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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大大曾說「人性本善」,但人類真的有道德本能嗎?──《道德可以建立嗎?》

PanSci_96
・2017/06/22 ・6059字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SR值 543 ・八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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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科愛看書】小時候老師常常要我們成為一位有德之人,可是可是……《道德可以建立嗎?》如果道德可以建立的話,那我們又該怎麼做?總而言之,快快拋開那些讓人暈頭轉向的道德教科書,來面對有趣的難題,一起來燃燒大腦、喚醒你的哲學小宇宙吧!

我們怎麼會傾向於用好與壞、正當與不正當這樣的字眼,來評論別人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往往和我們沒有直接的關係?我們這個物種,假設是由本質上很自私、最關心自身物質幸福的個體所組成,那麼要怎樣解釋,我們所表現出的利他、好心或慷慨的行動並不屬於特例?

人類的道德,到底從哪裡來?

對於這些問題,有些傳統的回答指向社會學習中獎懲的力量,有些則指向「與生俱來的道德感」或「道德本能」的存在1

一、學來的道德

如果我們以道德用語評論他人,並且能在行動上合乎道德,完全是因為我們從很小的時候開始,就受到訓練要這麼做,而且是因為有些制度安排了一些方法,強迫我們一直這麼做2

二、與生俱來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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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以道德用語評論他人,並且能在行動上合乎道德,那是因為我們天生具有某些道德能力,它在我們出生後很快就會表現出來。我們可以說是經過設定,要用道德的字眼評論他人,並時常表現出利他或好心的行為,這麼做也許是由於這些行為對我們這個物種有種種好處3

上述第二個假設屬於「自然主義」(與「文化主義」形成對比),是目前引起最多討論的假設。

通過獎懲的社會制約理論,又稱「行為主義」。我必須指出,它在人文科學的所有領域中都有點被打入冷宮。針對這類理論的反擊,在語言學的領域最見成效。很多語言學家承認,在母語學習上有許多難以解釋的問題。確實,兒童沒有經過旁人有系統地教導,最後也能掌握母語的使用,有能力說出無數自己從來沒聽過的語句,也不會有文法上的錯誤。

對這個現象所能找到最好的解釋,似乎是說所有人類都天生具備了語言能力,能讓他們從接收到的少量資訊中,重新組建出整個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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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的領域中,相同類型的假設看來也占有一席之地。

我們具有天生的語言能力,能夠說出從來沒有經過有系統地學習的語言;同樣地,我們也具有天生的道德能力,即使沒有經過旁人有系統地教導,也能知道什麼是好的或壞的、正當或不正當的4。就算是嬰兒,在看到他人受苦的場景時,也會表現出不舒服的反應,或是兒童,不論他們接受的是哪種教育,面對不公正的行為,也會有類似的反應。這些事實支持了這個假設5

就算是嬰兒,在看到他人受苦的場景時,也會表現出不舒服的反應。圖/giphy

這種所謂「道德感」〔譯注:或稱「道德情操」〕的理論(早在十八世紀便獲得蘇格蘭哲學家的支持),並沒有指出人類天生就很「善良」。該理論也完全接受,除了好心或「親社會」的傾向與生俱來之外,其他破壞性與「反社會」的傾向也是與生俱來6。它只明確表示人類不用經過學習,生性就傾向於以道德的眼光評論他人的行為,而且他們「親社會」或「合乎道德」的行為(利他、慷慨等等),不是什麼特殊的表現。這只能代表人類「天生有道德」。

有些學者認為所謂「人類心智模組」的理論,也許可以讓天然道德觀的想法,擁有穩固的科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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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佛德(Jerry Fodor)並不這麼想。他為了使模組的觀念有足夠明確的內容,付出很多心力7。在他看來,道德模組的觀念不過是個隱喻,很有吸引力,但沒有任何科學意義。

為什麼?

特殊化的心理機制,「模組」真有這麼神奇?

佛德表示,模組是高度特殊化的心理機制,組織起來用最有效率的方式處理某些特定的問題:辨識形狀、聲音、氣味、顏色、物體的質地或滋味,將聲流切割成單字與句子等等8

模組的運作如同反射作用:無意識、快速,獨立於我們的意識與意志之外。我們可以清楚識別它的生理基礎,當這個基礎被摧毀時,模組就停止運作(想一想視覺是怎麼回事)。它不會受到信念或知識的滲透。至少這是我們從某些知覺層面的錯覺之所以存在所得出的結論。即使我們知道兩條線的長度相等,但要是它們的末端各具有方向相反的箭頭,我們還是會看見某一條線比另一條長(稱為「慕勒——萊爾錯覺」〔Mller-Lyer illusion〕)。

慕勒——萊爾錯覺。圖/By FibonacciOwn work, CC BY-SA 3.0, wikimedia commons

對佛德來說,真正的、唯一能符合所有標準的模組部署(dispositif),是感官知覺的部署。大體而言,它涉及我們的五個感官與語言的自動解碼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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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不是、也不能形成模組,因為在思考的活動中,必須納入我們的信念,而不是把信念隔離在外。這個過程不見得很迅速,完全算不上是無意識,在大腦中也沒有清楚的負責部位。佛德認為這就是為什麼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認知模組。思考的活動是某種全面的智力活動,遍及所有的領域,並不是來自具有特定目標的笨模組,呆板地完成早就被設定好的任務9

總的來說,佛德絕不同意「模組巨集」的理論,尤其是斯波伯(Dan Sperber)支持的有關人類心靈的構想,後者接受人類有無限數量模組存在的理論,各種形式都有,並具有各種功能,感覺的、認知的、道德的或其他種類10

