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後,伏爾泰(Voltaire)寫了小說《憨第德》(Candide, ou l’Optimisme)便大大地嘲弄了傳統的宗教信仰,他尤其對萊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及他的樂觀主義,特別是萊布尼茲在著名的《神義論》(Essais de Theodicee sur la bonte de Dieu, la liberte de l’homme et l’origine du mal)中「世界是眾多可能的世界之中最好的,因為上帝會選擇最好的一個」的主張,毫不留情地加以挖苦訕笑。而比伏爾泰更年輕也更激進的法蘭西哲學家,如狄德羅(Denis Diderot)等人,則藉著編寫百科全書來宣揚惟物主義與無神論。
潛沉九年之後,康德於 1754 年回到柯尼斯堡大學。此時他的創造力如同火山爆發,他首先發表一篇討論「地球因受月球對地球引力影響自轉速率將日益趨慢」的精彩論文,接著又發表一篇「從牛頓力學來探討地質現象」的文章。隔年三月他更出版了巨著《自然通史和天體理論,或者根據牛頓定律試論整個宇宙的結構及其力學起源》(Allgemeine Naturgeschichte und Theorie des Himmels, oder Versuch von der Verfassung und dem mechanischen Ursprunge des ganzen Weltgebaudes nach Newtonischen Grundsatzen)。
由人工智慧擔任警察,再也不是科幻電影的情節,交通管制常見的科技執法就是應用 AI 辨識闖紅燈、未依規定轉彎、車輛不停讓行人等違規行為。 AI 的客觀、高效率正在挑戰以人為審判主體的法治領域,這樣的轉變會對我們產生什麼影響呢?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專訪院內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他將帶我們思考:當 AI 取代人類執法時,將如何改變人們對守法的認知?
ALI 這個詞源自 Mireille Hildebrandt 的研究,在概念上可區分為兩類:採取傳統程式碼的 IFTTT(if this then that)、運用機器學習的資料驅動。前者是注重法律推理或論證的計算機模型,將法律規範轉為程式碼,藉由程式編寫來執行法律任務。後者則透過大量資料的學習,來預測行為範式,用於再犯率、判決結果預測上有較好的成果。
一般情況下,應用在交通管制的 ALI 會辨識車輛是否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行為,不過交通情境千變萬化,ALI 能否做出包含「道德價值的判斷」將是一大挑戰!
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陳弘儒助研究員察覺,人工智慧(AI)正在左右人們對守法的價值判斷及背後的因果結構,進而反思當我們將原本由人來判斷的事項,全權交由 AI 來執行時,可能產生哪些潛移默化的影響?
讓我們與陳弘儒展開一場從法哲學出發的對話,探索 AI 與法治價值之間的緊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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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對「人工智慧」(AI)與「法律人工智慧系統」(ALI)產生研究興趣?
會對 AI 感興趣是因為我很早就對電腦有興趣,我原本大學想唸資訊工程,因為高中有些科目沒辦法唸,於是去唸文組,大學進入法律系就讀,研究所考入「基礎法學組」研讀法哲學。
後來我到美國讀書,當時 AlphaGo 的新聞造成很大的轟動,啟發我思考 AI 的應用應該有些法律課題值得探討,於是開始爬梳 AI 與法律的發展脈絡。
AI 這個詞大概在 1950 年代被提出,而 AI 與法律相關的討論則在 1970、80 年代就有學者開始思考:我們能否將法律推理過程電腦程式化,讓電腦做出跟法律人一樣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