的人就是知識分子。(是嗎?)「知識分子」很多時候是一種正面的評價。我們如此批評討厭的學者︰「那樣的人根本不能夠算是知識分子。」這反映我們對知識分子有一定的期望,或多或少有一些評價準則。

有人會批評一些知識分子把自己關進「象牙塔」,淪為無用於社會之人,但有人亦會批評一些融入或取悅大眾的知識分子淪為知識的廉價販賣者。這些評價反映了人對知識分子有甚麼期許呢?為何某些人稱得上為「知識分子」另一些則不然?有甚麼準則?何謂好與壞的知識分子?反思一下,我們原來可以有完全不同的理想期望與評價準則。

本文旨在發掘與反思不同的「知識分子」理念,並討論當中的標準,試圖整理出三種各有千秋的想法。至於哪種理念才正確,就由看倌定論了。

追求唯一真理,這才是知識份子?

第一種想法,就是知識分子一心追求知識與真理。是其是,非其非,真理當然不應該為其他事而妥協。地球圍繞太陽轉的事實,不會因為教會大發雷霆而變更。政治風暴要求知識分子向權威表忠,智者誓不低頭、直言不諱。如果社會、政府或甚大眾的耳朵容不下真理,那麼知識分子亦不怕曲高和寡、獨排眾議。蘇格拉底與伽利略就是這種知識分子的典範。「蘇格拉底之死」可謂將這種理想貫徹始終。尋找知識與真理的心靈又可會懼怕肉身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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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追求知識與真理,蘇格拉底與伽利略就是這種知識分子的典範。圖/pixabay

那些震撼人心、忠於真理的故事,絕少提到知識分子如何維持生計、與家人的關係如何等問題。世俗功利之事皆為求真路上庸俗與煩瑣的負擔。不過我們卻不需要知道蘇格拉底與伽利略如何維生,仍可以明白這種理想型態大多與絕大部分人無緣。試問有幾多個人願意為自己的理論、文章而遭處死或軟禁終身?這不禁令我想起學生領袖思考將行動升級與否時的反問︰「有誰願意為此付十年牢獄的代價呢?」大概沒幾個吧。若果不願意為真理付出如此之多,那麼,一旦與權威有甚麼衝突,妥協便看似是唯一的出路。今日交通發達、盛行全球化,有本錢的人大多遠走高飛、另謀高就。在蘇格拉底與伽利略的理想人格面前,這些妥協的行為盡是可恥,但對知識分子的有如此苛求會否不太現實?

但是…真理能當飯吃嗎?

當今典型因政治而受苦的知識分子要數劉曉波,但今天知識分子面對的問題大多並非政治風暴。反之,現今真正廣泛關注的問題是生計受威脅,尤其是人文學科這些難以計算其社會功用的科目,投身人文學科者糊口更見困難。

以往知識分子會靠私人資助來維生,古中國有「食客」制度,現代西方的馬克斯亦要多得恩格斯的資助。政府資助的大學廣泛設立時,知識分子得到了前所未有般安穩的容身之所。裡面有聽眾、有同伴、有薪酬、有名銜。然而,每當公共資源緊絀,我們不禁發問︰「為何公共的資金不集中放在科技與醫療的研究直接造福社會呢?為何要社會資助一堆功用不明的學科?」這個詰問,逼使當代的知識分子要證明其社會地位為何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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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有一本書想要證明餐廳的服務值得我們付某個價錢──那是自由市場的事。你覺得不值得便不要再光顧。大家都覺得不值得,餐廳要麼減價,要麼倒閉。可是,大學裡的知識分子的服務供應與社會的需求沒有那麼有效地掛勾。最強而有力的回應是說社會、政府與學生都未必知道自己需要哪些知識、理論與反思。知識分子就如古代的智者一樣,應該扮演指引社群、挑戰社群甚至對抗社群的角色,而非有效地順從社會的需要與欲求。這種反對「教育商品化」的論點正正在訴諸第一種知識分子的純粹理想型態。

可是,又有幾多人真的願意為挑戰社會而不惜受死與監禁?大概沒多少吧。再者,為了證明自己應該得到社會的資助,而將自己比擬成不惜挑戰社會的蘇格拉底與伽利略,當代的知識分子難道不會臉紅嗎?向社會權威妥協一下必定就不好嗎?改變社會不一定要硬碰硬吧。羅馬亦並非一日建成,慢慢循循善誘亦不為過。偶爾擦一擦邊球或者「抽水」也許便足夠吧?

別人有斗內,就能稱為知識份子?

除了依賴官僚審批的公共資源之外,知識分子似乎還可以另覓出路。為何某些人要以淺白通俗的方式來向大眾傳播知識?除了教育與娛樂大眾,無非還是想要尋求大眾的資源來幫助自己續存「知識分子」的生命。不依賴官僚、教會或者少數富人的資助,直接接觸與取得群眾認同然後建立自己的受眾,再賣廣告、演講或者眾籌就是出路了。這當然亦多得當代互聯網的發展。

曾被法西斯囚禁的意大利思想家葛蘭西 (Antonio Gramsci) 在其《獄中筆記》(Prison Notebooks)區分開「知識分子」與「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兩個概念,並認為所有人都是知識分子,只是並非所有人皆發揮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他似乎嫌這個主張不夠「廉價化」知識分子,還進一步說,除了教授、學者在發揮知識分子的功能外,任何試圖取得群眾認同的人皆在發揮知識分子的社會功能。 [1]換言之,政客、企業廣告人、Facebook/Instagram上的網路作者與 KOL 皆扮演社會裡知識分子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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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葛蘭西的說法加以發揮一下:這種看法或許點出了知識分子與社會的權力關係。誰決定誰做知識分子?

