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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封鎖 pps 看臺灣如何成為 “Great Firewall of Chinamerica” 的模範省

洪朝貴
・2011/12/14 ・4701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SR值 564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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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鎖 PPS 讓臺灣成為 "Great Firewall of Chinamerica" 的模範省
封鎖 PPS 讓臺灣成為 "Great Firewall of Chinamerica" 的模範省 (點選看大圖)

前兩天從多處收到這則訊息: PPS以後看不到了?智慧局擬封鎖侵權網站。 網友擔憂這將演化成臺灣版防火長城; 我則認為臺灣版防火長城不會獨立存在。 按照智慧財產保護的邏輯, 我們必須同時被納入中國和美國的防火長城。 事實上在今日智財保護無限上綱的氣氛之下, 中國的防火長城必須和美國的防火長城統一, 而臺灣則是首選的模範省 (或模範州 — 看我們先被納入哪一個防火長城)。

本文要將 「禁用 PPS」 的新聞放在一個更大的脈絡裡面, 讓讀者看到近日走火入魔智財洗腦的文化 (不只政府, 還有媒體和大學也跟利益團體配合得很好) 會把臺灣帶向何方。 上圖中紅色的圈代表 「封鎖資訊流通」 的力量; 藍色的圈代表 「協助資訊流通」 的力量; 相同顏色的圈之間的連線代表 「導致、 促成、 強化、 輔助」; 不同顏色的圈之間的連線代表 「破壞、 削弱、 阻止、 挑戰」。 當然完整的 網路現象地圖 更大; 這裡只放大與臺灣現況最緊迫相關的一小部分。

中國的資訊監控聞名全球。 最早的 防火長城 建立在網路中樞骨幹的層次。 後來的 綠壩 試圖在個人電腦上安裝監控管制軟體, 但是因為網友強力抗議而作罷。 最後共產黨政府強迫 ISP 安裝 藍盾, 就是因為大眾沒有直接的感受, 所以政府就得逞了。 當然, 中國網友有各種翻牆技術, 例如 tor ssh 隧道 — 這些多半是原始碼透明化的自由軟體, 因為你不會想要不小心下載到共產黨政府暗藏後門的間諜軟體, 反過來趁你翻牆時監控並記錄你在做什麼事。 不過既然網路是共產黨政府所掌控的, 他們可能也已經在某些場合進一步採用 深度封包檢測 (Deep Packet Inspection) 技術來對付翻牆。 郵局寄信來作比喻, 如果說早期的管制是檢查信封樣式與收件人姓名住址、 翻牆是郵件代收與改變信封外觀, 那麼 DPI 就是郵局拆信檢查信件內容。

但美國不是民主國家嗎? 怎麼也會有防火長城呢? MPAA、 RIAA、 BSA、 ASCAP 等等強大的利益團體堅持固守 「保護智慧財產權」 的商業模式, 然後發現自己處處 與網路為敵, 於是施壓美國國會及政府通過許多侵犯人權、 隱私、 消費者基本權益的惡法 — 例如 DMCA — 來管制網路。 最近的惡法則有 SOPA 與 Protect IP Act: 「智財權利人若發現任何網站上若有任何仿冒或盜版或山寨資訊, 就可以不經司法程序, 直接要求 ISP 撤下整個網站。」 它的出發點跟中國共產黨政府的出發點很不一樣; 但所造成的社會傷害是相同的 — 它們所需要的網路基礎建設, 同樣都很適合掌權者拿來限制公民言論自由, 甚至可以進一步用以監控公民隱私。 所以 哈佛商業評論紐約時報、 跟許多部落客都稱之為 “The Great Firewall of America”。 (中文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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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對於 「數位內容產業」 的想像, 促成了 DRM 遙控數位枷鎖 技術的發展 — 根據某些 “資訊專家” 的說法, 這可以保護智慧財產權。 但事實是: DRM 本身必須採用 security by obscurity 的錯誤資安概念來設計, 所以必定會被逆向工程破解。 於是利益團體從硬體和作業系統層次來鎖 [已經賣到消費者手中的] 電子設備 — 例如剝奪消費者 開機自主權 「信任運算」 (trusted computing) Windows 8 電腦, 又例如 言論管制行之已久的 iPad。 靠著底層的限制, 尊重使用者自主權的替代播放軟體便無法執行; 利益團體意欲藉此保護必敗的 DRM。 從 技術物的政治性 來看, 不論是 DRM 或 TC, 兩者都是集權技術: 其解碼程式越少人知道越好。 這也是為什麼臺灣不可能有自主的 DRM、 為什麼我們的許多反盜版措施最終一定要被全球市場主導者牽著鼻子走 — 除非我們的市場不想跟國際接軌。

但市面上並不是只有微軟和蘋果的產品。 包含 google android 手機及其他小眾硬體在內的替代硬體, 其中有一些 (但並非全部) 尊重消費者的自主權, 允許消費者自行安裝任何軟體。 沒有 「品牌忠誠肥羊心態」 的消費者可以購買這類產品, 那麼 DRM 就破功了。 對此, 利益團體有幾個對策。 第一, 是透過媒體與大學進行智財洗腦, 用 「仿冒」 混淆 「山寨」, 污名化這些小廠牌的替代硬體。 第二, 用專利禁止替代硬體上市 (蘋果電腦最積極)。 第三, 對於已經成為主流、 難以污名化的 android 手機 (其實 android 和 iPad 都是山寨 PC 而發展出來的呀!) 利用它開放的特性來打擊它。 從底層技術的層次來看, 保護智財跟言論管制是同一件事。 你所選擇的手機有沒有盡力保護智慧財產, 同時也決定了它背後的資訊大廠能不能夠對你進行言論管制。 不太願意採用言論管制技術的 Google, 當然也就無法認真保護智慧財產權。 Android 手機 apps 的 「15 分鐘」 鑑賞期, 是 google 用以聊表 「保護智財」 心意的措施; 但也正好成為 網路超人的阿基里斯腳踝, 被台北市政府以保護消費者為由而開罰。 順便一提: 再加上郝龍斌堅持不願採用 適合教育的平民工具 而硬是要 選擇 (讓專業無奈的) iPad 作為電子書包, 這一切難以理性解釋的工具選擇強烈好惡跡象, 讓他看起來像是一顆 被黑手操弄的卒子。 如果以後出現證據顯示這是智財保護團體 (層次超越蘋果電腦) 用以打擊替代硬體、 保護 TC 與 DRM 的第四個對策, 一點也不會令人意外。 維基解密, 請賜給我 陽光消毒 的力量吧!

