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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震遠案,記者不懂也不會告訴你的問題癥結

活躍星系核_96
・2014/07/15 ・2913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SR值 514 ・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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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URELITE

文 / 羅中泉(國立清華大學系統神經科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最近陳震遠60篇論文假冒審稿者事件,的確讓人瞠目結舌難以置信,讓整個台灣學術界蒙羞。此外還牽涉到教育部長,因此發展為政治事件。可悲的是一旦牽涉到政治,就很難在媒體上看到真正理性的評論。

我想最大的問題是普羅大眾並不理解科學論文投稿的過程與作者的責任歸屬,因此被媒體的報導牽著鼻子走。媒體或網路上一堆似是而非的評論,這些人要不是不在科學圈裡,或是沒有充足的論文投稿經驗,不然就是根本沒有閱讀該期刊撤銷論文的公告。

陳震遠案簡單說來就是這位前屏東教育大學副教授創造出所謂的peer review ring(同儕審查圈)以及citation ring(引用圈)。最後造成許多文章是自己人甚至自己審稿。嚴重的破壞了科學界一向信賴的獨立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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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癥結在哪裡?什麼是同儕審查圈以及引用圈?教育部長蔣偉寧被名列其中五篇論文的作者之一,他的角色到底在哪裡? 底下我們來看看。

我們首先要了解大部分的科學論文會有兩三位以上的作者。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通訊作者 (corresponding author)與第一作者 (first author)。通訊作者通常(但不是絕對)列在作者名單中的最後一位,他是整個研究計畫的主持人,一般就是這個實驗室的老闆(教授)。通訊作者需要對這篇論文負大部分的責任。通訊作者會決定這篇論文有誰也會列在作者名單上以及排名順序。第一作者則是列在作者名單上的第一個人,他是實際從事大部分實驗與分析工作的人,通常(但不是絕對)就是勞苦的研究生或是博士後研究員。

一篇論文除了這兩種類以外的作者,通常就是貢獻較小的人,可能是幫忙做了一點點實驗或分析,但不是實驗主要的部份。有時候一個人可能並沒有實際參與這個研究,但是跟這計畫相關,比如說出了一些經費或是人力等等,有的甚至只是對論文寫作給了 一點建議。這些就是所謂的「掛名」,這雖然不應該,但國內外都常有這樣的「掛名」現象,所以學術界通常不太考慮第一與通訊作者以外的其他作者的貢獻,常常認為他們只是陪襯性質。意思是說,若有個人吹噓他研究做的多好,結果他提到的那篇論文他既不是作者也不是通訊作者,那麼大家只會一笑置之。一篇有名的論文,它的榮耀大部分會落在通訊作者身上,剩下的則是第一作者。

接下來我們要先了解科學論文投稿的程序。現在論文投稿都是使用線上投稿系統。通常是通訊作者自己或是授權給他的學生(通常就是第一作者)來進行投稿的程序。每一篇論文投稿後都需要由兩到三名該領域的學者做獨立審稿。通訊作者可以提出審稿者的建議名單, 但負責處理稿件的期刊編輯絕對不會照單全收。常見的作法是從建議名單上選一個,然後該編輯從自己口袋裡的名單選另一到兩名當作審稿者。這些口袋名單通常是編輯認識的,曾在這個期刊上登過論文的,或是曾為這個期刊審過稿的研究人員。審稿過程中間若需要修改論文的話,一般是由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負責。其他作者有可能會收到e-mail通知,但也有可能完全在狀況外。審稿者的名字是保密的,只有編輯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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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陳震遠案的問題到底在哪裡?問題有兩點:

第一、他創造出同儕審查圈與引用圈。理想上,通訊作者提出建議審查者名單時,給的是在相同專業領域但與自己關係不大的學者,所以他們可以公正地審查論文。實務上,大家都會推薦自己認識以及對自己友善的同行,不過誠實的學者會避免推薦與自己有直接關係的親友,像是同實驗室的人,合作計畫的人以及家人等。此外,期刊的編輯經常會從該論文引用文獻中找尋適當的人當作審稿者。比如說我的論文中大量引用某個學者的研究結果或是論述,這時該學者常會被編輯認為是理想的審稿者。但期刊編輯會仔細檢查這位理想審稿者是否與投稿者有緊密的合作關係(師生或是共同寫過很多論文),有的話就不會給他審稿。

