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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該如何報導自殺事件?千萬確實遵守「最小化」原則

林希陶_96
・2019/09/25 ・2822字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SR值 557 ・八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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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有心理衛生概念的人都曉得,過度報導自殺事件會導致模仿效應。媒體鉅細靡遺地描述自殺歷程,過度戲劇化地呈現自殺故事,都可能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知名明星自殺,如張國榮、倪敏然、崔真實等人,更在當地形成一股自殺風潮。但這些致命性的自殺過程,說來在真實的人生中還是非常罕見的。

最為有名的自殺新聞,是美國演員羅賓威廉斯 (Robin Williams) 於 2014 年 8 月 11 日過世。圖/Irish Typepad @flickr

先前最為有名的自殺新聞,是美國演員羅賓威廉斯 (Robin Williams) 於 2014 年 8 月 11 日過世,此事發生後相關新聞報導了數星期之久。後續的研究顯示,以時間序列模式的研究方法推估,2014 年 8 月至 12 月可能會有 16849 個自殺事件。但從實際的數據看來,在這段期間內卻發生了 18690 件,多增加了 1841 起,大約增加了 9.85%1。此研究證實了過度的媒體報導,與自殺案件有重大關聯,確實產生了「維特效應」。

Werther effect,此名來自德國知名作家歌德的小說《少年維特的煩惱》,小說主角維特因愛情得不到回應而自殺。此書在十八世紀歐洲曾引起大流行,人們會模仿書中言行、穿著,甚至仿效其自殺。後世以「維特效應」用來指稱模仿新聞案件而自殺之情形。

但少數研究顯示,名人自殺並未導致更大規模的自殺潮,如九零年代最為知名的超脫樂團 (Nirvana) 主唱 Kurt Cobain 自殺一事,曾在青少年族群中引起了極大的震撼,甚至導致當地的危機處理中心電話暴增。但後續的資料顯示,事件發生地西雅圖國王郡自殺案件並未暴增2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

新聞報導容易過度簡化自殺的事件,但過度高潮迭起的故事有可能會帶來不良的影響。美劇《漢娜的遺言》即是在討論青少年霸凌、自殺的相關事件。圖/IMDb

雖說如此,但從過去的回顧性研究可知新聞媒體強力地報導名人自殺案件,確實會產生示範作用,也會帶來類似廣告的效果3。媒體深諳激發人類情緒的方法,過度簡化自殺原因、將事件描述成高潮迭起的故事,都可能帶來不良的影響。雖然目前的研究著重於傳統傳播方式,如電視與報紙。但新興傳播方式,如網路、臉書、電影等其他媒介,也可能帶來巨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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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深諳激發人類情緒的方法,過度簡化自殺原因、將事件描述成高潮迭起的故事,都可能帶來不良的影響。圖/johnhain @pixabay

其實美國疾病管制局很早以前就已經發現自殺相關新聞需要做更多規範4,並具體建議相關心理健康專業人員與記者關心以下問題:

  1. 自殺新聞是否有新聞價值?新聞組織若想報導某案件,能否先諮詢專業人員應該如何報導,正確的描述與負責任的態度都是應該具備的要素。
  2. 「不評論」自殺案件。心理專業人員應避免提供簡短、立即的答案,因為自殺背後涉及的問題可能非常複雜,絕不是短短幾句話就能帶過。
  3. 務必明白自殺新聞會導致更多自殺案件的發生,這已經是確定的科學研究。自殺已經證實會「傳染」,如何有節制、負責任地報導才是首要工作。
  4. 官方單位與新聞媒體應仔細思考,自殺事件之中什麼樣的細節應該被報導出來。所有的報導是基於事實,沒有評論、臆測、戲劇化故事。如果非不得已一定要報導自殺案件,應以「最小化」的方式呈現。所謂的「最小化」的新聞呈現方式,該指引舉了一個小例子,非常適合當成範例:

