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謬法 (或稱反證法)是一種數學證明手法。 要怎麼證明一句話 P 成立呢? 想像你要解釋給反對者聽, 於是就先順著他的意思, 假設 P 這句話是錯的。 順著推論下去, 如果得到矛盾 (同時經常也會是可笑) 的結論, 那就表示剛剛的假設是錯的; 也就是說, P 這句話應該是對的, 才不會產生矛盾。
在日常生活當中, 採用歸謬法的方式 去回應你不認同的前提或假設 (也就是 「以子之矛, 攻子之盾」) 經常會帶來一種 「令對方難堪, 令旁觀者會心一笑」 的效果。 PTT 有很多諷刺味十足的好文經常含有這種成份 (邀請讀者提供連結與標題或摘要)。 海盜灣向警方提報: 反盜版組織侵犯版權! (英文報導 比較精確, 且有更多連結) 這件事裡面, 其實兩造都是很有幽默感的。 據我 (無法獲得證實) 的猜測, 就這件事而言, 他們的思考邏輯都有點像是 「行動派的歸謬證明法」; 只是兩者想證明的事不太一樣。
芬蘭的反盜版組織 CIAPC 想證明: 「作品被盜用是一件令人不爽的事」。 這句話, 海盜灣 (pirate bay) 顯然不太能認同。 所以 CIAPC 就假設海盜灣的大大們言行一致、 願意分享自己的作品, 於是他們製作了一個 kuso 版的海盜灣網站, 叫做 piraattilahti (芬蘭文的 “pirate bay”)。 如果造訪的芬蘭使用者以為到了真正的海盜灣, 輸入受版權保護的影片或樂曲名稱想要下載, 就會被導到一個道德勸說/廣告購買正版產品的網頁 ( google 翻譯成中文版)。 順便一提, 這類 「依據一個 (而非混搭多個) 他人作品刻意 kuso 而成的山寨版」 稱為 parody, 經常混合有搞笑、 嘲諷、 傳達理念或其中一部分的元素。
海盜灣的大大們想證明的則是: 「智慧財產權制度與法律常被濫用、 拿來當做阻止批評的言論管制工具」 或者 「智慧財產權制度服務的對象是利益團體 (而不是一般人)」。 當然, 這兩句話, CIAPC 顯然都不能認同。 所以海盜灣決定這一次就順著智財支持者的理念來行動: 「侵權者法庭見!」。
「就算海盜灣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吧, 為了區區幾個 css 頁面設計檔而大動干戈, 未免太小題大作了吧?」 海盜灣表示: 如果可以勝訴獲得賠償, 將會把錢拿來幫一位九歲小女孩買新電腦。 去年這位小朋友搜尋到海盜灣下載了一首歌曲, 結果 盜版警察衝進她家沒收她的維尼熊電腦。 被盜的音樂原創者 Chisu 很不認同 CIAPC 大動干戈、 小題大作, 她事後甚至主動告訴小女孩到 這裡去下載合法免費的版本。 但是 CIAPC 無視原創者的意願, 繼續騷擾小女孩和她父親。
再來, 請注意原文報導的用語: 海盜灣並非直接上法院提告, 而是向警方檢舉。 如果他們真的小鼻子小眼睛只是想贏錢, 那麼這麼做會不會有一點繞遠路, 增加變數呢? 因為警方和檢察官並不一定會理他們。 但這正好是海盜灣想要問檢警的問題: 既然盜版是公訴罪 (我從維尼熊電腦案件所做的猜測), 那麼當原創者向警察檢舉時, 檢察官是不是更應該主動出面處理、 把被檢舉者帶上法院、 就像服務 CIAPC 一般地服務周到呢? 如果不處理, 那麼海盜灣就用行動再次證明了 將盜版視為公訴罪的法律及檢警體系, 其實是在服務利益團體, 而不是在保護著作權人。
如果檢警有處理, 最後真的法庭見, 那還有兩種可能的結果。 海盜灣如果勝訴, 也許有機會因為很荒謬、 很好笑而被主流媒體報導, 然後他們就可以再藉機談一下維尼熊電腦被沒收的事。 海盜灣如果敗訴, 那麼他們就成功地捍衛了 parody 的自由 — 將來如果有人要濫用著作權法撤下 parody 網站, 就多了一個案例可以支持 parody 的網站: 「當初法院判定 CIAPC 可以用 parody 嘲弄海盜灣, 為什麼現在不行?」
總之, 海盜灣的這著棋, 就是希望後續不論如何演變, 總是要透過這種矛盾可笑的案例, 讓更多人注意到智財體系服務利益團體、 傷害大眾的權益。 以上分析的靈感來自 techdirt 的報導。
當然, 立場堅定的智財支持者跟立場堅定的開放分享者都會說: 「不論如何, 海盜灣這麼做豈不是違背他們自己的精神嗎?」 可是記得嗎? 這是一道歸謬證明題。 在這類證明裡面, 如果斷章取義隨便取一句話出來看, 都有可能是錯誤的敘述。 如果你看見歸謬法裡面 「假設相反前提」 的證明方式, 就知道不能夠用 「不論如何」 四個字直接跳回證明題之外的真實世界。 (請自己做一下最上面維基百科連結的數學證明感覺一下) 還好, 已經看懂證明的人, 不會因此轉而支持智財體系; 至於永遠不願意看懂證明的人, 反正唾棄的對象永遠都會是幫助小女孩的海盜灣而不會是迫害小女孩的 CIAPC, 所以他們如何批評海盜灣, 也並不重要。 一般原本不關心智財無限擴張議題的大眾, 可能才是海盜灣這齣鬧劇想要刺激、 引發思考的對象。
「拿智財體制的矛來戳智財體制」 這種 「行動歸謬證明法」, 海盜灣並非始祖。 革奴公眾授權 GPL 以及摹仿 GPL 的 創用 CC “share-alike” (相同方式分享) 條款, 兩者所採用的 copyleft 概念, 是更早的例子。 此外臺灣軟體自由協會邀請微軟共同簽署 「反對非法拷貝聯合聲明」 被拒、 德國的專利專家所呼籲的 fair troll (善良專利蟑螂) 商業模式 (透過專利勒索, 邊挑戰專利制度邊賺錢) 也都是。 日益擴張的智財體制也將會提供越來越多的機會, 讓不怕被社會誤解 (因為想看出笑點, 必須跨過一些門檻) 的資訊自由運動人士找到更多搞笑突顯爭議的機會。
(本文轉載自 資訊人權貴ㄓ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