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0
0

文字

分享

0
0
0

隱私權大家都很在意,但真有這種權利嗎?

好青年荼毒室
・2017/04/16 ・2951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SR值 570 ・九年級

文/李吝嘉

電影《神鬼駭客:史諾登》(Snowden)不是驚慄片,但卻會令觀眾產生一種不安感,惟恐在手機電腦的攝影鏡頭另一端正有人在窺探記錄着我們的一舉一動。這種恐懼並非來自任何驚嚇的鬼怪內容,而是電影中所描繪美國政府在 2007 年秘密啟動的「稜鏡(PRISM)」計畫。稜鏡計劃賦權美國國家安全局人員,令他們可隨時啟動你的手機和電腦上的視訊鏡頭,作監視攝錄之用、或開啟麥克風收音監聽,甚至肆意窺看你手機中任何簡訊、郵件和通訊錄。整個過程毋須向法庭申請許可,亦不受限於你是否美國公民,甚至連美國盟國的元首一樣也在被監聽之列。史諾登本來受僱於美國政府,之後冒死將稜鏡計劃的資料外洩給公眾,揭發了這宗或許是史上最大規模的隱私侵犯事件。

《神鬼駭客:史諾登》電影海報。圖/IMDb

稜鏡計劃曝光令全球嘩然。隱私一向被視為普世的基本權利之一,即使以國家安全或反恐之名亦不可肆意剝奪。然而,如何拿捏隱私權利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一直是個難以解決的難題 ── 在甚麼條件下才容許犧牲個人隱私以成就其他價值?要衡量隱私與國家安全孰重孰輕,我們首先要弄清楚一個根本問題:甚麼是隱私權?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其實一個多世紀以來,法律與哲學各範疇的學者始終都未能給出一個圓滿的答案。如果參考隱私權相關法令,你會發現各國對隱私的界定都不盡相同,對於隱私必須保障的範圍應該如何理解更是南轅北轍。在香港大家較留意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主要保障個人資料不被濫用。但在太平洋彼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卻在 1973 年裁定婦女墮胎權是美國憲法中隱私權的一部份。從個人資料到墮胎權利,我們似乎很難為隱私權找到一個統一共通的理解。

對此,美國道德哲學大師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在上世紀 70 年代提供了一個出乎意料的答案:「隱私權根本就不是一種基本道德權利。」按這個說法,「隱私權」其實只是一堆不同的權益集結而成的統稱,非但這些權益本身並無關連,並且與隱私權外的其他權利亦沒有真正的差別,也難怪大家一直無法找到不同隱私議題間的共有定義。我們平常認為那些侵犯隱私的行為之所以不道德,其實不是因為背後有「隱私權」這種基本權利,而是因為這些行為本身就侵犯了我們本來就有的一些其他權利

甚麼叫做「沒有隱私權這種基本權利」?如果隱私權不是一種基本權利,那我們平常認為是屬於隱私權範疇的又會是那些其他權利?在解釋 Thomson 的立場之前,讓我們先去除一些對隱私議題常見的誤解。

隱私不等於個人資料

「隱私」是一個日常都會運用到的概念。因為日常,我們很容易以為隱私是樣簡單易懂的東西。一般理解下,隱私就是一些不願意與他人分享的個人私密。而當這些私密被他人窺探知悉,我們的隱私就受到侵犯。

香港法令中,開宗明義與隱私有關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呼應了上述的簡單日常印象。《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身份相關的資料(如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身份證號碼、相片、病歷和受僱紀錄),確保這些個人資料不會被他人濫用。既然隱私就是這些個人資訊,所謂的「侵犯隱私」不就是未經我們同意下得到了我們的個人資料嗎?

 Thomson 認為這個理解大有斟酌空間。隱私顯然不限於個人資料。試想像你有一位很喜歡窺探別人秘密的同事(這應該不難想像吧)。有一天,他趁你去了洗手間時翻看你的包包。由於錢包之類的物品你都帶在身上,結果他什麼都沒有找到。雖然他最終沒有窺探到你任何個人私密訊息,但顯然還是侵犯了你的隱私。所以說隱私不能單純以個人資料來理解。

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決定隱私是否被侵犯的重點不在於個人資料「是否」外洩,而是在於「如何」外洩。嚴格來說,世上沒有人有對「資訊(或知識)」本身的擁有權,即使關於你自己的個人資訊也並不是真的屬你所有。所以侵犯隱私不是有人得到了只有你才可以知道的資訊,而是他得到資訊的方法侵犯了你的權利。隱私權的作用是保障你的資訊不會被他人以不道德方式獲得。