但是 iPad、 TC、 DRM 等等這些保護智財的技術同時也會傷害合法消費者的 數位消費者六大基本權益。 不甘被限定使用昂貴播放工具的駭客於是採用逆向工程技術, 將傷害消費者的黑箱檔案格式等等破解開來破解 DRM、 或協助其他 iPad 用戶 打破蘋果電腦的電子監牢 (「越獄」)。 技術上無法封鎖資訊, 利益團體便進一步立法, 用 DMCA 的反規避條款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 及 SOPA 和 PIPA 當中的類似條款來阻止這些行為。 這當然也就宣告了: 消費者花錢買來的工具, 其實並不歸消費者所有, 因為他在法律上無權拆解研究。 本身也是駭客的普林斯頓大學電腦教授 Ed Felten 曾經在 SDMI 事件 當中因為拆解研究而被控告, 所以後來他將他的部落格取名為 “Freedom to Tinker”, 就是在表達科技人的抗議。 有了反規避條款保障資訊大廠 (而非保障用戶), 再搭配 「單向享用數位內容」 的雲端炒作, 這些工具越來越像是套在牛羊身上的栓繩: 掌控權並不在 「享用」 工具的牛羊手上, 而是在另一頭握著繩索的雲端農場主人手中。 所以哈佛大學法學教授 Jonathan Zittrain 在他的著作 “The Future of Internet — and How to Stop it 一書當中, 將這類工具稱為 “tethered appliances” (“綁著栓繩的智慧家電”)。

中國與美國的網路監控技術發展方向
中國與美國的網路監控技術發展方向

對照一下, 你會發現中國和美國的網路控管各有所長: 中國從網路中樞骨幹向外推到 ISP; 現在只差個人電腦; 而美國則從消費者的個人電腦或 iPad 出發, 現在要向內推到 ISP 並最終推到網路中樞骨幹。 但是想要封鎖 「非法資訊」 流通, 三個面向缺一不可: 網路中樞骨幹、 ISP、 個人裝置都必須納入管制。 當然, 即便是做到這三點, 全面封鎖資訊流通總是不可能的任務, 因為 … 資訊渴望自由。 除非 把所有人的眼睛跟耳朵都挖掉, 改成 DRM 版的電子眼耳 [若當機, 請搜尋「完封 analog hole 的銀河帝國」並查看 google 的 「頁庫存檔」], 否則永遠都存在 analog hole。 可是掌權者其實並不在乎滴水不漏。 事實上正好相反: 掌權者很樂意用 「保護智財」 或 「阻絕色情」、 「和諧社會」 當做永遠不可能吃到口的誘餌來說服公民支持其強化管制網路的法律和政策 (例如選擇便利管制的工具), 然後藉由這些法律和政策來強化它對公民的資訊監控。 掌權者很樂意公民只看見海市蜃樓, 卻忽略通往海市蜃樓的道路上, 威脅著社會自由民主的 collateral damages。 不論最終的掌權者到底是微軟、 蘋果、 共產黨、 民主黨、 還是共和黨, 受害的永遠都是絕大多數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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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臺灣, 正是這兩大監控勢力交會處的絕佳實驗場所。

首先, 美國的黑手伸入 臺灣政府 立法院、 教育界 ( 1 2) 的諸多案例, 小格 (及其前身) 已經報導過很多。 這次智財局的行動再度和美國 SOPA 及 PIPA 同步, 打算封鎖 pps, 一點也不令人意外。 由研考會資訊處所主導開發的筆硯公文系統, 聽說新版即將 (已經?) 上線, 仍舊延續 ie-only 的圖利微軟作風。 (很諷刺地, 研考會卻又是長年推動 「無障礙網頁」 的單位。) 這讓公務員所使用的電腦非常單一化 (例如公務員不可能使用 百毒不侵救命碟, 因為 IE 不支援它)。 再加上國人對於微軟產品的高度依賴和對於蘋果產品的瘋狂, 這一切都指出: 「保護智財」 的強烈社會共識終將促使我們透過手上微軟或蘋果的 tethered appliances 跟美國的防火長城整合。

但是別忘記文化的力量。 當我們討論電子書產業時, 當然是以華文市場為主; 而在這個場域我們所採用的相關智財保護技術 (DRM 及 TC) 當然要以中國大陸的願景與技術規範為依歸。

當中國與美國的兩大強權在臺灣交會, 並且以 「保護智財」 的大旗呈現在大眾眼前 (而不是 「被中國統一」 或 「成為美國一州」 這麼政治敏感的形式出現) 整個社會 — 包含參與整合兩大防火長城的資訊教授及技術人員 — 都不會有太大的防衛心。 臺灣社會尊重智財的意識高於中國社會、 排斥山寨產品的意識高於中國社會、 被微軟及蘋果宰制的程度高於美國社會、 … 這些因素都有利於圖中紅色部分的力量。 越少人採用 linux 及其他 [協助捍衛使用者自由] 的自由軟體、 越少人採用 [尊重消費者自主權] 的替代硬體, 就越少人知道如何翻牆、 就越少人知道可以打破 DRM 捍衛自身的合理使用權 (fair use right — 大學智財洗腦經常刻意忽略的個人權利)。 兩個防火長城可以進一步把所有 (1) 翻牆相關資訊或 (2) 山寨產品和破解 DRM 的資訊解釋為 「破壞和諧」、 「侵犯智財」 的資訊, 加以封鎖。 中國已經在做前者; 美國已經在做後者; 而我們似乎很樂於配合兩者。 我們今天基於言論自由無法想像政府會 「禁止談論隨身碟開機」; 但誰知道將來這會不會變成是 「保護智財人人有責」 天經地義的事呢? 用 「仿冒」 污名化 「山寨」 一事 就已經說明了利益團體透過媒體進行語言洗腦的力量。 最終, 到底哪一個強權會統一 Chinamerica 的防火長城並不重要。 也許兩者最後都不成功; 但在那之前臺灣作為示範省也許就已經失去了我們使用自由軟體、 參與自由文化、 與網路力量為友 的機會, 也失去了言論自由 跟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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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輿論、 共創共享 的自由文化、 自由軟體, 也正是我們 (目前還) 可以拿來抵抗強權網路管制、 保護日常生活上網自由的重要工具。 臺灣人現在對這些事情的集體態度 (“自由對你重要嗎? 你願意為了使用者自主權和言論自由而支持自由軟體與相關商品嗎?”) 將決定未來我們有沒有權利享受它們。 「禁止 pps」 (或禁止其他任何 p2p 或禁止其他特定種類的封包) 將會讓 「破壞 網路中立性」 成為可接受的行為, 進而一步一步把臺灣送進 Chinamerica 的防火長城。 本來如果發現任何 ISP 破壞網路中立性, NCC 都有義務要主動出面關切才對; 現在如果智財局公開主張合法化這種行為, 而 NCC 卻甚至加碼配合, 那麼看來是需要有人發起一個運動組織網民去佔領這兩個機關了 — 所有在乎言論自由的網民, 而不是只有 pps 的用戶都可以考慮參加。