佛德還嘲笑所謂「騙徒偵測模組」11,同時明確排除了道德模組的存在可能。

我們的腦袋裡是否真有「騙徒偵測」的道德模組12

心理學家科斯米德絲(Leda Cosmides)與人類學家托比(John Tooby)從某些實驗研究得出結論,表示我們的心靈中自然配備了某個系統,它可以讓我們快速、自然而然、幾乎是無意識地,偵測出哪個人在人際合作中不值得信賴。這就是他們所說的「騙徒偵測模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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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出發點是著名心理實驗「選卡片」,華生(Peter Wason)在 1966 年提出實驗14

這個實驗的目的其實不是很清楚,但大家已經習慣說它是要檢驗我們對「若 P 則 Q」這種條件推理的掌握能力,或是檢驗我們能否選出最佳假設的「波普爾」能力〔譯注:哲學家波普爾(Karl Popper)提出否證論(falsificationism),認為一切從經驗得來的假說、命題和理論必須邏輯上容許反例的存在才是科學的〕15

接受實驗的對象假定都很「聰明」(例如大學一、二年級的學生)。他們必須面對四張卡片,每張卡有一面是數字,另一面是字母,如下圖:

主持者會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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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面前有四張卡片,它們一面是數字,另一面是字母。若卡的一面是 D,則另一面是 3。你必須翻開哪幾張卡片才能驗證這個規則正不正確?」

愛好邏輯學的人士可以指出,只要知道條件連接詞「如果……則」的真值表就能得到正確答案。是的,這裡的任務在於考慮:「如果 D 則 3」對所有這些卡片來說是不是都正確?一般的運用方式是思考每一條推理是不是遵守條件連接詞「如果……則」的真值表。這個表顯示該條件句只有在一個情況下是假的:當前件為真,而後件為假(也就是說真值表上的 P 為真而 Q 為假)。

下面是條件連接詞「如果……則」(它的象徵符號為「→」)的真值表:

為了讓你對這個表的正確性有具體的想法,請看這個例子。我朋友說:「如果你經過賣菸的店,幫我買包菸。」我答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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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我經過賣菸的店(P 為真),而且我買了菸(Q 為真),好得很。

(2)如果我沒經過賣菸的店(P 為假),而且我也沒買菸(Q 為假),沒問題。

(3)如果我沒經過賣菸的店(P 為假),但我還是買了菸(Q 為真),我朋友不會怪我!

(4)不過現在假設我經過賣菸的店(P 為真),而且我沒有買菸(Q 為假)。我朋友就會怪我說話不算話。「你經過賣菸的店,可是你沒有買菸。為什麼?」

事實上,那是四個情形中,唯一他能理直氣壯責備我的處境,讓我非得解釋一番不可。

讓我們回到選卡片的遊戲吧。

愛好邏輯學的人士應該會這麼想:「為了知道有沒有遵守『若 P 則 Q』的規定,只要檢查沒有任何狀況是 P 為真(有 D)而 Q 為假(沒有 3)就行了。所以不用翻開有 3 的卡片(Q 為真),不用翻開有 F 的卡片(P 為假)。只要翻開有 D 和有 7 的卡即可。如果 D 的背面不是 3,或 7 的背面是 D,那麼這些卡片就不能證實『如果 D 則 3』。」

看起來好簡單!

完全沒有想像中簡單!圖/giphy

可是實驗結果奇慘無比。失敗的比率很可觀16

接受實驗的對象,儘管在學校修過邏輯課程,但幾乎全都選了 D 卡,或是 D 卡與 3 卡,而應該選擇的卻是 D 和 7。大家可能會想,要是能表達得更具體,使用一般人比較熟悉的例子,結果應該會比較好。可是具體的表達方式也改變不了結果。當實驗敘述換成「去國家體育場」和「坐郊區快車」時,失敗的比率還是一樣高。

對於規範,我們好像比較敏感

然而,當任務的表達方式使用允許或禁止的字眼,結果有明顯的改善。例如:「我們想知道在這家咖啡店,大家有沒有遵守十八歲以下禁止喝啤酒的規定。」

當任務的表達方式使用允許或禁止的字眼,結果有明顯的改善。圖/By Clker-Free-Vector-Images@Pixabay

第一張卡是「二十五歲」,第二張「可口可樂」,第三張「十六歲」,第四張「啤酒」。

近百分之七十五的實驗對象選出了正確的卡片:「十六歲」(為了檢查背面是不是「啤酒」),以及「啤酒」(為了檢查背面是不是「十六歲」)17

另一方面,當我們用承諾或社會交換的字眼,結果也很好:「我那篇關於模組巨集的論文,如果你能給我一個好點子,我就請你吃大麥克。」18

總之,當任務以描述的字眼表達時,實驗對象的表現很差;要是以義務性的字眼表達,表現就很棒

怎麼解釋這種結果?科斯米德絲認為答案很明顯,是演化心理學掌握了關鍵:我們有偵測「騙徒」的模組,意思是指那些想要從人際合作中享受好處,又不奉獻一己心力的人(想一想大家去野餐都會避免邀請的那些人,他們來時兩手空空,還把三明治一掃而光)19。正因為我們有這樣的模組,所以選卡片的遊戲內容與義務有關時,我們才會表現得又好又迅速。該理論還說,今天我們之所以具有這個模組,是由於它對我們的祖先而言非常實用,他們需要迅速辨認誰是人際合作中不應該信賴的人。

這個解釋至少招來了兩點批評:

