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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知識節紀實:沒有科學背景的法官,怎麼看科學證據?

泛知識節
・2019/03/14 ・3393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566 ・九年級

  • 文/蔡亭安 │ 目前就讀於輔大生科系,現任理工代會文書紀錄。從小對生物的奧秘感到驚奇,以科學家為夢想前進,現在離夢想越來越近卻發現路卻越來越艱辛。偶爾賣弄一下文筆,紀錄生活中的奇趣。

 

回歸正題,我們知道「司法」與「科學」是兩種不同的知識與權力體系,當兩者交會時,會碰出什麼樣的火花?多數法官作為一名「科學素人」,會用什麼樣的角度去決定經過假設、實驗與同儕審查的科學資料?究竟,科學資料可不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這次,2016 泛知識節邀請到瀛睿律師事務所的易先勇律師,帶著大家一窺司法到底如何「解讀」科學。

易先勇律師與大家分享法官如何看待科學證據

台灣的法庭如何運作?

記得當年轟動全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 ── 塑化劑嗎?塑化劑事件爆發後,許多消費者向法院控告這家廠商,他們的求償金額為 78 億台幣,但最後僅判賠 120 萬元,原因是法官認為提告者沒辦法說明「塑化劑吃下肚後,對人體會造成什麼樣的危害」。

「要打倒恐龍法官,就得先了解什麼是恐龍。」易先勇笑說:「當然,並非所有的法官都是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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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受到歐美電影、電視劇的影響,常想像在法庭上,律師們會拿著許多證據、資料,直接對著民眾或證人說:「小姐,你為什麼前後陳述矛盾?你是不是在說謊?」法庭內看似充滿了戲劇張力,只不過這些多多少少都有戲劇效果的考量,也不是在台灣的法院系統容易見到的場景。他由下面兩張圖解釋,在台灣法院中,這種充滿張力的演出並不多見,取而代之的是:每個人都緊緊盯著眼前電腦或投影幕的畫面。

 

左為台灣法庭進行方式、右為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圖片取自易先勇律師簡報)

 

「我們主要由律師論述、書記官紀錄。台灣法院好比一台機器,法官就是技術員領班,指揮兩造律師與書記官將陳述輸入機器之中。」

美國則採「陪審團制度」,地方法院找一群當地居民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只會根據法庭上聽到的論述、證據或當事人的神色做判斷,並提供「事實」給法官,法官不去評斷這個「事實」,僅尋找適用於這個「事實」的法律。「受此制度影響,美國訴訟著重於辯論交鋒,很著重當下聽到的陳述。反觀台灣,比較重視書狀的提出,法官習慣從筆錄、卷證中的記錄與文字來思考判斷,因此,彼此熱絡鋒的機會相對較少。」

事實跟法律都很重要,而當我們將這兩者交由同一人去審判,這個人就變得很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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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由心證」便是台灣制度下,賦予專業法官同時決定事實與法律的判斷空間。「這是因為,在專業法官的體制下,我們信賴他們的判斷,把事實與法律都交給他們。但不同的法官,受到自身經歷與主觀經驗的影響,評斷角度多多少少會不一樣,有時甚至會有所衝突。」

易先勇律師強調,像是在車禍中,事發原因和結果通常顯而易見、且事發時間較為短暫;但如「食品安全」、「職業災害」、「環境汙染」等事件並非馬上出現反應,需要長時間的作用,甚至會受到個案不同背景因素的複雜影響,這些例子便涉及到科學以及因果關係的判斷。

「但就像剛才說的,科學有檢視因果關係的方式,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也有一套判斷準則,兩者的想法有時不會一致。」易先勇說。

司法 V.S. 科學

他說,在法院的傳統見解中,若要承認 A 與 B 有因果關係,必須是「同一條件下,均有此結果發生」,這便稱為「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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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查看定義,相關因果關係指的是「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之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但是,若 A 導致 C,B 也可以導致 C,這表示不必然要有 A 才會有 C,也許是 B 導致了 C,如此一來,A 和 C 也許就某些情況有所關聯,卻不存在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

那麼,從科學的角度怎麼看?最常見的是透過「統計」檢視,但也僅能知道在某信賴區間的要求下,機率上多半有此結果,不見得符合有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的要求。

易先勇以職業災害為例。「假設一名客運司機已無休息地連開三天車,這天開車時突然病倒了,他的家人一定會責備貨運公司讓員工過勞,並提告貨運公司造成職業傷害。但是,這件事在法院審查中必須有一定的成因及要求,必須證明是因為『執行雇主的要求』這個前因,才會導致『病倒』這個後果,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業務遂行性』。若能證明災害(病倒)與職務(長期工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具有『業務起因性』。」

對法官而言,相當因果關係不見得能在這種案例中,得到一個最適切的判斷,也因此面對這個傳統見解與科學論證的衝突或調和,法院便產生了幾種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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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戰演練:以職業傷害為例

易先勇律師將法官判斷數據的方式歸類為四種:科學權威派、大家找碴派、嚴格因果派、舉證責任派。

從舉個例子來說明這四種的差異:

有一位中年汽車行男雇員,工作內容包含洗車、整理、車輛移動等工作,並兼任業務代表,上午 7:30 分上班,雖然該店 22:00 即結束營業,但需要進行移置車輛等後續作業,常延至凌晨才回家。

某天他在烈日下洗車時突然倒地,送醫急救發現有腦中風症狀,治療之後由家人送往護理之家照護。雇主認為沒有異常因素、不承擔職災補償,主管機關的委員會鑑定結論也不挺,家屬找上了法院,法官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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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權威:尊重主管機關的鑑定結果

原理:依據三權分立與功能最適理論,法院原則上不置喙高度專業性的判斷。

說明:認為司法的本質無從判斷高度專業或屬人性的事件,因此選擇尊重、接受由專業人員鑑定出來的結果。

大家找碴:我是想信鑑定但是有瑕疵

原理:行政機關保有判斷餘地,但法院仍有審查權限,鑑定結果是出於事實錯誤或不完全的資訊,訪問對象跟就醫記錄都有問題!