… 趁這類的訊息還不會被防火長城過濾掉之前。

(本文原發表於 資訊人權貴ㄓ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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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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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蝕民主的「陰謀論」,到底該不該管?法律允許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1/05/19 ・5536字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SR值 604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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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編按:班奈狄克.康柏拜區主演的《脫歐之戰》,主角透過散布假消息製造群眾恐慌,進而操弄選情。從古至今,民主政體在選舉期間,多少都會出現不實的抹黑謠言或陰謀論,企圖影響選情,而在網路發達的現代,情況又更加嚴峻。

《一切都是泛科學的陰謀》專題與你一同挖掘各種陰謀論的脈絡!這回我們邀請 #法科地史 好夥伴法律白話文,一起聊聊陰謀論對現代民主的影響!

  • 作者 / 王鼎棫,喜歡微醺下的寫作與閱讀。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東吳、靜宜與國防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自從 COVID-19 疫情爆發,並隨著社群平台成為傳遞資訊的主要媒介,全球各處出現了各式各樣的陰謀論,像是病毒是某國的生化武器,抑或疫情只是政府擴權的騙局。一不小心,就會變成有心人士點燃群眾仇恨的火種。

這樣的遍地開花,如同〈為什麼會有人相信「病毒是生化武器」?——從台灣政治地景談起〉提及:

當人們面臨過去從未見過的問題,同時感到極大的不確定性時,即使缺乏實際的證據,陰謀論卻提供了一個在常識上言之成理的解釋,自然也給予人們心理上的寬慰。

而網路時代,人們一天接收的訊息量非常龐大,已超越個人所能負荷的程度。往往只能用破碎的直覺與情感,來挑選放在眼前的資訊。這個趨勢顯示,人們辨識「何為客觀真相」的能力已被嚴重削弱,也讓無處不在的陰謀論開始顛覆我們所熟知的安穩環境。

現代人每天都需要接收大量的資訊,卻沒有足夠的時間和心力判斷資訊的品質。圖/Pixabay

陰謀論對民主運作的侵蝕

回顧人類歷史發展,可發現每次當有重大新科技問世,都會造成社會的變遷。像是蒸汽機之於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的大躍進,而當代的社群平台也改變了人們彼此溝通與串聯的方式,還有認知並處理資訊之後對社會所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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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人們因為購物,會在搜尋引擎中主動留下關鍵字,查找心儀的商品,而這樣的情形如果反覆多次,平台業者也就可以趁勢蒐集,並搭配該等使用者的性別、年齡、地域等參數,綜合研判不同族群會對特定事物有何種更多的喜愛;如此,之後也就能更精準對不同族群提供投放,形成一個生產與銷售更有效率的體系。

而這樣的行銷自然也可以用在某種說法之上,於是陰謀論等不實在的資訊,不再是業餘人士抒發時間的無聊嗜好,而進化成可以兌現資金的商業模式,甚至左右政局的終極武器。如同〈當陰謀論成為產業,民主社會將向專制傾斜〉一文所言:

一旦散佈不實資訊有利可圖,自然吸引更多人炮製各種聳人聽聞的故事;陰謀論就像是永遠不死的陰魂,在資訊市場裡四處流竄,淹沒了真實資訊的音量。

如此一來,接收資訊的向下沈淪模式也就正式開啟。換句話說,平台使用者所接收到的資訊,也就隨著「自我喜好」愈來愈封閉;我們總以為自己是自由地摘取各種資訊,但慢慢地可能都變成是在他人偷偷塞進來的陰謀論中作出選擇。

當陰謀論介入當代的民主政治後,將會造成什麼可怕的後果?圖/Pixabay

於是當民主制度的初心,是採取「1 人 1 票」還有「多數決」的作法,讓取得贊同意見較多者,站上啟動國策的制高點。並在審議民主的預設下,一個完善的選舉制度,應思考如何讓「人選與政策」都能在充分資訊的培力之間,經過各界好好審議,方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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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美好的想像,碰到了陰謀論充斥的現代政治運作,猶如高速撞上山壁的火車,只能支離破碎。就像臺灣 2018 年的公投,由於某些倡議者不斷製造虛偽與誤導,也讓許多選民在極短暫的時間內,在連題目都弄不清楚或不知其利弊得失的前提下,一次性地對數量眾多的提案作出重大的政治決定。

而當這樣廉價且無深謀遠慮的選擇反覆幾次之後,不可否認地將對民主社會的發展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除了社會各部門之間的信任蕩然無存,政策是否達標也將不再能有期待;陰謀論會是未來選舉經費的支出大宗,更主宰了之後選舉的每次結果——我們將看到更多擅長嘴上功夫的候選人登上大位

這樣的結局,是否是現代民主社會不可避免的宿命?而如果我們同意這樣的趨勢卻不採取防衛行動,是否也是一種對民主衰敗的冷眼旁觀?

是否該對陰謀論進行管制?

