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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故事】別讓科研野外考察變成性騷擾高發區

果殼網_96
・2014/08/22 ・1990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SR值 559 ・八年級

/Ivyp

對於進行野外考察的科研工作者們來說,除了要面臨繁重的科研工作和艱苦的自然環境外,還有可能面臨隊內成員造成的傷害——最新的一項調查研究顯示,性騷擾和性侵犯在野外考察地時有發生,而受害人則基本舉報無門,施暴者也逍遙法外。這項研究[1]於7月16日發表在《科學公共圖書館·綜合》(PLOS ONE)上。論文作者、美國斯基德莫爾學院的羅賓·尼爾森(Robin Nelson)教授對此研究接受了果殼網的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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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專業的學生需要進行野外考察。圖為地質學專業的學生在進行野外考察。圖片來源:humboldt.edu

對於許多人類學、考古學、地質學和其他學科的研究者來說,進行實地考察是科研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能夠親自去探索各種生態和文化背景也是吸引眾多年輕研究者選擇這些學科的首要原因之一。另有研究顯示,進行實地工作越多的科學家,所發表的文章和獲得的基金也相應越多。此前對很多職業的工作環境及人際關係的研究顯示,工作場所發生的性騷擾和性侵犯事件並不少見。不過對於野外考察時的工作環境我們還不甚了解,特別是性騷擾和性侵犯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

研究者藉由電子郵件和網絡問卷的方式進行了調查,主要關注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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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訪者是否在實地考察期間經歷(目擊或遭受)過性騷擾或性侵犯?如果有,那麼——
  2. 誰是施暴者,誰是受害者?
  3. 考察地點是否有行為準則或是有效的舉報機制?

最終,研究者們收到了666份有效回复,包括142名男性和516名女性。其中,約75%的受訪者來自美國;約75%的受訪者來自人類學和考古學專業,其餘專業包括生物學、地質學等。

調查結果顯示,高達64%的受訪者親身經歷過性騷擾,比如不恰當的或者與性相關的言辭、對於身體美的評論、言語上揶揄性別差異等類似的玩笑等。更糟糕的是,超過20%的人經歷過性侵犯,包括受害人非自願的身體接觸,或是受害人不能或沒有表示同意的身體接觸,或者是因為怕遭受暴力威脅而沒有表示拒絕的身體接觸。受害者中,超過90%的女性和70%的男性為學生或者僱員。還有5位受害者表示他們是在高中時遭受性騷擾的。

調查還發現,女性遭受性騷擾的比例比男性高出3.5倍,而女性遭到性侵犯的比例更是比男性高出5.5倍。另外一個不同是,對男性實施性騷擾或性侵犯的多為受害者的同級,而對女性實施性騷擾或性侵犯的多為她們的上級。尼爾森教授告訴果殼網:「由於女性大多被她們的上級所侵犯,其中有權力等級因素存在,所以我們在調查中發現,許多受害者並不知道合適的舉報機制。而且對這些受害者來說,即使舉報,也是在拿自己的工作和職業前途冒險。」研究者們承認,他們的研究數據可能存在偏差,因為性騷擾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更有可能來參與調查。不過,也有一些受害者告訴他們,由於性侵犯事件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太大,所以不願再回憶起當時慘痛的經歷。

研究項目領導者、伊利諾伊大學的人類學教授凱特·克蘭西(Kate Clancy)對研究結果感到憂慮。她指出:「我們擔心性騷擾和性侵犯事件的高發,可能是迫使女性離開科研領域的原因之一。」研究者們指出,這些野外考察團隊的領導人知道如何獲得併管理研究基金、遵循研究方案,並為團隊提供後勤保障。然而,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卻不懂得如何處理可能出現的人際關係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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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項目領導者凱特·克蘭西教授。去年,克蘭西教授也曾進行過類似的調查研究。圖片來源:sciencecodex.com

在談到如何改善現狀時,尼爾森教授告訴我們:「雖然讓第三方在現場監督可能會有所幫助,但是實地考察的費用可能會很高昂;再加上近來科研經費緊張,所以讓所有考察點都有第三方入駐是不太可行的。」她認為科研領域應該作為一個整體來探尋解決辦法,建立更清晰的規則和工作地點行為準則,依靠人們的自覺而不是第三方的監督。她認為:「為學生們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和受教育環境並不是不可能的。」