說明:對於收集資料的方法以及整理資料的方式存在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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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鑑定結果中包含以下兩點:一、鑑識人員發現,這名男子本身患有高血壓,在烈日下工作本來就有風險,與過度壓力或超時工作無關。二、男子在洗車之前都無異狀,而工作狀況也與他平時工作時沒有異處。

後來開庭時,法官發現,雖然鑑定結果得知男子具有高血壓,但在他的就診紀錄裡完全沒有高血壓的相關病史;而法官向男子同事詢問了其工作狀況,才知道鑑定報告採樣的那位同事,原來才到職三個月,根本對當事人的情形或公司對待員工的方式還不是很熟悉。因此,法官認為這樣的科學資料是錯誤或是不完全的,不能採信。

嚴格因果: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原理:一個人中風的原因很多,包含年齡、不良的生活習慣等等,不能僅憑工作情形,就認定因果關係(混淆因子)。

說明:雖然這個當事人中風倒下,但也有可能因為他最近較勞累,造成免疫力低下,所以才會昏倒,但要將這全部的責任歸因於雇主,仍有疑慮。在流行病學中,這種與「原因」與「結果」可能有所關聯的其他因子,被稱為「干擾因子」。一個人的生活環境所累積、造成的身體素質,也有可能是導致他疾病的可能性之一。因此回到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法官可能也會認為並不全然是因為有此條件(過度勞累)均能有此結果(中風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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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降低門檻,因果關係成立

原理:主張權利者,需就權利存在之法定要件,負舉證責任。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若已具備諸多跡證,就該要由他方負責提出反證,並承擔敗訴風險。

說明:首先說明何謂「舉證責任」。舉例而言,今天走在路上不小心被一個人撞到,你必須向法官澄清三件事情:第一,他撞到我。第二,我受傷了。第三,他撞到我所以我受傷了。因此,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必須證明其中的相當因果關係才成立;如果舉證不足,那麼就必須承擔敗訴的責任,法院不會支持你的請求。在這種派別的想法,如果男子有較長時間的工作,又有勞累或身體健康不佳的狀態等等條件,原則上法官會認為相當因果關係成立,反倒是雇主(或被告)要去提出反證來駁倒這些跡證的加總,並不足以認為相當因果已經成立。

易先勇用幾句話加強大家對這四種類別的認識:

  1. 科學權威派 → 讓專業的來
  2. 大家來找碴 → 蛋裡挑骨頭
  3. 嚴格因果派 → 傳統不可破
  4. 舉證責任派 → 換人來舉證

最後,他以媒體的報導作結:「新聞常把不同法官的東西放在一起,然後下個標題,去質疑為什麼同樣是台灣法官,卻有不一樣的判決結果?其實這種說法常常忽略法官對不同個案細節的判斷,也忽略台灣法官本來就享有『獨立審判』的權限。未來大家看到批評判決的新聞時,不妨多查點資料,搞不好可以碰觸到許多未曾思考過的觀點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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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知識節
24 篇文章 ・ 4 位粉絲
從「科學太重要了,所以不能只交給科學家」,到「科學家太重要了,所以不能只懂科學」,再到「知識太重要了,所以不能讓它關在牆裡」,「泛知識節」為泛科知識召集之年度大型活動,承繼 PanSci 泛科學年會的精神與架構,邀請「科學」「科技」「娛樂」「旅行」四個領域的專家與耕耘者,一同談說、分享、攻錯。 這是一個大型的舞台,我們在此治茶拂席,虛位以待,請你上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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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可以設計散熱,但誰敢讓它出貨?林唯耕談算力背後的物理現實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6/08/20 ・2819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本文由 高柏科技 合作,泛科學撰文

林唯耕剛回台灣任教時,曾在清華大學的實驗室裡用一立方公分的「氨」做實驗。沒想到氨氣意外洩漏,那股刺鼻的氣味瞬間瀰漫整棟大樓,引來眾多師生抗議。

「從此以後,我再也不敢在實驗室裡用氨了。」他在《思想實驗室》的訪談中,帶著笑意回憶這段往事。

這段插曲聽來像是一則工程師的寓言:在理論模型中,氨是太空熱控系統的理想介質;但在現實的辦公大樓裡,它首先是逼人逃竄的臭味。公式本身沒有錯,但現實世界永遠比公式更複雜——它包含了人、成本、風險,以及必須為後果負責的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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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柏科技技術專家、清華大學榮譽退休教授林唯耕 ,曾任職於美國 OAO 工程部熱流組,深耕電子構裝散熱與熱管技術多年。隨著 AI 浪潮席捲全球,他鑽研一輩子的老問題再次被推向科技產業的核心:當晶片運算速度無止境攀升,那股伴隨而生的熱,究竟該往哪裡去?