 

侵犯隱私不是有人得到了只有你才可以知道的資訊,而是他得到資訊的方法侵犯了你的權利。圖/static.pixels.com

隱私權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堆權利

回到 Thomson 認為私隱權不是基本道德權利的觀點。私隱權不是基本道德權利的意思,就是指私隱權所代表的權益其實早已被其他道德權利所涵蓋。私隱權背後所保障的權益不但不統一(如個人資訊與墮胎),而且也不獨特。

看看以下的假想例子:

喜愛拍寫真照的李小姐在手機中收藏了一些自己的私密照片。因為照片還沒有 PS 過,所以她不希望被任何人看到。一天,李小姐把手機拿去更換螢幕保護貼,而店員則趁她不注意擅自打開了她沒有密碼保護的手機,偷看了那張照片。

店員的行為顯然是不道德的。為甚麼? Thomson 認為不用訴諸隱私,以其他既有的權利已經可以充分解釋其不道德之處。重溫前述,問題在於取得資訊的方式。不論相片本身是否私密照,擅自使用李小姐的手機和偷看她的照片本身已是對她財產擁有權的侵犯。財產擁有權已保障了李小姐的手機和相片不可以被店員以這種方式觀看,再強調她的隱私被侵犯其實只是疊床架屋。 Thomson 認為所有隱私權的議題其實都可以用這種方式理解,完全毋須訴諸隱私權這個模糊的概念。

可能你仍會有懷疑,上面的例子只是碰巧跟財產擁有權重疊,不能就此斷定所有隱私權議題都可以還原成其他權利去理解。你可能會問,假如店員不是偷看李小姐的照片,而是偷窺她更衣呢?又假如是盜用她的個人資料呢?難道這些都不是侵犯隱私而又能夠以其他權利被侵犯作解釋嗎?

有如財產擁有權,Thomson 會回應偷窺別人更衣是侵犯了他人對自己身體的擁有權。而盜用個人資料,則在侵犯財產擁有權外再涉及欺騙的問題。回顧惡名昭彰的稜鏡計劃,除了上述權利更涉及政權濫權。美國憲法保障墮胎權,不少學者都認為應屬個人自由而非隱私範疇。隱私權議題中涉及的眾多權益似乎都已被包括在財產擁有權、身體擁有權、個人自由等我們既有的權利當中,所以隱私權不是一種權利,而只是許多上述權利混雜而成的產物。

隱私權議題中涉及的眾多權益其實都已經包括在許多我們既有的權力中。圖/freephotos.cc

如果 Thomson 的見解正確,那我們可能必須改變過往在公共議題上「個人隱私權 vs. 公眾知情權」的思考模式。這並不是說保障隱私權不重要。關鍵是,與其受限於「隱私權」這個模糊且邊界不清的概念,也許我們更應就個別議題思考背後涉及的各種真正基本道德價值。或許這不但能推進爭執已久的公共討論,更能幫助我們在個人權利與國家安全間作更合理的取捨。


  • 編按:二千多年前,曾經有個叫蘇格拉底的人,因為荼毒青年而被判死,最終他把毒藥一飲而盡。好青年荼毒室中是一群對於哲學中毒已深的人,希望更多人開始領略、追問這世界的一切事物。在他們的帶領下,我們可能會發現我們習慣的一切不是這麼理所當然,從這一刻起接受好青年荼毒室的哲學荼毒吧!

本文轉載自好青年荼毒室(哲學部)談談私隱:私隱大家都很在意,但真有這種權利嗎?

文章難易度
好青年荼毒室
29 篇文章 ・ 8 位粉絲
好青年荼毒室,一個哲學普及平台。定期發表各類型哲普文章,有深有淺,古今中外,無所不談。在這裏,一切都可以被質疑、反省和追問。目標是把一個個循規蹈矩的好青年帶進哲學的世界。網頁:corrupttheyouth.net;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corrupttheyouth。