研究者們希望她們的研究可以啟發社會對於默許性騷擾和性侵犯的反思,並建立和實施政策以更好地保護進行野外考察的學生。此外,尼爾森教授表示目前還有其他的一些研究者們即將展開針對實驗室內學科的類似研究,他們將於這些研究者建立聯繫並分享調查結果。(編輯:球藻怪)

參考文獻:

  1. Survey of Academic Field Experiences (SAFE): Trainees Report Harassment and Assaul Kathryn BH Clancy mail, Robin G. Nelson, Julienne N. Rutherford, Katie Hinde Published: July 16, 2014 DOI: 10.1371/journal.pone.0102172
轉載自果殼網 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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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殼傳媒是一家致力於面向公眾倡導科技理念、傳播科技內容的企業。2010年11月,公司推出果殼網(Guokr.com) 。在創始人兼CEO姬十三帶領的專業團隊努力下,果殼傳媒已成為中國領先的科技傳媒機構,還致力於為企業量身打造面向公眾的科技品牌傳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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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可以設計散熱,但誰敢讓它出貨?林唯耕談算力背後的物理現實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6/08/20 ・2819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本文由 高柏科技 合作,泛科學撰文

林唯耕剛回台灣任教時,曾在清華大學的實驗室裡用一立方公分的「氨」做實驗。沒想到氨氣意外洩漏,那股刺鼻的氣味瞬間瀰漫整棟大樓,引來眾多師生抗議。

「從此以後,我再也不敢在實驗室裡用氨了。」他在《思想實驗室》的訪談中,帶著笑意回憶這段往事。

這段插曲聽來像是一則工程師的寓言:在理論模型中,氨是太空熱控系統的理想介質;但在現實的辦公大樓裡,它首先是逼人逃竄的臭味。公式本身沒有錯,但現實世界永遠比公式更複雜——它包含了人、成本、風險,以及必須為後果負責的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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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柏科技技術專家、清華大學榮譽退休教授林唯耕 ,曾任職於美國 OAO 工程部熱流組,深耕電子構裝散熱與熱管技術多年。隨著 AI 浪潮席捲全球,他鑽研一輩子的老問題再次被推向科技產業的核心:當晶片運算速度無止境攀升,那股伴隨而生的熱,究竟該往哪裡去?

熱不會讀新品發表會

科技巨頭在發表會上熱衷於談論大型語言模型、GPU 規格與驚人的算力。這些詞彙在投影片上光鮮亮麗,彷彿進步毫無邊界。然而,每一次數位運算都紮實地發生在實體晶片上。晶片會發熱、材料會疲勞老化,一旦設備過熱,系統便會降頻保護。在物理現實面前,再動聽的發表會敘事也必須低頭。

晶片會發熱、材料會疲勞老化,一旦設備過熱,系統便會降頻保護 / 圖片:envato

回顧個人電腦發展早期,晶片幾乎不需專屬散熱元件。隨後,鋁製鰭片、風扇、熱管到均溫板逐一登場。這段歷程常被視為技術升級,其實更像是對空間的極限勒索:晶片功率翻倍,發熱源的面積卻沒變大,機箱空間也不可能無限擴張。

林唯耕指出,散熱設計的核心只有三要素:功率、熱源面積與空間限制。他舉例,在標準的 1U 機箱中,若發熱面積約為三十乘三十毫米,氣冷系統在達到八百瓦時就會面臨瓶頸。這並非固定的物理常數,而是取決於空間、面積與氣流的動態平衡。最現實的代價在於,風扇轉速提升的背後,是噪音、電力損耗與空間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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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液冷技術」的興起並非單純為了追求酷炫,而是算力密度提升後的必然選擇。它能更精準地帶走晶片廢熱,卻也將新的挑戰帶入機房:漏液風險、流道堵塞、材料相容性,以及維運時的難度。工程的進步,本質上鮮少是徹底消滅問題,更多時候是選擇一組「比較值得承擔」的新問題。

太空教他的,不是把答案搬回地面

太空熱控工程之所以迷人,是因為它剝奪了地球上最常見的散熱工具。在真空宇宙中,沒有空氣能讓風扇製造對流;受光面溫度破百度,陰影處卻極度嚴寒。工程師必須純粹仰賴熱傳導、熱輻射,以及熱管與環路型熱管(LHP)來搬移熱能。