熱不會讀新品發表會

科技巨頭在發表會上熱衷於談論大型語言模型、GPU 規格與驚人的算力。這些詞彙在投影片上光鮮亮麗,彷彿進步毫無邊界。然而,每一次數位運算都紮實地發生在實體晶片上。晶片會發熱、材料會疲勞老化,一旦設備過熱,系統便會降頻保護。在物理現實面前,再動聽的發表會敘事也必須低頭。

晶片會發熱、材料會疲勞老化,一旦設備過熱,系統便會降頻保護 / 圖片:envato

回顧個人電腦發展早期,晶片幾乎不需專屬散熱元件。隨後,鋁製鰭片、風扇、熱管到均溫板逐一登場。這段歷程常被視為技術升級,其實更像是對空間的極限勒索:晶片功率翻倍,發熱源的面積卻沒變大,機箱空間也不可能無限擴張。

林唯耕指出,散熱設計的核心只有三要素:功率、熱源面積與空間限制。他舉例,在標準的 1U 機箱中,若發熱面積約為三十乘三十毫米,氣冷系統在達到八百瓦時就會面臨瓶頸。這並非固定的物理常數,而是取決於空間、面積與氣流的動態平衡。最現實的代價在於,風扇轉速提升的背後,是噪音、電力損耗與空間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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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液冷技術」的興起並非單純為了追求酷炫,而是算力密度提升後的必然選擇。它能更精準地帶走晶片廢熱,卻也將新的挑戰帶入機房:漏液風險、流道堵塞、材料相容性,以及維運時的難度。工程的進步,本質上鮮少是徹底消滅問題,更多時候是選擇一組「比較值得承擔」的新問題。

太空教他的,不是把答案搬回地面

太空熱控工程之所以迷人,是因為它剝奪了地球上最常見的散熱工具。在真空宇宙中,沒有空氣能讓風扇製造對流;受光面溫度破百度,陰影處卻極度嚴寒。工程師必須純粹仰賴熱傳導、熱輻射,以及熱管與環路型熱管(LHP)來搬移熱能。

熱管運作的關鍵在於「相變」——液體蒸發時吸收大量潛熱,冷凝後重回循環。林唯耕比較了銅與水的熱傳導能力:在他設定的特定條件下,實心銅塊約能傳導 120 瓦的熱能;但若每秒有一立方公分的水發生蒸發相變,移熱量可瞬間拉升至 2.4 千瓦(kW)。他強調「每秒」的觀念,因為散熱談的是動態流動速率,而非靜態的冷卻魔法。

儘管如此,太空科技並不能直接套用到地面。太空元件因考量重量、功耗與維修難度,偏好無馬達幫浦的被動式設計;但地面 AI 伺服器面臨更高的熱負載與環境溫度,往往仍需幫浦驅動流量。當年那場「氨氣洩漏」事故正是最好的提醒:技術是否「先進」,與它是否「適合」當下的場景,始終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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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每秒」的觀念,因為散熱談的是動態流動速率,而非靜態的冷卻魔法。/圖片:envato

好論文,為什麼仍可能造不出好產品

學術研究致力於證明「可行性」,而工業現場則要求「可重複性」——不僅要能運作,還得確保每台出廠的設備都不漏水。林唯耕將此定義為「從 0 到 1」與「從 1 到 100」的差別。後者涉及良率、成本、公差與客戶信任。論文中那次最完美的實驗數據,在產線上往往未必管用。

他從不避談失敗。在高柏科技早期與學界合作時,也曾遇過實驗數據無法複製,或研究方向偏離產業需求。這未必是雙方努力不夠,而是彼此對「成功」的標準不同。為了解決這道鴻溝,高柏科技推動「柏苗啟航創新培育計畫」,每年投入逾千萬資金與成大、中山、台科大等校合作,並指派專業人才在過程中持續微調、校正,確保研發貼近產線現實。

他分享了近期一項液冷工質校正專案。團隊使用非侵入式的超音波流量計進行觀測,但由於儀器預設以「水」校正,換成其他化學流體後讀數便出現誤差。最初嘗試用幫浦壓差推算,卻發現缺乏重複性,數據甚至推導出不合理的蒸發率。最後團隊回歸基本面,改用秤重法搭配能量平衡進行交叉驗證,才讓數據成功收斂。

這個故事真正的價值不在於「產學雙贏」的口號,而在於那段不夠優雅的挫折:假設失效、數據混亂、方法砍掉重練。也正是在這種時刻,企業需要的不只是會算數的人才,而是能洞察研究何時「走鐘」,並有權力喊停、要求重來的關鍵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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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唯耕坦言,過去在校園裡總認為「技術第一、成本第二」,進入商界後才驚覺行銷與信任關係往往才是關鍵。這番話雖然不如科技突破那樣動聽,卻是產品能否進入市場的殘酷真相。再卓越的散熱設計,若無法穩定生產或贏得客戶信任,也僅止於一份精美的報告。

AI 會給答案,誰來負責出貨?

訪談尾聲,主持人國威提出了一個時代難題:假設 AI 能在彈指間生成散熱架構、材料配方與流道設計,企業該選擇全面擁抱 AI 的速度,還是保留緩慢但穩定的工程驗證,以規避潛在的失效風險?

林唯耕拒絕落入二選一的框架。他的觀點是:兩者並存。AI 擅長處理資訊、生成草案;但工程師仍須實作原型,進行嚴苛的性能與可靠度測試,最終由人決定是否出貨。這並非盲目崇拜人類直覺,而是基於一項事實:AI 的資料庫裡,通常沒記載下一次「意外洩漏」或「材料疲勞」的細節,且模型永遠無法為量產結果擔負法律與商業責任。

在 AI 時代,最稀缺的未必是熟練下指令(Prompt)的人,而是具備這種能力的人:能預判答案可能在哪裡出錯、能設計實驗將問題「逼」出來,並且願意為最終的量產品質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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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習慣將雲端想像成輕盈、無重量的空間。但現實中,雲端是由龐大的機房架構而成,裡面裝滿了晶片、管線、泵浦與冷卻液。虛擬算力的每一次擴張,都會在實體世界留下發熱的足跡。散熱工程師的價值,就是不讓這筆物理帳單,被埋沒在光鮮亮麗的投影片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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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通姦罪到通姦沒有罪,期待一個不再雙重標準的社會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1/01/15 ・2782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SR值 542 ・八年級

