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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實踐法官席上的公正廉明與鄉民正義?先來算算能當到國民法官的機率吧!

廖英凱
・2018/04/24 ・3362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SR值 549 ・八年級

2017年,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會議的結論提出「人民參與審判是優先推行的司法改革政策」,同年 11 月底,司法院提出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a.k.a 國民法官)。在這個草案的設計中,未來符合「特定」條件的刑事法庭,將會出現由公民與法官共同組成,且彼此權力相當,共同合作的聯席審判制度。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設計中,未來符合「特定」條件的刑事法庭,將會出現由公民與法官共同組成,且彼此權力相當,共同合作的聯席審判制度。 圖/12019 @Pixabay

這個制度的優劣與風險,草案未來的調整與演進方向,在過去幾個月中,是各方關心司法改革的論辯焦點。不過,我們真的有機會坐在法官席上,彷彿電影電視橋段中,聽著兩造雙方的意見,檢視證據與法理,然後做出定人生死奪人自由的判斷嗎?國民法官制度到底與我們有多近?或許,我們可以從目前已經發布的草案中,來估算看看我們能當到國民法官的機率。

當國民法官的機率,可以用一個很簡單的分數表示:

當國民法官的機率=要當國民法官的人數 / 可以當國民法官的人數

需要多少人當國民法官?

公式的分子,必須要估算我們需要多少人當國民法官?這個需求可以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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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當國民法官的人數 = 需要國民法官的法庭數 x 每個法庭國民法官人數

需要國民法官的法庭數

首先,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刑事法庭,才會有國民法官。根據草案第五條「適用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的設計,只有由地方法院管轄,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且最輕本刑需七年以上、或故意犯罪致死,但又不包括少年刑事與毒品案件。才可以有國民法官制度。

適用於國民法官的刑案條件示意圖。註:如果是故意利用毒品致他人死亡,則屬於「故意犯罪致死」的集合。 圖片設計:神秘繪師

符合上述集合條件者,根據司法院「地方法院適用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項終結案件數」的統計,2013-2016 年間,每年平均有 1240.75 個法庭可以適用國民法官的制度[1]。

每個法庭國民法官人數

每一個法庭會需要多少國民法官呢?

根據:

  • 草案第三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
  • 草案第十條:「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
  • 人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之參審員選任程序示意圖:個案所需候選參審員(50 人)

我們可以整理出,每一次案件,只會有 6 個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但最多會有 50 人被抽選成為候選參審員,到法院接受訊問,來確認是否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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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大概可以預估,平均每年會有 1240.75 x 6 = 7444.5 人次的國民法官需求。而且至多會有 62037.5 人,會收到法庭的候選通知。

有多少人可以當國民法官?

圖/b0red @Pixabay

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當國民法官,草案中對於國民法官的資格,是先利用年齡與戶籍篩選,作為「積極資格」後。再減去不適任的背景、職業、或是與該案件有利害關係等限制的「消極資格」:

可以當國民法官的人數 = 可以當國民法官的人積極資格 – 不可以當國民法官的人消極資格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積極資格)

根據草案第十二條(國民法官積極資格):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假設所有人都符合連續居住四個月的條件的話,我們可以先以 2012-2017 年間,23 歲以上人口平均值約為 1774 萬人來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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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不能當國民法官?(消極資格)

在這 1774 萬人中,仍有許多人被限制不得擔任國民法官。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就明列了 32 種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身分限制,例如:被褫奪公權、涉及刑案或曾受刑罰未滿一定期間;因身心因素而無法勝任;職業具有特殊性質者(如公職、法學背景、正副總統、部長等大官……);缺乏相當學歷或國語聽說能力;以及與該案件或與案件當事人有一定關係……

在這些限制條件之中,有幾個影響較大的變數,條列如下: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63661 人[2]
    • 以 2012-2017 年受刑人人數年平均值估算
  • 有身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其職務:31 萬人[3]
    • 以 2012-2017 年間,身心障礙極重度與重度人數估算
    • 此處假設極重度與重度身障者不能勝任參審工作,但有可能輕度失智症就不能勝任,或是重度肢體障礙,仍可以勝任,可能造成誤差。
  • 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9206 人
    • 縣市首長+中央 33 部會各 3 名首長次長+各級民意代表+鄉鎮市區里長
    • 未精確機關內政務常務首長人數,可能造成誤差。
  • 現役軍人、警察、消防員:26 萬人
  • 司法官、律師、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成員:3 萬人
    • 以 2012-2017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員額彙計表(司法院主管+法務部主管) 年平均統計。
    • 無法採計[4]曾任與卸任人數,可能造成誤差。
  • 未具有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其同等學校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之人員:452 萬人[5]
  • 不具聽說國語能力之人員:132 萬人
    • 此處採用 2012-2016 不識字率的年平均統計
    • 但不識字不等同聽說國語能力,可能造成誤差。

粗略估計,因為這些條件限制而不能被選為國民法官的人數,約為 663 萬人。因此,實際上可具有國民法官候選資格者,約為 1100 萬人。

所以我說,那個機率呢?

