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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回歸」錯了嗎?從法律保留原則切入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1/06/11 ・3145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國小高年級科普文,素養閱讀就從今天就開始!!
  • 作者:蘇詣倫
    水深火熱的研究所學生,就讀於台大法研財稅法組,對於鄉民愚昧的激進跟多數人的冷漠極端灰心,偶爾寫寫文章,希望能激起共鳴。

COVID-19 的疫情,從 2020 年初開始已折騰了全球將近一年半的時間,無論是高度或低度開發地區,所有國家無一倖免,世界各地的人們在這段一年多的期間飽嚐了生離死別。

而台灣的確診數,在政府對外實施嚴厲的邊境管制,對內及早要求國民在特定區域(如:車站、捷運及大賣場等等)戴上口罩的政策下,即便有零星的本土確診點火,終究無法造成燎原之勢。

圖/envato elements

上天似乎嫉妒這樣的歲月靜好,因華航機師檢疫隔離期間和機場防疫旅宿員工確診事件,自今年 4 月 23 日開始打破了我國 121 天沒有本土病例的佳績,本土確診持續延燒到 5 月 14 日,當天指揮中心已經透露防疫警戒升往「三級」的風聲,除了敏感的股票市場根本招架不住的崩跌(將近 1500 點的史上最大跌點)之外,也讓早已習慣安逸生活的國人陷入無盡恐慌。

次日,本土確診個案單日暴增 180 例,雙北市進入三級警戒,其他各縣市也宣布著手準備三級警戒的相關事務,之後本土確診個案便不停出現。

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而台灣自 COVID-19 於世界上爆發開始以來,到了現階段才開始面臨本土疫情的劇增,大量疑似病例之篩檢及通報需求,令衛福部在一開始時承認,基於檢驗量能與通報作業的問題,會發生遲延公告確診數的情形。

從而,指揮中心自 5 月 22 日起,在公佈本土確診案例數時,會將前幾天因尚未檢驗、尚未通報而沒有加入該日的確診數目延遲幾天公佈,例如:5 月 16 日公布 206 例確診個案,在隔了幾天才將漏未加入的 74 例補足,因此 5 月 16 日實際上有 280 例本土確診。

指揮中心也將此種補足的行為,稱為「校正回歸」。

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校正回歸,到底有沒有違法?

台灣是個民主國家,而民主的價值展現在國家所有的施政行為,都要受到人民的監督,以及擁有民意的立法者授意。原則上,立法委員會將一切行政權可以做出的行為,透過立法的方式,讓行政機關有法律得以遵循,來滿足依法行政的要求。

「法律保留原則」是什麼?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其中最重要的觀念,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至於什麼是法律保留原則呢?簡單來說,就是「行政機關的所作所為,在一定條件下,都要有法律的依據。」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只要沒有允許國家從事某一行為,國家都「不可以」在沒有規範的前提下去完成。

因此法律保留原則,便是限制「國家機器」運作的一種規範模式。(這剛好跟人民相反,法律只要不禁止人民從事某一行為,人民都可放心大膽去做。)

行政機關的作為,都應被檢視是否有法源依據。圖/吉卜力工作室

然而,行政機關每天要面對的事千頭萬緒,如果所有施政要完成的行為,都要由立法委員立法後才可以去做,會造成立法院須要沒日沒夜的立法、行政機關天天在等待法案產出的窘境。

因此,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將法律保留原則細緻分為不同層級,稱之「層級化法律保留」;而大法官的想法,簡單講就是「越重要的東西,越該有充分對應的條文」。

也就是說,如果某一國家機器所做成的行為,「對人民來說越重要」的話,就越要經過立法者充分的授權,否則就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換言之,如果某個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太重要」,就不太需要法律依據,甚至就算沒有經過立法者授權,也可以讓行政機關依照自身專業頒布「行政命令」,作為行政機關將來發動職權的依據(註一)。

「校正回歸」與「知的權益」有關

回到指揮中心採取校正回歸的情形,在保障人民「知的權益」的重要前提下,指揮中心有如實告知人民確診數量的責任,於是在採檢量能不足時,透過校正回歸的手段,盡力在有限時間內呈現完整的確診個數。