依據該期刊的公告,陳震遠與其他人大量互相引用論文,然後「可能」也互相推薦審稿,結果造成一個小圈圈。那麼為什麼期刊編輯沒有發現他們有關係呢?我看了這 60篇論文的作者名單,發現一個耐人尋味的關係。絕大多數的論文都會有陳震遠(Chen CY)與他的弟弟陳震武 (Chen CW)兩人其中一人在作者名單,但除了一篇論文以外,兩個人不會同時出現在同一篇論文。這會造成一個假象是他們兩個人並不是關係密切的合作者,而期刊當然也不會知道他們是兄弟。因此我猜測當初期刊編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把這60篇文章中的一部份給了對方審查。但是該期刊並沒有說他們認為的這個小圈圈除了陳震遠以外還有誰,該期刊只說還在調查中。

第二、陳震遠在該期刊的投稿系統中開了一百多個人頭帳號,創造出許多虛擬的研究人員身分。國外媒體報導說該期刊認為其中至少有一篇陳震遠的論文是被這虛擬的人頭所審查,而他們相信這個人頭背後就是陳震遠自己。自己審自己的論文,這當然完全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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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裡有一點需要釐清的是,該期刊說他們所撤銷的60篇論文是因為這些論文至少有一位作者或是論文的審稿者是在這個ring中。我實際檢查了約十來篇文章,發現這些文章的通訊作者幾乎都是陳震遠或陳震武。還記得前面說的審稿者的建議名單是通訊作者給的嗎?這樣看就兜得起來了。不過60篇中至少有一篇論文陳家兄弟都不在作者名單中,被撤銷的原因是不是由於該文被陳家兄弟審查,這恐怕只有期刊自己知道。此外,這60篇文章是不是有些是池魚之殃,通訊作者與審稿者都不在這ring中,只是因為陳家兄弟有人名列作者名單所以被撤銷?這還要詳細檢視。

那麼教育部長蔣偉寧到底知不知情? 這問題要拆成兩部分:

第一、他到底知不知道他是其中幾篇文章的作者之一。我個人認為不太可能不知道。但這五篇論文中蔣偉寧既不是第一作者也不是通訊作者,所以他對期中幾篇印象微弱是可以理解的。這些論文他是否有實質貢獻或只是純掛名,這不在我要討論的範圍內。

第二、他到底知不知道造假這件事。因為論文的撰寫與投稿是由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負責,審稿者的建議名單也是由通訊作者擬定,所以非通訊作者的人不知情是很有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其他作者是受害者而不是共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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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重要的證據就是這五篇論文的通訊作者通通都是陳震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其中一篇論文陳震武是第一作者而蔣偉寧是最後一位作者,但通訊作者是陳震武卻不是蔣偉寧。這種現象在國外其實並不罕見,最常見的原因是,雖然研究計畫的主持人依慣例列為最後一位作者,但該主持人認為這個研究從執行到論文撰寫都是由第一作者完成,所以把「通訊作者」這個頭銜讓賢給他。這常發生在剛獨立主持一個實驗室的年輕學者身上;他之前的資深指導老師若認為他可以對這個論文「負責」,那麼就把這篇論文送給他讓他當通訊作者。

所以我個人認為,從實務角度來看,蔣偉寧知道造假甚至涉入其中的可能性不大。但他是不是要因為實驗室出了這樣一個學生而負起政治責任,大家自己判斷。

此外,有人說陳震遠與陳震武其實還有投其他期刊,若其他期刊採取調查行動,這個雪球可能越滾越大。

有興趣進一步了解的人,一定要詳讀該期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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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 retraction notice

以及這篇報導與他底下的網友討論:

 

原刊載於作者FB網誌,經作者同意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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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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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active galactic nucleus, AGN)是一類中央核區活動性很強的河外星系。這些星系比普通星系活躍,在從無線電波到伽瑪射線的全波段裡都發出很強的電磁輻射。 本帳號發表來自各方的投稿。附有資料出處的科學好文,都歡迎你來投稿喔。 Email: contact@pansci.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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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也要有「技術」!從言論、隱私到國安,你我都該懂的界線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8 ・2366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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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以為鍵盤俠天下無敵?小心一個不留神就觸法!人們常忽略「網路並非法外之地」這個重要事實。不只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同樣適用於網路空間,隨著科技發展,更多應網路特性而生的法律規範也相繼出現。從基本的言論自由到隱私權保護,從智慧財產權到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正全面性地回應數位時代的種種挑戰。

