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是罕見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因此必須立法保護化石?
迷思:化石是罕見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因此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來保護化石;
事實:前面幾段已經針對「化石罕見珍貴不可再生」等等誤解,提出了事實的證明了,化石的量多到無法計數,也不停地產生,故此,在此僅就「化石保護」的議題來討論。
首先鄭重說明,我個人絕對支持化石應該受到某種可行的方法保護,就如當今還活著的諸多生物和環境生態一樣,任何惡意破壞,都應該受到嚴厲的譴責。
可是,從用意良好的角度出發,終而制訂出化石保護法,能否達成原本的好意呢?會不會愛之而害之呢?以下有幾點想法:
一、保護的對象必須明確:因為化石的種類太多,數量也無法計數,事實上無法保護所有的化石,僅能選擇其中科學上最重要、數量最稀少的古生物種類,而且必須把此清單確定下來、項目要很明確,不能用籠統的名稱,如「脊椎動物」,因為像在遼西,小狼鰭魚的化石多到像垃圾,隨便到任何老鄉都不屑要的廢石堆去翻翻,不用花力氣就可撿到一大堆,又如恐龍蛋數量之多,河南的老鄉曾拿來當蓋房子的土磚,如果有到過產地去走走,想法和認知應該會有所改變,再如,在恐龍點的恐龍骨頭碎塊滿地都是,都已經被風化成了很小的碎石頭,沒有任何的學術價值,為何要保護?
當然,想要列出如此的清單與其內項目的規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須重重地依賴古生物學的專業,但是,也必須考慮到執行上的可行性如何;比方說,警察海關單位等人員,要能很快速地判斷,某塊化石是否為保護對象,否則的話,肯定會產生無數的擾民糾紛;再者,同樣品種古生物的化石,保存狀況、完整程度、大小等等因素,也必須考慮進去,如上述的恐龍碎骨頭、恐龍蛋、狼鰭魚等等,到底是國寶或垃圾?如果必須保護的化石清單與項目等規範無法明確,就會造成執行上的很大困擾,做繭自緮,甚至達成反效果。
二、保護的方法必須正確:即便是那些已經通過上述第一關需要被保護的化石,如果保護的方法不對,也是沒有用的,相關單位花了那麼大的力氣蒐集化石,也被委以保護化石的重大責任,可是到頭來的結果是白做工,甚至變成化石殺手,完全抵消保護化石的原本意義;先舉些負面的例子:高雄縣甲仙鄉是台灣海相化石的重要產地之一,那邊如小玉西瓜那麼大的蛤化石,有誰不想收藏一個?那邊的化石產地,有一部份歸屬於林務局管理,你知道他們如何保護這些所謂的“珍貴化石”嗎?把那些地方鋪蓋上水泥,以免“無知的老百姓”盜採!有一次在西安某大學實驗室的角落看到一堆幾乎已經變成粉末的東東,他們說,那原本是兩根古象的象牙化石,從老鄉手中沒收進來以後,因為學校窮沒錢,這堆“珍貴化石”就一直擺在那裡!沒多久以前看到一則報導,說在美國卡內基博物館庫房裡面找到一塊很重要的恐龍化石,是19世紀末期庫普(Cope)和馬須(Marsh)恐龍大戰期間採集到的,一直存放在倉庫裡沒人理會,最近才用電腦斷層掃描,發現它竟然保存了恐龍的心臟!
化石的保存,不應該是收進來以後丟入「牢房」裡就不管的;我們老中有個很好的習俗,每年到清明節都會去掃墓緬懷祖先親人,清理一下先人的墳墓,像卡內基博物館那樣,恐龍的死骨頭一丟就上百年,或西安某大學那樣堆放在角落,難道是適當的化石保護方法嗎?嘿,不要以為這是危言聳聽,去問問博物館,就會知道這種情況普遍不普遍?相關單位庫房內堆放著一大堆蒐藏的化石沒人過問,難道是正確的保護方法嗎?可是,從實際面來說,有多少博物館和學術單位,有足夠的古生物學者或管理人員,能提供正確而該有的化石保護呢?倉庫要多大?保全要做到什麼地步?
三、保護的代價必須最低:假設上述第一關第二關都通過了,讓我們面對一個殘酷醜陋的現實,有如任何的保護都不是沒有代價的;世界上也沒有一個國家有無窮的預算,能負擔得起全部「該有」的化石保護費用;國家級的博物館與學術單位,可能經費比較寬裕,可以做得相對好(很勉強)一點點,但是地方與民間單位呢?地方政府方面編列了多少預算來擔負這方面的責任呢?沒人沒錢,如何保護?就以台灣的情況來說,民間博物館非常蓬勃也非常多,立法委員和政府相關單位也曾經多次想要設立博物館法,把好幾百家民間博物館列入規範化輔導,可是,當有關單位把草案送到台灣民間博物館協會的時候,沒有一家民間博物館有能力支持該法案,負擔不起該草案所規定的軟硬體設備和維護費用啊!老祖父老爸幾代遺留下來的珍貴台灣漆器,這一輩的子孫能沒把它們賣掉、而且成立了一間博物館來保存,已經很難得很不容易了,921地震把博物館震垮了,賑災的錢那麼多,卻因「妾身未明」無法分到一文,博物館法成立之後,還要強迫民間博物館聘請幾位博士級的研究人員、館內溫度濕度調控、防火逃生設備、…等等等,不是緣木求魚嗎?再如,像大陸很多化石產地,幅員廣大,要派多少解放軍或警察來24小時看著?
也就是說,不管化石保護有多麼重要,必須面對有限經費的殘酷醜陋現實,找出最低代價的保護方法,而不是靠禱告上帝期盼天降瑪拿(以色列人出埃及以後在荒野四十年每天的食物),每天都吃免費的午餐。
四、保護的責任必須減罪化:既然說到保護,當然包含著罰則,否則無牙老虎人不怕,但是該如何訂定罰則呢?面對著化石保護這麼複雜的議題,嚴刑峻法反而會適得其反,達不到原本的美意;當然,明顯的盜採盜賣、肆意破壞、殆忽職守等等,應該給相關人員該有的適當懲罰,但是對於一般老百姓來說,不教而殺之,難道也是當今社會該有的嗎?美國的政客所提出的化石保護法草案,引發全民憤愾,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個,當以為戒。
前面說過,最佳的化石保護方法,就是藏智於民,透過教育的管道,讓像螞蟻雄兵般的老百姓更多親手體驗瞭解化石的重要性,老百姓越懂化石,就越會珍惜,就更能保護化石;故此,就如學校管理學生的行為,總要留給學生“無心之過”的空間,學習本來就是從錯誤中累積經驗與知識智慧的。
五、保護的結果必須有利於全人類:回想一下,化石保護是為了什麼目的?消極地在公家單位的倉庫裡堆放一大堆石頭、讓官爺們看了心爽或頭痛?絕對不是吧!相反地,保護化石內含有積極的崇高意義,它的終極目的就是透過化石的研究與瞭解,讓我們整個人類的知識與智慧有所增長,讓我們更瞭解地球的本質和生命演化等等相關重要常識,從而促進全體人類共同愛護我們所處的這條宇宙汪洋中的可愛星球船,落實永續環境保護,福澤子子孫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