  • 文/江鎬佑

2020 年對許多人來說都是難熬的一年,在這個難熬的一年裡台灣社會還是迎來了一些法制上的變革。其中在台灣已經存在百年的通姦罪,迎來了除罪化一事,可以算是舉足輕重的其中之一。

通姦罪在台灣的三個時期

如果從近百年通姦罪在台灣規範的歷史來看,大致可以將通姦罪畫分成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真不平等」;第二個時期則可以理解為「假裝平等」,而第三個時期則是 2020 年後的「期待平等」。

100 年前的台灣正處於日治時期,以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的刑法第 183 條條文規定的內容為:「有夫之婦通姦者,處 6 月以上 2 年未滿重禁錮,其相姦者亦如之。此條之罪,須有丈夫告訴而後論之。但丈夫先係縱容而通姦者,無告訴之效」,簡單來說需要受到通姦罪規範的只有「有夫之婦」,如果是「有婦之夫」在外偷情,則並非法律所要處罰的內容。

過去受到通姦罪規範的只有「有夫之婦」。圖/Pixabay

相同情況也發生在海彼岸的民國政府,當時甫成立的民國在制度上與日治的台灣在通姦規定上「殊途同歸」。1912 年,民國初年的暫行新刑律第 23 章中第 289 條「姦非及重婚罪」,其規範文字為:「和姦有夫之婦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到了 1928 年中華民國舊刑法的第 256 條,立法文字則是:「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簡單來說,在這個「真不平等」的時代,法律所保障的重點是夫權!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庸替代品,進入婚姻中的女性必須以夫為天,從通姦的規範方式清楚地顯現家庭生活中丈夫對妻子的統治和支配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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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不了家又不公平的 75 年

時間來到了二次世界戰後的台灣到通姦除罪化的 2020 年前,這長達七十多年來的時間刑法主要對於通姦的規定內容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在提起訴訟的程序要件上是屬於「告訴乃論」的類型,必須有告訴權的被害人提起告訴,國家才得以以刑事處罰介入「婚姻」,而在通姦罪中唯一的告訴權人是配偶。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原則上這種需要被害人提告偵查機關跟法院才會受理的告訴乃論案件,你並不可以只追究案件裡的其中一個人,舉例來說小夫跟胖虎一起揍你,你對小夫或胖虎其中一個人提告,並不會阻止偵查機關對整件事的偵查,相同的假設你跟小夫因為和解而撤回對小夫的提告,效力也會及於胖虎。

唯一的例外就通姦罪,配偶跟人家打砲,你提告之後,可以僅就配偶的部分作撤銷,也就是說在刑事程序上法律允許你只原諒你的配偶,但不及於外面的「壞壞」小三或小王。

通姦罪在刑事程序上法律允許你只原諒你的配偶,但不及於外面的第三者。圖/Vera Arsic

從刑事處罰來看,這個時期相較於戰前以「夫權為唯一保障標的」,直接在條文中展現不公平,規範上把生理男女都受到刑罰制裁的拘束,在訴訟程序上也是規定「配偶」,而不以夫或妻為條文規定不管夫還妻都要對婚姻忠誠,看似平等的規範方式,卻在實際運用到社會上後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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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及家庭中女性,受限於過往經濟社會角色的窠臼,使其處於經濟上的弱勢跟社會上的雙重評價,搭配了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結果卻變得適用上畸形的結果。因為女性過往經濟不獨立,使得女性面對家中主要經濟支柱出軌的行為,大多需要承擔與忍受,女性經濟上的弱勢導致其容易妥協與撤告,具體展現在個案中的結果,就成了女人為難女人。

即便到近數十年女性經濟逐漸獨立,也在現代社會的雙薪家庭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理論上應該要一比一的男女有罪結果,實際上卻具體失衡,目前可見統計數據固然呈現女性遭判處有罪之比例,較男性多約 10%,這樣的數據雖然難說懸殊,但是長久穩固的差別,足以顯示制度所造成的結果不公。

近數十年來女性經濟逐漸獨立,但男女有罪結果卻仍然具體失衡。圖/fauxels

上述經濟上的弱勢與社會上的雙重評價具體展現在輿論上的不友善,一如許宗力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所述:「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在第二個時期裡,法律是岳不群,姑且不論從性自主權的角度來看婚姻的本質上是一個法律身分上的契約,違約責任卻需要負擔法律刑罰,條文上面看起來的公平不過只是維持表面的和平,在相關案例中即便對配偶撤銷告訴,但是不可避免得讓配偶現身法庭中,進行詰問揭露更多違反忠誠的事實,事實上都只讓婚姻裡的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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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縱然國家想透過通姦罪去保障婚中的忠誠,雖然立法目的正當,但事實上沒有用,保不了家又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所以在 2020 年大法官解釋第 791 號,便宣告通姦罪違憲。而當通姦除罪化後,原本的通姦行為就只剩下違反婚姻中忠誠的「違約責任」,結論上就是民事賠償。

通姦民事化後的「期待平等」

台灣有幸的沒有如一些國家因為宗教課題,進而將同性性行為 (sodomy) 入罪化,然後在不盡人意但是終究在 2019 年走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條道路。不過這些值得樂觀的場景並不等於台灣法治及社會對於性的入罪、性傾向,已經是個優等生。

相同的情況放到通姦除罪化的觀察也是相同,即便已經擺脫了法治所產生的不公平,但是整體社會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者的評價是否不因性別而不再有雙重標準,自然也不可能。

不論是同性婚姻合法化或是通姦除罪化,即使已擺脫法治的不公平,但整體社會的雙重標準仍存在。圖/Anna Shvets

但一如同性婚姻合法化後爸爸媽媽沒有不見,社會對同志的視角逐步且對比過往更加友善,也許在通姦除罪化後的往後,我們也可以期待一個輿論對於違反性忠誠義務者逐步不再雙重標準的社會。

註解

  1.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頁 4。
  2. 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頁 6。

學A片通姦可以嗎?想偷情前先來了解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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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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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是致力於推廣法律知識與法治思想的獨立媒體,願與讀者一起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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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正題,我們知道「司法」與「科學」是兩種不同的知識與權力體系,當兩者交會時,會碰出什麼樣的火花?多數法官作為一名「科學素人」,會用什麼樣的角度去決定經過假設、實驗與同儕審查的科學資料?究竟,科學資料可不可以作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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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庭如何運作?

