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江鎬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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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影艋舺裡,Geta 大仔曾經這麼對小弟說:「槍,是西方人所傳來的邪惡東西,是沒種的人在用的,是下等人用的武器。」言語氣勢上滿滿的江湖口味。
對於 Geta 大仔來說,江湖兒女來說,只有用刀、棍棒、扁鑽這類冷兵器才能凸顯氣魄。
然而,在我國法律規範裡,不管是刀械或槍械全部都放在同一部法規裡規範,會把這些東西納入規範做為違禁物品,主要是出於如果人民可以擁有冷兵器還是火器,將容易對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危害,這點和中立國瑞士,以及擁有倚賴武器捍衛權利歷史的美國有所不同。
縱然如此,我國社會上其實仍充斥槍枝,光是殺傷力較小的手槍,包括從國外「進口」而來的制式手槍、改造手槍,每年都查獲上千把。其中改造手槍主要來源於外觀功能與真槍相差無幾的「操作槍」或「模擬槍」。
為避免氾濫,這類具有槍枝外型的「操作槍」,倘若具備打擊底火的功能,而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的槍枝,按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之 1,政府的主管機關會公告查禁。
而軍武迷如果要從國外進口相關模擬槍也要先取得內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否則會被處以行政罰鍰。「玩具槍」製造商為了規避模擬槍的管理,也會刻意不加裝打擊底火裝置。
改造到什麼程度算是槍?
台灣人是富有創造力的民族,一如改裝車,在台灣改造槍枝一樣很發達,原因不一而足,其中確實有許多不法的江湖份子抱著「擁槍自重的心態」,進而在購買上述的模擬槍後,自行更換槍管,並鑽出擊針洞,裝上擊針組,讓自己擁有一把可以擊發子彈的槍枝,以便逞凶鬥狠。
但也有民眾是基於獵捕動物或是好玩、興趣去變更槍枝的零組件,改著改著就改成一把「槍」。
然而模擬槍是槍,改造的槍也是槍,到底改到什麼程度會被抓去關?在我國關於槍枝或是槍枝所要即發的彈藥的規定核心方式並不在於法條列舉的槍枝類型,在於「具有殺傷力」這件事1。
「具有殺傷力」的槍枝除非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可以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在同條條例中也分別對於以上這些禁止事項設有輕重不一的刑事處罰。
而除了槍砲跟彈藥以外,可以組織成槍枝的槍枝的主要構成零件也算是立法所禁止持有的違禁物品,而按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依照目前的規定包括了槍管、槍身、槍機、撞針、轉輪、滑套、彈匣、擊錘2。
用什麼方式定義槍枝「殺傷力」?
殺傷力並非科學名詞,然而一旦槍枝具有殺傷力,即便只是持有改造的手槍,都是三年以上的重罪,因此要決定槍枝是不是有殺傷力,必須經過「鑑定」,認定該槍枝,能殺或傷了人。以我國來說目前鑑定的方式主要有「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和「動能測試法」。
「檢視法」主要透過檢視外觀、材質、結構、標記字樣、槍號、零件號碼、專利標記、認證標記等資料,以專業槍彈知識及實務經驗研判槍彈證物之種類、名稱及製造等情形。
一般來說,檢視法通常運用在查扣槍枝初期,在整個偵查過程中是由警察在查扣後,由各一線的偵查機關人員進行並做成簡單的報告。
「性能檢驗法」則會直接實際操作檢測槍枝之機械結構與性能,例如槍管、滑套、轉輪等零件之檢視,儲存氣體、洩(放)氣等相關裝置機械運作情形之檢驗,經實際操作檢測。若其結構、功能完整良好,並由鑑定人員依經驗判定是否足以承受可發射比動能 20 J/cm2 彈丸的膛壓,若有就認為有殺傷力。