熱管運作的關鍵在於「相變」——液體蒸發時吸收大量潛熱,冷凝後重回循環。林唯耕比較了銅與水的熱傳導能力:在他設定的特定條件下,實心銅塊約能傳導 120 瓦的熱能;但若每秒有一立方公分的水發生蒸發相變,移熱量可瞬間拉升至 2.4 千瓦(kW)。他強調「每秒」的觀念,因為散熱談的是動態流動速率,而非靜態的冷卻魔法。

儘管如此,太空科技並不能直接套用到地面。太空元件因考量重量、功耗與維修難度,偏好無馬達幫浦的被動式設計;但地面 AI 伺服器面臨更高的熱負載與環境溫度,往往仍需幫浦驅動流量。當年那場「氨氣洩漏」事故正是最好的提醒:技術是否「先進」,與它是否「適合」當下的場景,始終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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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每秒」的觀念,因為散熱談的是動態流動速率,而非靜態的冷卻魔法。/圖片:envato

好論文,為什麼仍可能造不出好產品

學術研究致力於證明「可行性」,而工業現場則要求「可重複性」——不僅要能運作,還得確保每台出廠的設備都不漏水。林唯耕將此定義為「從 0 到 1」與「從 1 到 100」的差別。後者涉及良率、成本、公差與客戶信任。論文中那次最完美的實驗數據,在產線上往往未必管用。

他從不避談失敗。在高柏科技早期與學界合作時,也曾遇過實驗數據無法複製,或研究方向偏離產業需求。這未必是雙方努力不夠,而是彼此對「成功」的標準不同。為了解決這道鴻溝,高柏科技推動「柏苗啟航創新培育計畫」,每年投入逾千萬資金與成大、中山、台科大等校合作,並指派專業人才在過程中持續微調、校正,確保研發貼近產線現實。

他分享了近期一項液冷工質校正專案。團隊使用非侵入式的超音波流量計進行觀測,但由於儀器預設以「水」校正,換成其他化學流體後讀數便出現誤差。最初嘗試用幫浦壓差推算,卻發現缺乏重複性,數據甚至推導出不合理的蒸發率。最後團隊回歸基本面,改用秤重法搭配能量平衡進行交叉驗證,才讓數據成功收斂。

這個故事真正的價值不在於「產學雙贏」的口號,而在於那段不夠優雅的挫折:假設失效、數據混亂、方法砍掉重練。也正是在這種時刻,企業需要的不只是會算數的人才,而是能洞察研究何時「走鐘」,並有權力喊停、要求重來的關鍵決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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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唯耕坦言,過去在校園裡總認為「技術第一、成本第二」,進入商界後才驚覺行銷與信任關係往往才是關鍵。這番話雖然不如科技突破那樣動聽,卻是產品能否進入市場的殘酷真相。再卓越的散熱設計,若無法穩定生產或贏得客戶信任,也僅止於一份精美的報告。

AI 會給答案,誰來負責出貨?

訪談尾聲,主持人國威提出了一個時代難題:假設 AI 能在彈指間生成散熱架構、材料配方與流道設計,企業該選擇全面擁抱 AI 的速度,還是保留緩慢但穩定的工程驗證,以規避潛在的失效風險?

林唯耕拒絕落入二選一的框架。他的觀點是:兩者並存。AI 擅長處理資訊、生成草案;但工程師仍須實作原型,進行嚴苛的性能與可靠度測試,最終由人決定是否出貨。這並非盲目崇拜人類直覺,而是基於一項事實:AI 的資料庫裡,通常沒記載下一次「意外洩漏」或「材料疲勞」的細節,且模型永遠無法為量產結果擔負法律與商業責任。

在 AI 時代,最稀缺的未必是熟練下指令(Prompt)的人,而是具備這種能力的人:能預判答案可能在哪裡出錯、能設計實驗將問題「逼」出來,並且願意為最終的量產品質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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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習慣將雲端想像成輕盈、無重量的空間。但現實中,雲端是由龐大的機房架構而成,裡面裝滿了晶片、管線、泵浦與冷卻液。虛擬算力的每一次擴張,都會在實體世界留下發熱的足跡。散熱工程師的價值,就是不讓這筆物理帳單,被埋沒在光鮮亮麗的投影片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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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森林幽靈!夜間探索神祕魚鴞——《遠東冰原的貓頭鷹》
知田出版_96
・2025/02/03 ・3976字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藏在鳴聲中的密碼