記得當年轟動全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 ── 塑化劑嗎?塑化劑事件爆發後,許多消費者向法院控告這家廠商,他們的求償金額為 78 億台幣,但最後僅判賠 120 萬元,原因是法官認為提告者沒辦法說明「塑化劑吃下肚後,對人體會造成什麼樣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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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倒恐龍法官,就得先了解什麼是恐龍。」易先勇笑說:「當然,並非所有的法官都是恐龍。」

多數人受到歐美電影、電視劇的影響,常想像在法庭上,律師們會拿著許多證據、資料,直接對著民眾或證人說:「小姐,你為什麼前後陳述矛盾?你是不是在說謊?」法庭內看似充滿了戲劇張力,只不過這些多多少少都有戲劇效果的考量,也不是在台灣的法院系統容易見到的場景。他由下面兩張圖解釋,在台灣法院中,這種充滿張力的演出並不多見,取而代之的是:每個人都緊緊盯著眼前電腦或投影幕的畫面。

 

左為台灣法庭進行方式、右為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圖片取自易先勇律師簡報)

 

「我們主要由律師論述、書記官紀錄。台灣法院好比一台機器,法官就是技術員領班,指揮兩造律師與書記官將陳述輸入機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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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則採「陪審團制度」,地方法院找一群當地居民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只會根據法庭上聽到的論述、證據或當事人的神色做判斷,並提供「事實」給法官,法官不去評斷這個「事實」,僅尋找適用於這個「事實」的法律。「受此制度影響,美國訴訟著重於辯論交鋒,很著重當下聽到的陳述。反觀台灣,比較重視書狀的提出,法官習慣從筆錄、卷證中的記錄與文字來思考判斷,因此,彼此熱絡鋒的機會相對較少。」

事實跟法律都很重要,而當我們將這兩者交由同一人去審判,這個人就變得很重要了。

因此,「自由心證」便是台灣制度下,賦予專業法官同時決定事實與法律的判斷空間。「這是因為,在專業法官的體制下,我們信賴他們的判斷,把事實與法律都交給他們。但不同的法官,受到自身經歷與主觀經驗的影響,評斷角度多多少少會不一樣,有時甚至會有所衝突。」

易先勇律師強調,像是在車禍中,事發原因和結果通常顯而易見、且事發時間較為短暫;但如「食品安全」、「職業災害」、「環境汙染」等事件並非馬上出現反應,需要長時間的作用,甚至會受到個案不同背景因素的複雜影響,這些例子便涉及到科學以及因果關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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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像剛才說的,科學有檢視因果關係的方式,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也有一套判斷準則,兩者的想法有時不會一致。」易先勇說。

司法 V.S. 科學

他說,在法院的傳統見解中,若要承認 A 與 B 有因果關係,必須是「同一條件下,均有此結果發生」,這便稱為「相當因果關係」。

進一步查看定義,相關因果關係指的是「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之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但是,若 A 導致 C,B 也可以導致 C,這表示不必然要有 A 才會有 C,也許是 B 導致了 C,如此一來,A 和 C 也許就某些情況有所關聯,卻不存在所謂的「相當因果關係」。

那麼,從科學的角度怎麼看?最常見的是透過「統計」檢視,但也僅能知道在某信賴區間的要求下,機率上多半有此結果,不見得符合有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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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先勇以職業災害為例。「假設一名客運司機已無休息地連開三天車,這天開車時突然病倒了,他的家人一定會責備貨運公司讓員工過勞,並提告貨運公司造成職業傷害。但是,這件事在法院審查中必須有一定的成因及要求,必須證明是因為『執行雇主的要求』這個前因,才會導致『病倒』這個後果,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業務遂行性』。若能證明災害(病倒)與職務(長期工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具有『業務起因性』。」

對法官而言,相當因果關係不見得能在這種案例中,得到一個最適切的判斷,也因此面對這個傳統見解與科學論證的衝突或調和,法院便產生了幾種不同觀點。

實戰演練:以職業傷害為例

易先勇律師將法官判斷數據的方式歸類為四種:科學權威派、大家找碴派、嚴格因果派、舉證責任派。

從舉個例子來說明這四種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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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中年汽車行男雇員,工作內容包含洗車、整理、車輛移動等工作,並兼任業務代表,上午 7:30 分上班,雖然該店 22:00 即結束營業,但需要進行移置車輛等後續作業,常延至凌晨才回家。

某天他在烈日下洗車時突然倒地,送醫急救發現有腦中風症狀,治療之後由家人送往護理之家照護。雇主認為沒有異常因素、不承擔職災補償,主管機關的委員會鑑定結論也不挺,家屬找上了法院,法官會怎麼辦?

科學權威:尊重主管機關的鑑定結果

原理:依據三權分立與功能最適理論,法院原則上不置喙高度專業性的判斷。

說明:認為司法的本質無從判斷高度專業或屬人性的事件,因此選擇尊重、接受由專業人員鑑定出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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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找碴:我是想信鑑定但是有瑕疵

原理:行政機關保有判斷餘地,但法院仍有審查權限,鑑定結果是出於事實錯誤或不完全的資訊,訪問對象跟就醫記錄都有問題!