前面說到,社群平台是傳遞陰謀論的主要管道。因此,即有聲音認為應以法律規範要求網路中介業者,負責將相關虛假訊息從其平台移除,是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之一。好比德國《網路執行法》的立法先例,就是交由平台業者負責移除不實言論。

這樣起身防衛民主的行動,即「防衛性民主」的理念,剛好也源自於德國。這是因為德國過去並無類似防衛機制,導致希特勒等極端分子透過民主程序奪取政權,進而自我毀滅於民主之手。因此,二戰之後,德國制憲者就著手為全新的共和國建構一套具有自我防衛能力的民主制度,以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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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政府如果為了捍衛民主機制的健全,擬具草案要求社群平台在一定條件下移除某些言論內容、刪除其帳號等其他處置,即命業者代替政府——從事篩選過濾特定內容或資訊的工作,以防止不當或煽動言論內容的擴散,回到我國法秩序的脈絡之下,就必須考量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的權衡。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中,大法官即從民主政治的運作原理,闡述傳播媒體之「公共功能」,強調立法者有妥善管制媒體的義務。

該號解釋指出: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及監督贏取執政權,意欲影響國家的政黨等功能。

所以為了維護這樣的「公共功能」,政府即有在合乎比例原則的權衡前提下,進行合理管制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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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群平台移除不實言論,會是一個好做法嗎?圖/Pixabay

而針對政治性言論內容所做的管制;在台灣,一般認為應該出於具體迫切的需求。最著名的爭論,就是過往用「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行徑。

負責該案的司法院釋字445號明白指出:在一開始申請集會、遊行的時候,主管機關若只是因為申請人有推動此一主張的想法,卻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毫無「明顯而立即危害」的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乃過度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進而違反了憲法第 23 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這樣的觀點,也如美國 Holmes 前大法官所說:當人們堅信自己所說的是正確的,想要鎮壓不同的意見是很合於邏輯的;而不同危機狀態下所衍生的集體恐慌,不免放大了人民對安全受到威脅的想像。因此對言論內容的管制審查,是不可輕言放棄檢驗「目的是否足夠正當」。

社群平台上的陰謀論是否能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

林子儀前大法官曾在《言論自由與內亂罪——「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之闡釋》這篇經典論文指出:「急迫性之內容是具有彈性的,是要衡量客觀環境之各種因素以確定個案所面臨之急迫性之內涵。當所面對之危害是越嚴重之時,急迫性所要求之緊急危難也就在時間上越早呈現,吾人即可適時地防止其發生。」換言之,危害的嚴重程度,可能會影響到政府限制特定言論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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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平台上對政治事件,散布不實或煽動性的陰謀論,影響民主法治的嚴重程度是否迫切與具體,可自媒體影響力來輔助觀察

第一,根據數據(註):2018 年 4 月的統計,Facebook 的積極使用者帳戶已達22億3千4百萬,居全球之冠(其後為 YouTube 與 WhatsApp 的15億,Facebook Messenger 的 13 億,WeChat 的 9 億 8 千萬及 Instagram 的 8 億1千3百萬餘)。

Facebook 是現代人最主要使用的社群平台。圖/Pixabay

2019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在相關裁判中提到:「Facebook 是以言論相互交換為目的的開放論壇,又憑藉其遙遙領先的使用者人數成為最為重要的社群網站,對於意圖傳播政治議程和政治理念的聲請人而言,Facebook 的利用就深具價值且不可替代,而其排除也會明顯影響聲請人與其他使用者主動開啟討論的機會(註一)。」

第二,網路具備同時性(synchronicity),而有大規模資訊傳布的功能,可以在同一時間,廣泛迅速地對多個傳輸對象,傳輸不同資訊——尤其是不實或煽動性的政治言論,進而創造輿論、話題,乃至意識型態的植入,以刺激公眾討論,操縱議題風向,影響力可謂無遠弗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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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平台演算法的變遷,都是為了極大化使用者的注意力,再依據個人偏好主動推送給個別使用者,讓不同使用者容易置身於同質資訊所共築而成的回音室(echo chamber)之中

特別是攸關公共議題的政治資訊,若是來自熟識的社群成員,更容易引發閱聽者對相關內容的信賴,進一步改變閱聽者對政治人物的認同,逐漸改變政局的走向,所以當資訊的信賴基礎有所動搖,此種散佈方式對民主政治的正常運作,不免有所衝擊。

綜合前述,不實甚或煽動的陰謀論,若在網路上散佈,將視其言論的內容、傳播速度、衍生規模與所帶來的急迫性,不排除在個案中被認定有「明顯立即危害」的可能。

但是,若不考慮下架,只要求國家「事後」追究違法內容的民、刑事責任,一方面會因為網路跨國性和匿名性的現實條件,產生執法的困難,二方面上也不可能消化因許多不實言論所帶來的爆炸性案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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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鑑於公權力處理案件的客觀能力,除非國家完全放棄管制公共秩序的任務,否則基於社群平台掌控資訊流動的關鍵隘口地位,即有要求網路中介者發動適度管制的餘地。

管制之外,不忘用對話形成共善

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吳修銘教授曾著有《注意力商人》(The Attention Merchants)。書中強調:現代有心人士,若要控制或影響言論,將透過「注意力稀缺」的現象;也就是重心會放在資訊接收者,並以「更多的言論」作為手段,以言論來限制言論。

換句話說,由於言論市場上的閱聽者注意力有限,所以有心人士只要讓資訊大量泛濫,本來好好論述議題的言論,就會瞬間變得很難被人注意,也就順勢達到混淆視聽的效果。

當有心人士傳播大量、錯誤充滿煽動意味的資訊,將會降低重要議題被討論的機會。圖/Pixabay

因此,我們也找到了管制社群媒體的正當性。但所謂兩權相害取其輕,一方面我們不允許社群媒體上有惡意放出的錯誤或煽動資訊,使市民無法接近正確並完整的資訊,進而破壞政策的充分討論,讓公共監督的機制形同虛設,二方面我們也不該允許用漫無邊際的公務順行或國家安全,輕易地封殺言論自由,戕害民眾的知的權利,逐漸蠶食民主的運作基礎。