  1. 假定我們對義務性條件句的掌握能力,足以證明我們有叫做「騙徒偵測」的模組,那麼依此類推,我們對描述條件句的掌握能力,代表我們不具有古典邏輯的模組。這表示我們的心智運作並沒有完全模組化。或許會有佛德式的「中央」系統。這正是模組巨集之友想否認的一點。
  2. 根據佛德的說法,外圍系統要能迅速、自動地運作,唯一的條件是,它只對特定類別的刺激(stimuli)有感覺(例如語言的聲音,可以將聲流切割成句子的模組)。至於騙徒偵測模組,刺激它的是什麼?應該會涉及某種社會交換,但似乎必須具有篩選的濾網,從所有可以觀察到的人類行為中,篩選出具社會交換性質的行為。這樣的濾網是否也是模組?如果它不是模組,偵測騙徒的過程就不是完全的模組化,或者說不是從頭到尾整個過程都是模組化。然而這張濾網不能藉由定義來讓它模組化,因為它的任務是一般性的:從整體論的取向去篩選原始訊息,而不是產生這些訊息20。 玩遊戲和y8,放鬆,玩得開心。 玩馬里奧的 Y8 最受歡迎的網絡遊戲集合y8

圍繞模組所進行的爭論,是否只屬於用字上的爭辯?

據我所知,沒有任何心理學家給模組巨集做出嚴格的定義。捍衛它的權威人士認為,只要具備一定程度的功能特殊性就足以合理討論「模組」21。他們通常會建議削弱佛德對模組的辨認標準,因為他們認為這些標準過於嚴苛。

不過,如果成為模組不用滿足佛德所有的標準,如果具有某種程度的功能特殊性就足以合理稱為「模組」,那麼,當然,什麼事都可以看成是模組,那是佛德絕對不會接受的說法!

由於對模組並沒有共同認可的辨認標準,我看不出模組巨集的擁護者與反對者兩造之間的衝突要怎樣才能化解。基本上,模組問題引起的爭吵,不少是因為反對佛德的人士在面對這些模組的判定標準時,表現出擺盪不定的矛盾態度。有時他們承認佛德的標準有理,認為中央系統以這些標準來看,只有某些部分是模組化的。有時他們質疑這些標準,說中央系統是模組化的,但「模組化」的定義比較寬鬆。

道德本能難道並不存在?

有些學者希望藉由道德模組的存在,為道德感理論辯護,目的是重建這個理論;其中,海特屬於鬥志最高昂的學者之一22。他不同意給予模組嚴格的定義。他不認為任何心理運作都必須表現出佛德給出的所有模組標準,才能稱為模組。

不需要對模組提出嚴格要求的這一點,我個人並不反對,但我覺得,如果按照海特的構想,很難在道德反應的兩個部分之間做出精確的區別,一邊可以稱作「自發性」的部分,另一邊是學來的或經過思考的部分。確實,對於比較不嚴格的模組構想,我們完全可以構思出一些部署,它們不像感官部署那麼難以讓信念或知識滲入,但在功能上又足夠特殊化,可以被視為模組。

然而一個不怎麼嚴格的模組構想,是否還可以在我們的道德反應中,區別出什麼是來自道德直覺的反應,什麼是有條理的道德思考結果?如果道德模組的運作和感官模組不一樣,也就是說它不是自主發生,而且不是完全獨立於信念與理性之外,那麼在面對假定為道德反應時,我們要怎麼區別直覺的部分,以及來自學習與思考的部分?

而且,如果不可能區別道德判斷的這兩個面向,又怎麼證明我們的某些道德反應是自然的、與生俱來的和本能的?

注釋:

  1. Nurock, Sommes-nous naturellement moraux ?, op. cit.
  2. Jesse J. Prinz, « Is Morality Innate ? », dans Walter Sinnott-Armstrong, dir., Moral Psychology, vol. 1, The Evolution of Morality : Adaptations and Innateness, Cambridge, Mass., The MIT Press, 2008, p. 367-406.
  3. Bjorklund, « Social Intuitionists Answer Six Questions about Moral Psychology », op. cit.
  4. Jesse J. Prinz, « Resisting the Linguistic Analogy : A Commentary on Hauser, Young and Cushman », dans Walter Sinnott-Armstrong, dir., Moral Psychology, vol. 2, op. cit., p. 157-179.
  5. Nurock, Sommes-nous naturellement moraux ?, op. cit.
  6. Doris, Lack of Character. Personality and Moral Behavior, op. cit.
  7. Jerry Fodor, La modularité de l’esprit (1983), trad. Abel Gerschenfeld, Paris, Minuit, 1986.
  8. Ibid.
  9. Jay Garfield, « Modularity », dans Samuel Guttenplan, dir., A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Mind,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94, p. 441-448.
  10. Dan Sperber, « Défense de la modularité massive », dans E. Dupoux, dir., Les langages du cerveau, Paris, Odile Jacob, 2002, p. 55-64.
  11. Jerry Fodor, « Pourquoi nous sommes si doués dans la détection des tricheurs », appendice à L’esprit, ça ne marche pas comme ça (2000), trad. Claudine Tiercelin, Paris, Odile Jacob, 2003.
  12. 以下分析出自我的論文:« Ils voient des modules partout », dans Le rasoir de Kant et autres essais de philosophie pratique, Paris – Tel-Aviv, Éditions de l’Éclat, 2003, p. 161-187。
  13. Leda Cosmides, dans « The Logic of Social Exchange », Cognition, 31, 1989, p. 187-276 ; Leda Cosmides et John Tooby, « Cognitive Adaptation for Social Exchange », dans J. Barkow, L. Cosmides et J. Tooby, dir., The Adapted Mi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163-228.
  14. George Botterill et Peter Carruthers, 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109-111.
  15. Ibid., p. 110.
  16. 根據平克(Steven Pinker)的說法,介於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九十五之間,Comment fonctionne l’esprit humain ? (1997), trad. Marie-France Desjeux, Paris, Odile Jacob, 2000, p. 358;根據波特里(George Botterill)和卡魯瑟斯(Peter Carruthers)的說法,介於百分之七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之間,The Philosophy of Psychology, op. cit., p. 109。
  17. R. A. Griggs et J. R. Cox, « The Elusive Thematic-Materials Effect in Wason’s Selection Task »,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ology, 73, 1982, p. 407-420.
  18. Cosmides, « The Logic of Social Exchange », op. cit.
  19. Ibid. ; Cosmides et Tooby, « Cognitive Adaptation for Social Exchange », op. cit.
  20. Fodor, « Pourquoi nous sommes si doués dans la détection des tricheurs », op. cit.
  21. Lawrence A. Hirschfeld, introduction à L. A. Hirschfeld et Susan A. Gelman, dir., Mapping the Mind : Domain Specificity in Culture and Cogn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22. Haidt et Joseph, « The Moral Mind : How Five Sets of Innate Intuitions Guide the Development of Many Culture-specific Virtues and Perhaps Even Modules », op. cit.