說明:對於收集資料的方法以及整理資料的方式存在質疑。

在鑑定結果中包含以下兩點:一、鑑識人員發現,這名男子本身患有高血壓,在烈日下工作本來就有風險,與過度壓力或超時工作無關。二、男子在洗車之前都無異狀,而工作狀況也與他平時工作時沒有異處。

後來開庭時,法官發現,雖然鑑定結果得知男子具有高血壓,但在他的就診紀錄裡完全沒有高血壓的相關病史;而法官向男子同事詢問了其工作狀況,才知道鑑定報告採樣的那位同事,原來才到職三個月,根本對當事人的情形或公司對待員工的方式還不是很熟悉。因此,法官認為這樣的科學資料是錯誤或是不完全的,不能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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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因果: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原理:一個人中風的原因很多,包含年齡、不良的生活習慣等等,不能僅憑工作情形,就認定因果關係(混淆因子)。

說明:雖然這個當事人中風倒下,但也有可能因為他最近較勞累,造成免疫力低下,所以才會昏倒,但要將這全部的責任歸因於雇主,仍有疑慮。在流行病學中,這種與「原因」與「結果」可能有所關聯的其他因子,被稱為「干擾因子」。一個人的生活環境所累積、造成的身體素質,也有可能是導致他疾病的可能性之一。因此回到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法官可能也會認為並不全然是因為有此條件(過度勞累)均能有此結果(中風倒下)。

舉證責任:降低門檻,因果關係成立

原理:主張權利者,需就權利存在之法定要件,負舉證責任。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若已具備諸多跡證,就該要由他方負責提出反證,並承擔敗訴風險。

說明:首先說明何謂「舉證責任」。舉例而言,今天走在路上不小心被一個人撞到,你必須向法官澄清三件事情:第一,他撞到我。第二,我受傷了。第三,他撞到我所以我受傷了。因此,負舉證責任的原告必須證明其中的相當因果關係才成立;如果舉證不足,那麼就必須承擔敗訴的責任,法院不會支持你的請求。在這種派別的想法,如果男子有較長時間的工作,又有勞累或身體健康不佳的狀態等等條件,原則上法官會認為相當因果關係成立,反倒是雇主(或被告)要去提出反證來駁倒這些跡證的加總,並不足以認為相當因果已經成立。

易先勇用幾句話加強大家對這四種類別的認識:

  1. 科學權威派 → 讓專業的來
  2. 大家來找碴 → 蛋裡挑骨頭
  3. 嚴格因果派 → 傳統不可破
  4. 舉證責任派 → 換人來舉證

最後,他以媒體的報導作結:「新聞常把不同法官的東西放在一起,然後下個標題,去質疑為什麼同樣是台灣法官,卻有不一樣的判決結果?其實這種說法常常忽略法官對不同個案細節的判斷,也忽略台灣法官本來就享有『獨立審判』的權限。未來大家看到批評判決的新聞時,不妨多查點資料,搞不好可以碰觸到許多未曾思考過的觀點與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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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當法官,會是正義女神的化身嗎?專訪李建良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20/09/19 ・5644字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SR值 587 ・九年級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 採訪編輯|劉芝吟
    美術編輯|林洵安

AI 進入法律領域,該踩剎車嗎?

Alpha Go 打敗人類棋王,自駕車躍躍欲試,人工智慧不僅改變世界運作的規則,也逐漸從科技跨入人文社會領域。讓 AI 坐上審判席,會是追求正義的新解方嗎?AI 法官是鐵面無私的包青天,或者科技暴走的新危機?

「研之有物」專訪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李建良,從法學視角提供思辨觀點,我們不只應審視 AI 的技術能力,也必須嚴肅面對規範性界線。

人工智慧變身法律小幫手

十幾年前,電腦會揀土豆已經夠驚奇,現在的 AI 更是大進擊,能辨識人臉、駕駛汽車,根據 2019 年眾多媒體報導,歐洲愛沙尼亞甚至即將推行「AI 法官」!法律事務涉及事實認定、法條解釋與價值規範等多重問題,人工智慧果真已如此高「智慧」,有能力涉入複雜的法律領域?

前兩波人工智慧(AI)希望電腦能像人一樣思考,但皆失敗。2010 年至今的 AI 熱潮由「 機器學習」領銜,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提供大量資料,讓電腦自己找出事件之間的關聯規則,學會判斷,在許多領域都已比人類預測得更精準。資料來源│〈人工智慧在台灣〉演講,陳昇瑋

中研院李建良特聘研究員說:「將 AI 應用到法律訴訟其實並非未來式,而是行之有年的現在式。」

在美國,近年法院已廣泛運用「COMPAS」系統,這是一套由商業公司開發的 AI ,幫助法官評估被告的再犯風險,作為量刑的準據。COMPAS 會進行大量問答調查,依據被告回答、年齡、過往犯罪紀錄與類型等各項資料,推估被告的再犯率,給出 1-10 的危險指數,最後由法官決定被告服刑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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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指出,AI 判定為高風險者,63% 在交保期間犯罪,其中 5% 犯下性侵或謀殺。做為法官小幫手,AI 似乎確實能發揮一定程度的「鷹眼」,預測危險性。

國內也逐步嘗試將 AI 運用在量刑與家事判決預測。司法院建立「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以自然語言分析判決書,提供法官、律師量刑參考。清華大學研究團隊則開發出「AI人工智慧協助家事判決預測系統」,讓 AI 從判例「學會」法官的判決模式,預測撫養權花落誰家。圖片來源│ 取自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網頁
國內也逐步嘗試將 AI 運用在量刑與家事判決預測。司法院建立的「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以自然語言分析判決書,提供類似案件的量刑參考。清華大學研究團隊則開發出「AI 人工智慧協助家事判決預測系統」,讓 AI 從判例「學會」法官的判決模式,預測撫養權花落誰家。
圖片來源│ 取自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網頁

法官不是人?!別急,再等等

從現況來看,人工智慧確實已進入國家司法系統,但目前仍作為「專家團隊」扮演輔助角色,由法官做裁決。那麼下一步, AI 有可能獨當一面坐上審判席嗎?