人若果要以知識分子的社會身分生活,就必需要說服那些擁有資源的人/團體去「buy」你的知識。如果社會的身分完全由教會決定,那麼伽利略是否知識分子就視乎他的理論能否服務教會,或者至少不與教會的利益有所抵觸。我們後來再重新認同伽利略是知識分子,只不過是我們後來以科學反抗教會作為社會終極權威的結果。決定誰是知識分子的判斷從來都是一場權力遊戲。崇拜過神權之後,我們仰望科學。經歷過戰爭科技的可怕之後,定義知識分子來爭奪話語權的遊戲亦隨之變得更加複雜、多變。

在當代多元文化的世界裡,不同人可以藉擁戴不同的知識分子來鞏固自己的話語權。即使是小眾的群體,團結起來也可以在民主社會內玩這場權力遊戲。Facebook/YouTube/Instagram 並非單純的交友平台,而是當代知識分子的求職平台,你我都是潛在的顧主。在極權的社會,遊戲當然就難玩了,任何政治異見都是企圖推翻政權的外在勢力,但只要小心翼翼不觸動大哥的神經,知識分子還是有遊走空間。

現金社群媒體並非單純的交友平台,而是當代知識分子的求職平台。圖/pixabay

或許你會反對說,知識分子應該使社會變得更加美好,而非純粹替不同的利益團體玩爭權角力的遊戲。要回應這種反駁,便要分析「多元」的意思。在宗教與科學不再壟斷話語權的當代世界,不同人或團體對何謂「美好」有互相衝突的定義。你覺得 A 好,我覺得 not-A 好。因此,不同人自然就會要求不同的知識分子,根據各自偏好的事物來使社會變得更「美好」,衝突於是無可避免。最終衝突如何解決,便要看看社會的制度有多民主有多極權了,但過程始終還是一場權力遊戲。 [2] 最後,哪些是真理或者知識,其實只是一些意識形態(即背後代表着某些利益的信念系統)最終戰勝另一些意識形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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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成功獲取資源,誰人都可以扮演知識分子的角色。評價知識分子的「好」與「壞」,只反映到評價者想不想讓某人扮演知識分子的角色而已。看穿不同利益的角力便再沒有誰比誰高。在高舉第一種純粹理念的人眼中,這種觀念將知識分子、知識與真理一併變得「廉價」。[3] 但純粹追求知識的理念是否真的現實可行呢?有誰覺得自己一心為了知識而活?不臉紅嗎?很多當代的知識分子都說自己只在發掘一些新的可能意義,而非發現真理。這或許反映了知識分子已經承認自己對於學問沒有甚麼實在的權威了。

獨善而居、不問世俗的博士生,也算知識份子嗎?

說實話,有幾多熱忱學習的人,並非首先因為要追求滿足自己的好求心與知性欲望,而是首先想到要服務他人?當然,知識是眾多人集體研究所得的成果。即使學者最終只能夠為問題下一些註腳,亦會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夠有益於後學。然而,習得的學識還是自己的能力與資產。若果研究者真的純粹求真,毫無半點私心的話,不然所有論著文章都匿名發表好了。知識本來就有發展個人能力的面向,不能抹煞。

當代的德性知識論 (virtue epistemology) 主張知識的獨特價值,在於其體現出人有求真的能力。

研究所得的知識與純粹猜對的信念,不同之處就在於前者的成功歸因於人的能力而後者則純屬運氣使然。[4] 即使學者無法覓得真相,亦不表示其學識不足。舉例說,有兩位弓箭手比賽射箭。第一位弓手訓練有素,紮好馬步,盤算過環境因素後發射,可惜箭矢中途遭遇不能預估的雷電打落。第二位弓手不諳箭術,隨意發射卻幸運地正中紅心。我們卻仍然肯定只有第一位弓手稱得上有作為弓手的射箭能力與修為。知識的獨特價值在於智識能力的表現。同樣道理,有沒有做學問的智識能力,亦決定某人能否稱得上為「知識分子」。

即使某人在展現其能力與修為時,沒有在任何意義上貢獻社會(沒有發現真理、沒有挑戰常識、沒有代任何人發聲),似乎只要仍然能夠表現其學養就可以算是知識分子。想像一位學識淵博的人歸隱於深山之中,與世隔絕。他仍然可以是一位了不起的知識分子,只是無法取得社會資源而已。在這種觀念下,知識分子孰好孰壞取決於其學識能力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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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果他的學識是社會資助而來的結果而且社會需要他,那麼他還可以獨善其身嗎?如此還配得上稱頌嗎?或許,智識能力須要包括將學問經世致用之能力。不過,當代學院所培訓的學識又有幾多能夠活用於世呢?現今學問專門化、學術期刊化,很多研究最終大多對社會無甚用處,甚至可謂與他人了無關係。純粹關注自身能力成長的知識分子,大概是當代研究者的親身經歷。可是,受過高等教育的當代研究者,必定就是知識分子嗎?

無疑我們還可以有更多的「知識分子」的可能觀念與看法。如何取捨、改進或者調和種種觀念還可以有引發更多討論。這裡充其量只算是一個開始,當真是學海無涯。

備註

  • [1]: Said, Edward.(1994). Represent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頁.3-4.
  • [2] :哲學當然不乏其他理解或者疏解「多元」的進路,但篇幅有限,不宜再在這裡探討了。
  • [3] :若果你對這種知識觀感到很不安,請看 Paul Boghossian 的 Fear of knowledge: Against relativism and constructivism(2007)來解脫。
  • [4] :這裡只是借理論來加以發揮,未能詳解其要處理的知識論問題。有興趣認識相關問題者可參考 Steup、Turri、Sosa 合編的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Epistemology(2013),尤其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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