(其實這篇文章從這裡開始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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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根據以上(不太精確的)數據計算結果,以及假設你符合了所有能勝任國民法官的條件:

每年,你有 0.558% 的機率可以成為國民法官候選人;
每年,你有 0.067% 的機率可以當到國民法官。

如果你剛好滿 23 歲,且可以身心健康一生平安活到 80 歲的話,又假設我們的人口,法庭案件數量都維持目前的狀況:

終其一生,你有 31.806% 的機率可以成為國民法官候選人;
終其一生,你有 3.819% 的機率可以當到國民法官。

(註:不過實際運作上,是各個地方法院會抽選該縣市符合條件的民眾來擔任國民法官,因此各個縣市的機率必然會受到各縣市特性而有差異。)

相較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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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國家氣象局估算一生被雷打到的機率是0.074%[6]
  • 大樂透陸獎(對中任三碼+特別號):0.123%[7]
  • 統一發票中獎率:0.6%[8]

雖然看起來機率好像不是很大,但如果我們換個情境把把社群網路給考量進來的話,2016年,英國心理學家Robin Dunbar在研究社群網站上的朋友數量時,利用自然社交網路(natural social networks)的概念,指出在個人社群網路的經營上,我們會有不同親近層次(layers)的朋友,真正稱得上朋友的大概只有150人,但將親近層次往外擴展,還可能會有500個稱不上朋友但足以溝通交談(acquaintances)以及1500個僅止於辨識外貌的點頭之交。[9]

因此,如果你剛好是一個交遊廣泛,臉友破 1500 的社交達人的話,你剛好有 0.067%*1500=100.5% 的機率,亦即每年剛剛好可以有一個臉書朋友打卡說今天去當了國民法官了

示意圖,非當事鄉民。

隨著政策的完成與演進,似乎國民法官這樣機制將真的是我們未來的生活圈中,必然會出現的人生體驗與國民應盡義務。我們是否已經做好了乘載法官之職的準備?我們又該做什麼準備能讓自己在法庭上時成為提升審判品質的助力?當參與法庭審判漸成常態時,又會為我們的社會帶來什麼樣的改變?以上,相信是國民法官時代,每個人都應積極面對的新挑戰。

注解:

本文為泛科學與法律白話文媒體合作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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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難易度
廖英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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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的不務正業者,對資訊與真相有詭異的渴望與執著,夢想能做出鋼鐵人或心靈史學。 https://www.ykliao.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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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故事系列:澳洲 Kathleen Folbigg 連續喪孩冤案
胡中行_96
・2023/06/22 ・5769字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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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負責代號『開放海灣』行動的員警。1999 年 7 月 8 日,新南威爾斯警方開始監聽並記錄,電話號碼(02)****-**** 的通聯。1999 年 7 月 16 日,於 Singleton 鎮 Millard 巷*號的民宅,建立監聽站。器材從當晚 11 點開始運作,直到 1999 年 8 月 4 日早上 9 點 10 分。」──澳洲〈Folbigg孩童死亡案件聲明〉[1]

1989 到 1999 年間,Folbbig 家的 4 名小孩,陸續出生,又相繼死亡。[2, 3, 4]1999 年 3 月 1 日,么女喪命當天,警方啟動「開放海灣行動」(Operation Open Bay):[2, 3]造訪醫院,調閱病歷,勘查住所,監聽對話,並且諮詢醫學專家。[2]

Kathleen Folbigg與4名子女。圖/ABC News on Twitter

育兒日記

1985 年,18 歲的 Kathleen Megan Donovan 認識 Craig Folbigg。兩年後,結婚從夫姓。[4, 5]1989 年 2 月 1 日,長子 Caleb 誕生。初為父母的 Folbigg 夫婦,開心地觀察嬰兒:那些特質似你,這個五官像我。沉浸於新生的喜悅,Kathleen 在日記中,詳載餵奶、泡澡、睡眠、門診、換尿布…,直到意外前幾刻鐘。20 日凌晨 2 點 50 分,她驚聲尖叫。Craig 見搖籃旁的妻子一臉惶恐,雖沒受過訓練,也硬著頭皮對兒子做心肺復甦。稍後,短遊人間的 Caleb,送醫不治。[2]