像是比較法上,社群平台若不移除違法內容,就會面臨罰鍰風險,就很容易讓網站在無法明辨內容違法與否的前提下,就先移除內容。且當用戶因為社群規模,而難以切換平台之際,網站甚至可能根本欠缺好好判定內容是否妥適的動機,就逕自採取自動且系統化的方式,讓資訊眼不見為淨。

在這些情況下,都將導致平台做出過度的管制,成為另類的言論壓迫者。

對此,如學者倡議,可以考慮的因應手段像是:規範社群平台讓用戶陳述意見,並說明決定理由的義務,並保障用戶言論的重新上架權,或對於社群網站過度阻擋的情況,設計一定罰鍰因應等等(註三)。

然而,管制之外,民主的政治過程之所以可貴,正因為人民有機會面對不同立場的人們,透過真誠的對話與溝通,超越自己侷限的眼界與立場,面對共同體的未來,思考「共善」的所在;若一味取向管制,最終只會帶來寒蟬效應,而適度在各種取向之間,動態保持平衡,是不可或缺的。

近幾年不是流行所謂「亡國感」一詞嗎?所謂的「亡國感」,並不是針對任何一個國號,而是擔心以民為主的生活方式,在無力之中消逝。

千萬忘記民主制度中「溝通與對話」的可貴。圖/Pixabay

這是因為當我們選擇了法治社會,也就選擇了定期改選、權力分立、基本權利保障、照顧少數族群等基本價值觀。因此所謂的「亡國感」,正是設想前述民主要素會因為政治情勢消失,而對這樣的生活方式感到憂慮。

2019 年的香港反送中事件,多少喚起了台灣人對於民主的珍惜,啟發了對未來政治的投入,毋寧是這座島嶼環繞在國際陰影下,一道可貴的天光。也願大家共同用這道天光,照向陰謀論對政局那深不可測的影響

備註

  1. 相關數據援引自胡元輝,商營社群媒體的自律與問責:政治經濟學取徑的批判,傳播、文化與政治,第8期,頁58。
  2. 翻譯引自蘇慧婕,正當平台程序作為網路中介者的免責要件:德國網路執行法的合憲性評析,臺大法學論叢,第49卷第4期,2020年,頁1960。
  3. 同前註,頁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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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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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管制攻擊性言論」之間的紅線該怎麼畫?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19/11/16 ・4534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SR值 563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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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 採訪編輯|劉芝吟、美術編輯|林洵安

攻擊性言論應該被管制嗎?

惡意,在人類世界裡從來不曾缺席,然而身處多元社會,惡意是否也屬於多元的一部分?近幾年,仇恨性言論是世界各國關注的議題,任由歧視蔓延可能侵害人權,但出手管制也挑動了言論自由的敏感神經。本文專訪長年研究國際人權法的廖福特研究員,分享他對臺灣人權進展的觀察。他認為,從臺灣社會的實際演變觀察,訂立全面平等法能具體改善社會群體的不平等處境。

是言論自由重要,還是該管制仇恨言論?

「同志死光光!」「東南亞來的就是沒水準……」,仇恨、攻擊性言論近年在公共論壇迅速流竄,這類偏激極端用語一度被包裝為網路社群文化──認真就輸了!但真是如此嗎?隨著社群平臺發酵,許多人開始質疑法律為何不限制,任由歧視攻擊散播、擴大傷害。

管制仇恨性言論並非新主張。德國刑法早已將公開支持納粹、種族仇恨入罪。法國政府 2015 年推出《國家行動計畫》,特別針對網路的反同仇恨做管制。加拿大也禁止公開發表煽動對特定族群的仇恨言論,因為「宣傳仇恨並不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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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反對者訴諸言論自由的珍貴價值,主張「政治不正確的內容」亦是個人有權自由表述的言論,保護多元言論共存空間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旦國家介入管制,難免有落入思想審查的危險。

儘管法哲學上仍有爭辯,但回到現實情境,當我們面對網路上不堪入耳的攻擊、公眾人物帶頭極端發言,許多人或許更想知道:對抗仇恨歧視、攻擊,法律能做什麼?

2019 年 3 月,紐西蘭基督城清真寺發生慘絕人寰的槍擊案,槍手闖入掃射,並在社群平台上直播屠殺過程,造成 51 人死亡。嫌犯曾在社群論壇發表種族仇恨宣言,讓極端言論與平臺責任再掀討論。
圖片來源│iStock

仇恨言論的兩種招式:明刀亮槍、暗藏歧視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認為,限制仇恨性言論的討論立基在兩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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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同意「言論自由」為民主核心價值,但是言論自由並非不受規範。散播假訊息牟利、誹謗、故意在滿座戲院內大喊「失火了」,都不在免責之列,可被刑法論處、民法求償。在此前提下,

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一個層次,也是限制言論的信念基礎:言論自由有其界線,我們維護言論自由,但也不能任由仇恨歧視侵害人權。

保障個人與群體的人權尊嚴,不因民族、性別、性傾向、宗教等身分受到歧視或威脅,與言論自由同樣重要。

廖福特將仇恨性言論分為兩種類型,分析共同特徵。

一類是攻擊、排除性,比如歐洲白人至上主義者揚言給有色人種「好看」,看一個打一個,讓他們滾回老家;臺灣也曾見對同性戀者的攻擊言論,要以性暴力讓女同志知道什麼是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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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類則是歧視與貶抑性,用公開貶低、貼標籤把弱勢群體標誌為次等或糟糕者,比如穆斯林都是恐怖份子、新住民水準低等。如果攻擊性仇恨屬於明刀亮槍,歧視羞辱型有時更幽微難辨,不一定訴諸暴力,但同樣傳遞排斥、蔑視與貶低。廖福特強調,

不論攻擊或貶抑型都具有高度目標性。攻擊者經常針對特定群體貶抑傷害,個人只要隸屬這些身分類別,就可能被烙印標籤,遭受仇視。

不論個人是否有不一樣的特質或表現,只要被貼上隸屬群體的標籤,就會自動連結上這些特質,成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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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在人心,讓仇恨言論「越辯越明」?

