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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飛來的插播廣告?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和插播廣告的前世今生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0/05/27 ・3568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576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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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應該都有這種經驗:在電視節目的廣告時段時突然跳出不相干的插播廣告。這些插播廣告的內容和畫質粗糙,怎麼看都不像是我們平常在電視上看到的廣告。

託播店家多半在住家附近,他們的營業規模也不像是有能力在電視上投放廣告的業者,可能是地區性的家具行、當鋪、搬家公司或是火鍋店,選舉期間也常常看到地方候選人的廣告。

為什麼會有這種插播廣告?這些插播廣告可能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釐清這些問題之前,必須先從「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和「有線電視頻道商」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線電視產業的發展歷史談起。

起因:地區性獨佔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

有線電視的產業供應鏈,大致呈現有線電視頻道商、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以及收視戶的上中下游關係。頻道商的節目來源可能是自行製作,或也可能購買現成節目在頻道上播放;系統業者向頻道商支付播出授權金來上架頻道,並負責架設及維修傳輸系統,傳送有線電視的訊號予收視戶;收視戶則向系統業者繳納每個月數百元的收視費用。

有線電視系統參與者與其關係;整理自「台灣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併購史」一文

如果要收看有線電視,收視戶對於系統業者其實沒有太多選擇,過去系統業者多以地區性獨占的模式經營,是整個有線電視產業供應鏈中最強勢的一方。除了對頻道商的授權談判佔盡優勢外,因欠缺市場競爭,無從自由選擇系統業者的終端收視戶也成了整個產業鏈中的俎上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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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條件下,系統業者任意插播廣告也就不足為奇了,會形成這樣的產業環境要從 50 年前,電視逐漸普及談起。

隨著電視的普及,越來越多業者投入社區共同天線的架設工作。圖/wallpaperflare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前身是「社區共同天線」的架設業者,隨著台視開播,1970 年代的台灣電視逐漸普及,但因為偏遠的地區收訊品質較差,陸續有業者投入架設社區共同天線的生意,提供消費者較穩定的無線電視訊號。

在市場競爭下,業者從單純供應電視訊號,轉變為提供不同於「老三台」的衛星電視或是錄影帶內容。「第四台」的稱呼就在這個時候出現,業者也開始透過電纜線傳輸訊號。

依據 1985 年的「建立有線電視系統工作小組研究報告」,第一家第四台於 1976 年出現在基隆地區,數百家業者在接下來十多年陸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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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第四台業者大量播放無版權的錄影帶,嚴重損及美國影視產業的利益,美國遂在當時的貿易談判中向我國抗議,加上第四台業者也極力要求合法化。兩邊壓力下, 1993 年《有線電視法》通過,非法的第四台業者向新聞局登記取得臨時執照,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名義就地合法。

為什麼可以插播?插播廣告的法律依據

第四台業者在非法時代獲利極高,吸引地方派系及政治人物介入經營,合法化後大財團及外資亦投入這塊大餅,讓背後的政商利益更加複雜。即使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應遵守相關法規並受主管機關監督,但行政和立法部門的管控往往力不從心。

系統業者的插播廣告就是典型的例子,頻道商向廣告業者收取的費用是以十秒鐘為單位計價,單位廣告費用動輒數萬元,為什麼允許系統業者蓋掉頻道商原先投放的廣告,侵害廣告業者以及頻道商的權益?

看得正起勁時,卻出現插播廣告,一定想馬上轉台吧。圖/giphy

按照現行《有線電視法》第35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完整播送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廣告之播送,經雙方事前書面約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系統業者可以和頻道商透過約定決定可否插播廣告,原則上頻道商有權對插播廣告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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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實來說,收視率較差的頻道商可能因欠缺談判籌碼,任由系統業者宰割。因此我們看到的插播廣告多在體育台、卡通台或較冷門的電影台,收視率較高的新聞台或八點檔則不太會看到插播廣告。

本條立法理由指出,過去頻道商和系統業者就誰有廣告經營權爭論不休,當時立法者認為廣告收入是為了支應節目製播成本,因此應歸頻道商所有,但仍同意雙方以書面變更形式,規定也一直持續至今。