在臺灣,網路上的言論自由權利源自《憲法》第 11 條的明確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釋字第 509 號則指出,「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而大法官的解釋將言論自由的邊際刻畫得更明確,這在數位時代裡顯得格外重要。

網路與社群媒體的快速傳播,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圖/unsplash

網路上的性、暴力與未成年保護

顯然言論自由並非是毫無限制,2023 年 11 月的一起案件就展現其中一種界線的樣貌。當時,一名 36 歲男子將他和網友在網咖的性愛影片上傳至推特,還寫下「《網咖包廂實戰計 1》我跟某公司 OL 戰鬥」等文字。這段影片一經發布,當事女子立即採取法律行動。最終,法院依其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的罪名,判處該名男子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這個判決清楚說明了,即便在虛擬空間,散布猥褻影像仍須承擔實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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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法律的規範更加嚴格。《刑法》第 235 條明文禁止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無論形式是圖文、聲音還是影像。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更進一步禁止任何形式的兒童色情製品被製造、散布和持有。2019年彰化縣曾層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名陳姓中年男子將9歲女童帶往居所,不僅強迫她觀看色情影片,還對她進行猥褻行為,甚至將過程上傳至 Google 雲端。儘管他後來試圖以資助女童就學表達悔意,法院仍以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他 4 年 4 個月有期徒刑。

不實言論的散布同樣可能觸犯法律。2021 年 9 月爆發的「台大狼師案」就是一個警示。一名女大生在網路上指控教師誘騙她發生關係並傳染性病,幾個月後又指控對方對她進行強制性行為。當她提出告訴時,檢方卻查無性侵事實,加上她反覆的說詞,不僅性侵告訴失敗,還因誹謗罪反被加重判刑。

當駭客、間諜都轉戰網路戰場

2013 年,一名退役空軍上校赴陸經商時被情治單位吸收,返台後透過人脈網絡發展組織、刺探軍事機密,並以空殼公司掩護非法報酬,這個情報網持續運作了 8 年之久。

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上,法律的態度更是嚴厲。根據《國家安全法》第 2 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及其控制的組織、機構進行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更不能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機密,違反者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刑法》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更要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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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與轉貼的邊界在哪裡?

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臺灣也經歷了數位時代的轉變。台灣第一個網路著作權相關判決,就發生在傳統出版與數位平台的碰撞之中。南方社區文化網路負責人陳豐偉等三人在中山大學 BBS 上發表的文章,未經同意就被《光碟月刊》收錄在隨刊光碟中發行。三人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後,《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被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這個判決為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保護樹立了重要典範。

臺灣首例網路著作權案判決,為數位時代智慧財產權保護樹立典範。圖/envato

近年來,影音平台的著作權爭議更趨複雜。2022 年,知名 YouTube 頻道「觸電網」就因為片商車庫娛樂檢舉七十多支未經授權的影片,導致經營 12 年的頻道被迫下架。車庫娛樂透過律師聲明,這是針對「未經合法授權影音內容」的標準處理,並表明將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受害了怎麼辦?申訴管道報你知

當我們在網路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侵害類型尋求不同的救濟管道。最基本的言論自由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先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若遇到更嚴重的情況,如散布猥褻影像、非法性私密影片等,除了平台檢舉外,還可以向警方提告,或是尋求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的協助。

在面對網路霸凌、不實言論時,可以向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 等組織求助,協助澄清真相。若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不當內容,則可以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出申訴。這個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支持的組織,會在受理後進行查核、轉介業者改善或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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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在網路時代極為常見,就像「觸電網」遭片商檢舉下架的案例。這類情況可以透過平台既有的著作權保護機制處理,情節嚴重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若發現可疑的廣告或不公平交易行為,則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若是特定領域的違規內容,則應該向各該主管機關反映,例如藥品廣告歸衛福部管轄、證券期貨廣告則由金管會負責。