換句話說,採取校正回歸的政策,是在確保人民「知的權益」,滿足了人民想要充分掌握疫情、管理資訊的需求。這樣的舉動確實可能需要有法律依據才能完成。

對此,就有人質疑,指揮中心是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採行「校正回歸」的方式,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但筆者認為實際上並非如此,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註二)相關規定,指揮中心本來就應透過新聞媒體適時發布疫情相關警示;而利用媒體發表疫情訊息時,若有調整內容的必要,更有立即更正的義務(即校正回歸等方式)。

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直播

透過前述法規的說明,應該可以了解所謂的校正回歸,其實是依照相關規定所作的措施,不會有違反依法行政,甚至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疫情風暴,有待大家齊心協力

落筆至此早已夜深人靜,疫情盡頭的曙光仍舊熹微;而民主時代,大家對於指揮中心的作為是好是壞,都能有自己的意見,也讓評論如雪花般飛來,甚至可說是烽火漫天。

從筆者的法律背景出發,自然會仔細觀察政府政策與執行走向是否合乎程序及相關規定;像是未來各家疫苗的緊急授權,藥事法對此的規範密度似乎有所不足,這都很值得我們進一步關心與改善(註三)。

反之,若面臨相關討論超出了自身領域,也會嘗試先去理解該領域的「專業」究竟如何論述,再慢慢累積感想進而抒發己見,期許你我不要掉入漫無邊際的質疑,畢竟疫情風暴要雨過天青,只靠謾罵是不夠的,還有待大家齊心協力呀!


註解

  • 註一:實際上,這就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當中深埋的伏筆。也就是說,當行政所要處理的事情,內容並不複雜而屬於「技術性及細節性」的時候,就可以放由行政機關直接來做,或著自己設定執行任務的依據。在做這種事情的時候,行政機關就不一定需要依據立法者所制定的規範。
  • 註二:相關規定如後:
    • 傳染病防治法第 8 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疫區之認定、發布及解除,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並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適時發布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
    • 傳染病防治法第 9 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第 3 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三、防疫應變所需之新聞發布。
  • 註三:國內目前關於疫苗進口或製造的緊急授權僅有藥事法第 48 之 2 條的簡單規定,標準較為簡略,對於緊急授權相對人義務或配套措施、期限、廢止等,較無更明確規範。

    陽明交大公衛所政策法律組及科技法律學院研究團隊特邀請陽明交大公衛所博士候選人鄒孟珍,借重其「藥物緊急使用授權之比較法制研究」博士論文研究針對現行藥事法 48 之 2 條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呼籲立法院於即將開始的臨時會中對其進行修法,詳參:強化防疫共同體:疫苗採購及生產等醫療緊急應對措施的法制整備,刻不容緩!_陽明交大公衛所政策與法律組
文章難易度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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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解封後,大規模疫情將出現超強變異株?疫苗還有效嗎?
PanSci_96
・2023/03/19 ・2036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2022 年 12 月 26 日也開放了出入境的管制,並且解除封控;有些媒體報導,解封之後的 20 天,中國感染人數就達到 6 億,這個數字幾乎就是三年來的全球病例通報總數……。

有人認為這樣大規模的感染會產生新的變異株,這個推測根據在哪?另外,若是新變異株擴散開來,次世代疫苗是否仍有用?

次世代疫苗能否對抗新變異病毒

首先,我們來談談新的變異株以及這一波中國疫情帶來的影響。

現在的變異株 XBB、XBB 1.5、BF.7、BQ.1.1 等都是 Omicron 衍生而來的,例如:XBB 或 XBB 1.5 都是由 BA.2 突變而來,而 BF.7 以及 BQ.1 則是由 BA.5 突變形成新的變異株;這些變異株比起原始株具有更強的免疫逃避性以及傳播力,這也表示著,疫苗所產生的抗體效果更差,傳播的機率更高。

因此,如果只打了三劑原始株疫苗,體內的抗體幾乎無法對抗 BQ.1 及 XBB,即便是打過疫苗又經歷過 BA.2 或 BA.5 的突破性感染,體內對抗 XBB 及 BQ.1 的效果也有限;不過若是打次世代疫苗的加強劑,對比施打四劑原始株疫苗,對抗 XBB 和 BQ.1 效果仍較好。