 

 

 

本文摘自《道德可以建立嗎?:在麵包香裡學哲學,法國最受歡迎的 19 堂道德實驗哲學練習課》臉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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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也要有「技術」!從言論、隱私到國安,你我都該懂的界線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8 ・2366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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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以為鍵盤俠天下無敵?小心一個不留神就觸法!人們常忽略「網路並非法外之地」這個重要事實。不只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同樣適用於網路空間,隨著科技發展,更多應網路特性而生的法律規範也相繼出現。從基本的言論自由到隱私權保護,從智慧財產權到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正全面性地回應數位時代的種種挑戰。

在臺灣,網路上的言論自由權利源自《憲法》第 11 條的明確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釋字第 509 號則指出,「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而大法官的解釋將言論自由的邊際刻畫得更明確,這在數位時代裡顯得格外重要。

網路與社群媒體的快速傳播,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圖/unsplash

網路上的性、暴力與未成年保護

顯然言論自由並非是毫無限制,2023 年 11 月的一起案件就展現其中一種界線的樣貌。當時,一名 36 歲男子將他和網友在網咖的性愛影片上傳至推特,還寫下「《網咖包廂實戰計 1》我跟某公司 OL 戰鬥」等文字。這段影片一經發布,當事女子立即採取法律行動。最終,法院依其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的罪名,判處該名男子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這個判決清楚說明了,即便在虛擬空間,散布猥褻影像仍須承擔實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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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法律的規範更加嚴格。《刑法》第 235 條明文禁止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無論形式是圖文、聲音還是影像。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更進一步禁止任何形式的兒童色情製品被製造、散布和持有。2019年彰化縣曾層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名陳姓中年男子將9歲女童帶往居所,不僅強迫她觀看色情影片,還對她進行猥褻行為,甚至將過程上傳至 Google 雲端。儘管他後來試圖以資助女童就學表達悔意,法院仍以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他 4 年 4 個月有期徒刑。

不實言論的散布同樣可能觸犯法律。2021 年 9 月爆發的「台大狼師案」就是一個警示。一名女大生在網路上指控教師誘騙她發生關係並傳染性病,幾個月後又指控對方對她進行強制性行為。當她提出告訴時,檢方卻查無性侵事實,加上她反覆的說詞,不僅性侵告訴失敗,還因誹謗罪反被加重判刑。

當駭客、間諜都轉戰網路戰場

2013 年,一名退役空軍上校赴陸經商時被情治單位吸收,返台後透過人脈網絡發展組織、刺探軍事機密,並以空殼公司掩護非法報酬,這個情報網持續運作了 8 年之久。

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上,法律的態度更是嚴厲。根據《國家安全法》第 2 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及其控制的組織、機構進行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更不能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機密,違反者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刑法》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更要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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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與轉貼的邊界在哪裡?

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臺灣也經歷了數位時代的轉變。台灣第一個網路著作權相關判決,就發生在傳統出版與數位平台的碰撞之中。南方社區文化網路負責人陳豐偉等三人在中山大學 BBS 上發表的文章,未經同意就被《光碟月刊》收錄在隨刊光碟中發行。三人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後,《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被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這個判決為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保護樹立了重要典範。

臺灣首例網路著作權案判決,為數位時代智慧財產權保護樹立典範。圖/envato

近年來,影音平台的著作權爭議更趨複雜。2022 年,知名 YouTube 頻道「觸電網」就因為片商車庫娛樂檢舉七十多支未經授權的影片,導致經營 12 年的頻道被迫下架。車庫娛樂透過律師聲明,這是針對「未經合法授權影音內容」的標準處理,並表明將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受害了怎麼辦?申訴管道報你知

當我們在網路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侵害類型尋求不同的救濟管道。最基本的言論自由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先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若遇到更嚴重的情況,如散布猥褻影像、非法性私密影片等,除了平台檢舉外,還可以向警方提告,或是尋求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的協助。