0

5
2

文字

分享

0
5
2
解釋善性:從雄性黑猩猩「阿莫斯」的臨終之時——《我們與動物的距離》
馬可孛羅_96
・2022/01/14 ・2251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阿莫斯(Amos)是我見過的公黑猩猩當中數一數二俊美的,唯一的例外也許是他把兩顆大蘋果同時塞進嘴裡的那一天,而他的那個舉動也再度讓我意識到,黑猩猩能做出許多我們做不到的事情。他有一雙大眼睛,嵌在一張和善而勻稱的臉龐裡,還有一身濃密閃亮的黑毛,手臂與雙腿也有清楚的肌肉線條。他從來不像有些公黑猩猩那樣攻擊性過強,但盛年期間仍有無比自信。阿莫斯備受喜愛,他死的時候我們有些人都不禁落淚,他的猿類同胞也在那幾天靜得令人發毛,連胃口都受到了影響。

我們當時不曉得他出了什麼問題,直到死後驗屍才知道除了大幅腫脹的肝臟占滿了腹部之外,還有不少癌化增生。他的體重在前一年掉了百分之十五,儘管病況必定是從幾年前就已經開始惡化,他卻一直表現得與正常無異,直到身體再也支撐不住為止。阿莫斯一定有好幾個月都生活在痛苦之中,但他只要稍微表現出衰弱的模樣,必定會導致其社會地位喪失。黑猩猩似乎懂得這一點。野地裡,一頭瘸了腿的黑猩猩被觀察到自行孤立獨處了幾個星期養傷,但在這段期間仍然偶爾會現身猩群當中,展現出健壯又充滿活力的模樣,然後再退出其他猩群成員的視線之外。這麼一來,就沒有成員會對他起疑。

黑猩猩只要稍微表現出衰弱的模樣,必定會導致其社會地位喪失。圖/Pexels

阿莫斯直到死前一天才表露他的病況,當時我們發現他的喘息速率達每分鐘六十口氣,臉上不停冒汗,其他黑猩猩都在外頭的陽光下,唯獨他坐在夜間圍欄裡的一口麻布袋上。阿莫斯拒絕出去戶外,於是我們把他隔離開來,等待獸醫撥空前來檢查。不過,其他黑猩猩一再回到室內探望他,我們只好把阿莫斯前方的門打開一道小縫,讓其他黑猩猩能接觸他。阿莫斯刻意坐在那道門縫旁,一頭名叫黛西的母黑猩猩於是輕柔地抱住他的頭,為他耳朵後方的柔軟部位理毛。接著,她把大量的木屑透過縫隙推進門內,這是黑猩猩喜歡用來築巢的材料。牠們會把木屑鋪在自己的身旁四周,然後睡在上面。黛西給了阿莫斯這些木屑之後,我們又看到一頭公黑猩猩也跟著這麼做。由於阿莫斯背靠著牆坐而沒有理會那些木屑,於是黛西數度從門縫伸手進來,把木屑塞在他的背部與牆壁之間。

這種情形實在引人注目。這豈不表示黛西意識到阿莫斯必定身體不適,所以靠在柔軟的東西上會比較舒服,就像我們在醫院也會幫病患背後墊個枕頭一樣嗎?黛西也許是從自己對木屑的感覺推斷出這一點,而且我們也確實認為她是個「木屑狂」(她通常不會分享木屑,只是自己大量囤積)。我相信猿類會採納他人的觀點,尤其是對遭遇困難的朋友。的確,這類能力在實驗室裡接受測試的時候,並不是每次都能獲得證實,但那些研究通常都是要求猩猩在某種人造情境裡理解人類。先前已經提過,我們的科學帶有人類中心偏見。在猿類對猿類的相同實驗操作下,黑猩猩的表現就好上許多,而在野地裡,牠們更是會關注其他同伴已知或未知的事物。因此,對於黛西似乎能夠理解阿莫斯的處境,我們不該覺得意外。

第二天,阿莫斯就接受了安樂死。他已經沒有活命的希望,繼續拖下去只會讓他痛苦更久而已。這起事件闡明了靈長類動物社會生活的兩個對比面向。第一,靈長類生活在一個殘酷的世界裡,迫使雄性必須盡力隱藏生理上的障礙好擺出強悍的表象。但第二,靈長類也是緊密社群裡的一分子,可以指望獲得別人的喜愛與協助,包括非親屬在內。這種雙重性很難理解。廣受大眾喜愛的書寫者偏好簡化實際狀況,不是以霍布斯式的赤裸筆法把黑猩猩的生活描寫得凶惡殘暴,不然就是只強調牠們和善的一面。不過,實際上絕對不是像這樣二擇一,兩種狀況始終並存。如果有人提問,黑猩猩既然有時會互相殘殺,怎麼可能算是擁有同理心的動物?我總是這麼反問:按照同樣的標準,那麼我們是不是也該徹底揚棄人類擁有同理心的概念?