比起施打四劑原始株疫苗,次世代疫苗加強劑對抗變異株的效果較好。圖/Envato Elements

以台灣 COVID 流行的數據來看,本土主要流行病毒株仍然為 BA.5 以及 BA.2.75,兩者佔了 83%,BQ.1 目前已佔 2% ;而在境外移入案例中,BQ.1 和 XBB 雖然僅佔 18%,但 BQ.1 或 XBB 都比 BA.5 有更強的傳播力和免疫逃避力。未來 BQ.1 或 XBB 有可能逐漸取代 BA.5 和 BA.2.75 成為台灣流行的變異株。

至於新的變異株是否更「毒」呢?根據分析再感染研究報告指出,Omicron 開始流行的前三個月,其再感染率達 3.31%,這也顯示面對新的變異病毒株時,的確有再感染的風險。但若是我們觀察 XBB 和 BQ.1 取代其他病毒株流行的國家中,其實住院率並沒有明顯上升,這可能表示 XBB 和 BQ.1 的毒性沒有增加,或是因為二價疫苗施打。

短時間大規模疫情會產生新的變異病毒株?

由於 SARS-CoV-2 為 RNA 病毒,較 DNA 病毒在複製過程中更容易產生突變;另外,若病毒感染了免疫低下的族群,更容易在人體內產生更多突變,新病毒株越容易產生。但也不必過於擔憂,突變後的病毒在傳播後,還需進行淘汰賽,才能選出強者病毒。

突變後的病毒傳播至人體後,還需進行淘汰賽。圖/Envato Elements

那麼是否打了有效疫苗或是感染過的人,就不會促使病毒產生新的變異呢?這牽涉到了一個免疫學上的概念——「抗原原罪現象」。

這個現象是指,當我們身體藉由感染或疫苗注射獲得抗體後,若再次遇到有「些微差異」的病毒時,身體會傾向使用之前獲得的抗體記憶來產生抗體,而無法針對該病毒產生更有效的免疫力;也就是說,如果這些先前的抗體沒有辦法有效滅掉變異病毒時,反而會變相篩選掉之前感染的病毒,留下可以躲開抗體攻擊的變異病毒。在這樣的條件下,當環境充斥著大量病毒,造成突破感染,更助於變異病毒成功突圍而出。

另外還需考量到,不同國家、地區流行的病毒突變株不同,所施打的疫苗也不同,這就表示,如果疫苗效果越差,又將帶口罩、隔離、消毒等公衛措施取消,便會促使病毒傳播到已經具有抗體的人,造成突破性感染。

各地所施打的疫苗,亦為影響產生新的變異株原因之一。圖/Envato Elements

疫情不透明的地方怎麼知道嚴不嚴重

在台灣,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會每天發布感染的人數,並且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公布各種病毒株比例,我們可以根據數據和自身狀況調整防疫的強度。

然而有些地方可能因公衛不發達或是刻意掩蓋,使得疫情統計困難,讓外界無法得知疫況。那麼,可以透過什麼方法知道這些地方的疫情狀況呢?

透過英國醫療資訊分析公司 Airfinity 收集數據並以模型推估,中國各省每日確診病例可能會達到 480 萬人的峰值,這瞬間大量的染疫人數會使醫療體系承受極大負擔,這勢必會造成排擠效應,許多原先可治療的患者,可能因醫療資源擁擠或缺乏護理而死亡。

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藉由 PCR 檢測看出端倪。中國開放出入境後,在各地機場的檢疫陽性率約在 10% 到 50% 之間,所以即便持有 48 小時的 PCR 陰性證明,仍有一定比例的人向外輸出病毒,顯示當地疫情嚴峻。

最後,還是反覆呼籲,如何降低感染風險,其實就是我們都知道的——「勤洗手、戴口罩、不摸口鼻」!

防疫小叮嚀。圖/Envato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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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 COVID-19 後聽力突然下降怎麼辦?
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_96
・2023/02/18 ・2504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國小高年級科普文,素養閱讀就從今天就開始!!
  • 文/楊琮慧|雅文基金會聽力師

COVID-19,一項S ARS-CoV-2 病毒所引起的新興人類傳染疾病,自爆發以來,全球不少確診者被指出具耳鼻喉症狀,如咳嗽、喉嚨痛、嗅覺喪失等,其中還有少數報告指出患者在確診前後出現「突發性聽損 (sudden sensorineural hearing loss, SSNHL) 」。

嗯……什麼是「突發性聽損」呢?