「1990 年 6 月 3 日──今天是 Patrick 出生的日子。」隨著第二個孩子的到來,回憶湧上心頭。Kathleen 寫道:「我心情複雜。能否勝任母職,還是像上回被擊垮。常懊悔懷上 Caleb 跟 Patrick,僅因生活不復從前。或許我不熱衷變化,走著瞧吧?」[3, 6][註1] Patrick 患有癲癇,Kathleen 仔細記錄抽搐次數及住院日期。[2, 6]「我的生日。哇!本來滿心期待要和 Craig 出去吃晚餐,現下卻在醫院的躺椅上,陪伴搖籃裡睡覺的兒子。不過,只要他沒事就好。查無異狀,感謝上帝。」[6]回家沒幾個月,Patrick 再次送醫。這次重創腦部皮質,即使病況穩定後出院,他卻從此失明。1991 年 2 月 13 日,早上 10 點,Kathleen 致電正在上班的 Craig:「又發生了!」死亡證明判定 Patrick 的腦部病變導致癲癇,發作時呼吸道阻塞,因而窒息喪生。[2]

二子接連猝死,隔年 Folbigg 家準備迎接第三胎。結婚紀念日那天,Kathleen 正計劃為女兒找教父、教母,並在日記中提到丈夫:「認識 Craig 七年了,時光飛逝,毫無遺憾,愈來愈愛他!」[2, 6]懷孕期間,情緒起起伏伏。Craig 偏在此時先遞辭呈再找工作,還考慮接濟親友到家裡住,她不免憂心忡忡。[6]10 月 14 日,Sarah 誕生。[2, 6]兩個多月後,Kathleen 返回職場。[6]1993 年 8 月 30 日,舊事重演。救護車於凌晨 1 點半趕到,淚眼婆娑的 Kathleen 領著急救人員進臥房,遺憾搶救無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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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幾年,Kathleen 沒有放棄希望。「我準備好了,並會得到支持與協助。若像上回那般瀕臨崩潰,便將嬰兒託付別人即可,不覺孤單。恢復運動,有助心靈和睡眠。我已經記取教訓。」字裡行間,力圖振作。[3, 6]Craig 抱怨收入不足,Kathleen 也感受到經濟壓力。兩人相處本來就會摩擦,個性差異有時令她婚內孤獨,「想來稍嫌傷感,Craig 是我唯一的家人」。[6]

感情的維繫,不就是滿足彼此的需求?「我有 Craig,而他想要小孩。這我做得到。」Kathleen 一邊自我期許,一邊矛盾焦慮。「會覺得自己不夠格,是由於還沒懷孕,好像是我的錯似的。說來也對,都發生多少事情了,就是活該斷後。我萬分憂鬱到無所適從。」等待受孕的日子裡,跟 Craig 的關係大致仍讓 Kathleen 安心。「我愛他,也愛我的家。我以此為傲。」[6]

1997 年 8 月 7 日,終於盼到 Laura 出世,[2]但養育過程不如預期。「我對自己感到極度失望、憤怒和沮喪,終究失控了,大叫害她哭泣不止。幾乎想摔了孩子就走,最後僅將她輕放於地板。我回房,任她哭,那 5 分鐘宛如一輩子。我是世上最糟糕的母親。深恐 Laur a會離我而去,像 Sarah 那樣。我脾氣差,有時對 Sarah 又殘忍,所以她走了。在得到一點幫忙的情況下。」[3]1999 年 3 月 1 日,午間 12 點 5 分,Laura 真的也走了。[2]

Folbigg 家的孩子,死後都有驗屍:壽命僅 19 天的長子 Caleb 和 10 個月大的老三 Sarah,喪生於嬰兒猝死症候群(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生命才 8 個月的次子 Patrick,其死亡則跟癲癇拖不了關係;然而 19 個月大的 Laura 死因不明。[3]「開放海灣行動」的員警訪問 Folbigg 夫婦,並扣押被褥等物品;驗屍官則調閱 Kathleen 及 4 個孩子的病歷,還要求相關的醫師分別提出書面聲明:其一就自身觀察,描述 Folbigg 夫婦富有愛心,應無精神異常,而且沒有怠忽親職的跡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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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女離世幾天後,Folbigg 夫婦分別恢復工作和運動。又過了數週,Kathleen 搬出去住,並將育兒日記留置原宅。[2]「好奇他是否偷讀我的日記,因而行徑怪誕。就我所知,這裡頭除了單純的想法,別無其他。」多年前,Kathleen 曾經如此胡思亂想,[6]而今夢靨成真:1999 年 5 月,Craig發現該箱手稿,覺得內容可疑,遂當證物交出;[2, 4]又找 Kathleen 對質,卻未得到正面回覆。氣憤之下,他向警方指控妻子的筆錄不實。不過後來的監聽逐字稿中,仍記錄到他給予 Kathleen 口頭支持。[2]

Kathleen Folbigg的日記等證物。圖/Justice for Kathleen Folbigg on Twitter

日記定罪

1999 年 7 月 23 日,警方偵訊 Kathleen,沒有律師出席。從早上 9 點 26 分到傍晚 5 點 40 分,共問了 937 題,大量涉及日記內容。Kathleen 否認殺害 4 名子女。[2, 3]2001 年 4 月 21 日,警方分別以妨礙調查與謀殺罪嫌,正式逮捕 Folbigg 夫婦,[2]但最後只有 Kathleen 被起訴。[3]

