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蔡亭安 │ 目前就讀於輔大生科系,現任理工代會文書紀錄。從小對生物的奧秘感到驚奇,以科學家為夢想前進,現在離夢想越來越近卻發現路卻越來越艱辛。偶爾賣弄一下文筆,紀錄生活中的奇趣。
回歸正題,我們知道「司法」與「科學」是兩種不同的知識與權力體系,當兩者交會時,會碰出什麼樣的火花?多數法官作為一名「科學素人」,會用什麼樣的角度去決定經過假設、實驗與同儕審查的科學資料?究竟,科學資料可不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這次,2016 泛知識節邀請到瀛睿律師事務所的易先勇律師,帶著大家一窺司法到底如何「解讀」科學。
台灣的法庭如何運作?
記得當年轟動全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 ── 塑化劑嗎?塑化劑事件爆發後,許多消費者向法院控告這家廠商,他們的求償金額為 78 億台幣,但最後僅判賠 120 萬元,原因是法官認為提告者沒辦法說明「塑化劑吃下肚後,對人體會造成什麼樣的危害」。
「要打倒恐龍法官,就得先了解什麼是恐龍。」易先勇笑說:「當然,並非所有的法官都是恐龍。」
多數人受到歐美電影、電視劇的影響,常想像在法庭上,律師們會拿著許多證據、資料,直接對著民眾或證人說:「小姐,你為什麼前後陳述矛盾?你是不是在說謊?」法庭內看似充滿了戲劇張力,只不過這些多多少少都有戲劇效果的考量,也不是在台灣的法院系統容易見到的場景。他由下面兩張圖解釋,在台灣法院中,這種充滿張力的演出並不多見,取而代之的是:每個人都緊緊盯著眼前電腦或投影幕的畫面。
「我們主要由律師論述、書記官紀錄。台灣法院好比一台機器,法官就是技術員領班,指揮兩造律師與書記官將陳述輸入機器之中。」
美國則採「陪審團制度」,地方法院找一群當地居民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只會根據法庭上聽到的論述、證據或當事人的神色做判斷,並提供「事實」給法官,法官不去評斷這個「事實」,僅尋找適用於這個「事實」的法律。「受此制度影響,美國訴訟著重於辯論交鋒,很著重當下聽到的陳述。反觀台灣,比較重視書狀的提出,法官習慣從筆錄、卷證中的記錄與文字來思考判斷,因此,彼此熱絡鋒的機會相對較少。」
事實跟法律都很重要,而當我們將這兩者交由同一人去審判,這個人就變得很重要了。
因此,「自由心證」便是台灣制度下,賦予專業法官同時決定事實與法律的判斷空間。「這是因為,在專業法官的體制下,我們信賴他們的判斷,把事實與法律都交給他們。但不同的法官,受到自身經歷與主觀經驗的影響,評斷角度多多少少會不一樣,有時甚至會有所衝突。」
易先勇律師強調,像是在車禍中,事發原因和結果通常顯而易見、且事發時間較為短暫;但如「食品安全」、「職業災害」、「環境汙染」等事件並非馬上出現反應,需要長時間的作用,甚至會受到個案不同背景因素的複雜影響,這些例子便涉及到科學以及因果關係的判斷。
「但就像剛才說的,科學有檢視因果關係的方式,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也有一套判斷準則,兩者的想法有時不會一致。」易先勇說。
司法 V.S. 科學
他說,在法院的傳統見解中,若要承認 A 與 B 有因果關係,必須是「同一條件下,均有此結果發生」,這便稱為「相當因果關係」。
進一步查看定義,相關因果關係指的是「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之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但是,若 A 導致 C,B 也可以導致 C,這表示不必然要有 A 才會有 C,也許是 B 導致了 C,如此一來,A 和 C 也許就某些情況有所關聯,卻不存在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
那麼,從科學的角度怎麼看?最常見的是透過「統計」檢視,但也僅能知道在某信賴區間的要求下,機率上多半有此結果,不見得符合有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的要求。
易先勇以職業災害為例。「假設一名客運司機已無休息地連開三天車,這天開車時突然病倒了,他的家人一定會責備貨運公司讓員工過勞,並提告貨運公司造成職業傷害。但是,這件事在法院審查中必須有一定的成因及要求,必須證明是因為『執行雇主的要求』這個前因,才會導致『病倒』這個後果,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業務遂行性』。若能證明災害(病倒)與職務(長期工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具有『業務起因性』。」
對法官而言,相當因果關係不見得能在這種案例中,得到一個最適切的判斷,也因此面對這個傳統見解與科學論證的衝突或調和,法院便產生了幾種不同觀點。
實戰演練:以職業傷害為例
易先勇律師將法官判斷數據的方式歸類為四種:科學權威派、大家找碴派、嚴格因果派、舉證責任派。
從舉個例子來說明這四種的差異:
有一位中年汽車行男雇員,工作內容包含洗車、整理、車輛移動等工作,並兼任業務代表,上午 7:30 分上班,雖然該店 22:00 即結束營業,但需要進行移置車輛等後續作業,常延至凌晨才回家。
某天他在烈日下洗車時突然倒地,送醫急救發現有腦中風症狀,治療之後由家人送往護理之家照護。雇主認為沒有異常因素、不承擔職災補償,主管機關的委員會鑑定結論也不挺,家屬找上了法院,法官會怎麼辦?