    「15歲的小約翰,週五於楓木道死於槍傷。他是瑪莉與約翰的兒子,為城市高中的二年級學生。約翰先前住於隨意鎮,從 10 年前搬到這裡。小約翰的葬禮於週日舉行。如果想要談談關於他的死亡,所有學生都可尋求學校輔導人員的協助。」

務必明白自殺新聞會導致更多自殺案件的發生,這已經是確定的科學研究。自殺已經證實會「傳染」,如何有節制、負責任地報導才是首要工作。圖/ChristopherPluta @pixabay

若新聞媒體真的要報導某個自殺案件,需注意避免犯下以下幾個錯誤4

  1. 不對自殺事件做出簡單的解釋:導致自殺的原因通常都非單一因素,而是有複雜的心理、社會脈絡。最後的單一事件並非導致自殺的唯一原因,有很多問題可能被家屬或記者所忽略。在台灣的自殺新聞中,經常被簡化成考試成績不佳、心情不好、與父母或同學爭吵等等單一因素,但我們都忘記背後可能有複雜的成因,而不用輕易地做出因果推論。
  2. 不需要在電視新聞報導中,反覆、持續過度的報導自殺事件:持續性報導會導致身處危機的人們過度關注該事件,進而導致自殺行為的「傳染」。若真的有新聞價值,記者朋友們應找尋其他替代的報導,如上述的「最小化」呈現方式。
  3. 不使用駭人聽聞的報導方式:自殺事件一旦被報導,自然會成為公眾的焦點。在報導時,不描述過多的細節,也不使用戲劇性手法、圖片、影像。不呈現出喪禮照片、自殺地點、逐漸消失的個人房間等等。
  4. 不報導自殺方法的細節:如果只是簡單說明死因為一氧化碳中毒可能沒有關係,但是不需要將背後的機制與程序完整的敘說。因為過多細節的描述,只會引起潛在的自殺者高度的興趣,進而引發自殺行為。
  5. 不要呈現「自殺代表某種結束」:自殺行為在情緒困擾的個案中還是較為罕見的行為。如果報導呈現出自殺是一種手段,可破壞人際關係或反抗父母懲罰。那麼這種說法就會吸引潛在的自殺者仿效,認為這是一個有效的解決方案。更簡單的說,就是不要強調用自殺來威脅他人,這並無法解決任何問題。
  6. 不要將自殺描述成一種榮耀:在報導自殺事件時,不要過度報導公眾悼詞、降半旗、建立紀念館等等,若潛在的自殺者感受到這不是哀悼,而是尊重,可能會導致自殺行為的蔓延。這裡可以舉一個例子,如恐怖份子團體會誇耀自殺炸彈客,稱其為「殉道者」,過度強調「這是聖戰,阿拉與我們同在」、「行霹靂手段,顯菩薩心腸」,如此說法自殺行為不會減低,反而可能會感染更多人投入。
  7. 報導焦點不應放在自殺者還是有正面的特質:在採訪的過程中,親友可能因為被引導或同情自殺者,而過度說明其積極面,如「是勇敢的孩子」、「有光明的未來」,而忽略孩子悲慘的經驗和經歷的麻煩。如果缺少正視自殺者的問題,確實有可能吸引潛在自殺者,尤其是那些缺少正向回饋的人們。