說起野生動物時,約翰相當喜歡一探究竟。雖然他研究老虎,但也熱衷於在有空時協助研究魚鴞。四月中的某個晚上,由於缺乏來自薩瑪爾加河的錄音,我就照著瑟格伊教我的,親自模仿起魚鴞的鳴聲給約翰聽,包括四個音的對唱,以及一隻鳥所發出的兩個音鳴叫。我粗糙的咕咕聲沒辦法愚弄魚鴞,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鳥鳴聲的節奏與深沉音調──森林裡沒有其他動物的聲音是這樣。常見的長尾林鴞鳴叫聲是三個音,而這一帶其他可能聽得見的貓頭鷹叫聲──鵰鴞(Eurasian Eagle Owl)、領角鴞(Collared Scops Owl)、東方角鴞(Oriental Scops Owl)、褐鷹鴞(Brown Hawk Owl)、鬼鴞(Tengmalm’s Owl)與山鵂鶹(Northern Pygmy Owl)──鳴叫聲都較高、較好辨識。魚鴞的聲音不會被誤認。約翰明白了該聽什麼之後,我們就出發了。他載著托利亞和我,到捷爾涅伊西邊十公里,也就是謝列布良卡河與圖因夏河(Tunsha)交會處。道路在這裡隨著兩條河分岔,這個地方看起來是魚鴞的完美棲地,有許多淺淺的河道,還有大樹。要前來這裡並不困難,對我們來說會是研究魚鴞的好地點──只要夠幸運能找到魚鴞。

如此展開魚鴞調查並不複雜。相對於薩瑪爾加河,當時我們得先到河邊,沿著結冰的河前進,但在這只要在與河流平行的泥土路開車,暫停下來傾聽奇特的鳴叫聲即可。我們不必太接近河流本身;這樣反而是好事一樁,因為水流聲導致難聽清楚其他的聲音。約翰把托利亞與我留在橋邊,之後繼續開往圖因夏河上游地約五公里。

我們講好,在天黑後四十五分鐘要回到河流交會處集合。我穿著迷彩夾克與長褲,與其說是和環境融為一體,不如說是更能與當地人融合。我朝著一個方向的泥路前進,托利亞前往另一個方向。

我摸摸口袋,確保有手持火焰信號棒。這是用來保護自己的:現在是春天,會有熊出沒。身為外國人,我不能攜帶武器,防熊噴霧又難買,說不定根本找不到。手持火焰信號棒是設計來給遇上麻煩的俄羅斯水手使用的,在海參崴很容易買到,若要使用,只要拉開一條繩索,就能融化化學物質,釋放出震耳欲聾、長達一公尺的火與煙,並持續數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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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情況下,這種方法夠震撼,足以嚇阻任何抱著好奇卻會帶來危險的熊與虎。但如果嚇阻不了,火焰也可以用來當武器。古德里奇就曾使用過:有一次,他被一隻老虎撲倒,仰躺在地,一手被老虎咬了幾個洞,但另一手就把這火焰之刃往老虎的側身按下去。於是老虎逃跑,他也活了下來。

我走了大約半公里,就聽到魚鴞對唱。那是從上游傳來,也就是我前進的方向,是四個音的嗚嗚聲,或許是從兩公里外傳來。這是我距離發出鳴聲的魚鴞最近的一次,也是我聽過最清楚的二重唱。這聲音讓我留在原地不動。森林裡的某些聲音──鹿鳴、來福槍響,甚至鳴禽的顫音──會響亮爆發,立刻引來關注。但魚鴞的二重唱不一樣。那聲音悠長低沉,充滿自然之感,從森林裡迴盪而出,躲在嘎吱響的林間,隨著滔滔河水彎曲迴轉。那聲音是那麼古老,在大地之間響應。

魚鴞的低沉二重唱迴盪森林與河流間,彷彿大地的古老回聲。圖 / unsplash

追蹤魚鴞:三角測量

要幫遙遠的聲音精準定位,三角測量是個可靠的方法。這過程很簡單,只需要一點資訊,以及足夠的時間來收集。以我來說,需要先以GPS裝置,記錄聽到魚鴞叫聲的位置、以羅盤記錄鴞的叫聲來源方向(稱為「方位」〔bearing〕),以及需要時間在魚鴞停止鳴叫或移動前,收集到多個方位。之後就能在地圖上,運用 GPS 點來畫出我的位置,並以尺將每一個相對方位連起來。這些線條交叉處,就是魚鴞發出叫聲的粗略位置。基本上,通常會至少需要三個方位,尋找的位置就位於方位交會形成的三角空間(所以稱為「三角測量」)。