一閃即逝的曙光: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這個規定在過去並非沒有轉圜的機會, 2012 年行政院提案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極具野心,除允許系統業者跨區經營除允許系統業者跨區經營外,並鼓勵新進業者投入產業競爭,也對插播廣告進行通盤檢討,提案刪除第 35 條書面約定插播廣告的規定,使系統業者只能播放頻道商設定的廣告內容,不得投放插播廣告。

政院的修法說明指出,插播廣告的品質為消費者所詬病,且常插播到節目本身,影響收視品質。NCC 委託的「電視使用行為及滿意度調查」研究報告顯示,消費者對於系統業者插播廣告不甚滿意,為保障消費者的收視權益,確保頻道內容之完整性與一致性,遂刪除該條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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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消費者對插播廣告感到不滿意。圖/giphy

本條修正也在交通委員會通過,看似一帆風順,但在黨團協商時,時任立法委員林明溱意識到本條修正後,選舉時就無法由系統業者投放競選插播廣告,且認為候選人和頻道商洽談全國性廣告費用太高,遂修正行政院原本的提案內容,繼續保留系統業者和頻道商得以事前約定插播廣告的規定,且林委員的提議經過黨團協商通過,正式宣告 NCC 的努力付之一炬,插播廣告的問題仍未解決。

劣質插播廣告的惡性循環,將扼殺文化發展

在插播廣告得以書面約定明文化前,系統業者曾因為任意插播頻道商排定之廣告而吃上官司。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3338 號刑事判決即是頻道商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提起的自訴。在未經頻道商同意下,系統業者對亞洲衛星電視公司所擁有之「衛視中文台」任意插播廣告,亞洲衛星電視公司認為系統業者侵害其著作權,遂提起刑事訴訟。

亞洲衛星電視公司主張經其編排各種型態之節目及廣告內容、順序、時段等,創作出一個完整的電視頻道內容,屬著作權所保障之編輯著作,系統業者任意插播廣告使其節目內容未能完整呈現,侵害其著作權。

判決則認為電視節目及廣告之編排,多為商業取向,不足以展現其個性或獨特性,並非具有精神內涵之創作,不符合編輯著作權,認定系統業者並未違反著作權法,但判決中亦指出若系統業者違反契約義務,頻道商可透過民事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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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系統業者和頻道商對簿公堂。圖/pixabay

插播廣告合法化前無法透過著作權法解決問題,合法化後所規定的事前約定更屬系統業者和頻道商雙方的契約內容,收視戶無從介入。市場機制下,若收視戶對於插播廣告不滿,理應淘汰劣質的系統業者,轉而選擇其他業者;但過去系統業者採地區性的獨占經營,即便在修法後開放跨區經營,也因為電纜線鋪設成本過高而缺乏真正的競爭,消費者無從選擇,發揮不了市場制衡的功能。

插播廣告除了品質粗糙以外,還經常插播到節目本身,影響消費者收視權益。收視率較差的頻道商可能因上架壓力而同意系統業者插播,被插播的風險也可能造成廣告業者減少在這些頻道投放廣告的意願。最糟的情況是頻道商必須降低廣告收費,收取廣告費用過低又會影響到節目製作成本,無法產出高品質的節目,惡性循環使有線電視頻道「強者恆強,弱者恆弱」,扼殺文化多元發展的機會。

期許修法以邁向更完善的收視環境

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的發展歷程非常有趣,雖然系統業者一直都是產業鏈中相對強勢者,但今天也因網路影視平台興起、收視習慣改變等因素,受到許多挑戰,收視戶一年不如一年。

圖/publicdomainpictures

除大環境改變外,系統業者也應該檢討自身提供的服務品質,如果收視戶每個月繳納數百元的費用,專注於某則廣告時卻突然跳出插播廣告,或甚至節目進行到一半時被插播,當然會降低消費者繼續申辦有線電視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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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期待系統業者外,更希望立法者能淘汰惡法,完成八年前僅差一步的未竟之業。確保消費者的收視權益外,也保障弱勢頻道商的廣告經營權,有足夠的廣告收入才能反映在節目製播上,進而健全市場競爭,提升有線電視整體的節目品質。

參考資料

  1. 陳惠玲、卓佳蓉,台灣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併購史,信用風險評估專刊,21期,2014年。
  2. 陳昌民,台灣有線電視產業之發展概述&未來修法之影響,信用風險評估專刊,21期,2014年。
  3. 謝銘洋,一整日之電視節目與廣告是否屬於編輯著作-評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三八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61期,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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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還要更快!讓國家級地震警報更好用的「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01/21 ・2584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本文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 文/陳儀珈

從地震儀感應到地震的震動,到我們的手機響起國家級警報,大約需要多少時間?