「輾轉反側,想著 Patrick、Sarah 與 Caleb,我嚴重質疑再懷這胎(Luara)是不是愚蠢的決定。對他們的愧疚,無法抹滅;對往事再現的恐懼,揮之不去;對於如果真的發生了,我跟 Craig 能否撐得過,這樣的擔憂也一直繚繞心頭。」[6]在 2003 年的訴訟中,檢調細究 Kathleen 日記的字句。[3]「去證明我沒問題,別的女人能,我也可以。這個懷孕的理由是否錯誤?是,我就這麼認為,不過為時已晚。…與嬰兒獨處,最令我驚惶。」[6]母職的掙扎與反省,變為間接認罪的自白。[3]甚至她 2 歲時,生父殺害生母,導致 Kathleen 在收養家庭長大的經歷,如今都能扯上關係。「顯然,我是父親的女兒」,這句話彷彿也意有所指。[4]

2003 年 5 月 21 日,孩子的父親 Craig 步出新南威爾斯州最高法院。他拭去淚水,對簇擁的媒體朗讀:「我向 12 位不認識的陪審員,致上最卑微的謝意。今日我們讓 4 縷美麗的靈魂得以解脫安息,並共享這份榮耀。」[3]在沒有目擊證人、殺人凶器、側錄證據、精神診斷和明確犯案動機的情況下,[2]Kathleen 被判 40 年有期徒刑,30 年內不得假釋;上訴再審後,刑期縮短為 30 年,至少得關 25 年。[4, 5]澳洲媒體大肆報導,Kathleen Folbigg 從此成為全國最惡名昭彰的女性連續殺人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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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多法則

在單一家庭中,「一個嬰兒猝死是悲劇;兩個就很可疑;三個即為謀殺,除非能拿出反面證據。」英國小兒科醫師 Roy Meadow 在 1990 年代,為多起兒童喪生案件出庭。儘管澳洲的 Folbigg 訴訟裡,無人公開引用其論述,幾名專家證人指出:孩子全都自然死亡的可能性,就像遇上「天災」、「墜機」或「小豬飛行」。[2, 3]看似淺顯易懂的梅多法則(Meadow’s Law),其實是把舉證責任推卸給被告,[3]更別提若有遺傳性疾病等因素,這個推論是否依然成立。

「平反 Kathleen Folbigg」運動的臉書粉專。圖/Justice for Kathleen Folbigg on Facebook(Fair use)

「平反 Kathleen Folbigg」運動

「所有孩子都該是上學的年紀了。我總在他們的冥誕,憶起這些事。痛徹心扉,在所必然。」[2]事到如今,Kathleen 失去 4 名子女,遭丈夫背棄,又身陷牢獄。她依然堅稱自己無罪,並不時將內心感觸化為文字,寄給從小認識,且始終相信她的摯友。[2, 3, 4]後者和其他人發起「平反 Kathleen Folbigg」(Justice for Kathleen Folbigg)運動,於 2015 年呼籲法官重新檢視科學證據。[4]2017 年有個法律系學生在實習的時候,讀了 Kathleen 的故事,當下決心要跟到案子水落石出,後來乾脆成為她的律師。[3]

基因突變

Kathleen 於 2003 年入獄。[2]是年人類基因體計劃(Human Genome Project)剛完成 92% 的定序,可供相關研究參考;而剩餘的 8% 則要到 2022 年才補齊。[7]2012 年,在一個有多起心因性猝死(sudden cardiac deaths)的瑞典家族中,調鈣蛋白基因(calmodulin gene)的突變初次被發現。[2, 8]2013 年關注此基因與嬰兒猝死症候群的論文問世。[8, 9]之後科學家逐漸認識更多的突變種類,以及它們對心臟健康的影響。[8]

2019 年 Folbigg 案重啟調查,並有二組學術團隊參與,[10]其中一組的多國科學家便是從上述基礎出發。他們基因採樣的來源,分別是 Kathleen 的口腔;長子 Caleb 和么女 Laura 的新生兒腳跟採血;以及次子 Patrick 與老三 Sarah 的冷凍遺體組織。[8, 10]孩子的父親 Craig,則以經濟困難為由,拒絕提供檢體。[8, 11]其律師解釋:「別忘了,他不是兇手,而且就連兇手抗辯也有法扶補助。」[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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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團隊 2021 年發表於《EP Europace》期刊的論文:調鈣蛋白是一種會與鈣離子結合的蛋白質,扮演調節心臟收縮的關鍵角色;而調鈣蛋白基因 CALM1、CALM2 和 CALM3 的某些突變,會影響編碼調鈣蛋白,進而引發能致人於死的心律不整。[8]他們引用 2019 年文獻中的個案為例:一對都有 CALM3 G114W 的美國姊弟,姊姊 5 歲時心臟病發;弟弟則 4 歲就心因性猝死。[8, 10]