這種雙重性非常重要。我們如果全都溫和善良,道德就會是一種多餘的東西。如果人類總是互相同情,從來不會偷竊、不會在背後捅別人一刀、不會覬覦別人的妻子,那我們還有什麼好擔心的呢?顯然人類不是這樣的動物,這也就說明了道德法則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設計無數的規則提倡對別人的尊重與關懷,倘若我們原本就沒有這樣的傾向,那麼這些規則也絕不會有任何用處。在那種情況下,這些規則就會像是撒在玻璃上的種子一樣,根本沒有生根發芽的機會。人類之所以得辨別是非,正是因為我們生來就同時具有行善與做惡的能力。

黛西協助阿莫斯的行為在生物學上算是「利他行為」的表現,其定義就是會導致某個個體付出代價(例如冒險或者耗費精力),但是去執行利於他人的行為。不過,生物學對利他行為的討論通常不涉及動機,只關注這類行為如何影響他人,以及為什麼會演化出這種行為。這項辯論雖然已有一百五十年以上的歷史,卻在過去幾十年才成為注目焦點。

——本文摘自《我們與動物的距離:在動物身上發現無私的人性》,2021 年 12 月,馬可孛羅

馬可孛羅_96
25 篇文章 ・ 19 位粉絲
馬可孛羅文化為台灣「城邦文化出版集團」的一個品牌,成立於1998年,經營的書系多元,包含旅行文學、探險經典、文史、社科、文學小說,以及本土華文作品,期望為全球中文讀者提供一個更開闊、可以縱橫古今、和全世界對話的新閱讀空間。

0

5
2

文字

分享

0
5
2
寡婦偷人罪可赦,豪紳不可欺民女——秦漢婚姻律令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020/11/30 ・5450字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SR值 580 ・九年級

本文轉載自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泛科學為宣傳推廣執行單位。

  • 文/採訪編輯|謝博霖;美術編輯|林洵安。

國家如何監管草民婚姻?

婚姻,是修成正果,還是愛情墳墓?每個人的想像或有不同。但回顧爭取婚姻平權的歷程,常有人問:「為何要勞師動眾爭那一張紙?」婚姻只是一紙證書嗎?究竟還代表了哪些意義?「研之有物」專訪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劉欣寧助研究員,她專研秦漢兩代的簡牘文書,在兩千年前的竹簡文獻中,記載不少猶如玫瑰瞳鈴眼般的奇情案件,也描繪出千百年來婚姻的重重面貌。

「那是一個規範制度還沒完全定型的時期,社會有一種質樸的活力。」劉欣寧從婚姻規範、繼承制度,觀察秦漢基層社會的家庭與婚姻生活,說起話來輕聲細柔的她,這麼描述兩千年前的時代氛圍。
圖/研之有物。

身高六尺是成年

對現代人來說,結婚說難不難,但還是有些基本門檻。今年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男女得年滿 18 歲才能登記結婚,民法、刑法的成年規定也統一為 18 歲。成年責任、結婚權利,同步降臨。

有趣的是,秦漢時代的「轉大人」標準,看的卻不是年齡大小,而是身高!

睡虎地秦律中,不論男女都以「身高六尺」為界線,判斷會不會被官府問罪。現代刑法 14 歲以下免除刑罰、14 至 18 歲減輕刑責,秦代同樣也有兩個標準。男子六尺五寸(150.2 公分)、女子六尺二寸(143.2 公分)才算成年;男女未滿六尺(138.6 公分)免除刑責;介在六尺至六尺二寸、五寸之間,應可以減輕刑責。

難道長不高就無法獨立?哈比不必絕望,另一個提早成年的捷徑:結婚!成年標準與結婚分離,只要結婚就被視為獨立。

在現代,有個離譜的例子是夫妻鬧離婚,結果一到戶政事務所,才發現當時根本沒去登記。這種「儀式婚」與「登記婚」的困擾,不只現代有。

當時最標準的正式婚姻,訂婚時雙方立下如同婚書的「參辨券」,結婚時由鄉官見證。舉行公開儀式、並到官府登記,那就萬無一失,保證兩人絕對是正宮。但是,由於官府鼓勵卻沒有強制登記,婚姻認定仍以儀式為主,類似台灣過去的儀式婚,因此也曾發生婚姻成立與否的爭端。