我的動作得快:繁殖期的魚鴞通常會在鳥巢開始對唱,但很快就會飛走狩獵。只要收集到三個方位,就很可能找到巢樹。我快速尋找方位,以 GPS 記錄位置,之後在路上奔跑一下。在泥土路上跑了幾百公尺後,我稍微停下來,聽見心臟撲通撲通跳,之後再仔細聆聽。另一聲對唱傳來。我記錄下另一個羅盤方位與 GPS 位置,之後再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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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第三個位置時,鳥就安靜了。我又等了一會兒,拉長耳朵,但森林還是靜悄悄的。我終於明白,在捷爾涅伊這麼久,離魚鴞這麼近,為什麼不記得牠們存在:我必須在正確時間、正確條件下到戶外才有機會。魚鴞對唱很容易被其他聲音蓋過,如果有風或附近有人說話,我就會錯過。

快速記錄魚鴞對唱方位,奔跑定位,才能追蹤到巢樹的位置。圖 / unsplash

這兩個方位讓我士氣大振。如果夠精準,這兩個方位或許能帶我前往巢樹。我等了一會兒,想聽另一次鳥鳴,但沒有等到,遂順著方才走過的路回去。我在黑暗中興高采烈,腳底下的碎石沙沙響。托利亞和約翰臉上也掛著笑容,都說聽到魚鴞的叫聲。

根據托利亞的描述,他偵察到的顯然就是我在謝列布良卡聽到的那對鳥,但是約翰聽到的則為不同的魚鴞夫妻:他是在反方向聽到對唱。在一個小時之內,我的潛在研究動物名單從零變成四隻鳥。最激勵人心的,就是我們聽到的不是一隻魚鴞,而是成對的魚鴞。單一魚鴞可能是過境鳥,但成對的則代表這是牠們的領域。或許我們明年就能捕捉這幾隻魚鴞,好好研究。

那天夜裡,我在地圖上畫起方位,再把交叉線座標輸入 GPS。隔天早上,托利亞與我開車,沿著坑坑疤疤的泥土路,回到謝列布良卡河,跟著 GPS 灰色箭頭指示,看看這箭頭帶我去哪裡。然而,那條又寬又湍急的大河旋即擋住我們的去路,我們前一晚並未來到這裡。魚鴞一定是在對面鳴叫。我們穿上高筒防水靴,前進謝列布良卡河的主要河道,其寬度大約三十公尺。無論是往上游或下游,水都太深,無法穿越,但這裡不會,深度大約是介於膝蓋與腰部之間,清澈的水在平滑如拳頭大小的石頭上,以及更小的卵石上方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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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濱海邊疆區,即使河水僅深及膝蓋,也可能欺騙門外漢,讓他們以為可以輕鬆度過—謝列布良卡河的水流就和薩瑪爾加河與其他海岸邊的河流一樣,可能相當湍急。我們在涉水過河時,急流推著我們。若在某一點停留太久、偵測往前的路徑時,腳下的卵石就會被沖走。我們來到對面河岸,發現自己位於一個個小島所形成的網路之間,較小的水道交織其中;島上植被茂密,古老的松樹、白楊和榆樹構成森林;而在最容易氾濫的區域邊緣有簾幕垂柳排列。

我們跟著 GPS,來到其中最大的島,周圍是懶洋洋的回水,與其說是溪流,更像是沼澤,而其高地主要是由灌木叢中拔地而起的白楊構成,那些灌木叢和被風吹倒的草木殘骸,在地上糾結著。我拿起雙筒望遠鏡,從一個樹洞掃視到另一個;潛在的巢樹數量多不可數。在這些瘦巴巴的樹木中央,屹立著一株優雅的松樹,宛如一位美女被膽怯的追求者包圍。這是個穩固又健康的美女,強健的紅樹皮樹幹往上升,最後消失在綠色的繁茂枝葉中。我看見在大樹枝上有根魚鴞的羽毛黏在上面,在難以察覺的微風中顫動。

我揮揮手,引起托利亞的注意,於是一行人朝著松樹前進,目不轉睛。雖然濃密的樹枝應該要能遮蔽樹木的基底,不受環境影響,但底下有東西與周圍的融雪混合。這裡充滿魚鴞白色的排泄物──數量繁多──混合著過去獵物的骨頭。