愛沙尼亞的 AI 法官計畫,似乎就朝著這個方向前進。

根據報導,AI 法官將處理小額民事訴訟案件(少於 7000 歐元,台幣約 24 萬),由原告方輸入訴訟對象、金額、提告理由等。AI 系統能從過往大量判例學習,解析法條做出判決。換句話說,隔壁鄰居摔壞你的 iPhone,你一狀告到法院,會由 AI 判定誰勝訴,鄰居該賠你一台手機或折價金額。對結果不服?可以上訴,將有人類法官審理。這項超級計畫如果成真,「法官不是人」恐怕就要從罵人話變為描述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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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李建良特別澄清:「媒體報導後,我們研究團隊成員曾請教愛沙尼亞法界人士,目前所知這是數位政府計畫的一部分,但應該還只停在『計畫』階段。」

他強調,若要把國家審判權完全交給 AI ,必定需要法源基礎,明確建立一套法規方案。由於目前愛沙尼亞並沒有出現相關法規,這個突破仍是「只聞樓梯響」。

AI 法官的技術邊界:它能做出好判決嗎?

儘管 AI 尚未披上法官袍,但愛沙尼亞構想彷彿是驚天一雷,預示出可能的未來圖像。許多人或許有同樣的好奇:AI 當法官究竟行不行?

李建良分成不同層次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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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不行有兩層涵義:能力上行不行,規範上可不可以。

第一層次是「可能性」問題:AI 法官足以擔任人類法官的角色嗎?更直白地問:AI 真有那麼厲害,能夠做出好判決?

要確認 AI 的能力,首先我們得問:什麼是好判決?

「這牽涉社會對法院判決的評斷標準。」李建良分析,一種標準是檢視「判決結果」;另一種則是審視「判決理由」,法官在判決書詳述的心證,如調查結果、採信哪些證據、證據效力、法條依據等。

若觀察近年台灣社會的現象,大眾似乎較關注判決結果。好比引發社會矚目的「台鐵殺警案」,這樁尚未確定的爭議案件,引發了司法當局對司法鑑定制度的重視與檢討,而輿論譁然多半是殺人無罪的結論,批評法官「不接地氣」,關於心證過程的討論相對較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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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假如重視結果,那不難想像 AI 法官有能力透過歸納、類比分析對案件做出判決。但若我們在乎法官為什麼、如何做出裁決,依照目前技術和愛沙尼亞計畫,AI 所產出的可能只有答案,但沒有理由(或較簡式的理由)。

這形成了第一重挑戰:

若 AI 法官無法清楚說明理由,我們如何檢視它的判決好不好?有沒有瑕疵?

有些人也質疑,AI 的精準、一致可能反倒是弱點。現行 AI 不具有真正理解他人的能力,無法實際參與答辯交鋒和開庭審理,而許多訊息來自臨場、個別案例的判讀,並非用數據化與資料化就足夠解釋,背後涉及文化、風俗、情境常識,相當複雜。

目前的人工智慧仍屬於「弱 AI」,沒有意識、思考能力,只是透過巨量資料與機器學習歸納出已知和未知之間的關聯。哲學家 John Searle 曾用「中文房」譬喻提出挑戰:如果 AI 並不了解真正意涵,就算它能和人一樣做出正確回應,似乎也不代表它就有獨立的心靈意識。
圖說設計│ 劉芝吟、林洵安

不過,AI 派並沒有全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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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技術可能超前突破,讓 AI 未來也有能力寫判決書、說明論證。另外若拿現行制度相比,美國陪審制同樣只宣告:「陪審團認為無罪」,不會附上理由。更何況所謂的情境判斷,經常也會造成主觀性偏誤,《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PNAS)研究發現,接近午餐時間法官對假釋認定較嚴格,用餐休息後,假釋審查就變寬鬆了!

想要假釋,還得祈禱法官吃飽飽?恐怕多數人難以接受。

鐵面無私包青天? 小心 AI 的內建歧視

總地來說,理性、客觀幾乎是 AI 的最大光環,以準確一致的邏輯做判斷,不受法官個人情緒與好惡影響。

但真是這樣嗎?許多研究證實:AI 默默戴上了有色眼鏡! COMPAS 系統被抨擊帶有種族歧視,有色人種更容易被預測為高再犯率;亞馬遜招聘、蘋果信用卡信貸系統都曾被發現隱含性別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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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如同人類一路走來看到的歷史不平等。」Amazon 資訊科學家說。

AI 系統在資料學習的過程,複製了人類長年累積的性別、種族、階級偏見。即便這些偏見已長久存在,但 AI 可能更強化不平等,因為人們會在毫無所覺下,信任科技工具的「客觀」訊息,對陌生人打分數。

然而,科技支持派沒有全盤放棄。AI 歧視是學來的,因應之策是在資料訓練時降低這些「標籤」,並且提供多樣性的資料。此外,比起人類刻意包裝、掩飾偏見,AI 反而有機會讓偏誤被「顯題化」,讓我們更加警覺,並進行修正。

綜合而論,若單從技術可能性評估,目前的 AI 也許不夠「聰明」,但是只要科技持續追求突破、進展,似乎沒有理由全盤否定 AI 法官可行性。畢竟,人類同樣也會犯錯、誤判、有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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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能力來看,AI 確實可以幫助人類、補位弱點,很值得期待未來發展。」李建良持平分析:「但國家是否應該開放制度,更重要的仍在第二層次的考量。」

AI 法官需要明確法源基礎

他點出更關鍵的第二層議題:從規範角度來看,讓 AI 當法官可不可以?