奉行不婚主義的現代人或許會瀟灑地說:結婚,不過就是一張紙嘛。還真不是,秦漢簡牘有這麼一個案件:主角是一名奴婢「婉」,因早年被好心的大夫收留,養在家裡成了御婢,還為大夫生了小孩。秦漢法律允許一夫多妻,正妻、側妻都受到法律保障;但婢女就比較模糊曖昧。

由於大夫和「婉」沒有登記成婚,僅解除她的奴隸身份。因此大夫死後,家僕「識」與寡婦「婉」為爭奪遺產發生糾紛。這時,婉是不是合法的妻子就成了法律爭點,決定她能否獲得法律保障。所以,結婚真的不是一張證書而已,還關係到很多重要的權益啊。

無婚相合皆為奸

關於婚姻的權益保護,「通姦除罪化」可說是近期熱燒議題,這涉及法律如何介入、規範私人婚姻,是否需要用刑法來懲罰感情不忠者。在秦漢簡牘中,對出軌也有相關禁令,而且當時的通姦定義更嚴厲。

除了明媒正娶的配偶,婚前、婚姻之外的性行為通通不合法。人夫或人妻外遇、未婚情侶的私情,皆被列入「奸罪」(當時以「奸」代表男女私情,「姦」主要指一般犯罪)!

在今日,抓姦很難罪證確鑿,缺乏攝錄設備的古代就更加不容易。有一對男女受刑人在官府服勞役,日久生情,便開始私會偷情。不知是不是勞役表現不佳,讓官吏起了疑心,竟然化身「古代狗仔隊」長期跟監追蹤,終於將兩人逮捕論罪。

如此近在眼前的私情,都需要大費周章追查,一般百姓家的姦情,不告不理的程度就可想而知了。

寡婦偷人罪可赦

在法律賦予的權利保護下,婚姻雙方不能出軌。若其中一方過世呢?對現代人而言,這自然等同婚姻消滅。但,如果當事人是在喪事期間有染呢?別懷疑,秦漢簡牘還真的記載一則大踩線的奇情故事。

案情是一位寡婦在丈夫喪期與別的男人通姦,而且在亡夫的棺木之後!婆婆知道後怒不可遏,憤而向官府告發。問題來了!律法中並沒有針對寡婦的特殊規範,但這等玫瑰瞳鈴眼編劇都要認輸的獵奇案情,對時人而言,只以一般通姦罪論處又太輕輕放過,只好想法子把法律「擴大解釋」。

官吏努力找出一條律令:罪名是類「不孝」,以次於死刑的重罪論處。當時如果不孝順父母,定罪後會遭處死。夫為妻之主,次於親子關係,寡婦在喪期沒有流露悲哀之情,做出不敬之事,當判次於死刑的「終身勞役」。

但此時,卻有人獨排眾議!一位官吏眉頭一皺,深覺此事萬萬不可。

他的論證如下:妻子在丈夫生前通姦,法律規定處以較次一級的勞役懲罰;本案妻子在丈夫死後與他人通姦,則要處最重的終身勞役。死後通姦竟然比生前通姦罰得更重,實在太不合理。這番有理有據的主張,立刻讓眾人猶如醍醐灌頂、頻頻稱是啊。

這則案件也顯露出秦漢法律的核心特色,相較於唐律高舉道德倫常,秦漢律法更重視制度化規範。

刑罰不只是審度行為適當與否,還需考量「法律的系統性」,是否合乎系統內在邏輯。用現代語言來說,就是衡量整體的比例原則。

反之,這名寡婦若不幸生在唐宋以後,很可能被冠上儒家道德之罪,結局恐怕便不只如此。

比起後世,秦漢初期女性受到的束縛比較少,自由度更大。夫妻財產分開登記,離婚後可以取回嫁妝。女子可簽契約、買賣,承租店鋪做生意,擁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小資女也有機會變身女富豪。例如,影視喜歡取材的秦代「企業家」巴清。圖/Wikipedia,電視劇《巴清傳奇》海報,唐德影視

