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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會說謊嗎?台灣爭議法醫鑑定案例(下)

活躍星系核_96
・2015/06/29 ・3211字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SR值 563 ・九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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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雨蒼(現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大家應該都有聽過,「證據不會說謊」,很多刑案透過法醫的鑑識,就能了解犯罪的方式,進而找到犯人。 可是,證據真的不會說謊嗎?以下是台灣幾個在法醫鑑定上有所爭議的案例。(上集傳送門

source: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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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鄭性澤案死亡時間鑑定錯誤

鄭性澤案的爭議在於不治身亡的蘇姓員警係遭誰開槍,而法院認定另一名死者羅武雄不可能開槍之關鍵,在於當羅武雄左胸中第一槍之後,是否仍有意識及能力,繼續開槍擊中蘇姓員警。

許倬憲法醫表示羅武雄沒有意識、能力,會「當場斃命」。然而,吳木榮法醫接受監院諮詢時,便提出法醫學文獻指出「即使當心臟或主要血管被攻擊之後,被攻擊者可能還有數秒到數分鐘的時間不受此攻擊影響」。過去也有台南警員心臟中彈後仍開槍反擊之例。因此,不能僅以此認羅武雄於蘇憲丕中彈前已無反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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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報告最後指出,「重要器官中槍,立即失去行動力」的陳述沒有醫學根據鄭性澤最後被判決死刑,隨時都可能被執行,還在等待救援。

五、后豐大橋墜橋案死亡原因鑑定錯誤

后豐大橋墜橋案發生於2002年12月6日,台中女教師陳某在后豐大橋墜橋身亡,她的男友王淇政和其朋友洪世緯被控是謀殺她的兇手。許倬憲法醫於后豐大橋案,僅草率稱以死者兩手腕對稱性骨折,死者是不想死

依據這個邏輯,自殺的人如果留下掙扎痕跡,代表當事人不想死,不算自殺。中山醫學大學外科學教授周明智博士在「法律與科學的交會」研討會中說明,高處墜落的死者如出現手關節處骨折的現象,代表死者跌落時有撐地的現象,這是屬於人的反射動作,不能判定死者跌落後想死或不想死,只能判定死者落下時有無意識。

有無骨折並不可能判斷死者的想法,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原審採認法醫許倬憲超越法醫師法第二章規定法醫師之專業為檢驗與解剖屍體之專業,所為不具『證據能力』之證詞,背離採證法則,違反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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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王淇政、洪世緯仍被判有罪,入獄服刑,等待平反。

六、呂金鎧案,一灘神奇的液體

1993年12月22號,范姓女大學生應徵教遭到性侵殺害,嫌犯呂金鎧陳錫卿數度被判決死刑,但誰也沒料到,慘案發生21年後,呂金鎧要向臺灣司法喊冤。回顧1993年12月,當時呂金鎧在中和一家麵包店工作,陳錫卿出獄一周,暫時借住在呂金鎧宿舍。

陳錫卿自白,他打電話謊稱應徵家教,誘騙女學生,並在呂金鎧的協助下性侵,將女學生勒斃。但呂金鎧說,當天他在上班,絕對沒有共謀犯案。案發現場有一灘液體,混和了犯人精液及被害人血液,法醫蕭開平以目測方式預估約20cc的液體,並未以其他更為客觀、科學之方式來進行研判。法院已知這20cc的數量是由目測這種不精確的方式得知,加上20cc並非全是精液,卻仍舊認為一般台灣男性的精液量為2-6cc,所以,兩人便是4-12cc,以數量而言,並無矛盾之處,宣判呂金鎧20年徒刑。

2006年,刑事局以最新科技重新鑑定,結果發現,當年檢體並沒有呂金鎧DNA,但此時他已經判刑20年定讞,無法再度上訴。2012年底,呂金鎧服完20年的刑期,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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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怎麼看?

以上的前五個案件,司改會曾行文至監察院,要求監察院調查相關法醫的疏失。監察院怎麼回應呢?監察院今年三月回應,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已經過10年懲戒時效。徐自強、鄭性澤、后豐大橋案仍在訴訟程序中,不能調查。

問題是,就算超過時效,監察院還是可以對機關提出糾正。一旦提出,機關就應該要查看這個法醫的相關案例,在他還沒有能力鑑定之前暫停執業,並且施以適當教育訓練。

監察院的理由也有很多問題。按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5條第1項第3款,懲戒的時效是「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因此時效是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在第二個蘇建和案中,蕭開平最後一次做證是在2012年7月16日開庭的時候。所以明顯還在10年追訴期中。

蕭開平於2012年7月16日之開庭記錄。

再來,對於鄭性澤、后豐大橋兩案,目前都沒有開啟重審,等於未進入司法偵審程序,監察院卻聲稱這兩案還在訴訟程序中,非常奇怪。徐自強的確是在審判當中,但蕭開平法醫的錯誤鑑定已經在更七審的時候排除證據能力。調查蕭開平的過失,並不會影響徐自強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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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12條:「左列人民書狀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只要被陳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就算已經進入司法偵審程序,還是要調查。這些法醫的疏失害人背上冤罪、死刑,難道還不算重大違法疏失嗎?

在美國,法醫如果發生疏失,是很嚴重的事情。2004年,美國聯邦調查局在馬德里爆炸案指紋鑑定錯誤,造成當事人被冤枉羈押二週,美國政府即由司法部組專案小組調查。之後,聯邦調查局道歉,外聘之專家不再續聘,並對局內鑑定人員採取四項處置:

  1. 立刻停止鑑定工作
  2. 重新審查其所有做過之鑑定案件
  3. 進行能力驗證

再教育同時,美國政府也賠償200萬美元給被冤枉的無辜被告。

可是,在台灣,這些歡樂法醫從來沒有受到懲處、或是彈劾。制度上,法醫研究所是隸屬於偵查機關的法務部,自然容易失去獨立性與中立性,做出對檢察機關有利的鑑定。所以,尤美女立委之前才會要求相關部會,應研議建立國家級之獨立鑑識中心。但是,歷次提案相關單位均無具體辦法,甚至回覆無此必。這次,監察院甚至用似是而非的理由搪塞,拒絕調查這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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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法醫李俊億出來批評法醫在江國慶案上的鑑定錯誤,結果卻遭到法醫研究所提告,說他「嚴重影響法務部團結一體形象與本局聲譽」。這些歡樂法醫依然在法醫的位置上進行鑑定。也就是說,稍一不注意,我們都可能是歡樂法醫的受害者。

我們能做什麼?其實我也不知道。明(18)日下午,民間司改會還會再去監察院進行陳情,但結果如何真的不知道。只能請大家看到法醫的鑑定,還是要抱持懷疑的心,因為在台灣,證據會說謊。

本文章由林雨蒼(現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撰寫原文在此,其他案例請見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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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據為何會說謊?改革鑑定制度、究責失職人員~刑事鑑定制度改革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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