臺灣從 1991 年開始大量增建地震測站;1999 年臺灣爆發了 921 大地震,當時的地震速報系統約在震後 102 秒完成地震定位;2014 年正式對公眾推播強震即時警報;到了 2020 年 4 月,隨著技術不斷革新,當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以下簡稱為地震中心)僅需 10 秒,就可以發出地震預警訊息!

然而,地震中心並未因此而自滿,而是持續擴建地震觀測網,開發新技術。近年來,地震中心執行前瞻基礎建設 2.0「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預計讓臺灣的地震預警系統邁入下一個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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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上網路吧!用建設與技術,換取獲得地震資料的時間

「都會區強震預警精進計畫」起源於「民生公共物聯網數據應用及產業開展計畫」,該計畫致力於跨部會、跨單位合作,由 11 個執行單位共同策畫,致力於優化我國環境與防災治理,並建置資料開放平台。

看到這裡,或許你還沒反應過來地震預警系統跟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有什麼關係,嘿嘿,那可大有關係啦!

當我們將各種實體物品透過網路連結起來,建立彼此與裝置的通訊後,成為了所謂的物聯網。在我國的地震預警系統中,即是透過將地震儀的資料即時傳輸到聯網系統,並進行運算,實現了對地震活動的即時監測和預警。

地震中心在臺灣架設了 700 多個強震監測站,但能夠和地震中心即時連線的,只有其中 500 個,藉由這項計畫,地震中心將致力增加可連線的強震監測站數量,並優化原有強震監測站的聯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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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震中心的評估中,可以連線的強震監測站大約可在 113 年時,從原有的 500 個增加至 600 個,並且更新現有監測站的軟體與硬體設備,藉此提升地震預警系統的效能。

由此可知,倘若地震儀沒有了聯網的功能,我們也形同完全失去了地震預警系統的一切。

把地震儀放到井下後,有什麼好處?

除了加強地震儀的聯網功能外,把地震儀「放到地下」,也是提升地震預警系統效能的關鍵做法。

為什麼要把地震儀放到地底下?用日常生活來比喻的話,就像是買屋子時,要選擇鬧中取靜的社區,才不會讓吵雜的環境影響自己在房間聆聽優美的音樂;看星星時,要選擇光害比較不嚴重的山區,才能看清楚一閃又一閃的美麗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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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有太多、太多的環境雜訊了,因此當地震儀被安裝在地表時,想要從混亂的「噪音」之中找出關鍵的地震波,就像是在搖滾演唱會裡聽電話一樣困難,無論是電腦或研究人員,都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才能判讀來自地震的波形。

這些環境雜訊都是從哪裡來的?基本上,只要是你想得到的人為震動,對地震儀來說,都有可能是「噪音」!

當地震儀靠近工地或馬路時,一輛輛大卡車框啷、框啷地經過測站,是噪音;大稻埕夏日節放起絢麗的煙火,隨著煙花在天空上一個一個的炸開,也是噪音;台北捷運行經軌道的摩擦與震動,那也是噪音;有好奇的路人經過測站,推了推踢了下測站時,那也是不可忽視的噪音。

因此,井下地震儀(Borehole seismometer)的主要目的,就是盡量讓地震儀「遠離塵囂」,記錄到更清楚、雜訊更少的地震波!​無論是微震、強震,還是來自遠方的地震,井下地震儀都能提供遠比地表地震儀更高品質的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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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心於 2008 年展開建置井下地震儀觀測站的行動,根據不同測站底下的地質條件,​將井下地震儀放置在深達 30~500 公尺的乾井深處。​除了地震儀外,站房內也會備有資料收錄器、網路傳輸設備、不斷電設備與電池,讓測站可以儲存、傳送資料。

既然井下地震儀這麼強大,為什麼無法大規模建造測站呢?簡單來說,這一切可以歸咎於技術和成本問題。

安裝井下地震儀需要鑽井,然而鑽井的深度、難度均會提高時間、技術與金錢成本,因此,即使井下地震儀的訊號再好,若非有國家建設計畫的支援,也難以大量建置。

人口聚集,震災好嚴重?建立「客製化」的地震預警系統!