紐約大學教授沃德倫 (Jeremy Waldron) 在《仇恨言論的傷害》(The Harm in Hate Speech) 中提及,仇恨言論不能被視為單純的「言論」,因為煽動對特定群體的仇視、貶抑才是其目標。換言之,仇恨言論的實質作用、影響不應被忽視。

廖福特認同法律有責任消弭歧視,他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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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二層次:當歧視仇恨、偏頗性攻擊損害了另一群人的權利,應該受法律規範介入,但立法內容需要細緻討論。

「我們基本上不會同意國家事前審查,而是事後以刑法或行政法論處。」

然而,反對管制的其中一種主張認為:真理越辯越明,限制只是讓仇恨言論地下化,根本方法應該交由公共論辯。廖福特並不贊同。他解釋,「言論自由能讓民主更落實」是支持言論自由的一項論述基礎,但這並非單一內容,還必須牽涉其他內涵,比如:改善創造更好的公共論述空間,讓社會成員都能平等參與。這正是限制仇恨言論的目的,換言之,

任由仇恨言論擴散蔓延只是造成民主傷害,無法促進公共思辨和討論。

「仇恨言論不是越辯越明的『真理』,一旦任由它公開談論宣揚,就已經對弱勢群體造成侵害。新住民都沒水準、原住民都好吃懶做,這些議論是越辯越明嗎?或其實是破壞民主對話?」廖福特嚴肅地反問。

法律能夠「樹立意義」,限制攻擊與歧視

然而,以法律對抗歧視仇恨真的有用嗎?這恐怕是許多人內心的懷疑。畢竟歧視貶抑不見得都是「窮凶惡極」,更常來自傳統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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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福特以性別處境回應,他回憶起自己的成長經驗,「我讀大學時,法律系只有五分之一是女生。更往前追溯,我阿嬤常常罵我媽,女孩讀那麼多書幹嘛?沒有用啦!」過去,這些「常情」實實在在是許多女性受壓迫的處境。如今,女性結婚就該辭職顧家、懷孕就資遣,已不再被視為理所應當。

翻轉歧視除了性別運動、教育的長期著力,其中一個關鍵力道是:性別平等法令,透過法律標誌出標準和界線,實際扭轉不平等的現實待遇,限制各種權利義務如繼承、職場規定等。性別環境的改善,提供一個正面的好例子,廖福特強調,

法律具有「樹立價值」的意義,應更優先確立民主人權的標準,不論是刻意攻擊或無心歧視,透過立法可以直接限制這些壓迫。

立法是推動平權重要的一步,當女性在公共領域權益獲得積極保障,歧視態度的正當空間就會被限縮。
圖片來源│iStock

怎樣算仇恨歧視?實踐中答案更清楚

法律介入意味著必須設下一道言論界線,但是我們真的能清楚拿捏仇恨言論的界線?那條紅線到底該怎麼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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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捏言論自由的界線,是永恆的高度挑戰!」廖福特坦言,「我們很難用定義直接畫出一條線,得從判例中尋找實踐脈絡。」

爬梳國際人權法令,仇恨言論的概念出現晚,許多國際法令未明確表述,例如歐洲人權公約便沒有明文限制,大都得從判例中做分析。由此,廖福特強調法條只能做某種程度地概述、輪廓化,難以將所有可能情況全數羅列,如何畫出那條界線,是在具體實踐中型塑建立。

這也是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三個層次:社會實踐。

三十年前,說同性戀都是變態、性侵受害者活該不檢點、沒結婚的女人有毛病,許多人可能不覺有異,但如今我們越來越能清楚辨識哪些情況不對勁,哪些言詞是歧視羞辱。這種界線共識,便是在立法後的具體實踐中慢慢浮現而出。

「性別平權是很好的參照,法律是改善不平等的第一步,但不會只透過立法就解決所有問題,下一步是該怎麼讓它最高地被實踐。」廖福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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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累進概念,透過法律確認、公共論述和社會實踐,整個社會慢慢就會從中確立出有共識的界線。

反仇恨歧視,臺灣需要全面平等法

從三個層次出發:理念基礎、立法規範、逐步從實踐中確認細節,廖福特強調,這個過程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得透過立法和實踐相偕而行。

「我們對於要不要限制、標準在哪、如何判定,覺得很模糊,如果經過不同層次的推進,特別是立法後的具體實踐,整個社會就會越來越清楚。」

面對臺灣的現況,他直言,

臺灣在性別領域有明確法律,但相對於此,宗教、民族、身心障礙…..各領域的反歧視法令並不足夠。

這也是廖福特積極投入的工作之一,他已草擬適用範圍更廣的「平等法」提供法務部參考,作為確立任何身分都不受歧視攻擊的平等基礎。

「一個社會想避開仇恨言論的撕裂傷害,應該盡可能追求各方面的平等,在各領域的人權上立法保障,維護各群體有尊嚴的生活空間。」

「大學、研究所念人權法,到了牛津寫人權法,回國踏入學術界還是研究人權法!」廖福特笑言自己一輩子就做這件事。 攝影│林洵安

一路都以國際人權法為研究主題,為什麼你對人權議題特別關注?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以下簡稱為廖):我是在戒嚴中成長的,小時候跟別人也沒什麼不一樣,但十五歲那年,我第一次和家人到美國,那個經驗衝擊非常大!

我看到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開闊的街道綠地、自由的娛樂活動、大家高談闊論…..。有天,我們和美國的長輩聚會,我很開心地烤肉,一轉身,卻看見身後的大人默默哭成一團──那一幕我至今都忘不了。那是我第一次知道什麼是「黑名單」,他們就是那一群回不了家的前輩啊。

那次美國行就像埋下一顆種子,起初還懵懵懂懂,後來一點一點萌芽,我開始思考:為什麼我的國家是這樣?為什麼有些人會飄零海外?當時就立下志願希望成為人權律師,沒想到真的一輩子都在做同一件事,哈哈。

你怎麼看臺灣人權的變化?