發現棲木:魚鴞隱密的棲身之所

原來,這是一株棲木。魚鴞喜歡在針葉林棲息,這棵松樹就是個例子,可在其白天睡覺時提供遮蔽,保護牠們不受風雪及想騷擾牠們的遊蕩烏鴉注意。我立刻看見魚鴞獨特的食繭(pellet):這些食繭和其他鴞所產生的不同,並不是灰色、如香腸狀的逆流物.多數的貓頭鷹會吃哺乳類,因此食繭會是毛皮緊緊包裹著骨頭。然而,當魚鴞將無法消化的獵物殘骸反流回來時,沒有東西能把骨頭包起來,因此食繭並不呈現繭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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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利亞與我因為這項發現而大受激勵,給彼此俄羅斯式的擊掌歡呼──握手。魚鴞並不像其他貓頭鷹一樣,有習慣棲息的棲木,這麼常使用的棲木是很罕見的。然而,棲木也強烈暗示著巢樹就在附近;雌鳥窩在巢中時,雄鳥通常會在附近守護。早上其餘的時間裡我們伸長脖子,觀察高處的樹洞,果然到處都有樹洞,高度從十公尺到十五公尺都有。我們尋找線索,看看哪棵樹可能有魚鴞巢,可惜徒勞無功。不過,我們確實撞見了魚鴞出沒的祕密之地,這邊無法從河上島嶼與沼澤窺視。

接下來幾天,我們繼續在謝布列良卡和圖因夏河谷,尋找魚鴞的影子。我們聽到了約翰找到的那對鳥,卻找不到實體的跡象。這些留鳥整個冬天都在這裡,但現在雪融了,樹木冒出嫩葉,因此越來越難看到其足跡和羽毛。再過幾天,托利亞前往南方兩百公里的阿瓦庫莫夫卡河(Avvakumovka River),蘇爾馬奇在那邊發現魚鴞住的鳥巢,還有剛孵出的蛋。蘇爾馬奇想要托利亞去監視這巢,記錄成鳥帶回多少食物給幼雛、帶回什麼獵物,及幼雛何時長出羽毛。

我這個星期和約翰一起聆聽鴞的聲音,尋找更多魚鴞可能居住的領域,包括謝普敦河(Sheptun River),幾年前蘇爾馬奇和瑟格伊曾在此找到鳥巢。約翰與我發現了這棵樹,是株粗壯的白楊,可惜已在暴風雪中傾倒,而周圍的灌木繁盛生長,幾乎藏住這棵樹的存在。我們在那邊沒有聽見魚鴞的動靜。

——本文摘自《遠東冰原的貓頭鷹》,2025 年 01 月,知田出版,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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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世界幸福、希望的緣起──知田出版「環境永續」、「心靈提升」、「自我成長」等類型圖書,探討由個體的轉變進而影響整個群體命運等議題,希望藉由閱讀,以更多元化的角度,讓每一位讀者的心跟著轉動,認識到我們生活在同一顆星球。 已出版:《回到地球》、《人類是五分之四的灰熊》、《利他衝動:驅策我們幫助他人的力量》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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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 Deepfake 製作換臉影片,有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2022/01/25 ・5284字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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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編按:在出現Deepfake之後,網路世界進入了「眼見不為憑」的年代。

本次泛科學和法律白話文合作策畫「Deepfake 專題」,從Deepfake 技術與辨偽技術、到法律如何因應。科技在走,社會和法律該如何跟上、甚至超前部署呢?一起來全方位解析 Deepfake 吧!

網紅小玉涉嫌利用人工智能 AI「Deepfake」(深度造假)技術,把多位公眾人物的臉部圖像移花接木到色情影片的主角身上,重製成「換臉影片」,並成立「台灣網紅挖面」社群,供人付費觀看,以獲取不法利益。被害人數眾多,其中不乏藝人、政治人物、知名網紅等。

而未經當事人同意,製作「換臉」的影片,這樣的行為會觸犯那些法律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g4KiSK0p4U

換臉影片觸犯《刑法》哪些罪名?

換臉影片屬於新型的數位性犯罪,在台灣還沒有處罰前例,目前大多認為可能會涉犯《刑法》的「散布猥褻罪物品罪」和「妨害名譽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包括哪些具體行為?

