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陳妤寧
在我們進入正題,端詳複雜的再生能源市場之前,先來俯瞰一番國際政治對氣候變遷的處理態勢吧。2017 年 6 月 1 日,美國總統川普正式宣布美國退出《巴黎協定》。關心環保議題者人人咬牙切齒,不過其實打從 1997 年的《京都議定書》提出,布希與歐巴馬政府都未簽署京都議定書,而柯林頓政府雖有簽署議定書,但礙於國內壓力,仍未向美國國會提交。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自 1995 年起年年開會,最具代表性的共識從《京都議定書》一直到《巴黎協定》,已經十幾個年頭過去了。這些國際間的約定,縱然貌似具有劃時代的指標意義,卻又由於缺乏策略在實質推動減碳的運動中影響力有限。「碳交易」以及「再生能源憑證」的市場交易制度如何在這些歷史背景中被推上線?這些利用自利人性與市場機制的做法,真能拯救地球面臨的能源與氣候危機嗎?
從《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執行壓力在哪裡?
從歷史的脈絡來看,1997 年通過的《京都議定書》身為第一個具體推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具有相當的時代意義,也為日後的其他公約提供了基本框架,包括:共同減量(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及排放權交易(Emission Trading,ET)等規範。然而,《京都議定書》直到 2005 年才正式生效,其中訂下的減碳目標對締約國並無約束力,甚至美國從沒加入過。《京都議定書》對那些年的國際減碳運動到底提供了多少實質幫助,是非常需要打上問號的。
正因為《京都議定書》需要後繼有人地提供更有約束力的具體規則,往後每年的大會都戮力希望制定出更有約束力的公約,但結果總是讓人失望。其中2009年的《哥本哈根協定》便是讓人搥心肝的知名失敗案例,屬於毫不具法律效力的一紙政治協議。2015年的《巴黎協定》雖然在許多環保人士的眼中仍是欲振乏力,不過此紙訂出了保持全球溫升低於 2°C甚至 1.5°C的「硬目標」、且獲得了與會 196 個國家的點頭共識,已屬極大成就。
《巴黎協定》和《京都議定書》不同的是減排的機制和做法,各國的減排目標並非由大會由上而下規範、而是由各國自行評估國內條件後予以承諾。這條款被稱為「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tended Nationally Defined Contributions,INDC),這樣的自願制度或許是巴黎協定得以在會中取得各國共識的原因之一。。但是 各國的 INDC 也不盡然能代表絕對的法律約束力,例如德國原規劃 2020 年,完成與 1990 年相比,減碳 40% 的目標,但仍因對化石能源的依賴而自行將減碳目標降為 35%。
企業省電到極限,減排開始買綠電
儘管如此,《巴黎協定》仍開始貢獻了較高的執行壓力,一方面促使了各國企業、特別是跨國巨型企業著手認真研究減排功夫,另一方面也催熟了碳交易與再生能源憑證交易的市場機制作為最重要的減排政策工具之一。
當各國企業著手減排之時,有兩種方法必須分開研究與討論,第一種是減少能源消耗,第二種則是使用如再生能源等低碳能源──前者節流、後者開源。特別對於巨型企業與先進製程的製造業,由於減少能耗有助於企業節省電費成本,因此,許多具一定規模的企業或廠區,均在減低能耗上,投入了相當努力。相較之下,選擇使用再生能源做為電力來源,需要比起單一企業或廠區更龐大的發展量能,導致過去企業界對於採用再生能源的方案,並不如投注於減少能耗的努力程度。
於是我們開始見到像是 RE100、EP100、還有 EV100 這樣的企業串聯,分別在再生能源、能源生產力、以及電動汽車的領域做出承諾。舉例來說,只要加入 RE100,便等於承諾使用100%的再生能源 ;加入 EP100,則代表承諾在 2030年之前將能源效率提升為現在的兩倍。唯有做出承諾,才能躋身與 Google、Apple、Facebook、可口可樂、雀巢、Nike、IKEA、星巴克、花旗銀行、H&M 等 136 個世界企業並列的綠電俱樂部。