廖:最大感想:有燒香有保佑!過去很多人努力奮戰,確實看見成果了。90 年代以前我們追求的是民主化、政治基本人權。 2000 年以後,國內引入國際公約後,把人權擴展到更高的普世標準,這也是我的核心關懷:國際人權,臺灣要重回國際領域,人權價值也應該跟世界接軌。

第二個感想是:香火要鼎盛,廟才能長久。在臺灣做國際人權很孤單,因為世代斷層嚴重,這和過去政治環境封閉、退出聯合國有關,所以一路研究國際人權,希望能鋪展不同的實踐可能,比如當我們引入國際人權條約後,就需要更多人持續參與細部設計,才能化解法規之間的衝突。這也是身為研究者的使命,你得往後想得更遠,盡可能思考比較完整的方案,投入最大努力去建構、運行。

臺灣的民主、人權,下一步可以做什麼?未來有什麼期待?

廖:最基本是穩住!修法廢除、捨棄現行的人權法,包括性別平等,都是可能發生的,守住不倒退很重要。我們從廢除戒嚴、改革憲法、移入國際人權條約,人權法已經逐漸形成架構了,立法後的深化、實踐就是下一步,就像我一直提到的性別平等。民主人權要成為社會的共同價值,才會是根基,當大家對這件事很堅定,別人的攻擊相對就不容易。

我自己還有很多學術期待,比如我們行政權系統,是否能設置專門負責人權的部會,過往的經驗是你跟任何一個單位談人權,它都會說:很重要、但不是我的業務。國家能不能設置人權行動計畫?我們有經濟、產業的幾年計畫,有沒有可能也有人權指標?我們還有很多事要做,研究者就是不斷努力去思考更好的方案,不只是改變社會,還得是改良、讓社會變得更好!

延伸閱讀

  • 廖福特個人網頁
  • 〈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分析〉廖福特,2015,《歐美研究》45 卷 4 期
  • 《國家人權機構之國際比較分析》廖福特,2018,新學林出版社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原文為寄生自由的仇恨言論,應該被管制嗎?專訪廖福特,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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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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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不等於亂說話,但它的界線在哪裡?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19/07/30 ・4608字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SR值 578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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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採訪編輯|黃楷元、美術編輯|林洵安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為什麼研究「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對個人來說,與自我實現息息相關;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則是確保民主價值的必要條件。然而,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其中一條紅線是「妨害名譽」。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副研究員分析發現:各級法院近年來在「民事名譽侵權」認定上,對合理查證的要求越趨「嚴格」,而「刑事誹謗」認定上,對發言者責任認定越趨「寬鬆」。這牽涉到法院如何在政治對立、媒體品質堪慮、社會價值衝突的大環境下,參與塑造公開發言者的言論尺度;此課題攸關臺灣民主發展的品質,值得認真關注。

言論自由的紅線:誹謗

2019 年 3 月的立委補選,有一則出自政論節目的消息讓舉國譁然:「 200 萬噸滯銷文旦,被倒進了水庫。」由於數字驚人,立刻有反對意見駁斥這是「假新聞」。儘管消息來源後來澄清是重量單位的口誤,但仍被質疑情節太誇大,掀起的論戰烽火連天,最後,這個爭議甚至可能影響了選舉結果。

2019年3月曾出現過的「200萬噸文旦」假消息。source: 民視新聞截圖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近年來在臺灣的政壇和媒體早已屢見不鮮。政府高喊「打擊假新聞」、設立「闢謠專區」,但仍然有許多真實性待商榷的資訊,透過新聞及社群媒體,擴散流竄。

這些謠言或假消息形成的錯誤認知,可能會誤導判斷、激化衝突、甚至危及生命財產安全。許多人心中不免出現一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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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享有的言論自由,界線到底在哪裡?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副研究員,就是研究這個領域的專家。言論自由的內涵與範疇,是一個非常龐大且複雜的議題,比如說,其中一條言論的紅線,是「妨害名譽」。光是「怎樣才算成立誹謗」這個問題,就已經讓法律界爭論很長一段時間。

釋字 509 留下的空白

刑法關於誹謗罪的規定(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0 年以前的法律實務,誹謗官司中,刑法第 310 條「證明言論為真」的責任,一直都落在被告身上,若不能證明為真,就成立誹謗罪。這項罪名好比是言論市場的緊箍咒,對新聞記者或者其他針對公共事務發言的人,構成非常沉重的負擔。

直到 2000 年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 509 號解釋:「…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解釋大大減輕了被告負擔的舉證責任,從「言論為真」,變成「有理由信其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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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釋字 509 沒有說的是:「有理由確信為真」,究竟應該做到什麼程度?

多周延的理由,才足堪確信?這邊出現了很大的模糊地帶,一方面會影響法律的安定性,讓人民無所適從;同時也會造成法官裁量上的困難、甚至是濫權的可能。

於是,許家馨整理了 2000 到 2010 這十年間,高等法院對於刑事誹謗罪的 1163 個判決、以及民事名譽侵權的 471 個判決,並設計下圖的量度進行實證研究,希望能從中整理出脈絡。

許家馨設計四種量度評估「判決誹謗言論的寬鬆程度」(上方長條),並將之對應到法律或理論上的「故意/過失」歸責程度(下方長條)。圖說重製│黃楷元、林洵安。資料來源│許家馨,2013,〈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 以「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

如上圖所示,許家馨用了嚴格、中等、寬鬆、極寬鬆四個量度,來評估所有的判決,也把這四個量度,約略對應到刑法上的故意/過失概念。以下是他對這四個量度的測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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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嚴格:要求發言者必須自己證明誹謗言論的真實性,若不能證明真實,就直接課與法律責任的判決(接近釋字 509 做成前的狀態)。
  • 中等:要求發言者應「合理查證」,而查證的合理與否,牽涉到許多面向(例如被告身分、言論公益性、查證成本等)來衡量發言與查證是否「合理」的判決。
  • 寬鬆:當事人只需有些許證據,足夠引起其「合理懷疑」所陳述的事實,非完全憑空捏造,即可免責的判決。
  • 極寬鬆:比上述「寬鬆」更甚的其他判決(例如「加上問號就可免責」等)。

分析結果發現,民事名譽侵權判決、刑事誹謗罪判決,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分布差異:民事認定越趨嚴格,刑事認定越趨寬鬆。

一錘定音:「刑寬民嚴」的民刑誹謗二元體系

延續前述的量度,從許家馨整理的下方圖表可看出:刑事案件,從 2006 年之後,非常顯著地朝「寬鬆」的方向發展;而民事案件,扣掉案件太少、參考價值偏低的前兩年,則是緩和地趨向「嚴格」。