科學權威:尊重主管機關的鑑定結果
原理:依據三權分立與功能最適理論,法院原則上不置喙高度專業性的判斷。
說明:認為司法的本質無從判斷高度專業或屬人性的事件,因此選擇尊重、接受由專業人員鑑定出來的結果。
大家找碴:我是想信鑑定但是有瑕疵
原理:行政機關保有判斷餘地,但法院仍有審查權限,鑑定結果是出於事實錯誤或不完全的資訊,訪問對象跟就醫記錄都有問題!
說明:對於收集資料的方法以及整理資料的方式存在質疑。
在鑑定結果中包含以下兩點:一、鑑識人員發現,這名男子本身患有高血壓,在烈日下工作本來就有風險,與過度壓力或超時工作無關。二、男子在洗車之前都無異狀,而工作狀況也與他平時工作時沒有異處。
後來開庭時,法官發現,雖然鑑定結果得知男子具有高血壓,但在他的就診紀錄裡完全沒有高血壓的相關病史;而法官向男子同事詢問了其工作狀況,才知道鑑定報告採樣的那位同事,原來才到職三個月,根本對當事人的情形或公司對待員工的方式還不是很熟悉。因此,法官認為這樣的科學資料是錯誤或是不完全的,不能採信。
嚴格因果: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原理:一個人中風的原因很多,包含年齡、不良的生活習慣等等,不能僅憑工作情形,就認定因果關係(混淆因子)。
說明:雖然這個當事人中風倒下,但也有可能因為他最近較勞累,造成免疫力低下,所以才會昏倒,但要將這全部的責任歸因於雇主,仍有疑慮。在流行病學中,這種與「原因」與「結果」可能有所關聯的其他因子,被稱為「干擾因子」。一個人的生活環境所累積、造成的身體素質,也有可能是導致他疾病的可能性之一。因此回到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法官可能也會認為並不全然是因為有此條件(過度勞累)均能有此結果(中風倒下)。
舉證責任:降低門檻,因果關係成立
原理:主張權利者,需就權利存在之法定要件,負舉證責任。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若已具備諸多跡證,就該要由他方負責提出反證,並承擔敗訴風險。
說明:首先說明何謂「舉證責任」。舉例而言,今天走在路上不小心被一個人撞到,你必須向法官澄清三件事情:第一,他撞到我。第二,我受傷了。第三,他撞到我所以我受傷了。因此,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必須證明其中的相當因果關係才成立;如果舉證不足,那麼就必須承擔敗訴的責任,法院不會支持你的請求。在這種派別的想法,如果男子有較長時間的工作,又有勞累或身體健康不佳的狀態等等條件,原則上法官會認為相當因果關係成立,反倒是雇主(或被告)要去提出反證來駁倒這些跡證的加總,並不足以認為相當因果已經成立。
易先勇用幾句話加強大家對這四種類別的認識:
- 科學權威派 → 讓專業的來
- 大家來找碴 → 蛋裡挑骨頭
- 嚴格因果派 → 傳統不可破
- 舉證責任派 → 換人來舉證
最後,他以媒體的報導作結:「新聞常把不同法官的東西放在一起,然後下個標題,去質疑為什麼同樣是台灣法官,卻有不一樣的判決結果?其實這種說法常常忽略法官對不同個案細節的判斷,也忽略台灣法官本來就享有『獨立審判』的權限。未來大家看到批評判決的新聞時,不妨多查點資料,搞不好可以碰觸到許多未曾思考過的觀點與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