臺灣人口主要聚集於西半部,然而此區的震源深度較淺,再加上密集的人口與建築,容易造成相當重大的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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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都會區的建築老舊且密集,當屋齡超過 50 歲時,它很有可能是在沒有耐震規範的背景下建造而成的的,若是超過 25 年左右的房屋,也有可能不符合最新的耐震規範,並未具備現今標準下足夠的耐震能力。 

延伸閱讀:

在地震界有句名言「地震不會殺人,但建築物會」,因此,若建築物的結構不符合地震規範,地震發生時,在同一面積下越密集的老屋,有可能造成越多的傷亡。

因此,對於發生在都會區的直下型地震,預警時間的要求更高,需求也更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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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心著手於人口密集之都會區開發「客製化」的強震預警系統,目標針對都會區直下型淺層地震,可以在「震後 7 秒內」發布地震警報,將地震預警盲區縮小為 25 公里。

111 年起,地震中心已先後完成大臺北地區、桃園市客製化作業模組,並開始上線測試,當前正致力於臺南市的模組,未來的目標為高雄市與臺中市。

永不停歇的防災宣導行動、地震預警技術研發

地震預警系統僅能在地震來臨時警示民眾避難,無法主動保護民眾的生命安全,若人民沒有搭配正確的防震防災觀念,即使地震警報再快,也無法達到有效的防災效果。

因此除了不斷革新地震預警系統的技術,地震中心也積極投入於地震的宣導活動和教育管道,經營 Facebook 粉絲專頁「報地震 – 中央氣象署」、跨部會舉辦《地震島大冒險》特展、《震守家園 — 民生公共物聯網主題展》,讓民眾了解正確的避難行為與應變作為,充分發揮地震警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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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雖然地震中心預計於 114 年將都會區的預警費時縮減為 7 秒,研發新技術的腳步不會停止;未來,他們將應用 AI 技術,持續強化地震預警系統的效能,降低地震對臺灣人民的威脅程度,保障你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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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貧窮竟然會限制我們對知識的想像?談開放近用運動的兩大難題
活躍星系核_96
・2019/09/19 ・3481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571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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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婷宇/編譯

過往,人類將智慧記載於書籍上,透過書刊的交流傳遞知識,但礙於時空的限制,知識無法全面自由流通。如今,資訊的數位化使得重製的邊際成本大幅下降,網路的高連結性亦將傳播成本降到幾近於零,知識的共享比以往都來的更易於達成。儘管如此,由於不合時宜的著作權法,以及出版商對出版權的捍衛知識仍舊無法完全自由流動

有感於此,自1990年代起步的開放近用 (Open Access) 運動,便是為解放知識而生,致力於打造一個人人都有同等權利取用知識的環境。

開放取用期刊目錄 (DOAJ),集合了世界各地有品質、同儕審核的開放近用期刊。

早在 1836 年,大英博物館助理館員的 Anthony Panizzi 便發下了普及知識於世的宏願。他向國會報告:「無論貧富,我認為每個人都應擁有相同的權利與資源獲取知識。我希望貧苦的學生也能盡情探索書海,享受智慧的果實,在與專家交流的過程中滿足求知欲。我主張,政府的責任就是打造這樣一個使知識自由流通的環境,提供一切協助使每位公民都能獲得相同的知識資源。」 Anthony Panizzi 花了 20 年,將超過 50 萬本珍藏典籍納入大英博物館,使之成為當時世上最大的圖書館,並於 1856 年榮任大英圖書館館長。儘管豐富的藏書量降低了取得知識的門檻, Anthony Panizzi 的夢想仍存在無法消除的限制—─要取用書中無形的智慧財富,人們必須得先花費有形的黃金,千里跋涉到英國倫敦取經。