2000-2010 年,高等法院刑事誹謗案件及民事妨害名譽侵權案件判決──故意過失的比例變化。圖說重製│黃楷元、林洵安。資料來源│許家馨,2013,〈民刑誹謗二元體系之形成與分析: 以「故意過失」為中心的實證研究

許家馨在 2011 年發表了這個研究,自此確定了臺灣誹謗法制「刑寬民嚴」這個發展趨勢,許家馨稱之為「民刑誹謗二元體系」,大大減少了學術上與實務上針對此一問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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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刑寬民嚴」呢?這是臺灣政治、社會、媒體環境影響的結果。

一方面,不負責任的爆料文化和失職的媒體,會需要較嚴格的規範加以管制;另一方面,對政府監督的需求、及高度對立的政治生態,又必須對言論採取較寬容的管制。這樣的兩難局面,「民刑誹謗二元體系」或許是較佳的方案。

刑事的誹謗,罪責重、非難性也高,容易引發「寒蟬效應」的危險,因此採取對於言論管制較寬鬆的「真實惡意」原則──只處罰惡意空穴來風的造謠;而在非難性較低、著重合理分配損害與風險的民事名譽侵權,就使用著重客觀行為規範的「合理查證」模式──輕率的發言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許家馨表示,這個議題還有很多角度可以繼續鑽研,像是言論的「公共性」程度,是不是也會影響查證義務的高低?「公共性」應該用什麼標準來判斷?這些問題都很值得進一步探討。

思想與言論自由更深層的價值,是守護民主社會

當然,個人或團體的名譽,並不是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唯一紅線。在討論言論/新聞自由本質的時候,背後應該有更高層次的價值,從人類倫理、民主政治、社會生活等層面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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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 年代的時候,討論言論自由的角度大多是要儘量開放,因為那時候的時空背景,『解除威權遺緒』還是一個主流思潮,社會需要打開出版和評論上的枷鎖,」許家馨說,「但到了近年,民主自由逐漸落實,環境已經不再是對威權體制的衝撞,而是藍綠對立。在這種高度對抗、激化的政治氛圍下,看待言論市場的態度也該有相應調整。」

要推倒一棵樹,你只需要往一個方向猛推就好;但現在,我們要做的是種一棵樹,需要不同的力量。這棵樹就是我們的民主體制。

根據林子儀大法官的觀點,「言論自由」的理論基礎,是來自於人類對於「自我實現」的需求。在對抗威權的年代,這樣的理論可以為民主化運動提供很多的養分。但許家馨認為,在民主慢慢落實後,這理論需要適當修正。為了避免濫用,「言論自由」應該要有更多相對應的「民主功能」或「社會責任」,才能夠維護民主自由體制的品質。

「言論自由」應該要有更多相對應的「民主功能」或「社會責任」,才能夠維護民主自由體制的品質。 source: defense

在民主理論典範中的「審議民主」,就是強調在「公共領域」中的各種公民意見,經過審議的過程去蕪存菁,讓好的意見影響政治決策,維護民主的品質。社會需要有一群人、或一個場域,有足夠活躍的言論空間,以超越黨派的角度,來思考公共議題,既可由上而下宣達政策、也能由下而上反映民意,對於政府進行監督、以及意見的討論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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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被寄予「公共領域」厚望的對象,一個是媒體,另外一個是學術界。前者相對更加大眾化一些,能夠有更多公民的參與;但後者,則能提供更嚴謹、更客觀、更科學的方法,來辯證審議各種言論意見、甚至扮演知識的來源。然而,不管是媒體亦或學術界,公共領域理想能否落實,關鍵都在於「黨派政治」的手,有沒有伸進來。

學術界應該拒絕「黨派政治」的滲透,但可以進行「超越黨派」的政治討論。

許家馨並不樂觀,因為近年來,媒體和學界被政治領域「反殖民」的情況十分嚴重,像是台大校長的爭議、以及「韓流」發燒的媒體現象,都是例子。政治本質就是權力的爭奪,必然會劃分敵我,若把黨派政治帶進媒體和學界,整個社會就會開始趨向對立,逐漸失去思考的活力。

身為學者,許家馨對學界的憂心尤甚。他認為,制度面上,要堅守學術自治,這是跟黨派政治保持安全的距離最好方法。此外,也需要仰賴學者的自覺與責任感。

社會科學永遠不會有單憑一句話就能說清楚的真理。那麼,如果大家不能在知識上,對不同意見抱持足夠的好奇與寬容,我們能走多遠呢?

在衝突對立的社會中,許多人都喜歡窩在舒適的同溫層裡。但許家馨認為,「在學界和肩負社會責任的菁英機構裡面,必須要有走出同溫層的自覺,進行 open-minded 的對話,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言論和思潮。」這是他對於自己、以及所有以知識份子自居的人,最誠懇剴切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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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許家馨副研究員的Q&A!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許家馨,以實證法學方法研究誹謗,提出「民刑誹謗二元體系」,釐清大法官 509 號解釋後的學術與實務爭議。 攝影│張語辰

是什麼啟蒙對於言論自由的研究旨趣?

2002 年的時候,政壇爆發一起重大事件──喧騰一時的「涂醒哲舔耳案」(時任衛生署代署長的涂醒哲,被李慶安立委誣指性騷擾男性友人,引起軒然大波,事後證明是張冠李戴,烏龍一場)。那時候我剛到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求學,看到新聞很生氣,怎麼可以這樣亂講話。後來就開始對於言論自由的議題產生興趣。

留學美國時,有看到什麼不同的政治與學術文化嗎?

在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唸書時,親眼看見那裡的知識分子,儘管政治立場不同,仍然可以互相肯定、和諧對話。這份學術階層的自我認知,對我這個習慣藍綠對立的臺灣留學生來說,十分震撼。

在政治領域中,競爭是需要的,但要怎麼防止競爭擴大成你死我活的戰爭,需要外面一層很厚的政治社會文化,去把政治給包圍起來。這個方向,臺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延伸閱讀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原文為我們有亂講話的自由嗎?從誹謗談言論自由的邊界與展望,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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