首先,刑法處罰「散布猥褻物品」的行為,依照實務見解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且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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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Deepfake」換臉影片的劇情,如果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的情節,或雖然無關「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但有引起一般人羞恥的性器官裸露、性行為的內容,且缺乏適當的安全阻隔措施(例如沒有用包裝隔絕並標示「18 禁」),就會違反《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刑度是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曾有人不滿女友提分手,憤而把交往時拍攝的女友裸體照片散布在社群網站 Instagram,被法院判拘役 50 天,並以「一天 1000 元」易科罰金。

還有一則案例是前男友在兩人分手後,在網路論壇上傳親密影片供人瀏覽,被害人直到聽朋友說網路上有疑似自己的性愛影片,才知道受害。而觸法的前男友,也被法院判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2 年。

將他人的裸照發佈在 IG 上,就有可能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圖/envato elements

另外,如果換臉影片的內容涉及「未成年人」,加害人除了違反《刑法》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外,還會同時觸犯保護兒少所特別制定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及「散布少年為性交及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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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加害人將會被用刑責較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來處罰。

舉例來說,有個案例是被告在拍攝自己跟未成年人的性愛影片後,用影片要脅被害人,又把影片上傳到色情網站。針對拍攝影片的行為,被法院處有期徒刑 1 年 1 個月;恐嚇未成年人的部分,則被處有期徒刑 3 個月,得易科罰金;最後,散布猥褻影片的部分,被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並非所有傳送裸露照片的人都會被定罪,還需要達到「散布」的程度,實務就曾有被告先拍攝被害人跟自己性交時的照片,還有被害人的大腿、胸部等私密處,再將照片傳送給某位網友觀賞;法院認為,被告只有把照片傳給「1 名」網友,不算是「散布」,就不能用散布猥褻物品罪處罰。

並非所有傳送裸露照片的人都會被定罪,還需要達到「散布」的程度。圖/envato elements

換臉影片又為何符合「妨害名譽」?

所謂妨害名譽罪,包含「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兩種類型。兩者的共同點,都是在保護人民的名譽免於侵害,但差別在於:前者是透過「表達意見」來侵害名譽,後者則是用「陳述事實」的方式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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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法院用「事實能否驗證」的判準來區分「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換言之,如果行為人的言論,語意脈絡空洞而無意義,無法客觀檢驗所依附的事實,僅讓被害人主觀評價下的感情或名譽意識受損,就屬於「侮辱」;反之,如果語意脈絡具體而有意義,客觀上可以清楚理解、辨識指摘的特定事實是什麼,此時就傷害到被害人客觀外部的名譽,就是「誹謗」要處理的範疇。

舉例來說,曾有被告在他人臉書專頁文章下留言「智障超譯的女表子」等文字,法院認為「婊子」是針對撰文者的「性別」的侮辱性用語,判被告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處罰金2千元。

另則案例是:被告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上,張貼指摘被害人是「史上地表最強小三」等內容的文章,法院認為被告用散布文字的方法,指受害人是介入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足以貶損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所以觸犯刑法的加重誹謗罪,處拘役 45 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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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對人謾罵,就有可能被判「妨害名譽罪」。

那 Deep fake 換臉影片到底觸犯「公然侮辱罪」還是「誹謗罪」呢?

由於影片已直接將被害人的臉置換到 AV 內容當中,雖然沒有明確使用侮辱或謾罵被害人的文字,但影片本身已足以向觀賞者傳達「羞辱、侮蔑」被害人的意味,並讓被害人感受到極大的輕視和痛苦,所以可能會成立刑公然侮辱罪。

而含有性交和裸露鏡頭的換臉影片,一旦在網路流出後,不免有人會相信影片主角有拍攝的事實,將嚴重影響被害人在一般人心中的名譽和社會地位,所以也可能會成立加重誹謗罪。

而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則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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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臉影片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謂「個人資料」,依規定包括:任何足以辨識個人的資料,包括姓名、生日、特徵等。由於製作「Deepfake」換臉影片,勢必會擷取被害人的臉部照片,而可以辨識個人的「臉部特徵」,實務肯認這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每個人的「臉部特徵」都屬於個人隱私的一部分。圖/envato elements