在面對網路霸凌、不實言論時,可以向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 等組織求助,協助澄清真相。若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不當內容,則可以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出申訴。這個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支持的組織,會在受理後進行查核、轉介業者改善或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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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在網路時代極為常見,就像「觸電網」遭片商檢舉下架的案例。這類情況可以透過平台既有的著作權保護機制處理,情節嚴重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若發現可疑的廣告或不公平交易行為,則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若是特定領域的違規內容,則應該向各該主管機關反映,例如藥品廣告歸衛福部管轄、證券期貨廣告則由金管會負責。

網路時代的法律規範正不斷演進,從個人隱私到國家安全,從言論自由到智慧財產權,每個面向都在尋求數位環境下的最佳平衡點。作為網路使用者,我們必須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界線,同時也要懂得運用各種救濟管道保護自身權益。唯有每個人都清楚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才能共同營造一個更安全、更有序的網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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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心網路陷阱!從媒體識讀、防詐騙到個資保護的安全守則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7 ・3006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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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網路已成為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伴隨著便利而來的,還有層出不窮的風險與威脅。從充斥網路的惡假害訊息,到日益精進的詐騙手法,再到個人隱私的安全隱憂,這些都是我們每天必須面對的潛在危機。2023 年網路購物詐欺案件達 4,600 起,較前一年多出 41%。這樣的數據背後,正反映出我們對網路安全意識的迫切需求⋯⋯

「第一手快訊」背後的騙局真相

在深入探討網路世界的風險之前,我們必須先理解「錯誤訊息」和「假訊息」的本質差異。錯誤訊息通常源於時效性考量下的查證不足或作業疏漏,屬於非刻意造假的不實資訊。相較之下,假訊息則帶有「惡、假、害」的特性,是出於惡意、虛偽假造且意圖造成危害的資訊。

2018 年的關西機場事件就是一個鮮明的例子。當時,燕子颱風重創日本關西機場,數千旅客受困其中。中國媒體隨即大肆宣傳他們的大使館如何派車前往營救中國旅客,這則未經證實的消息從微博開始蔓延,很快就擴散到各個內容農場。更令人遺憾的是,這則假訊息最終導致當時的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因不堪輿論壓力而選擇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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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另一則「5G 會抑制人體免疫系統」的不實訊息在網路上廣為流傳。這則訊息聲稱 5G 技術會影響人體免疫力、導致更容易感染疾病。儘管科學家多次出面澄清這完全是毫無根據的說法,但仍有許多人選擇相信並持續轉發。類似的例子還有 2018 年 2 月底 3 月初,因量販業者不當行銷與造謠漲價,加上媒體跟進報導,而導致民眾瘋狂搶購衛生紙的「安屎之亂」。這些案例都說明了假訊息對社會秩序的巨大衝擊。

提升媒體識讀能力,對抗錯假訊息

面對如此猖獗的假訊息,我們首要之務就是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每當接觸到訊息時,都應先評估發布該消息的媒體背景,包括其成立時間、背後所有者以及過往的報導記錄。知名度高、歷史悠久的主流媒體通常較為可靠,但仍然不能完全放下戒心。如果某則消息只出現在不知名的網站或社群媒體帳號上,而主流媒體卻未有相關報導,就更要多加留意了。

提升媒體識讀能力,檢視媒體背景,警惕來源不明的訊息。圖/envato

在實際的資訊查證過程中,我們還需要特別關注作者的身分背景。一篇可信的報導通常會具名,而且作者往往是該領域的資深記者或專家。我們可以搜索作者的其他作品,了解他們的專業背景和過往信譽。相對地,匿名或難以查證作者背景的文章,就需要更謹慎對待。同時,也要追溯消息的原始來源,確認報導是否明確指出消息從何而來,是一手資料還是二手轉述。留意發布日期也很重要,以免落入被重新包裝的舊聞陷阱。

這優惠好得太誇張?談網路詐騙與個資安全

除了假訊息的威脅,網路詐騙同樣令人憂心。從最基本的網路釣魚到複雜的身分盜用,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就拿網路釣魚來說,犯罪者通常會偽裝成合法機構的人員,透過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聯繫目標,企圖誘使當事人提供個人身分、銀行和信用卡詳細資料以及密碼等敏感資訊。這些資訊一旦落入歹徒手中,很可能被用來進行身分盜用和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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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詐騙手法不斷進化,釣魚詐騙便常以偽裝合法機構誘取敏感資訊。圖/envato

資安業者趨勢科技的調查就發現,中國駭客組織「Earth Lusca」在 2023 年 12 月至隔年 1 月期間,利用談論兩岸地緣政治議題的文件,發起了一連串的網路釣魚攻擊。這些看似專業的政治分析文件,實際上是在臺灣總統大選投票日的兩天前才建立的誘餌,目的就是為了竊取資訊,企圖影響國家的政治情勢。

網路詐騙還有一些更常見的特徵。首先是那些好到令人難以置信的優惠,像是「中獎得到 iPhone 或其他奢侈品」的訊息。其次是製造緊迫感,這是詐騙集團最常用的策略之一,他們會要求受害者必須在極短時間內作出回應。此外,不尋常的寄件者與可疑的附件也都是警訊,一不小心可能就會點到含有勒索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的連結。

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社群媒體的普及更是帶來了新的挑戰。2020 年,一個發生在澳洲的案例就很具有警示意義。當時的澳洲前總理艾伯特在 Instagram 上分享了自己的登機證照片,結果一位網路安全服務公司主管僅憑這張圖片,就成功取得了艾伯特的電話與護照號碼等個人資料。雖然這位駭客最終選擇善意提醒而非惡意使用這些資訊,但這個事件仍然引發了對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個人資訊安全性的廣泛討論。