網路時代的法律規範正不斷演進,從個人隱私到國家安全,從言論自由到智慧財產權,每個面向都在尋求數位環境下的最佳平衡點。作為網路使用者,我們必須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界線,同時也要懂得運用各種救濟管道保護自身權益。唯有每個人都清楚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才能共同營造一個更安全、更有序的網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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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網路陷阱!從媒體識讀、防詐騙到個資保護的安全守則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7 ・3006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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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網路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伴隨著便利而來的,還有層出不窮的風險與威脅。從充斥網路的惡假害訊息,到日益精進的詐騙手法,再到個人隱私的安全隱憂,這些都是我們每天必須面對的潛在危機。2023 年網路購物詐欺案件達 4,600 起,較前一年多出 41%。這樣的數據背後,正反映出我們對網路安全意識的迫切需求⋯⋯

「第一手快訊」背後的騙局真相

在深入探討網路世界的風險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錯誤訊息」和「假訊息」的本質差異。錯誤訊息通常源於時效性考量下的查證不足或作業疏漏,屬於非刻意造假的不實資訊。相較之下,假訊息則帶有「惡、假、害」的特性,是出於惡意、虛偽假造且意圖造成危害的資訊。

2018 年的關西機場事件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當時,燕子颱風重創日本關西機場,數千旅客受困其中。中國媒體隨即大肆宣傳他們的大使館如何派車前往營救中國旅客,這則未經證實的消息從微博開始蔓延,很快就擴散到各個內容農場。更令人遺憾的是,這則假訊息最終導致當時的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因不堪輿論壓力而選擇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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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另一則「5G 會抑制人體免疫系統」的不實訊息在網路上廣為流傳。這則訊息聲稱 5G 技術會影響人體免疫力、導致更容易感染疾病。儘管科學家多次出面澄清這完全是毫無根據的說法,但仍有許多人選擇相信並持續轉發。類似的例子還有 2018 年 2 月底 3 月初,因量販業者不當行銷與造謠漲價,加上媒體跟進報導,而導致民眾瘋狂搶購衛生紙的「安屎之亂」。這些案例都說明了假訊息對社會秩序的巨大衝擊。

提升媒體識讀能力,對抗錯假訊息

面對如此猖獗的假訊息,我們首要之務就是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每當接觸到訊息時,都應先評估發布該消息的媒體背景,包括其成立時間、背後所有者以及過往的報導記錄。知名度高、歷史悠久的主流媒體通常較為可靠,但仍然不能完全放下戒心。如果某則消息只出現在不知名的網站或社群媒體帳號上,而主流媒體卻未有相關報導,就更要多加留意了。

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檢視媒體背景,警惕來源不明的訊息。圖/envato

在實際的資訊查證過程中,我們還需要特別關注作者的身分背景。一篇可信的報導通常會具名,而且作者往往是該領域的資深記者或專家。我們可以搜索作者的其他作品,了解他們的專業背景和過往信譽。相對地,匿名或難以查證作者背景的文章,就需要更謹慎對待。同時,也要追溯消息的原始來源,確認報導是否明確指出消息從何而來,是一手資料還是二手轉述。留意發布日期也很重要,以免落入被重新包裝的舊聞陷阱。

這優惠好得太誇張?談網路詐騙與個資安全

除了假訊息的威脅,網路詐騙同樣令人憂心。從最基本的網路釣魚到複雜的身分盜用,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就拿網路釣魚來說,犯罪者通常會偽裝成合法機構的人員,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聯繫目標,企圖誘使當事人提供個人身分、銀行和信用卡詳細資料以及密碼等敏感資訊。這些資訊一旦落入歹徒手中,很可能被用來進行身分盜用和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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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手法不斷進化,釣魚詐騙便常以偽裝合法機構誘取敏感資訊。圖/envato

資安業者趨勢科技的調查就發現,中國駭客組織「Earth Lusca」在 2023 年 12 月至隔年 1 月期間,利用談論兩岸地緣政治議題的文件,發起了一連串的網路釣魚攻擊。這些看似專業的政治分析文件,實際上是在臺灣總統大選投票日的兩天前才建立的誘餌,目的就是為了竊取資訊,企圖影響國家的政治情勢。