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需要得到當事人本人的同意,僅當政府機關基於法定目的,或私人基於契約關係、或其他重要的公共利益時,才能在不經同意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但無論如何都不能侵害當事人的利益。否則,可能就會違反「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類似案例像是:被告未經被害人同意,就在臉書社團張貼被害人的姓名、年齡、地址、個人大頭照、生活照、住家外觀照片,同時發表「小心這個人外表會騙人,目前侵占案避不見面」等言論。法院認為,被告把自己跟被害人間的債務糾紛私怨訴諸公眾,將被害人的個人資料揭露在臉書社團專頁,顯然侵害被害人的資訊隱私或自決權,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名,處有期徒刑 3 月,得易科罰金。

此外,為了製作 Deep fake 換臉影片,勢必使用明顯能夠辨識被害人的臉部照片,且非出於任何公益目的;依個資法,加害人就該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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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被侵害,可依《民法》請求賠償

《民法》保障每個人的肖像權,這是一種「個人決定肖像是否公開的權利」,肖像權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揭露自己肖像,並決定在何種範圍內、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

因此,如未經同意,就拍攝、重製他人的肖像等,就會侵害肖像權。

過去曾有案例,被告未經他人同意,就把被害人的照片後製,在臉上增加手掌圖案,並刊登在網路,表示「打臉」的意思,即使被告辯稱是為了評論與公益有關的事項,才製作網路圖片,但法院認為被告「並沒有」利用被害人肖像的權利,而以網路方式公開打臉圖片,已嚴重侵害被害人的肖像權。被害人除了可以請求刪除打臉圖片,也可以要求賠償自己的精神上損害。

(非當事打臉圖)

因此,那些臉部照片遭盜用、被製成換臉影片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製作者刪除影片,並請求慰撫金──具體來說,法院將依照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的影響、被害人痛苦的程度、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確認合適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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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臉也是「性騷擾」,可以申訴啟動調查

什麼是性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法》指出:像是那些違反被害人意願,播送跟性或性別有關的影像,而有損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造成被害人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

而換臉影片將被害人照片後製成 A 片主角,彷彿讓眾人看見赤裸裸的自己,使被害人深感冒犯和不舒服,就是一種性騷擾。

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可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即應開啟調查程序,並可依法對行為人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有鑑近年數位和網路性別暴力案例頻傳,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更在今年 110 年 2 月 3 日,發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一文,內容是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明確定義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明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的態樣,其中就包括「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並表態有意擬定相關防治政策、訂修法規,有待後續明顯進展。

「換臉 A 片」也是一種性騷擾。圖/envato elements

要求換臉影片下架,有法律機制嗎?

被害人若發現某網路平台上有換臉影片,可以要求業者將影片下架嗎?

關於網路平台業者有無管制用戶言論的責任,曾有判決指出:網路業者並非司法機關,沒有判斷用戶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他人權利的權限,且若平台判斷錯誤,將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為了兼顧用戶的言論自由及保護被害人權利,網路業者只有在「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認確實發生侵權行為」時,才有採取防止措施(例如刪文)的義務。

換言之,在侵權事實水落石出之前,依照法院的慣例,網路平台業者可能沒有主動和積極管制用戶言論的權責,被害人除非能證明權利受到侵害,才能要求網路平台業者下架影片,較難及時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為了處理這樣的進退兩難,行政院在 107 年 4 月 27 日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明定網路業者對提供使用的資訊,應負擔法律責任──當被害人告知或警察機關通知有侵權的內容,網路業者就應採取適當的處置並保全證據。

業者如果確實在合理期間內移除侵權資訊,並好好保全相關證據,就可以免除後續的賠償問題。因此,本草案如經未來立法院三讀通過,可望附加網路業者更多積極管制換臉影片的措施。

圖/envato elements

此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要求,須設立「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申訴管道」。若民眾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網路色情內容時,可以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起申訴,iWIN 機構將依規定進行查證,如查證屬實,即通知業者移除或改善,若屆期未移除或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對業者進行裁罰。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科技的發展原意是要改善人們的生活,然而一旦遭有心人濫用,所造成的危害,將是遠遠超出我們的想像。

如長期氾濫的虛假訊息、以及層出不窮的網路性暴力威脅,除了有賴立法管制,也不該忽略加強對網路使用者的教育宣導,而將性別平權的概念深植到每個人的心中,才能從根本解決網路/數位的性別暴力現象。

願立法追上科技的腳步前,我們每個人都自動自發地成為 Deep fake 換臉影片的終結者。當看見非法的色情影片,不下載、也不分享,提出檢舉,終結那些血淋淋傷害持續擴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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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_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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