簡單來說,即使人工智慧有能力獨立分析、判決,我們應該把審判大權交給 AI 嗎 ?是否可能衍生倫理問題?

「第一個遇到的是:需不需要修憲?這是多數人忽略的框架。」專研憲法、行政法的李建良特別指出。法官的身分保障及審判獨立的要求是直接寫在憲法上頭的,但憲法規定的法官是不是專指「人」呢?法學界可能有不同論述。

如果憲法說的法官專指「人」,也就是法官審判權奠基在人的前提,勢必需要修憲。反之,就算憲法允許「非人」擔任法官,仍然需要修法 ── 如同剛拍板的《國民法官法》,國家同樣必須建立一套法制來規範非人法官。例如,適用民事或刑事案件?能上訴嗎?上訴後交給另一位 AI 法官(AI 會有不同法官嗎?),或者由人類法官打掉重來?

價值選擇的難題:科技優勢 VS 法律原則

法源基礎僅是第一步,對整個社會而言,AI 法官挑戰的是價值選擇的難題。

2013 年,美國威斯康辛州法院參酌 COMPAS 風險指標,判處被告 Eric Loomis 6 年徒刑。Loomis 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法庭以 AI 系統裁決是一種「秘密審判」!要求說明 COMPAS 系統如何演算判斷出危險值。

這個案例顯然暴露了 AI 法官的價值衝突:演算法黑箱(black box)。

「在民主法治國家,法官不是個人,他代表的是國家。審判必須在公開透明的運作下,被監督、檢驗、究責。」李建良說:「法院公開審理、法官說明判決理由,都是來自這種被檢驗的要求。」

倘若披上法官袍的 AI ,無法開庭、詰問、說明判決理由,讓審判攤在陽光下,勢必挑戰現行的法院體制,也可能稀釋透明、公開、負責的司法價值。我們無從知道它為何會做出 A 判決,而不是 B 判決,不能確定它有沒有失誤,也難以確認責任歸屬。

Loomis 案也突顯出另一挑戰:代罪羔羊! AI 推測來自過往的資料,但「相似條件的其它人這麼做,不代表個別主體也會這麼做」。

這同時讓人擔憂 AI 的「因襲性」:社會信仰的美好價值是不斷翻轉、改變,有時正是因為劃時代的法院判決,才讓我們終於能破除傳統、確立新價值,例如美國法院推翻種族隔離平等制度,AI 法官會不會弱化、壓縮了法律肩負的深刻意義?

李建良直言,第一層次的「能力可行性」是人與 AI 的 比較參照,AI 能做到什麼,補足哪些人類弱點,帶來什麼優勢。

但最終,「倫理辯證」仍是無可迴避的關鍵核心,當新科技打破、牴觸基本價值,我們是否願意為了科技可能提供的「客觀公正」,放棄退讓這些原則?

我們願意授權給一套科技系統,讓它判定人們是否有罪,剝奪我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嗎?李建良認為,AI 法官的倫理爭議勢必挑戰人類的信任邊界,最終將深刻探問人類對科技制度的核心信念。圖片來源│ iStock
我們願意授權給一套科技系統,讓它判定人們是否有罪,剝奪我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嗎?李建良認為,AI 法官的倫理爭議勢必挑戰人類的信任邊界,最終將深刻探問人類對科技制度的核心信念。
圖片來源│ iStock

人文關懷,也是艱困的價值論辯

「這不會是全面贊成/反對的選擇題,因為 AI 法官很難普遍性適用每一種案件。」李建良強調。

AI 在資料統整、數據分析上已大放異彩,導入科技新工具、人機合作,可以減輕法院負擔,也拉近一般人與訴訟裁決的距離。然而,法律範疇高度複雜,即便未來開放 AI 法官,也必定是在特定的條件、脈絡與案型。

他以行政法說明,「大埔農地要不要徵收?美麗灣渡假村能不能蓋?這類行政法案件極度複雜,牽涉環保、制度、法規多重衝突,還有價值選擇的命題,不太可能由 AI 獨立裁決。」

更重要的是,即使技術邊界有機會突破、修正,讓 AI 越來越聰明,我們也不應迴避第二層次的倫理辯證。這也正是人文學科最重要的價值關懷。

「我們很容易倒過來想,認為有這麼多好處,為什麼不開放、不使用?但人文學者關注的是價值倫理,一旦越過了某些界線,無論多少優勢,我們都必須謹慎、嚴肅地看待。」李建良提出艱難考驗做類比:

當你明確知道這人是兇手,卻沒有任何證據,這時我們要不要放棄無罪推定,不計手段堅持罪有應得?這就是價值選擇的論辯。很困難,但很重要!

「人文學者的使命,是預先關切各種可能的問題。」面對 AI 大躍進,李建良集結法政、社會、哲學學者展開長期跨領域計畫,關切 AI 應用的人文思辨。他這麼說:「客觀來看,目前的 AI 技術還無法高度涉入法律系統,但當我們做更多思考對話,才能讓社會更清楚彼此的價值、信念與方向。」
攝影│林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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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原文為AI 當法官,會是正義女神的化身嗎?專訪李建良,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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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網頁:研之有物 臉書:研之有物@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