如果用上述的指引來看待台灣媒體的自殺新聞,就會發現還有非常巨大的進步空間。我們如何將自殺事件的新聞價值降低,最小化其報導,才可能減低自殺行為的傳染性。

我們如何將自殺事件的新聞價值降低,最小化其報導,才可能減低自殺行為的傳染性。圖/PDPics @pixabay

參考資料

  1. Fink DS, Santaella-Tenorio J, Keyes KM. Increase in suicides the months after the death of Robin Williams in the US. PLoS ONE, 2018; 13(2): e0191405. https://doi.org/10.1371/journal.pone.0191405
  2. Jobes DA, Berman AL, O’Carroll PW, Eastgard S, Knickmeyer S. The Kurt Cobain suicide crisis: perspectives from research, public health, and the news media. Suicide Life Threat Behav. 1996; 26(3):260–69; discussion 9–71. pmid:8897665.
  3. Sisask M, Varnik A. Media roles in suicide prevention: a systematic revie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Research and Public Health. 2012; 9: 123–38.
  4.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Programs for the prevention of suicide among adolescents and young adults; and suicide contagion and the reporting of suicide: Recommendations from a national workshop. MMWR 1994; 43 (No. RR-6).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uicidology CDC-AAS Media 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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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臨床心理師,專長為臨床兒童心理病理、臨床兒童心理衡鑑、臨床兒童心理治療與親子教養諮詢。近來因生養雙胞胎,致力於嬰幼兒相關教養研究,並將科學育兒的經驗,集結為《心理師爸爸的心手育嬰筆記》。與許正典醫師合著有《125遊戲,提升孩子專注力》(1)~(6)、《99連連看遊戲,把專心變有趣》、《99迷宮遊戲,把專心變有趣》。並主持FB專頁:林希陶臨床心理師及部落格:暗香浮動月黃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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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離岸風電政策環評:從審查標準到執行成效,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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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3546字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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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環境部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政策環評是什麼,跟一般環評差在哪?

隨著公共建設的規模越來越大,傳統的環境影響評估(EIA),難以應對當今層層疊疊的環境議題。當我們評估一項重大政策時,只看「單一開發案」已經不夠,就像評估一棵樹,卻忽略了整片森林。因此,政策環境影響評估(SEA)應運而生,它看樹,也看森林,從政策的角度進行更全面的考量與評估。

與只專注於「單一開發案」的個案環評不同,政策環評更像是一場全面性的檢視,強調兩個核心重點:「整合評估」與「儘早評估」。簡單來說,這不再是逐案評估的模式,而是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就先全面分析可能帶來的影響,從單一行為的侷限中跳脫,轉而聚焦在整體影響的視角。無論是環境的整體變化,還是多項行為累計起來的長期影響,政策環評的目的就是讓這些潛在問題能儘早浮現、儘早解決。

除此之外,政策環評還像是一個大型的協商平台,以永續發展為最高指導原則,公開整合來自不同利益團體、民眾與各機關的意見。這裡,決策單位不再只是單純的「評分者」,而是轉為「協調者」或「仲裁者」,協調各方的意見看法在這裡得到整合,讓過程更具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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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並沒有所謂的「否決權」,而是側重意見的蒐集與整合,讓行政機關在政策推動時,能更全面地掌握各方意見。政策環評旨在建立系統化、彈性的決策評估程序(包含量化、特徵化等評估方式),也廣納社會面或民眾滿意度等影響因子,把正式與非正式的作法一併考量進去。再來,決策程序中能層層檢討、隨時修正,也建立了追蹤機制和成效評估標準(如環境殘餘效應、累積效應等),透過學習來強化決策品質與嚴謹度。就像一場球賽,隨時根據變化、調整策略。

這樣的制度設計,就非常適合離岸風電這類規模大、跨區域、影響層面廣泛的能源政策評估,讓我們可以在政策推動初期就想到整個工程對環境、產業發展與社會的諸多影響,也為後續政策執行奠定更穩固的基礎。

政策環評並沒有否決權,而是重在整合各方意見、量化影響以及建立追蹤與修正機制,這樣的制度設計便適用於離岸風電等大型政策評估。圖/envato

離岸風電為何需要的是政策環評?

離岸風電是能源轉型的重要策略之一,但這不是只在某塊空地上架幾個風車,而是要在廣闊的大海中進行大規模建設,牽涉的不僅是發電,還涉及海洋保育、航空交通、水下文化資產等議題,更與當地漁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這樣的大型離岸風電工程,因海洋環境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極高,很容易讓人擔心生態影響。如何在海洋生態保護和綠能發展之間找到平衡點?這就需要政策環評的把關,從多方檢視這些複雜的挑戰,確保政策推行既能穩妥,又能達成發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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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經濟部自願提出「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是臺灣首次針對再生能源政策所進行的政策環評。根據這份評估說明書,政府將採分期公告、逐年檢討的方式,每三年開放 0.5~1 百萬瓩(GW)的電量額度鼓勵業者投入開發。當時環保署(現為環境部)歷經九個月召開 2 次意見徵詢會議,蒐集環評委員、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民眾等意見,最終於同年 12 月的環評委員會作出徵詢意見。這些協商和檢討的過程,讓政策「名正言順」,得以充分顧及各方利益與生態平衡。