基因定序的結果不出所料,Kathleen 跟兩個女兒,與美國案例雷同,都帶有另一種致命性的突變──CALM2 G114R不過,擁有相同的問題基因,未必就注定發病。這個可能造成心臟病發死亡的突變,基於不完全外顯性(incomplete penetrance),讓 Kathleen 倖免於難。[8]

調鈣蛋白基因異常所致的心律不整,發生率大約是 3,500 萬分之一。目前為止,全世界僅有 135 個已知病例。然而,由於每人通常有二套染色體,從父母身上各得一套,統計基因學家形容 Kathleen 小孩得到此變異的機率,「好比擲銅板」。[10]另外,Folbigg 家兩個男孩皆有罕見基因 BSN(Bassoon)。在動物實驗中,BSN 使年紀 6 個月以下的小鼠,一半都死於早發性癲癇。[8]被梅多法則所駁斥,那種微乎其微,猶如雷擊的可能性,於此並非不會出現。畢竟這棵被閃電連續劈中 4 次的樹,碰巧長在雷擊區的山丘上。一位小兒神經科醫師這麼比喻。[3]

該篇研究立論確鑿,條理清晰,但起先用處不大──Folbigg 案重啟的調查,早在他們做完分析前就結束了。[8]法官採信另一個團隊的結論,[10]認為新證據無法確定死因,唯獨更加強調 Kathleen 有罪。[3, 4]所幸該論文刊出後,掀起軒然大波,不僅有 3 位澳洲諾貝爾得主在內的 150 名各國科學家連署,[4, 10, 12][註2]以及澳大利亞科學院(Australian Academy of Science)背書,[12, 13]還得到法學界的支持,甚至吸引了公關和經紀公司義務宣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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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記分析

在新的基因證據之外,當初作為主要定罪依據,卻沒有請專家分析的日記,也被翻出來檢視。[3]「我的觀點是,日記內容不一定代表她謀殺孩子。考量眼前證據後,良善的解讀顯得較為可信。」數名鑑識心理學家和精神醫師,針對 Kathleen 的日記與精神狀態,闡述己見。「『暴力、虐待、狂怒及失控』傾向的人,我會預期累積較多的攻擊紀錄,例如:禁制令…但 Folbigg 女士沒有。」「那些日記反映悲傷母親典型的認知狀態,經歷著一波波嚴峻的情緒低潮。」[2]

換句話說,司法體系設定了不存在的母職標準,「她用自己的方式哀悼,但…(在外界眼中)做得不夠好。」Kathleen 的律師總結,並問道:「如果她哭了,是否又要被說成鱷魚的眼淚?我不覺得女人能贏,因為大眾的期望超出她們能力所及。」[3]

獲得特赦

2022 年 11 月 14 日,調查在輿論的壓力下再次展開。[4, 14]Craig 的律師不以為然地說,「一家 4 個孩子都在 2 歲前自然死亡的假設」,令人難以置信,新證據不會有任何作用。縱使如此,2023 年 4 月,檢方首度坦承對判決抱持合理懷疑。[3]6 月 5 日,新南威爾斯州檢察總長於記者會上表示,基於司法正義,應該盡早釋放當事人,並鄭重宣佈:「Folbigg 女士已經獲得特赦」。未來就看刑事上訴法庭是否撤銷 Kathleen 的判決;還有她本人要不要提起訴訟,向新南威爾斯政府索賠。[15]

Kathleen 終於自由了。20 年來外面世界的改變很大,適應肯定挑戰重重。孩子的父親 Craig 透過律師,聲明其立場不變:「Folbigg 女士未獲除罪,她的判決仍在。」[15]不過,現下沒有人能破壞 Kathleen 與其支持者的好心情。一路陪伴的摯友,把她接回家暫住,第一晚還舉辦睡衣派對,大肆歡慶。[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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摯友迎接重獲自由的 Kathleen Folbigg。影/參考資料 16

司法改革

這個冤案暴露了新南威爾斯州的司法缺陷,Kathleen 的律師因此受到啟發,以司法救濟做為博士研究的主題。有人建議該州仿效英國的刑案審查委員會(Criminal Convictions Review Commission),平反過去其他被判謀殺罪的母親。「至關重要的是,我們不得錯失良機」,澳大利亞科學院執行長同意改革之迫切,並強調:「要發展對科學敏銳的司法體系。」[3]

  