突發性聽損的 333 定律

「突發性聽損」指的是臨床症狀符合「333定律」的一種耳科疾病,3 個 3 分別代表的是突然在 3 天內,至少 3 個頻率聽力下降超過 30 分貝。好發於秋冬季節,雖然所有年齡層均可能發生,但最常見於 45 至 55 歲成人。除了聽損之外,還可能伴隨有耳鳴、眩暈、頭暈、耳痛或顏面神經麻痺等其他問題。

目前已知的可能病因多而複雜,例如感染、腦外傷、自體免疫系統疾病、中樞神經疾病、內耳疾病、服用耳毒藥物、血液循環問題等,在未進行臨床檢查釐清病因為何之前,均被統稱為突發性聽損。

多樣性的檢查與治療

考量病患年齡、醫療狀況或病徵安排不同檢查,以進行病因診斷及給予相對應的治療。圖/Envato Elements

由於不同族群好發的疾病不同,不同病因伴隨的症狀也不相同,因此醫師通常會考量病患年齡、醫療狀況或病徵安排不同檢查,如行為聽力檢查、聽性腦幹反應檢查、血液生化檢查、影像學檢查、平衡功能檢查等,以進行病因診斷,及給予相對應的治療。

由於突發性聽損被認為自癒性高,因此是否用藥治療仍頗受爭議,但考量到類固醇是現有證據上似乎有療效的藥物,加上突發性聽損被認為有所謂的黃金治療期(一般認定為發病後 2 週內),因此目前臨床共識為發病初期即先投以類固醇藥物作為主要治療,可能的投藥途徑含口服、靜脈注射或耳內注射。

同時醫師會安排各項檢查項目,以逐步釐清病因,進而給予相對應的治療,例如抗生素、抗病毒藥物、免疫抑制劑、血漿擴張劑、血液循環改善藥劑或者提供生活衛教等。考量到突發性聽損據統計顯示僅約一成患者找出病因,因此部分醫師可能採多重治療方法,意即除了類固醇藥物作為主要治療之外,還可能同時輔以高壓氧、針灸等。

COVID-19 如何導致突發性聽損?

讓我們將焦點拉回到 COVID-19,若導致突發性聽損的原因是 COVID-19,致病機制又為何呢?推測可能原因如下:

  • 病毒感染

SARS-COV-2 病毒從鼻腔進入,沿著中耳歐氏管(或稱耳咽管)進入到中耳腔以及乳突,接著透過細胞膜表面的 ACE2 受體入侵細胞,並且活化絲胺酸蛋白酶 2(TMPRSS2)進行助攻,待病毒感染達一定數量後,即出現明顯的耳部症狀。

SARS-CoV-2 病毒感染部位若發生在耳部,就可能導致突發性聽損。圖/ScienceDirect.com
  • 免疫系統反應

SARS-CoV-2 病毒在感染初期會迴避免疫反應的偵測,使得干擾素的分泌延後至發病中晚期,除了導致病毒複製無法被有效抑制之外,還會加劇疾病嚴重度,促使身體部位過度發炎,當發炎處在耳朵,就可能出現突發性聽損。

SARS-CoV-2 病毒感染導致過度發炎,造成細胞損傷。圖/臺灣醫界
  • 耳毒藥物

COVID-19 確診期間,醫師可能會在權衡利弊之後執行藥物治療,而這些藥物多數具有耳毒性。一般來說,我們的腎臟會在藥物發揮作用後定時將之排出,如此就能避免殘留體內傷害身體,但若服藥者腎臟功能不佳或者用藥過量,導致腎臟來不及代謝,就可能對內耳耳蝸(負責聽覺)或前庭系統(負責平衡)造成傷害,因而出現聽損、耳鳴或眩暈等病徵。