共通性環境議題與因應對策

在「離岸風電區塊開發政策評估說明書」中,環評會議盤點了開發過程中共通的環境議題。

首先,對於海洋生態保育的重點,特別是對中華白海豚的保護。環評會要求風機基座必須距離白海豚棲地1公里以上,以減少對其生態的干擾。實際上,這項規範在後續的實務執行中更為嚴格,例如,福海二期示範風場已退縮到 2.5 公里外,臺電二期風場甚至退到 4.2 公里外,顯示政策環評確實發揮了實質作用。此外,針對施工期間的聲音干擾,要求施工需有 30 分鐘以上的打樁緩啟動時間,並限制聲量不得超過 180 分貝等。

針對鳥類保育,政策環評也訂立了具體規範。其中,包括風機之間必須留設 500 公尺以上的鳥類穿行廊道,並在施工期間避開每年 11 月至隔年 3 月的候鳥過境期。同時,為確保這些措施確實生效,工程方也被要求設置「鳥類活動監測系統」,持續追蹤、評估風場對鳥類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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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環評會也確立了「先遠後近」的開發原則,要求優先開發較單純的航道外側區塊,待累積足夠經驗及相關資料後,再進行近岸區域的開發。這項原則考量了近海生態系的複雜性,也顧到養殖漁業的漁民權益,展現出政策環評在平衡發展需求與環境保護上的價值。

新一代的審查機制:達成能源轉型及環境保護雙贏

為提升環評效率並確保審查品質,環境部參考過去離岸風電審查經驗,制定「風力發電離岸系統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初審作業要點」,建立了全新的二階段審查機制。

環境部推動二階段審查機制,提升離岸風電環評效率與審查品質。圖/envato

這套新機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就像「初步檢查」,由環境部依照檢核表進行初審,並由環評審查委員會執行秘書邀集 2-5 位環評委員進行初審,通過第一階段初審之業者,可取得經濟部遴選資格,其初審結果有效期為兩年,必要時可申請展延一年。接著進入「第二階段」,開發單位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配的容量證明文件等資料,提供更詳細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以進行實質審查。

檢核表明確規範了 15 大項審查事項、112 項檢核項目,涵蓋開發案的全生命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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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面,包含風機及海上變電站基礎設置、海域電纜路線規劃、陸域設施工程等硬體設施的規範。其中,風機基礎設置必須避開海岸保護區、河口、潮間帶等環境敏感區域,且須進行地震危害度分析。海域電纜部分,除特殊情形外,埋設深度至少須達 1.5 公尺,且不得跨越中華電信海底電纜 1 公里的範圍。

環境保護上,檢核表則對施工噪音管制訂立了明確標準。舉例來說,打樁期間警戒區 750 公尺範圍內的水下噪音不得超過 160 分貝,且必須全程採用最佳噪音防制工法。同時,每個開發案或聯席審查的風場,同一時間內只能進行一支基樁施作,而日落前一小時到日出前也不得啟動新的打樁作業。

環境監測計畫更是檢核表中的重點,分為「施工前、施工期間、營運期間」三階段,每個階段都規定了詳細的監測要求(包括海域底質監測、水下噪音監測、鯨豚目視監測等)。以鯨豚監測為例,每年需執行20趟次,四季中每季至少執行 2 趟次。此外,所有監測數據都必須上傳至環境部「環保專案成果倉儲系統」(https://epaw.moenv.gov.tw/)供各界查閱。