安全防護一把罩!更新裝置、慎用 Wi-Fi、強化密碼管理

為了確保網路使用的安全,我們必須建立完整的防護網。首先是確保裝置和軟體都及時更新到最新版本,包括作業系統、瀏覽器、外掛程式和各類應用程式等。許多網路攻擊都是利用系統或軟體的既有弱點入侵,而這些更新往往包含了對已知安全漏洞的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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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公共 Wi-Fi 時也要特別當心。許多公共 Wi-Fi 缺乏適當的加密和身分驗證機制,讓不法分子有機可乘,能夠輕易地攔截使用者的網路流量,竊取帳號密碼、信用卡資訊等敏感數據。因此,在咖啡廳、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都應該避免使用不明的免費 Wi-Fi 處理重要事務或進行線上購物。如果必須連上公用 Wi-Fi,也要記得停用裝置的檔案共享功能。

使用公共 Wi-Fi 時,避免處理敏感事務,因可能存在數據被攔截與盜取的風險。圖/envato

密碼管理同樣至關重要。我們應該為不同的帳戶設置獨特且具有高強度的密碼,結合大小寫字母、數字和符號,創造出難以被猜測的組合。密碼長度通常建議在 8~12 個字元之間,且要避免使用個人資訊相關的詞彙,如姓名、生日或電話號碼。定期更換密碼也是必要的,建議每 3~6 個月更換一次。研究顯示,在網路犯罪的受害者中,高達八成的案例都與密碼強度不足有關。

最後,我們還要特別注意社群媒體上的隱私設定。許多人在初次設定後就不再關心,但實際上我們都必須定期檢查並調整這些設定,確保自己清楚瞭解「誰可以查看你的貼文」。同時,也要謹慎管理好友名單,適時移除一些不再聯繫或根本不認識的人。在安裝新的應用程式時,也要仔細審視其要求的權限,只給予必要的存取權限。

提升網路安全基於習慣培養。辨識假訊息的特徵、防範詐騙的警覺心、保護個人隱私的方法⋯⋯每一個環節都不容忽視。唯有這樣,我們才能在享受網路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確保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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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 AI 取代真人執法可行嗎?將判斷全交給 AI 可能隱藏什麼危險?——專訪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24/03/18 ・6292字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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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為「中研院廣告」

  • 採訪撰文|劉韋佐
  • 責任編輯|田偲妤
  • 美術設計|蔡宛潔

人工智慧將改變以人為主的法治領域?

由人工智慧擔任警察,再也不是科幻電影的情節,交通管制常見的科技執法就是應用 AI 辨識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車輛不停讓行人等違規行為。 AI 的客觀、高效率正在挑戰以人為審判主體的法治領域,這樣的轉變會對我們產生什麼影響呢?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專訪院內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他將帶我們思考:當 AI 取代人類執法時,將如何改變人們對守法的認知?

交通尖峰時段,後方出現一台救護車,你願意闖紅燈讓道嗎?
圖|iStock

想像有一天你正在尖峰時段開車,車子停在十字路口等紅燈時,後方出現一輛急駛而來的救護車,你為了讓道必須開過停止線。這時你是否願意冒著違規被開罰的風險?還是承擔風險以換取他人盡速就醫?

在上述情境中,針對「要不要闖紅燈」我們經歷了一段價值判斷過程。如果剛好十字路口有真人警察,他的判斷可能是:這是情急之下不得不的行為,並非蓄意違規。

然而,如果負責執法的是「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rtificially legal intelligent,簡稱 ALI)情況可能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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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這個詞源自 Mireille Hildebrandt 的研究,在概念上可區分為兩類:採取傳統程式碼的 IFTTT(if this then that)、運用機器學習的資料驅動。前者是注重法律推理或論證的計算機模型,將法律規範轉為程式碼,藉由程式編寫來執行法律任務。後者則透過大量資料的學習,來預測行為範式,用於再犯率、判決結果預測上有較好的成果。

一般情況下,應用在交通管制的 ALI 會辨識車輛是否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行為,不過交通情境千變萬化,ALI 能否做出包含「道德價值的判斷」將是一大挑戰!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察覺,人工智慧(AI)正在左右人們對守法的價值判斷及背後的因果結構,進而反思當我們將原本由人來判斷的事項,全權交由 AI 來執行時,可能產生哪些潛移默化的影響?

讓我們與陳弘儒展開一場從法哲學出發的對話,探索 AI 與法治價值之間的緊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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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從法哲學出發,探索 AI 與法治價值之間的緊張關係。
圖|之有物

問

怎麼會對「人工智慧」(AI)與「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產生研究興趣?

會對 AI 感興趣是因為我很早就對電腦有興趣,我原本大學想唸資訊工程,因為高中有些科目沒辦法唸,於是去唸文組,大學進入法律系就讀,研究所考入「基礎法學組」研讀法哲學。

後來我到美國讀書,當時 AlphaGo 的新聞造成很大的轟動,啟發我思考 AI 的應用應該有些法律課題值得探討,於是開始爬梳 AI 與法律的發展脈絡。

AI 這個詞大概在 1950 年代被提出,而 AI 與法律相關的討論則在 1970、80 年代就有學者開始思考:我們能否將法律推理過程電腦程式化,讓電腦做出跟法律人一樣的判斷?