不過雖說承諾要 100% 使用再生能源,但其實企業並不需要真的親自勞師動眾上山下海地弄到一大把太陽能/生質能/地熱/水力/風力的電力來用才行,購買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lectricity Certificates,REC)也完全可行。這些再生能源憑證,便是每單位再生能源的身分證(證明內容包括:發電設施地點、設施擁有者、發電方式、發電 容量、發電設施開始運轉日期及電力產生之時間等),因此再生能源廠廠商除了售出電力,還另有憑證可以另行販售。
「再生能源憑證」這樣特殊的市場機制安排,讓願意採用綠電的企業能夠藉由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有效讓這些資本流入製造綠電的廠商,快速成為支持綠電生產的有利資金。電證分離的交易設計,使得採用綠電的行動可以擺脫電網輸送的物理約束,並活絡了綠電的流動運用。
從碳交易到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機制的美好與邪惡
這種市場機制,打從 2005 年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便被應用,它的法源依據來自於《京都議定書》中約定的排放交易機制(Emissions Trade,ET),理論基礎則來自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原本不具有明確財產權定義的共有資源(例如空氣、氣候)產權界定以及自由交易機制,便能推動溫室氣體減排。每個企業的減排能力各自不同,碳交易和「碳稅」機制直接針對二氧化碳排量設定定價收取相比,由於採用溯及既往原則、先撥給企業一筆免費的排放量;並允許企業自行決定是降低碳排放量、還是在市場上向其他企業購買碳排放量較為划算,因此對於企業的成本衝擊較小,執行接受度也較高。
但既然是運用了市場機制的優勢,便不能忽視歷史上市場機制曾經帶來的各種副作用或漏洞,是否也會複製在如今的綠色金融事業中?舉例來說,碳交易市場的發展急速膨脹,年交易額近 2000 億美元,不只買家賣家,各種顧問仲介掮客(包括投資機構、金融服務、碳資產管理、額度驗證、法律諮詢、技術服務等各種機構,都是利害關係者)應運而生,詐欺者也所在多有。《國際刑警組織防制碳交易犯罪指南》便指出,由於碳權無形的特質,使得各種內幕交易、貪汙洗錢、偷工減料之事未能受到充分監督。
也別忘了,碳交易能夠順利運作的一大前提是:國家必須設下適合的總量管制。一旦政府對總排放量的額度配給過於寬鬆,那就有如中央銀行印出太多鈔票,通貨膨脹便會讓票值大幅下跌。這正是過去好一陣子歐美碳市場的景況:每公噸的排放權價格從 30 多美元一路跌至 1 美元。與此同時,其他的環境政策如能源補貼等,也會降低碳權對企業的迫切性和價值。
目前的交易制度設計,也尚未能為一些社會問題提供令人滿意的解方。比如說「甲地污染,乙地補償」,真的是對等與平衡的做法嗎?而當碳排變成了一張張紙上數字,會不會使人們過度化約了環境問題、以及疏忽了環境惡化對生活的真切影響究竟為何?
此外,碳交易制度的成功,也仰賴對碳排放量的監測技術是否能有效反映碳排狀況;碳排放資料的回報與查核機制是否能落實到政府與產業的關係;以及既有政府的管理量能,又是否能有效稽查企業的碳排狀況;特別是對於中小企業具相當規模的台灣來說,以大型企業為主的碳交易制度與受政治因素主導的能源補貼的競合,又是否能反映出再生能源憑證交易機制與碳交易機制所欲達到的環境公平與正義?
氣候變遷的議題,經過國際政治戰場上的洗禮後,已非當年只能在體制外高呼口號的小白兔。當這場救地球的運動,以碳權和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市場的形式廣為推行,除了稱頌和採納,還需要更多長期的監督和評估。本篇文章概覽了綠電交易在國際氣候協議中的法源背景、以及在企業組織中逐漸提高的策略地位,並且藉由回顧碳交易市場的一些黑歷史,點出綠電及其憑證在自由交易市場中可能衍生的問題。
參考資料:
- 碳交易市場的崛起
- 行政院環保署:市場機制
- 國際碳市場現況
- RE100 was officially launched at Climate Week NYC 2014.
- 【硬塞科技字典】什麼是碳權 (Carbon Right)?
- 《京都議定書》
- 維基百科: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 《巴黎協定》
- 台灣綜合研究院:國際碳交易市場及碳產業架構分析
- 《國際刑警組織防制碳交易犯罪指南》
- 環境資訊中心 2008 國際回顧:碳交易「商機」大 交易制度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