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醫改會就只依據這篇1984年針對美國紐約州51家醫院的調查報告,1991年原始發表在新英格蘭醫學期刊,2004年「Qual. Saf. Health Care」再重新刊登的文章中的兩個數據:醫院中不良事件發生率「3.7%」,當中有疏失(negligence)的比例是「27.6%」,然後直接以依據衛生署網站醫療服務量現況及服務結果統計資料當中,2011年一年急性一般病床住院人次2,704,438當母數,直接乘以上述兩個比例,接著用斗大的紅字標題配合各種媒體,下了台灣每年至少有「1萬8千名醫療過失受害者」這樣的驚悚標題!(結至2012年11月3日下午三十一分,這份文章仍然擺在該團體官網首頁首篇。)
本篇論文的作者也在討論的第一段講到他們的研究主要焦點是希望能藉此探討如何評估改善醫療品質。(Our results should be understood in the context of both medical malpractice litigation and quality assessment…We left aside the aspects of compensation and corrective justice in tort litigation in this analysis.)通篇文章無一字用來推論1984年紐約州的醫療品質有多差,有多少醫療人員該為此負責,更無一字情緒性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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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諷刺的是,再細看整個研究背景的描述,1980年代的美國醫療環境剛好也是醫療訴訟件數快速成長的年代,論文引用的第七篇文章標題甚至是驚人的「1970年代的醫糾危機」(The medical malpractice crisis of the 1970’s),由於大量的醫療訴訟造成國家支出大幅增加(司法體系的負擔和陪審團的成本),醫療從業人員責任險保費增加,連帶使醫療費用成本也增加。
多重壓力下,迫使許多州政府一方面要求醫療提供者提出改善品質方案,另一方面在原有的侵權行為法(tort law)之外訂定醫療過誤法(medical malpractice law),限縮原告權利,非經一定程序不得提起醫療過誤訴訟,這就是有名的「Tort reform of medical malpractice」。節錄部分當時支持者的論述如下:
「民眾不滿意的醫療結果,很少真正是由醫療疏失造成。濫訟的結果,民眾抱持的心態無異於買樂透的精神(花一些訴訟費用,告贏了就可以獲得一大筆錢),傳統的侵權行為體系於是失去原有精神和功能」。(The lottery-like a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is nowhere more evident than in medical liability. Very few acts of medical negligence result in patient claims and that very few paid claims actually involve medical negligence. The traditional system no longer works.)
這樣的做法當然造成不少爭論,但一方面也讓很多學者對於醫療行為裡到底存在多少比例的不良事件和疏失產生興趣,在當時這方面的資訊是相當欠缺且侷限的,所以才會有這個80年代著名的Harvard Medical Practice Study,也才有後來一系列刊登在新英格蘭醫學期刊的文章,其中第一篇就是1991年的這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