折翼鴛鴦不敵律

自古以來,婚姻作為不同家族、人群的勢力結合,涉及統治者最關切的政治利益。因此,透過不同時代的婚姻禁令,也能發現背後潛藏的社會文化。

比如,漢代初期實行「郡縣、封建雙軌制」,中央劃定部分行政區,直接掌管這些郡縣;同時,也分封土地給功臣貴戚建立小王國。由諸侯控制的領地,在漢帝國內保有一定的獨立性,中央和地方之間隱隱呈現某種對抗關係。

因此,漢代中央政府基於人力考量,便禁止其它封國男子娶走戶籍在漢帝國直轄下的女子。但感情的事,哪裡是一紙禁令能束縛的呢?在漢朝所屬藩國──齊國,就發生了一樁不被祝福的愛情悲劇。

故事是這樣的,齊國的官吏奉命帶一名貴族女子南去首都長安落籍,兩人在途中墜入愛河。到了長安交差覆命後,私訂終身的小情人怎麼捨得從此天涯相隔?官吏便企圖讓「南」女扮男裝,矇混出關一起逃回齊國。但苦命鴛鴦沒有成功,出關時不幸被逮住,成為竹簡上的判例。

這對無法相守的「古代羅密歐茱麗葉」,透露出當時政治勢力之間的緊張關係,也暗示了婚姻不只是相愛的兩人,還經常具有結盟的政治意涵。

在勞動力珍貴的時代,中央政府自然不願意直轄臣民的人力,因結親而外流到藩國。還好,這類禁令來自政治需求,當諸侯國勢力逐步被瓦解後,禁婚限制也就慢慢寬鬆,也許能少拆散幾對有情人。

簡牘文書是古人書寫在竹木片的紀錄,但這些珍貴文獻往往字跡潦草、模糊,很難辨認。2019 年中研院開發出簡牘字典數位資料庫,是研究者重要幫手。今年更與日本五大學研機構合作,蒐齊 150 萬的字形,建置了東亞規模最大的「歷史文字資料庫統合檢索系統」。圖/研之有物(來源:歷史文物陳列館/中研院開放博物館)。
「簡牘研究的空間很大,但挑戰也非常高!」簡牘文書大多零散殘斷,沒有前後文,很難想像研究者要如何破解拼湊。劉欣寧透露,簡牘研究就像拼拼圖,得不斷嘗試各種破譯方法,例如把相似格式的簡牘湊起來,觀察比對脈絡和規律,歸納出可能的解讀方向。圖/研之有物(來源: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中研院開放博物館

豪紳不可欺民女

除了選邊站的政治對抗,「不合格」的婚姻禁令還包括:商人與非商人家庭不能通婚,這來自於秦代重農抑商的延續,希望固定在土地上的農業人口不要流失。入贅婚也不被允許,政府希望成年男子自立戶籍,不要依附在妻家。這兩類婚姻基本上屬於不鼓勵,雖有懲罰,繳錢就可了事。

但另一項婚姻禁令可就相當「前衛」!

秦漢法律規定,官員和轄區內的女子共結連理是犯法的。而且不論女方是否自願,男性都被視同為「強姦」。為什麼呢?一方面是擔心官員跟地方豪強聯姻,形成一方勢力,對中央政府造成麻煩。更重要的,防杜官員用權勢威逼,讓良家婦女含淚點頭。這個律法概念類似現在的「權勢性侵害」,掌握生殺定奪大權的地方公職、案件主審,都不可和轄區百姓、被告通婚。

這也意味,秦漢時代已注意到公共權力關係中的不對等,而且弱勢者不需要舉證,受到法律傘的全面性保護。

檢視這些被排除的婚姻形式,背後往往潛藏了各種政治利益、文化禁忌。劉欣寧點出其中的關鍵意義:

婚姻經常成為一種手段,
用來管制國家不喜歡的社會狀態。

直到今日,爭取婚姻平權的過程中,也曾出現「國家不應該鼓勵不能生育的結婚形式」等論調。古今對照,現代某些思維是否和古代婚姻管控的想法有些相似呢?

利害相衡情無處

除了禁止特定婚姻形式,秦代也透過監管私人婚姻,深入家家戶戶來控制百姓。自秦國商鞅變法,國家用「連坐法」強迫人民互相監視,達到統治效果──不想被別人連累,那就趕緊告發你的鄰人、朋友,還有丈夫吧!

