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疫情延燒,全球死亡人數的增加,令人不禁好奇,面對疾病,甚至是死亡,處在現行體制之下的我們能夠為自己掌控哪些權利呢?
2000 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上路,到了 2015 年,《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通過,再再為我們的權利提供了保障的依據。其中,《病主法》更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兩者都是藉由預立醫囑,讓我們得以實踐對於醫療意願的尊重,而今天想談的部分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破除末期病人才有必要預立醫囑的迷思
預定意願的概念在於個人為其將來可能失去決定能力的情況,在仍具清楚意識及決定能力時,為自己的醫療處置提前預作規劃,以達到減輕或免除自身處於末期病人角色時的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其作法在於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來增進臨終前的生活品質,也因此,並非只有處於末期的病危病人才可以、才有必要簽署,任何人都可以考慮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簽署事後可以定期回顧,作出適當修訂),至於意願書內容的實際執行,則是在病人喪失決定能力時。
簽署意願書可能遇上的阻礙
然而,要面對攸關生死的議題並不容易,特別是在華人社會中,參雜著錯綜複雜的家庭影響。西雅圖港景醫院(Harborview Medical Center)的社會工作者 Andrew J. McCormick 博士,在有關死亡自決權的研究中,便提及在某些親屬群體中,基於家庭而非患者自主權的醫療保健決策可能是常態。
在討論臨終護理時,來自這種傳統的家庭,常常會與醫療人員產生溝通的鴻溝。更有甚者,家庭的定義擴大到包括信任度高的人,他們可能不會被醫院工作人員視為潛在的決策者,但他們希望參與決策或影響當事人的決策。由此,我們可以將預定醫療照顧計劃過程會遇到的問題,歸結成家人和病人兩個面向,分別如下:
對家人而言:
- 基於孝道認為支持簽署等於不孝
- 害怕為他人做主、害怕自己情緒
- 認為隱瞞病情對於病人是種保護
對病人而言:
- 存有談論死亡的忌諱
- 難以想像未來而為自己預先決策
- 憂慮醫師會因簽署而提前放棄自己
簽署意願書=放棄治療?意願書的實踐——末期病人
從上,我們不難發現病患與家屬似乎都有個共通的迷思:擔心預定醫療意願進而簽署意願書,會致使以後就醫都被醫師消極對待。然而,這樣的憂慮是多餘的。
事實上,「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的實踐只適用於「末期病人」的狀況,所謂的「末期病人」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便定義為「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這個定義包含三部分,分別為前提要件、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也就是:
- 前提要件:罹患嚴重傷病
- 主觀要件:醫師診斷不可治癒
- 客觀要件:有醫學上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不可避免
綜合以上條件,便澄清了病患與家屬共同的癥結,了解到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只會在處於末期病人的狀態下實踐。反之,在現行規範下,醫師甚至是不能接受非末期之病人的「不急救」請求。根據刑法第 15 條與第 275 條,醫師不得以病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不為救治或維護其生命應有之作為,更不得依家屬之同意而不作為,否則於現行刑法規範之下,將可能涉有刑事責任。
一種負責任的自主
看到這裡,或許會狹隘地認為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所能帶來的好處,便是實踐了近年來我們期待保障當事者自我決定的道德和法律權益。但,回到實務現場,我們不難發現,重症或末期病人意願不明或未簽「安寧意願書」的情況下,家屬彼此對於治療的意見又對立不一的情況不在少數。
也因此,病人自主的實踐不單單是為自己而決定的自主,更也在人與人的關係中,體現了關係性的自主及責任,消除家屬和照顧者為當事者做生死決定的焦慮,減少家屬友人彼此間因意見不同造成的衝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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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效智(201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患與病人自主權。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41),45-91。doi: 10.6523/168451532012060041002
- 病人自主發生爭議怎麼辦?。康達雜誌(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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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cCormik, A. J. (2011). Self-determination, the right to die, and culture: a literature review. Social Work, 56(2), 1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