備註

  1. Kathleen Folbigg 行文偶爾不太通順,會出現文法和拼字錯誤。筆者翻譯其日記與信件時,有稍加潤飾,但仍保留原意。來自其他人物的引述,相對比較接近直譯。
  2. 或許是統計時間不同,連署的各國科學家人數,有一說是約 90 人,[4, 10]另一說為超過 150 人。[3, 12]參與的 3 名澳洲諾貝爾得主為 Elizabeth Blackburn、Peter Doherty 與 Brian Schmidt。[17]

參考資料

  1. Ryan BM. (19 NOV 1999) ‘STATEMENT in the matter of: Death of FOLBIGG children’. New South Wales Police, Australia.
  2. Woods GD, Cavanagh R, Rego R. (18 APR 2023) ‘2022/2023 Inquiry into the Convictions of Ms Kathleen Folbigg – Final Submissions on Behalf of Kathleen Folbigg’. NSW 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Justice, Australia.
  3. Parkes-Hupton H, Malone U. (21 MAY 2023) ‘Reasonable doubt’. ABC News, Australia.
  4. Harris L. (05 JUN 2023) ‘Kathleen Folbigg’s tragic life started long before her babies died — now she is a free woman’. ABC News, Australia.
  5. Australian Associated Press. (24 MAR 2021) ‘Timeline of Kathleen Folbigg’s case’. The Western Australian.
  6. Exhibit 18 – Diaries of Kathleen Folbigg’. (13 APR 2023) NSW 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Justice, Australia.
  7. First complete sequence of a human genome’. (12 APR 2022) U.S.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8. Brohus M, Arsov T, Wallace DA, et al. (2021) ‘Infanticide vs. inherited cardiac arrhythmias’. EP Europace, 8;23(3):441-450.
  9. Crotti L, Johnson CN, Graf E, et al. (2013) ‘Calmodulin mutations associated with recurrent cardiac arrest in infants’. Circulation, 127(9):1009-17.
  10. Hanrahan C. (06 JUN 2023) ‘The science that unlocked a rare genetic mutation in the Folbiggs — and set Kathleen free’. ABC News, Australia.
  11. Lynch B. (24 AUG 2022) ‘Ex-husband of child killer refuses to give vital DNA evidence that could clear her name’. The Mirror, UK.
  12. Arabia AM, Vinuesa C. (18 MAY 2022) ‘Academy responds to decision to hold second inquiry into the convictions of Kathleen Folbigg’. Australian Academy of Science.
  13. McDermott Q. (17 JUN 2023) ‘Australian Story’s coverage of Kathleen Folbigg’s case helped kickstart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that ultimately freed her’. ABC News, Australia.
  14. 2022 Inquiry into the convictions of Kathleen Megan Folbigg’. NSW Department of Communities and Justice, Australia. (Accessed on 08 JUN 2023)
  15. Wells J, Malone U, Parkes-Hupton H, et al. (05 JUN 2023) ‘Kathleen Folbigg pardoned after 20 years in jail over killing her four children’. ABC News, Australia.
  16. 7NEWS Australia. (06 JUN 2023) ‘How Kathleen Folbigg spent her first night of freedom | 7NEWS’. YouTube.
  17. Brown R. (20 MAR 2022) ‘The scientists questioning a serial murder case’. ABC Radio National, Australia.
胡中行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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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澳洲臨床試驗研究護理師,以及臺、澳劇場工作者。 西澳大學護理碩士、國立台北藝術大學戲劇學士(主修編劇)。邀稿請洽臉書「荒誕遊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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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會受偏見影響嗎?司法心理學中的「確認偏誤」
PanSci_96
・2023/05/16 ・1923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在過去許多冤案研究、司法心理學研究中,都發現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是誤判的重要因素註 1,意即人容易受到先入為主的意見影響。

例如有一晚,小安下班回家後發現他太太與情夫正在偷情,心灰意冷出去喝酒,回家後卻發現太太與情夫都被殺了;小安百口莫辯,被判處無期徒刑。註 2

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一般人都會認為小安的作案動機十足,兇手不可能另有他人;因此在受到這個成見的影響下,進而看重能佐證的證據、忽略其他證據,形成所謂「隧道視野註 3,導致職業法官也可能誤判(各國都有許多關於審判出錯的研究)註 4

國民法官也可能受到偏見影響,那還能保持公正嗎?

國民法官法在 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上路,年滿 23 歲的你,人人皆有可能坐在法檯上與職業法官一同進行重大刑案的審判。關於什麼才是「最正確的判決」,也不是國民法官才會遇到的問題,而是社會大眾所要共同面對的司法難題。

進入審理程序後,會先由職業法官向國民法官說明程序、法律原則;再一一檢視檢辯雙方提出的證據;最後再與職業法官討論、進行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決定被告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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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開頭所說,確認偏誤會是個難題。來自不同群體的國民法官,也可能帶有各自的意見。

例如一位白領階級的 30 歲上班族,與一位伴侶是藍領階級的家庭主婦,他們看待情殺案的態度會一樣嗎?一個重大案件發生後,國民法官很有可能先看見媒體報導,才會真正進入法庭。再加上國民法官所看見的證據,已經受到審、檢、辯三方前期的篩選,因此在審理中所聽見的敘事,可能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版本(因為檢察官的任務基本上是證明被告有罪,而律師則是證明被告無罪或沒有犯那麼重的罪)。身為素人的國民法官,要怎麼評估證據的可信度?怎麼排除偏見、形成自己的判斷?