事實上,AI 沒有在做推理,它做的是機率的演算,但法律是一種規範性的判斷,所有判斷必須奠基在法律條文的認識與解釋上,給予受審對象合理的判決理由。

這讓我好奇:如果未來廣泛應用 AI 執法,法律或受法律規範的民眾會怎麼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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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真正開始研究「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是受到我父親的啟發。有一陣子我經常開車南北往返,有一天我跟父親聊到用區間測速執法的議題。交通部曾在萬里隧道使用區間測速,計算你在隧道裡的平均速率,如果超速就開罰。

父親就問我:「政府有什麼理由用區間測速罰我?如果要開罰就必須解釋是哪一個時間點超速。」依照一般的數學邏輯,你一定有在某個時間點超速,所以平均起來的速率才會超過速限,可是法律判斷涉及規範性,我們必須思考背後的正當性課題,不能只用邏輯解釋,這啟發我逐漸把問題勾勒出來,試圖分析執法背後的規範性意涵。

問

如果將執行法律任務的權限賦予 AI,可能暗藏什麼風險?

我們先來談人類和 AI 在做判斷時的差別。人類無時無刻都在做判斷,判斷的過程通常會先做「區分」,例如在你面前有 A 和 B 兩個選項,在做判斷前必須先把 A 和 B 區分開來,讓選項有「可區別性」。

在資料龐大的情況下,AI 的優勢在於能協助人類快速做好區分,可是做判斷還需經歷一段 AI 難以觸及的複雜過程。人類在成長過程中會發展出一套顧及社會與文化認知的世界觀,做判斷時通常會將要區分的選項放進這個世界觀中,最終做出符合社會或自身考量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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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將判斷程序交由 AI 執行,就會涉及「判斷權限移轉」的問題,這經常在日常生活中發生,你只要發現原本自己可以執行的事情,有另外一個對象做的比你好或差不多好,你就會漸漸把判斷的工作交給它,久而久之,你大概會覺得這是很好的做法,因為可以節省大量時間。

自駕車導航系統就是判斷權限移轉的例子,由於導航通常可以找出最佳行車路線,駕駛人幾乎會跟著走,但仍有可能誤入路況不佳或無法通行的地方。
圖|Vladimir Srajber, Pexels

我擔心這種判斷權限移轉會快速且廣泛的發生,因為 AI 的工作效率極高,可以大幅節省人力成本,但是哪一些權限可以放給 AI?哪一些權限人類一定要守住?我們經常沒有充足的討論,等到發生問題再亡羊補牢可能為時已晚。

以讓道給救護車而闖紅燈的情境為例,如果讓 AI 來做交管,可以節省警察人力,又可以快速精準地開罰,卻迫使民眾需額外花時間,證明闖紅燈有正當理由。如果是真人警察來判斷,警察通常會認為你的行為有正當理由而不開罰。這對於受法律規範的民眾來說,會產生兩種全然不同的規範作用。

AI 產生的規範作用會讓民眾擔心事後銷單的麻煩程序,如果無法順利解決,可能會訴諸民意代表或上爆料公社,並漸漸改變民眾對守法的態度。而真人警察產生的規範作用,將使民眾自主展現對法律的高度重視,雖然當下的行為牴觸法律,卻是行為人經過多方權衡後做的判斷,相信法律會支持自己出於同理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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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使用 AI 執法除了看上它的高效率,也是因為和真人相比 AI 不會受私情影響,比較可以做出公正的判斷。如果從法治觀念來看,為何決策權不能全權交由 AI 執行?

我認為法治的核心價值在臺灣並沒有很好的發展,我們常想的是怎麼用處罰促成民眾守法,長久下來可能會得到反效果。當人們養成凡事規避處罰的習慣,一旦哪天不再受法律約束,可能會失去守法的動機。

事實上,法治最根深柢固的價值為:

法律作為一種人類行為規範的展現,促使民眾守法的方式有很多種,關鍵在於尊重人的道德自主性,並向民眾陳述判決理由。

給理由非常重要,可以讓民眾不斷透過理由來跟自己和法律體系溝通。如此也可以形成一種互惠關係,使民眾相信,國家公權力能用適當的理由來制定法律,而制定出的法律是以尊重公民自主性為主。當民眾理解法律對我所處的社會有利,會比較願意自動產生守法的動機。

AI 執法看似比人類「公正無私」,但它的執法方式以處罰為主、缺乏理由陳述,也沒有對具體情境的「敏感性」。人跟人之間的互動經常需要敏感性,這樣才能理解他人到底在想什麼。這種敏感性是要鍛鍊的,真人警察可在執法過程中,透過拿捏不同情境的處理方式來累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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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交通尖峰時段應該以維持交通順暢為原則,這時警察是否具備判斷的敏感性就很重要,例如看到輕微的違規不一定要大動作開罰,可以吹個警笛給駕駛警示一下就好。

我越來越覺得人類這種互動上的敏感性很重要,我們會在跟他人相處的過程中思考:跟我溝通的對象是什麼樣的人?我在他心中是什麼模樣?然後慢慢微調表現方式,這是人類和 AI 最根本的不同。

行動者受各種法律變項影響的因果圖。上圖是由真人警察執法,對於處罰之可能性有影響力,可依不同情境判斷是否開罰。下圖是由全自動法律人工智慧執法,由 AI 直接將處罰之可能性加諸在行動者身上,缺乏真人警察二次確認,很可能影響行動者對守法與否的衡量。
圖|之有物(資料來源|陳弘儒)

問

相較於法律人工智慧,ChatGPT 等生成式 AI 強大的語言功能似乎更接近理想中的 AI,其發展可能對我們產生哪些影響?

