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在台灣有三個時期:
- 不公平時期,1912~約1945:老婆和老王有罪,大概關2年以下,老公沒事 (夫權至上)
- 假公平時期,約1945~2020:你有告才算,一旦告了,大家都要攤開來調查,你可以原諒(撤告)配偶,但外遇對象不會被原諒(不能撤告),要關1年以下
- 因為要攤開詳細調查跑法院,所以受害人心裡會一直受傷
- 常見若是先生外遇,而先生是家中經濟支柱,太太雖然很不爽,但只能不得已「原諒」先生,所以衰的還是事件中的兩個女性。
- 因為上述情形很常見,所以女性犯罪率高於男性10%。
- 2020通姦除罪後:不用關了(不是刑事),但還是有民事的罰錢。
本文是覺得雖然通姦除罪化了,但大家還是很難一下子改變「女性通姦就是淫娃,男性通姦是全天下男人會犯的錯」這種錯誤印象,雖然台灣已經好棒棒,大家還是要注意不能雙重標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