哪些證據能用?哪些證據不能用?為什麼?如何在看到受篩選的證據之後,盡可能排除偏見、做出判斷,是國民法官甚至是職業法官重要的課題。圖/envatoelements

藏在程序中的魔鬼,不只是偏見的問題,還包括「使用的語言不同」的問題。這個語言不僅是台語、客語、各原住民族語的語言不同,還有怎麼讓不同專業領域、不同年齡層的國民法官理解法律術語。如,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又是什麼?怎麼樣算是超越合理懷疑?為什麼有些證據能用,有些則不行?因此,職業法官需要讓素人們了解「遊戲規則」,檢辯在舉證與論述過程中,也不能只講「咒語」;法庭上的三方都需要學習「講人話」,讓法庭上也能納入其他領域的意見。這不僅對國民法官是個挑戰,對法律人而言可能也是個難關。

以有力的證據,支持有邏輯的推理

我們可以把審理的過程想像成科學研究:蒐集證據 >> 提出假說 >> 形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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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一判決書說:「用蝴蝶刀殺人很費力,被害人身中多刀,因此一定不止一人作案,另一人一定也有涉案。註 5」這是一個合理的推理嗎?有沒有其他證據可支撐這段論點?

為了確保判決更加公平客觀,思考證據與作案經過的關聯時,或許盡可能以「根據OOO,所以XXX」的方式思考。雖然國民法官制度是為了納入常民意見,並不是要求所有素人都是法律專家;然而,若能具備基礎的法律知識,以及學習科學的方式審視證據、排除「確認偏誤」,或許更能給出公平客觀的判決。畢竟國民法官會參與的案件,都是攸關性命的重大刑案。

《國民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在於加入一般常民的觀點。過往人們常覺得法院像神壇,坐在法庭裡的法律人都是人生勝利組,難以體會百姓常民的苦痛,而許多重大刑案的判決都以社會輿論相左。在國民法官的制度下參與審理過程後,或許也能更深刻理解審判工作的艱難,對台灣的司法制度改觀。

此外,人民參審對於提升司法透明也非常重要,由於過往的司法審理通常是關在司法的象牙塔裡產出,社會大眾也難以反思誤判的情況。國民法官的加入,可以想見一路將充滿荊棘,但也期待能為司法正義注入新的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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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黃致豪專欄】蘇炳坤的無罪判決——還是司法心理學
  2. 這不是真實案件,而是《刺激1995》的劇情。
  3. 無罪推定下仍須自證無罪的被告
  4. 可參見湯瑪斯.達恩史戴特(Thomas Darnstäd),2016,《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
  5. 改寫自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度上重更(五)字第 68 號刑事判決。

《司法遇到心理學》國民法官上任,然後呢? → https://link.pansci.asia/7ab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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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人命的重大刑案,國民法官該怎麼判?
PanSci_96
・2023/05/11 ・2656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2023 年起,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只要符合特定條件,人人都有機會參與重大刑案的審判。所謂重大刑案,這裡指的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註 1」;簡言之,只要攸關人命的案件,都將有國民法官加入,且有機會在一審階段判處死刑。社會輿論擔憂,作為法律「圈外人」的素人法官,難保不會誤判、輕判或重判。

那麼,國民法官進入法庭到底會發生什麼事?以下讓我們舉個例子來想像。

案例一:又見情殺案!只是休息卻慘遭槍殺 嫌犯逃亡深山 16 小時今被逮

今天媒體大幅報導一起殺人案件。起因是 A 與 B 一同進入房間,隔天卻發現 A 中槍身亡,B 則逃逸至山區並於隔天被警方逮捕,且在 B 的車廂內發現一把手槍。社群網站上民意激憤,媒體也採訪 A 的家屬,認為一定是 B 殺害了 A,應該判其死刑。

警方、檢察官經過蒐證調查後,認為是 B 槍殺了 A,手槍經鑑定後發現除了 B 之外還有第三人 C 的指紋,但 C 卻當天在他處墜樓身亡;B 在訊問過程中支支吾吾,認為 B 是心虛才逃亡,因此以刑法 271 條殺人罪起訴 B,並求處死刑。