網路科技的進步看似已能破除過往的限制,那為何解放知識的夢想仍未實現呢?現存最大的難處有兩項,其一是僵化的著作權法,其二是出版商的抗議。

跟不上網路時代的著作權法

三百年前著作權相關法規開始成形之際,在資訊傳播技術方面,還是類比訊號的時代,當時產出原創作品成本較高、數量稀少且易於控管。根據定義,一旦原創作品已定型,將自動受到著作權保護,授予作者杜絕任何對其作品複製的權利。然而,時過境遷,現今的網路科技降低了創作成本,將創意化為作品再也不是少數藝術階級的特權,人人都能輕易的將想法寫為文章,將創意拍為影片上傳到 YouTube ,並對任何作品發表看法。透過散播及接收訊息,資訊不斷以片段或完整的形式被複製或再製而散播出去,因而促成人們在網路上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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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行為可說是建立在「複製」之上,其本質與既存的著作權規範相悖。除非做到全面監控,否則我們不可能完全杜絕網路上的複製行為,執行著作權法審查網路上的侵權案件。

現代人習慣上傳圖片、影片到社交平台上,其中許多使用者生成內容是擷取既存素材諸如圖片、音樂等修改,置入內容,這些使用者並不清楚這些行為已使他們身陷觸犯著作權法的疑慮;研究所需的文字與資料探勘,也礙於著作權大為擴張保護範圍的影響,實務上常難以取得探勘所需的資料;圖書館或資料庫廠商即使想數位化那些沒有明顯著作權所有者的「孤兒著作」 (Orphan works) ,以網路推動作品流通,也受限於孤兒著作難以查找到權利所有者,而於法不得數位化的困境。研究者、大量網路使用者與資料儲存機構對現行著作權規定的不滿,因而極力要求修正。

根據 2007 年美國法學教授 John Tehranian 的研究,人們習以為常的網路行為諸如收發電子郵件、轉貼文章、發送照片等都違反了著作權保護,若依法計算,各國的網路使用者每年都因其日常行為面臨巨額的罰鍰,過時的著作權法難以規範現狀。

「啊~桃貴的照片好可愛我要截圖傳給朋友看!」喔不!這樣的轉發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呢?圖/Pixabay

即使著作權法跟不上數位時代的事實明擺在眼前,推動著作權法的改革仍難如登天。

出版業者等著作權利擁有者與企業早已習慣法律依其利益而修正,從 1710 年最初的著作權法保護著作財產權 14 年的期限,不斷延長至今日的 70 年期限。對出版業、音樂與電影製作產業而言,給予網路使用者多些數位版權上的運用彈性,就如同威脅他們生存命脈的詛咒,自然極力阻止法律規範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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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規範更新的路途漫長且阻礙重重,第一場紛爭可追溯到「孤兒著作」 (Orphan works) 數位化的爭議。在圖書館、網路搜尋引擎與資料公司支持法定例外允許孤兒作品免費數位化,與出版業者認定事先許可制的拉鋸戰中,歐盟執行委員會終於 2012 年宣布採用「孤兒著作指令」,為公眾利益著想,允許孤兒著作線上發行與流通。同年,歐盟執行委員會號召利益關係人,討論修正著作權保護規定的討論,然而,從議題的設定到出席討論的成員,均明顯傾斜於有利出版業的修正方向。解決方式一味著重於特許著作權使用者的資格究竟該如何定義,似乎從未考慮過「非商業用途的使用者生產內容不必申請著作權授權」此一選項。因此,文字與資料探勘者被迫離開討論以示抗議,造成議程無法持續。

其後,歐盟執行委員舉辦著作權討論的公眾諮詢論壇,以線上資料及問卷收集眾多回饋,廣納民眾意見。加上德國海盜黨的 Julia Reda 努力帶動人民討論、彙整意見並作成報告,歐盟於 2015 年通過修正案,賦予圖書館、資料庫線上化其收藏的權利、開放電子書於網路流傳,同時批准資料與文字探勘不須再取得任何特許憑證。即使取得這些勝利,著作權法的規定仍未完全修正到符合現狀的境界,需要持續推動改革。