丈夫如果犯重罪被捕,妻小都要被罰為官婢,所以妻子一旦察覺不對,先告先免罪。但特別的是,妻子可以告發枕邊人,兒子卻不能舉報父親。

原來,當時認為父子血緣無法斷絕割捨;夫妻則像契約關係,可以隨時終止。這種觀念相當超前,和現代相近。不過到了強調儒家倫理的後代,卻是相反過來,妻子、兒女若告發家人,都會因為不守「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親親之道而被議處。

雖然秦漢政府鼓勵人民相互舉報,但也有一些規定,感覺還挺有人性的。當時駐守邊塞的軍士可以攜帶家眷,由國家配給全家糧食。太太跟著當兵的丈夫到邊塞生活,一家人天涯海角,頗有一種同甘共苦的樸實浪漫感。

換句話說,秦漢早期看待夫妻關係的要件是同居,社會對家的定位,類似現代社會的「小家庭」,並不是後來的中國宗親、大家族。

秦漢時代,邊塞軍士可以帶著太太,有些家庭甚至還有父母、未成年的幼弟幼妹。現在還不清楚家眷是同住軍營內,或落腳邊疆沙漠,但當時對夫妻的認知是同住同居,不論丈夫當兵、受刑,太太都要共同生活。圖/denis pan。

婚姻制度是特定時空的產物

不論古今,草民的婚姻被法律所保障,但也同時受到監管控制。結婚證書絕對不只是一張紙,藉由婚姻制度,政府可以讓一些人獲得保障,或將另一些人隔絕在外。國家既強化特定推崇的價值,也排除忌憚不喜的類別。

但相較於唐律的道德化,在秦漢時期,法律目的以「編戶齊民」為主,讓官員精準掌握家戶口數,按戶徵稅、徵兵、徵徭役,方便管理。秦漢律令沒有儒家化後的條條框框,也較少「婚姻家庭應符合聖人之言」的濃厚道德監管性,更接近庶民生活。

「儘管時空背景不同,但婚姻面對的種種情感衝突、現實爭端,經常是跨越時代的。」歷史文化的深入考察,讓我們進一步看見,不同時代的人如何理解婚姻制度、社會規範。今日,人們對改變婚姻形式的衝突、抗拒與對話,或許在兩千年後,也會成為後世眼中一段值得研究的奇特歷史呢。

爬梳出土簡牘,遙望兩千年前的律令,劉欣寧這麼說:

所有觀點思考,都受到特定時空背景的侷限,包括現在的我們。保持開放性,尊重、接納差異,或許就是歷史教給我們的珍貴意義。

延伸閱讀

研之有物│中央研究院_96
285 篇文章 ・ 2902 位粉絲
研之有物,取諧音自「言之有物」,出處為《周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探索具體研究案例、直擊研究員生活,成為串聯您與中研院的橋梁,通往博大精深的知識世界。 網頁:研之有物 臉書:研之有物@Facebook

1

2
1

文字

分享

1
2
1
里斯本大地震之後,發生在哲學體系的大海嘯——《愛因斯坦冰箱》
商周出版_96
・2019/08/22 ・1988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SR值 556 ・八年級

里斯本大地震不只讓自然科學家開始思索地震的物理成因,更在歷史上產生廣泛且深刻的影響,特別是在哲學思想層面上。

地震是天譴?紅燈區安然無恙,教堂倒光光

自古以來,基督教會就習慣將天災,尤其是地震,視為神對罪人的懲罰,但很諷刺的是在這一次地震中,妓院林立的紅燈區損害不大,反倒是許多宏偉的大教堂被地震、海嘯給毀了,許多虔誠的信徒彌撒中在倒塌的教堂中遇害。

圖/pixabay

四年後,伏爾泰(Voltaire)寫了小說《憨第德》(Candide, ou l’Optimisme)便大大地嘲弄了傳統的宗教信仰,他尤其對萊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及他的樂觀主義,特別是萊布尼茲在著名的《神義論》(Essais de Theodicee sur la bonte de Dieu, la liberte de l’homme et l’origine du mal)中「世界是眾多可能的世界之中最好的,因為上帝會選擇最好的一個」的主張,毫不留情地加以挖苦訕笑。而比伏爾泰更年輕也更激進的法蘭西哲學家,如狄德羅(Denis Diderot)等人,則藉著編寫百科全書來宣揚惟物主義與無神論。

日爾曼哲學的新典範

當時在遙遠東方有一位剛出道的年輕學者伊曼努爾.康德(Immanuel Kant)正努力地思索地震的成因,三十年後他更完成宏偉的哲學體系,取代了萊布尼茲的哲學,成為日爾曼哲學的新典範。