網路詐騙還有一些更常見的特徵。首先是那些好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優惠,像是「中獎得到 iPhone 或其他奢侈品」的訊息。其次是製造緊迫感,這是詐騙集團最常用的策略之一,他們會要求受害者必須在極短時間內作出回應。此外,不尋常的寄件者與可疑的附件也都是警訊,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點到含有勒索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的連結。

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社群媒體的普及更是帶來了新的挑戰。2020 年,一個發生在澳洲的案例就很具有警示意義。當時的澳洲前總理艾伯特在 Instagram 上分享了自己的登機證照片,結果一位網路安全服務公司主管僅憑這張圖片,就成功取得了艾伯特的電話與護照號碼等個人資料。雖然這位駭客最終選擇善意提醒而非惡意使用這些資訊,但這個事件仍然引發了對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個人資訊安全性的廣泛討論。

安全防護一把罩!更新裝置、慎用 Wi-Fi、強化密碼管理

為了確保網路使用的安全,我們必須建立完整的防護網。首先是確保裝置和軟體都及時更新到最新版本,包括作業系統、瀏覽器、外掛程式和各類應用程式等。許多網路攻擊都是利用系統或軟體的既有弱點入侵,而這些更新往往包含了對已知安全漏洞的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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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公共 Wi-Fi 時也要特別當心。許多公共 Wi-Fi 缺乏適當的加密和身分驗證機制,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能夠輕易地攔截使用者的網路流量,竊取帳號密碼、信用卡資訊等敏感數據。因此,在咖啡廳、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都應該避免使用不明的免費 Wi-Fi 處理重要事務或進行線上購物。如果必須連上公用 Wi-Fi,也要記得停用裝置的檔案共享功能。

使用公共 Wi-Fi 時,避免處理敏感事務,因可能存在數據被攔截與盜取的風險。圖/envato

密碼管理同樣至關重要。我們應該為不同的帳戶設置獨特且具有高強度的密碼,結合大小寫字母、數字和符號,創造出難以被猜測的組合。密碼長度通常建議在 8~12 個字元之間,且要避免使用個人資訊相關的詞彙,如姓名、生日或電話號碼。定期更換密碼也是必要的,建議每 3~6 個月更換一次。研究顯示,在網路犯罪的受害者中,高達八成的案例都與密碼強度不足有關。

最後,我們還要特別注意社群媒體上的隱私設定。許多人在初次設定後就不再關心,但實際上我們都必須定期檢查並調整這些設定,確保自己清楚瞭解「誰可以查看你的貼文」。同時,也要謹慎管理好友名單,適時移除一些不再聯繫或根本不認識的人。在安裝新的應用程式時,也要仔細審視其要求的權限,只給予必要的存取權限。

提升網路安全基於習慣培養。辨識假訊息的特徵、防範詐騙的警覺心、保護個人隱私的方法⋯⋯每一個環節都不容忽視。唯有這樣,我們才能在享受網路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確保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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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貧窮竟然會限制我們對知識的想像?談開放近用運動的兩大難題
活躍星系核_96
・2019/09/19 ・3481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571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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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婷宇/編譯

過往,人類將智慧記載於書籍上,透過書刊的交流傳遞知識,但礙於時空的限制,知識無法全面自由流通。如今,資訊的數位化使得重製的邊際成本大幅下降,網路的高連結性亦將傳播成本降到幾近於零,知識的共享比以往都來的更易於達成。儘管如此,由於不合時宜的著作權法,以及出版商對出版權的捍衛知識仍舊無法完全自由流動

有感於此,自1990年代起步的開放近用 (Open Access) 運動,便是為解放知識而生,致力於打造一個人人都有同等權利取用知識的環境。

開放取用期刊目錄 (DOAJ),集合了世界各地有品質、同儕審核的開放近用期刊。

早在 1836 年,大英博物館助理館員的 Anthony Panizzi 便發下了普及知識於世的宏願。他向國會報告:「無論貧富,我認為每個人都應擁有相同的權利與資源獲取知識。我希望貧苦的學生也能盡情探索書海,享受智慧的果實,在與專家交流的過程中滿足求知欲。我主張,政府的責任就是打造這樣一個使知識自由流通的環境,提供一切協助使每位公民都能獲得相同的知識資源。」 Anthony Panizzi 花了 20 年,將超過 50 萬本珍藏典籍納入大英博物館,使之成為當時世上最大的圖書館,並於 1856 年榮任大英圖書館館長。儘管豐富的藏書量降低了取得知識的門檻, Anthony Panizzi 的夢想仍存在無法消除的限制—─要取用書中無形的智慧財富,人們必須得先花費有形的黃金,千里跋涉到英國倫敦取經。

