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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論文造假案台大於2017/2/24做出審議,解聘涉及論文造假的郭明良及張正琪教授,並認定查詩婷博士、林明燦教授、譚慶鼎副教授、蘇振良副研究員、陳百昇助理教授、郭亦炘其碩士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另外認定楊泮池校長參與部份無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當中處分最重的為台大口腔生物科學研究所張正琪教授被予以「撤銷教授證書、五年內不受理教師資格之申請及五年內不得申請研究計畫補助,並予以解聘」之處分。
今日(2017/3/2)張正琪教授召開記者會做出回應,以下為張正琪針對臺大教評會審議聲明中指出的四篇問題論文所做出的回應之內容比對,與本次記者會聲明全文,及後續台大回應之內容。
關於論文造假事件的討論請見台大論文造假案:各方意見牆。
J Natl Cancer Inst 2006
臺大教評會:張教授擔任第一作者之J Natl Cancer Inst 2006兩處圖檔重複套用。
張正琪回應:關於JNCI兩處圖檔重覆套用部分(第一作者)─本篇已於105/11/18勘誤,經JNCI建議於同一勘誤啟事中完成註記,並非抄襲。
- Chang, C. C., Lin, M. T., Lin, B. R., Jeng, Y. M., Chen, S. T., Chu, C. Y., Chen, R. J., Chang, K. J., Yang, P. C. & Kuo, M. L. Effect of connective tissue growth factor on hypoxia-inducible factor 1alpha degradation and tumor angiogenesis. J Natl Cancer Inst 98, 984-995, doi:10.1093/jnci/djj242 (2006).
Cell Death Differ 2013
臺大教評會:擔任第一作者之Cell Death Diff 2013以不同實驗之圖檔剪接拼貼。
張正琪回應:關於CDD 2013 以不同實驗之圖檔剪貼拼接部分(第一作者)─本人105/11/24已交付台大醫學院本篇所有圖片之原始檔案,並沒有圖片剪貼拼接或造假。而且國外學術網站PubPeer也刪除對本篇的質疑,本篇並無認何勘誤或造假撤稿,更與教授升等無關。
- Chang, C. C., Yang, M. H., Lin, B. R., Chen, S. T., Pan, S. H., Hsiao, M., Lai, T. C., Lin, S. K., Jeng, Y. M., Chu, C. Y., Chen, R. H., Yang, P. C., Chin, Y. E. & Kuo, M. L. CCN2 inhibits lung cancer metastasis through promoting DAPK-dependent anoikis and inducing EGFR degradation. Cell Death Differ 20, 443-455, doi:10.1038/cdd.2012.136 (2013).
Oral Oncol 2013
臺大教評會:擔任第一作者之Oral Oncol 2013實驗結果、時序、圖檔資料均涉不實。
張正琪回應:關於Oral Oncol 2013 實驗結果、時序、圖檔資料均涉不實部分─本篇研究為本人所指導的碩士論文,遭質疑的圖檔,業於105/11/24交付台大醫學院本篇論文全部實驗的原始圖片與數據,既無勘誤,也無造假、抄襲,何來涉及不實?
- Chang, C. C., Yang, Y. J., Li, Y. J., Chen, S. T., Lin, B. R., Wu, T. S., Lin, S. K., Kuo, M. Y. & Tan, C. T. MicroRNA-17/20a functions to inhibit cell migration and can be used a prognostic marker in or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Oral Oncol 49, 923-931, doi:10.1016/j.oraloncology.2013.03.430 (2013).
JBC 2008
臺大教評會:已經撤稿之JBC 2008,張教授為實驗實際指導者及投稿論文實際撰寫者。
張正琪回應:對於已經撤稿的JBC2008張正琪教授為實驗實際指導者及投稿論文實際撰寫者部分(第三作者)─實則本人並非該篇論文作者、不曾操作實驗、製作或提供、發表、撰寫任何圖片或內容,也非本篇論文的指導教授,僅是擔任英文潤飾的第三作者,處分內容明顯偏離事實,難道違反學術倫理的審查對象是論文的第三作者?難道第三作者的責任與懲處甚於第一、第二及其他所有作者?
- Lin, M. T., Kuo, I. H., Chang, C. C., Chu, C. Y., Chen, H. Y., Lin, B. R., Sureshbabu, M., Shih, H. J. & Kuo, M. L. Involvement of hypoxia-inducing factor-1alpha-dependent plasminogen activator inhibitor-1 up-regulation in Cyr61/CCN1-induced gastric cancer cell invasion. J Biol Chem 283, 15807-15815, doi:10.1074/jbc.M708933200 (2008).
以下為張正琪教授聲明全文:
106年2月24日台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針對本人論文做出「撤銷教授證書、五年內不受理教師資格之申請及五年內不得申請研究計畫補助,並予以解聘」的審議結果,非常非常無法接受!這件台大有史以來最嚴重的學術懲處案,不僅有失公允、違背常理,更是荒唐至極!讓10多年來在台大實驗室辛苦從事學術研究的一份子深感委屈與不平,我一定要捍衛本人最起碼的學術尊嚴和名譽。
本案自去年11月起「論文造假案」調查以來:
- 第一、校方11月11日先要我閉嘴評審前一天校方還沒有看到涉案論文草率詢答行禮如儀,根本不合教師評審公平、公正和公開嚴謹的審理程序。
- 第二、審議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
- 第三、審議結果輕重失衡、違反比例原則。
- 第四、評審委員會竟然連論文「造假」負責人都搞錯了!懲處不公、至為明確、調查及審議程序荒腔走板。
校方逕自撤銷本人的教授證書與解聘,無疑扼殺了本人台大教授的工作權與生存權,本人誓言無法接受這種「先射箭再畫靶」的審議結果,更無法接受「黑箱作業」的審理結果,令人錯愕與不解!