以一般手槍來說,只要能完成擊發、開栓、抽殼、拋殼、後座到位、復進、裝填、閉鎖和待擊發等完整的循環動作、確認槍管貫通無阻,並可完成底火撞擊,就會認定具有殺傷力;反之若經送鑑結果槍管內具阻鐵,槍機未貫通且不具撞針,就會認定無法擊發子彈使用。
而其中底火撞擊的方式是在測試槍枝撞針是在槍枝前端塗抹顏料,進而在啞彈底火部位黏貼白紙,以確認在擊發狀態扣動扳機撞針是否可以擊中啞彈底火,並進而在白紙留下紅色凹痕,以判斷測試槍枝射擊時可以成功擊發底火。
「動能測定法」也是俗稱的「試射」,以實際裝填彈丸試射之方式,並利用槍彈測速儀檢測發射彈頭(丸)出槍口後 50 公分至 250 公分間之速度,進而計算彈頭(丸)發射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
實務上,鑑定機關主要使用的方法有檢視法、性能檢驗法及動能測定法,然而近十年考量到測試人員的安全,因為一般改造槍枝容易發生膛炸的情況,事實上都只會使用性能檢驗法及檢視法,並且參酌鑑定人員過往試射的經驗2。
但是依照現今機械科技,要設計一台可以取代人可以由機械手臂擊發槍枝的機器並不困難。
不過,直至今日我國偵查機關在實務運作上,並未考慮以此方式改變現行鑑定方式,而仍繼續以前開檢視法及性能測驗這種無法直接確定比動能的方式進行鑑定。除了上述方法外,我國的鑑識學者也開發出其他監測槍彈殺傷力鑑定方法——「監測鋁板法」及「X 光攝影分析法」。
以監測鋁板法而言,有學者以厚 0.65 mm 鋁板做為測試板的槍彈殺傷力鑑定方法,這個監測鋁板最低貫穿比動能為 22.4 J/cm2,所以如果比動能,必定超過我國的殺傷力判定標準 20 J/cm2 3。
另外,X 光攝影分析這個測試法,可以適用於測試高爆彈,因為這類的彈藥跟起爆裝置射出後會會產生衝擊波。考量到彈道終端不是依靠比動能,所以測試方法上透過 X 光穿透攝影,觀察高爆彈攝影結果,分析結構的完整性以確認是否具有殺傷力的彈藥。
真的是科學辦案?
從以上各種鑑定方法來說,雖然都是由專業的鑑定人加以實施鑑定,但是以司法實務常見的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跟動能測試法分別一一來看,不管是檢視法或是性能檢驗法,事實上都沒有「真正」的去擊發槍枝,確認該支槍枝是不是確實「傷得了人」,而單憑槍枝具有「打擊底火」,且槍管貫通具有可以彈射出彈藥的功能,就認為具有殺傷力。
至於那把改造手槍到底是不是真的可以擊發成功,會不會因為是改造手槍有部分槍枝零件跟工廠出品的槍不同,造成槍枝事實上無法擊發,都不是法院或鑑定單位關切的事了。
然而,這樣的鑑定方式在訴訟中屢屢遭受被告或辯護律師的質疑,畢竟如果有殺傷力才屬於必須被科以刑罰管制的槍。那麼關於這個殺傷力的認定,在法院認定有罪與否的判斷基準時,理應依賴於實際鑑定結果。但在鑑定機關的鑑定手段考量下,實務運作卻大量倚賴「經驗」的性能測試,而非實際試射,不免引起這是否真的算是「科學辦案」的質疑。
註解
- 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 1 款的規定,「槍砲」的定義是:「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同條第 2 款則規定「彈藥」指的是第 1 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 中華民國 86 年 11 月 24 日 (86) 台內警字第 8670683 號。
- 孟憲輝,槍彈殺傷力鑑定,科儀新知 207 期頁 16,105 年 6 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期末報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模擬槍」管制問題之研究。
- H. C. Lee and H.H. Meng, Forensic Sci. J., 10, 19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