我認為會有更複雜的影響。ChatGPT 是基於大型語言模型的聊天機器人,使用大量自然語言文本進行深度學習,在文本生成、問答對話等任務上都有很好的表現。因此,在與 ChatGPT 互動的過程中,我們容易產生一種錯覺,覺得螢幕後好像有一名很有耐心的真人在跟你對話。

事實上,對於生成式 AI 來說,人類只是刺激它運作的外在環境,人機之間的互動並沒有想像中的對等。

仔細回想一下整個互動過程,每當外在環境(人類)給 ChatGPT 下指令,系統才會開始運作並生成內容,如果我們不滿意,可以再調整指令,系統又會生成更多成果,這跟平常的人際互動方式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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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 能讓使用者分辨不出訊息來自 AI 或真人,但事實上 AI 只是接受外在環境(人類)刺激,依指令生成最佳內容,並以獲得正向回饋、提升準確率為目標。
圖|iStock

資工人員可能會用這個理由說明,生成式 AI 只是一種工具,透過學習大量資料的模式和結構,從而生成與原始資料有相似特徵的新資料。

上述想法可能會降低人們對「資料」(Data)的敏感性。由於在做 AI 訓練、測試與調整的過程中,都必須餵給 AI 大量資料,如果不知道資料的生產過程和內部結構,後續可能會產生爭議。

另一個關於資料的疑慮是,生成式 AI 的研發與使用涉及很多權力不對等問題。例如現在主流的人工智慧系統都是由私人公司推出,並往商業或使用者付費的方向發展,代表許多資料都掌握在這些私人公司手中。

資料有一種特性,它可以萃取出「資訊」(Information),誰有管道可以從一大群資料中分析出有價值的資訊,誰就有權力影響資源分配。換句話說,多數人透過輸入資料換取生成式 AI 的服務,可是從資料萃取出的資訊可能在我們不知情的狀況下對我們造成影響。

問

面對勢不可擋的生成式 AI 浪潮,人文社會學者可以做些什麼?

國外對於 AI 的運用開始提出很多法律規範,雖然國外關於價值課題的討論比臺灣多,但並不代表那些討論都很細緻深入,因為目前人類跟 AI 的相遇還沒有很久,大家還在探索哪些議題應該被提出,或賦予這些議題重新認識的架構。

這當中有一個重要課題值得思考:

我們需不需要訓練 AI 學會人類的價值判斷?

我認為訓練 AI 理解人類的價值判斷很可能是未來趨勢,因為 AI 的發展會朝人機互動模式邁進,唯有讓 AI 逐漸理解人類的價值為何,以及人類價值在 AI 運作中的局限,我們才有辦法呈現 AI 所涉及的價值課題。

當前的討論多數還停留在把 AI 當成一項技術,我認為這種觀點將來會出問題,強大的技術如果沒有明確的價值目標,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實際上,AI 的發展必定有很多價值課題涉入其中,或者在設計上有一些價值導向會隱而不顯,這將影響 AI 的運作與輸出成果。

思考怎麼讓 AI 理解人類價值判斷的同時,也等於在問我們人類:對我們來說哪一些價值是重要的?而這些重要價值的基本內容與歧異為何?

我目前的研究有幾個方向,一個是研究法律推理的計算機模型(Computational models of legal reasoning);另一個是從規範性的層面去探討,怎麼把價值理論、政治道德(Political morality)、政治哲學等想法跟科技界交流。未來也會透過新的視野省視公民不服從議題。

這將有助科技界得知,有很多價值課題需要事先想清楚,影響將擴及工程師怎麼設計人工智慧系統?設計過程面臨哪些局限?哪些局限不應該碰,或怎麼把某些局限展現出來?我覺得這些認識都非常重要!

鐵面無私的 ALI ?人類與人工智慧執法最大的分野是什麼?

陳弘儒的研究室有許多公仔,包括多尊金斯伯格(Ginsburg)公仔,她是美國首位猶太裔女性大法官,畢生為女權進步與性別平權奮鬥。
圖|之有物

陳弘儒是臺灣少數以法哲學理論研究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的學者,他結合各種現實情境,與我們談論 ALI、生成式 AI 與當代法治價值的緊張關係。

由於 ALI 擅長的資料分類與演算,與人類判斷過程中涉及的世界觀與敏感性思辨,有著根本上的差異;以處罰為主、缺乏理由陳述的判斷方式,也容易影響民眾對公權力的信任。因此陳弘儒認為,目前 ALI 應該以「輔助人類執法」為發展目標,讓人類保有最終的判斷權限

至於現正快速發展的生成式 AI ,根據陳弘儒的觀察,目前仍有待各方專家探索其中的價值課題,包括資料提供與使用的權力不對等、哪些人類價值在訓練 AI 的過程中值得關注等。

在過去多是由人文社會學者提出警告,現在連 AI 領域的權威專家也簽署公開信並呼籲:AI 具有與人類競爭的智慧,這可能給社會和人類帶來巨大風險,應該以相應的關注和資源進行規劃和管理

在訪談過程中,有一件令人印象深刻的小插曲,陳弘儒希望我們不要稱呼他「老師」,因為他從小就畏懼老師、警察等有權威身分的人,希望以更平等的方式進行對話。

假如今天以 AI 進行採訪,整個談話過程或許能不受倫理輩分影響,但這也讓我們意識到,在 AI 的世界裡,許多人際互動特有的敏感性、同理反思都可能不復存在。

陳弘儒的研究讓我們體會,AI 在法治領域的應用不僅是法律問題,背後更包含深刻的哲學、道德與權力課題,也讓我們更了解法治的核心價值:

法律要做的不只是規範人們的行為,而是透過理由陳述與溝通展現對每個人道德自主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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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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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網頁:研之有物 臉書:研之有物@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