今日出面,不僅為台大教職,乃為名譽奮戰。教師評審委員會錯了,「指鹿為馬」,真相被埋沒,連論文「造假」真正負責的人都搞不清楚,甚至還可能誤信「造假的人」的不實指控,實在不敢置信!大家或許可以推測實驗室主持人出包,要實驗團隊所有人一起陪葬、祭旗的審議結果,來平息風報,本人斷然無法接受!
以台大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違反學術倫理」的四天論文當中,澄清如下:
一、關於JNCI兩處圖檔重覆套用部分(第一作者)─本篇已於105/11/18勘誤,經JNCI建議於同一勘誤啟事中完成註記,並非抄襲。
二、關於CDD 2013 以不同實驗之圖檔剪貼拼接部分(第一作者)─本人105/11/24已交付台大醫學院本篇所有圖片之原始檔案,並沒有圖片剪貼拼接或造假。而且國外學術網站PubPeer也刪除對本篇的質疑,本篇並無認何勘誤或造假撤稿,更與教授升等無關。
三、關於Oral Oncol 2013 實驗結果、時序、圖檔資料均涉不實部分─本篇研究為本人所指導的碩士論文,遭質疑的圖檔,業於105/11/24交付台大醫學院本篇論文全部實驗的原始圖片與數據,既無勘誤,也無造假、抄襲,何來涉及不實?
四、對於已經撤稿的JBC2008張正琪教授為實驗實際指導者及投稿論文實際撰寫者部分(第三作者)─實則本人並非該篇論文作者、不曾操作實驗、製作或提供、發表、撰寫任何圖片或內容,也非本篇論文的指導教授,僅是擔任英文潤飾的第三作者,處分內容明顯偏離事實,難道違反學術倫理的審查對象是論文的第三作者?難道第三作者的責任與懲處甚於第一、第二及其他所有作者?
本人鄭重請求台大教師審議評審委員會立即撤銷對本人的懲處決定,重新啟動公開、透明的調查與答辯程序,本人願意再次提供具體、詳實的資料,釐清事實真相,令「真正撰稿者」與本人對質,以維護台大的學術聲譽,同時將依法定程序進行申覆及行政訴訟到底,捍衛本人的清白。
最後,對於最近三個多月來網路上對本人所散布的不實言論,正式向侵害本人名譽的毀謗行為人宣戰,將使盡洪荒之力採取法律行動提起告訴,以捍衛學術尊嚴與名譽。
台灣大學回應聲明如下:
就張正琪教授於今(3月2日)召開記者會之陳述,本校回應如下:
本案於105年11月9日郭明良教授主動向校方提請調查之初,校方即指定主任秘書為校方對外統一發言窗口,學校亦於次日啟動調查機制,隨後函請生科院及醫學院成立調查小組。醫學院調查小組之最後組成:校外委員4人、校內4人(含非屬醫學院之教授),秉持公正、公平之原則進行調查。
有關調查資料收集方面,經由收集各被質疑之論文;PubPeer網站指出之質疑處;校特別委員會專家比對認定結果;第1作者及通訊作者對於這些被質疑論文之說明回覆;請第1作者提供原始實驗結果紀錄;各作者對自己參與研究、論文撰寫等貢獻度的說明;通訊作者對列名作者貢獻度的說明;後續對第1作者或重要作者之追加詢問說明;相關之學位論文及升等著作目錄等資料,提供給所有調查小組委員檢視。
調查小組歷經8次會議討論,期間亦多次以電子郵件溝通討論,專家委員經交叉比對相關資料,當事人之各次書面回覆說明(含當事人之再提供資料、再說明、各當事人對同一論文之說明),小組委員依其長期從事科學研究之專業對各篇論文逐篇討論是否違反學術倫理,最後綜整當事作者所負之相關責任,調查報告送交校特別委員會認定,而後送校教評會審議。
校教評會經當事人書面及/或蒞臨說明,並經校教評會討論及投票後,作成懲處決定或建議。若屬停聘、解聘、不續聘則須再經由系所教評會、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之三級三審,當事人仍可再次於各級教評會審議時提出說明解釋。當事人亦可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此外,本案之調查進行情形、委員組成、當事人說明、調查報告、相關資料亦依教育部要求,提供給教育部,教育部之調查小組亦在進行調查中;科技部亦另組成獨立之調查小組,收集資料進行調查中。本校之調查認定結果是否正確合宜,均將由上級機關之調查小組再次檢視、驗證。本校除通知當事人可循管道申訴及進行校內後續三級三審之程序外,亦靜待教育部及科技部之調查結果。
關於論文造假事件的討論請見台大論文造假案:各方意見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