然而,B 選任律師後,主張是 C 破門而入槍殺 A,把槍留在原地就逃走了,可他卻不認識 C,B 一時驚慌,擔心有理說不清,才會藏起手槍並驅車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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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包括手槍上有 B 的指紋、現場彈殼符合 B 所持有的手槍,且 A 的友人陳述似乎曾在兩個月前看過 A 與 B 在電話中起口角、B 未通過測謊;律師則主張 C 過去有多次跟蹤事跡、房間現場有爭執痕跡、B 身上也發現多處受傷等⋯⋯註 2

被選為國民法官 面臨兩個任務與兩個挑戰

在案件中,國民法官最重要的任務就是決定:

  1. B 是否有罪?
  2. 有罪的話,要判多重?

若以殺人罪來說,最重可以判決死刑註 3;但若最後判決認為,B 的行為其實符合「過失致死」(非故意殺害),則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註 4

上述編造的故事仍有漏洞,但身為國民法官的素人,要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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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哪些證據有「證據能力」?(B 身上有傷可以當作證據嗎?)
  2. 怎麼樣的情形是「合理懷疑」?(友人的供述可以合理懷疑 B 有殺害 A 的動機嗎?)
  3. 什麼樣的情況下,B 是符合「故意殺人」還是「過失致死」?

這些難題,必須在審理過程及終局的討論過程中,於國民法官、職業法官的心中得到答案(所謂「心證」),並進行投票。雖然職業法官需說明應遵守的法律原則、解釋專有名詞與審理流程;但哪些證據可用、哪些需排除、是否酌情減輕刑責,則是國民法官的工作。

我的失誤,會不會影響他人一生?

經過前述故事,不難想像這個新的司法制度即將對法律人帶來不少難題,也對有幸當上國民法官的人是個大挑戰。一般民眾雖然不是一定要具備專業法律素養,但若學習基礎法律知識,在法庭內更能有效地辨別各項證據、訊問被告與證人精準的問題,避免在法庭內因不熟悉程序而導致輕判、重判或誤判。

此外,我們的意見也常常受到成見影響。在驚悚的新聞標題下,一般人很容易認為 B 就是兇手,素人法官進入法庭後,也可能受到既有的印象影響判斷,在司法研究中一般稱之為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所以可能會忽略律師提出的證據。

而 ABC 三人的性別、年齡、職業、是否有前科,亦會使人們連結到既有的社會刻板印象,讓法官的「心證」受影響,職業法官也都有可能誤判。因此,在審理過程中,不僅是基礎法律素養,若能以更加客觀、科學的方式檢視證據,盡力排除偏見,也能降低誤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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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為什麼要有《國民法官法》?

既然實踐這麼困難,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國民法官都要花費大量心力,為何還要推行國民法官制度呢?台灣過往有數起重大刑案,當時的社會輿論與判決結果不同,引起許多人嚴厲批評判決都是「恐龍法官」做的,而這些罵聲,反映了人民與司法頗有距離。

參審、陪審制在許多國家行之有年,試著解決司法體系過於封閉的問題。因此國民法官法的初衷,就是為了「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簡言之是「讓你自己下去判」,讓判決結果反映一般人對法律的期待。

參審、陪審制在許多國家行之有年,試著解決司法體系過於封閉的問題。圖/iStock

大眾關注的往往是事關人命或嚴重違反道德觀的重大刑案,卻因法律術語太困難、判決書落落長,司法自成一套常人難以接觸的體系,進而造成判決與社會大眾意見相左;封閉的司法體系,社會大眾也難以反思誤判的情況。台灣國民法官制度偏向參審制,希望讓人們依循法律原則(正當法律架構,如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原則)、審慎評估證據後,加入自己的意見(法律感情),讓法院判決更「接地氣」。

人民參審可以反映正當法律感情,人們也期待透過參審,來解決「團體極化」(group polarization)的問題。由於過往的司法審理通常是「圈內人」得出的結論,若加入作為「圈外人」的素人法官的新洞見,或許可減少意見過於單一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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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新制度的推行,當然不會盡善盡美。在過去,職業法官也可能受偏見誤判,或因司法體系封閉而受到責難。而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雖然困難重重,但社會大眾一同討論何謂「正確的判決」,讓司法民主化不再是紙上談兵。

註解

  1. 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2項。
  2. 案例純屬虛構,但是在重大刑案中,關鍵第三人因故身亡的案例並不少見,而且有數起已經平反冤案都是其中一人已被判處死刑,導致無法與被告對質詰問,如蘇建和三人案、鄭性澤案、徐自強案等。
  3. 刑法第271條。
  4. 刑法第276條。
  5.  【黃致豪專欄】蘇炳坤的無罪判決——還是司法心理學
  6. 國民法官會不會被媒體和社會未審先判的氛圍所影響呢?
  7. 國民參與審判之源起與流變|梁家昊
  8. 國民法官法第 1 條:「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9. 團體極化讓人可能做出意想不到的行為

《司法遇到心理學》國民法官上任,然後呢? → https://link.pansci.asia/7ab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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