不合理學術出版體系的,限制知識的自由流通

學術出產品的商業模式是阻礙知識共享與自由流通的重要原因,是「開放近用 (Open Access) 運動」的緣起及運動重心。對學者而言,貢獻研究成果是為了獲得研究認可及好名聲,其著作的廣泛傳播有助於此,出版商對其著作財產權利的壟斷卻縮限了散播範圍;對人民而言,自己納稅支撐的研究,卻必須自掏腰包買來看,或是由同樣納稅營運的圖書館買入,無異於被剝兩層皮。

知識一旦被隔絕在付費高牆之後,終究會有人因負擔不起費用而被迫與之隔絕。 Elseiver 與 Springer 等大型學術出版商年年獲利 30% 至 40% ,此等獲利規模是大多產業無法企及的。光是英語寫作的科學、科技與醫藥的出版期刊總收入在 2011 年就達到全球共 94 億美金的規模。根據哈佛大學 2012 年的備忘錄,線上研究資料庫的前兩大出版供應商,六年來售價調漲了 145% 。面對越來越貴的期刊價格,就連圖書資金雄厚的哈佛大學也無力再購買學者研究需要的所有資料庫,其他圖書館的困境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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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額訂閱費築起的高牆,阻擋了許多渴望知識的研究者。圖/Pixabay

哈佛大學圖書館長在衛報的採訪中指出,研究人員免費提供研究寫作、著作審查、編輯委員會參與等服務給期刊,卻換來必須花錢將自己的勞動成果買回來的待遇,甚至面臨付不起期刊訂閱費用的窘境,整套研究出版系統實在荒謬。哈佛大學因此鼓勵學者將其著作投稿至開放近用的期刊,退出非開放近用期刊的編輯委員會。

在網路普及之前,學者即使對出版系統再有諸多不滿,也因無替代選項而僅能免費奉送著作權予期刊;圖書館面對壟斷著作權的期刊出版商,幾無議價能力;公民則被剝兩次皮,想看到自己納稅資助的研究成果,只能再花錢購買。如今,網路科技的發達將改變了一切─—藉由公開網站發表著作,學者不僅可以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亦可達到廣為流傳,獲取同業指教與奠定名聲的目的。再也沒有一道豎立於學術產出與知識獲取間的高牆,圖書館再也不必用罄資金去購買有限的學術出版物,人民也終將有機會可自由取用知識資源。

本文轉載自 台灣創用CC計畫 ,原文為〈開放近用(Open Access)運動的兩大難題

相關連結

  1. Open access: All human knowledge is there—so why can’t everybody access it?: http://arstechnica.co.uk/science/2016/06/what-is-open-access-free-sharing-of-all-human-knowledge/, 2016 Glyn Moody.
  2. The battle to reform 300-year-old copyright law for the digital age: http://arstechnica.co.uk/tech-policy/2015/07/copyright-reform-for-the-digital-age/, 2015 Glyn Moody.
  3. Infringement Nation: Copyright Reform and the Law/Norm Gap: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029151, 2007 John Tehranian.
  4. Commissioner Barnier welcomes final adoption of the Orphan Works Directive by the Council: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2-744_en.htm?locale=en,2012 European Commission.
  5. Freedom of Panorama under threat: https://juliareda.eu/2015/06/fop-under-threat/, 2015 Julia Reda.
  6. The stm report – An overview of scientific and scholarly journal publishing: http://www.stm-assoc.org/2012_12_11_STM_Report_2012.pdf,  2012 STM: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 Technical and Medical Publishers.
  7. Faculty Advisory Council Memorandum on Journal Pricing: http://gantercourses.net/wp-content/uploads/2013/11/Faculty-Advisory-Council-Memorandum-on-Journal-Pricing-%C2%A7-THE-HARVARD-LIBRARY.pdf, 2012 The Faculty Advisory Council of Harvard University.
  8. Harvard University says it can’t afford journal publishers’ prices: https://www.theguardian.com/science/2012/apr/24/harvard-university-journal-publishers-prices, 2012 Guardian News and Media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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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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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星系核(active galactic nucleus, AGN)是一類中央核區活動性很強的河外星系。這些星系比普通星系活躍,在從無線電波到伽瑪射線的全波段裡都發出很強的電磁輻射。 本帳號發表來自各方的投稿。附有資料出處的科學好文,都歡迎你來投稿喔。 Email: contact@pansci.a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