網路科技的進步看似已能破除過往的限制,那為何解放知識的夢想仍未實現呢?現存最大的難處有兩項,其一是僵化的著作權法,其二是出版商的抗議。

跟不上網路時代的著作權法

三百年前著作權相關法規開始成形之際,在資訊傳播技術方面,還是類比訊號的時代,當時產出原創作品成本較高、數量稀少且易於控管。根據定義,一旦原創作品已定型,將自動受到著作權保護,授予作者杜絕任何對其作品複製的權利。然而,時過境遷,現今的網路科技降低了創作成本,將創意化為作品再也不是少數藝術階級的特權,人人都能輕易的將想法寫為文章,將創意拍為影片上傳到 YouTube ,並對任何作品發表看法。透過散播及接收訊息,資訊不斷以片段或完整的形式被複製或再製而散播出去,因而促成人們在網路上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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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行為可說是建立在「複製」之上,其本質與既存的著作權規範相悖。除非做到全面監控,否則我們不可能完全杜絕網路上的複製行為,執行著作權法審查網路上的侵權案件。

現代人習慣上傳圖片、影片到社交平台上,其中許多使用者生成內容是擷取既存素材諸如圖片、音樂等修改,置入內容,這些使用者並不清楚這些行為已使他們身陷觸犯著作權法的疑慮;研究所需的文字與資料探勘,也礙於著作權大為擴張保護範圍的影響,實務上常難以取得探勘所需的資料;圖書館或資料庫廠商即使想數位化那些沒有明顯著作權所有者的「孤兒著作」 (Orphan works) ,以網路推動作品流通,也受限於孤兒著作難以查找到權利所有者,而於法不得數位化的困境。研究者、大量網路使用者與資料儲存機構對現行著作權規定的不滿,因而極力要求修正。

根據 2007 年美國法學教授 John Tehranian 的研究,人們習以為常的網路行為諸如收發電子郵件、轉貼文章、發送照片等都違反了著作權保護,若依法計算,各國的網路使用者每年都因其日常行為面臨巨額的罰鍰,過時的著作權法難以規範現狀。

「啊~桃貴的照片好可愛我要截圖傳給朋友看!」喔不!這樣的轉發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呢?圖/Pixabay

即使著作權法跟不上數位時代的事實明擺在眼前,推動著作權法的改革仍難如登天。

出版業者等著作權利擁有者與企業早已習慣法律依其利益而修正,從 1710 年最初的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財產權 14 年的期限,不斷延長至今日的 70 年期限。對出版業、音樂與電影製作產業而言,給予網路使用者多些數位版權上的運用彈性,就如同威脅他們生存命脈的詛咒,自然極力阻止法律規範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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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規範更新的路途漫長且阻礙重重,第一場紛爭可追溯到「孤兒著作」 (Orphan works) 數位化的爭議。在圖書館、網路搜尋引擎與資料公司支持法定例外允許孤兒作品免費數位化,與出版業者認定事先許可制的拉鋸戰中,歐盟執行委員會終於 2012 年宣布採用「孤兒著作指令」,為公眾利益著想,允許孤兒著作線上發行與流通。同年,歐盟執行委員會號召利益關係人,討論修正著作權保護規定的討論,然而,從議題的設定到出席討論的成員,均明顯傾斜於有利出版業的修正方向。解決方式一味著重於特許著作權使用者的資格究竟該如何定義,似乎從未考慮過「非商業用途的使用者生產內容不必申請著作權授權」此一選項。因此,文字與資料探勘者被迫離開討論以示抗議,造成議程無法持續。

其後,歐盟執行委員舉辦著作權討論的公眾諮詢論壇,以線上資料及問卷收集眾多回饋,廣納民眾意見。加上德國海盜黨的 Julia Reda 努力帶動人民討論、彙整意見並作成報告,歐盟於 2015 年通過修正案,賦予圖書館、資料庫線上化其收藏的權利、開放電子書於網路流傳,同時批准資料與文字探勘不須再取得任何特許憑證。即使取得這些勝利,著作權法的規定仍未完全修正到符合現狀的境界,需要持續推動改革。

