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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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近日立法院一讀修改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文,修改條文為「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之必要,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此次的野保法修法大幅度的擴張原住民族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法源依據,不僅「非營利自用」之定義若模糊不清,更可能造成日後管理上的更多爭議,而「備查」制度的實施如果不確實,也表示狩獵量將無法監測。