這套標準化的審查機制不僅解決了「同一風場可能有多家廠商重複調查或審查」的資源浪費,也透過明確的檢核項目,讓開發單位在規劃階段就能掌握更具體的環境保護要求。不僅如此,該機制亦確保了環境保護標準前後一致,避免不同案件之間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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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透過新的審查機制,環境部正積極推動再生能源開發案的環評審查作業,在提升行政效率之餘,也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的品質,支持臺灣的離岸風電開發及國家能源轉型政策,也做好把關。藉由標準化檢核表和二階段審查制度,期待能在推動能源轉型的同時落實環境保護。

為確保制度能持續精進,環境部每半年至一年會進行制度檢討,並持續公開所有環評書件於「環評書件查詢系統」(https://eiadoc.moenv.gov.tw/eiaweb/)。此外,環評會議召開前一週,也必須在指定網站公布開會訊息,讓民眾能申請列席旁聽或發表意見。透明化措施一方面展現了政府推動永續發展的決心,另一方面也確保全民能共同參與監督離岸風電的發展過程。未來,這套制度將在各界的檢視與建議中持續完善,為臺灣的永續發展貢獻心力,發揮環評作業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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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也要有「技術」!從言論、隱私到國安,你我都該懂的界線
鳥苷三磷酸 (PanSci Promo)_96
・2024/12/18 ・2366字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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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委託,泛科學企劃執行。 

以為鍵盤俠天下無敵?小心一個不留神就觸法!人們常忽略「網路並非法外之地」這個重要事實。不只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同樣適用於網路空間,隨著科技發展,更多應網路特性而生的法律規範也相繼出現。從基本的言論自由到隱私權保護,從智慧財產權到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正全面性地回應數位時代的種種挑戰。

在臺灣,網路上的言論自由權利源自《憲法》第 11 條的明確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釋字第 509 號則指出,「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網路快速傳播的特性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而大法官的解釋將言論自由的邊際刻畫得更明確,這在數位時代裡顯得格外重要。

網路與社群媒體的快速傳播,放大了言論的影響力。圖/unsplash

網路上的性、暴力與未成年保護

顯然言論自由並非是毫無限制,2023 年 11 月的一起案件就展現其中一種界線的樣貌。當時,一名 36 歲男子將他和網友在網咖的性愛影片上傳至推特,還寫下「《網咖包廂實戰計 1》我跟某公司 OL 戰鬥」等文字。這段影片一經發布,當事女子立即採取法律行動。最終,法院依其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的罪名,判處該名男子拘役 30 日,得易科罰金。這個判決清楚說明了,即便在虛擬空間,散布猥褻影像仍須承擔實質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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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法律的規範更加嚴格。《刑法》第 235 條明文禁止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物品,無論形式是圖文、聲音還是影像。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更進一步禁止任何形式的兒童色情製品被製造、散布和持有。2019年彰化縣曾層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名陳姓中年男子將9歲女童帶往居所,不僅強迫她觀看色情影片,還對她進行猥褻行為,甚至將過程上傳至 Google 雲端。儘管他後來試圖以資助女童就學表達悔意,法院仍以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判處他 4 年 4 個月有期徒刑。

不實言論的散布同樣可能觸犯法律。2021 年 9 月爆發的「台大狼師案」就是一個警示。一名女大生在網路上指控教師誘騙她發生關係並傳染性病,幾個月後又指控對方對她進行強制性行為。當她提出告訴時,檢方卻查無性侵事實,加上她反覆的說詞,不僅性侵告訴失敗,還因誹謗罪反被加重判刑。

當駭客、間諜都轉戰網路戰場

2013 年,一名退役空軍上校赴陸經商時被情治單位吸收,返台後透過人脈網絡發展組織、刺探軍事機密,並以空殼公司掩護非法報酬,這個情報網持續運作了 8 年之久。

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上,法律的態度更是嚴厲。根據《國家安全法》第 2 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及其控制的組織、機構進行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更不能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機密,違反者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刑法》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更要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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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與轉貼的邊界在哪裡?