COVID-19 治療藥物具耳毒性
。圖/Frontiers in Neurology
  • 血液循環不佳

COVID-19 會導致呼吸窘迫或隱性缺氧,影響人體血氧濃度,而我們的內耳是一個對於血液供氧變化極為敏感的器官,功能就可能因此受影響。

人體內耳是一個對血氧變化極為敏感的器官
。圖/雅文基金會

康復關鍵是把握治療黃金期

雖然 COVID-19 的高感染率影響了大眾的就診意願,但由於突發性聽損者是否能把握治療黃金期被視為康復的關鍵,因此仍鼓勵於聽力疑似受損的第一時間就醫,並遵循醫囑用藥與檢查,日常清淡飲食,保持早睡早起的好習慣,面對壓力請試著調適心情,多參與對自身而言能有效紓壓的活動。

善用聽覺輔具有助改善生活品質

若經過治療後聽力未完全康復,建議檢視現行的聽力狀態對於生活溝通、求學或從業的影響性,並與聽力師或醫師討論使用聽覺輔具(如助聽器、人工電子耳、遠端麥克風等)的可行性。

雖然輔具矯正後不一定能如聽常耳所聽到的那般婉轉悠揚,但聲學科技與日俱進,輸出音質已大幅改善,而且,就如平時朗朗上口的那句「科技來自於人性」,聽覺輔具功能研發來自於生活需求,因此善用聽覺輔具可以彌補聽損對生活造成的不便,提升生活品質,減少與親友、客戶之間溝通上的誤會。

最後,全球關於 COVID-19 的研究文獻仍陸續發表中,對於聽力的關注也擴展至各族群,其中還包含了孕婦及嬰幼兒,雖然許多議題尚未有定論,但無論身處哪個年齡階段,都應把握一個大原則——日常留意聽能狀況,當發現聽力問題時及時面對與處理,做到早期發現早期介入!

參考資料

  1. 張金堅、許辰陽、賴昭智、許文峰、廖思涵、林世斌、趙從賢、任小萱、彭思敏、陳秀熙(2020)。新冠肺炎(COVID-19)的免疫學探討。台灣醫界,63(10),13-26。
  2. Marx, M., Younes, E., Chandrasekhar, S.S., Ito, J., Plontke, S., O’Leary, S., Sterkers, O. (2018). International consensus(ICON) on treatment of sudden sensorineural hearing loss. European Annals of Otorhinolaryngology, Head and Neck diseases, 135, S23-S28.
  3. Meng X., Wang J., Sun J., Zhu K.(2022). COVID-19 and Sudden Sensorineural Hearing Loss-A Systematic Review. Frontiers in Neurology, 13, 1-11.
  4. Meng X.,Zhu K., Wang J., Liu P.(2022). Can SARS-CoV-2 positive pregnant women affect the hearing of their newborns: A systematic review. American Journal of Otolaryngology–Head and Neck Medicine and Surgery, 43, 1-7.
  5. NICDC.(2018).Sudden Deafness.Hearing and Balance. Available at: https://www.nidcd.nih.gov/health/sudden-deafness
雅文兒童聽語文教基金會_96
46 篇文章 ・ 207 位粉絲
雅文基金會提供聽損兒早期療育服務,近年來更致力分享親子教養資訊、推動聽損兒童融合教育,並普及聽力保健知識,期盼在家庭、學校和社會埋下良善的種子,替聽損者營造更加友善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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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效型單株抗體治療新冠,助高風險族群遠離重症
careonline_96
・2023/02/09 ・2118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醫師,我每周要洗腎3次,如果確診 COVID-19 怎麼辦?」

「長期洗腎或身體狀況較差的患者,要如何治療 COVID-19?」

洗腎、器官移植患者感染新冠肺炎的風險較高,而且較容易出現重症或死亡,雙和醫院腎臟內科主任吳美儀醫師指出,雖然已有抗病毒藥物可以使用,但是這些患者平時會使用較多藥物,在使用抗病毒藥物時,容易受到限制,治療效果也受到影響。

因為洗腎患者需要定期接受透析,所以醫院會安排隔離區域來幫確診 COVID-19 的病患洗腎。吳美儀醫師說,在治療方面,除了開立口服藥物之外,目前也有針劑型的單株抗體,可供共病較多、重症風險較高的患者使用。

