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說自己原本的想法
老實說,在看到相關討論前,並不曾深思過此項議題,因為未曾想像過在成年之後,若對自己的身體做出決定,竟可以被另一人「否決」。
在我自己的價值系統中,成年之後有了完全行為能力,我便須對自己負責並自主做出相關決定,尤其是身體自主權,更是無關年齡都不該受伴侶或是家長所侵犯的。
所以墮胎到底該不該告知呢?
在閱讀了法律規定、各方說法與科夥伴們在網路上的討論後,我也理解到了「告知」的重要性,畢竟男方或許對於胎兒充滿期待,我認為不應忽略他們在此事上所可能承受的情緒壓力。
值得慶幸的是,在文章中有提到,大部分情況下,男性伴侶其實都是知情並同意墮胎決定的,所以並不像直覺中「男性就一定會反對墮胎」。
不過,也有研究指出遭受伴侶暴力可能較難以獲得支持,許多科夥伴在分享經驗時,也會提到相關困境,我覺得這是必須列入考慮的難題,或許應該思考:在遭受暴力的情況下,我們仍應要求她們告知伴侶嗎?女性是否會因為告知而再度受到傷害呢?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一段健全的關係中,女方若能盡到告知義務應該會是較為理想的狀態,如果雙方意見分歧,我仍認為女方可以做出最後的決定,因為這是屬於她的身體。
生是一個人的事,養卻是兩個人的事?
在臉書留言中看到了這些言論:「老公名下的車子停在老婆名下的房子內,有一天老婆決定要把車子報廢,並宣稱房子是她的,她有財產處理的自主權」、「說要不要生,就說是女人的身體自主權,說生了誰來養,就說雙方都有義務。」
覺得這些內容實在非常耐人尋味,評論者似乎將「提供精子」與「完整經歷懷孕週期各種不適、生產痛苦」放在同等位階上,或將胚胎視為「財產」,而女性只是暫放財產的場所,完全忽略了女方的主體性。
要回應這些言論,我認為首先要將胎兒與嬰兒兩個概念分開來討論,畢竟在法律上,胎兒因為尚非為人,不具權利主體地位,沒有權利能力,而已生出來的嬰兒則具有人權。
再來,光就生產方面來說,我們也可以思考:提供精子與懷孕生產,對於兩方的身體所造成的影響真的能夠相提並論嗎?
在此問題上,我很認同朱家安的論述:「就算假設男人擁有受精卵,他們也不擁有『懷孕服務』。」
同時,我其實也非常贊成生育小孩應該得到雙方積極同意,雙方積極同意可以避免女方在未告知男方的狀況下擅自懷孕並要求男方共同撫養,我認為這對男方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而我也相信,在有共識的情況下,無論是對於伴侶關係或子女養育都會有更為正向的影響,但這方面可能非常難由法律進行規範。
最後來聊聊結紮
觀看各方討論的過程中,才學習到原來已婚男性結紮是需要經過伴侶同意的!這大概與墮胎需要伴侶同意一樣讓我驚訝。
在尊重男性身體自主權的狀況下,我反對做出此決定需經過配偶同意,真期待能有相關提案討論這件事情。
墮胎需要伴侶同意感覺上是還滿有可能是臺灣現今制度之一,但原來結紮也需要伴侶同意啊。
長知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