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化石保護方法?
迷思:立法才能保護化石;
事實:光是制訂相關的法令,而無法落實執行,不但無法保護化石,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傷害,老百姓對於化石有越多的知識,整體的化石保護就更能達成,因此教育才是最佳的化石保護,同時也讓化石採集者可以和專業古生物學者結合。
化石教育就是透過各種學術與社會教育讓老百姓更多認識化石,但非只是紙上談兵,在教室裡面聽唸經、摸著課本裡面的化石照片暗爽,應該透過集合更多的化石步兵(Foot-soldiers of Paleontology)到野外去親身參與更多搶救(採集)化石,達成保護科學資訊的共同目標,並給予採集者足夠的訓練,減少對化石可以避免的毀損,結合民間螞蟻雄兵與專家學者共同努力,藏智於民。
美國國家科學院經過三年研究之後做了什麼建議?
迷思:學術界和學者們支持立法保護化石;
事實:任何議題,都會有支持與反對者;美國曾經因為「穌」暴龍(T. rex, Sue)鬧到最高法院,在其間,也曾經有腦袋瓜不是很靈光的參議員,試圖制定美國國家化石保護的相關法令;不過,美國政客有一點可愛之處,碰到自己不懂的事情,會先去問專家,也會尊重專家的意見,因此他們事先徵詢了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寄望美國最頂尖的學者們能提供所想要的學術背書;萬萬沒想到,這些美國最權威最頂端的學者回覆了十點的意見書(下面介紹),完全和政客所期望的相反。
美國國家科學院花了三年時間所做的這份研究報告,是針對這個議題最完備的探討,它包含了當今古生物界內不同爭執的觀點,也是唯一在資料收集過程中,把各相關團體相互衝突意見包含在內的結論報告;該院於1987年委員會報告結論為:「我們挑戰把考古學與古生物學混合連結在一起的想法,懇求提出另一種不同的方法來『管制』採集化石,…,以便對科學有益」,又說:「土地管理應該加強古生物材料之探索與採集」,再說:「不要限制化石之擷取,才會對古生物學最大有幫助」、「整體來說,透過無障礙擷取田野裡的化石和含化石的岩石,對古生物科學才是最有益處」、「消除那些大部份沒有必要的現存和正在擬定中於公有地採集化石複雜法規,古生物科學才能進步」。
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十大建議是什麼?
以下列出美國國家科學院經過三年研究討論,綜合各界意見,在1987年提出十項建議,用平白文字列出如下(斜體字為該建議原文翻譯):
建議一:聯邦政府各相關單位,應該有個統一的化石採集政策,現有的法令已經足以執行該政策。
建議二:每州該採用統一的古生物政策來管理該州所擁有的土地。
建議三:所有的公有地,都應該為科學目的開放化石採集,除非是採石場或商業採集,一般在公有地的化石採集,不應該需要取得許可或其它規定。
本委員會建議以下規則和定義:
探索採集(Reconnaissance Collecting):不需要事先向土地管理單位報備,也不需要批准文件;這種採集是在任何地點一天之內完成,透過手工具做地表採集。
長期採集(Extended Stay Collecting):需要給土地管理單位事先報備,以便能遵守相關規定,但是不需要批准文件,包含超過一天,透過手工具做地表採集。
化石採石場(Quarrying for Fossils):在本報告中,古生物採石場定義為:為了採集化石、挖掘超過二立方碼者;透過採石場採集化石,必須透過批准手續,手續必須簡單。
建議四:有科學重要性的化石,必須儲存於古生物研究和教育課程的單位,這些蒐藏可確保樣本之持有和維護,可供研究和教育用途;化石並沒有必要保存於原本發現的那州境內,如此要求,會妨礙古生物研究。
建議五:在公有地的商業化石採集,必須管制,以降低對於古生物學重要的化石和相關數據的喪失;批文申請必須經過合格的古生物學者評估對於相關研究計畫的影響,申請必須得到一位願意提供指導的古生物學者的認可才做商業開採,若某樣本被認為具有特殊科學意義,則必須交存於公立單位,如博物館或大專院校。
過去的經驗明確顯示,商業開採對於古生物學研究,都有好處和傷害,很多獨特和科學上重要的化石,是由商業採集管道發現提供給科學界,另一方面,也有好多記載,化石消失於某私人手中,科學界喪失了研究的機會;本委員會相信,一種准許商業開採的制度,可以確保科學界能取得樣本,也保護商業利益。
建議六:私有土地的地主,應該遵照商業化石採集的規則,在完密的科學監督下進行,以確保樣本科學用途沒有受損。
建議七:政府單位沒有必要以環境評估例常工作、衝擊分析、許可、土地管理或類似規劃等為理由,進行或贊助廣泛的古生物普查、銷燬、或拯救行為。
為了協助科學家的工作,土地管理者和其它單位,可採取最有效的方法達成盤點的目的,也就是增加在公有地化石分佈的知識,故此,應該鼓勵在公有地(包括嚴重環境關切地區、自然研究地區、野生物研究地區、和被指定野外地區)之地表古生物採集,在所有的公有地,並沒有必要進行古生物盤點,…
建議八:為了可預見的古生物問題而需要科學協助之土地管理者或開發者,應該首先找美國地質調查局或適當的州地質調查單位提供諮詢,他們會去找適當的古生物機構。
建議九:內政部,配合專業古生物社群,應該對公有地和私有地標示並評估國家級的潛在古生物地點,遵照國家公園管理處負責的國家自然地標計畫,用以設定為國家自然地標(National Natural Landmarks)。
建議十:國家的古生物諸社團,應該推出永久性多元教育程序,把專業古生物學的需求通知地主、商業和業餘採集者。
本文原發表於「催眠恐龍」[201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