長效型單株抗體可用於治療「具任一重症風險因子,未使用氧氣且於發病五天內之成人或 12 歲以上且體重 40 公斤以上」COVID-19 輕症患者。採單次肌肉注射,施打之後留院觀察 1 個小時就可以回去。

從臨床數據來看,在出現症狀後五天內給藥,能夠降低住院或死亡風險近 7 成(66.9%)[1],若能盡早於三天內給藥,則能夠降低 88% 的風險,所以把握黃金時間盡早治療是關鍵。

吳美儀醫師補充,重症風險因子包括年齡 65 歲以上、氣喘、癌症、糖尿病、慢性腎病、心血管疾病(不含高血壓)、慢性肺疾(間質性肺病、肺栓塞、肺高壓、氣管擴張、慢性阻塞性肺病)、結核病、慢性肝病(肝硬化、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與免疫性肝炎)、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失智症、BMI≧30(或 12~17 歲兒童青少年 BMI 超過同齡第 95 百分位)、懷孕(或產後六週內)、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HIV 感染、先天性免疫不全、實體器官或血液幹細胞移植、使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等。符合資格的患者,便可使用公費長效型單株抗體。

除了感染後的治療,長效型單株抗體也可用於 COVID-19 暴露前的預防。吳美儀醫師解釋,暴露前預防可用於曾在一年內接受實體器官或血液幹細胞移植、接受實體器官或血液幹細胞移植後任何時間有急性排斥現象、曾在一年內接受 CAR-T 治療或 B 細胞清除治療、具有效重大傷病卡之嚴重先天性免疫不全病患、具有效重大傷病卡之血液腫瘤病患(淋巴肉瘤、何杰金氏、淋巴及組織其他惡性瘤、白血病)以及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且最近一次 CD4 < 200 cells/mm3 者。

上述病患若 6 個月內沒有感染 COVID-19 且 1 周內與感染者無已知的接觸史,可以注射長效型單株抗體作為預防。從臨床數據來看,長效型單株抗體在接種後六個月內可降低 83% 感染風險[2],效力與安全性已通過臨床試驗證實,證據也顯示該藥品針對台灣主流病毒株 BA.5 及 BA.2.75 具保護力。

「在長效型單株抗體通過使用後,我們就有把一年內接受過腎臟移植的患者找回來,替他們注射單株抗體。」吳美儀醫師說,「單株抗體大約有 6 個月的保護效果,讓患者較不會受到感染,即使遭到感染,也較不會演變成重症或死亡。」

單株抗體與疫苗有何差異?

接種疫苗的目的是刺激我們的免疫系統產生對抗特定病原的抗體,後續遭到感染的時候,便能發揮保護效果,屬於「主動免疫」。吳美儀醫師解釋,至於單株抗體藥物是預先製作好對抗特定病原的抗體,注入體內後,單株抗體便能夠發揮保護效果,屬於「被動免疫」。

免疫低下的病患,例如接受器官移植使用免疫抑制劑的病人、先天性免疫不全的病人等,即便接種疫苗,免疫系統可能也無法產生足夠的抗體。吳美儀醫師說,透過注入長效型單株抗體,患者可以獲得被動免疫,對抗入侵的病原。

單株抗體是蛋白質藥物,注射後要留意過敏反應,所以會請患者在醫院觀察 1 個小時再離開。吳美儀醫師說,在我們的臨床經驗中,大多數患者都沒有明顯的副作用。

單株抗體是被動免疫,不能取代疫苗接種,且注射單株抗體後依然要做好各項防疫措施。接種 COVID-19 疫苗後應至少間隔兩周再接種單株抗體,若在注射單株抗體後要接種疫苗,則沒有時間間隔的限制。

貼心小提醒

面對 COVID-19 疫情,最重要的是勤洗手、戴口罩、接種疫苗。

吳美儀醫師叮嚀,至於免疫不全、器官移植、血液腫瘤、使用免疫抑制藥物等,對於疫苗接種的反應較差、重症風險較高的患者,可與醫師討論,依照規定使用 COVID-19 長效型單株抗體,用於暴露前的預防或感染後的治療。

參考資料

  1. https://www.thelancet.com/journals/lanres/article/PIIS2213-2600(22)00180-1/fulltext
  2. https://www.nejm.org/doi/full/10.1056/NEJMoa211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