不合理學術出版體系的,限制知識的自由流通

學術出產品的商業模式是阻礙知識共享與自由流通的重要原因,是「開放近用 (Open Access) 運動」的緣起及運動重心。對學者而言,貢獻研究成果是為了獲得研究認可及好名聲,其著作的廣泛傳播有助於此,出版商對其著作財產權利的壟斷卻縮限了散播範圍;對人民而言,自己納稅支撐的研究,卻必須自掏腰包買來看,或是由同樣納稅營運的圖書館買入,無異於被剝兩層皮。

知識一旦被隔絕在付費高牆之後,終究會有人因負擔不起費用而被迫與之隔絕。 Elseiver 與 Springer 等大型學術出版商年年獲利 30% 至 40% ,此等獲利規模是大多產業無法企及的。光是英語寫作的科學、科技與醫藥的出版期刊總收入在 2011 年就達到全球共 94 億美金的規模。根據哈佛大學 2012 年的備忘錄,線上研究資料庫的前兩大出版供應商,六年來售價調漲了 145% 。面對越來越貴的期刊價格,就連圖書資金雄厚的哈佛大學也無力再購買學者研究需要的所有資料庫,其他圖書館的困境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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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額訂閱費築起的高牆,阻擋了許多渴望知識的研究者。圖/Pixabay

哈佛大學圖書館長在衛報的採訪中指出,研究人員免費提供研究寫作、著作審查、編輯委員會參與等服務給期刊,卻換來必須花錢將自己的勞動成果買回來的待遇,甚至面臨付不起期刊訂閱費用的窘境,整套研究出版系統實在荒謬。哈佛大學因此鼓勵學者將其著作投稿至開放近用的期刊,退出非開放近用期刊的編輯委員會。

在網路普及之前,學者即使對出版系統再有諸多不滿,也因無替代選項而僅能免費奉送著作權予期刊;圖書館面對壟斷著作權的期刊出版商,幾無議價能力;公民則被剝兩次皮,想看到自己納稅資助的研究成果,只能再花錢購買。如今,網路科技的發達將改變了一切─—藉由公開網站發表著作,學者不僅可以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亦可達到廣為流傳,獲取同業指教與奠定名聲的目的。再也沒有一道豎立於學術產出與知識獲取間的高牆,圖書館再也不必用罄資金去購買有限的學術出版物,人民也終將有機會可自由取用知識資源。

本文轉載自 台灣創用CC計畫 ,原文為〈開放近用(Open Access)運動的兩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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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Open access: All human knowledge is there—so why can’t everybody access it?: http://arstechnica.co.uk/science/2016/06/what-is-open-access-free-sharing-of-all-human-knowledge/, 2016 Glyn Moody.
  2. The battle to reform 300-year-old copyright law for the digital age: http://arstechnica.co.uk/tech-policy/2015/07/copyright-reform-for-the-digital-age/, 2015 Glyn Moody.
  3. Infringement Nation: Copyright Reform and the Law/Norm Gap: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029151, 2007 John Tehranian.
  4. Commissioner Barnier welcomes final adoption of the Orphan Works Directive by the Council: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2-744_en.htm?locale=en,2012 European Commission.
  5. Freedom of Panorama under threat: https://juliareda.eu/2015/06/fop-under-threat/, 2015 Julia Reda.
  6. The stm report – An overview of scientific and scholarly journal publishing: http://www.stm-assoc.org/2012_12_11_STM_Report_2012.pdf,  2012 STM: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 Technical and Medical Publishers.
  7. Faculty Advisory Council Memorandum on Journal Pricing: http://gantercourses.net/wp-content/uploads/2013/11/Faculty-Advisory-Council-Memorandum-on-Journal-Pricing-%C2%A7-THE-HARVARD-LIBRARY.pdf, 2012 The Faculty Advisory Council of Harvard University.
  8. Harvard University says it can’t afford journal publishers’ prices: https://www.theguardian.com/science/2012/apr/24/harvard-university-journal-publishers-prices, 2012 Guardian News and Media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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