康德。圖/wikimedia

1724 年,康德出生於東普魯士的柯尼斯堡(現今俄羅斯的加里寧格勒)。1740 年,他進入柯尼斯堡大學就讀,很快地對自然科學產生濃厚興趣。他在邏輯與形上學教授馬丁克努特曾(Martin Knutzen)的指導下,學習傳統的萊布尼茲-吳爾夫哲學以及牛頓的力學系統。1746 年,康德因父親身故而中斷學業,離開柯尼斯堡到鄉村擔任私人教師。

潛沉九年之後,康德於 1754 年回到柯尼斯堡大學。此時他的創造力如同火山爆發,他首先發表一篇討論「地球因受月球對地球引力影響自轉速率將日益趨慢」的精彩論文,接著又發表一篇「從牛頓力學來探討地質現象」的文章。隔年三月他更出版了巨著《自然通史和天體理論,或者根據牛頓定律試論整個宇宙的結構及其力學起源》(Allgemeine Naturgeschichte und Theorie des Himmels, oder Versuch von der Verfassung und dem mechanischen Ursprunge des ganzen Weltgebaudes nach Newtonischen Grundsatzen)。

康德在書中解釋太陽系如何從一團氣體雲依照牛頓力學原理產生旋轉,逐漸變成扁平狀而最終形成行星。雖然這個構想最早是由瑞典的科學家伊曼紐.斯威登堡(Emanuel Swedenborg )在 1734 年提出的,但卻是康德形成條理清晰的學說。

1796 年,偉大的數學家拉普拉斯侯爵也獨自提出相同的學說,所以被稱為「康德-拉普拉斯星雲假說」。不過出版康德這本書的出版社倒了,印好的書被債主拿去抵債,最後大多被收進倉庫然後付之一炬,康德成名的機會就這樣淪為泡影。

1755 年秋天,康德取得大學的講師資格,旋即開始授課;這是編制之外的私募教師,其薪俸由願意選課的學生負擔;他在十五年後才正式成為教授。所以當里斯本大地震發生時,熱血的新進講師康德當然沒有放過這個機會,隔年一月他就發表了一篇文章在柯尼斯堡當地的周刊上,二月更加碼出版一本篇幅更長的單行本,內容都是在討論地震的成因。

他採用的是萊布尼茲死後才發表的著作《波多該亞》(Protogaea)中的說法,認為地震是由於地底下的「空穴」中的可燃性氣體與岩漿混合點燃爆炸造成的。康德比萊布尼茲更進一步揣測這些空穴是「遠古大洋」退潮留下的痕跡。同年四月,康德又寫了一篇論文駁斥了地震是由太陽或月球對地球引力造成的說法。

地震與神意無關,道德原則是「義務」

整體來看,當時的康德正醉心於用牛頓的力學來解釋物質世界的各樣現象,上至星辰,下至地心,都統攝在牛頓的系統之下。所以他主張地震與神意無關,更不是上帝的懲罰,只是康德是否卻步不敢回應里斯本大地震帶來關於道德與宗教的疑問呢?

當然不!在經過數十年的苦思後,康德接連出版了《純粹理性批判》(1781)、《實踐理性批判》(1788)和《判斷力批判》(1790),標誌著康德哲學體系的完成。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將道德的基礎原則重新設定為「義務」。所以行為是否符合道德規範,並不取決於該行為的後果,而是該行為的動機。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論證了理性無法證明上帝的存在;但在《實踐理性批判》中,康德將上帝的存在當作道德的三個「實踐的設準」之一,所謂「設準」指的是一個無法證明,但為了實踐的緣故必須成立的假設。另兩個設準分別是自由意志與靈魂不朽。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這正是康德,不,毋寧說這是日爾曼啟蒙運動對三十多年前里斯本地震的回應啊!

阿文耳邊不禁響起康德的名言:「有兩件事物我愈是思考愈覺神奇,也愈充滿敬畏,那就是我頭頂上的星空與我內心的道德準則。」

下次地震時別急著逃命,想想康德吧!

——本文摘自泛科學 2019 年 8 月選書《愛因斯坦冰箱》,2019 年 7 月,商周出版。

所有討論 1
商周出版_96
111 篇文章 ・ 350 位粉絲
閱讀商周,一手掌握趨勢,感受愜意生活!商周出版為專業的商業書籍出版公司,期望為社會推動基礎商業知識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