在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上,臺灣也經歷了數位時代的轉變。台灣第一個網路著作權相關判決,就發生在傳統出版與數位平台的碰撞之中。南方社區文化網路負責人陳豐偉等三人在中山大學 BBS 上發表的文章,未經同意就被《光碟月刊》收錄在隨刊光碟中發行。三人向台北地檢署提告後,《光碟月刊》發行人兼總經理黃俊義被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三年。這個判決為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保護樹立了重要典範。

臺灣首例網路著作權案判決,為數位時代智慧財產權保護樹立典範。圖/envato

近年來,影音平台的著作權爭議更趨複雜。2022 年,知名 YouTube 頻道「觸電網」就因為片商車庫娛樂檢舉七十多支未經授權的影片,導致經營 12 年的頻道被迫下架。車庫娛樂透過律師聲明,這是針對「未經合法授權影音內容」的標準處理,並表明將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受害了怎麼辦?申訴管道報你知

當我們在網路上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侵害類型尋求不同的救濟管道。最基本的言論自由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先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若遇到更嚴重的情況,如散布猥褻影像、非法性私密影片等,除了平台檢舉外,還可以向警方提告,或是尋求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的協助。

在面對網路霸凌、不實言論時,可以向台灣事實查核中心、MyGoPen 等組織求助,協助澄清真相。若發現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不當內容,則可以向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出申訴。這個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支持的組織,會在受理後進行查核、轉介業者改善或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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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在網路時代極為常見,就像「觸電網」遭片商檢舉下架的案例。這類情況可以透過平台既有的著作權保護機制處理,情節嚴重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若發現可疑的廣告或不公平交易行為,則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若是特定領域的違規內容,則應該向各該主管機關反映,例如藥品廣告歸衛福部管轄、證券期貨廣告則由金管會負責。

網路時代的法律規範正不斷演進,從個人隱私到國家安全,從言論自由到智慧財產權,每個面向都在尋求數位環境下的最佳平衡點。作為網路使用者,我們必須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界線,同時也要懂得運用各種救濟管道保護自身權益。唯有每個人都清楚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才能共同營造一個更安全、更有序的網路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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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度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課程完成全臺巡迴共創優質媒體閱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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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911字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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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 NCC)為健全廣電事業發展、提升從業人員專業素養,促使廣電事業製播優質節目及傳遞正確資訊,今(113)年援例舉辦「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課程。本趟知識列車自今年 8 月從高雄出發,9 月開往花蓮,11 月抵達臺中、臺北,讓專業培訓資源遍及全臺,促進廣電媒體業者產製優質節目與營造更優質的媒體環境。

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翁柏宗代理主任委員致詞

提供 4 大場次 7 大主題的豐富課程內容,累計近 900 名媒體業者參與實體課程

本培訓活動已邁入第 16 年,吸引近 300 家媒體業者報名,逾 900 位媒體朋友共襄盛舉。提供一個媒體從業人員與專家學者交流對談的平台。

今年於北中南東 4 大場次安排 7 大主題多元課程,包含「廣播事業營運發展」、「性別平權」、「權益維護」、「多元文化」、「內容自律」、「事實查證工具應用」、「法規宣導」。從廣電營運發展出發,綜覽現今廣電生態及未來發展;接著探討性別、消費者保護、兒少與自殺防治等議題,並透過法規政令與申訴程序交流課程,加強法學專業。同時,提供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訓練,強化業者分辨假訊息的能力,妥善發揮媒體專業,落實事實查核並遏止假訊息。

圖 2.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胡元輝董事長分享「電視事業營運發展」

課程專業且切合產業現況,業者給予正面回饋

今年度的專業訓練課程,邀請產、學界、非營利組織等講師分享多元議題,業者積極提問,針對實務上遇到的案例與講師交流、討論,課後多給予正面回饋,如「培訓內容貼合實際面臨情形」、「課程內容豐富,講者專業度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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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媒體產業需要與時俱進,NCC 作為主管機關,將持續提供豐富多元的課程資源,與業者共同成長。期待未來能與業者持續相互砥礪,攜手打造優質視聽環境!

圖 3.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羅世宏董事長分享「從廣播/電視節目探討內容自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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